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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凰涅天下-第3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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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保护个人权益不受损害,这是相对于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的私人权益,亦即人权。”
说白了,法律就是以暴力手段维护权益,其中,公法着眼于对社会的危害,维护的是国家权益和公共权益。譬如,禁止杀人的规范不是为了保护甲或者乙的生命,而是为了保护一般的生命。私法则是着眼于对个体的损害,保护的是“个人法益”。
卫希颜认为,一个国家的私法越完善,就意味着对人权的保护越完善,而这取决于人权意识,用儒家的话讲,就是民为本。
名可秀在交流会之后,写了一篇文章发表在《国学论刊》和《稷下学报》上,在这篇《论儒家之礼法》的文章中,她写道:“……仁,不是来自于上位者的仁慈,它的根基是对生命的尊重。只有对个体生命乃至人的生存以及由其洐生的个人权利的尊重,才是仁的核心本质。……法家之法,只是重视统治秩序的维护,强调的是对国家权利的维护,此为片面的法,故而容易走向暴刑之路,这正是因为没有‘仁’这个核心啊。……是故,民法为仁本之法。”
卫希颜联系她那个时空中欧美的人权意识,认为其源头就是罗马法对欧洲大陆法系的影响,重视私有财产和个人权益不被损害的私法必然催生出的是保护个人权益的人权意识,从最初的财产权延伸到人的尊严和自由意志,等等。
与之相反,东方国家受华夏法系影响的比较大,都是重公法轻私法,所以如韩国、日本这些历史上属于华夏法系的国家,都是国家、集体的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为了公共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
举个很现实又普遍的例子,城市道路建设要拆民房,中国的“钉子户”就算再强悍,最终也得向公共利益让步,但是在欧美国家,遇上这种“钉子户”坚决不拆房,往往是公共利益让步——绕道修路。这就是因为东西方法系“重公重私”的不同,而造成的对“法益”倾向的不同。
不过,人权意识固然应该培槙,但发展到“个人权益至上”也不是一件好事。无论过左还是过右,都不符合儒家的中道思想。卫希颜是真心觉得儒家的中庸思想是个好思想。
当然,卫希颜的这些感想都是很零散的,来自于“陪读”中的触发性思绪,读到哪想到哪,而这些想法对名可秀起到了触发作用,她对法学体系的思考当然比卫希颜深刻得多,有时候只需要一个关键词,就能打开一扇大门,从这个层面来讲,卫希颜起到了钥匙的作用。名可秀觉得让她“陪读”果然是英明的决定,至于被迫学习的卫希颜就是无可奈何又乐在其中了。
大会进行到第十天时,阐述伊斯兰教法。
负责阐述伊斯兰教法的法学者有三位,分别来自三个哈里发体系的穆斯林王朝,一是“黑衣大食”阿拔斯王朝,二是“绿衣大食”法蒂玛王朝,三是“白衣大食”穆瓦希德王朝……统治伊比利亚半岛南部(今西班牙南部)和北非的阿尔及利亚与突尼斯。
这三个王朝都认为自己是正统,代表了伊斯兰教,于是大会采用分别阐述的方式解决了争端。当然,三个王朝的法学者对教法的阐述必然各有重点,至于怎么分就是他们的事了,协商过程肯定不美好,但是交流会不会同意三个王朝的学者对教法做重复阐述,还是要讲时间进程的。
名可秀在会后与宋周学者讨论伊斯兰教法的可取之处,大宋召开交流会的目的不是为了批评泰西的法学,而是汲取有益的养料。儒家学者们普遍认为伊斯兰教规定的道德和生活规范有值得借鉴之处。
譬如,《古兰经》讲:“饮酒、赌博,只是一种秽行,故当远离。……”在这里,《古兰经》把饮酒当成不赦之罪,禁酒的理由是为了预防麻醉,预防丧失理智,预防犯罪,预防沉湎酒色,预防道德沦丧,预防危害健康,等等。
类似这样的教法规范还有很多。所以,穆斯林在生活上几乎都是严谨的,很少有恶习。儒家学者们觉得这些生活规范虽然过于刻板,但是对于规范道德和健康养生是有一定意义的。
卫希颜觉得伊斯兰教对性的态度很值得国人借鉴。
在春秋战国以前,那时候的中国人对于性是坦荡而顺乎自然的,男女有情有意便可野合,孔子便是母亲野合而孕。而至儒家成为统治思想后,在性上面就扭扭捏捏了,仿佛一谈性就是与淫有关,所以儒家对于性是“讳谈”。这就与道家不同了,道家提倡以自然的态度对待性,许多道家的代表人物都提倡房事养生,将性视为阴阳调和之术。这就是儒道思想的不同。
卫希颜说儒家在性上面越是遮遮掩掩,越是禁不住人们对性的联想,此为人欲,禁不可绝。
名可秀却说,儒家对性是持中庸的态度,至乎今世儒家对性的讳谈,乃是中道的平衡点偏了之故。
她讲,在儒家形成的初始阶段,包括孔子、孟子在内,都是把性看成是人们的一种正常的生活需要,例如孟子说:“食、色,性也”,《礼记》中说:“饮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孔子也说:“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都从正面或侧面表明了对性的态度。
与此同时,儒家又强调男女之间的礼,提倡“男女授受不亲”,“发乎情,止乎礼”,对性要以“礼”来控制。
所以,儒家对性的态度是既开放,又控制。在一端是开放,另一端是禁锢,就需要在中间找一个平衡点,这种情况在各个朝代都是相同的,只不过是时代不同,这个平衡点靠哪一端就不尽相同了。
