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卧底记者-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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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诉者系家住北戴河区的一对年轻夫妇,女的叫黄梅,丈夫叫刘勇。据了解,2002年2月28日早5时许,黄梅夫妇发现年仅4月大的儿子刘滨越突然发烧、拉稀,便赶紧抱着小孩子跑到附近的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看急诊。当班医生韦某没有做任何检查,只是对小孩子看了看,就诊断说:“不要着急,小孩子没什么,只是病毒性肠炎。”随后就开了药,并为孩子打了一针,然后就挥手让他们回家。    
    当晚7点多钟,他们发现孩子的烧继续升高,又抱着孩子重返医院,发现此时仍是那个韦某当班。韦还称是在替别人值班。在明知孩子仍拉肚子,体温达38c°等不正常状况后,他仍说“没有什么事”,既没测量体温,也没有进行血常规、尿常规等生化指标的检测,便给孩子输液。    
    输第二瓶液后不久,黄梅夫妇发现孩子出现浑身发烧、眼睛发直、眼周和人中部出现青紫、眼窝下陷等异常现象,吓得赶紧便赶紧四处寻找值班医生,正在值班值班室里睡觉的韦某只是从门缝中递出一支体温表让他们自己去给孩子测量,并称可能是这里面太冷冻引起的。黄梅夫妇坚持说孩子绝对不正常,询问他是不是输液造成的。韦这才转身朝输液瓶看了一眼,脸上露出了惊慌的神情,随后,他突然迅速地拔下了针头,然后掩饰地对他们说:“孩子输液太冷,屋里也太冷,你们先回家暖和暖和吧。”他那躲躲闪闪的神态更引起了黄梅夫妇的怀疑,于是他们一再追问他刚才到底输的是什么液。韦说没什么,只称“这都是补药,不碍事的”。但他们一再坚持说孩子不对劲,要求找别的大夫来给孩子做检查。韦不耐烦地说:“这么晚了,你们叫我找谁去呀?我可以保证你们的孩子没有事……”    
    第二天早晨6点许,黄梅夫妇半信半疑地抱着小孩刚进门,就发现孩子小脸通红,两眼翻白,呼吸越来越弱,吓得两人飞也似的抱着小孩子就往医院冲,直奔急诊室。到了这个时候,韦某这才显得慌乱起来,吓得不知所措,慌忙四处找人求援。尽管医院后来又对孩子采取了一些急救措施,但最终还是未能挽救孩子的生命……    
    事后,他们了解到,韦某只是刚毕业的见习生,根本就没有执业医生资格,更没有独立处方权,昨天是因医院人手不够才让他一个人值夜间坐急诊的……    
    为了息事宁人,院方在没有开具死亡通知单的情况下,多次诱导他们签字,同意在48小时尸检,并且拒绝了家属多次提出要参加解剖过程。    
    在等待鉴定报告的日子里,北戴河区卫生局以及人民医院有关领导,一方面承认医院有责任,答应一定会公正处理此事;一方面又称给他们经济补偿为借口,让他们息事宁人,不要把事情闹大。在报告出来的前两天,北戴河医院的法人代表、院长孙淑英还振振有词地在职工大会及医院公众场所上说,“那个小孩子的死与我们无关,是吃奶时呛死的……    
    直拖到20天后,院方才出具了一份漏洞百出的尸检报告,结论是“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    
    我看到那份检验于2002年3月14日的“尸检报告单”上盖有秦皇岛市第一医院病理科的大红印章。就是在这份长达四页的报告单上,表明的有关尸检结论有二:吸入性窒息致急性呼吸衰竭和病毒性肠炎。在报告的第三页上,我赫然发现有这样一句结论:“盆腔检查——膀胱未见异常。”“子宫双附件未见异常”?!    
    对于尸检报告这样程序极为严格的鉴定,堂堂的北戴河医院为何能出现这样令人匪夷所思的错误呢?难道说那些参与鉴定的地方卫生局和医院的领导不明白,死者是一位年仅4个月大的男性婴儿么?!    
