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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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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坎! �
就这样,从1996年10月15日城东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到阳江市公证处、市房管局、市某建筑公司等职能部门,孙只用短短的两天时间迅速办理好了有关房产继承手续。
获悉以上令其震惊不已的详情后,曾传耀赶紧跑到其户口所在地——阳江市江城区渔洲派出所,找到派出所领导讲明了有关情况,并恳求对方证明其夫妇的生死问题。渔洲派出所领导在惊奇之余,觉得事不宜迟,赶紧派人作深入调查,在铁铮铮的事实面前,他们迅速出具了一份“曾传耀出生于1928年9月12日,老伴许秀英出生于1928年7月2日,两人仍然健在”的证明。同时,曾长期工作的单位阳江物资回收公司亦出面作了有关证明。
曾传耀强烈要求城东派出所、阳东市公证处等有关单位立即改正错误的有关证书,并一再要求阳东法院解封其被错误查封的房产。
同一天,即1998年6月10日,阳江市公证处终于在出具的“关于撤肖(96)江证内字第211号证书的决定”上称,“经查,本公证处出具的(96)江证内字第211号公证书,因当事人提供假证据,隐瞒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以予撤销。自即日起该公证无效。”
6月22日,城东派出所经过认真调查后,赶紧重新出具了一份证明,内称:“我所于1996年10月15日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现经查实曾、许两人仍健在,原出具的曾传耀、许秀英的死亡证明与事实不符,特此更正。原证明作废。”紧接着,阳江市房管局立即宣布他们以前为孙秀珠所颁发的房产证作废。
上述单位的负责人均就他们的“失误”向曾传耀及其老伴作了口头道歉。
但是,对于“死而复生”的这对七旬老夫妻来说,仅有口头道歉就能慰藉他们心灵上的苦痛吗?
1998年9月,当我前往阳东县人民法院采访曾传耀家产被查封一事时,却没想到遭到对方的百般阻挠。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先是说有关负责此案的法官不在;后又称我的记者证不一定能表明我的记者身份,要求我出具由省高院特发的采访介绍信。在我的再三交涉下,法院终于勉强同意接受我的采访。
随后,院方找来了该法院经济庭负责处理此事的一位工作人员。对方说:我院是在接到阳东大沟信用社起诉孙秀珠借贷10万元人民币逾期不还后,才根据其申请,按照有关法律程序查封了其房产,随后依据有关程序准备委托市拍卖行拍卖房产还贷。我们都是按法律办事的。后来曾传耀跑到法院交涉,声称他和老伴亦是房屋的共同继承人,法院不应查封他们与孙所共有的房产。我们认为,只有依据房管局的房产证,才可明确是谁的房产。随后,曾又将此事起诉到江城区法院,并向阳江市有关部门反映。城东区法院认为曾传耀夫妇对房产有共同继承权,要查清后再执行。后来,根据有关财产分割情况,我们决定只执行应属孙的那一部分房产。
我问道:你们当时查封房产的依据是什么呢?就凭孙秀珠所出示的房产证吗?对方理直气壮地答道:差不多是这样。我在出示了1996年阳东法院所公开的民事判决书后,又问:“1997年5月份,孙曾以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国土证及其个人立下的授权书,付予黄某抵押借款,后法院判决其无效,同时,孙亦在庭上再三声称抵押的房屋属其丈夫与公婆共同建造;曾国强死后,房产证亦非其独有,这在你们法院所出具的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也就是说,法院在执行有关事宜时,应该清楚地知道,房屋产权应是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的,那么,请问法院为何还要查封呢?这是否与第一次的判决自相矛盾?”对方支支吾吾地搪塞道:以前那件案子是别的法官办的,我们怎么知道呢?我们只能负责自己办的案子……
同时,此人又称,法院只要孙秀珠出具了合法的房产证,其中还有公证部门的权威公证,就可以依法执法。法院办案只认证据……
对方还再三向记者解释:我们依法查封房产时,没有看到曾传耀在场,只看到孙秀珠,封房时居委会的人也在场。当时我们也不知道其中有房产纠纷,是执行后曾传耀跑到法院提出才知道的。法院考虑到孙隐瞒了事实,持的是假证明,为了保护曾传耀夫妇的合法利益,法院决定暂缓执行;至于在查封房产时,曾传耀的房屋里有多少家产,价值多少钱,对方一会儿说不清楚,一会儿又说在搬迁东西时在场有几个人联合签名,他当时只是对有关账物扣押移交,并把钥匙交给拍卖行保管。在采访期间,这位执法人员几次对记者解释称,因为房产系孙与曾传耀夫妇共有,在查封时期,法院已明确可以让曾传耀使用,只是不允许转卖,但老曾一直不愿再住进进去。
