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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4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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摺4油臣粕峡矗侵泄凳┓辞阆U洗胧┳疃嗟墓遥奂粕婕胺辞阆唐�15种,包括铜版纸、新闻纸、聚氯乙烯、聚酯切片、丁苯橡胶、涤纶短纤维、不锈钢冷轧薄板等。其次是日本和美国,分别涉及反倾销商品10种和6种。日、美、韩三国同时也是与中国进出口贸易最多的国家。我国对外反倾销调查主要集中在钢铁、化工和农产品。2002年全年我国对进口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有10起,涉及金额近70亿美元(是贸易伙伴对我国出口商品反倾销涉案金额的7倍)。
已有的30多起反倾销案件实际情况表明,倾销行为干扰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影响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如聚酯切片和涤纶短纤产业,2000年反倾销立案前,由于进口产品倾销,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行情持续下跌,国内同类产品企业被迫纷纷加入价格战中,价格下跌一半左右。许多企业为求生存,不得不以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销售,两个产业出现大面积亏损,亏损面均超过60%,形成全行业亏损,经营陷入恶性循环。
从我国对外反倾销案件来看,每一个案件所涉及的产品产值或销售收入数额巨大,大大高于国际上单个反倾销案件涉及的平均贸易额1亿美元的水平。近几年,中国通过加强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体系涉及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规则的研究和实施,合法制止了国外大量向中国低价倾销的产品,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国幼稚产业和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
比起西方发达国家,我国反倾销法律建设和工作实践几乎晚了100年。但在短短几年间,我国反倾销工作法律和规则从无到有迅速建立起来。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自2002年1月1日起,国务院重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开始实施。标志着我国自1997年建立的反倾销法律框架得到进一步完善。此后,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还陆续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使有关规则更加细化和具有可操作性。这些规则和方法不仅符合世贸组织反倾销协定的原则,同时也符合我国的国情。
17。4。3替代国政策的歧视性与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地位(资格)
所谓“替代国”政策,是指在计算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时,不是按照世贸组织《反倾销措施协定》的规定比较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和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而是选择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第三国,以该第三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代替中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将受调查中国产品的出口价格与第三国国内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正常价值进行比较,确定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这个第三国就是所谓的“替代国”。例如,欧盟对中国的彩电进行反倾销调查时,置中国国内市场上的彩电价格于不顾,选择新加坡作为“替代国”,将新加坡的彩电价格与中国彩电的出口价格作比较,从而确定中国彩电的倾销幅度。新加坡的人工成本是中国的20多倍,彩电价格自然比中国彩电的价格高出许多。结果,本来不存在倾销的中国彩电,被裁定44。6%的高倾销幅度。
西方发达国家之所以对中国实行这种明显不合理的“替代国”政策,其主要原因是西方发达国家按照其国内法,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非市场经济”(英文简称NME)问题,旧称“统制经济”问题,起源于冷战时期西方国家贸易法中处理诸如基本贸易待遇和反倾销问题时,对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一种歧视性做法。作为法律技术用语,“非市场经济”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反倾销案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被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即替代国)的成本数据计算所谓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而不使用出口国的相应原始数据。在中国输美彩电案中,美国在初裁中使用印度作为中国的“替代国”,人为提高了我国几家出口企业的倾销幅度,从27。94%到78。45%不等。
实践证明,“替代国政策”的危害性很大,主要表现在:(1)调查当局拥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人为地高估了中国产品的倾销幅度。(2)导致应诉困难,胜诉率低,致使中国企业怯于应诉;应诉率低,胜诉率更低,形成恶性循环。(3)使中国企业制定出口价格策略困难,因为企业不知道将来应诉倾销指控时调查当局选择哪个国家作为“替代国”,防不胜防。(4)引起“一国一税”问题,对中国企业实行集体惩罚,瓦解中国企业应诉的统一战线。(5)引起对国有企业的进一步歧视,国有企业更难以获得正常调查待遇。