    当我就此咄咄怪事电话采访北戴河医院的党委办和院办时,对方一听是记者采访就马上挂上了电话。    
    后来,黄梅夫妇带着所有资料来到北京,找到有关专家,对方根据所用药物和孩子的症状分析:孩子是因药物过敏导致中毒休克,呼吸衰竭死亡。    
    尽管有专家做出了权威的分析,但面对现实,院方和地方有关管理却还是对此置之不理。2002年3月22日,秦皇岛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根本不理睬死者家属的陈述,最后做出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    
    经过多方咨询律师和有关法学专家后,黄梅夫妇认为:北戴河区人民医院的实习医生韦某在根本就没有执医资格情况下对小病人进行诊疗护理工作,严重违反规章,同时他未经检验就乱开处方;当发现孩子异常后,不是采取紧急救治措施,而是哄骗家属,逃避责任,以至于延误了抢救时间,造成孩子死亡的严重后果,他的行为不仅达到了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中规定的医疗事故构成条件,而且也符合重大医疗事故责任,构成了犯罪,应该请求公安机关依我国《刑法》第335条之规定,追究韦某的刑事责任;参加尸检的人员及北戴河医院有关人员在进行尸检过程中,故意不进行血液检测,意捏造虚假事实,帮助韦某逃避法律追究;市卫生局医政科的有关责任人对当事人家属多次要求进行血液鉴定置之不理,仍然采信作出的尸检报告做出违反事实和科学的鉴定结论行为,也明显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以涉嫌伪证予以查处。同时,家属也可请求公安机关对死者刘滨越的尸体重新进行病理检查和血液分析,查明真正死因。    
    随后,刘勇和黄梅夫妇当即以韦某非法行医为由,向北戴河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当即立案并对此侦查。但到了2002年6月28日,分局却又向他们夫妇出示了一份撤销此案的通知。    
    事后,分局一位负责人对前来采访此事的记者感慨地说:其实那位实习医生的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行医罪,但由于医院四处活动,加上其他不便言说的原因,他们只好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做出这样的决定。    
    见警方已撤销此案,无奈的黄梅夫妇只好打民事官司,可当他们来到北戴河法院要求立案时,该法院院长说却明确地告诉他:我们这儿的医疗事故有的是,实话告诉你吧,北戴河医院是告不倒的,最好不要打什么官司。    
    警方本来已立案侦查的刑事案现在已撤销,想以医疗纠纷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法院又不给予立案,这场民事官司也打不成。夫妇二人只好抱头痛哭。    
    与此同时,北戴河医院有关负责人和卫生局领导一起竭力做黄梅夫妇的工作,指明只要他们答应不再告状,医院可以一次性赔偿人民币15万元。走投无路的黄梅夫妇只好接受了各路人马的劝告,最后含着伤心的泪水违心地接受医院方的一次性赔偿。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8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1)

    在北戴河医院工作了32年的女护士长沈淑萍的遭遇,不禁使人想到,北戴河医院对曾是本院的老领导,还是自己职工的家长尚且如此,他们对普通百姓会如何更可想而知了。从前面我采访过的关于黄梅刘勇夫妇的遭遇早就可见一斑。就在我对沈淑萍和黄梅儿子之死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同时,我又接到好几起针对北戴河医院投诉的医疗纠纷,其中一位叫于丽梅的女子的不幸遭遇,激起了我的义愤。    
    我是在黄梅家采访时认识于丽梅的。当她获知有北京的记者正在调查沈姐和黄梅的案子,当即强忍着浑身剧烈疼痛,让丈夫背着来到我的面前,向我当面求助。    
    时年39岁的于丽梅,系北戴河区海滨乡单庄村的村民,是一名个体户。她与丈夫单玉滨结婚后恩恩爱爱,生有一子。这三口之家庭本来是温馨幸福的,但是,自从她因病在北戴河医院接受一场院手术后,她和全家人的所有幸福和快乐全被击碎了。    
    2002年5月10日,在丈夫单的搀扶下,面黄肌瘦的于丽梅痛哭流涕地向我哭诉道——    
    “1996年5月13日,患‘甲状腺机能亢进’病7年的我住进了北戴河医院,被确诊为原发性甲状腺机能亢进,院方要求我尽快进行手术,称手术由该院院长孙淑英亲自组织主刀。5月29日,我被推进了手术台。听说是该院的女院长亲自为我主刀,我当时心里很是高兴,还以为这次我的手术肯定能成功。手术前,我按规定,实施了麻醉,但因为当时给我做的是虎口针刺麻醉,所以躺在病床上的我能对自己整个手术过程看得一清二楚。    
    “就在我的手术刚进行到一半时,从门外进来了一个女护士,告诉正在为我动手术的孙淑英:‘孙院长,那个设计大门的人已经来了,请你马上过去一趟……’我听她答应了一声说:‘你让他们先等一等,我马上就来了。’说完,她竟然还真放下了手术刀,向旁边几个医务人员交待了几句就匆匆地离开了。    
    “主刀的孙淑英一离开,剩下的医护人员就更加漫不经心起来,他们笑嘻嘻地高谈阔论起来。其中一个医生还说:院长走了,我们就更加自由了……    
    “在此关键时候,我心里害怕极了,害怕死在他们手中,可是我一声都不敢吭,被莫名的恐惧和无助所淹没……    
    “我担心的事情终于发生了:就在他们准备缝合我身上的切口时,左侧甲状腺上静脉结扎线突然脱落了,我马上感觉到我的静脉处疼痛异常,接着就听到那个替孙淑英主刀的男大夫说了声:‘不好,她的结扎线脱落了……’随后,我又感觉到全身一阵阵发紧,本来就疼痛的神经马上感觉到伤口正在大出血……难熬的痛苦加上紧张,使我不由发出了恐惧的呻吟声。但无人对我理睬……    
    “当我大出血时,院方并没给我及时输血,而是几个人慌忙用一块又一块的纱布为我止血……手术中先后共用40块大纱……    
    “更令我深为恐惧的是,当我大出血急需输血时,却没有血了!直到1点多钟,我这个生命危险的病人这才被推回病房,接受输血。……但此时大大延误了我的输血时间……随后,我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血钙降低等甲状旁腺功能低减的症,最终造成终身致残的严重后果……”    