“现在就是太偏于左了。”卫希颜取笑道。偏左就是禁锢。而要打破男女之间的礼教,将性的平衡点往中间扳是必须的。当然,过右了也不好,像西方那样的性泛滥亦非好事。
“至少,要有适当的生理教育。在结婚之前,才看春宫图做性教育什么的,这也太简单了。”卫希颜笑着摇头。
从这方面来讲,伊斯兰教法以顺乎自然的心态对待人欲中的性。欲,的确值得中国人学习。伊斯兰教规完全与教徒的世俗生活溶为一体,不但对夫妻可以行房事的时间,而且对房事应循的卫生习惯,都作了细微的指点,令“教外人”读来,颇有一种家长对子女的慈爱指导的感觉。
比如,伊斯兰教对性生活的卫生、礼仪等都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比如禁止经期性。交,禁止产期性。交,夫妻之间每次房事之前、之后,都要求各自洗大净,厌恶连续的性。交而不洗大净。
虽然《古兰经》的这些规范是从“洁净”的角度出发,禁止一切不净的秽行,并不是出于对女性的保护,但这些规定的确让已婚女子患疾病感染的机率减小,而大多数妇科病正是来自于丈夫的“不洁”。
卫希颜认为这些都可以用预防疾病的名义,由太医局颁发小册子进行生理卫生知识的教育。而通过这种生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就可以从侧面影响人们对性的态度。
“这个建议不错,太医局的人应该很乐意。”名可秀笑着说道。
太医局早前就颁发过裸。体的男女经络穴位大图,由各书局印制,挂在书肆里出售,遭到了一些士大夫和儒家学者的批评,说是公开售裸图有伤风化,还有谏官和御史的弹劾,让太医局的人很是灰头土脸了一阵,大骂这些家伙是“脑子有色才看到色”,朝殿上和报纸上都很是热闹地吵骂了一阵,所幸有政事堂过半数相公的支持才没有被下令禁图。
经此一事,太医局就与他们骂的“脑子有色”的那些士大夫和学者干上了,不止出人体经络图,还出人体解剖图,不止出书册中的插图,还出大幅的挂轴图,怎么鲜明怎么来……惹得朝中和朝外的非议之声一直不绝,太医局这些年的日子过得真个是鸡飞狗跳的精彩。不过,成就也是斐然的,单是种痘术的成功和伤寒疾病防冶药剂的研制,就减少了一半的新生儿夭折率,加上其他方面的硕果累累,足以让他们顶住一切非议和谩骂。
太医局如今的院令还是青谷出来的,收到卫希颜着人送来的伊斯兰教法节译后,一边看一边笑,“有意思。”老头儿捋起袖子,准备再给那些“脑子有色的家伙”添添堵,这是后话不提。
大会进行到第十二天,讲完了伊斯兰教法,就轮到基督教会法了。
在这个先后顺序上,伊斯兰学者和罗马天主教学者大吵了一架。
作者有话要说:伊斯兰教的很多教规都是出于“干净”的目的,比如禁止吃猪肉,是因为他们认为猪是最脏的家畜;而且禁止吃未经屠宰的动物,因为不能保障它们是干净的。
伊斯兰教反对肛。交,认为不干净,所以反对男同性恋,至于女同性恋,因为女性还不能作为主体出现的《古兰经》中,所以上升不到教义上,但出于对女性的轻视,伊斯兰教也是反对女同的,相对来讲,没有像反对男同那样激烈。
其实从性。交的卫生角度来讲,女与女之间应该是最卫生的(笑)~~~
☆、中西冲突(一)
穆斯林国家与罗马天主教国家本来就有夙怨;“十字军东征”就主要这两个信仰世界的国家争地盘。因为基督教最初是从大食半岛、叙利亚、埃及这些地方起家的,结果被后来居上的伊斯兰教给赶到欧洲去了,这仇怨可就大了。
所以;两个信仰世界的法学者能够好端端坐到一堆交流学术,本身就是件挺奇葩的事;若不是主办方的强力——眼目所见大宋帝都的繁华由此推及这个帝国的强盛,以及名可秀这位“教宗”入场慑人的气势——让双方心存忌惮;没准早就掐架了;但即使言行上有收敛,终究是看对方不顺眼的;想方儿挑刺就是正常的。
于是,伊斯兰学者就发难了,对基督教会法排在他们之前不满了。
按大会的规定;除了东道主国家的法系是最后阐述外,其他法系都是按成文法产生的先后来安排顺序,而基督教法诞生在伊斯兰教法之前,自然是在前面阐述。但是,伊斯兰学者认为,已经讲过罗马帝国的古典法和“东罗马帝国”的新法,占去了五天时间,没道理后面又是讲基督教法——伊斯兰学者将罗马法的两个法系都归为基督教法系,至于东正教和天主教的分裂他们不管。
伊斯兰学者这一搅合可把罗马天主教国家得罪狠了,当场便捋起袖子吵了起来,若不是双方座位隔远,估计还要冲上去扭打,这些信教的学者疯狂起来也不会顾什么礼节。
拜占庭学者又在其中起哄,看似偏帮同为基督教的欧洲天主教诸国,实则暗中添柴,唯恐火焰不高,两边吵得越厉害他们越乐。
宋周学者看得目瞪口呆。
吵到最后实在不像话了,范浚这才打圆场,建议用抓阄的方式解决争端,端看两边的运气了——天主教和伊斯兰教对这种和稀泥的方式自然是不满意的,但范浚身为大会主持有裁决的权利,加上还有名可秀这尊“教宗”做后盾,这种看似儿戏的方式不得不为双方接受。
而运气之神站在了伊斯兰教那边,欧洲天主教只得自叹倒霉。
这只是大会的一个插曲,但从侧面显露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尖锐的矛盾。
在伊斯兰教法之后,阐述基督教会法的是罗马教廷的枢机主教(即红衣主教)欧内·迪亚里,主要阐述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存在于拜占庭帝国以西的欧洲国家。
