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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5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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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部队(分队)应当建立健全战备方案和保障措施;经常组织部属熟悉其内容;进行必要的演练。
编制、装备和任务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修订战备方案。
第二百一十六条部队(分队)各类战备物资;应当区分携行、运行、后留分别放置;并做到定人、定物、定车、定位。平时消耗性的战备物资应当及时补充;应急储备的战备物资应当定期更换;保质保量。上级配发的战备器材不得随意动用。后留和上交的物资;应当建立登记和移交手续。个人运行和后留物品应当统一保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注记清楚。
第二百一十七条部队(分队)应当按照规定保持装备完好率和人员在位率;保证随时遂行各种任务。
第二节紧急集合
第二百一十八条部队(分队)应当根据上级的紧急战备号令;或者在下列情况下实行紧急集合:
(一)发现和遭到敌人的突然袭击;
(二)受到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威胁和袭击;
(三)上级赋予紧急任务或者发生重大意外情况。
第二百一十九条部队(分队)首长应当预先制定紧急集合方案。紧急集合方案通常规定下列事项:
(一)紧急集合场的位置;进出道路及其区分;
(二)警报信号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队(全体人员)到达集合场的时限;
(四)着装要求和携带的装备、物资、粮秣数量;
(五)调整勤务的组织和通信联络方法;
(六)值班分队的行动方案;
(七)警戒的组织;伪装、防空和防核、化学、生物以及燃烧武器袭击的措施;
(八)留守人员的组织、不能随队伤病员的安置和物资的处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条部队(分队)接到紧急集合命令(信号);应当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紧急集合的有关规定;准时到达指定位置;完成战斗或者机动的准备。
部队(分队)首长根据情况及时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体人员迅速集合;检查人数和武器装备;采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挥部队(分队)迅速执行任务。
第二百二十一条为锻炼提高部队(分队)紧急行动能力;检查战斗准备状况;通常连每月、营每季、团(旅)每半年进行一次紧急集合。紧急集合的具体时间由部队(分队)首长根据部队(分队)的任务和所处环境等情况确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舰(船)艇部队、航空兵部队和导弹部队的战斗演练;按照本军兵种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装备日常管理
第二百二十三条部队(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二十四条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官兵爱护装备的意识;掌握维护保养、保管、检查和正确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团以上部队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维修机具、仪表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修。
第二百二十六条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二十七条装备的维护保养
(一)连队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轻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一次;随身携带的轻武器每日擦拭一次;用于训练、执勤的轻武器;每次使用后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对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更换油液;由班、组和使用人员实施。
(二)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规定组织日常保养、定时(定程)保养和换季保养等;每周应当有一次车、炮、机械场日;每次不少于半天(履带车辆为一天)。车、炮、机械场日列入部队(分队)工作计划;以分队为单位;按照不同装备的技术要求和规定组织实施。车、炮、机械场日的主要工作是:
1、检查、保养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车辆。
2、维护车、炮、机械场设备;整理车、炮、机械场内务。
3、进行必要的专业教育。
(三)各种舰(船)艇、飞机、导弹和通信、防化、光学、电子以及军需、卫生、油料、修理等装备器材的维护保养;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装备除定期维护保养外;凡使用之后或者被雨、雪、雾、露浸湿和泥沙沾污;应当及时擦拭保养。
(五)对封存和外出人员留下的装备;应当指定专人定期维护保养。
(六)发现装备损坏(伤);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损坏(伤)程度及时组织修复;如本单位不能修复;按照上级要求组织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装备的保管
(一)部队装备的保管;应当适应装备的性能;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二)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数量不少于二次。
(三)通信、防化、光学、电子等技术器材;应当存放在器材库(室)内。
(四)火炮(雷达、指挥仪)、坦克(装甲车辆)、工程机械和各种车辆;按照有关技术要求停放在库(棚)内;露天放置时加盖布。
(五)舰(船)艇的停泊;飞机的停放和导弹的放置;按照有关条令、条例和军兵种的规定执行。
(六)存放在仓库保管的装备;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八)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
(九)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
第二百二十九条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一)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每日、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和营每月、团每季检查一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二)师(旅)、独立团每年普查一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三)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四)装备的技术性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第二百三十条装备的使用
(一)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二)使用装备;必须掌握其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三)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四)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五)严禁动用在编装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六)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装备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第二百三十一条车场、炮场、机械场管理