1998年,欧盟立法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名单中剔除,但是又把中国列为“转型经济国家”,实际上仍然维持中国“替代国政策”的依据。2001年11月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虽然已要求欧盟、美国等按国际贸易法规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但是,根据WTO的规定,在中国加入WTO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国有权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已经30年,中国个体经济、集体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已占有相当比例。从一些统计数字来看,90%以上产品的价格完全由市场来确定。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尽了很大努力履行世贸组织成员义务,修改、更新的近3000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贸政策完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随着政府职能的改变和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越来越多地成为自主经营的经济实体。我国政府多次敦促各有关方面,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要求欧盟和美国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其程序相当复杂。它们要根据各自国内法考察中国的经济体制,来确认中国取得市场经济地位的步骤。从评估、考察到决策将经历漫长而复杂的程序,时间上旷日持久。
2004年6月28日,欧盟委员会发表声明,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该声明称,经过详细深入的调查后,发现中国“在影响反倾销调查的四大领域中仍然存在缺陷,意味着不可能在现有阶段给予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报告中列举的所谓四大缺陷是指:(1)中国的会计法和破产法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还不够健全;(2)中国对资源的进出口采取了非市场化控制,比如焦炭出口;(3)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含知识产权产品的保护体系存在漏洞,保护力度不够;(4)中国金融和企业融资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国有企业的融资没有根据客观条件,导致了大量的呆账、坏账。
美国商业部所指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不按市场成本和价格规律进行运作的国家。它对市场经济有六个法定要求'19U。S。C—1677(18)'或说具体标准:一是货币的可兑换程度;二是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三是设立合资企业或外资企业的自由程度;四是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所有和控制程度;五是政府对资源分配、企业的产出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六是商业部认为合适的其他判断因素。此外,美国商务部还特别关心出口国的出口管理:一是在法律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动进行控制。主要包括:(1)对各个企业的经营和出口许可有关的限制规定;(2)任何对企业减少控制的立法;(3)政府其他任何减少对企业控制的措施。二是在事实上,政府是否对该企业的出*动进行控制。商务部通常要考虑以下因素:(1)出口价格是否由政府确定或须由政府同意;(2)出口商是否有权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或其他协议;(3)出口商在选择管理层时是否不受政府限制而有自治权;(4)出口商在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是否有独立的决定权。
加拿大在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调查中,明确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政府部门在经济政策、经济管理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是否不干扰市场经济正常运行。这包括政府定价的比重、结构、产品分布和报价程度的影响判断,国内产品及服务的定价机制,产品生产和提供服务的计划管理和市场限制的情况,对国内及国际贸易管理的情况,以及政府机构和职能进一步改革情况等。二是政府部门对企业在生产、销售、采购等方面是如何管理和管制的,对企业融资方面是如何管理或管制的。三是在国际贸易方面,政府决定外贸企业可进行对外贸易的条件、程序,政府对进出口产品配额、价格的指导和管制等。四是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包括企业所有制形式,国有企业改制的时间与完成方式;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中,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企业的资金管理、业绩管理、利润分配、劳资关系以及贷款的获取方式等情况。五是利率在不同企业、不同产业和内外贸不同部门中是否有差异,汇率对出口商而言是否市场形成,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