讲到基督会法就要讲到它的起源。基督教兴起于耶路撒冷和迦南之地(今巴勒斯坦、以色列),当时属于古罗马帝国,在经过迫害和复兴的曲折发展道路后,成为罗马帝国最大的教,而在罗马帝国分裂后,基督教也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正教。所以,从起源来讲,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东正教的教会法都是建立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尽管二者存在着教会法与世俗法的矛盾与冲突,但也存在着互相渗透和影响,互相借鉴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拜占庭帝国,因为教会的最高权利属于帝国皇帝,所以世俗法,即查士丁尼法与教会法基本是统一的,教会法只多了宗教祭祀、仪式、教务等方面的规范,教士犯罪也是由世俗法庭审判,所以世俗法与教会法的冲突不大。但在罗马天主教国家,世俗法与教会法的矛盾与冲突就比较大,又以英格兰为最,国王治法权与教会治权法产生了尖锐矛盾,不过,在多数天主教国家里,还是以教会法为主。
尽管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冲突较大,但是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借鉴也是比较多的,包括古罗马法和拜占庭法在内。比如,拜占庭法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就影响了教会法。这个影响也是相互的,比如因为基督教法的影响,罗马法重修了家庭法,在法律上给予妻子比以前更平等的权利,取消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事实上削弱了罗马法中的“家父权”——从人权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在阐述基督教会法的第二天,京城发生了一桩民事案子。
这是一桩案子婚姻纠纷案,事主是长杭府辖下的富春县的民户,因为被告吴重九对县衙的判决不服——按照《宋刑统》规定的上告程序,事主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二审,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事主不服可向上一级司法衙门递状子复审,这状子就递到了长杭府。
因长杭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长杭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并有司录参军一人,专门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于是这案子就递到了长杭府司录参军朱熹的案头上。
而这段时间,包括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京府在内的司法官员都是作为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如刑部侍郎贾选、大理寺卿范浚、御史台监法院长官朱克己这些人则是作为法学者参与会议。其中,长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负责议法断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参军和司录参军都是按日轮流出现在旁听席上。
因为在大会的第二阶段,将会以各个法系审决的具体案子来进行实例讨论——朱熹接到状纸后,调了富春县一审和二审的案卷,认为这桩案子在婚姻纠纷案里很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便将案情陈述抄写后委托次日列席会议的长杭府判官递给了大会主持人、大理寺卿范浚手中。
范浚征求名可秀的意见后,将这桩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为这种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当庭取证,开庭时间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华夏法系阐述完毕后的次日进行——作为大会交流讨论的第一个案例。
范浚的提议获得了各国法学者的赞成,可以现场旁听宋帝国的民事案件审理,这对其他国家的法学者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观察、审视机会。
案件审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为了不让学者们的旁听显得突兀,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惧,长杭府提前发出公告允许百姓旁听。
便有消息灵通的人士打听到“内。幕”,于是,到了案件审理这日,出现在红杈子外的旁听人员只有少部分是身着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数都是穿长衫子的士人,有便服的官员,也有着遥赖娜迨亢脱ё樱褂幸徊糠执麽∶钡墓偌遗臁�
长杭府的审案地点在京府左司法庭,是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专门用于公开审案的公堂,庭内设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听席,并有扩音设置,即使坐在旁听席的最后面也能听得清楚,后来朝廷下令上府、上州都要设立这样的法庭。京府的民事法庭有旁听席位三百八十八座,长杭府将最中间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给了交流会的学者。
