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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墓贼影:中国盗墓史全记录-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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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严刑峻法下的危险游戏:历代对盗墓者的惩处(2)() 
五位主犯被处以酷刑,心、肝、肺都被挖了出来,放在热油锅里炸后祭祀华妃。这种处罚盗墓者的手段,大概为古今仅闻,闻之丧胆。

    在唐代,盗挖坟墓属于十恶不赦的大罪之一。在封建社会,封建帝王皇帝登基、更换年号、立皇后、立太子以及大婚等重大喜事的时候,为表现自己的仁爱,以施恩为名,对全天下的囚犯或是被流放边疆或是被贬官员进行减刑,昭其回乡,官复原职或升迁的种种优惠政策。有时也会伴随着一些减免赋税等政策。但是,如果身犯盗墓之罪,即便在大赦天下的时候,其罪责也不可赦免。可见当时掘墓之罪的严重『性』。唐朝后期唐懿宗咸通十年(公元869年)六月颁发大赦天下的诏书,要求京城及各地关押的全部囚徒中,应甄别其罪行的轻重,酌情尽快免罪释放,不再囚禁。而挖坟掘墓等几项罪名,则不予大赦;两年后,唐懿宗再次大赦天下,对挖坟盗墓者仍旧不予赦免;又两年,唐懿宗迎接佛骨进京,再次大赦天下,“除十恶『性』逆、故意杀人、官典犯赃、合造毒『药』、放火持仗、开劫坟墓外,余罪轻重节纪递减一等”。

    据《新唐书》记载,卢龙节度使张弘靖因安禄山、史思明于此初起反叛,而当地民众仍然心存安、史崇拜,于是“惩始『乱』,欲变其俗,乃发墓毁棺”,然而适得其反,以致“众滋不悦”,使民意更为倾向安、史而背离朝廷。这正是“发墓毁棺”的做法过于极端,与民众传统情感习惯不相合的缘故。《旧唐书》也记载,张弘靖“发(安)禄山墓,毁其棺柩,人尤失望”。民众的“不悦”、“失望”,都表现了对于“发墓毁棺”反感的共同心理倾向。

    因此说,早在唐代,无论是从国家法律还是从民众心理倾向上看,人们对于盗墓行为都是极端的反感或者说是痛恨的。

    少数民族用重罪

    对于盗掘坟墓的不耻行径,并非只有汉民族的人有着激愤的心情,就算当时并不是很重视墓葬的少数民族统治者,也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来进行惩罚。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盗墓空前繁盛的时期,这个时候盗墓者横行,墓葬无不被发掘,始作俑者就是那些高高在上的统治者,上行下效,全国上下掀起盗墓之风。即便是在这种统治者带头盗墓的时代,国家法令法规仍然明文规定盗墓是违法行为,要受到严厉的惩罚。《魏书·高宗本纪》记载,北魏文成帝出巡到阴山,看到山上那些因被盗而荒废的墓葬。诏曰:“自今有穿毁坟陇者斩之!”自从文成帝下过这道诏令,将盗墓者斩首成为北魏法令的明文规定。从这个记载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北魏盗墓的行为同样是被当权者明令禁止的。

    值得注意的是,北魏统治者拓跋氏是鲜卑人。鲜卑族系东胡族,生于马背,驰骋草原,信奉萨满教,因此鲜卑族对墓葬和丧葬礼仪的重视程度远不如汉族。统治者下令严惩盗墓者,这也是这个北方少数民族汉化的表现之一。北魏文明太后是汉化的首倡者,而她的丈夫文成帝却先她一步在惩治盗墓者一事上率先汉族化。

    如果说北魏拓跋氏是少数民族统治者反盗墓的开路先锋的话,那么后来的金太宗、元代的蒙古族统治者们无疑是对少数民族反盗墓事业进行了长足的发展。

    金太宗二年(公元1124年)二月,诏有“盗发辽陵者,罪死。”对盗掘辽朝帝陵者予以严惩的命令着于《金史》帝纪,说明当时最高执政者对于盗墓者的态度之严峻,曾经形成过一定的政治影响。《金史》卷四五《刑志》又记载,金世宗大定十二年(公元1172年)事:“尚书省奏,盗有发冢者,上曰:‘功臣坟墓亦有被发者,盖无告捕之赏,故人无所畏。自今告得实者量与给赏。’”这段话就更能显示出当时最高统治对于盗墓行为的明确态度了,对于那些对盗墓进行揭发的人根据情况进行赏赐。自古以来,人们赏赐告密者的事情屡见不鲜,但是赏赐盗墓告密者的,金世宗可能是有史以来的第一位。由此可见,与刑罚结合的告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有效地惩治盗墓行为。