(一)根据任务、所处条件和车、炮、机械数量设置车场、炮场、机械场;不便于设车场、炮场、机械场的单位;应当执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有关规定。
(二)车场、炮场、机械场的位置必须安全;便于车辆、火炮、机械的进出、停放、维修。
(三)车辆、火炮、机械按照队列顺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应当分开。
(四)车场、炮场、机械场内应当设置安全、消防设施;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无关的物资;严禁堵塞通路。
(五)车辆、火炮、机械出场前;必须经过严格的技术检查;回场后及时检查、保养。
(六)车场、炮场、机械场必须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员由部队(分队)首长指派;受部队(分队)首长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其职责:
1、掌握车辆、火炮、机械的数量、动态、停放位置;检查其技术状况;监督场内技术勤务工作的实施。
2、维护场内秩序和整洁。
3、管理场内设备、设施;使其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严格人员、车辆、火炮、机械出入手续;并进行登记。
5、发生意外情况时;立即处置和报告。
必要时;车场、炮场、机械场可以增设值日员;协助值班员工作。
第二百三十二条港口、机场和基地有关装备设施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章财务和伙食、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一节财务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三十四条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严格开支范围和审批手续。各项经费收支纳入财务统一管理;严禁为集体、个人谋取私利和进行其他非法经济活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挪用公款;不得拖欠伙食费和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
第二百三十五条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严禁虚报冒领。由连队掌管的各项经费和农副业生产收益等;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定期检查;及时公布。由连队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福利费、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
第二百三十六条加强现金和票据管理;做到计划开支;收支有据;安全保管。
第二百三十七条缴获或者出土的金、银、外币、有价证券等贵重物品;应当及时如数登记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二节伙食管理
第二百三十八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积极改善伙食;注意调剂饭菜花样;增加营养;讲究口味;节约粮食、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少数民族官兵的饮食习惯;保证伙食达到灶别规定的食物定量标准;并在任何情况下保证部队基本的饮食需要。
第二百三十九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加强炊事人员的政治学习、军事训练和业务训练;不断提高其军政素质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员热爱本职工作;经常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保持一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
第二百四十条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一名连队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经济民主组通常每周活动一次;主要负责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的意见;研究改善办法;审查食谱;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账目;防止贪污、挪用、铺张浪费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四十一条连队每周制订一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连首长批准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连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四十三条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四十四条  连队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受连值班员领导。其职责:
(一)验收购买的食物;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监督按照就餐人数做饭;在给养逐日消耗登记凭证上签字;并于晚饭时向全连宣布当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员按时做好饭菜。
(四)督促炊事人员搞好个人卫生;检查并协助搞好食堂卫生。
(五)通知炊事人员做病号饭和给执勤、外出人员留饭。
第二百四十五条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四十六条厨房、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分餐或者公筷、公勺制。公用餐具和个人餐具;必须洗净、消毒;防止传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四十七条团以上单位的卫生部门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四十八条军官(家属)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取食物;确需购买时;应当按价付款。
基层伙食单位的就餐人员;除因公外出、探亲、住院等情况外;不得退伙。
上级人员和军人家属、亲友来队在基层单位就餐;按照规定交纳伙食费。
第二百四十九条团(旅)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食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指导基层单位的伙食管理。
生活服务中心实施服务和保障;不得创收营利。供应的食品必须保证质量;其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市场价格。
建立司务长轮流值班制度;基层单位司务长参与并监督生活服务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三节  农副业生产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团以下部队应当因地制宜地发展以养殖、种植为主的农副业生产;办好家属工厂和军人服务社。
第二百五十一条基层单位应当因地制宜地组织养猪、种菜、办小作坊等农副业生产;有条件的应当逐步达到肉菜自给或者基本自给。
第二百五十二条生产收益主要用于改善伙食;补助生活。基层单位的生产收入应当为基层单位所有。
第十六章卫生
第一节个人卫生和保健
第二百五十三条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对来自疫区或者运输途中发生传染病的新兵;应当实施集体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或者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迅速隔离并对被污染的环境和衣物进行消毒。
第二百五十四条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不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废弃物;保持室内和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提倡戒烟。
