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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史-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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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札萨克,直接归将军副都统管辖。对新疆:有伊犁将军,统辖参赞、领队、办事、协办诸大臣,分驻南北路各城。对西藏,有驻藏办事大臣一人,帮办大臣一人,分驻前后藏。宣统三年,裁帮办大臣,设左右参赞。左参赞与驻藏大臣,同驻前藏;右参赞驻后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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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7章 学校选举() 
中国选举之法,从唐到清,可以称为科举时代。这时候的选举,并非没有别一条路,而其结果,总是科举独盛。

    明初是学校、科目、荐举,三途并用,而太祖看得学校很重。其制:国学名国子监。南北二京俱有。肄业于国子监的,谓之“监生”,而其中又有举监、举人。贡监、生员。荫监、品官子弟。例监损赀。起景帝时。之分。

    府州县皆立学,府置教授一,训导四,生员四十人。州置学正一,训导三,生员三十人。县置教谕一,训导二,生员二十人。其增广于定额之外的,谓之增广生员。前此所设,得食彛诺模街畯'膳生员。后来增广亦有定额,更于定额之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的,谓之附学生员。生员入学,初由巡按御史布按两司和府州县官。英宗正统元年,专置提学官,以三年为一任。三年之中。考试两次。一次第其优劣,分为六等,谓之岁考。有科举的年份,又考试一次,取列一二等的,得应乡试,谓之科考(生员之额既多,初入学的,都称附学生员。岁科两考,名次高的,才得为彛旁龉闵保J孔硬辉胙У摹Mǔ莆C鞒⒀ё钍ⅲ菹刂猓钗浪嘟粤⒀АS钟凭俚模匦胂仍谘1弦担F鸺遥梢圆挥煽凭佟L媸焙颍杂诠В⒅亍!八窘讨伲匮£人蕖!惫嬖蛞嗉瓯浮9魃粤钇浞指爸钏荆认袄羰拢街袄录嗌薄:槲涠辏⒕∵由娜宋颊床炝绞辜安我楦笔官菔碌裙佟F湮姆酱罄舻挠榷唷6ㄚ芍。喑鲇诖恕>统5鞯模嗟梦菹亓芬韵鹿佟H弧耙辉俅螅咳找嬷兀鼍偎旆希俟比找媲帷!士伤谥蛄髌方ハG沂褚嗟迷敝匀爰啵街裆辔街⌒恪6嗌媲帷薄S谑峭μе校偌唷⒐奔唷⒁窦嗟龋驮嗌錾碛指鞑幌嗤6偃松保喽疾辉溉爰啵Ь陀忻奘盗恕U飧鲎杂捎诳颇恐疲匾丫谩K悦魈嬉桓鋈说某缰匮#荒芡旎亍

    其科举之制,亦是但有进士一科。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子、午、卯、酉之年,在直省考试,谓之“乡试”,中式的谓之“举人”。明年,到京师去,应礼部的考试,谓之“会试”。都分三场,所试如上所述。中式的更由天子廷试,对策。分一、二、三甲。一甲三人,谓之“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试同进士出身。其经义的格式,略仿宋朝的经义。然有两特别之点:(一)须“用古人语气为之”。(二)“体用排偶”。所以谓之“八股”。这种奇怪的文体,也有个发生的缘故。因为考试时候,务求动试官之目。然应考的人多,取录的人少。出了题目,限定体裁,无论怎样高才博学的人,也不敢说我这一篇文章,一定比人家做得好。而又定要动试官之目,就只有两种法子:(1)是把文章做得奇奇怪怪,叫试官看了,吃其一吓,不敢不取。(2)是把文章做得很长,也是吓一吓试官的意思。——这两种毛病,是宋朝以来就极盛的。要限制这种弊病,就于文章的格式上,硬想出种种法子:第(一)种办法,就是所以豫防(1)的弊病。第(二)种办法,则是所以豫防(2)的弊病的。因为要代古人说话,就是限定了,只准说某时代某一个人的话。其所说的话,就有了一定范围。自然不能十分奇怪,散文可以任意拉长(所谓汗漫难知”),骈文却不容易。然而文体却弄得奇怪不堪了。