    元代对盗墓行为的制裁,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元史》卷一○二《刑法志一》写道:“诸管军官、奥鲁官及盐运司、打捕鹰坊军匠、各投下管领诸『色』人等,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并从有司归问。”在元代法律中,还有“发冢开棺伤尸,内应流者”,“杖一百七,发肇州屯种”的条文。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大恶”条又有这样的内容:诸为人子孙,或因贫困,或信巫觋说诱,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卖其茔地者,验轻重断罪。移弃尸骸,不为祭祀者,同恶逆结案。买者知情,减犯人罪二等,价钱没官;不知情,临事详审,有司仍不得出给卖坟地公据。诸为人子孙,为首同他盗发掘祖宗坟墓,盗取财物者,以恶逆论,虽遇大赦原免,仍刺字徙远方屯种。很明显,这是一则关于“发掘祖宗坟墓,盗其财物”的法令。罪定为“大恶”,由此可以看出,当时的人们对于盗掘坟墓有多么痛恨。就算你盗的是自家的坟,就算你取的是你老祖宗的财物,按照法律,你仍然有罪,而且还是“大恶”之罪,就算是遇到特赦的情况,仍然要“刺字徙远方屯种”。

    《元史》卷一○四《刑法志三》“盗贼”条下还有关于盗发冢墓不同情节的不同处理方式:诸发冢,已开冢者同窃盗,开棺椁者为强盗,毁尸骸者同伤人,仍于犯人家属征烧埋银。

    诸挟仇发冢,盗弃其尸者,处死。

    诸发冢得财不伤尸,杖一百七,刺配。

    诸盗发诸王驸马坟寝者,不分首从,皆处死。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元代的法律,对于王公贵族的墓地进行了特殊的保护,一方面可能是因为王公贵族身分地位比较高,另一方面可能就是因为王公贵族的陪葬品相对于平贫来说,是既多又好,因此遭盗的几率比贫农陵墓要大得多,所以不得不以重罪来防止盗墓行为的频发。

    盗错墓赔尽家财

    历朝历代对盗墓者的法律制裁,都是相当严厉的。更趋于合理完备的,是明清两朝律例。据《明会典刑律条》:“凡谋反及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及宫阙),但凡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祖父、父、子、孙、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异,年十六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其十五以下,及母女、妻妾、姊妹,若子之妻妾,给付功臣之家为奴,财产入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子孙过房与人及聘妻未成者,俱不追坐(下条准此)。知情故纵、隐藏者斩。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仍将犯人财产合计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只给财产。不首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从上面的规定看,对谋毁山陵(盗墓)的惩罚是相当严厉的,共谋者要被一块一块割肉,即“凌迟”处死,父兄、妻女,甚至连堂兄弟都要遭殃,一块跟着死,最宽容的也要“流三千里”,罚去荒凉的边疆服苦役,永不得回原籍。

    明万历年间,曾发生了一件影响深远的民间盗墓事件。

    为了迎合皇上贪财的心理,腾骧左卫百户仇世亨向明神宗朱翊钧上了一份奏疏,信口胡言道:湖广二十五府所属州县,各项赋税的存留羡余及遗漏税银、赃罚赎例银、入官空兵饷银、绝户产银、河草场佃价银、鱼税银等,何止亿万余两,宜委官追查。并且耸人听闻地说,据兴国州士民漆某报告,当地人徐某等“挖黄金万两,内有唐相李林甫夫人杨氏诰命金牌一面,对方二尺,厚两寸,金童一对,乌金炉瓶烛壶,尚有左右金银窖未开”云云。明眼人一看,便知这纯粹是小小百户为邀功的信口胡诌。全国一年缴入太仓的税银不过三四百万两银子,太仓历年积存的银两都未达到“亿万余两”的数目,区区湖广一省何以会有存留税银亿万余两的神话?至于挖出李林甫夫人杨氏墓葬金宝,更是街谈巷议的子虚乌有之事。而财『迷』心窍的神宗却信以为真,十分兴奋、十分认真地下了一道谕旨,要陈奉带管此事。他说:“这奏内,湖广通省各府州县积贮各项存留羡余等银,约有亿万余两;及兴国州民人徐乃明掘古坟,黄金鉅万,掩饰事情。且今帑藏匮乏,何不解进济用!着督理矿税内官陈奉,不妨原务带管,督率原奏官仇世亨、原任守备戴烨、士民漆有光,前去会同彼处抚按,并经管有司官员查明,一半留与本省兵饷赈济之用,其一半及金银等件,一并解进应用。

