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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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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hnBright(1811—1889),英国政治家

    进口关税下周将继续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而对纺织品开征出口关税也符合我国的长远利益。

    ——金人庆,原中国财政部部长

    直至今天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里,贸易壁垒仍然存在并演变出新的、更多的难以捉摸的形式,同时对各国经济贸易发展产生直接和间接的深刻影响。历史上,关税是最早的也是最基本的一类贸易壁垒,早在欧洲古希腊、雅典时代就已经出现了关税。长期以来,各国都把关税作为调节进出口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时期,可以通过降低关税、免税、退税来鼓励商品出口,通过税率的高低来调节进口。二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关税有大幅度下降,但是关税仍然被作为限制某些商品如纺织品、轻工产品进口的重要手段。目前,各种贸易措施已达1000多项,从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型:关税措施、非关税限制进口措施以及鼓励出口与出口管制措施。

    15。1。1关税的概念

    关税(CustomsDuty,tariff),是指进出口商品通过本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根据海关税则,向本国进出口商所征收的一种税收。它是一种最重要、最常用的限制贸易的手段。

    理解关税这一概念,需注意如下三点:(1)征收关税的领域:进出关境的商品。关境是由海关管辖的边境,是海关征收关税和执行海关法令和规章的区域范围。一般说来,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关境就设置在国境线上。但是,在建立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经济特区的情况下,进出自由港、自由贸易区等经济特区的商品不征收关税,此时关境小于国境,关境移至这些经济特区与国内其他地区交界处。另外,在与其他一些国家缔结关税同盟的情况下,参与同盟的国家,其内部的商品可以自由流通,海关只对进出同盟国以外的商品征收统一的关税,此时关境大于国境,关境移至同盟国与其他国家的交界处。(2)征收关税的机关:海关。海关是国家设立的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机构。它的主要职责是依照国家有关的政策、法令和规章监管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并编制海关统计和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征收关税是海关的重要任务之一。(3)征收关税的对象:本国的进出口商(除过境税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15。1。2关税的性质与特点

    1。关税的性质

    关税作为国家税收的一种,与任何其他税收一样,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管理社会经济和国民生活的一种手段,因此,它具有如下共同性质:(1)强制性。关税由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和法律强制征收,纳税人必须依法纳税,否则就会受到法律制裁。(2)无偿性。国家征收关税后即交入国库,成为国家的财政收入,无须付给纳税人任何补偿。(3)固定性。关税的征收按国家规定的税法税则计征,税率相对固定,不能随意改动。

    2。关税的特点

    关税除具有一般税收的共性之外,作为一个单独的税种,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税收的不同特点:(1)关税是一种间接税。它与以纳税人的收入和财产作为征税对象的直接税不同,关税是以进出口商品为征税对象,属于商品流通过程中征税,纳税人可以将关税额作为成本的一部分加到商品价格上,最后转嫁给消费者。(2)关税是对外政策的手段。关税的最大特点在于它的涉外性,与世界各国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主权国家常以关税为手段来体现其对外政策,把它作为进行国际经济、政治斗争的手段。

    15。1。3关税的职能(作用)

    从关税的性质和特点可以看出,关税主要有如下职能(作用):

    1。增加财政收入

    关税征收以后即交入国库,成为该国财政收入。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工业还不够发达,除土地税以外,其他税源有限,征收关税主要是为了财政收入。当时欧洲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出口税。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其他税源增加,关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下降,关税的财政收入作用相对降低。现在只有少数财政极为困难的发展中国家,仍把关税作为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但是无论征收关税的目的如何,它客观上都起到了增加财政收入的作用。

    2。对国内经济的保护

    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等于提高其进口成本,并相应提高销售价格,以此削弱其与本国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保护国内同类或相近产品的生产与发展。对某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可以防止国内紧缺物资外流,保护国内资源。关税这种对国内经济的保护作用,已成为当前关税的主要作用。

    3。对国内经济的调节

    利用关税率的高低或减免,调节某些商品的进口和出口数量,调节国内价格,保护国内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通过征收临时进口附加税,以减少进口数量和外汇支出,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4。开展对外经济斗争和建立友好经济关系

