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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第5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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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会失去一切。德国的社会主义恰好忘记了,法国的批判(德国的社会主义是这种批判的可怜的回声)是以现代的资产阶级社会以及相应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相当的政治制度为前提的,而这一切前提当时在德国正是尚待争取的。
这种社会主义成了德意志各邦政府及其随从──僧侣、教员、容克地主和官僚求之不得的、吓唬来势汹汹的资产阶级的稻草人。
这种社会主义是这些政府用来镇压德国工人起义的毒辣的皮鞭和枪弹的甜蜜的补充。
既然“真正的”社会主义就这样成了这些政府对付德国资产阶级的武器,那末它也就直接代表了一种反动的利益,即德国小市民的利益。在德国,十六世纪遗留下来的、从那时起经常以不同形式重新出现的小资产阶级,是现存制度的真实的社会基础。
保存这个小资产阶级,就是保存德国的现存制度。这个阶级胆战心惊地从资产阶级的工业统治和政治统治那里等候着无可幸免的灭亡,这一方面是由于资本的积聚,另一方面是由于革命无产阶级的兴起。在它看来,“真正的”社会主义能起一箭双雕的作用。“真正的”社会主义象瘟疫一样流行起来了。
德国的社会主义者给自己的那几条干瘪的“永恒真理”披上一件用思辨的蛛丝织成的、绣满华丽辞藻的花朵和浸透甜情蜜意的甘露的外衣,这件光彩夺目的外衣只是使他们的货物在这些顾客中间增加销路罢了。
同时,德国的社会主义也愈来愈认识到自己的使命就是充当这种小市民的堂堂代表。
它宣布德意志民族是模范的民族,德国小市民是模范的人。它给这些小市民的每一种丑行都加上奥秘的、高尚的、社会主义的意义,使之变成完全相反的东西。它贯彻到底,直接反对的“野蛮破坏的”倾向,并且宣布自己是不偏不倚的超乎任何阶级斗争之上的。现今在德国流行的一切所谓社会主义和的著作,除了极少数的例外,都属于这一类卑鄙龌龊的、令人委靡的文献。
2.保守的或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
资产阶级中的一部分人想要消除社会的弊病,以便保障资产阶级社会的生存。
这一部分人包括:经济学家、博爱主义者、人道主义者、劳动阶级状况改善派、慈善事业组织者、动物保护协会会员、戒酒运动协会发起人以及形形式色色的小改良家。这种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甚至被制成一些完整的体系。
我们可以举蒲鲁东的《贫困的哲学》作为例子。
社会主义的资产者愿意要现代社会的生存条件,,但是不要由这些条件必然产生的斗争和危险。他们愿意要现存的社会,但是不要那些使这个社会革命化和解体的因素。他们愿意要资产阶级,但是不要无产阶级。在资产阶级看来,它所统治的世界自然是最美好的世界。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把这种安慰人心的观念制成半套或整套的体系。它要求无产阶级实现它的体系,走进新的耶路撒冷,其实它不过是要求无产阶级停留在现今的社会里,但是要抛弃他们关于这个社会的可恶的观念。
这种社会主义的另一种不够系统、但是比较实际的形式,力图使工人阶级厌弃一切革命运动,硬说能给工人阶级带来好处的并不是这样或那样的政治改革,而仅仅是物质生活条件即经济关系的改变。但是,这种社会主义所理解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改变,绝对不是只有通过革命的途径才能实现的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消灭,而是一些行政上的改良,这些改良是在这种生产关系的基础上实行的,因而丝毫不会改变资本和雇佣劳动的关系,至多只能减少资产阶级的统治费用和简化它的国家行政事务。
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只有在它变成纯粹的演说辞令的时候,才获得自己的适当的表现。
自由贸易!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保护关税!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单身牢房!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这才是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唯一认真说出的最后的话。
资产阶级的社会主义归结起来就是这样一个论断:资产者之为资产者,是为了工人阶级的利益。
3.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
在这里,我们不谈在现代一切大革命中表达过无产阶级要求的文献(巴贝夫等人的著作)。
无产阶级在普遍激动的时代、在封建社会的时期直接实现自己阶级利益的最初尝试,都不可避免地遭到了失败,这是由于当时无产阶级本身还不够发展,由于无产阶级解放的物质条件还没有具备,这些条件只是资产阶级时代的产物。随着这些早期的无产阶级运动而出现的革命文献,就其内容来说必然是反动的。这种文献倡导普遍的禁欲主义和粗陋的平均主义。
本来意义的社会主义和的体系,圣西门、傅立叶、欧文等人的体系,是在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斗争还不发展的最初时期出现的。关于这个时期,我们在前面已经叙述过了(见《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
诚然,这些体系的发明家看到了阶级的对立,看到了统治着的社会本身中的破坏因素的作用。但是,他们看不到无产阶级方面的任何历史主动性,看不到它所特有的任何政治运动。
由于阶级对立的发展是同工业的发展步调一致的,所以这些发明家也不可能看到无产阶级解放的物质条件,于是他们就去探求某种社会科学、社会规律,以便创造这些条件。
这样,社会的活动就要由他们个人的发明活动来代替,解放的历史条件就要由幻想的条件来代替,无产阶级的逐步组织成为阶级就要由他们特意设计出来的社会组织来代替。在他们看来,今后的世界历史不过是宣传和实施他们的社会计划的历史。
诚然,他们也意识到,他们的计划主要是代表工人阶级这一受苦最深的阶级的利益。在他们的心目中,无产阶级只是一个受苦最深的阶级。
但是,由于阶级斗争不发展,由于他们本身的生活地位,他们就以为自己是高高超乎这种阶级对立之上的。他们要改善社会一切成员的生活状况,甚至生活最优裕的成员也包括在内。因此,他们总是不加区别地向整个社会呼吁,而且主要是向统治阶级呼吁。他们以为,人们只要理解他们的体系,就会承认这种体系是最美好的社会的最美好的计划。
因此,他们拒绝一切政治行动,特别是一切革命行动;他们想通过和平的途径达到自己的目的,并且企图通过一些小型的、当然不会成功的试验,通过示范的力量来为新的社会福音开辟道路。
这种对未来社会的幻想的描绘,是在无产阶级还很不发展、因而对本身的地位的认识还基于幻想的时候,同无产阶级对社会普遍改造的最初的本能的渴望相适应的。
但是,这些社会主义和的著作也含有批判的成分。这些著作抨击现存社会的全部基础。因此,它们提供了启发工人觉悟的极为宝贵的材料。它们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例如消灭城市和乡村的对立,消灭家庭,消灭私人经营,消灭雇佣劳动,提倡社会和谐,把国家变成纯粹的生产管理机构,──所有这些主张都只是表明要消灭阶级对立,而这种阶级对立在当时刚刚开始发展,它们所知道的只是这种对立的早期的、不明显的、不确定的形式。因此,这些主张本身还带有纯粹空想的性质。