    清朝的学校选举制度,大抵沿明之旧。所不同的,则二场不试论判,及诏、诰、表,而于头场试四书文三篇,五言试帖诗一首。二场试五经文三篇。三场试策五道。乡会试同。殿试策一道。此外康熙十八年,乾隆元年,曾举行博学鸿词科。光绪二十九年,又曾举行经济特科,则系前朝制科十之类。参看第三篇下第三章第二节。

    明清的科举制度,有可评论者两端。其(一)学校科目,历代都是两件事。明朝令应科目的必由学校,原是看重学校的意思。然其结果,反弄得入学校的,都以应科举为目的,学校变成科举的附属品。——入学校的目的,既然专在应科举,而应科举的本事,又不必定要在学校里学;则学校当然可以不入。到后来,学校遂成虚设。生员并不真正入学,教官也无事可做。其(二)唐宋时代的科举,设科很多。参看第二篇下第三章第二节,及第三篇下第五章第二节。应这时代的科举,一人懂得一件事就行了。这是可能的事情。从王荆公变法之后,罢“诸科”而独存“进士”,强天下的人而出于一途,已经不合理了。然而这时候,进士所试的只是经义、论、策。经义所试的,是本经、兼经。一人不过要通得一两经,比较上还是可能的事情。到明清两朝,则应科举的人:(一)于经之中,既须兼通《四书》、《五经》。(二)明朝要试论、判、诏、诰、表,清朝要试试帖诗,这是唐宋时“制科”和“诗赋进士科”所试的事情,一人又要兼通。(三)三场的策,前代也有个范围的(大抵时务策居多)。明清两朝,则又加之以经子,更其要无所不通。这种科举,就不是人所能应的了。法律是不能违反自然的。强人家做不能做的事情,其结果,就连能做的,人家也索性不做。所以明清两朝的科举,其结果,变成只看几篇《四书》文,其余的都一概不管;就《四书》文也变成另外一种东西,会做《四书》文的人,连《四书》也不必懂得的。于是应科举的人,就都变做一物不知的。人才败坏,达于极点了。戊戌变法,曾废八股,以策论经义试士。孝钦垂帘之后,仍复八股。辛丑回銮,又废八股,试策论经义。一九○五年,遂废科举。其事无甚效果,不足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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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8章 兵制() 
明朝的兵制,和唐朝的府兵,最为相像。其制:系以“卫”、“所”统兵,而以“都督府”和“都司”,统辖卫所。——凡都司,都属于都督府,但卫所亦有属都督府直辖的。其编制:以百二十人为一百户,千二百人为一千户,五千六百人为一卫。中、左、右、前、后五军都督府,设于京城。有左右都督、同知、佥事。都司有都指挥使。卫有卫指挥使。千户所有正副千户。百户所有百户。每百户之下,设总旗二名,小旗十名。自卫指挥使以下,官多世袭;其军士亦父子相继。凡卫所的兵,平时都从事于屯田。有事则命将统带出征;还军之后,将上所佩印,兵亦各归卫所。统率之权,在于都督府;而征伐调遣,则由于兵部。天子的亲军,谓之“上直卫”。此外又有南北京卫,都以卫所之兵调充。凡此,都和唐朝的兵制,极相像的。但是后来,番上京师的“三大营”,既然腐败得不堪;而在外的卫所,亦是有名无实。

    清朝的兵制,则初分“旗兵”、“绿营”,后来有“勇营”,再后有“练兵”。末年又仿东西各国,行“征兵”之制。

    旗兵分满洲八旗、蒙古八旗、汉军八旗。满洲八旗太祖时就有。其初但分正黄、正白、正红、正蓝四旗。后来兵多了,才续添出镶黄、镶白、镶红、镶蓝。蒙古、汉军八旗,则均系太宗时所置。每旗置都统一,副都统二。凡辖五参领,一参领辖五佐领,一佐领辖三百人。入关之后,八旗兵在京城的,谓之禁旅八旗,仍统以都统副都统。驻守各处的,谓之驻防八旗,则统以将军副都统。八旗兵都系世袭。一丁受饷,全家坐食。其驻防各省的,亦都和汉人分城而居。尚武的风气,既已消亡,而又不能从事生产。到如今,八旗生计,还成为一个很困难的问题。

