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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神-第2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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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哥,什么叫侵权行为……反正就是那四种债来着?我怎么听不懂?”台下某个刚才已经问出小白问题过的新人女记者,又不得不悄声问身边的资深同事。
“笨!就你这水平还来法制版?”那个被称作卢哥的家伙很是不屑,但也压低声音耐心回答了,
“比如我开车撞了你、我养的狗无故咬了你,我要赔你,这叫侵权行为之债。
我跟你有买房买车合同,我违约了,要赔违约金,这叫违约责任之债。
我捡到你的钱包,拾金‘昧’下了,所以应该还你,这叫不当得利之债。
我跟你是邻居,冬天看到你家破房子要被积雪压塌了,你又不在家,我自费备工具、花时间,去把你家房顶上的积雪铲了。等你回来问你要工具钱、劳务费,这叫无因管理之债。
我说的不一定精确,这是为了通俗易懂,大致上就是这样。民法上认定的债的责任产生,基本都可以归到这四类里面。”
新人女记者想了想,追问道:“那冯见雄刚才的抗辩到底想干什么?他说来说去,还是承认马和纱错了啊。只不过是从这种错变成了那种错,该赔不是还得赔?有什么用呢?”
如此一想,很多不太明白关窍的围观吃瓜群众,都对冯见雄的期待一下子降了下来。
说来说去,也是在认错嘛!无非是从这个错变成那个错!这有什么好看的!
然而,内行看门道。
一些敏锐之士,已经嗅到了一丝危险的气息。
刚才被问到的那个卢哥在脑内脑补了一下,立刻不屑地指出身边萌新的错误:“你懂个屁!如果冯见雄可以把损害定性为‘违约责任之债’的话,那么最后的处理方式,就绝对不可能存在‘赔礼道歉’这种形式了!你翻遍民法通则、细则、《合同法》,哪里见过违约还要赔礼道歉的?
赔礼道歉,是只适用于侵权行为之债的!我伤害了你,才需要对你道歉。我跟你做生意欺诈了你,被查出来赔钱就行了,又没道歉的道德义务!别以为‘道歉’是很随便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上,这玩意儿是跟侵权绑定的。拾金昧掉,被查出来也是不存在道歉一说的。
只有侵权,可以要求道歉,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或者‘恢复原状’。违约的话,比如租房合同里,写了不许租户自己装修、不许破坏原设计,但租户就是破坏了。房东可以在诉求里写要求恢复原状,但租户偏偏要争口气不回复,你也没办法。最多判他终止合同、搬出去、赔钱,然后房东拿着这些钱,去把房子装修恢复原状。”
萌新女记者想了想,恍然大悟道:“那你的意思是,冯见雄是打算‘承认违约、但拒不悔改,坚持继续侵权’?”
“不能叫‘坚持继续侵权’,最多只能叫‘坚持继续违约’。”卢哥纠正道。
……
下面的吃瓜群众窃窃私语越来越响,害得王H法官不得不多次维持秩序。
不过,场面上冯见雄的条分缕析,也渐渐明朗起来,把他的意图整个勾勒了出来。
“所以,本案当中,我方当事人对苹果公司的责任之债,毫无疑问可以归纳为100%的违约责任之债。也就是我方当事人在购买手机并使协议‘,然后又违反了,也造成了一些后果,这点我们直言不讳。
但既然是违约责任之债,我们就有权依法选择继续违约、并且承担违约后果就行了。合同从来不是拿来让人非遵守不可的,只要一个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坚持一直违约下去,也是法律赋予她的神圣权利。不然,又何来的‘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概念呢?
那台IPHONE3GS手机是马和纱小姐花钱购买的,她拥有手机的绝对物权,她也就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她使用这台手机的任何方法、行为模式,都应当由她决定。至于过程中违反了某些契约关系,按照违约责任追究就好了嘛!”
话题辩论到这儿,杜丘明赫然发现,竟然上升到了“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的高度上了。
相对而言,在这里,物权,是一种支配权。手机是马和纱买的,她就可以支配,她怎么用,都行。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当她的行为构成了债权之后,债权人只能请求她履行债务责任。但怎么履行,以何种模式履行,选择权依然是在物权人、绝对权人、支配权人、马和纱手上的。
那些他读法律类学位时,说到过千万遍、但打了二三十年官司从来没在这个角度用到过的话语,此刻居然变得如此鲜明。
要知道,杜丘明一辈子打官司,遇到最多的对物权债权辨析的场合,无非也就是“一房二卖”这些经典模式了——A先跟B签买房合同、后跟C签买房合同。甚至钱都是B先打的,但偏偏A把房子过户给了C,那B就没办法了,只能认栽。B不可以强制要求把C的房子过户回来,只能接受问A要违约金这个求偿方式。
在房价暴涨的那些年,把物权绝对权和债权相对权演绎得淋漓尽致的,都是这些“一房二卖”,是这些具有不可替代性特定物的交易。
可是,在动产物权领域,尤其是在可量贩、可一般化、标准化的物的动产领域,这种法条几乎没被援引过。
说到底,房子具有唯一性,这套房子的户型、面积、位置,是独一无二的,被违约后,不可能拿到一套绝对一模一样的房子来偿债。
可是,苹果手机,电子产品,那是高度标准化、可量贩的。一台手机的物权被侵犯了,换一台一模一样的,甚至是新的,不就了事了么?
