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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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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德大法官一边听一边流泪,而瑟古德·马歇尔欣喜若狂。“我高兴得都要晕了”,马歇尔后来回忆说。当时还是个士兵的德里克·贝尔,而今是纽约大学法学院访问教授,他回忆判决的影响时说:“一种伟大的情感弥漫在美国各地,当然也弥漫在黑人聚居区,这是他们多年来等待的、为之战斗的东西,而这一天看来真的是得到了一个回答。”

但真正的回答还需要等待。布朗案判决五周后,弗吉尼亚州州长托玛斯·斯坦利公开发表声明:“我将用每一个合法的手段,在我的权力范围内继续在弗州推行学校隔离制度。”佛罗里达州的民意调查也显示,仅有13%的警察愿意依法到种族混合的学校里去强制执行学生的接纳工作。1956年,近100名来自南方州的国会议员联合签署了一份名为《南方宣言》的声明,誓言要以一切“法律手段”推翻布朗案判决。

更恶毒的威胁也来自民间。1955年秋,本系列案原告之一、南卡来罗那州牧师约瑟夫·莱因接到了一封匿名信,限他十天之内离开所住城市,否则就要他的命。七天后,他仍呆在家里没走,但他的教堂突然被人烧毁。到了第十天,一批武装人员出现在他的房舍周围,枪声响起,牧师终于被迫远离,再也没有回来。

也在这个秋天,林达的小妹妹谢莉·布朗在附近一所混合学校里开始上一年级。50年后的今天,谢莉回忆说:“我们从来不想把布朗案假扮成一个单纯的关于公立学校设置的问题。在当时的情景下,它根本不是这么回事。它改变了这个国家的本质,推动这个国家不断进步,以兑现它在宪法上的承诺。”

确实,对于千百万有色人种而言,布朗案只是一个开始,但却是公平与正义的开始。

五、布朗案的连锁反应

解除隔离、反歧视、公车乘车权、白人迁移……布朗案后发生了什么?

伊丽莎白·艾克福德算得上是布朗案的最大受益者了——1957年,她是阿肯色州小石城里第一批进入前白人中央高级中学的九位非洲裔美国学生之一。而40多年后的今天,她承认她对此并不感到自豪和幸运。艾克福德说,自从走进那个学校,她的生活就没有轻松过,当时政府派联邦军队驻扎到学校,以保护黑人学生免受威胁和骚扰,她对此很是失望,多年后,为保持校区之间的种族学生的平衡,她的一个孩子还被迫送到十英里外的一个学校上学。“在隔离的时代我最渴望的是有朝一日能实现学校的种族融合,但现在我更向往的是黑人能拥有自己的学校。”

喜忧参半,是艾克福德和众多美国人对布朗案所怀有的复杂感情。无论出发点怎样,从实际效果来看,布朗案确实带来了不少麻烦。对于布朗案对社会现实所带来的改变,人们开始提出这样的问题:布朗案究竟代表着什么?耶鲁大学法学者杰克·巴尔金的一句评论可谓经典:“布朗判例并非产生于1954年,而是产生于它之后的这50年。”

回顾历史我们会发现,对布朗案结果的辩论早在1954前已经开始了。而社会上出现的要求提高黑人院校设置的呼吁,反而被日渐增强的种族融合的趋势给抵消了,这或许是布朗判例最糟糕的社会影响之一。

著名政治学者阿伯特·萨缪尔斯在其书作《隔离不平等吗?——黑人大学与解除种族隔离之挑战》中指出,布朗案限制了非洲裔美国人接受黑人文化教育和发展的机会,事实上,白人学生居统治地位的混合学校对黑人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障碍。“积极主张融合的自由主义者们无论多么出于无意,却在现实中切断了黑人文化独立发展的进程。在50年后的今天,给黑人公立大学的资助问题仍还未得到落实。”

