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42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7。如何判定倾销成立?反倾销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8。什么是黄箱、绿箱和蓝箱政策?
9。分析技术壁垒的形式和特点。
17。1 贸易救济措施()
【引子】据中国海关统计,自2001年底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已连续六年以20%以上的速度增长,2007年的对外贸易总值首次突破2万亿美元,比2001年总值增长了4。26倍。但与此同时,中国对外贸易顺差的增速远远超过了贸易总值的增速,2007年的贸易顺差额比2001年增长了11。6倍。外贸顺差增长过快,加剧了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如欧盟及美国的贸易摩擦。欧盟在2007年已多次表态希望中国加快人民币的升值步伐,以减少中欧之间的贸易顺差;美国国会则在2007年中提出了50多项对华贸易保护议案,尽管这些议案大都由于美国政府的反对而未能变为法律,但仍增加了两国贸易关系的紧张气氛。过大的贸易顺差也加剧了中国国内流动性过剩的状况,增加了经济过热及通货膨胀的风险。
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控制进口的合法手段,为了阻挡外国商品的冲击,欧美国家不断强化其反倾销立法,软化与降低反倾销的构成要件,扩大反倾销调查的范围,提高反倾销税税率,运用这种“合法手段”堂而皇之地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17。1。1相机保护措施
相机保护措施(CameraProtectiveMeasures),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的某些紧急保护措施或停止履行现有协议中的正常义务,以保护本国某些更加重要的利益。
WTO允许使用的相机保护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紧急保障措施,以及为了国际收支平衡、保护幼稚产业、维护国家安全等实施的暂时性贸易保护政策。
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盛行,贸易救济措施或相机保护措施有日益严重的态势。
17。1。2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SafeguardMeasures),是指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进口限制的措施。
实施保障措施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第二,进口激增是由于不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第三,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保障措施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于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激增;而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相关链接】WTO裁决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欧盟和中国胜诉
2002年3月美国宣布将启动钢铁保障措施201条款后,引来世界范围内的强烈不满。中国和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于3月11日和12日在日内瓦就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问题与美方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限制钢铁产品进口的保护主义措施。在措施中,六方均对美国违背WTO有关规定、实行贸易保护主义的措施表示遗憾,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该措施。中国代表团还就涉及中国实质利益的问题重点阐述了中方立场,并声明将保留在WTO有关协定条款下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权利。中国政府根据WTO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于3月14日向WTO提出就美“201钢铁保障措施”案与美国进行磋商。鉴于中国政府已根据WTO的有关规定与美就有关问题进行了保障措施和争端解决机制下的正式双边磋商,但美方未对中方提出的关于补偿、排除等要求给予明确答复,按照WTO相关程序规定,我驻WTO代表团于5月17日(日内瓦)时间向WTO货物贸易理事会递交了中国对美部分产品中止减让产品清单,清单中包括自美进口的部分废纸、豆油和电动压缩机。中国将在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裁决美国201钢铁保障措施违反WTO有关协议后,对来自美国的上述产品加征24%的附加关税,加征后的关税额为9400万美元。
美国当地时间12月4日,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取消从2002年3月开始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关税,同时宣布将继续通过进口许可证和反倾销等措施监督进口钢材。
链接思考:这个案件中,欧盟和中国的胜诉对我们有什么启示?
