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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学生百科全书-第19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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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怪问题:“《孔雀东南飞》这首古诗里,作者为什么不说‘孔雀西北飞’
呢?”
    问题一提出,答辩会场上顿时有些动静,旋即又都静了下来,一齐把目
光投向了陆先生。陆佩如心想:作为艺术描写,说孔雀东南飞,西北飞,都
是可以的。但如果这样认真地照直说,会使主考官受窘,认为自己所提的问
题近于无知和荒唐。于是,他灵机一动,做了一个奇怪的回答:“西北有高
楼。”
    这个回答非常巧妙!满座的老师放声大笑,连连称赞。原来,古诗十九
首里有这样的诗句:“西北有高楼,上与浮云齐。”陆佩如先生以怪对怪,
既准确又巧妙,大胆的奇思妙想,顿使答辩会上充满了浪漫的活泼气氛。
  

         法律基本知识
                   
               法
                  
    法,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
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
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
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为一定的经
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它以规定人权利和
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
和社会秩序。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
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法是阶级矛盾不可
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法,刑也,平之如水,
从水。法,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从水,取其平,即法平如水,也就
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法”的词义,也都兼有“公平”
“正义”的含义。然而,在阶级社会里,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是从具有
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
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
系的功能外,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
用。

           法的体系
                  
    法的体系,通常指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
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论其表现形
式如何,都有其一定的体系,它归根结底由一定的经济关系所决定。在统一
的法的体系中,各种法律规范,因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不同,而划分
为不同的法的部门,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经济法、
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等。在各个法的部门内部或几个法的部门之间,又
包括各种法律制度,如所有权制度、合同制度、公开审理制度、辩护制度等。
制度与制度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既存在差别,又相互联系,因此形成了
一个内在一致的统一整体。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体系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发展已逐步形成
和发展起来,并且日趋完善。我国的法律部门大致有:宪法、行政法、刑法、
民法、经济法、劳动法、婚姻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组织法等。

           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
的总称。它表现为探讨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解释和评价,
人们的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和
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它同人们的世界观和伦理道德观等有密切
联系。不同阶级的法律意识各不相同。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在社会上居于统
治地位,起支配作用。为统治阶级利益服务的法律制度,保护统治阶级利益
的法律、法规等,都是在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指导下确立和制定的。
    无产阶级的法律意识是无产阶级意识的组成部分。在夺取政权以前,无
产阶级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是反对和废除资本主义的法律制度。在无产阶级
取得政权之后,无产阶级法律意识上升到统治地位,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它
成为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组成部分。它的基本内
容是要求建立社会主义的法的体系,制定社会主义的法律、法规,维护社会
主义法制的尊严。

               法制
                    
    “法制”这个词,在古今中外的用法不尽一致,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
一、泛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法律包括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出现的成文法和经
国家机关认可的不成文法;制度指依法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
的各种制度。二、特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这种意义上的法律与民主政治联系密切: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法制是民主的体现和保证。只有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依法办事,以确立一种正常的法律秩序的国家,才是真正的法制国家。
第二种意义上的法制,与 17、18 世纪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法治”
的内涵是一致的。
    我国古书中有“法制”一词,但我国古代的所谓“法制”,虽然与依法
治理联系在一起,但还不是与民主政治联系在一起的法制,说到底还只是一
种“王制”。
    资本主义法制,是资产阶级国家所确立的依法治理的统治方式,它确认
和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巩固了同封建制斗争的成果。然而,从本
质上来说,资本主义法制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维护资本主义制度,对劳动
人民实行剥削和压迫的合法手段,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与资本主义法制不同,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并严格地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能而且必须把社会主
义民主制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
和极大的权威性,确实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
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律代表广大人民的意志,依法办事
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人民群众不但有义务自觉遵守法律和制度,而
且有权利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与各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
争。

                 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它是据以制定其他
法的法律基础。
    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是由在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权力的
阶级所制定的,用以维护和巩固本阶级的政权。从阶级实质来看,现代宪法
基本上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类型。
    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资产阶级宪法体现资产阶级民主,社会主义
宪法体现社会主义民主。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在根本上同普通法律相一致,但又有所不同,
具有它自身的特殊属性。其特殊性表现为:宪法在内容、效力、制定与修改
程序等方面与普通法明显有别。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国家生活的基本
原则。因此,有的国家把宪法称为“根本法”或“基本法”。由于宪法所规
定的是国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和制度,它就成了立法机关进行日
常法律活动的法律基础。因而宪法也被称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
则被称为“子法”。当然,宪法只能规定立法原则,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
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宪法的制定、修改一般都有特别程
序。宪法在内容、效力两方面的特性,决定了它需要比普通法律具有更大的
稳定性。所以,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和修改,都规定了比普通法律更加严
格的程序,如设立专门机构起草,并须经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制宪会议全体
成员的 2/3 或 3/4 的多数通过,才能生效。例如,我国 1954 年宪法是由 1953
年成立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的;这部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 2/3 的多数通过,而其他法律或议案,则只须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即可。此外,宪法的解释、对宪法
实行监督、违宪审查等,也都有特别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由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和颁布的国家
根本大法。从 1954 年起,我国先后制定、颁布过 4 部宪法,即 1954 年、1975
年、1978 年和 1982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年宪法,是我国新
的历史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以坚持
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反映
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这部宪法除序言外,有总纲,公民
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旗、国徽、首都等四章。它的基本精神是: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
义法制;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的外
交政策。