    绿营则沿自明朝,都以汉人充选,用绿旗为标帜,以别于八旗,所以谓之绿营。皆隶于提督、总兵。总兵之下,有副将、参将、游击、都司、守备、千总、把总、外委等官。提镇归督抚节制。督抚手下,亦有直接之兵,谓之督标、抚标。其兵有马步之别。

    乾隆以前,大抵出征则用八旗,平定内乱,则用绿营。川楚教民起后,绿营旗兵,都毫无用处,反藉乡兵应战。于是于绿营之外,另募乡民为兵,谓之练勇。太平军起后,仍藉湘淮军平定。于是全国兵力的重心,移于勇营(勇营的编制,以百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马队以五十人为一哨,五哨为一营。水师以三百八十八人为一营)。法越之役,勇营已觉得不可恃,中日之战,更其情见势绌了。

    于是于勇营之外,挑选精壮,加饷重练,是为练军。各省绿营,亦减其兵额,以所省的饷,加厚饷额,挑选重练。

    练军之中,最著名的,为甲午战后所练的武卫军。分中、左、右、前、后五军,都驻扎畿辅。而其改练新操最早的,则推湖北的自强军。张之洞总督湖广时所练。

    征兵之制,实行于一九○七年。于各省设督练公所,挑选各州县壮丁,有身家的,入伍训练,为常备兵。三年,放归田里,谓之续备兵。又三年,退为后备兵。又三年,则脱军籍。其军官之制,分三等九级。上等三级,为正副协都统,中等为正副协参领,下等为正副协军校。

    水师之制,清初分内河、外海。江西、湖南、湖北战船,属于内河。天津、山东、福建战船,属于外海。江、浙、广东,则两者兼有。以水师提督节制之。太平军起后,曾国藩首练水师,以与之角逐,遂成立所谓长江水师。而内河水师亦一变。事平以后,另练南北洋海军,而外海师之制亦一变。从前《广智书局》出有夏氏所著《中国海军志》一册。于清代海军沿袭,叙述颇详,可供参考。又甲午以前海军情形,亦散见《东方兵事纪略》、《中东战纪》两书中。

    火器沿革,见《明史》卷九十二,和《清朝全史》第十四第三十七两章。文长不能备录,可自取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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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9章 法律() 
明清两朝的法律,也是一贯的。日本织田万说:

    支那法制,与国民文化同生。悠哉久矣,唐虞三代,既已发布成文法(《尚书·舜典》之“象以典刑”云云,即当时成文法制定之证)。至编纂法典,在春秋战国时代。魏李悝作法经六篇,是为法典之嚆矢。秦商鞅改法为律,汉萧何据之,成律九章。……尔后历朝皆有刑律之编纂;至于后世,益益完备。……至行政法典,起原何时,殊难确定。要其大成,端推唐代。唐作《六典》,载施政之准则,具法典之体裁,为后代之模范。以视汉以来之所谓律,所谓令,所谓格,所谓式者,大有殊焉(《六典》作于开元十年,经十六年而始成。为卷三十。曰六典者,理典,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也)。明及清之会典,以之为蓝本焉。

    由是观之,支那古来,即有二大法典:一为刑法典,一为行政法典。清国蹈袭古代遗制,……用成《大清律》及《大清会典》二书:二书所载,为永久不变之根本法。其适用之界限颇宽。且其性质以静止为主,不能随时变迁。故于法典之外,为种种成文法,以与时势相推移。详其细目,以便适用;而补苴法典之罅漏。……《清国行政法》,据法学研究社译本。

    这几句话,于中国法律的沿革,说得很为清楚。便是:(一)中国历代的所谓法典,只有行政法、刑法两种。(二)而这两种法典,只有唐、明、清三代编纂的较为整齐。

    法律要随时势为变迁。中国历代,变更法律的手续太难;又当其编纂之始,沿袭前代成文的地方太多,以致和事实不大适合,于是不得不补之以例。到后来,则又有所谓案。法学家的议论大抵谓“律主于简,例求其繁”,“非简不足以统宗,非繁不足资援引”,“律以定法,例以准情”。这也是无可如何之势。但是例太多了,有时“主者不能遍览”,人民更不能通晓,而幕友吏胥等,遂至因之以作弊。这正和汉朝时候,法文太简,什么“比”同“注释”等,都当作法律适用,弊窦相同。参看第二篇上第八章第五节。都由法律的分类,太觉简单,不曾分化得精密的原故。