    事后证明,这是一起盗墓“冤案”,是因为当地『奸』人漆有光向官府告密,导致徐鼎盗墓事发。而徐鼎所盗的墓也不是李林甫老婆的墓,而是元朝吕文德妻子的坟墓。

    吕文德也是元朝有名的人物,南宋将领,淮西安丰(今安徽省寿县)人,樵夫出身,赵葵招致其麾下。本是南宋荆湖制置使。但这人很贪,蒙古人消灭南宋统一中国的一次重要战役——襄樊之战中,忽必烈看到汉人贪财的致命弱点,悄悄遣人以玉带贿赂吕文德,结果吕文德让元军在襄樊城外占据了有利的地势。如此贪官,老婆的陪葬品自然是不会少了。但是这笔横财徐鼎大概命不该有,此事惊动朝廷,命得一保,却赔尽家财。

    陈奉受此事件启发,为了完成朱翊钧给他下达的“敛财”指示,在湖北兴国一带公开盗墓,甚至以开矿为名,打起了皇陵——朱翊钧的曾祖父朱佑杬和曾祖母蒋氏的合葬墓显陵的主意,引发了有明一朝最为严重的盗墓之风,时民间反盗墓抗议情绪激烈。这也便有了本书中第十四章提到的最大胆的盗墓贼陈奉了。

    大清律例定绞刑

    明亡清兴,龙椅易人。清朝,对盗墓行为的惩罚更为详细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少数民族的满族人进入关内后,比汉人更明白其中的道理。清军刚入关时并无系统的法律,临时使用的就是朱元璋定的明律。后来才根据清朝的情况,“参以国制,集议允当”,定了《大清律例》。《大清律例》,对于盗墓行为的规定更加细致,规定了36种情形的罪责,条例计22条之多。

    清律在《刑律》“贼盗”中,辟有“发冢”专节。对民间盗墓行为,依其『性』质的严重程度和盗掘对象的亲疏,列出了七种类型。其中第一条称,“发掘坟冢见棺椁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椁见尸者,绞;发而未至棺椁者杖一百,徒三年。若冢先穿陷及未殡埋而盗尸柩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开棺椁见尸者,亦绞……”与明律并无两样。可见,历朝历代的官府对盗墓行为持一贯的反对态度。

    除了对盗墓行为本身进行惩罚外,清律对“辱尸”行为的制裁,也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若残毁他人死尸及弃尸水中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谓死尸在家或在野未殡葬将尸焚烧残毁之类若已殡葬者自依发冢开棺椁见尸律从重论);若毁弃缌麻以上尊长死尸者,斩;弃而不失及髡发若伤者,各减一等。”对亲属间的行为也有规定,“毁弃子孙死尸者,杖八十;其子孙毁弃祖父母父母及奴婢雇工人毁弃家长死尸者,斩。”

    盗墓严惩有例外

    古代对盗墓者也不尽都是严惩,有的也会被宽大处理,而且会得民众的理解,这就是盗掘贪官、『奸』臣、恶人等“坏人”的坟墓。

    周晖是明朝万历年间的南京文人,着有《金陵琐事》、《续金陵琐事》、《二续金陵琐事》和《琐事剩录》等。专记明初以来金陵掌故,上涉国朝典故、名人佳话,下及街谈巷议、民风琐闻。南京为六朝古都,周边陵冢多多,盗墓也层出不穷,周晖的笔下自然少不了的。

    《续金陵琐事》(上卷)记载,明宪宗朱见深当皇帝时,江宁人盗掘秦桧墓事发,被抓住后,却没有被严惩,被从轻处罚:“秦桧墓在江宁镇,岁久榛芜。成化乙巳秋八月,为盗所发,获货贝以巨万计。盗被执,而司法者末减其罪,恶桧也。有蔡西圃名昂,历事大理,亲阅囚牍,为作诗以快之。”

    据现代考古发掘,秦桧及其家属墓都在今南京城南的江宁镇一带,秦墓在历史上曾被多次盗发。2004年南京曾发现一座宋朝大墓,当时媒体一度报道是秦桧墓,因没有从墓中找出墓志,参与考古的南京博物馆考古队一时也无法认定,最后公开的说法是“疑似秦桧墓”。据未经公开证实的消息,后来专家就墓中出土后运南京博物馆的物品推断,此墓就是秦桧墓,当时发现的那具女人尸骨,应该是秦桧妻妾中的一位。