17。2 补贴与反补贴()
17。2。1补贴
1。补贴的含义与分类
根据1994年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定义如下:补贴(Subsidy),是指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补贴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政府直接转让资金,如赠与、贷款、资产注入;政府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2)本应征收的政府税收的豁免或未予征收,如税额减免之类的财政鼓励。(3)政府不是提供一般的基础设施,而是商品和服务,或收购产品。(4)政府通过向基金机构支付,或向私人机构担保或指示它们行使上述三项列举的一种或多种通常应由政府执行的功能,这种行为与通常的政府从事的行为没有实质上的差别。(5)任何其他形式对收入或价格的支持。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国家政府越来越多的干预形式是补贴。补贴的结果是降低了企业的出口成本,使企业能够在较低的价格下出口更多数量的产品。但会对进口国的同类企业或产品造成伤害。
按照补贴的目的可以将其分为生产补贴和出口补贴两种。这是最基本的补贴形式。生产补贴是指产品无论出口与否,都给予生产这种产品的工业部门补贴。它可以起到与关税相同的作用与影响。出口补贴,又称出口津贴,是一国政府为了降低商品的价格,加强其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在出口某种商品时给予出口厂商现金补贴或财政上的优惠待遇。通过这种方式,可以降低出口商品的成本或价格,提高它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出口补贴也分从量补贴(每单位补贴一个固定数额)和从价补贴(出口价值的一个比例)。
按照补贴起作用的方式可以将其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直接补贴即政府直接给予的具有对价格直接影响的补贴,如价格支持、税收优惠等。间接补贴即政府给予的具有对成本直接影响的补贴,如资金优惠、运输优惠、融资优惠等。
2。相关概念
实践中,为了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补贴手段,还应该明确以下几个相关概念(GATT在乌拉圭回合中的分类):
(1)特殊补贴。特殊补贴实际是指一国政府实施的有选择性的、有差别的或带有歧视性的补贴,它不符合世界贸易的基本原则,所以经常受到责难与约束。
它的判断标准如下:①授予当局或它依据的法律明显的只允许某些企业可取得政府的补贴;②授予当局或法律对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额规定了客观的标准或条件,如能严格遵守这些标准或条件,并且一旦符合便能自动获得补贴,该补贴即不是特殊补贴;③由数量有限的特定企业使用的补贴计划,由特定企业为主支配使用的补贴,向特定企业提供比例不等的大量补贴,补贴授予当局以任意的方式作出授予补贴的决定;④在指定的地理区域内只提供给某些当地区域使用的补贴;⑤出口补贴;⑥对使用国产品进行补贴。
(2)禁止的补贴。又称“红区”,它明显违背世界贸易的基本原则,所以世界贸易组织协议要求各国不应允许,也不应维持这类补贴。它包括在法律和事实上与出口相联系的补贴和只与使用国产商品相联系的补贴,即出口补贴和国内含量补贴。
(3)可申诉的补贴。又称“黄区”,即以上所述的各类补贴。它要具备两个条件:①它必须是特殊补贴;②它对其他成员国的利益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4)不能申诉的补贴。又称“绿区”,其范围如下:①不属特殊补贴的补贴,即具有普遍性的补贴;②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更高水平的教育或建立科研设施;③扶持落后地区;④为适应新的环境保护要求扶持改进现有设备。
尽管根据国际协定出口补贴不合法,但许多国家仍以隐蔽的或不很隐蔽的形式提供这种补贴。例如,所有主要的发达国家都给外国购买者以低息贷款,使其具有购买能力。这种贷款是通过政府的代理机构进行的,例如美国是通过其进出口银行进行的,这些低息贷款占到美国出口额的5%,在日本和法国这一比率达到30%~40%。美欧在GATT的乌拉圭回合中僵持不下的就是农产品补贴问题,美国抱怨欧共体为保证农民的收入,根据它的共同农业政策向农民提供了高额的农产品支持价格。这些高额农业补贴导致大量的农业剩余和补贴出口,它抢走了美国的市场,这一政策造成了美欧之间尖锐的贸易冲突。美日之间也有这种冲突,日本农业补贴很高,美国打不进日本的农产品市场。
3。出口补贴的经济贸易影响
出口补贴对国际贸易,乃至一国的福利水平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出口补贴意味着对出口商品的优惠待遇,有助于出口规模的扩大。由于政府的刺激使本国厂商的出口规模超出了在没有任何政府干预下正常的商品出口规模,所以在量上,这种出口是“过度的”。这种过度出口意味着国内同一商品的供应低于正常规模,从而减少了消费者剩余。同时,出口补贴还造成了政府支出的增加。因为出口补贴是由政府承担的,在其他支出不变的情况下,政府的总支出就会增加。而政府增加支出的主要来源是征税,因此出口补贴会加大纳税人的负担。可以说明这种影响。
P1为自由贸易条件下世界市场的价格,此时国内的供给量为OS1,需求量为OD1,供给大于需求,出口量为D1S1。如果政府给予本国出口生产者每单位出口商品金额为(P2——P1)的出口补贴,则本国出口产品生产者可以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成本进行生产,出口产品生产者的生产量由原来的OS1增加到OS2。出口产品生产者的产品一部分在国内销售,一部分在国外销售,但在国内销售的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于是在国内销售的价格必须能够弥补这部分产品的生产成本。图中国内价格为P2,高于补贴前的价格P1。由于价格上升,国内消费减少至OD2。这样,在国外销售的产品数量就会由原来的D1S1增加到D2S2。由此可见,出口补贴扩大了产品的出口,但是这种出口是过度的出口,是靠牺牲本国正常消费增加的出口。
