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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3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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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额的分配办法主要有:(1)公开拍卖;(2)先入为主;(3)固定参数;(4)私下拍卖。
此外,实践中,配额还有以下分配方法:
配额许可证——在进口商之间分配配额,或在实际进口发生之前根据进口国要求的数量发放许可证。这包括两种方法:建立在先来先服务基础上的许可制度;当进口需求超过可得到的数量时,按比例减少许可证要求。
历史性原则法——在进口国之间分配配额,或发放许可证,主要考虑该种产品的先前的进口国。国营贸易企业的进口——进口配额完全或主要分配给进口(或由中间商直接控制的进口)该种产品的国营贸易企业。
生产者集团或联合体——进口配额完全或主要分配给进口(或由中间商直接控制的进口)该种产品的生产者集团或联合体。
其他——没有明确包括在以上的任何一类的管理方法。
混合的分配方法——没有一种占绝对地位的方法,而是包括以上所列的两种以上的方法。
没有特别注明——没有规定管理配额的方法。
2。“自愿”出口限制(VoluntaryExportRestraints)
“自愿”出口限制是指出口国家或地区在进口国的要求或压力下,通过谈判,“自动”规定某一时期内(一般为3—5年)某些商品对该国的出口限制,在规定的配额内自行控制出口,超过配额即禁止出口。
“自动”出口限制作用与进口配额制在很多方面类似,在形式上略有不同。进口配额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进口配额来限制商品的进口,而“自动”出口限制是由出口国家直接控制这些商品对指定进口国家的出口,而且从表面上看,是两个相关国家政府之间签订的协定的结果。但是,“自愿”出口限制带有明显的强制性。进口国家往往以商品的大量进口使其有关的工业部门受到严重损害,造成所谓市场混乱为理由,或以实行“有秩序的进口增长”(orderlymarketarrangement;OMA)为由,要求有关国家的出口实行“有秩序的增长”,“自动”限制商品的出口,否则就单方面强制限制进口。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国家被迫采用这种方式限制进口。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在谈判中达成了可能是建立在偏好基础上的协定,客观上也消除了报复的威胁。此外,自愿出口限制与进口配额的区别在于租的获得者不同。在配额制度下,若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拍卖活动,租往往为持有进口许可证的本国进口商获得,而在自愿出口限制下,出口国的产品供应厂商则获得了租。如果在自愿出口限制下所有的租都被外国厂商获得,则进口国有净损失。
由于这些措施是在政府之间安排的,但这种“自愿性”令人怀疑,所以一直被称为灰*域措施(grayareameasurements)。
“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1)非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这种方式不受国际协定的约束,而是由出口国迫于来自进口国方面的压力,自行单方面规定出口配额,限制商品的出口。这种方式的配额有的是由政府有关机构规定配额,并予以公布,出口商必须向有关机构申请配额,领取出口授权证书或出口许可证方可输出;有的是由本国大的出口厂商或协会组织“自愿”控制出口。(2)协定的“自愿”出口限制。这种方式通过进出口双方的谈判签订双边或多边“自愿”限制协定或“有秩序”销售协定。这些协定一般包括:配额水平、自限商品的分类、配额的融通、保护条款、出口管理规定、协定的有效期限。出口国据此实行出口许可证制或出口配额签证制自行限制这些商品的出口,进口国则根据海关统计进行检查。与关税和配额等限制形式不同。
“自愿”出口限制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对世界经济贸易有较大影响。1935年应美国政府的要求,日本纺织业同意对美纺织品出口采用“自动”限制。到了六七十年代,“自动”出口限制才逐步发展成为干预国际贸易的一种主要的非关税壁垒形式。1962年在美国的压力下签订的纺织品贸易协定是至今最典型和影响最大的多边“自动”限制协定。从1986年8月通过的第四个多边纤维协定来看,国际纺织品贸易中的自限程度仍在加深,受限商品范围也在扩大,大约影响到国际纺织品贸易的85%左右。目前,“自愿”出口限制的数目越来越多,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已进入钢铁、小汽车、彩电、电子元件、船舶、农产品、鞋类等行业。美国、日本、芬兰、挪威等国要求中国对这些国家的纺织品出口实行“自愿”出口限制,欧盟也要求中国对农产品出口实行“自愿”出口限制的政策。
3。进口许可证制(ImportLicenseSystem)
进口许可证制是指政府对进口货物的一种审批制度,即规定某些商品进口必须领取许可证,没有许可证,一律不准进口。
