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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第6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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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正因为法律不会无折扣地自动运转,所以需要强调执法,甚至需要强调严厉执法。体现于人事,就是要大力任用敢于善于执法的人才,从而保证法律最大限度地达到立法目标。也正因为如此,秦法对官员“不作为”的惩罚最重,而对执法过程中的过失或罪责则具体而论处。
显然,商鞅将“使法必行”看做法治存在的根基所在。否则,国皆有法而依旧生乱。此后两千余年的中国历史上,包括韩非在内,没有任何一个人将司法的重要说得如此透彻。理解了这一点,便理解了秦任“行法之士”的历史原因。
四则,反对“滥仁”的司法原则。
商鞅执法,一力反对超越法令的“法外施恩”。《赏刑》云:“(法定),圣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废。(依法)杀人不为暴,(依法)赏人不为仁者,国法明也。……圣人不宥过,不赦刑,故奸无起。”法外不施恩的原则,在王道理念依然是传统的战国时代,是冷酷而深彻的,也是很难为常人所能理解的。“杀人不为暴,赏人不为仁”的肃杀凛冽,与商鞅的“法以爱民”适成两极平衡,必须将两极联结分析,才是商鞅法治思想的全貌。这一思想蕴藏的根基理念是法治的公平正义,是对依法作为的根基维护。对如此思想,若非具有深刻领悟能力的政治家,是本能地畏惧的。这一司法原则,其所以在秦国扎下了坚实的根基,最根本原因便是它的公平性——对权贵阶层同样的执法原则,同样的执法力度。从这一原则出发,秦法还确立了不许为君王贺寿等等制度。
商鞅这一思想产生的历史背景,是王道仁政的“滥仁”传统在战国之世尚有强大影响力。此前此后的变法所以不彻底,根基原因之一,便是一不能破除国有二法与种种法外施恩之弊端。顾及到这一背景,对商鞅这一思想的价值性便会有客观性的认知。
五则,“刑无等级”的公平执法理念。
商鞅确立的执法理念有两则最重要:一则,举国一法,法外无刑,此所谓“壹刑”原则;再则,执法不依功劳善举而赦免,此为“明刑”原则。《赏刑》篇对这两个原则论述云:“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故曰:明刑之犹,至于无刑也!”也就是说,卿相大夫忠臣孝子行善立功者,统统与民众一体对待,依法论罪,绝不开赦。相比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旧制传统,庶民孰选,岂不明哉!
六则,“使民明知而用之”的普法思想。
商鞅行法的历史特点之一,便是法律公行天下,一力反对法律神秘主义。为此,商鞅确立了两大原则:其一,法典语言要民众能解,反对晦涩难懂;其二,建立“法官”制度,各级官府设立专门解答法律的“法官”。对于第一原则,《定分》论云:“夫微妙意志之言,上知(智)之所难也。……故,知(智)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知(智);贤者而后能知之,不可以为法,民不尽贤。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智)遍能知之……行法令,明白易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这段话若翻译成当代语言,堪称一篇极其精辟的确立法律语言原则的最好教材。商鞅使“法令明白”的目的,在于使民众懂得法律,从而能“避祸就福以自治”。这一番苦心,不是爱民么?
对于第二原则,《定分》论云:“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法律)……天子置三法官:殿中置一法官,御史置一法官及吏、丞相置一法官。诸侯郡县皆各为置一法官及吏,……吏民欲知法令者,皆问法官。故,天下之吏民无不知法者。”其中,商鞅还详细论说了法官的工作方式、考核方式。其中对法官不作为或错解法令的处罚之法颇具意味:法官不知道或错解哪一条法律,便以这条法律所涉及的刑罚处罚法官。此等严谨细致的行法措施,不包含爱民之心么?此后两千余年哪个时代做到了如此普法?