    这次事故,最终造成了于丽梅身上钙饥饿、内质疏松、肌肉严重萎缩、全身浮肿、疼痛难忍、身体严重变形、整个内分泌系统紊乱、免疫功能失调,还使她至今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行走、不会蹲、只会爬,最终连大小便都不会解……    
    同年9月22日,在家属强烈要求下,于丽梅被转到北京协和内分泌专科住院治疗。11月4日出院回家,诊断为:“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甲状腺功能低减。”几年来一直到北京协和医院定期复查,直至今日在北戴河医院也没有办理出院手续。    
    与院方多次协商无果,无奈之余,于丽梅决定走诉讼之路。但是,北戴河区、秦始皇次岛市及河北省三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都先后做出了“构不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于丽梅表示不服,向法院申请做司法鉴定。    
    1999年6月18日,受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有关专家,对于丽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或丧失)是否手术损伤所造成进行了严格的科学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于丽梅的甲状旁腺已在甲状腺大部切除术中被误切或其血供受损而导致功能障碍,手术与疾病(甲状旁腺功能低下)二者之间存在着直接因果关系。”    
    但是,被告北戴河医院对司法部司法鉴定科技术研究所的上述鉴定持异议,遂申请重新鉴定。原审法院又请卫生部医疗技术咨询专家对本案进行论证。    
    1999年12月24日,卫生部办公厅以卫办信发(1999)第28号出具了《关于对于丽梅医疗纠纷案进行医疗技术咨询的复函》,上称:北戴河医院对患者于丽梅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有手术适应证,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于丽梅手术后出现甲旁功能减退且持续时间较长,属甲状腺功除后的严重并发症。    
    2000年4月1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认为,于丽梅因患“甲亢”,住进北戴河医院,医院为其行甲状腺大部切除术,术前诊断和治疗原则正确,手术操作符合规范要求。术后出现抽搐、周身麻木、肌无力等症状属甲状腺大部切除术后并发症,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但考虑到于丽梅身体状况和术后并发症,生活困难,北戴河医院应本着治病救人、救死扶伤的精神,适当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遂判决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补偿于丽梅经济损失40000元,判决生效后15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15325元免收。    
    于丽梅不服,她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主要原因是采用了卫生部办公厅的复函,而卫生部办公厅的咨询复函仅仅是信访部门的咨询意见,其不是法定鉴定机构,所做出的咨询复函不具有证据效力。同时,卫生部与院方属上下级关系,有行业保护之嫌。复函不能推翻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最有价值的司法鉴定,并且该司法鉴定结论是由双方提出且经双方认可的,法院应采用。    
    随后,她向河北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10月10日,河北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99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2)

    2003年1月15日,身心极度疲惫的于丽梅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一份申诉书,要求撤消(2000)冀民终字第53号民事判决;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申诉人经济及精神损失15万元;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承担申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接到于丽梅的申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并认为一、二审法院均存在有认定事实不清的失误。由于此案的特殊性,高院有关专家特意将该案例编入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丛书》,由此可见其价值和影响力已受到司法部门的相当重视了,也可以看出这早已不是一般的个案了。    
    2003年8月中旬,于丽梅收到河北省省高院的一份《民事裁定书》,称“本案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后均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此案的一审和二审判决,发回秦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这份裁定书,像严冬里的一束阳光,让于丽梅一家人终于看到了光明的希望。    
    2003年12月29日上午9时,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再次审理此案。    
    两天后,躺在病床上的于丽梅终于拿到了一份胜诉通知书。要知道,她和全家人为了等待这一天,等了漫长的8年!    
