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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与贸易--理论·政策·实务·案例-第6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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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中,按样品提供者的不同,样品可分为以下几种:一是卖方样品。由卖方提供的样品称为“卖方样品”。凡凭卖方样品作为交货的品质依据者,称为“凭卖方样品买卖”。在此情况下,在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二是买方样品。买方为了使其*的商品符合自身要求,有时他提供样品交由卖方依样承制,如卖方同意接买方提供的样品成交,称为“凭买方样品买卖”。在这种场合,买卖合同中应订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买方样品相符。三是对等样品。在国际贸易中,谨慎的卖方往往不愿意承接凭买方样品交货的交易,以免因交货品质与买方样品不符而招致买方索赔甚至退货的危险。在此情况下,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提供的样品,加工复制出一个类似的样品交买方确认,这种经确认后的样品,称为“对等样品”(counter sample)或“回样”(return sample)。当对等样品被买方确认后,则日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为准。
3。合同中的品质条款及其规定
(1)对某些产品可规定一定的品质机动幅度(quality latitude)。它主要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第一,规定范围。规定范围是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范围。第二,规定极限。规定极限是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有差异的上下极限,一般用最大、最高、最多(maximum;or max。)或最小、最低、最少(minimum;or min。)来表示。第三,规定上下差异。规定上下差异是指对商品的某些品质指标规定允许上下变动的百分比。第四,品质公差。品质公差是指国际上公认的允许产品品质出现的误差。某些工业产品的品质指标出现一定的误差有时是难以避免的。如手表每天出现误差若干秒,这种误差是公认允许的。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只要卖方交货品质在公差范围内,也不视为违约。但是,如果国际上对某些特定的指标并无公认的品质公差或者买卖双方对品质公差的理解不一致时,就应在合同品质条款中明确列出一定幅度的公差。
(2)用价格调整来控制交货品质的变化。卖方交货品质在机动幅度允许范围内的变化,一般均按合同单价计价,不再另作调整。但是,对超出品质机动幅度外的品质变化,既可按违约处理,也可用在合同中规定价格调整的方法来处理,即在合同中订立品质增减价条款。
(3)正确运用品质表示方法。
(4)视商品特『性』来选用合适的方法来表示品质。
(5)一般只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商品的品质,以避免品质指标的双重『性』问题。
24。1。4 商品数量
所谓商品的数量,是指以一定的度量衡表示商品的重量、个数、长度、面积、体积、容积的量。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商品的数量处于主要交易条件的地位,它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重要依据之一,卖方交货的数量大于或小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都有权拒收。
1。计量单位(unit of quantity)
常用的计量单位有重量单位(weight)、长度单位(length)、面积单位(area)、体积单位(volume)、容积单位(capacity)、个数单位(number)等。
常用的度量衡制度有:国际单位制(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公制(the meter system)、美制(the us system)和英制(the b system)。
1984年2月,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新的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制》。
2。商品数量的计算方法
(1)按『毛』重计算。『毛』重(gross weight),是指商品皮重与净重之和,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加上包装料后的总重量。有一些价值不高的大宗商品,如粮食、饲料等,通常都是以『毛』重作为计价基础,故在习惯上称之为“以『毛』作净”(gross for )。
(2)按净重计算。净重( weight),是指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与商品的『毛』重相对应,净重是『毛』重减去皮重后的重量。皮重(tare),是指商品包装材料的总重量。在实际业务中,按计算方法的不同分为:第一,实际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即『毛』重减去商品净重后所剩全部包装材料的重量;第二,平均皮重(average tare),即买卖双方通过抽查,得出某一批商品包装材料的平均重量后,计算出的全部货物的总皮重;第三,习惯皮重(customary tare),即一些比较规范化的商品包装,其包装材料重量比较固定划一,无须特别计算。
(3)按公量计算(conditioned weight)。用科学方法抽取货物中的水分后,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这种方法适用于水分不稳定的货物,如羊『毛』、生丝之类。公量是以货物的标准回『潮』率计算出来的,标准回『潮』率是交易双方约定的货物中的水分与干量之比。公量的公式为:公量商品实际重量x(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4)按理论重量计算。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是指某些规格、尺寸固定,用材质量均匀,仅根据商品规格就可推算出的商品数量。如马口铁,根据其厚度就可以测算出重量。