而布朗案判决后,白人对既成融合的激烈反抗也并非完全出乎意料。布朗案及之后的其他废除种族隔离的判例是否驱使了白人从城市开始迁移,加快城市衰落,促使白人工人阶层开始反对自由派,并增加了新形式的学校隔离?答案很简单。布朗案和公交车(废除隔离)案确实是城市衰落原因争论中最重要的两个代表性因素,但是引起这一衰落的原因远早于1954年布朗案确立之前。宾州历史学家托玛斯·苏格鲁在《城市危机的起源:战后底特律的种族与不平等》一书指出,自1940年代起,城市就开始发生这种震荡性的变化,当时大批黑人来到北方寻找工作,黑人社区开始在传统的白人聚居区出现并逐渐膨胀,白人失去了对城市管控的信心后、特别是民主政体也在不断强调对黑人加以“保护”之后,白人最终开始向郊区迁移,在此过程中,白人们还得到了政府借贷的资助。之后,大萧条带来的城市工厂萎缩最终加快了白人迁移的进程。

显然,无论是城市和其他地方的白人工人阶层都清醒地认识到:美国的精英阶层、特别是那些民主党人都指望由他们来承受解除种族隔离所带来的冲击,这也就难怪蓝领白人群体会被自由主义派们给搞糊涂了。有学者指出,布朗案、民权立法和约翰逊总统后来的“大社会”计划令许多的工人阶层人士认识到他们从“新政”以来所支持的民主党辜负了他们的期望。共和党的战略家们和政客们抓住了这一机会,宣称他们是新的平民党,强烈谴责自由派的社会建设设想,认为它们会对工人们产生危害,结果,“愤怒的白人们”抛弃了对旧党的忠诚,转而投向了共和党。

政治的影响固然严重,但是很多评论家都认为,布朗案最大的悲剧在于:最初强调种族融合以追求教育平等的努力,却在某种程度上最终仅仅以强调种族融合而结束了。在随后的判例和解释中,一个相当重要的渴求迷失了,那就是教育平等权。

毕竟,在布朗案中,沃伦法官认为教育是“一项必须以一切可能的平等的手段获得的权利”,他甚至强调教育本身是一项基本的宪法权利。巴尔金对此评论说,“如你能指出最为关键的问题是教育平等权,你才可以讲出你是否具有平等的机会。”

没有这一理念的澄清,继后的判令只能比沃伦的判词更加保守,限制性的解释也就出现了,在1973年圣安东尼奥独立校区诉罗德里格斯案中,法庭多数意见认为州方无义务平衡市区学校的资助,而这些学校的收税要明显低于邻近的郊区学校,判决认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不需要实现绝对的平等以达到绝对精确的利益平衡”,并指出教育“并非一项基本利益”。

在布朗案50年后的今天,以种族融合的最初目标和争取平等教育机会为出发点,能否展开新型的诉求呢?美国得克萨斯州南方大学法学教授约翰·布莱坦对此持肯定的观点。1996年,他在康涅狄克州胜诉的一个官司,用的就是该州宪法中所明确保护的“教育权利”。但是,判决后的社会效果却来得很慢,布莱坦由此将注意力从融合学校向融合社区转变。他不认为自己的做法是将布朗判例弃置不用,“我们要更多关注布朗案的价值层面,并采取更多现实的努力,以期从长远的角度使它的结论更加持久。”

第十六章

校园祈祷与“分离之墙”

——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1962)

自德国思想家韦伯(Max Weber)成名以来,西方思想界普遍认为,基督新教是推动17世纪以来西方现代化和民主政治的最重要动力。北美殖民地早期,在英国饱受迫害的新教派别清教徒(清教徒一般称puritans,但最早移民北美的是清教徒中的一个独立派,称为pilgrims。他们先是从英国移民荷兰南部的莱登,十年后又移民北美)在远涉重洋的移民途中订立了著名的《五月花号公约》,对美国政治思想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可是,当清教徒定居北美、获得宗教自由后,却实施政教合一的高压统治,无情地迫害其他教派的教徒,其血腥和残酷程度令人胆战心寒。