曾传耀气呼呼地告诉我说:1998年11月初,他又一次跑到阳东人民法院索赔其房屋被查封期间家产被法院搬走所造成的损失。令人奇怪的是,该院一位副院长竟然还不知道此事。对方当即传呼回负责此案的李某,当面追问此事是否属实。李回答曾经驾车搬走了电风扇、组合柜等部分家产,并说当时有居委会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场作证,还开列了清单。他们最后总算答应如数退还东西。曾当即又要求道:除家具和家电外,房屋的所有铝合金窗共18扇全被人盗走了,现屋内空无一物,请求法院派出工作人员一起开门进屋勘察现场。对方勉强答应,但之后一直未见有人行动,扣押的财物也未见退还。
1998年11月26日,曾又来到阳东法院,追问对方,为何至今未接到解封通知呢?也没人口头通知呀?负责处理此案的工作人员答道:通知早已发出了,当时因找你不着,就让你的一个亲戚转交。直到1998年12月26日下午,历经沧桑的曾传耀终于从别人手中辗转拿到了法院于1997年7月26日就已发出的“民事裁定书”。
在阳江市房管局,一位负责人接受了我的采访。他说:孙秀珠的丈夫死前,没有办理产权证,在他死后孙秀珠以她和儿子两人的名义,向我们申请补办有关手续,因为房屋以前不是她的,其丈夫已亡,再由孙的儿子作为法定的死亡证明,但同时也假报其公公婆婆也死亡,由于公证处当时没作调查,就为她出了公证,我们对司法部门出具的文件也就没多问。对方同时还向我解释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产权证书时,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有效条件,必须有国土证和有房屋报建证,另外还得出示申请者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在明确无误后,才能办理。以上条件,当时孙均具备,但我们的确不知道她会捏造事实,我们是在确认她达到继承条件后,才先发临时产权证,以此证明房产是谁的。最后,这位人士对记者称,孙领的房产证已宣告作废。今后他们在工作中一定会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绝对不能再出现类似的差错。这位负责人还指出:他们主要是根据阳江市公证处的公证来办理的,所以责任不在他们身上,而应由公证处和出具“死亡”证明的派出所负主要责任。
第八章 一对七旬老夫妇的离奇遭遇第60节 恶儿媳谋财害“命”(4)
那么,阳江市公证处对此事作如何解释呢?公证处有关责任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颇为委屈地诉苦:说起来,我们也是有苦说出,这事怎么能怪我们呢?如果不是有派出所的那份证明,我们能出具这样的公证吗?要怪只能怪派出所,因为我们主要是凭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并在验证孙秀珠其他合法证件无误后才出具了房产公证,所以有问题也只能找城东派出所解决。不过,对方承认,他们当时没有认真对有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这是不对的,是工作上的疏忽。但他们在了解事实后,已撤销了公证。
据了解,作为司法部门,公证处在进行房屋公证时,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首先应凭房屋所有权证、继承者所在居委会的证明、死亡者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实死亡都属实,同时公证处应到实地做认真的调查了解,力求规范完备,最后才能做出公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证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认为不具备或有疑义时,有权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者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件和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给予协助。”但阳江市公证处凭当事人提供的一份不真实的证明材料,不做任何调查,就草率地做出财产继承的行政书,以致造成曾传耀夫妇的房屋被非法继承,难道能推脱其有关责任吗?