(5)按法定重量计算。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即净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重量。有些国家的海关征收从量税时,以法定重量作为征税依据。实物净重又称净净重( weight),它是法定重量减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重量,即纯商品的重量。
另外,还有离岸重量(shipped weight)和到岸重量(landed weight)。
3。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有数量和计量单位,有的合同还规定确定数量的方法。例如:100t。gross for ,100公吨,以『毛』作净;2400yds,2400码。
24。1。5 商品包装
1。商品包装的种类
(1)运输包装。运输包装(transport packaging或package for transport)是指为了满足货物装卸、储存、运输要求而进行的包装,又称大包装或外包装(outer packing)。其主要功能是保护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外界影响,完好无损地运送到消费者手中。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指为了在装卸、运输、商检等流通过程中便于识别货物和防止发生货物损坏事故,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刷制的标志。它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运输标志又称为“唛头”,一般由几何图形和字母、文字、数字组成,并刷制在运输包装的显著部位。其主要内容有:几何图形和文字(文字一般表示收货人或发货人的名称缩写或代号)、目的地或目的港名称、件号或批号。
由于国际货物交易量的大增和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运输和单证流转方面,旧式运输标志的局限『性』日渐明显,因此,联合国欧洲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货物装卸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标准运输标志,它主要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头或缩写;二是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号、合同号等;三是目的地,即货物的最终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四是件数号码,即标明每件货物的顺序号和总件数。在刷制标准运输标志时,应按上述顺序排列,并且不能使用图形。
第二,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它是指为了提示人们在货物装卸、运输、储存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在商品外包装上刷制的图形和文字,又称为安全标志或注意标志。它主要用在一些易碎、易变质的商品运输包装上。
第三,警示『性』标志(warning mark)。警示『性』标志又称为危险品标志(dangerous cargo mark),是指在装有易燃品、腐蚀品、有毒品、氧化剂以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货物的运输包装上印刷的各种危险品的标志。
(2)销售包装。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又称小包装(inner packing)或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是指进入零售市场与消费者直接见面的、与商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它具有保护商品的作用,还具有美化商品、宣传商品、吸引消费者、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
2。中『性』包装和定牌
(1)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中『性』包装指在商品上和内包装上面既不注明生产国别、地点和厂商名称,也不标明商标或牌号的包装。中『性』包装包括无牌中『性』包装和定牌中『性』包装两种。无牌中『性』包装指包装上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定牌中『性』包装指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中『性』包装的目的是为了打破进口国家和地区实行的种种限制和政治歧视。它是出口厂商加强对外竞销和扩大出口的一种手段。
(2)定牌。定牌指卖方接买方的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这种做法又叫定牌生产。当前,世界许多国家的超级市场、大百货公司和专业商店,对其经营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的包装上标有该商店使用的商标或牌号,以扩大本店的知名度和显示该商品的身份。许多国家的出口厂商,为了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及其商业信誉和牌号的声誉,也注意接受定牌生产。
3。合理订立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一般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1)包装材料。它涉及包装质量和包装成本等问题,在洽商包装条款时应予以充分的注意。一方面,包装材料要坚固,适于装卸,能防『潮』、防锈、防腐等,另一方面,包装材料的选择要避免多余的支出。因此,在合同中,一般对包装材料都作出具体的规定,例如:“适合长途海运出口新木箱包装,并要具有良好的防『潮』、防湿、防震和防锈『性』能。”