为了使新生的美国免于重蹈欧洲和北美殖民地历史上政教合一、宗教迫害的覆辙,制宪先贤在1791年批准的宪法第1条修正案中特别规定了政教分离和宗教自由的宪政原则。1802年,美国的国父之一、第三任总统杰弗逊写下了一句传颂至今的名言:“我以崇高的敬意注意到,美国人民宣布他们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确立宗教或禁止宗教活动自由的法律’,因而在政教之间立起了一道分离之墙(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杰弗逊关于“分离之墙”的名言,后来成为政教分离宪政原则的同义词,它被解释为:政府部门(包括公立学校)应当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不得促进或禁止任何宗教。

1962年的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el v。Vitale)就是一桩涉及到“政教分离”这一宪政原则的美国式“大案要案”,具体说来,就是在公立学校中进行宗教活动是否违反了美国宪法的“政教分离”原则。

一、“政教分离”原则明确 “分离之墙”高矮难定

这桩闹得美国社会沸沸扬扬的案件,起因不过是一条只有区区三十来个字的祈祷文。1951年,出于“教化学生道德”的目的,纽约州教育委员会建议各地方教育委员会,可以要求公立学校的学生在每天上课前诵读以下祈祷词:“万能的上帝,我们承认您是我们的依靠,祈求您赐福于我们、我们的父母、老师和国家。”(almighty God; we acknowledge our dependence upon thee; and we beg thy blessings upon us; our parents; our teachers; and our country。)1958年,拿骚县教育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在全县公立中小学校中推行。

但好心却未必能够办好事,这一祈祷规定引来了一场大麻烦。在该县新海德公园第9联合自由校区,以斯台文·恩格尔(Steven Engel)为首的5名学生家长强烈抗议县教委的这一做法,因为他们并非基督徒,而是分别信奉犹太教、惟一神教和无神论。他们认为,这种校园祷告是政府试图向所有学生强制灌输基督教教义,从而极大地侵害了非基督教家庭孩子们的信仰自由权,混淆了他们的思想,破坏了他们的信仰,因此,它不仅危害了学童的身心健康,而且也严重违反了《权利法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原则,是明目张胆的违宪行为,理应予以取缔。1959年,恩格尔等人把县教育委员会主任瓦伊塔尔(Vitale)告上纽约地方法院,但他们的诉讼请求先后被州初审和上诉法院驳回。恩格尔等人毫不气馁,又将该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读者们也许会想,那三十来个字的祷告文只不过是句口头禅,何必认真?况且,学校要求学生祷告也是为了加强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有何不可?这么一件芝麻粒大的小事,怎么就会跟“政教分离”这么吓人的字眼挂上钩呢?人家纽约的两级法院都觉得家长们是小题大做了,恩格尔等人干嘛这么叫真,还要费时费钱地到联邦最高法院那里去讨个说法呢?

但大多数美国人可不这么看。在他们眼里,祷告事小,原则事大。“政教分离”原则可不是高高在上,虚无飘渺的东西,稍不留意它就会叫平头百姓吃尽苦头。北美殖民地早期,新英格兰大部份地区把清教定于一尊,毫不留情地排挤和迫害其他教派及教徒。这些前车之鉴,令美国人时刻警惕政教合一的危害。为此,1791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即前十条宪法修正案)中,第1条便明文规定国会不得制定任何旨在“确立国教”的法律(通称establishment clause,政教分离条款),从宪政制度上确立了“政教分离”原则的权威性,它和信教自由条款(free exercise of religion clause)一起构成了捍卫美国人民“宗教自由”权利的两道不可逾越的闸门。

说白了,“政教分离”原则就是指政府和教会井水不犯河水,谁也不能干涉谁,否则就有教会干政或政府确立国教之嫌。杰弗逊曾经对该原则做过形象的比喻,发表过高论,他认为,所谓“政教分离”,就是要在国家和宗教之间建立一道“分离之墙”,政府与宗教都不得侵犯对方的“领地”,因为宗教只是“个人与他所信仰的神”之间的事情,一个人是否信仰宗教以及信仰何种宗教与他人全无关系,政府的“合法权力”也只在于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人的思想。