我曾特意就曾传耀夫妇的户口问题采访了其户口所在地——江城区渔洲派出所。该所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曾传耀夫妇的户口一直属我所管辖。他们的生死证明应该由我所出具才有效,而其他的任何一家派出所都无权出具这样的证明。这位负责人称,居民死亡后,首先得有医院的证明以及民政部门和居民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死亡证明,然后再由死者亲属亲自往所辖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最后,派出所必须派专人前往调查,经属实后才能办手续,进行户口吊销。像这样的事情关系到公民的生死问题,应特别慎重。同时,这位负责人还特意指出:城东派出所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证明”不是使用派出所的户口专用章,而是行政印章,即使曾传耀的证明是由他们出具,这个印也是无效的。
很显然,此事的“罪魁祸首”应是派出所出具的那份“死亡”证明,那么,派出所又会有怎样的回答呢?城东派出所一位负责人对我称,那份证明的确出自他们派出所,但是到底谁写的目前还不知道。他称此事发生后他们极为重视,的确是他们出现的错误,他们当即就迅速出具了新的证明。这位负责人还称,他是1997年3月后才调到该所的,那份证明出来时他不在,所以对当时的有关情况真的是一无所知。他说,是不久前曾传耀的律师来电询问此事时,他才获悉此事,当时,他很吃惊,并拿回复印件进行认真核查,证实“证明”真的是出自派出所。这说明以前的工作的确存在问题,他意识到此事非同小可,立即向市局的主要领导作了汇报。市局局长、政委、纪委书记等有关主要领导同志很重视,指令迅速调查清楚,妥当处理好此事,让当事人少受损失。
当我举着那份“死亡”证明上的字迹问:既然这的确是出自城东派出所,而且上面还有派出所的大红印章,请问这上面的字迹到底是谁的呢?对方慌忙转过头,很是难堪地走开了。当我还想问及其他的具体事宜时,对方忙称其他的事不便多说,最好到分局去找领导采访。
那么,诱发了以上那一连串奇特而又可笑事端的派出所证明到底出自谁人之手?那上面的城东派出所“公章”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1999年12月27日上午,我顶着寒意逼人的海风,在阳江市江城区公安分局采访了有关负责人。这位负责人称,此事发生后,市公安局和区分局领导均很重视,并通过多种途径妥善处理好了曾传耀夫妇的问题。随后,市局将那份“死亡”证明上的“城东派出所”公章上交市公安局技术部门,后又送往广东省公安厅技术部门鉴定。经省厅有关专家认真鉴定,证明上的公章确系城东派出所公章无误。但此证明上的公章,是城东派出所的行政专用章,不是用来吊销户口的专用章。区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公安局纪委对城东派出所全体民警以及有关联防队员进行集中调查,经市局对相关字迹材料进行笔迹检验,证实“证明”上的字迹不是城东派出所相关人员所为。
既然这份盖有派出所大红印章的神秘证明不是派出所有关人员的手迹,那么到底又是谁的呢?那位神通广大的孙秀珠到底是从何种渠道得来此“证明”的?这位负责人经过分析后认为有两种可能:第一,是个别民警外出办案过程中不慎遗失了盖有公章的空白便条,被外人捡到后充分利用;第二,也不能排除个别素质差的民警,利用工作之便,私自开出盖有公章的空白证明,偷偷地交给了犯罪嫌疑人孙秀珠,从而使其能够大胆妄为地从事非法活动。至于那张判了曾传耀老夫妻“死刑”的证明到底出自何人之手,此事究竟是谁人在背后一手操纵,对方称只能在抓到孙后才能见分晓,但在案发后,这个孙秀珠早就潜逃到外地藏匿起来了。
据了解,阳江警方曾多次派专案组前往深圳等有关地方追捕与情夫黄某一起潜逃的孙秀珠,但至今未果。不过,对方承认,发生了这一连串奇怪的事,主要是由那张“证明”引发的,这是因为派出所印章管理不严,给坏人钻了空子。
调查至此,引发出这一连串稀奇事的罪魁祸首显然就是这份盖有城东派出所大红印章的“死亡”证明了,但令人奇怪的是,现在居然连江城区公安局和城东派出所都不知道这神秘的证明出自何人之手,至今对此案都是束手无策,那么又有谁人能知晓其中蹊跷呢?也许正如警方所言那样“一切只能等到抓获始作俑者孙秀珠才能见分晓了”……