(2)包装方式。通常,它在合同中有两种订立方法:一是具体订立法,即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包装方式,不使用含糊不清的术语。例如:“每一聚乙烯袋装一件,然后装入纸盒。50纸盒装入纸箱,两纸箱装一木箱”等。二是笼统订立法,即在合同中对包装方式不作具体规定,而是使用一些笼统的、不确定的术语,这样使卖方在包装中选择的余地较大。例如:“设备和材料应根据其形状和特点仔细恰当地包装,包装应完善、坚固,适于长途海、陆运输,耐多次搬运。”买卖双方由于长期的业务交往对一些笼统的术语已取得一致认识或双方对包装方式的具体内容已经事先议妥,在合同中经常采用这种订立方法。
(3)包装标志。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包装标志一般由卖方设计确定,并不必要在合同中作具体规定。如果买方要求由其指定包装标志,卖方一般也可以接受,但对其提供的标志要加以审察。如果包装标志由买方提供,合同中要订明买方应在装运期若干天前提交具体标志,否则卖方可自行决定。
(4)包装费用。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包装费用一般都包括在货物价格之内,不另作价。但是,如果买方要求使用特制包装,也可以采用包装费用单列的方法,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由谁负担费用和支付方式。如装托盘,一般在价格上另加托盘费若干。如果经双方商定,由买方提供全部或部分包装材料,则应在合同中规定包装材料最迟到达卖方的时间和由于包装材料不能及时到达而导致推迟交货时双方的责任。
24。2 国际经济贸易运输与保险()
24。2。1 国际贸易运输
1。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与特点
(1)海洋运输。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方式占国际货运重量的2/3以上,具有运量大、运距长、运费低,不受轨道和道路限制等特点,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一种运输方式。该方式的不足之处在于速度较慢,易受气候及自然条件影响,航期不准,海险损失较大等等,所以较多地适用于低值、量大的商品的运输。海上运输根据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
第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班轮运输具有“四固定”特点,即固定的航线、固定的停靠港口、固定的航期和相对固定的运费率。班轮运输条件下,船方负责货物的装卸,货方不再另付装卸费,船货双方也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船货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均以船方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
班轮运费由基本运费和附加费用构成。班轮运费包括装卸费和运输费,是构成班轮运费的主要部分。基本运费的计算有重量吨(weight ton)、尺码吨(measurement ton)以及重量/尺码吨(w/m;ton)。1尺码吨相当于1立方米,故尺码吨又称为体积吨。班轮运费表中还有从价运费率,即以fob价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运费,主要适用于贵金属、古玩等船方负较大责任的贵重物品与高价物品的运输。该方式用“a。v”表示。此外,还有按件计费或船货双方议定等。对于班轮运费表中所列“w/m”或“w/m or ad val。”,则表示在两种或三种运费计算方式中取价值较高的一种。
班轮的附加运费是指对一些需要特殊处理的货物或由于突发事件等需要另外收取的费用,如超重附加费、洗舱费、直航或绕行附加费、货币贬值附加费、燃油提价附加费等。
第二,租船运输(shipping by chartering),又称不定期船(tramp)运输。有关航期、航线、停靠港口、运费等均由船货双方签订租船合同来安排。具体方式又有定程租船与定期租船两种方式。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or trip charter)又称为航次租船,是由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方式。定程租船的特点如下:船东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费等;船东负责营运工作,并负担船舶的燃料费、物料费、修理费、港口适用费等营运费用;按装载货物的数量或按船舶吨位的综合计收运费;在租船合同中订明货物装卸费用由谁负担;在租船合同中订明货物装卸时间及滞期费和速遣费的计算标准。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称期租船,是指由船舶所有人按照租船合同的约定,将特定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交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船舶运输方式。定期租船的特点如下:船东负责配备船员,负担船员工资、伙食费等;承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工作,除船舶修理费、物料费、折旧费、船舶保险费由船舶所有人负担之外,其他有关营运费,如燃油费、港口使用费等,均由承租人负担;租金按船舶装载能力和租期长短计算。
(2)铁路运输。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仅次于海洋运输方式。其特点是不受气候影响,运量大、持续『性』强、速度快、风险小、手续简单。具体方式有国际铁路联运与国内铁路运输两种。
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铁路负责两国或两国以上铁路的全程运送,而无须收、发货人参与货物在国与国之间移交的一种铁路国际货运方式。我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是我国负责对外国际铁路联运的总承运人和总代理商。集装箱运输的发展以及几条大的大陆桥的建设,大大地推动了国际铁路联运方式的发展。