    由于关税的高低会影响到对方国家的外贸规模和国内生产的发展,涉及对方国家的经济利益,因此可以利用优惠关税,作为争取友好贸易往来、改善国际关系的手段;也可以利用关税壁垒作为限制对方进口或惩罚对方的手段;也可以利用差别关税,在对外贸易谈判时,以不同的税率为条件,作为迫使对方让步、开拓国外市场的手段。

    需要注意,关税在具有积极作用的同时,如利用不当,也可能产生消极作用。例如,如果对某种产品不适当的长期保护,形成没有竞争的环境,有可能使生产这种产品的企业缺乏提高技术改进生产的动力,养成依赖性,长期居于落后水平。

15。2 关税的种类() 
15。2。1按征收的对象或商品的流向分类

    按征收的对象或商品的流向分类,关税可分为: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ImportDuties)

    进口税,是进口国家的海关在外国商品进入时,根据海关税则对本国进口商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又称正常关税(NormalTariff)或进口正税。

    进口税是关税中最主要的税种,在限制外国商品进口,保护本国生产和市场方面具有很明显的作用。一般而言,税率越高,其保护程度越强。

    进口税是一国推行保护贸易政策所实施的一项重要措施。通常所说的关税壁垒,实际上就是对进口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以此提高其成本,削弱其竞争力,从而起到限制进口、保护国内工业的作用。各国进口税税率的制定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从有效保护和经济发展出发,应对不同商品制定不同的税率。一般的说,进口税税率随着进口商品加工程度的提高而提高,即工业制成品税率最高,半制成品次之,原料等初级产品最低甚至免税;同时,对于国内紧缺而又急需的生活必需品和机器设备予以低关税或免税,而对国内能大量生产的商品或奢侈品则征收高关税。同时,进口税也是一国推行对外政策的一项重要手段。一些国家根据政治经济关系的需要,会对来自不同国家的同一种商品实行不同的税率。

    一般说来,进口税可以分为三类:(1)普通税。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任何关税互惠贸易条约或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普通税税率最高,一般比优惠税率高1—5倍,少数商品甚至高达10倍、20倍。目前仅有个别国家对从极少数(一般是非建交)国家的进口商品实行这种税率,大多数国家只是将其作为其他优惠税率减税的基础。因此,普通税率并不是被普遍实施的税率。(2)最惠国税。最惠国税适用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也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之间在正常贸易下必须给予的关税待遇。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方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方对方。最惠国待遇的主要内容是关税待遇。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加入了签订有多边最惠国待遇条约的世界贸易组织,或者通过个别谈判签订了双边最惠国待遇,因此最惠国税实际上已成为正常的关税。但是,最惠国税率并非是最低税率。在最惠国待遇中往往规定有例外条款,如在缔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或有特殊关系的国家之间规定更优惠的关税待遇时,最惠国待遇并不适用。例如,美国规定羽毛制品的进口,普通税率为60%,最惠国税率为4。7%。(3)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这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出口贸易的发展。

    2。出口税(ExportDuties)

    出口税,是指出口国海关在本国商品输出时对本国出口商所征收的关税。

    通常,征收出口税的目的主要有:(1)增加财政收入。特别是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更是如此。(2)保护国内生产。一是针对某些出口的原料征收,以保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原材料资源供给;二是为了维护本国经济利益,限制外国跨国公司在国内低价收购产品而设置;三是防止无法再生的资源逐渐枯竭。(3)保障国内市场的供给。一些国家为了减少出口,保障国内供给,抑制通货膨胀,稳定国内经济,对一些消费品征收出口税。(4)转嫁开发费用。为了转嫁开发和生产垄断产品所需的费用,同时又不影响该产品出口,对独占产品出口课征,如巴西对咖啡、古巴对烟草、智利对硝石都要征收相应的关税。(5)平衡国际收支(减少贸易顺差)。征收出口税的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多数以燃料、原料或农产品为对象。

    3。过境税(TransitDuty)

    过境税,又叫通过税或转口税,是指一国海关对通过其关境再转运到第三国的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