从进口许可证与进口配额的关系来看,进口许可证可分为两种:一是有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国家预先规定有关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限额内,根据进口商的申请,对每一笔进口货物发给进口商一定数量或金额的进口许可证。如原西德对纺织品实行进口配额制,每年分三期公布配额数量,配额公布后,进口商可提出申请,获得进口许可证后即可进口。进口配额一旦用完,当局不再发给进口许可证。二是无定额的进口许可证。即进口许可证不与进口配额相结合,国家有关政府机构预先不公布进口配额,有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只在个别考虑的基础上颁发。因为它是个别考虑的,没有公开的标准,因而给正常贸易带来更大的困难,起更大的限制进口的作用。
从进口商品许可程度上看,又可分为以下两种:一是公开进口许可证,也称一般进口许可证,即允许商品“自由进口”,随时申请,随时许可,对进口国或地区不加以限制。二是特种进口许可证,即进口商必须向进口国政府有关当局提出申请,经有关当局逐笔审查批准后才能进口。这种进口许可证,多数都指定商品进口的国别或地区。
进口许可证的主要好处是:政府可以控制每一笔进口,让不让进、进多少、从哪国进,完全由政府掌控。
4。外汇管制(ForeignExchangeControl)
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通过法令对国际结算、外汇汇率和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进行管制,以实现国际收支平衡和本国货币汇率稳定的一种制度。
外汇管制的做法可分为行政管制和成本管制两种。
行政管制,即由政府指定机构控制一切外汇交易。出口商必须把他们出口得到的外汇收入按官定汇价卖给外汇管制机关,进口商也必须在外汇管制机关按官定汇价申请购买外汇。本国货币出入境也要受到严格限制。这样,国家和有关政府机构就可以通过外汇的集中使用和控制供应进口商的外汇数量的办法来控制商品进口量、种类和国别,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
成本管制,即通过制定多种汇率,增加用汇成本和减少换汇成本,从而控制外汇支出,鼓励外汇收入。在多种汇率的情况下,对必需品进口运用较低汇率,对非必需品进口适用较高汇率,以提高其进口成本,达到限制进口作用。
所以,对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外汇管制又可以这样下定义,即国家通过对外汇买卖等外汇业务进行管制,以控制外汇供应和外汇汇率的办法来控制进口商的进口及从哪一国进口。
5。海关程序(CustomsProcedures)
海关程序本来是正常的进口货物通关程序,但通过滥用却可以起到歧视和限制进口的作用,从而成为一种有效的、隐蔽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海关对申报表格和单证作出严格要求。比如要求进口商出示商业*、原产地证书、货运提单、保险单、进出口许可证、托运人报关清单等,缺少任何一种单证,或者任何一种单证不规范,都会使进口货物不能顺利通关。更有甚者,有些国家故意在表格、单证上做文章。比如法国强行规定所提交的单据必须是法文,有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此阻碍进口。(2)通过商品归类提高税率。即海关武断地把进口商品归在税率高的税则项下,以增加进口商品关税负担,从而限制进口。例如,美国海关在对日本产卡车的驾驶室和底盘进行分类时,把它从“部件”类归到“装配车辆”类,其进口税率就相应的从4%提高到25%。又如,美国对一般的打字机进口不征关税,但将它归类为玩具打字机,则要开征35%的进口关税。(3)通过海关估价制度限制进口。海关估价制度原本是海关为了征收关税而确定进口商品价格的制度,但在实践中它经常被用做一种限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措施。进口商品的价格可以有许多种确定办法,如成交价、外国价、估算价等等。不同计价方法得出的进口商品价格高低不同,有的还相距甚远。海关可以采用高估的方法进行估价,然后用征从价税的办法征收关税。这样一来,就可提高进口商品的应税税额,增加其关税负担,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在各国专断的海关估价制度中,以“美国售价制”最为典型。美国售价制是指美国对与其本国商品竞争激烈的进口商品(如煤焦油产品、胶底鞋类、蛤肉罐头、毛手套等)按美国售价(即美国产品在国内自由上市时的批发价格)征收关税,使进口税率大幅度提高。由于受到其他国家的强烈反对,美国不得已在1981年废止了这种估价制度。(4)从进口商品查验上限制进口。即对进口商品设置繁琐复杂的查验程序,故意给进口商制造麻烦,以挫伤进口商的进口积极性,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一些国家甚至改变进口关道,即让进口商品在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商品检验能力差的海关进口,拖长商品过关时间。例如,1982年10月,为了限制日本等主要出口国向法国出口录像机,法国政府规定所有录像机进口必须到普瓦蒂埃海关接受检查,同时还规定了特别繁杂的海关手续,对所有伴随文件都要彻底检查,每个包装箱都要打开,认真校对录像机序号,查看使用说明书是否法文,检查是否所报原产地生产等等。普瓦蒂埃是个距法国北部港口几百英里的内地小镇,海关人员少,仓库狭小,难以应付大量堆积如山的待进口的录像机。原先一卡车录像机一个上午就可以检查完,而在普瓦蒂埃却要花2—3个月,结果有力地限制了录像机进入法国市场。进口量从原来的每月6。4万台下降至每月不足1万台。
6。进口押金制度(AdvancedDepositSystem)