国内铁路运输仅指在本国范围内以《国内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的规定办理的货物运输。实际上主要是针对出口到香港和澳门的跨境货物运输。一般由发货人在内地起运货物,交由深圳北站或广州南站,由外贸部门转运(不卸车)至香港或澳门,凭外贸运输部门以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而非铁路运单,作为向银行结算的凭据。
(3)航空运输。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方式是一种最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具有运输速度快、货运质量高,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适宜于运送鲜活物品、精密仪器、贵重物品以及急需运送的物资。航空运输的方式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航空急件传送等。航空运费一般按重量(公斤或磅)或体积(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寸)计算,以两者中收费较高的为收费标准。
航空公司一般只负责空中运输。托运人填写《国际货运托运书》,办理完有关出口手续后,由航空公司开出航空运单(air way bill)。该单据仅为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的收据。与海运提单不同,它不是物权证书,不能背书转让,也不可议付。收货人凭承运人发出的到货通知提取货物。
(4)集装箱运输。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方式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它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具有运输质量高,装卸方便,并适合于海、陆、多式联运等多种运输方式等优点。
根据不同的货物装载要求,可分为干货集装箱(dry container)、冷藏集装箱(reefer container)、开盖集装箱(open top container)以及罐状集装箱、平台集装箱、通风集装箱等。根据装箱方式不同,可分为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和拼装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两种装箱方式。
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交接方式有:门到门交接(door to door)、门到场交接(door to cy)、门到站交接(door to cfs)以及场到门、场到站、站到门、站到站等9种方式。集装箱的规格,根据有关规定,有ia型(8英尺x8英尺x40英尺)、iaa型(8英尺x8。6英尺x40英尺)和ic型(8英尺x8英尺x20英尺)。
集装箱运输的单证主要有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clp)、场站收据(dock receipt;d/r)和集装箱联运提单(container transport b/l;ct b/l)。集装箱运费的计算可按包箱费率计收,也可以由船舶运费加计杂费或附加费计收。
(5)邮包运输。邮包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方式是指通过邮局寄送进出口货物的运输方式。这种方式手续简便,具有门对门的国际多式联运的『性』质,而且费用不高,是国际贸易中经常采用的运输方式之一。卖方使用这种方式运输货物,只需根据合同条件,将货物以邮包方式包装交付邮局,付清邮资并取得邮包收据,即算完成交货任务。
(6)国际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international intermodal transport)方式是以集装箱为媒介,用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方式来完成某一运输任务的一连贯运输方式。国际多式联运虽然是国际间的多种运输方式连贯运输货物,但其只能有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一份多式联运合同、一份全程联运单据、一个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国际多式联运有陆空、陆海、陆海空、陆空陆、海空,以及大陆桥运输等多种具体方式。
2。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1)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交货时间是合同中主要条款,推迟和提前交货都构成违约。对于合同中装运期的规定,通常使用两种方法:(1)明确规定具体装运时间。在合同中订明某年某月装运或某年跨月度装运。就是说装运时间一般不确定在某一个日期上,而是确定在一段时间内。这种规定方法期限具体,含义明确,双方不至于因交货时间的理解和解释上产生分歧,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采用较为普遍。(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或若干月装运。例如,合同订明: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2)装运港和目的港。一般情况下,只规定一个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一个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且明确具体名称。有时根据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和目的港。在出口业务中,对国内装运港的规定,一般以接近货源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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