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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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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wto第一案:巴西、委内瑞拉上诉美国《洁净空气法》案

    为了防止和控制美国的空气污染,美国国会于1963年通过了《空气洁净法》。根据1990年通过的一项有关该法的修正案,美国环境保护署为了减少美国空气污染,颁布了有关汽油成分与排放物的新条例(简称《汽油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汽油条例》只允许在美国污染严重地区销售法定清洁汽油(精炼汽油),在其他地区只能销售不比基准年1990年所售清洁度低的汽油(常规汽油)。《汽油条例》适用于全美所有汽油炼油厂和进口商。根据《汽油条例》,任何在1990年营业至少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必须确立代表其1990年所产汽油质量的单独基准。法定基准适用于任何在1990年营业不足6个月的美国炼油厂以及所有合成厂和进口商。因此,到1990年营业满6个月以上的美国炼油厂可以享受企业单独基准的待遇,而外国炼油厂和在1990年营业不足6 个月的美国炼油厂必须执行法定标准。

    巴西、委内瑞拉指控美国的法律违反了《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规定和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规定,也违反了《技术『性』壁垒措施协议》。美方认为:该法符合《gatt1994》第20条b款(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d款(为保证与本协定规定不相抵触的法律或法规得到遵守所必需的措施)和g款(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

    wto最终裁定美国《洁净空气法》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是总协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也是一个根本『性』的原则。所谓贸易自由化原则,从本质上来说,就是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贸易开展与进行的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这一原则,在其进行的8轮多边贸易谈判以及在与贸易保护主义的斗争中,不断得到进一步加强和更广泛的发展。贸易自由化从根本上来说,是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以及取消和限制形形*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来实现的。因此,这一原则又是通过下列三个原则来实现的。(1)关税减让原则。关税减让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碍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总协定成立之初,国际贸易领域的最大障碍就是高关税壁垒。因此,总协定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多边关税减让谈判来消除关税壁垒。关税减让原则应自然作为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必须适用的重要原则。因高关税、关税升级、减税范围和幅度,以及敏感『性』产品和部门与农产品对关税减让的逃避等诸多问题的存在,关税议题仍是国际贸易领域中人们最重视的课题之一,关税减让原则仍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发挥作用。关税减让原则也有一些例外。(2)互惠原则。互惠是利益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是两国之间确立商务关系的一个基础。在国际贸易中,互惠是指两国互相给予对方以贸易上的优惠待遇。互惠原则是总协定最为重要的原则之一。它有着两方面的意义:一是明确了各缔约国在关税谈判中相互之间采取的基本立场;二是从总协定以往的几轮谈判来看,互惠原则是谈判的基础,其作用也正是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的。(3)取消非关税壁垒原则,如一般取消数量限制。数量限制多指禁止或限制进口数额的措施,其形式有配额、进口许可、自动出口约束和禁止等。

    3。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三个主要目标(即贸易自由化、透明度和稳定『性』)之一。透明度原则是指有关成员国『政府』实施有关过境货物流动的法律和规章时,必须予以公布,使各贸易伙伴了解其内容。但关贸总协定所要求的透明度是有一定范围的。总协定第10条透明度原则并不要求缔约国公开那些会妨碍法令的贯彻执行,会违反公共利益,或会损害某一企业的正当商业利益的机密资料。也就是说,总协定允许各缔约国对某些机密不予以公开。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也有类似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透明度原则已成为各缔约方在有形商品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中所应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涉及贸易的所有领域。

    4。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与资本参与国内市场的程度。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国对外贸易体制的透明度,减少和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以及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使各国在一定的期限内逐步放宽市场开放的领域,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促进世界贸易的增长,保证各国的商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自由竞争的目的。

    在货物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几乎体现在所有乌拉圭回合最终文件的有关协议中,包括关税的减让,各种非关税壁垒的约束和取消,以及长期游离于多边规则之外的纺织品和服装及农产品贸易领域。

