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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53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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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签署或批准了几乎所有的多边军控条约,并忠实地履行条约义务,为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核武器问题 
中国作为核武器国家,积极支持和参与防止核扩散的国际努力,推动核裁军进程,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最终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目标。 
中国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1996年,中国在第51届联大明确提出核裁军五点主张:第一,核大国放弃核威慑政策,拥有最大核武库的国家继续大幅度削减其核武器;第二,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担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义务,都承诺无条件地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并尽早就此缔结国际法律文件;第三,所有在国外部署核武器的国家都将这些武器全部撤回本国,所有核武器国家都承诺支持建立无核武器区的主张,尊重无核武器区的地位,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四,各国不发展、不部署外空武器系统和破坏战略安全与稳定的导弹防御系统;第五,各国谈判缔结关于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的国际公约。 
中国从拥有核武器的第一天起就郑重声明,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此后又无条件承诺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中国积极支持有关国家在自愿基础上建立无核区的努力,并已签署和批准了《拉美及加勒比禁止核武器条约》、《南太无核区条约》以及《非洲无核武器区条约》相关议定书。1995年4月,中国发表国家声明,重申无条件向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提供消极安全保证的承诺,并首次承诺提供积极安全保证。  
中国于1992年3月加入《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忠实履行了不扩散核武器的国际义务,并为条约的无限期延长作出了贡献。中国自始至终参加了《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的谈判,并于1996年9月24日条约开放签署当日签署了该条约。中国支持尽早缔结一项“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公约”(“禁产公约”)。为此,中美两国外长曾于1994年10月发表联合声明,表示愿意共同努力,推动尽早达成一项多边、非歧视性和可有效核查的“禁产公约”。1997年4月,中国与美、俄、英、法四个核武器国家发表声明,重申五国关于支持在香农报告所载授权的基础上尽早谈判缔结“禁产公约”的立场。中国支持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的旨在加强现有保障监督体系有效性的计划(“93+2计划”),并承诺在自愿交保的基础上,在适当时候与国际原子能机构谈判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采取与中国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一条所承担义务相适应的措施。
随着国际形势的缓和以及大国关系的不断改善,中国认为核武器国家之间承诺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条件已经成熟。因此,中国于1994年1月正式向美、俄、英、法四国提出了《互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条约》草案,并建议五个核国家尽早就此进行磋商。中国认为,缔结这样一个条约将有利于增进核武器国家间的相互信任,进一步减少核战争的危险。在积极推动谈判缔结多边条约的同时,中国还积极谋求与其他核国家在双边基础上相互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目前,中俄已相互作出了不首先使用核武器的保证。 
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中国于1993年1月签署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1996年12月批准该公约并于1997年4月25日交存公约批准书,从而成为公约的原始缔约国。中国支持公约的宗旨和目标,主张应尽快根据公约有关规定销毁化学武器及其生产设施;同时认为,公约应增进各国在化学领域的经贸与科技交流,使化工技术真正造福于人类。
中国积极认真履行了《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按时并完整地递交了初始宣布和年度宣布,接受了公约组织的多次核查,并参加了公约组织的各次执行理事会和两次缔约国大会。 
中国在历史上曾是化学武器的受害者,在领土上至今还遗留着侵华日军遗弃的大量化学武器,这些化学武器仍在危害当地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存环境。为此,中国要求在别国遗弃化学武器的国家按公约规定尽快干净彻底地销毁遗弃化武。 
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生物武器,既反对任何国家发展、生产、研制和储存生物武器,也反对任何国家以任何方式扩散此种武器及其技术。中国于1984年11月参加了《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和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禁止生物武器公约》)。作为公约缔约国,中国认真、全面地履行了自己所承担的义务。1987年以来,中国一直按公约审议会的决定,逐年向联合国报告与《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关的建立信任措施方面的资料和情况。  