出口补贴对出口国的福利水平也产生影响。出口补贴使本国的消费者面对的价格由P1上升到P2,消费者剩余减少,减少量为a+b的面积。生产者剩余则增加了,增加的部分相对于图中a+b+c的面积。本国政府给予的补贴为D2S2×(P2——P1),也即图中(b+c+d)部分的面积。综合起来,出口补贴的净福利效果=生产者剩余增加——消费者剩余损失——政府补贴=(a+b+c)——(a+b)——(b+c+d)——(b+d)<0。其中b是过度出口造成的损失,d是过度生产造成的损失,这里要注意的是b损失了两次,而生产者只得到了一次,另一次变成了成本。因此,从总体上看,出口补贴会造成一国福利水平下降。
既然出口补贴对一国的经济福利会产生负效应,为什么各国还要采取这种政策呢?实际上,在出口国看来,如果短暂的出口补贴损失或消费者福利损失,能够促成该国生产规模的扩大,进而获得规模经济效应,或者能够实现促进本国获得经济成长等长远利益,那么这种损失也许是值得的。
从进口国的角度看,出口补贴是一种威胁。因为接受补贴的产品都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将产品销售到国外市场,从而会挤垮进口国的同类企业。对此各国都采取一些措施,以反对因出口补贴带来的“不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规定,成员国可以对采取出口补贴的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抵消性关税,也即反补贴税。这样,就可以使外国因实行出口补贴而价格低廉的商品恢复到原来的价格水平,从而抵消出口补贴的效果。
17。2。2反补贴
由于补贴措施是一种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因此,世界各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对来自其他国家的补贴行为采取坚决反对和禁止的态度和行为(如征收反补贴税),这就是反补贴(Counter…subsidy)。通常,反补贴的主要方法是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Counter…vailingDuty),又称反津贴税、抵消税或补偿税,它是指进口国为了抵消某种进口商品在生产、制造、加工、买卖、输出过程中所受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奖金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
征收反补贴税的目的在于增加进口商品的价格,抵消其所享受的贴补金额,削弱其竞争能力,使其不能在进口国的国内市场上进行低价竞争或倾销。
世界贸易组织《补贴与反补贴税守则》规定,征收反补贴税必须证明补贴的存在及这种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出口国对某种出口产品实施补贴的行为对进口国国内某项已建的工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或严重阻碍国内某一工业的新建时,进口国可以对该种产品征收反补贴税。
反补贴税税额一般按奖金或补贴的数额征收,不得超过该产品接受补贴的净额,且征税期限不得超过5年。另外,对于接受补贴的倾销商品,不能既征反倾销税,同时又征反补贴税。
征收反补贴税一般要经过下列程序:申述和调查;举证(书面证据);双方磋商解决问题;承诺(如果遵守磋商协议——停止补贴;如果无实际行动——继续调查,征收反补贴税)。
17。3 倾销、反倾销与贸易保护()
倾销、反倾销与国际贸易发展史和工业化发展史一样有着一条明显的发生、发展轨迹。从倾销国来看,倾销随工业化的先后由最初少数国家逐渐扩展到更多国家;从倾销商品来看,某种产品起初只是少数国家的厂商倾销,但逐渐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厂商参与进来,而且某些产品起初由工业先行国倾销,但逐渐转向以后行国家为主。垄断、关税壁垒、国家的出口鼓励和进口限制政策对倾销的发生、发展,乃至倾销与反倾销矛盾的激化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17。3。1倾销
1。倾销的含义与种类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守则》规定,倾销(Dumping),是指进口商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另一国销售的行为。倾销是不完全竞争(垄断)企业的价格歧视战略,它常表现为一个出口企业在某一个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它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上的价格出售商品。
根据我国法律,在中国市场上的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通常,按倾销的目的、时间的长短等,可将其分为三种:
(1)持续性倾销(PersistentDumping)。即无期限的低价出售,是指出口商以占领市场为目的持续地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这种持续性倾销意味着消费者可以享受低价商品,从而提高了进口国的实际收入水平。因此,持续性倾销对进口国的消费者有利,而不利于进口国同类产业的发展。
(2)掠夺性倾销(PredatoryDumping)。它是指为打败竞争对手,出口商以低于本国市场价格向国外市场销售商品,在消除竞争对手后,重新提高价格,控制市场。掠夺性倾销是有害的,由于企业降低价格是临时的和短暂的,因此消费者只能获得暂时性的低价利益,一旦竞争者退出市场,倾销者会重新提高价格,以获得垄断性的超额利润,由此消费者的实际收入水平不但不会上升,反而会下降。因此,掠夺性倾销通常被认为是一种追求垄断地位的行为。
(3)偶然性倾销(SporadicDumping)。即苦于手头存货过多的企业,一面坚持国内正常价格,一面临时向国外低价倾销。