第25章 盗墓风潮第一波:先秦两汉的盗墓史事(1)() 
盗墓风『潮』大历史

    在中国的盗墓史上,大致可以分为这么几个盗墓风『潮』:盗墓风『潮』第一波:先秦两汉的盗墓史事,可以看作是盗墓的发端;盗墓风『潮』的第二波,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此时的盗墓之风可谓是达到的高『潮』;第三波为隋唐五代十国的盗墓之风,此一时期的盗墓主要以官吏、军阀盗墓为主;宋元时期的盗墓风『潮』是第四波;第五波盗墓风『潮』为明清时期的盗墓史事,这一时期的盗墓风『潮』较为惨烈;第六波,是清朝结束之后,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国时期的盗墓活动,因为出于军阀混战的年代,所以盗墓者对墓葬的破坏也比较严重。除了这六个盗墓风『潮』之外,建国后,盗墓活动又有死灰复燃,重新升温的迹象,一些重大的盗墓事件让人震惊,甚至惊动了党中央国务院。下面,我们将进入历史的长河,为您展现先前的盗墓场景。

    先秦被盗名墓记

    伍子胥掘墓鞭尸的故事颇具传奇『色』彩,在伍子胥之后,春秋战国时期的王侯陵墓因各种原因被盗被掘者还有许多。让我们拉开历史的长镜头,做一个全景式的扫瞄。

    春秋时期的晋灵公夷皋冢,曾被西汉时期的广川王刘去盗掘。(关于刘去盗晋灵公墓葬的详情,本章后面的章节将会做详细的描述。)

    春秋“五霸”之一的齐桓公,死后葬于今山东淄博市临淄区齐陵镇郑家沟村南的鼎足山。齐国,是西周开国元勋姜子牙的封地。它东临大海,西至黄河,地广物丰,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姜子牙受封诸侯后,尊重当地民俗,发展交通、工商、渔盐,国势日渐强盛。

    齐桓公齐桓公(?~公元前643年10月7日),春秋时代齐国第十五位国君,姜姓,名小白。齐僖(xi)公的孙子、齐襄公的次弟,其母为卫国人。春秋五霸之首。公元前685年至公元前643年在位。齐襄公和齐君无知相继死于内『乱』后,小白与公子纠争位成功,即国君位为齐桓公。桓公任管仲为相,推行改革,实行军政合一、兵民合一的制度,齐国逐渐强盛。他即位后,重用管仲为相,在齐国成功地进行了经济、内政、军事等方面的改革。齐国大力发展农业、手工业和商业,革新赋税制度;延募人才,以替代传统的世卿制度;实行“寓兵于农”的政策,兵民合一,军政合一,使军队成为直接掌握在国君手中的武装力量,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经济实力大为增强。

    桓公于公元前681年在甄(今山东鄄城)召集宋、陈等四国诸侯会盟,齐桓公是历史上第一个充当盟主的诸侯。当时中原华夏各诸侯苦于戎狄等部落的攻击,于是齐桓公打出“尊王攘夷”的旗号,北击山戎,南伐楚国,桓公成为中原霸主,受到周天子赏赐。由于这一系列成功的军事行动,齐桓公受到了各诸侯国的拥戴,成为春秋初年最先成就霸业的国君,史称“九合诸侯,一匡天下”。

    桓公晚年昏庸,信用易牙、竖刁等小人,最终在内『乱』中饿死。

    齐桓公一人孤卧床榻,不见一个人来问候,连口水也喝不上,不久就死了。公元前643年,73岁的齐桓公走到了生命的尽头。临终之前,齐桓公又想起管仲的遗言,不由得悔恨万分,他大声痛呼:“嗟兹乎!吾何面目以见仲父于地下!”音落气绝。而此时,他的五个儿子为争夺王位,各树党羽,大动干戈,竟无人过问他的后事。

    易牙得知桓公的死讯,立刻与竖刁、开方等人拥兵入宫发动政变,“因内宠以杀群臣”,强行拥立公子姜无诡为国君。齐桓公的五个儿子忙着争夺君位,大动干戈,竟无人过问桓公的丧事。最后还是在上卿高虎、国懿仲两位老臣的出面安排下,桓公的遗体才得以殡殓。这时,桓公已死去67天,尸体腐烂,尸虫『乱』爬,臭气熏天。百官见此惨景,无不悲伤痛哭。