批判的空想的社会主义和的意义,是同历史的发展成反比。阶级斗争愈发展和愈具有确定的形式,这种超乎阶级斗争的幻想,这种反对阶级斗争的幻想,就愈失去任何实践意义和任何理论根据。所以,虽然这些体系的创始人在许多方面是革命的,但是他们的信徒总是组成一些反动的宗派。这些信徒无视无产阶级的历史进展,还是死守着老师们的旧观点。因此,他们一贯地企图削弱阶级斗争,调和对立。他们还总是梦想用试验的办法来实现自己的社会空想,创办单个的法伦斯泰尔,建立国内移民区,创立小伊加利亚,即袖珍版的新耶路撒冷,──而为了建造这一切空中楼阁,他们就不得不求助于资产阶级的善心和钱袋。他们逐渐地****到上述反动的或保守的社会主义者的一伙中去了,所不同的只是他们更加系统地卖弄学问,狂热地迷信自己那一套社会科学的奇功异效。
因此,他们激烈地反对工人的一切政治运动,认为这种运动只是由于盲目地不相信新福音才发生的。
在英国,有欧文主义者反对宪章派,在法国,有傅立叶主义者反对改革派。
四、人对各种反对党派的态度
看过第二章之后,就可以了解人对已经形成的工人政党的态度,因而也就可以了解他们对英国宪章派和北美土地改革派的态度。
人为工人阶级的最近的目的和利益而斗争,但是他们在当前的运动中同时代表运动的未来。在法国,人同社会主义民主党联合起来反对保守的和激进的资产阶级,但是并不因此放弃对那些从革命的传统中产生出来的空谈和幻想采取批判态度的权利。
在瑞士,人支持激进党人,但是并不忽略这个政党是由互相矛盾的分子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法国式的民主社会主义者,一部分是激进的资产者。
在波兰人中间,人支持那个把土地革命当做民族解放的条件的政党,即发动过1846年克拉科夫起义的政党。
在德国,只要资产阶级采取革命的行动,就同它一起去反对君主、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小市民的反动性。
但是,一分钟也不忽略教育工人尽可能明确地意识到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敌对的对立,以便德国工人能够立刻利用资产阶级统治所必然带来的社会的和政治的条件作为反对资产阶级的武器,以便在德国的反动阶级之后立即开始反对资产阶级本身的斗争。
人把自己的主要注意力集中在德国,因为德国正处在资产阶级革命的前夜,因为同十七世纪的英国和十八世纪的法国相比,德国将在整个欧洲文明更进步的条件下,拥有发展得多的无产阶级去实现这个变革,因而德国的资产阶级革命只能是无产阶级革命的直接序幕。
总之,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
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它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
最后,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议。
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革命面前发抖吧。无产者在这个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
第229章中国******纪律
           第一编总则
第一章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第二条本条例的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第四条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六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七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八条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纪与纪律处分 
第九条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第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十一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二条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四条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五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七条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八条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条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前款减轻处分的规则。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下转第二版)(上接第一版) 
(二)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第二十二条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 
(二)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 
(三)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 
(五)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 
(六)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一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第二十九条对于本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纪委备案。 
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一条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和****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三条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 
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党员。 
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的认定,依照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以及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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