它又称为进口存款制,是指进口商在进口时,必须预先按进口金额的一定比率和规定的时间,在指定的银行无息存放一笔现金的制度。这种制度无疑增加了进口商的资金负担,同时,由于是无息存款,利息的损失等于征收了附加税。所以,进口押金制度能够起到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意大利政府从1974年5月7日到1975年3月24日,曾对400多种进口商品实行进口押金制度。它规定,凡项下商品进口,无论来自哪一个国家,进口商必须先向中央银行缴纳相当于进口货值半数的现款押金,无息冻结6个月。据估计,这项措施相当于征收5%以上的进口附加税。又如,20世纪80—90年代,芬兰、新西兰、巴西等国也实行这种措施。巴西规定,进口商必须按进口商品船上交货价格缴纳与合同金额相等的为期360天的存款,方能进口。
7。最低限价(MinimumorFloorPrice)和禁止进口(ProhibitiveImport)
最低限价是一国政府规定某种进口商品的最低价格,凡低于这个标准的,就加征进口附加税或禁止进口。例如,1985年智利对绸坯布进口规定了每千克52美元的最低限价,低于这个限价,将征收进口附加税。这样,一国便可有效地抵制低价商品进口或以此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市场。又如,欧共体为保护其农产品而制定的“闸门价”(sluicegateprice);美国为抵制欧洲、日本等国的低价钢材及其制品的进口,在1977年制定实施了启动价格(triggerpricemechani*;TPM),都是一种最低限价制。
禁止进口是进口限制的极端措施。当一国政府认为一般的限制已不足以解救国内市场受冲击的困境时,便直接颁布法令,公开禁止某些商品进口。仍以欧共体为例。1973年3月,欧共体决定自1975年3月15日起,禁止3千克以上的牛肉罐头及牛肉下水罐头从欧共体以外进口。一般而言,在正常的经贸活动中,禁止进口的极端措施不宜贸然采用,因为这极可能引发对方国家的相应报复,从而酿成愈演愈烈的贸易战,这对双方的贸易发展都无好处。至于一个国家也可能因政治原因而实施贸易禁运,这即使在冷战后的今天也屡见不鲜,则又另当别论。
8。国内税(InternalTaxes)
国内税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或消费的商品所征收的各种捐税,如周转税、零售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等。任何国家对进口商品不仅要征收关税,还要征收各种国内税。
在征收国内税时,对国内外产品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和税率,以增加进口商品的纳税负担,削弱其与国内产品竞争的能力,从而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例如,美国、日本和瑞士对进口酒精饮料的消费税都大于本国制品。
国内税的制定和执行完全属于一国政府,有时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权限,通常不受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约束,因此,把国内税用做贸易限制的壁垒,会比关税更灵活和更隐蔽。
9。进出口的国家垄断(StateMonopoly)
进出口的国家垄断,也称国营贸易,是指对外贸易中的某些商品的进出口由国家直接经营,或者把这些商品的经营权给予某些垄断组织。经营这些受国家专控或垄断的商品的企业,称为国营贸易企业。
各国国家垄断的进出口商品主要有:烟酒、农产品、武器、石油四大类。
10。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DiscriminatoryGovernmentProcurement)
歧视性政府采购政策是指国家通过法令和政策明文规定政府机构在采购商品时必须优先购买本国货。这种政策实际上是歧视外国产品,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例如,美国从1933年开始实行,并于1954年和1962年两次修改的《购买美国货物法案》是最为典型的政府采购政策。该法案规定,凡是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货物,都应该是美国制造的,或是用美国原料制造的。凡商品的成分有50%以上是国外生产的就称外国货。以后又做了修改,规定只有在美国自己生产数量不够或国内价格过高,或不买外国货有损美国利益的情况下,才可以购买外国货。该法案直到关贸总协定的“东京回合”,美国签订了政府采购协议后才废除。英国、日本等国家也有类似的制度。
11。原产地规则(RulesofOrigin)
原产地(ORIGIN)其原意是指来源或由来。货物的原产地,是指货物的最初来源地,即货物的产生、提取、采集、饲养、加工、制造地。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原产地,是指与生产地有关的某一货物的经济国籍。具体讲,是加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该货物的来源地,即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地或产生实质性改变的加工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原产地通常是以国家(地区)为界定范围的,即判定货物的原产地时指的是其原产于某一个国家(地区),而不是指原产于这个国家中具体的哪一个省、市、县或者城镇。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原产地具有“唯一性”。即任何货物无论其在生产加工过程中经历了几个国家,但根据原产地规则,其原产地只能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不可能既是A国原产又是B国原产,否则将导致货物原产地判定的混乱,给国际贸易的统计、贸易政策的实施带来不便。