可以看出,欧美等国对市场经济标准的法律规定,是根据反倾销中影响公平贸易因素而归纳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虽然美国与欧盟以及加拿大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有一定的区别,美国直接提出国家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而欧盟和加拿大主要是讲企业和行业的市场经济标准问题。但这种区别只是表面上的,就其内容而言,涉及的问题是相同和相近的,实质上是一样的。这些标准构成了一个体系,不是单独使用的。
综合起来,欧美国家判断市场经济标准主要考虑以下五大因素:
(1)政府作用问题。欧美等国关心的问题主要有政府对自然资源、资本和人力资本资源的占有、分配与控制问题;政府对国民经济运行的控制和管理权限问题;政府对生产(谁来生产、生产多少、为谁生产)的控制(涉及企业的产权制度、利润分配与破产机制)问题;政府对国际和国内贸易的控制问题;政府对中介组织的控制(如商会和行会)问题等等。归根到底,是资源由政府配置还是市场配置?资源的使用和定价是市场决定还是政府决定?政府是否尊重和保护经济主体在经营方面的自主权利,是否对企业有不公平的对待?这些问题用一句话讲,是政府作用问题。
(2)企业权利与行为问题。美国商务部关心企业的产出数量和价格决策有没有政府介入,企业有没有自主的经营和出口权,有没有选择管理层、分配利润和弥补亏损上独立的决定权,有没有协商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的自主权,尤其关心出口企业的这些权利。欧盟同样关心企业决定出口价格和出口数量的权利,关心企业有没有符合国际财会标准的基础会计账簿,关心企业是否有融资和向国外转移利润的权利,有没有开展商业活动的自由权。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除关心上述方面外,还关心企业所有制形式及国有企业改制情况等。归根到底,它们关心企业在产销活动中,行为是市场化的还是行政化的?概括地讲,这一条是讲企业权利和行为。
(3)投入要素的成本与价格问题。美国商务部关心一国政府对资源分配的控制程度,关心产品投入是否以市场价格支付;欧盟关心市场能否决定投入要素的价格,关心企业成本的真实性;加拿大政府有关机构关心国有企业要素价格包括原材料、能源、劳动力成本以及产品数量、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总之,欧美等国对企业投入方面的生产要素如原材料价格、劳动力工资等是否是市场价格,都是很关心的。这完全是可以理解的,因为投入品价格关系到产出品成本,直接影响产品价格,这与反倾销是直接相关的。因此,任何进口国,对出口国的产品,都会特别关注其成本的真实性和其价格形成的规则。
(4)贸易问题。欧美等国关心贸易活动包括国际贸易和国内贸易中,交易活动是自由的还是被压制的?市场基础设施和市场立法及司法是否健全?市场中介是否具独立性?起什么样的作用?贸易政策中的企业定价是否是自主的?政府是如何管理出口和出口企业的?企业是否有商业活动的自由?总之,关心贸易环境与条件,可以概括为“贸易环境公平化”。
(5)金融参数问题。欧美等国特别关注反倾销的被调查国利率和汇率是否由市场形成?本币是否可兑换或可兑换程度?利率在不同企业,内贸、外贸部门,不同产业中是否有差异?企业金融状况是否不受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歪曲?企业是否有向国外转移利润或资本的自由?企业换汇及存汇方式是否有自主权?等等。概括地讲,它们关心利率和汇率这两大金融参数的形成和适用范围中的公平性,进而涉及这些参数形成基础即金融体制的合理性问题,这里将归纳为“金融参数合理化”。正如美国商务部部长唐纳德·埃文斯在美中经济关系演讲中所强调的,劳资和汇率两项标准将是美国政府衡量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重点考虑的问题……除非由市场主导决定劳资和货币兑换,否则中国仍将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以上概括的判断市场经济标准的五大因素,是在对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现实认识和理解的基础上,在充分吸收欧美和加拿大反倾销要求而提出的市场经济标准基础上,紧紧围绕公平贸易角度提出来的。将这五条作为衡量市场经济标准进行比较和讨论,便于直接与欧美国家对话。更重要的是,中国政府和企业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市场化程度,从而加强在全球经济贸易中的竞争力。同时也要看到,解决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层面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政治问题。
【案例与实践1】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策略()
尽管反倾销税的目的是保护国内生产者,防止进口商品的不公平竞争,但它是非决定『性』武器。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从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几次赢得了对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的保护,但是却很少拿来炫耀。
20世纪70年代,日本便捷式打印机涌入美国市场,与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形成了强烈的竞争。1980年美国『政府』接受了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对日本公司的倾销控诉,对日本便捷式打印机征收49%的反倾销税。但是,日本公司通过生产的战略『性』改革,把便捷式打印机的零部件运到美国组装生产,这样,这些打印机就不再是进口的了,避开了关税。
1990年起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又对日本的另一产品——个人语言处理机提起了倾销控诉,1991年美国『政府』对日本个人语言处理机实施了将近60%的进口关税。同样,日本把个人语言处理机零部件运到美国组装生产,又绕开了高关税。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立即建议美国『政府』在《贸易法》中增加一条规定,以阻止外国公司利用进口零部件在美国组装整机逃避反倾销关税。尽管如此,对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来说,减轻外国倾销商品的压力是很困难的。
案例思考:斯密斯·科雷纳有限公司的反倾销策略对我国企业有什么启示?