不过,如果我们用心回顾一下美国历史的发展脉络,审视美国的社会现实,就会十分惊奇地发现,杰弗逊所期望的“分离之墙”并没有把政治与宗教完全分开。在美国,宗教与公共生活和政府行为掺和在一起的事实在是太普遍了。例如,“我们信赖上帝”一语不仅铭铸在美国政府发行的硬币上,而且也赫然悬刻于国会大厦的墙壁。联邦国会开会的开场白是牧师的祷告,最高法院也要先诵读“上帝拯救合众国和这个可尊敬的法院”后才可以开庭,联邦军队中也设有随军牧师,即使你去法庭作证,也必须像总统宣誓就职一样手按《圣经》,发誓你所说的一切句句属实,否则你是必输无疑,凡此种种,不一而足。在外人看来,这不是公然违背自己的宪政原则、自毁“政教分离”的长城吗?但美国人却不这么看。在他们眼里,政教之间当然要有一道“分离之墙”,但它并不是直插云宵、密不透风的。美国的宗教传统实在是太久太浓了,完全彻底地政教分离是不现实的。问题不在于政教之间是否可以依照传统习惯保持一定的相互交叉,而是在于在这种交叉中,政府是否通过干预或强制的手段刻意推崇某种宗教或教派。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一切都可按部就班,照旧执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政府就没有对所有的宗教和教派做到“一碗水端平”,难免有确立国教之嫌。这时,杰弗逊的“分离之墙”自然也就派上了用场,政府有责任强制解除此类交叉。

然而,在不同的场合,“分离之墙”会有“高矮”之分、“密疏”之别,因而如何在具体的事件中判断此墙的“高矮密疏”就不断成为美国人激烈争论的话题,其涉及的范围之广令人瞠目,大至政治选举、公共教育,小到社区管理、商贾买卖,“政教分离”原则几乎无处不在。其中,尤以公立学校中是否应当举行宗教祷告为最。此种行为事关青少年一代的教育问题,因此,美国人往往会争得面红耳赤,常常要闹到法院。而且,即使是在最高法院做出判决后,美国社会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判决的赞成和反对方还会在各种场面或媒体上大吵一通,最后甚至还会上升到向国会提交宪法修正案的程度。这个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就是最好的明证。

二、法庭较量 要上帝还是要权利

1961年12月4日,最高法院举行了诉讼调审会议。围绕是否应当受理本案,大法官们意见不一。怀特克(Charles E。Whittaker)和斯台沃特(Potter Stewart)两位保守派大法官极力反对受理,他们认为,县教委的做法并不违反政教分离原则,因为校园祈祷的目的只是对学生进行道德教化,并无让有其他信仰的学生接受和信仰基督教之意。连首席大法官沃伦(Earl Warren)也多少有些同情地方教委,尽管他一向被认为是保护公民权利的司法先锋。但是,在多数大法官的坚持下,最高法院最终接受了本案,并责令诉讼双方向最高法院提交详细的诉讼书。

在随后的4个月里,控辩双方都使出浑身解数,一方面精心起草诉讼书,另一方面又极力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结果,几乎整个美国都卷入了这场是要上帝还是要权利的争论。美国公民自由同盟、美国道德联盟、美国犹太人委员会和美国犹太教委员会等社会团体声援恩格尔等家长,而纽约教委等20个州的有关政府部门则支持拿骚县教委。一场势均力敌的司法较量开始了。

1962年4月3日,联邦最高法院开庭审理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围绕究竟是应尊崇上帝还是应当顾及学生的宗教自由权利,控辩双方唇枪舌剑,法庭辩论达到了白热化程度。