原产地规则是国际贸易中的重要规范,与加工贸易密切相关。原产地规则在进行国别贸易统计、实施最惠国待遇、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实行政府采购等贸易措施中有着重要的作用。1973年,海关合作理事会在日本东京签署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及D1、D2、D3三个附约。在以后的关贸总协定和WTO中,继续完善相关内容,最终签署了《原产地规则协议》。从狭义上来说,就一个国家而言,原产地规则是一国有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和。它由一国政府及其主管原产地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制定和颁布,并根据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状况和对外贸易政策加以调整。从广义上来说,就世界范围而言,原产地规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为了确定国际贸易中的商品原产国家(或地区)而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决定和行政措施。由于各个国家原产地规则的不尽一致,特别是在判定含进口成分货物原产地的标准上存在一定差异,所以有时也会出现按不同国家的原产地判定标准判定同一货物,而得出其原产地不同的结论。这也正是世界贸易组织将制定一个在世界范围内普遍适用的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原因所在。
为了既能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又能有效地利用外资;既能缓解贸易摩擦,又能保护和发展民族工业,加快与国际原产地规则接轨的步伐,我国政府于1992年制定了第一部有关出口贸易原产地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以下简称《原产地规则》),并于1992年3月8日颁布,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产地规则》是我国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基本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于1992年4月1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含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下简称《加工工序清单》)。《原产地规则实施办法》和《加工工序清单》对《原产地规则》中所涉及的问题作了进一步详细的规定,于1992年5月1日与《原产地规则》同时实施。
12。农业的特殊保护措施
(1)特殊保障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各成员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对那些已经遵守关税化的产品限制进口,以防止进口量激增和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
使用特别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①该产品必须已经经历了关税化过程;②必须是一国关税减让表中注明可使用特殊保障措施的产品;③必须达到以价格或数量为基础的触发标准。
可以采取特别保障机制的情况有两种:一是进口数量剧增时的“数量触发”;二是进口价格大幅度下降时的“价格触发”。触发方式不同,征收的附加关税方式和水平也不同。数量触发根据市场准入机会和进口量变化幅度确定。市场准入机会以近三年实际进口量占国内消费的比例计算(即根据自给率情况)。数量触发水平是实际进口同前两年平均进口量的比例。价格触发是根据实际进口价格与基期参照价格的差额来确定的。如果实际进口价格低于触发价格,并且差额较大,就可以采取特殊保障措施,征收附加关税。
(2)国内支持措施。国内支持是指政府通过各种国内政策,以农业和农民为扶持资助对象所进行的各种财政支出措施。不同类别的国内支持政策形象地称为“绿箱”政策、“黄箱”政策和“蓝箱”政策(农业协议文本中,并没有这些通俗性叫法)。
“绿箱”政策是那些对生产和贸易没有扭曲或者影响很小的措施。WTO《农业协定》规定了两条基本标准:第一,该项支持应当是通过政府公共政策提供的(包括政府税收减免),而不是来自消费者的转移。这是因为消费者转移意味着价格扭曲和贸易扭曲。第二,该支持不能具有或产生与价格支持相同的效果,因为价格支持具有直接的贸易扭曲效果。
“黄箱”政策是WTO《农业协定》中那些对生产和贸易产生扭曲作用的政策,要求各成员对它们进行削减。“黄箱”政策主要包括以下政策措施:第一,价格支持;第二,营销贷款;第三,按产品种植面积补贴;第四,牲畜数量补贴;第五,种子、肥料、灌溉等投入补贴;第六,对贷款的补贴。
“蓝箱”政策措施是价格支持的特例,是指在实行价格补贴时,以农民控制生产数量为前提。“蓝箱”政策措施可以免于削减义务,但它必须满足下列要求之一:第一,是按固定面积或产量提供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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