第二百五十五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通常军官每年一次;士兵每两年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对查出有疾病的患者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退出现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预防接种或者预防服药。对来自疫区的军人应当及时进行检疫;发现传染病患者;必须迅速隔离治疗。
第二百五十七条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况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病休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部门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五十八条军人应当学习和遵守各项卫生规章制度;接受卫生人员的监督指导。
第二节室内和室外环境卫生
第二百五十九条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防止疾病发生和蔓延。室内外卫生应当划区分工负责;每日清扫;每周进行大扫除。
室内保持整齐清洁;空气新鲜;无蜘蛛网;无污迹;无烟头;无积尘。及时消灭蚊子、苍蝇、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沟渠畅通;无积水;无蚊蝇孳生地。有定点的密闭式垃圾收容设施;做到垃圾不乱倒、不暴露、定期处理。
第二百六十条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的水源、水质。水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洁治。加强水源保护;禁止在饮用水源五十米内设置厕所、畜圈、粪坑和堆积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六十一条厕所、畜圈符合卫生要求;每日清扫冲刷;保持清洁、无蛆。厕所有防蝇设备;密封贮粪池;粪便处理达到无害化。
第二百六十二条卫生检查;通常班每日、连每周、营每月组织一次;团以上单位每季或者重大节日前组织检查评比。
第十七章营区及房地产管理
第一节营区管理
第二百六十三条部队(分队)首长应当加强营区管理;教育部属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安全和营区环境优美整洁;秩序井然。
第二百六十四条营区治安
(一)严格门卫制度;营区人员应当凭有关证件出入营门;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经批准临时居住的人员应当办理临时出入证。
(二)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应当严格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经接待人允许后方可以进入营区;并督促其在限定的时间内离开营区。
(三)雇请保姆和临时工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雇用。
(四)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五)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不得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禁止小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第二百六十五条营区秩序
(一)营区内各种生活设施应当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三)在规定的午睡(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营区的交通标志应当醒目、齐全;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五)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六)不得在营区内张贴、设立商业广告和组织营业性舞会。
(七)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门诊部、服务社、招待所、礼堂等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八)城市驻军不得在办公、宿舍区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种植养殖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第二百六十六条加强营区文化和生活服务设施建设;丰富官兵业余文化生活;逐步实现在营区内****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二百六十七条统一规划营区的绿化建设;划区包干负责。加强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树木、践踏草坪和其他损坏花草树木、破坏绿化资源的行为。
第二百六十八条重视营区的环境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场地;应当合理布局;科学利用自然资源。
第二百六十九条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团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任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条营区管理以集中居住的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尽可能将军事行政区和家属居住区分开;实行划区管理。
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应当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节房地产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部队(分队)首长必须重视营区土地、营房、营具、场地、道路和水电、取暖、卫生、消防等设备以及营区林木等房地产的管理;教育部属爱护房地产;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营房、营具、设备。未经具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机关批准;不得任意拆毁、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产不得擅自变卖、出租和转让。
第二百七十三条营房、营具、设备必须落实维护保养制度;实行周期维修、责任管理;防止损坏、丢失;延长使用年限;确保使用安全。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房地产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
第二百七十四条加强水、电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队正常的用电、用水和取暖;节约使用水、电和燃料。
第二百七十五条部队调防或者撤销建制时;必须认真清点、登记、交接房地产以及有关档案材料。
第二百七十六条对经批准暂住的非本单位人员使用的房地产;每年进行一次清理、登记;按照规定收缴有关费用。
第十八章野营管理
第二百七十七条部队(分队)在野营前;应当认真做好准备;进行思想动员和政策纪律教育;同野营地区人民政府取得联系;了解当地社情;协商解决部队所需粮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资器材。野营中;应当尊重当地风俗习惯;遵守群众纪律;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二百七十八条野营管理;原则上执行本条令各章的有关规定;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切实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结合任务和驻地社情、环境等情况;制定管理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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