厂商要实施倾销战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首先,市场是不完全竞争的。在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每个厂商都是价格的承担者,因此它所面临的需求曲线是一条水平线,即任何一家企业销售量的变化都不会影响市场价格,且产品能够在不降价的条件下出售。但是作为采取倾销行为的企业,其必要的前提条件是该企业不是价格的接受者,而是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垄断力量,从而面临着一条向右下方倾斜的需求曲线。其次,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所面临的需求弹性不同。在国内市场上,该垄断企业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小。在国外市场上,由于消费者有多种产品可以选择,因此产品的需求弹性比较大。再次,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是完全隔离的。否则进口国市场上的低价商品将流回出口国。
2。倾销成立的构成要件(或条件)
(1)倾销的存在。这是征收反倾销税的第一个条件。根据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确定正常价格(价值)有以下三种方法: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是指:第一,低于国内价格,即低于相同产品在出口国用于消费时在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第二,或低于第三国价格,即低于相同产品在正常贸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第三,或低于构成价格,即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的推销费用和利润。
但要注意:这三种确定正常价格的方法是依次采用的,即若能确定国内价格就不使用第三国价格或构成价格,依此类推。另外,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由于其价格并非竞争状态下的供求关系所决定,因此,西方国家选用替代国价格(市场经济第三国),即以一个属于市场经济的第三国所产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的价格为基础,来确定其正常价格。例如,1970年日本索尼公司以每台180美元的价格在美国销售其制造的电视机,而同样型号的电视机在日本售价333美元。这一行为就构成对美国的倾销。
在美国,称正常价值为“公平市场价值”或“外国市场价值”,是确定是否存在倾销的两个要素之一。其值越是大于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就越高;反之,倾销幅度就越低或不存在倾销。美国反倾销法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主要有:①国内销售价格——这是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方法,且只有被视为是市场经济的国家才采用此种方法。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要具有代表性,价格应是在正常商业做法下形成的,国内销售价一般使用批发价格。另外,美国要求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要大于或等于出口国向其他所有第三国出口量的5%。②对第三国的出口价格——如果被指控产品在出口国无销售或销售量极小,这时出口国可能采取此方法来确定正常价值。③结构价格(构成价格)——是指对被指控产品的生产成本的估算并加上一定的利润。美国法律规定要在生产成本上加10%的管理费,利润不能少于8%。④低于成本销售时的正常价格——1974年,美国在其贸易法中规定,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正常贸易做法。目前的趋势是放弃简单的“价格与价格”的比较,代之而起的是“价格与成本”的比较,即以生产成本作为测量公平价值的唯一标准。
根据美国反倾销法,在正常价值确定上,对于来自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或国家控制经济的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要采用特殊的方法。中国也被列入其中。①替代国价格——即选择一个属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第三国的相似产品的成本或出售价格作为基础来计算正常价值。替代国的选择标准是一个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同出口国在价格上可比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合理的类比国制度是造成中国产品在美国遭反倾销指控多的一个重要原因。②结构价格——与前所述一致,其计算方法是按一个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管理费和利润而定。用结构价格计算中国出口商品的正常价值是不合理的,因为中国许多原料、动力和劳动力的价格比市场经济国家要低,而且管理费和利润率也被高估了。③相似产品在进口国的销售价格——如果替代国和结构价格均不能提供一个充分的基础,将用此法。④美国综合贸易法的新规定——美国新贸易法的公布显示,其对来自中国的所谓倾销产品的外国市场价值的确定,朝公平方向迈进了一步。对于某一特定出口产品的工业,如果能够充分证明它是按市场经济机制运转,则商务部可以使用企业的生产要素来确定有关产品的公平价值。
出口价格是指进口商实际支付的或应支付的价格。实际上就是我国外贸公司的FOB或CIF等价格条件下的价格。
�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