【案例与实践2】中国企业成功应诉反倾销——美国帽子案()
此案发生于1988年5月。美国帽子协会起诉中国企业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出口帽子并对美国帽子制造业造成了损害。起诉方认为出口帽子的八个中国外贸公司均为中国『政府』控制的国有外贸企业,属非市场经济,并要求按一个倾销幅度(至多两个)对中国帽子征收反倾销税。
美国商务部立案调查并于1988年11月2日初裁定倾销成立。但在裁定倾销幅度时,中国『政府』(外经贸部)向美国商务部提出中国外贸体制改革状况和帽子行业的企业现状,要求按市场经济计算倾销幅度。虽然此案涉及的中方八家外贸公司均为国有企业,但涉及的26家生产企业中,则有6家是外商独资企业,16家是合资企业,只有4家是国有企业。并且,改革开放后,外贸总分公司已脱钩,每个应诉企业可以自行对外定价和签约,不存在由『政府』制定或控制的统一出口价格或协调价格。因此,不能按非市场经济标准裁定倾销幅度。
美国商务部经过两次调查,最终驳回起诉方要求按非市场经济审定一个倾销幅度的要求,根据实际成本对中方八个应诉企业分别裁定了从5。30%到32。6%的八个不同的倾销幅度。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向外国『政府』提出按市场经济国家待遇来审理和裁定对中国企业反倾销案件的要求并获得成功。
当然,此案最终由美国贸易委员会以无损害裁定结案。
案例思考:美国“帽子案”的成功应诉对中国企业有什么启示?
【思考与练习】
1。概念:相机保护措施、贸易救济措施、补贴和反补贴、倾销与反倾销、保障措施协议。
2。如何判定倾销成立?反倾销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3。中国遭受反倾销原因的辩证分析(一般『性』与特殊『性』)是什么?
4。进口倾销与中国应对策略。
5。出口反倾销与中国应对策略。
6。如何理解替代国政策的歧视『性』?
7。如何理解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18。1 鼓励出口的贸易与产业措施()
【引子】摩洛哥君主,亿万富翁,阿尔伯特王子是欧洲农业补贴最大的受惠者之一……身价估计为13。5亿欧元的阿尔伯特王子去年因为欧洲共同农业政策收到28。7万欧元。
——独立报(2005年11月7日)
你加半斤压力,我撤八两负担。
——*,原中国商务部部长
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措施主要针对进口贸易而设置,通过这两类措施,一国在其国门设置了一种无形的堤坝,试图借助这个堤坝来保护本国产业,达到经济的或非经济的目的。除了针对进口贸易设置各种壁垒外,国际贸易中还大量存在着针对出口贸易的政策措施,各贸易参与国均不同程度地试图通过鼓励或调节本国出口的各种政策措施,增强本国商品或服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系统的鼓励出口贸易和产业的政策措施的起源,与中世纪晚期至近代早期盛行于西欧各国的重商主义政策联系在一起。在1776年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一书对重商主义各种措施的批判中,就详细描述了两大类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即出口退税与出口奖励。二战结束以来的半个多世纪中,在激烈的贸易竞争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鼓励出口的政策措施。时至今日,虽然gatt/wto所主导的贸易自由化进程已是大势所趋,但许多国家或地区依然不愿放弃鼓励出口的某些政策措施。
18。1。1 出口信贷(export credit)
出口信贷是指以鼓励本国商品出口、增强本国出口商品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的官方银行优惠信贷。贷款对象是本国出口厂商或外国进口厂商,贷款与出口具体货物挂钩。一般来说,并不是任何产品的出口都能获得这种信贷,只有金额较大、付款期限较长的商品,如成套设备、大型航空器、船舶等的出口才能获得这种优惠信贷。
按照贷款期限,可以将出口信贷分为短期、中期与长期三种类型。其中短期信贷一般指期限在半年以内的信贷,最长不超过1年,主要适用于原料、消费品及小型机器设备等资金回收期较短的产品出口;中期信贷一般指期限为1—5年的信贷,一般适用于中型机器设备的出口;长期信贷通常指5—10甚至更长期限的信贷,一般适用于大型成套设备、航空器与船舶等成本回收期长的商品出口。
按照借贷关系或贷款对象,可以将出口信贷分为卖方信贷和买方信贷。
卖方信贷是指由出口商向国外进口商提供的一种延期付款的信贷方式。一般做法是在签订出口合同后,进口方支付5%~10%的定金,在分批交货、验收和保证期满时再分期付给10%~15%的货款,其余的75%~85%的货款,则由出口厂商在设备制造或交货期间向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以便周转。在进口商按合同规定的延期付款时间付讫余款和利息时,出口厂商再向出口方银行偿还所借款项和应付的利息。所以,卖方信贷实际上是出口厂商由出口方银行取得中、长期贷款后,再向进口方提供的一种商业信用。
买方信贷是指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贷款,而出口商与进口商所签订的成交合同中则规定为即期付款方式。出口方银行根据合同规定,凭出口商提供的交货单据,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同时记入进口商偿款账户内,然后由进口方按照与银行订立的交款时间,陆续将所借款项偿还出口方银行,并付给利息。所以,买方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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