中国在历史上也曾深受生物武器之害。中国支持全面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有效性的工作,积极参加了于1994年设立的公约缔约国特设工作组有关制定《公约》议定书的工作,并为议定书的谈判取得进展作出了贡献。中国认为,鉴于核查机制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各国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探寻有效、可行的核查措施,并制定具体措施防止滥用核查,保护缔约国正当的商业和安全机密。中国认为,在加强公约核查机制的同时,还应加强缔约国为和平目的进行的生物技术国际合作与交流。 
外空非武器化问题 
外层空间属于全人类,应完全用于和平目的,造福于人类。为此,中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外空武器。反对发展反卫星武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特别是拥有空间能力的大国,应采取切实行动防止外空武器化:全面禁止一切类型的外空武器,包括反导弹和反卫星武器,实现外空非武器化;禁止在外空、从外空或向外空使用武力或进行敌对行动;所有国家都承诺不试验、生产或部署外空武器,也不利用外空谋求地面上的战略优势,如利用在外空部署地面反导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来研制、发展战略防御武器;尽早谈判缔结包括上述内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协定。   
自八十年代初起,中国就作为联大有关外空非武器化决议的联合提案国,推动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等多边机制中就此展开谈判。在裁军谈判会议外空特委会成立之初,中国即向其递交了《中国关于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立场文件》(CD/579)。中国的立场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支持。 
杀伤人员地雷问题
中国历来十分重视杀伤人员地雷误伤平民的问题,支持对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和转让实行适当、合理的限制,分阶段地实现全面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最终目标。同时,中国政府认为,在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时,应兼顾人道主义关切和主权国家正当防卫需要两个方面。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合法的军事手段,包括使用杀伤人员地雷,保护本国人民的安全,这本身就是人道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是一个有着漫长陆地边界的国家,在找到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并形成安全防御能力以前,中国不得不保留在本国领土上使用杀伤人员地雷的权利。中国在合法条件下使用杀伤人员地雷,完全是为了防止外来军事干涉和侵略,维护国家统一与领土完整,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是中国正当安全防卫的需要,也符合联合国宪章关于自卫权利的规定。  
中国军队一向严格控制杀伤人员地雷的使用,禁止滥布滥用,同时还对杀伤人员地雷替代办法进行研究。中国积极参加了《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地雷议定书”的修订工作和联合国裁军谈判会议处理杀伤人员地雷问题的讨论。 
中国政府对地雷出口历来采取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1994年12月,中国参加了联合国大会关于暂停出口杀伤人员地雷决议的协商。1996年4月,中国政府郑重宣布暂停出口不符合《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新修订的“地雷议定书”所规定的杀伤人员地雷。   
中国政府认为,扫除已部署的杀伤人员地雷是解决杀伤人员地雷威胁平民安全问题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为此,中国政府在战后扫雷问题上一贯持认真负责的态度,并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1992年初至1994年底,中国军队在云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边境地区,组织实施了第一次大规模扫雷行动,共排除各种地雷和爆炸物100多万枚,销毁废旧弹药及爆炸物品近200吨,完成扫雷面积108平方公里,打通边贸通道、口岸170多个;恢复弃耕地、弃荒牧场和山林3万多公顷。1997年底,中国政府再次决定,从1997年11月至1999年12月,在上述地区实施第二次大规模扫雷行动。  
中国政府一直尽力援助受杀伤人员地雷危害的国家,向柬埔寨等一些遭受雷害的国家提供探雷器材,帮助培训扫雷人员,为有关国家顺利进行战后重建作出了贡献。1997年11月,中国国家*******宣布,中国将继续积极支持国际扫雷努力和国际扫雷合作,包括向国际扫雷基金提供捐赠,在扫雷培训、技术和设备方面提供援助。1997年12月2日至4日,中国政府派观察员出席了在渥太华举行的《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签约大会,并参加了同时举行的关于国际扫雷问题的圆桌会议。 
敏感物资和军事装备出口控制 
中国政府赞成采取必要措施对敏感物资和技术的转让实行有效国际监督,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但同时认为,国际防扩散努力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反对实行双重标准,不能以防扩散为名损害其他国家的主权,不能影响正常的国际经贸、科技合作与交流。 
中国高度重视敏感物资的出口管制问题,参照国际惯例,对敏感物资的转让实施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在核出口方面,作为《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中国奉行不主张、不鼓励、不从事核武器扩散和不帮助别国发展核武器的政策,制定了核出口三原则,即:仅用于和平目的;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的保障监督;未经中方同意不得转让第三方。 