    这份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民再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赔偿原告于丽梅医药费、住宿费、交通费、鉴定费经济损失31934。44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一次性赔偿原告于丽梅其他经济损失12万元(原判生效后已履行的40000元补偿金,抵作12万内的补偿金):一审案件受理费15325元被告秦皇岛市北戴河医院负担。    
    但是,于丽梅对这个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她认为,虽然在这份判决书中,法院已经认定北戴河区民医院有过错,并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她和家人认为判决的数额对于她遭受到的身心伤害及这8年来家庭所受的巨大损失来说,只不过是杯水车薪,远不足以弥补给她带来的经济负担和精神损失。    
    她认为,她已向法院提交了评残鉴定申请,可是一审判决对此却只字未提,评残鉴定不做,自然不会判决北戴河医院赔偿她作为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这份判决并没有充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2004年1月10日,于丽梅又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要求被上诉方赔偿上诉方经济及精神损失50万元;要求上诉方承担上诉人以后的治疗费用。    
    下面,我们再来看看沈淑萍等五原告诉北戴河医院的案子。    
    2002年10月28日,经过三次开庭审理,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在一份判决日期为2002年9月3日的这份民事判决书(2002)北民初字第50号中驳回5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沈淑萍等5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03年1月17日及4月4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为了更好地了解庭审情况,我两次都参加了庭审,耳闻目睹了所有过程,同时也领教了被告院方有关人员的恶劣态度和公然作假的丑态。    
    在庭审中,被上诉方先是矢口否认其行为有过错,还当庭要求当时的值班工作人员王某、李某等十人出庭作证,以证明院方在医治过程中无过错行为,院方经伪造和篡改的特护记录是真实的。当法庭问及证人之一的王某当时的特护记录是否真实时,王答是真实的;当问及她所记录的内容时,王称早忘了;当问及第二位证人李某院方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是否真实时,李称上有她重抄的部分,是抄王的,但一时称抄错了,一时称她抄的早弄丢了,又说她根本没有在上面签名。当上诉人沈淑萍当庭指出在一审时院方从没有向法院出示特护记录和病历的原件,并再次要求被上诉人当庭出示有关原件时,医院方先是称特护记录早向一审法院提交过,此时无理由再提交,后又称有关记录早弄丢了。当法庭问及此次院方提交的特护记录复印件来源时,医院方代理人称,因为死者家属来单位闹事,医院就准备了一份。沈当即指出,她现在提交给法庭的有关特护记录是在父亲去世后的第二天,自己从医院办公室复印的,现在被上诉方不但不向法庭提交原件,而且还公然伪造了记录,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003年6月29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消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2002)北民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发回秦皇岛市北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3年7月,我在《工人日报》“权益”栏上以《为父请命,女护士长怒告任职医院》为题,以整版篇幅独家披露了这宗特殊的医务工作人员因医疗纠纷而状告任职医院的案子,随后,《京华时报》及《扬子晚报》等国内多家畅销报纸对此事纷纷进行了发表或转载,在全国读者中激起了较大的反响,许多读者纷纷来电来信,要求我对他们的官司给予关注。我的报道也引起了河北省工会、省卫生厅等相关部门高度重视,他们已对此进行了备案。    
    为了防止一审法院北戴河区人民法院再次出现不正常现象,沈淑萍又向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地审理此案的申请,很快得到中院的支持,2003年10月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的重审权移交给邻近的抚松县人民法院负责审理,目前此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十三章 中国首例医务人员状告任职医院案第100节 她被女院长给治残了(3)

    这宗全国首宗医女护士长状告任职医院案,也引起了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学教授卓小勤先生的高度关注。他说,对于此宗案情并不复杂的案子,我认为首先是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的,那就是“医院过错多多,一审判决荒唐”    
    卓小琴是一位法学知识渊博、富有正义感的著名法学专家。当他获悉我对此案的案情介绍后,当即表示愿意接受我的采访。记得那天是个阴雨天,天空飘着淅淅沥沥的小雨,我和上海电视台的两位编导和摄像来到了他的家中。因为要接受我们的采访,他不但推开了上午的一个会议,还一直忙碌到中午一时多,那时他和他那位热情的爱人连饭也没吃,他这种忘我的工作精神令我至今感慨不已。    
    卓教授认为,在本案中;秦皇岛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有关事实根本不做调查;就做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这显然是错误的。这种老子给儿子做鉴定的办法是极为荒谬的,自然不能为患者所接受。为了排除暗箱操作,保证医疗鉴定的公正,我国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新的医疗事故鉴定办法;规定医疗鉴定不再有卫生行政部门的官员参加,只能由医学会的专家全程自主地进行鉴定工作;除了要把握技术标准之外;更主要的是要掌握法律的准绳。    
    卓教授指出,对有关医疗事实进行调查;是医疗鉴定的关键和重点。如果鉴定人员不科学地进行调查;如果有关医务工作人员在作病历过程中不如实记录或弄虚作假;这本身就已构成了犯罪;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在本案中;因为患者家属是该医院的工作人员;她以自己工作的方便复印了病历(事后也证明医院确实存在问题),这也说明复印病历是很重要的,但医院在多次开庭中拒不向法院提交有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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