    明朝的刑法,就是所谓《大明律》,“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行天下”。详见《明史》卷九十三。当草创之初,律令总裁官李善长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太祖从其言。”所以《明律》的大体,是沿于《唐律》的。其诸律的总纲,谓之名例律,冠于篇首。此外则分吏、户、礼、兵、刑、工六律。其刑法,亦分笞、杖,徒、流、死五等。五刑之外,又有充军和凌迟。凌迟以处大逆不道者。充军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各等。又有“终身”和“永远”之别。

    清朝的法律,编纂于顺治三年,全以《明律》为蓝本。名《大清律集解附例》。康熙十八年,命刑部:“律外条例,有应存者,详加酌定,刊刻通行。”名曰《现行则例》。二十八年,御史盛苻升奏请以现行则例,载入《大清律》内。诏以尚书图纳、张玉书等为总裁。至四十六年,缮写进成,“留览”而不曾“发布”。雍正元年,诏大学士朱轼、尚书查郎阿等续成之。至五年而全成,名曰《大清律集解附例》。高宗即位,命律例馆总裁三泰等,更加考正。五年,纂入定例一千条,公布施行。自此以后,合律和条例为一书,遂称为《大清律例》。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有律例馆,附属于刑部。届修纂之年,则由刑部官吏中,任命馆员,事终即废。参看《清国行政法》第一篇第二章。其律分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大目。刑分笞、杖、徒、流、死。五刑之外,又有凌迟,充军,与明同。而凌迟之外,又有枭示。较充军更重的,则发至黑龙江等处,给戍兵为奴,谓之发遣。充军分附近、边卫、边远、极边、烟瘴五等。

    司法的机关,除各级行政官都兼理刑狱外,在内则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并称为三法司。刑部受天下刑名,都察院司纠察,大理寺主驳正。明清两代,都是如此。亦系慎重刑狱之意。而明朝最野蛮的制度,则系镇抚司、锦衣卫、东西厂,并起而操刑狱之权,其略已见上篇第二章第一节。详见《明史》卷九十五。清朝时候,对于八旗,本来不设治民之官,所以其刑狱,亦由将军副都统兼管(八旗包衣,由内务府审理)。外藩如蒙古等的诉讼,则各由该部长自理。不服上诉,则在理藩院。这个都可称为特别审判。

    五刑之制,定于隋代。虽然远较秦汉时代的法律为文明,而比诸近世的法律,则尚不免嫌其野蛮。且如裁判制度,诉讼手续等,亦觉其不完备。所以从海通以后,各国借口于我国的法律不完,遂都在我国施行领事裁判权。末年有改良法律之议。乃将枭示、凌迟删除,军遣、流、徒,改为作工。笞、仗,改为罚金。又编订《刑律》、《民律》、《商律》和《刑民事诉讼法》。且拟改良审判制度。然均未及实行。参看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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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0章 赋税制度(上)() 
明初赋役的制度,却较历代为整齐。这个全由于有“黄册”和“鱼鳞册”之故。明朝田赋,仍行两税之法。分为夏税秋粮。其征收之额,官田每亩五升三合五勺。民田减二升。租田八斗五合五勺。芦地五合三勺四杪。草塌地三合一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役法:民年十六为成丁;成丁而役,六十而免。役有以户计的,谓之甲役。以丁计的,谓之徭役。出于临时命令的,谓之杂役。亦有力役雇役的区别。黄册的编造,起于洪武十四年。“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甲首一人,董一里之事。先后以丁粮多寡为序,凡十年一周,曰‘排年’。在城曰坊,近城曰厢,乡都曰里。里编为册。册首总为一图。鳏寡孤独不任役者,附十甲后为畸零。僧道给度牒。有田者,编册如民科,无田者亦为畸零。每十年,有司更定其册,以丁粮增减而升降之。册凡四:一上户部,其三则布政司府县各存一焉。上户部者册面黄纸,故谓之黄册。”鱼鳞册之制,则起于洪武二十年。“黄册以户为主,详具旧管,新收,开除,实在之数,为四柱式。鱼鳞图册,以土田为主,诸原坂,坟衍,下隰,沃瘠,沙卤之别毕具。鱼鳞册为经,土田之讼质焉。黄册为纬,赋役之法定焉。”