    在服务贸易领域,市场准入原则的实施对各缔约国而言不是一般『性』义务,而是具体承诺的义务,只适用于各成员国所承诺开放的部门。虽然获得对开放服务市场的具体承诺是一个极其艰难的过程,但市场准入原则的确立已订立了一个可以逐步开放市场的机制,其影响将持续于今后长期谈判的过程中。

    5。公正、平等处理贸易争端原则

    国际贸易争端是随着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开始和发展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作为各国经济贸易关系联结的关贸总协定对于解决各国间的贸易争端作出了规定,并且在乌拉圭回合等回合会议的修改补充下,其争端解决办法越来越朝着公正、平等的方向发展,形成了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公正、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行调解制度;2建立上诉机构;3从全体一致通过机制到全体一致否决机制的转变;4对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规定;5世界贸易组织的道义压力。

    6。给予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原则

    在世贸组织成员国中,发展中国家占了2/3以上。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中的地位与作用的日益加强,同时在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努力的影响下,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势必会更多地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给予了发展中国家差别的和更加优惠的待遇。

    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是指那些收入低、工业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所实施的关税制度可以有更大的弹『性』,不必对发达国家给予对等的贸易减让,允许进行有限的出口补贴、有限在发展中国家之间而不对发达国家进行相互关税减让等等。发展中国家可享受普遍优惠制待遇是其中最突出的体现。

    20。4。6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的区别联系

    世界贸易组织(wto),是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个多边的国际经济贸易组织,并成为成世界经济贸易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经济联合国”。从二者的宗旨和目标中可以看出,世贸组织和关贸总协定有着发展上的联系,世贸组织协定的内容和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宗旨也有相似之处;在法律基本原则方面,世贸组织保持了关贸总协定的一切基本原则;在立法条款、组织机构、运作方法等方面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有发展上的密切联系。

    但是,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也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地位不同。wto协定要求各国代表草签后,须经各国国内立法机构批准,是一个国际公约。gatt未经各国立法机构(如议会)的批准,而由行政当局订立议定书后付诸实施,这种『政府』、内阁议定书是一种规格和权威『性』较低的外交文件,故gatt一直只是一个临时适用的行政『性』协定。gatt最初并不是一个组织,也没有常设机构,直到1960年才设立了“代表理事会”,以在大会期间处理有关事件,之后又陆续设立了一些其他机构。《联合国宪章》规定,gatt不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只能算是一个联系机构。而wto是具有法人地位的正式组织,是国际法的主体,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地位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重要地位相同。

    (2)二者所管辖的范围不同。gatt只涉及了货物贸易,而且在货物贸易中农产品和纺织品运作例外处理。而wto一方面继承和完善了gatt的货物贸易规则,另一方面新制定了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投资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服务贸易规则、争端解决机制等。

    (3)二者的内部体制不同。gatt的内部体制有两层结构,一是总协定的文本和前7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关税减让表;另一层是《多种纤维协议》和9个东京回合守则。而《多种纤维协议》采用背离总协定的管理办法,东京回合守则采用自由选择方法。这不仅导致了缔约方在关贸总协定内权利和义务的不平衡,而且还导致了关贸协定体制本身的分化。wto的体制是建立在《乌拉圭回合最终协议》的基础上的,任何缔约方要获取权利就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平等的,从而使世贸组织体制具有相对的统一『性』和完整『性』。

    (4)二者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全程度不同。gatt争端解决机制不健全,其争端解决程序散见于总协定与个别协定中,难以形成具体、全面和实效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同时,专家小组的权限小,争端解决的时间拖得太长,监督后续行动不力,没有对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农产品及纺织品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而wto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争端解决管理规则和程序谅解》,建立了比较健全的解决贸易争端的机制。如成员之间遇有争端,经过协商、成立专家小组、上诉审查、裁决的执行几个步骤,最终解决争端。经协商60天内解决更好,否则必须在6个月内作出裁决,情况紧急时,应在3个月内完成,最长不超过9个月。这一机制与gatt比较零散的解决争端机制相比具有更高的效率和权威『性』。