七、走出暴秦说误区 秦帝国专制说之历史分析
当代“暴秦”说的一个新论据,是帝国“专制”说。
传统“暴秦”说,其指控主要来自经济与法治两个具体方面。及至近现代乃至当代,中国史识在基本秉承传统指控外,又对秦帝国冠以“专制强权”定性,秦文明及其所处的原生文明时代遂成一团漆黑,似乎更加的万劫不复了。这一指控基本不涉及史料辨析,而是一种总体性的性质认定,因此,我们只作史观性的分析评
首先的问题是,这一理念的产生,有非常值得深思的四个基本原因。
第一原因,是中国古代社会作出的三阶段划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作为“封建社会”开端的战国秦帝国,便合乎逻辑地被冠以专制定性。顺便说及的是,作为根基概念的“封建社会”是否真正科学,已经引起了史学界的关注与讨论,思想史家冯天瑜等人的文章相对深刻。这一质疑的出现至少说明,完全套用西方概念与理念框定中国古典社会,是值得商榷的。
第二原因,是西方文明史理念的影响。这一理念的基本表述可以概括为:举凡大河流域的文明,皆以治水为基础,生发出东方专制主义历史传统。这一理念的代表作有两部,英国学者汤因比的《历史研究》,美国学者魏特夫的《东方专制主义》。基于这一理念,作为东方大国的中国古典社会,被一律视为专制时代,秦帝国自然不能幸免。
第三原因,中国当代民主思潮的普及,使许多人对中国古典时代产生了本能的排斥,尤其对强盛时代产生了逆反心理。这一思潮表现为两种形式:一则是学人以论著或其他方式见诸社会的封建专制论说;二则是社会个体不加任何分析的武断认定。在《大秦帝国》第一部被改编为电视历史剧的过程中,我听到的这种非理性地将秦帝国认定为“专制”的说法不知几多。在网络上,也有人严厉质疑我专制崇拜何时休”。自然,这些人对那个时代与秦帝国都缺乏基本的了解。然则,正是这种不了解而本能认定的普遍事实,给我们提出了一个很深刻的问题:我们对文明历史的评判,根基究竟应该在哪里?历史主义的评判意识,为什么在我们民族中如此淡薄?这种以所谓科学民主理念去断然否定自己民族文明史的现象,为什么在其他国家民族极其罕见,甚或没有,而在我们民族却大肆泛滥?
第四原因,历史“暴秦论”的沉积物与其余种种学说思潮的错位嫁接。自两汉之后,因“暴秦”说而沉积成的“非秦”理念代代强化,已经成为某种意义上的非理性认知。当此基础之上,诸多人等对包括西方史观在内的种种“非秦”定性,非但极容易接受,且更愿意以“新理论”来论证旧认知,从而证明被历史铸成的谬误具有真理的性质。诸多历史学家与文化人,论秦几乎形成了一种八股定式:对秦帝国时代不加任何论证,先行冠以“专制”或“落后文明”之定性,而后再展开以旧理念为根基的论述。其研究精神之沦落,距离儒家朱熹之对秦考据尚且不如,遑论科学?这里的直接原因,在于这种错位嫁接。根本原因,却实在是一个涉及诸多方面的复杂问题。
那么,秦帝国时代的文明与政权性质不是专制么?
是专制,但却是一种具有历史进步意义的专制,因而是一种进步的政治文明。
专制,是对民主而言的一个政治系统制度。民主制的产生有两个最基本的条件,一则是交通与信息的极大便捷,否则,没有社会大协商的条件;二则是生产力的巨大质变,否则,不可能承载人人参与国事这种极其巨大的社会成本。两千余年之前,人类的整个社会基础是自然经济,既没有便捷沟通的手段条件,更无法承载“人人当家做主”的社会成本。是故,民主制不可能在自然经济条件下出现。从这一意义上说,人类的古典时代,无一例外都是专制政体,其间差别,只是专制程度的不同而已。
帝国时代,中国的传统是将近三千年的松散的天子诸侯制。以当代理念定性,可称之为邦联制,连联邦制的紧密状态都达不到。也就是说,其时之政治状态,是一元之下的松散多元化:天子威权有限,诸侯自由度极大。要说民主的根基,那时的政治协商现象远比后世要浓郁得多。原因只有一个,天子与诸侯之间,要做到谁强制谁,极难极难。此等政治条件,对社会生产力的推动极为缓慢,而在社会生产力终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其松散乏力效率极低的社会管理又对生产力的发展阻碍极大。至少,任何对社会有益的大型工程都不可能实现。所以,春秋战国之世的生产力出现大发展后,此等松散邦联制便开始渐渐消解。消解的形式,是实际上增大扩张诸侯国的自治权。