             法律
                  
    “法律”一词有广狭二义,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狭义的法律为法的渊
源之一。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
规范性文件。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才有权制定法律。
在社会主义国家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
    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和
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
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其任务是审判刑事案件和
民事案件,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此外,它还执行法制教育的
职能,通过自己的全部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
和法律。
    人民法院的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
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
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分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
济审判庭,并可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审判庭。各庭设庭长、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负责并报告工作,任期每届 5 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
    按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名检察员组成,并设立检
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的内
部组织,是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置
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可以分别设
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每届任期 5 年。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批准;自治州、省辖市、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
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其任免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
和其他的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人民检察院通过检
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
为作斗争。
    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下列法律监督工作:法纪监
督、侦察监督、提起公诉和审判监督,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管改造
工作的监督。

         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的司法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所属的司法部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
的司法厅、局、科等机关。
    司法部的具体职责是: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
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
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政法院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
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
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
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
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
指导下级司法机关的工作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
政府的双重领导。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政治、经济和文
化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人身和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通信自由
和通信秘密,宗教信仰自由,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以及取得赔偿
的权利。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
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生活
保障、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受教育的权利和文化活动自由。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进行
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具有广泛性、真实性和权利与义务一致性、平等性
等特点。所有中国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只是为了保卫
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才依法剥
夺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中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和社会必须履行
的责任。
    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我国宪法在确认公民基本权
利的同时,规定了公民应尽的基本义务。宪法规定的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主要有如下各项: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保
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
    宪法还规定,公民的劳动和受教育两种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义务。此
外,公民的基本义务还包括: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
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违法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社会团体,
违反法律(包括其他法规)的规定,从而给社会造成某种危害的有过错的行
为。
    违法的构成要素包括:1.违法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单纯的思想意识
活动不能构成违法。2.违法必须有被侵犯的客体,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社
会关系与社会秩序,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的危害。3.违法必须是行为者有故意
或过失的行为,即行为人有主观方面的过错的行为。4.违法的主体必须是达
到法定责任年龄和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依法设置的法人。
    违法按其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可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和行政违
法等。刑事违法即犯罪,它是指触犯刑事法规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犯
罪对社会危害较大,因此它是违法中最严重的一种。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
法规(包括民法、劳动法等部门法规)的行为。如没有正当理由而不履行民
事义务或违反民事义务造成对方的某种损失等。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
法规的行为。具体说,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公民和法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
的行为;一是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违反纪律的行为。
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因其危害较小,通常称为一般违法。
    “违法”一词可以作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的违法,包括刑事违法
(犯罪)、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等;狭义的违法则指犯罪以外的一般违法。

             犯罪
                
    犯罪是阶级社会特有的一种现象,一般地说,它是指危害统治阶级的阶
级利益和统治秩序,依据法律规定应处以刑罚的行为。犯罪的概念问题是刑
法的一个根本性问题,刑法中的许多问题都和犯罪概念密切相关。我国的刑
法对什么是犯罪做了科学的表述。刑法第 10 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
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
坏社会秩序,侵犯公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
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规定表明,犯罪具有下列三个
特征:第一,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危
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罪与非罪的主要标准。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者情
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第二,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
危害社会的行为必须同时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才能认为是犯罪;第三,犯罪是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此外,犯罪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特征,即犯罪是有故
意或过失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要使行为被认定
为犯罪,还必须具备主观属性,即实施行为的故意或过失。我国刑法第 13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罚
                  
    刑罚是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手段。刑罚和
民事处分不同,也不同于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它是专门针对犯罪人采用的
一种国家强制处分,其特征是使犯罪人遭受一定的痛苦(被剥夺生命、自由、
权利或财产等)。
    刑罚的目的,是保卫社会经济基础和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在社会主
义中国,刑罚的打击锋芒,主要是针对极少数反革命分子和各种严重犯罪分
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
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
度,保卫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
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
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
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
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
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等。

             有期徒刑
                   
    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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