真没想到,这宗本来就错综复杂的离奇案,到了这里又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当我问道:“公安局因为此事而成为被告,而且此案经法院两次公开审理后,已判决城东派出所和江城区公安局一审败诉,请问你们对此有何看法呢?”这位负责人理直气壮地回答说:“曾传耀这样做是没有道理的。因为此事的最主要责任应该是阳江公证处,其次是阳江法院,我们顶多也只能承担次要责任……”但对公安局一审败诉之事,对方总是避而不答,直到最后才无奈地说:“我至今还没有看到法院判决书,因为那事不是我负责的……”
因为一份派出所的证明,两位均依然健在的老人却被莫明其妙地判定“死亡”。接着,倾其毕生积蓄建造的房产又被公证为无良儿媳继承、房产被查封、老夫妇被赶出、有家不能归栖。曾传耀和许秀英这两位白发苍苍的古稀老人,多次上门讨说法时,派出所、公证处、房管局和阳东法院均是各自推诿,互推责任,致使两位可怜的老人精神和身心遭受到了巨大创伤。
1999年2月23日,忍无可忍的曾传耀老夫妇一纸诉状愤然将城东派出所及其管辖单位江城区公安局以及阳江公证处、阳江司法局推上了被告席,并强烈要求法院判令赔偿其因名誉权受到侵害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万元,由以上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并由被告向其公开赔礼道歉。
1999年4月4日和6月22日,阳江市城区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宗在整个阳江市闹得沸沸扬扬的离奇官司。
第八章 一对七旬老夫妇的离奇遭遇第61节 “死人还魂”讨公道(1)
采访结束后,我回广州写了一篇长达万余字的新闻连载。像这样一宗错综复杂、天方夜谭般的旷世奇闻,如果像平时一样只用特稿方式,显然还不足以说尽有关事情前前后后、曲曲折折的过程,我决定以新闻连载的方式来报道此事。看到我的稿件后,当时一版编辑非常高兴,认为这是一篇不可多得的独家新闻连载。1998年12月22日,《南方都市报》以《儿媳谋财“害”命公婆活人变死人》为大标题披露了此事。当时此稿的责任编辑庄慎之还特意在文章的前面写了一个编者按:阳江市近日爆出一桩离奇事:一位儿媳妇为谋夺公婆的房产不择手段,最后竟在前年弄出一份公婆已先后去世的盖有派出所公章的死亡证明,顺利地骗到了房产;直至今年6月,依然健在的公公婆婆才知道,儿媳妇早已经把他俩给“弄死”了!欲知此旷世奇事的来龙去脉,敬请留意本报的独家新闻连载。
《南方都市报》在随后长达8天的时间内连载完毕。新闻连载,是新时期新闻发展的一种独特表现形式,是对一些重、特大新闻报道的最好诠释,使广大读者能及时地、详尽地了解相关新闻事件的来龙去脉。1995年春节期间,《羊城晚报》曾以此种方式报道过几宗新闻事件,很受读者的欢迎;1996年春,朱德付在当时的《南方日报》上也以此种方式报道了江西胡雪梅事件,曾轰动一时;1997年1月,《南方都市报》改为日报时,在朱德付的精心策划下,推出了记者谭智良的长篇新闻连载《变性丽人的情爱悲歌》,成为都市报的重拳作品,后来这个栏目成为《南方都市报》的经典栏目之一,谭智良也成为当时国内都市报中第一个开办新闻连载专栏的记者。由于新闻连载的采访比一般的新闻更需要记者深入挖掘,采访时间长,写作技巧较高,花费的精力和心血也更多,所以不是一般的记者所能驾驭的。我在都市报期间,曾发表过两次新闻连载,这宗活人变“死人”事件就是其中之一。
看到我的这篇新闻连载后,湖北、山东的几家都市报均向我约稿。1999年3月4日,当时在全国发行量最大的都市报——《华西都市报》以《“死人还魂”讨公道》为大标题,在特稿部以整版篇幅刊载了此稿。
曾传耀的案子开庭后,令人颇感蹊跷的是,当他多次跑到江城区法院探询有关判决结果时,对方不是躲躲闪闪,就是支支吾吾。直到他从律师方面已明确获悉,判决结果早已于10月8日出来……