    一代霸主死时竟如此凄凉,令人扼腕。屈原在《天问》中曾有“天命反侧,何罚何佑?齐恒九会,卒然身杀”之句,以示对这位春秋霸主命运的哀叹。

    历史是无情的。春秋首霸,一代英主齐桓公不听劝谏,竟落得人亡败国,蛆虫满尸的悲惨下场,这难道不是咎由自取吗?然而,他的教训也像一面镜子,给人以借鉴,使人以启迪。

    更加不幸的是,就是这具曾爬满臭虫的尸骨,在“九泉之下”也不得安宁。据《晋书》记载,齐桓公及其重臣管仲之墓,到晋愍(min)帝建兴年间,被一位名为曹嶷(yi)之人盗掘,据说里面的“缯(zèng)帛可服”,而珍宝尚有“巨万”。

    吴王阖闾,也算是一位在历史上有所作为的君主,其墓冢也曾遭人盗掘。

    阖闾(?~公元前496),又作阖庐,姓姬,名光,吴王诸樊之子,故又称“公子光”。春秋末期吴国国君,公元前514至前496年在位,为“春秋五霸”之一。

    公元前496年,春秋五霸之一的吴王阖闾趁越国丧『乱』之际兴兵伐越,刚刚继位的越王勾践起兵抵抗,阖闾受伤而死,归葬吴国。阖闾死后,其子夫差为父建墓于当时吴国都城——阖闾大城西北的虎丘。据《史记》等书记载,当时征调十万军民施工,并使用大象运输,穿土凿池,积壤为丘;灵柩外套铜椁三重,池中灌注水银,以金凫(fu)玉雁随葬,并将阖闾生前喜爱的“扁诸”、“鱼肠”等三千柄宝剑一同秘藏于幽宫深处。据说葬经三日,金精化为白虎蹲其上,因号“虎丘”。宋代苏州州学教授朱长文则认为,虎丘因形似蹲虎而得名,并说:“然观其岩壑之势,出于天成,疑先有是丘,而阖闾因之以葬也。”清乾隆帝弘历也表示赞同:“本来岩壑擅天成,虎踞偏称金气精。”

    虎丘,位于苏州古城西北角的虎丘山风景名胜区,距市中心5公里,已有二千五百多年悠久历史,素有“吴中第一名胜”的美誉,时吴王阖闾在此修城建都,死后墓地即在虎丘。而后秦始皇曾登丘览胜;西楚霸王项羽又在此率8000子弟起兵反秦;唐代大诗人白居易任苏州刺史时,曾凿山引水,并修七里堤,使虎丘景致更为秀美。宋代诗人苏轼曾经说过:“到苏州而不游虎丘,诚为憾事。”因此虎丘成为旅游者的神往之地。

    虎丘山被古人称为“吴中第一名胜”,它气势雄奇,景『色』幽绝,而且还有着众多的神话传说。

    虎丘山最出名的为“剑池”。“虎丘剑池”四个笔力遒劲的大字,为唐代大书法家颜真卿所书,题刻于“别有洞天”的圆洞旁边。进入洞门,顿觉“池寒生寒气,空山剑气深”,气象为之一变。两壁陡峭的石崖,拔地而起,锁住一池绿水。右崖左壁有篆文“剑池”二字,相传乃东晋书圣王羲之所书。池形狭长,南稍宽而北微窄,颇似一把平放着的宝剑。有人认为这就是“剑池”得名的原因,但更多人认为其得名来源于一个传说。这个传说说,阖闾生前爱剑,下葬时以“扁褚”、“鱼肠”等三把宝剑陪葬,故称“剑池”。这与《艺文类聚》中“阖闾葬于国之西北,穿土为山,积壤为丘,发王郡之士十万人,共治十里。使象摙(liàn)土凿池,四周水深丈余。桐椁三重,澒(hong)为池。池广六十步,黄金珠玉为凫雁,扁褚之剑,鱼肠三千在焉,葬三日,金精上扬,化为白虎踞坟”的记载是相符的。

    有学者认为,剑池是为了掩护吴王墓而设计开凿的。墓的后门很可能存在某种秘密。

    还有人认为,吴王夫差建墓时,为了防止千余工匠泄漏其中的秘密机关,以邀请饮酒观赏鹤舞为名,将他们全部杀死在剑池外侧一块平坦的大盘石上。工匠们的鲜血流在盘石上,浸渍渗透,与岩石融合,年久不褪。这就是今日名为“千人石”上带暗紫『色』斑驳影痕的缘由。

    相传,吴国灭亡后的数百年间,越王勾践、秦始皇、东吴孙权,曾先后来此探宝求剑,结果都一无所获,徒劳而返。

    以上均系传说,其真实『性』不敢妄下断语。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尽管吴王墓处于风景名胜的掩映之下,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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