拿骚县教委的律师认为,虽说学校的课前祈祷可以被视作宗教行为,但它并不是强制性的,不愿祈祷的学生完全可以保持沉默,校方也不会为此惩罚他们。

家长一方的律师则针锋相对,指出校园祈祷虽貌似自愿,但在教师的目光注视下,幼小的学童如果不从,必然会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因此,这种祷告事实上已成为校方的强制行为,“自愿”一说根本站不住脚。不仅如此,家长们还强调,祈祷文本身明显表明,县教委所推行的祈祷旨在宣扬基督教义,根本不尊重其他人的信仰自由,已经侵害了公民信教的自由权。他们还引经据典,指出追求宗教自由贯穿于美国早期的殖民地经历和后来争取独立的革命中,强调美国今天享有的宗教自由是先辈们用生命和鲜血换来的,因此,县教委的做法亵渎了美国历史,背叛了宗教自由精神。

县教委则反驳说,教委的规定决无刻意推崇基督教之意,因为祈祷文的文字是绝大多数宗教都会采用的语句,侵犯公民权利的指控纯属无稽之谈。同时,宗教祈祷是美国的文化遗产之一,宗教的印记不仅体现在民众日常使用的货币上,而且也出现在《独立宣言》和美国国歌中,因此,公立学校举行宗教祈祷完全是秉承美国的优秀传统,也为世人所接受。

这一轮较量相当精彩,基本上算是打了个平手,法庭辩论顿时陷入僵局。

见此情形,家长一方立刻将突破口转向指控县政府干预宗教事务:突出祈祷文的内容是县教委指定的,而且祈祷也是在作为政府雇员的公立教师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的,因此,政府实际上介入了宗教事务,从而违反了宪法第1条修正案所确立的“禁止确立国教”的政教分离原则,当属公然的违宪行为,理应取缔。

县教委反驳说,在犯罪率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教育主管部门的当务之急是要加强学生的道德教化,此乃公立学校宗教祈祷的本意。政府根本无意涉足宗教事务,全然没有违反政教分离宪政原则的嫌疑。

这样,控辩双方的分歧最终就集中在下面这个总题上:政府采取宗教祈祷的方式对学生进行道德教化是否违反了政教分离原则?尽管拿骚县教委百般辩解,千方掩饰,却无法从根本上抹去课前祈祷的浓厚宗教色彩。这样,在庭审后举行的大法官会议上,除斯台沃特大法官外,其余参审的6名大法官一致认定,县教委的行为已构成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干预,明显违反了宪法“禁止确立国教”条款。

6月25日,代表最高法院,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宣读了由他执笔撰写的多数意见。

在判决书中,布莱克大法官首先追溯了美国宗教自由观念发展的历史。他指出,早期欧洲移民远涉重洋拓殖北美,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为了逃避母国官方教会的宗教迫害。虽然在美国独立前各殖民地也出现过官方教会,但在1786年杰弗逊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通过后,美国人开始深刻地认识到“政教合一”的严重危害,这就是宪法第1条修正案明确规定“禁止确立国教”和保护公民信仰自由权不受政府干涉的原因所在。布莱克认为,拿骚县教委在公立学校中推行的课前祈祷无疑属于宗教活动范畴,由于“祈愿上帝赐福”的祈祷文是由政府机关“指定”的,因此构成了政府对宗教事务的“卷入”,这就“完全违背了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必须坚决予以取缔。

其次,布莱克大法官认为,拿骚县教委所云学生祈祷是“自愿的”,因而祈祷并未侵犯公民的信仰自由权,也不代表政府支持宗教行为的辩解是站不住脚的。他指出,审查一项政府行为或法律是否违反了“禁止确立国教”条款,并不依赖于政府是否“直接强迫”人民信仰某一宗教或教派,只要政府以其权势、威望和财力支持了某一宗教或教派,就对其他宗教组织构成了“间接强制力”,并使它们在宗教事务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的宪法原则和“禁止确立国教”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必须对此加以坚决制止,否则就会出现宗教或教派间的相互“憎恨、不敬和蔑视”,甚至有可能出现宗教迫害,因为“确立国教与宗教迫害是比肩而立的”。

据此,布莱克在判决书中支持恩格尔等学生家长的上诉请求,要求纽约州法院必须按照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精神重审该案,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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