就其历史本质而言,这一现象的基础逻辑是:作为能够从整体上大大提高社会效率的“天子”系统,一时不可能改变。社会的实际单元——诸侯,便基于社会利益需求的强大推动,而率先实行紧密化高效率的社会管理,从而出现一个又一个集权邦国。这种集权邦国渐渐普及为“天下”认可的普遍形式之后,整个“天下”对整个社会的松散分治便到了不能容忍的地步。于是,寻求整合整个社会效率的“向一”思潮开始出现。人类社会的复杂在于,当共同需求弥漫为普遍潮流时,由谁来充当这种共同需求的“供应商”,人群却无法通过协商来确定,而需要通过武力竞争来确定。唯其如此,秦帝国以战争方式统一华夏,并建立了“治权归一”的中央集权制,是历史潮流推动的结果。
相对于既往三千年的松散乏力的邦联制,中央集权的治权归一制,无疑具有一举迈入新时代的进步性。历史的实践证明,这种中央集权制问世伊始,便立即展现了无与伦比的强大创造力,整个华夏社会的繁荣富庶远远超过了夏商周三代与春秋战国,在整个人类的古典历史上达到了一个空前绝后的高峰时代。此后两千余年,这种中央集权制一直绵延相续,终于僵化为落后于时代的体制。
这是历史,也是必然。
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集权制在创造时期的巨大进步意义。
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摒弃专制。
可是,我们不能因摒弃专制而连带否定我们民族的整个文明根基。
将集权体制曾经有过的历史进步性一概抹煞,又进而以专制体制替代整个文明形态,以今日之政治抉择取代总体上的文明评判,这既是理论逻辑的混淆,更是历史虚无主义的悲剧。以此等理念,人类历史将永远不会有进步坐标,任何时代的创造,都可能因其必然成为历史而被否定。不要忘记,即或我们自己,我们这个时代,也将被后来者评判。
从更为广阔的意义上说,我们要客观审慎地对待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传统,妥善寻求解决之道,而不能一概以反专制的理念简单否定我们的传统。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传统是什么?是“尚一”,是“执一”。我们的传统政治哲学,是“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一”,是我们民族的政治文明根基,五千年没有偏离。虽然,我们有千千万万人在不假思索地呼吁“民主”,然而,更有大于千千万万许多倍的人依然有着坚实的“尚一”根基。至少,我们的将近十亿的农民,尚不知“民主”为何物。唯其如此,我们民族要开创未来,要取得更大的历史进步,要在政治文明取得突破,必须面对的难题有两个基本方面:
第一个难题,便是解决好“尚一”传统政治文明的社会根基。
第二个难题,便是寻求能够兼容“尚一”的群策群力的历史道路。
这是东方文明的独特处,更是中国文明的独特处。
自远古洪荒,我们的民族便走着一条特立独行的历史之路。我们的文字,我们的生活方式,我们的政治文明,我们的社会伦理,我们的建筑风格,我们的衣食住行,我们的所有基本方面,都是在没有历史参照系数的大势下独立创造的。我们这个民族的最大不同,在于她是世界上唯一的一个不以信仰与独特生活方式为聚合纽带,而以文明内涵、文化方式为聚合纽带的民族。某种意义上,任何一个群体,只要踏进了华夏文明圈,写中国字并奉行中国式的多元生活方式,她便渐渐真正成了华夏民族。无论是先秦戎狄,还是帝国诸胡与匈奴,还是五胡乱华,还是宋元明清的周边民族群,乃至世界上最难融合的犹太人,都曾经大批量地成为我们民族的群体成员。唯其如此,传统文明对于我们这个民族的意义,远远大于其他任何民族。我们曾经五千年绵延相续的生命历史,证实了我们民族文明的强大生命力与无与伦比的创造力。假若我们要忽视乃至淡漠我们民族的文明传统,而要硬生生奉行“拿来主义”,我们必然会走向巨大的不可预测的历史误区。