1991年11月,中国政府宣布,在连续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中国向无核国家出口或从无核国家进口大于1有效公斤核材料的情况。1993年7月,中国正式承诺,在自愿的基础上向国际原子能机构通报所有核材料、核设备及相关非核材料的进出口情况。1996年5月,中国作出了不向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帮助的承诺,包括不对其进行核出口,不与其进行人员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1997年5月,中国政府颁布了《关于严格执行中国核出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中国出口的核材料、核设备及其相关技术,均不得提供给或用于未接受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监督的核设施。通知还对与核有关的双用途物项的出口作出了严格规定。1997年5月,中国派观察员出席了作为国际核出口控制机制之一的“桑戈委员会”会议,并于同年10月正式加入了该委员会。1997年9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规定,不得向未接受保障监督的核设施提供任何帮助;核出口由国务院指定的单位专营,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均不得经营;国家对核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参考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核出口控制清单制定了中国的《核出口管制清单》。中国已于1998年6月10日颁布了《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对与核有关的两用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实行严格控制。 
在化学品出口管理方面,中国政府一直持慎重、负责的态度。中国不出口以制造化学武器为目的的化学品及技术和设备,支持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而进行的正常国际化工合作和科学技术资料交换,反对任何与《公约》宗旨相冲突的出口管制机制。 
1990年9月,中国政府制定了关于严格控制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出口管理措施。1995年1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并根据该条例于1996年6月发布了《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有关化学品进出口由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指定专门的公司经营。 
在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问题上,中国尊重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原则所享有的单独或集体自卫权利以及为此目的获取武器的权利,同时也关切武器装备的过度积累对世界安全和地区稳定所产生的不利影响。 
中国在较长时间里没有武器装备的出口贸易,直到八十年代初才开始出口,且数量十分有限。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中国的军品出口一直呈递减趋势;合同成交额1987年为20多亿美元,而1991年仅6亿美元,此后几年也没有超过10亿美元。从1993年至1997年联合国公布的各国常规武器进出口登记情况来看,中国的常规武器出口与一些国家相比数量很小。 
中国对常规军事装备及其技术转让实行严格管制,并遵循以下原则:武器出口必须有助于接受国的正当防卫能力;不损害有关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利用军贸干涉接受国的内政。从1992年起中国参加了历次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图表5、图表6)。
装备种类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总计 
作战坦克 97 121 82 51 3 354 
装甲战车 2     2 
大口径火炮 166   20 18 204 
作战飞机  68   5 73 
攻击直升机       
军舰 2  6 1 5 14 
导弹及发射架 24 20  18 106 168 
图表5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出口情况
装备种类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总计 
作战坦克       
装甲战车       
大口径火炮       
作战飞机 26    22 48 
攻击直升机       
军舰  1  1  2 
导弹及发射架 144     144 
图表61992--1996年中国参加联合国常规武器转让登记进口情况  
1997年10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品出口管理条例》,规定中国的武器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境内一切军品转让均由政府授权的部门和经政府批准注册的公司对外经营,这些部门和公司须严格按照政府批准的项目从事经营活动。军品转让合同,需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重大武器的出口报国务院、****军委批准。 
中国对导弹转让历来持十分慎重和负责的态度。中国不是《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MTCR)的成员国,没有参加这一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但基于在防扩散方面的一贯立场和有关武器出口的原则,中国政府于1992年2月承诺遵守《导弹及其技术控制制度》当时的准则和参数。1994年10月,中方重申这一承诺,承担了不出口内在性能至少达到300公里射程和500公斤有效载荷的地对地导弹的义务。中国根据上述政策,对导弹及相关物项的出口实行严格、有效的控制,从未做过违反承诺的事情。 
中国在防扩散及军事装备转让方面所坚持的原则和做法,有助于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也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
第216章95年中国军控与裁军
           前言  
值此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和中国抗日战争胜利以及联合国成立五十周年之际,人们不应忘记,本世纪人类曾两度遭受世界大战的浩劫,战争不时给人类带来灾难和痛苦。
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军控与裁军作为国家安全政策的组成部分和减少战争危险的有效措施之一,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
中国需要在 