1999年12月16日,地处南海边缘的广东阳江市经受了少见的寒冷之后,气温终于由3℃升为10℃上。这天,我又一次来到了阳江市,对曾传耀夫妇离奇“死亡”之事进行深入调查。也就是在这一天,经过长达3年多的风雨磨砺,满身风霜的曾传耀老人终于通过正当途径拿到了本应早于两月前送达到他手中的这份姗姗来迟的民事判决书。当他吃力地用颤抖的双手,固执而坚决地在这份早已于1999年10月8日就已出具的(1999)城民初字第232号的阳江市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上签上“1999年12月16日收签”字样时,这位年逾古稀的老人,像个孩子似的忍不住当众纵声大哭起来,辛酸的泪水很快就将面前这份与其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的判决书沾湿。那上面的判决结果如下: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分别书面向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核;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20000元给原告曾传耀、许秀英;被告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区分局、阳江市司法局对上述款项相互负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老人气呼呼地告诉我,就是这份与他的诉讼请求相差甚远的判决书,他也是花费了很大周折才好不容易得到的。当时,他又一次跑到江城法院索要判决书时,有关工作人员经请示领导后,才极不情愿地拿了出来,但对方再三要求曾传耀在判决书上签上:“1999年10月签收,被满腔愤怒的老人断然拒绝,随后,他在上面郑重地签上了收到这份民事判决书的确切日期:1999年12月16日。
在冬日略带寒意的海风吹拂下,老人本来就瘦弱的身子更显得弱不禁风。拿着这份判决书,尽管一审法院已判决自己胜诉,但满身沧桑的曾传耀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他认为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有失公正;原判的2万元数额尚未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1999年12月29日,他又愤然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护原告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诉讼请求。颇令人费解的是,2000年1月5日,被告之一的阳江司法局、阳江公证处、江城区公安分局和城东派出所亦不服一审判决,同时向阳江中级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要求撤消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
曾的代理律师指出,一审法院原判的2万元数额尚未涉及到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两被上诉人均为国家行政机关,是地方执法部门,却知法犯法。两被上诉人的错误行为,不仅使两上诉人身心遭受重大损失,更直接导致了其价值30余万元的房产遭受严重损失。作为两被上诉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应连带赔偿上诉人的有关损失。区区2万元的判决,何以赔偿上诉人所遭受重大的精神损失和房产损失呢?
2000年7月10日,我从京城又一次来到了阳江。这已是我第三次来阳江了。这时我正在由北京一家中央报纸做采访部主任和首席记者,主持着一个法制专栏。虽身在北京,但我一直关注着曾传耀的案情。
几天前,当我得知曾传耀的上诉案即将在阳江市中级人民公开开庭审理时,作为独家披露此案并一直关注案情进展的记者,我对后面的结果极为关注。所以尽管路途遥远,但我还是千里迢迢地从京城赶到阳江来。但大家都没有想到的是,后面所出现的一切更对老人不利。
11日上午,这天地处南海边缘的阳江狂风大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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