    黄册是有田有丁的,一查黄册,便可知道这一家有多少丁,多少田。而田的好坏,以及到底是谁所有,又可把鱼鳞册核对。据此以定赋役,一定可以公平的了。但是到后来,鱼鳞册和黄册,都糊涂不堪(鱼鳞册甚且没有。黄册因要定赋役之故,不能没有,然亦因和实际不合,不能适用。有司“征税编徭”,乃自为一册,谓之“白册”)。据了鱼鳞册,找到了田,因无黄册之故,无从知田为何人所有。白册上头,载了某人有田,某人无田;某人田多,某人田少;也无从考核其到底是否如此。因为无鱼鳞册,不知其田之所在,无从实地调查之故。于是仍旧弄得穷的人有税而无田,富的人有田而无税。“无税的田”的税,不是责里甲赔偿,便是向穷民摊征。而国课一方面,也大受影响。历代承平数世,垦田和岁入的数目,都要增加的,独有明朝,则反而减少。洪武二十六,即一三九三年,天下垦田八五○七六二三顷六八亩。弘治十五年,即一五○二年,反只四二二八○五八顷。于是有丈量之议,起于世宗时。然实行的不过几处,神宗时,张居正当国,才令天下田亩,通行丈量,限以三年毕事。于是“豪猾不得欺隐,里甲免赔累,小民无处粮”,赋税之制,总算略一整顿。但是明初量地的弓,本有大小之不同。这一次,州县要求田多,都用小弓丈量,人民亦受些小害。其役法,则弄得名存实亡而后已。案力役之法,本来不大合理。与其课以力役,自不如课以一种赋税,而官自募役之为得当。但自唐宋以来,除王荆公外,总不能爽爽快快,竟行募役。而到后来,辗转变迁,总必仍出于雇役而后已,这也可见事势之所趋,不容违逆的了。明初的役法,本来是银差力差,银差即雇役。各从其便的。当时法令甚严,“额外科一钱,役一夫者,罪至流徙”。所以役法还算宽平。后来法令日弛,役名日繁,人民苦累不堪。于是有“专论丁粮”之议。英宗正统初,佥事夏时,行之于江西,役法稍平。神宗以后,又行“一条鞭”之法。总计一州县中,人民应出的租税,和应服徭役的代价,一概均摊之于田亩,征收银两。而一切差役,都由官自募。这便竟是普加一次田赋,而豁免差役了。主张田税和差役,不可并为一谈的人,不过说“徭役应当由富人负担的,有田的人,未必就是富人。所以力役的轻重,应当调查人户的贫富另定。”然而贫富的调查,决难得实,徒然因此生出许多扰累来。傥然征税能别有公平之法,不必尽加之于田亩,自然是很好的事情。若其不然,则与其另行调查人户的贫富,以定力役,还无宁多征些田税而免除力役,让有田的负担偏重一点,因为傥使不然,徒然弄得农民的受害更甚。

    鱼鳞册和黄册是一种良法;一条鞭则出于事势之自然;所以都为清代所遵循。清朝户口之法,其初系五年一编审。州县造册申府,府申司,司申督抚,督抚以达于部。以一百十户为一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十户为一甲。甲系以户,户系以丁。民年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计丁出赋,以代力役,都和明制相同。康熙五十二年,诏嗣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丁赋之额,一以五十年册籍为准。雍正间,遂将丁银摊入地粮。于是乾隆初,停五年编审之制,民数凭保甲造册。保甲之法:以十户为一牌,十牌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有长。每户发给印单,令其将姓名职业人数,都一一书写明白。每年十一月,随谷数奏报。八旗户口,三年一编审。由将军、都统、副都统饬属造册送部。田税亦分夏税,秋粮。当编审未停以前,州县亦有黄册和鱼鳞册,用一条鞭法征收。编审停后,就只剩一种鱼鳞册了。清朝征税之制,又有一种“串票”。写明每亩应征之数,交给纳户,以为征收的凭据。其法起于顺治十年。初用两联,官民各执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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