20。5 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 
多年来,中国长期徘徊在世界贸易组织的大门之外,这对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接轨是一道严重的障碍。在经过15年的艰苦谈判之后,中国于2001年11月10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标志着中国经济真正纳入到全球经济之中,也对中国未来的长期发展带来了重要的机遇和挑战。在21世纪,中国也迈开了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步伐,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东盟“10+1”等的合作步伐日益加快;也成为中国走向世界的又一重大步骤。

    20。5。1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历史进程

    1。入世: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并在一年的过渡期后完全取代关贸总协定。同年5月,中断了近5个月的中国复关谈判在日内瓦恢复进行。1995年7月11日,世贸组织决定接纳中国为该组织的观察员。11月,中国『政府』照会世贸组织总干事鲁杰罗,把中国复关工作组更名为中国“入世”工作组。中国“复关”谈判变成“入世”谈判。从那时开始中国又为入世工作进行了大量的努力。

    我国提出的“入世”三原则是:(1)wto没有中国参加是不完整的;(2)中国要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3)中国的“入世”是以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为原则的。

    1997年5月23日,在日内瓦举行的第4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关于非歧视原则和司法审议两项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同年8月,新西兰成为第一个同中国就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达成双边协议的国家。同年中国还与韩国、匈牙利、捷克等国签署了入世双边协议。

    1998年4月7日,中国在第7次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上提出的一揽子降低关税的方案受到工作组成员的普遍欢迎。

    经过艰难曲折的谈判,1999年11月15日,中美两国『政府』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0年5月19日,中国与欧盟代表在北京签署了关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边协议。

    2001年6月9日和21日,美国和欧盟先后与中国就中国入世多边谈判的遗留问题达成全面共识。6月28日—7月4日,第16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就多边谈判中遗留的12个主要问题达成全面共识。7月16日—20日,第17次世贸组织中国工作组会议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及其附件和工作组报告书进行了磋商,并最终完成了这些法律文件的起草工作。

    2001年9月13日,中国和墨西哥就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达成双边协议。至此,中国完成了与世贸组织成员的所有双边市场准入谈判。

    2001年11月9日公布,2000年8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全国*关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决定称,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展情况的报告》,对我国『政府』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努力予以充分肯定。会议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也是建立完整开放的国际贸易体系的需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只能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并坚持权利与义务平衡、循序渐进开放市场的原则,以确保国家控制国民经济命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国家主权。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根据第十五次会议以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谈判的新的进展情况决定:同意国务院根据上述原则完成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谈判和委派代表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经*批准后,完成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程序。

    2001年11月10日,在卡塔尔多哈举行的世界贸易组织第四届部长级会议通过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它标志着经过15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终于成为世贸组织新成员,我国对外开放事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这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历史意义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新世纪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加拿大的法律专家、联合国法律事务处资深法律顾问,中国wto工作组秘书杰夫瑞·盖特勒先生使用“独特”一词形容中国入世的过程,一是中国的身份颇为特殊——1947年中国是gatt的创始缔约国之一,与gatt中断联系30年后,中国重新开始复关和入世的过程;另一个“独特”在于,一般是申请国在入世过程中承诺各项义务,中国入世则使一些成员国承诺对中国的义务——墨西哥、阿根廷、欧盟、波兰、斯洛伐克、土耳其等国都曾要求在中国入世后保留对中国的一些违反wto规则的政策,经过谈判,它们承诺在中国入世后的3—6年内取消已经对中国采取的一些不符合wto原则的规定。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现实与战略意义

    (1)有利于中国在对外贸易中享受多边的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2)有利于中国出口产品享受“普惠制”待遇和其他给予发展中国家的特殊照顾。

    (3)有利于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的特设机构和程序,较好地解决或缓和中国与其他成员的贸易纠纷。