上述几个方面,是对“非秦”三大理念的历史辨析。
“非秦”三大理念是:暴秦论、落后文明论、专制论。
我没有将对诸如商鞅、秦始皇等轴心人物的评判列为“非秦”理念的基本问题,只是因为历史人物的史料相对确定,需要澄清的事件与客观因素不很多。历史论说对历史人物的不同评判,几乎完全是认识与理解的问题,尽管这种认识与理解也基于整体否定秦文明而生。另一个原因是,我对相关历史人物的理解,已经在整部书中作出了依据史实的艺术再现,不需要再以论说方式去概括了。

八、秦帝国骤然灭亡的两个最重大原因
秦帝国突然灭亡的原因,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一个巨大谜团。
揭示这个谜团,对于全面认知中国原生文明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任何历史秘密,大体都基于两个原因形成:其一是资料物证的巨大缺失或全部缺失,导致后人无从认知评判,诸多历史古国的消亡谜团与民族的断裂黑洞,都是这样形成的。破解这种历史秘密,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史料与证据的发现。其二是人为地扭曲真相,历史烟雾长期弥散,而使简单化的谬误结论成为传统主流,导致后来者文明探究的艰难寻觅。秦帝国灭亡之所以成为谜团,盖出第二原因也。破此等历史秘密,起决定作用的则是探究者及其所处时代的认知能力。
两千余年对秦亡原因的探究,一直与对秦政的总体评判紧密联系在一起,与“暴秦”说互为论证,形成了一个已经板结的主流定式,其结论极其简单明确:暴政亡秦。但是,大量的历史事实已经呈现出一个基本结论:秦政是一个伟大的文明体系,秦政并无暴虐特质。以中国历史作纵向对比,从项羽复辟集团毁灭帝国文明的暴政暴行开始,秦之后的大暴政导致的大劫难屡屡发生。与其相比,秦政文明水准远远高于其上。这一文明水准,主要指两个基本特征:一则是大规模的文明创新性,二则是大规模的建设性。这两个基本点,其后中国历史上的任何时代都无可比拟。是故,秦政绝不是中国历史上的暴政时期。
以人类文明史作横向对比,秦政则是同时代人类文明的最高水准。大体同时代的西方罗马帝国的残酷暴烈,与秦帝国的法治文明根本不可同日而语。举凡人类在自然经济时代的野蛮标志,都是西方罗马帝国及中世纪的专属物:斗兽场、奴隶角斗士、初夜权、奴隶买卖制、领主私刑制、贞操带、以掠夺为实质的宗教战争等等等等,其触目惊心,其阴暗恐怖,尽出西方落后文明也。这是历史的事实,不能因为西方社会今日的相对文明发达而否定其历史的野蛮性。客观地说,相比于西方罗马帝国,秦帝国的文明水准至少超过其半个时代,或者说高出其半个社会形态。
唯其如此,指控秦帝国“暴政”,并极其武断地以此作为秦亡基本原因,既缺乏基本的历史事实依据,又与高端文明时代的审视理念显然不合,是有失公正的。就历史观而言,我们不否认秦政与秦亡的内在联系,我们更对基于探究历史经验教训而研究秦亡与秦政之间的因果联系,表示由衷的敬意。我们只对缺乏历史依据的“暴政亡秦”说给予必须的否定,并客观公正地论述我们的理念。
要探究秦亡奥秘,首先得明确两则根基。
其一,将作为文明体系的帝国创造物——秦政体系,与作为权力主体的秦帝国区别开来,建立一种明确的认知:权力主体之与其文明创造物,是两个具有不同运行逻辑的各自独立的主体。两者之间有联系,但并无必然的兴亡因果关系。秦帝国的速亡结局,并不必然证明其文明体系(秦政)的暴虐。秦二世赵高政权的暴虐杀戮,只是帝国权力主体在历史延续中的变形,而不是作为帝国创造物的秦政的必然延伸。