这群明显异于宋人的外国学者引起了左右旁听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员则认出了名可秀、贾选、范浚这些重量级人物,交头接耳传递着情报,那些不知晓内情的普通百姓则显得局促不安,不知道怎会有这么多贵人来这桩案子,竟还有外国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属,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随着一声肃穆的“开庭——”,法庭安静下来。
司录参军朱熹是这桩案子的主审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简要说明了“适逢中西方法学者交流会在京召开,各国法学者因交流需要,旁听案件,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和判决”,便进入审案程序,由原告讼师代表原告陈诉状纸。
案情是这样的——
吴重五家贫,入城签了南洋雇工契约,去金洲挖矿,妻子病逝的时候,吴重五未归家,留有一女阿吴,年十六,被同村的吴千二以半贯钱为聘资娶为妻。一年后,吴千二以三贯钱将阿吴卖给翁家村翁七七之子翁十三为妻。
半年后,吴重九从南洋回来了,与他一起回来的还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矿时将女儿许给了李六之子李三九。得知女儿已嫁了两嫁,吴重九很生气,认为没有他的同意婚约无效,便去翁家将阿吴领了回来,由李六带回海盐县与其子李三九成亲。
翁七七不服,告吴重九“夺人媳”。
富春县衙一审二审都判决阿吴与翁十三未和离,应归回翁家。
吴重九和李六不服县衙判决,聘请讼师告到长杭府。
案情并不复杂,在庭审前一日,交流会已经向各国法学者翻译陈述了案情——法庭上是不可能当庭翻译的。当日开庭,朱熹只是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就案情做了详细询问,判决留在第二日。
上午庭审结束,下午法学者们便在枫桂园讨论。
拜占庭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首先道:“作为婚姻案件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却是夫妻双方的父亲,显然华夏的婚姻法实行的还是家父权。”
“家父权”即“父权”,在古罗马帝国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认的私法上的唯一主体,虽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权的附属者,不拥有个人财产和法律诉讼权。
虽然作为自由人的家子们一旦成年,就拥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够担任国家的最高职务,比如执政官、监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达适婚期的家子家女们若要缔结合法婚姻,仍需要征得家父的同意。
随着罗马家庭财产的多元性,家父权受到了冲击,最终崩溃。这其中,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和冲击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基督教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子、家女和家父同为上帝的选民,不应受到贬低。所以,基督教认为,在罗马家庭中不具有个人财产权的家子家女能够取得财产,因为尊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旨,由此来讲,家子、家女在私法上拥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成立的。
“这真是不可思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女方当事人出庭!”罗马教徒廷的枢机主教以夸张的语气挥舞着胳膊道,“法官在当事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对她的婚姻做出了判决——据说宋帝国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可是在你们的婚姻法律上,还是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
拜占庭帝国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法学者都点头或是哄笑起来。
西方人向来不懂中国人的含蓄,说起批评的话来那是一点都不带拐弯抹角的。
大宋的法学者便解释“婚姻是结两姓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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