    (4)有利于减少贸易保护主义对我国出口的负面影响,营造良好的外贸环境。

    (5)有利于我国获得在多边贸易组织的发言权。

    (6)有利于推进中国产业结构的战略调整和升级。

    (7)有利于利用wto的基本原则,采取例外与保障措施的权利。

    (8)有利于消除*和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

    (9)有利于早日实现祖国统一大业。

    20。5。2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权利、义务和承诺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享有的权利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享有的主要权利:

    (1)享有世界贸易组织属下的各项多边协定与规定的权利。各种协定中所赋予的一系列权利,尤其是可以获得广泛的、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受惠于自gatt生效以来的关税减让成果。同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享受以上各种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别保护措施。

    (2)世界贸易组织的非歧视原则为中国取得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提供了法律基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一些主要贸易大国都不同程度地对我国实行一些歧视『性』的不公平贸易措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些影响我国外贸出口的不公平措施将极大地减少。

    (3)可以通过多边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双边贸易中存在的争端。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明确规定,其成员不应采取单边行动以对抗其发现的违反贸易规则的事件,而应该在多边争端解决机制下寻求救济,并遵守其规则与裁决。同时,为保证其裁决的权威和有效,世界贸易组织采取了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实施措施。我国现在作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在与其他成员发生贸易摩擦与纠纷时,就可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通过磋商和裁决来解决问题,从而改变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在贸易中即使遭受不公正待遇,也无法诉诸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状况。同时,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可以享受争端解决机制中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从而在解决贸易争端中处于有利地位。

    (4)可以取得参与制定全球经济贸易规则的资格。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额占全世界贸易总额的90%,中国与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间的贸易也占我国对外贸易的90%。规则对竞争的优势有着重要的决定作用。可以说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规则就是全球的贸易规则,因此,这个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对外贸易产生着重要影响。现在,我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并且又为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中的重要贸易伙伴,不仅可以参与世界贸易组织贸易规则的制定,而且将在规则制定中享有重要的发言权。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是有前提条件的,其一,中国是以发展中国家的身份加入的,这意味着中国有权享受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的最惠国待遇并享有市场开放的缓冲期;其二,中国坚持有3—5年的过渡期,逐步开放市场,循序渐进地向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靠拢。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尽的义务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应尽的义务主要有:

    (1)继续降低进口关税。目前,发达成员方的加权平均进口税率已从45年前的40%下降到3。7%左右,发展中成员方也下降到11%左右,而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平均税率仍高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所以,中国入世后首要义务就是要降低关税。为了适应1994年总协定关税减让的要求,中国需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政策目标,逐步将中国关税加权平均水平降到总协定要求的发展中国家水平,承诺2000年将关税降至15%的平均关税水平,2005年降至10%。这将使中国许多产业更直接地面临国际产品的激烈竞争,同时国家财政收入将会因此减少,但是终可使广大国内消费者受益。

    (2)逐步取消非关税壁垒措施。非关税壁垒与关税政策相比,具有更大的灵活『性』、针对『性』、隐蔽『性』及歧视『性』。我国的非关税措施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随着计划控制的逐步削减而采用的,主要措施有许可证、指定经营和行政控制。

    据估计,我国在80年代初,进口商品增加到53种,受许可证控制的进口商品占总进口的46%;同时,出口许可证迅速增加,受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1984年为129种,1986年增加到235种,1989年又减少到173种,但是受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仍占总出口的55%左右。后来我国在1992—1996年间多次大幅度削减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目录。到1997年初,实行进口配额和许可证等进口控制管理的商品只有384种,大约只占进口总税目的5%。但wto一个重要原则是要消除各种非关税壁垒。中国必须遵循这一原则,逐步取消其非关税壁垒的措施。目前,中国『政府』已对90%以上的非关税措施制定了进一步取消的时间表。

    (3)取消被禁止的出口补贴。1994年总协定第16条第二节第2、3款规定:一成员方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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