和平环境中专心致志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基于和平与发展的愿望,中国积极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与稳定,高度重视军控与裁军,一贯反对军备竞赛,主张通过军控与裁军减少和消除战争危险。多年来,随着形势的变化,中国在保持必要防御力量的前提下,单方面实行了一系列裁减军备的措施:大幅度裁减军队员额;维持低水平国防支出;严格管制敏感材料、技术及军事装备的转让;全面实行国防科技工业的军转民等。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和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还以许多现实、合理的主张,积极推动国际军控与裁军的进程,作出了自己应有的贡献。
中国在军控与裁军领域所作的努力向世人昭示:中国对军控与裁军问题的态度是积极、认真和负责任的,中国始终是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一支可靠力量。
一、促进人类的和平与发展  
争取世界持久和平,创造全人类的幸福、文明、是世界人民的崇高理想,也是中国人民的真诚愿望。
中华民族酷爱和平,曾经为人类的和平和进步事业作出重大贡献。中国在近代历史上,备受帝国主义和殖民主义的侵略、瓜分,人民饱受凌辱。为了摆脱列强的奴役和掠夺,无数中华儿女抛头颅、洒热血,前仆后继,最终在中国的领导下赢得了民族解放和国家独立。中国人民深知独立、主权和平等的可贵。
中国谋求和平与发展的宗旨贯穿于新中国历次颁布的宪法之中。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起着国家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拥护国际的持久和平和各国人民间的友好合作,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1954年宪法规定:“在国际事务中,我国坚定不移的方针是为世界和平和人类进步的崇高目的而努力”。现行的1982年宪法再次确定:中国将“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进入八十年代,世界和平力量迅速增长,和平与发展已成为时代的两大主题。中国科学地分析了国际形势的发展趋势和特点,认为经过全世界人民的共同努力,新的世界大战不仅可以推迟,而且有可能避免。在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摆在中国人民面前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改变国家贫穷落后的状况。为此,中国确立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
中国的现代化事业是人类共同发展与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的发展需要和平的国际环境,而一个繁荣稳定的中国会更加有利于世界的和平。因此,中国坚定不移地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决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反对外来干涉;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基础上广泛同世界各国建立和发展友好关系,加强同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并积极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关系;主张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反对任何形式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倡导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反对在国家关系中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中国的国防政策是防御性的,基本目标是巩固国防,抵御外敌侵略,捍卫国家领土、领空、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中国的国防建设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大局,坚持走“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发展道路。中国实行积极防御军事战略,坚持人民战争思想。中国不谋求世界或地区的霸权,中国不在外国派驻军队,不在外国建立军事基地,中国的国防建设不针对任何国家,不对任何国家构成威胁。
在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和进行国防建设的过程中,中国重视军控与裁军的积极作用,认为军控与裁军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战争危险,增加国际和平与安全因素;有利于改善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增进各国之间的相互信任;有利于把更多的资源、资金和技术用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在国际社会长期不懈努力下,近年来,国际军控与裁军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人们要清醒地看到,国际军控与裁军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和复杂,核裁军虽取得了一些进展,但保持着世界上数量最多、质量最精核武器的核大国,既未放弃核威慑政策,也没有停止对核武器和外空武器包括导弹防御系统的发展。此外,它们一方面在国际市场上竞相倾销先进武器甚至以武器转让为手段干涉别国内政;另一方面则采取歧视性的防扩散和军控措施,将军控予头指向发展中国家。中国认为国际社会应促进公正、合理、全面、均衡的军控与裁军,并遵循下述基本原则:
——各国应遵守《联合国宪章》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和原则,以及有关的国际法准则。在争取军控与裁军的同时,必须制止侵略,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不得在国际关系中诉诸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在国际关系中消除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为裁军创造有利的国际气氛和条件。
——裁军的最终目标是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和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包括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全面禁止外空武器,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削减常规军备。拥有最多和最精良核与常规武库的大国,在实行军控与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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