    过境税在重商主义时期盛行于欧洲各国,其目的主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税种的增加,到19世纪后半期,大多数国家相继废除了过境税。

    二战后,关贸总协定规定了“自由过境”的原则。目前,大多数国家对过境商品只征收少量的签证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15。2。2按征税的目的分类

    按照征税的目的分类,关税可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RevenueTariff,RevenueCustomsDuties)

    财政关税是以增加国库收入为主,以保护国内产业为辅。它作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的渠道,以财政收入为目的。

    2。保护关税(ProtectiveCustomsDuties)

    保护关税是以保护产业为主,国库收入为辅。

    保护关税最初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幼稚产业。但自20世纪30年代世界经济大萧条以来,保护关税已不仅用于保护国内幼稚产业,对一般成熟产业(美国的纺织、钢铁业等)也加保护,如所谓运用关税以安定国民生活的关税社会政策。

    15。2。3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情况分类

    根据区别对待的原则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关税又可分为进口附加税、差别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税。

    1。进口附加税(ImportSurtax)

    进口附加税,是指对进口商品在征收正常关税之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

    为了把正常的进口关税与这种额外加征的关税相区别,通常称前者为正常关税或进口正税;而称后者为特别关税或进口附加税。

    进口附加税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措施,它是在特定情况下非正常实施的。其目的主要有是: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防止外国商品低价倾销;对某个国家实行歧视或报复等。这也是公平贸易原则要求的。

    进口附加税不同于进口税,在一国的《海关税则》中并不能找到,也不像进口税那样受到世界贸易组织的严格约束而只能降不能升,其税率的高低往往视征收的具体目的而定。它是限制商品进口的重要手段,在特定时期有较大的作用。以美国为例,1971年美国出现了自1893年以来的首次贸易逆差,国际收支恶化。为了应付国际收支危机,维持进出口平衡,美国总统尼克松宣布自1971年8月15日起实行新经济政策,对外国商品进口在一般进口税上再加征10%的进口附加税,以限制进口。

    一般说来,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的情况较少,大多数情况是针对个别国家和个别商品征收进口附加税。这类进口附加税中最常见的是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此外,还有紧急关税、惩罚关税和报复关税。

    (1)反倾销税(Anti…dumping)。它是指对实行倾销的进口货物所征收的一种临时性进口附加税。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在于抵制商品倾销,保护本国产品的国内市场。因此,反倾销税税额一般按倾销差额征收,由此抵消低价倾销商品价格与该商品正常价格之间的差额。

    (2)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3)紧急关税(EmergencyTariff)。它是为消除外国商品在短期内大量进口对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当短期内外国商品大量涌入时,一般正常关税已难以起到有效保护作用,因此,需借助税率较高的特别关税来限制进口,保护国内生产。例如,1972年5月,澳大利亚受到外国涤纶和棉纶涤纶进口的冲击,为保护国内生产,决定征收紧急关税,在每磅20澳分的正税外,另加征每磅48澳分的进口附加税。

    由于紧急关税是在紧急情况下征收的,是一种临时性税,因此,当紧急情况缓解后,紧急关税必须撤除,否则会受到别国的关税报复。

    (4)惩罚关税(PenaltyTariff)。它是指出口国某商品违反了与进口国之间协议,或者未按进口国海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时,进口国海关对该进口商品征收的一种临时性的进口附加税。例如,1988年日本半导体元件出口商因违反了与美国达成的自动出口限制协定,被美国征收100%的惩罚关税。又如,若某进口商虚报成交价格,以低价报关,一经发现,进口国海关将对该进口商征收特别关税作为罚款。

    (5)报复关税(RetaliatoryTariff)。它是指一国为报复它国对本国商品、船舶、企业、投资或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不公正待遇,对从该国进口的商品所课征的进口附加税。通常在对方取消不公正待遇时,报复关税也会相应取消。然而,报复关税也像惩罚关税一样,易引起他国的反报复,最终导致关税战。例如,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美国和欧洲联盟就农产品补贴问题发生了激烈的争执,美国提出一个“零点方案”,要求欧盟10年内将补贴降为零,否则美国除了向农产品增加补贴外,还要对欧盟进口商品增收200%的报复关税。欧盟也不甘示弱,扬言反报复。双方剑拔弩张,若非最后相互妥协,就差点葬送了这一轮谈判的成果。