其二,探究秦帝国灭亡奥秘,必须从高端文明时代应当具有的历史高度,透视解析那个特定时代的广阔的社会历史联结,寻觅导致其速亡的直接原因,以及更为深广的社会因素。任何简单化的方式,都只能重新陷入历史的烟雾之中。
从史料角度说,基本事实是清楚的,秦亡并无秘密可言。秦亡原因的探究,更多侧重于对既定历史事实以高端文明时代的价值理念给予分析与认定,而不是呈现新的史料证据,提供新的历史事实。这里的前提是:我们这个民族对历史事实的记述是大体完整的,没有重大遗漏的,历代分歧甚或烟雾的形成,原因不在事实不清,而在是非不明。
综合当代所能见到的全部基本资料,我们可以认定:秦帝国突然灭亡,有两个最为重大的原因:其一,是突发政变所导致的中央政权突然变形;其二,是战国传统所形成的巨大社会惯性,导致整个社会迅速地全面动荡。突发政变是秦亡的直接原因,战国惯性则是秦亡的基础原因。这两个原因所涉及的历史事实,大体都是清楚的。尤其是突发政变,更是人人皆知的历史事实。战国传统所形成的社会惯性,却历来为史家与社会所忽视,然也是客观存在的历史事实。是故,我们的探究重点不在新史料,而在新认知——高端文明时代所应当具有的历史透析能力。
其一,突发恶性政变,导致中央政权结构全面内毁。
秦帝国在权力交接的转折时期,突然遭遇恶性政变,历史异数也。
异数者,匪夷所思之偶然性与突发性也。对于秦始皇之后的权力交接,历代史家与社会意识都有这样一个基本评判:若由长公子扶苏继位,秦帝国的历史命运必然大不相同。其时,扶苏的品性与才具已经得到了天下公认,“刚毅武勇,信人奋士”,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社会声望,连底层平民陈胜吴广等尚且知之,朝廷郡县的大臣吏员更不用说了。当时的始皇帝与天下臣民,事实上已经将扶苏作为储君对待了。尽管在施政宽严尺度上,扶苏的宽政理念被更看重复辟严重性的始皇帝否定了,但就其实际处置看,扶苏的重要性丝毫没有减弱。当此之时,历史却突兀地呈现出一幅最荒诞的画面:始皇帝突然死于大巡狩途中,最不成器的少皇子胡亥,突兀成了秦帝国的二世皇帝!
这一突兀变化的成因,及其演进环节所包含的具体因素,始终无法以常理推断。几乎其中任何一个环节都是突发的,几乎任何一个因素都是突然变形的,都不具有可以预料的逻辑性。突发性与偶然因素太多太多,教人常常不自觉地产生一种历史幻觉:莫非这当真是古人所谓的天意?
透析这场政变对秦帝国的直接的全面的内毁,认识其突发性与偶然性这一特质,是极其重要的。唯其突发,唯其偶然,唯其不可思议,才有了秦帝国中央政权的坚实结构迅速瓦解崩溃,才有了帝国臣民依然本着奉公守法的传统精神,在连番惊愕中不自觉接受了权力轴心极其荒诞的恶性作为。恶性政变突发,农民暴动又突发,秦帝国所有足以纠正中央恶变的政治力量,都因为没有起码的酝酿时间,而最终一一宣告失败。从根本上说,政变的突发性与农民举事的突发性聚合,决定了其后帝国命运的残酷性。这场突发政变所汇聚的历史偶然性因素,大体有如下方面:
始皇帝年近五十而不明白确立扶苏为太子,偶然性一也。
始皇帝明知身患疾病而坚执进行最后一次大巡狩,偶然性二也。
始皇帝大巡狩之前怒遣扶苏北上九原监军,偶然性三也。
始皇帝最后一次大巡狩,于诸皇子中独带胡亥,偶然性四也。
始皇帝中途患病而遣蒙毅回成阳,偶然性五也。
始皇帝在蒙毅离开后以赵高兼领符玺令,偶然性六也。
始皇帝于沙丘行营病情突然加重,偶然性七也。
突发病情致始皇帝未能在死前写完遗诏,偶然性八也。
突发病情未能使始皇帝召见李斯会商善后,偶然性九也。
长期忠诚无二的赵高突发人性变形之恶欲,偶然性十也。
栋梁重臣李斯之突变,最为不可思议,偶然性十一也。
扶苏对假遗诏之缺乏辨识或不愿辨识,选择自杀,偶然性…卜二也。
蒙恬、蒙毅相继入狱,蒙恬被逼接受自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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