    征收进口附加税主要是为了弥补正税的财政收入作用和保护作用的不足。由于进口附加税比正税所受国际社会约束要少,使用灵活,因而常常会被用作限制进口与贸易斗争的武器。过去,我国在合理地、适当地应用进口附加税的手段方面显得非常不足。比如,因长期没有自己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不能利用反倾销税和反贴补税来抵制外国商品对我国低价倾销,以保护我国同类产品的生产和市场。直到1997年3月25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才使我国的反倾销、反补贴制度法制化、规范化。

    2。差价税(VariableLevy)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是当本国生产的某种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的关税。

    其目的是使该种商品的税后价格保持在一个预定的价格标准上,以稳定进口国内该种商品的市场价格。

    对于征收差价税的商品,有的规定按价格差额征收,有的规定在征收一般关税以外另行征收,这种差价税实际上属于进口附加税。差价税没有固定的税率和税额,而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因此是一种滑动关税(SlidingDuty)。

    【相关链接】差价税的实践

    差价税的典型表现是欧盟对进口农畜产品的做法。欧盟为了保护其农畜产品免受非成员国低价农产品竞争,便对进口的农产品征收差价税。欧盟在征收差价税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首先,在共同市场内部按生产效率最低而价格最高的内地中心市场的价格为准,制定统一的目标价格(targetprice)。其次,从目标价格中扣除从进境地运到内地中心市场的运费、保险费、杂费和销售费用后得到门槛价格(thresholdprice),或称闸门价格。最后,若外国农产品抵达欧盟进境地的CIF(到岸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按其间差额确定差价税率。

    实行差价税后,进口农产品的价格被抬至欧盟内部的最高价格,从而丧失了价格竞争优势,欧盟则借此有力地保护了其内部的农业生产。此外,对使用了部分农产品加工成的进口制成品,欧盟除征收工业品的进口税外,还对其所含农产品部分另征部分差价税,并把所征税款用做农业发展资金,资助和扶持内部农业的发展。因此,欧盟使用差价税实际上是其实现共同农业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保护和促进了欧盟内部的农业生产。

    3。特惠税(PreferentialDuty)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对来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进口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使用特惠税的目的是为了增进与受惠国之间的友好贸易往来。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特惠税最早开始于宗主国与殖民地及附属国之间的贸易,最有名的互惠的特惠税典型是英联邦特惠制。它是英国确保获取廉价原料、食品和销售其工业品,排挤其他国家侵入英国殖民地市场,垄断其殖民地、附属国市场的工具。

    目前,仍在起作用的且最有影响的非互惠的特惠税典型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洛美协定》是欧盟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海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优惠关税。第一个《洛美协定》于1975年2月签订,60多个受惠国的全部工业品和99。5%的农产品享受优惠。洛美协定国家间实行的这种关税是世界上最优惠的一种关税:一是优惠范围广,几乎包括所有的工业产品和农产品;二是优惠幅度大,列入优惠的产品全部免税进口。它有力地促进了欧盟和这些国家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发展。

    4。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

    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包括某些初级产品)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一种关税优惠制度。

    普遍性、非歧视性和非互惠性是普惠制的三项基本原则。普遍性是指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的普遍的关税优惠待遇;非歧视性是指应使所有发展中国家都无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待遇;非互惠性即非对等性,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作出特殊的关税减让而不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待遇。

    普惠制的目的是通过给惠国对受惠国的受惠商品给予减、免关税优惠待遇,使发展中的受惠国增加出口收益,促进其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加速国民经济的增长。

    普惠制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长期斗争的成果。从1968年联合国第二届贸发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至今,普惠制已在世界上实施了30多年。目前,全世界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普惠制待遇,给惠国则达到31个,分别是:欧洲联盟20国(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爱尔兰、希腊、西班牙、葡萄牙、丹麦、奥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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