正是因为动产,尤其是电子产品类动产,其物权的可替代性很强,这块的研究、司法实践很空白,大家都没想过争物债的差距。
但是,偏偏今天冯见雄争了,而且是用一种这么罕见刁钻、但偏偏很正当的角度。
换句话说,甚至苹果公司用那样一种假设的、极端的行为模式来解决问题,法理上来说都是比今天打这个官司更恰当的:比如,苹果公司希望马和纱停止侵权,事实上他们可以派个人把马和纱的手机砸了,然后恭恭敬敬让那人给马和纱赔钱,赔手机的物质损失。
然后,等马和纱拿着钱再去各种苹果渠道买IPHONE时,想办法无形封杀,不让马和纱买到。如果苹果公司那么做,法律上倒是合理的。
可惜实现不了。
……
“拿着一台破手机,争‘物权绝对权、债权相对权’这口气?这冯见雄还真是能惹事儿啊。这种理由要不要采信呢?司法实践上,没有这方面的先例啊。”
王H法官陷入了深思。
他组织双方就法律适用展开了一些辩论,杜丘明和冯见雄自然是针锋相对,口若悬河,说到后面场内的记者们根本听不懂了,哪怕是法制版出身的。
王H法官觉得头痛欲裂,在庭审过程中再次提出,确认双方是否愿意接受调解,同时,休庭15分钟供双方与自己的当事人沟通请示。
这个做法倒是没问题的,毕竟民事案件都是允许调解的,一些疑难的,前所未见的事实,如果双方可以达成合意,自行了结,那就再好不过了。
杜丘明方面,立刻跟拉蒙德先生打了一些电话。对方似乎也意识到问题在变复杂,对于本来就很没必要的赔钱问题松了口。
“尊敬的审判长,我方愿意接受调解——只要被告也接受调解,我们甚至可以放弃经济上的赔偿请求,只要他们道歉、停止侵权就行了。”
冯见雄想都没想就怼了回去:“这不可能!我们要坚持违约!赔钱尽管提好了,只要你算得清楚该配多少,放马过来。但是不继续违约是不可能的!我们有依法违约的神圣权利!”
“被告代理人!请注意你的态度!”王H法官也有些动怒了。
这冯见雄特么什么人嘛!怎么就这么死皮赖脸,把“说话不算、没有诚信”这种行径说得那么理直气壮?
诶,对了,民法通则上有关于“一切民事行为应当依据诚信原则”的总纲的呀。冯见雄这么蛮横,能不能算他是违背了诚信原则、或者是恶意缔约……不对,得组织一下措辞……
还是看看领导的意见,这个案子哪方不能得罪吧。
在国内判案,尤其是大案,庭内的口述胜负,终究不是决定性因素的,还得看案子的影响力。
既然自己是背锅侠,就好好背完最后一任锅,说不定下场反而有所转机呢。
第181章 论持久战
冯见雄不但不答应和解,还坚持违约。并且,他按照庭审流程,让搭档虞美琴再次陈述了他们答辩状上关于反诉的理由。
很显然,有反诉的情况下,事情已经发展到了苹果公司想放过都放不下的程度了。
虞美琴做惯了总结陈词,这次的内容也是她提前吃透了的,帮冯见雄分担一些,也是很容易胜任的。
“请尊敬的审判长注意——我方正是基于苹果公司通过所谓的法律手段,如此蛮横干涉我国公民对私有财产的使用处分权的行使。当庭提出反诉,要求苹果公司承担妨害的侵权责任,并立刻停止侵害。
任由我方当事人以任何可能的方式,处分其手机——包括但不限于公然使用其IPHONE3GS,在公众可探知的网络空间,发布显示为来自IPHONE3GS平台的内容。苹果公司如果觉得我们违约,可以BAN机,可以以违约为理由取消保修服务,可以禁止其使用部分网络增值服务,但唯独无权要求我方当事人停止使用。”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相信有些人也看过YOUTUBE上不少视频,上面有些卖弄自己有钱、博取网络关注和流量的用户,主要是美国用户,会使用自动枪械扫射击毁他们买来的IPHONE手机,也有些人会用液压机把IPHONE压成碎片,博取观众一笑。
从法律上来说,马和纱小姐把她自己购买的手机系统破坏掉,与那些YOUTUBER们把手机用枪打烂、用液压机压扁,是一个性质的。那就是对自己拥有绝对支配权财物的处分——。
或许,苹果公司口口声声认为这种处分中,也附随导致附着在手机上的部分可期待利益的减损、灭失——比如,苹果公司会认为:
‘我一台手机其实卖5000块还是亏的,我应该卖6000块。之所以只卖5000块,是因为这台手机上搭载了封闭APP来源的IOS系统,所以我们可以期待每台IPHONE在其生命周期中,因为 但是,这种认知和理由,是不能够对抗物权绝对权的。他可以学习索尼公司对于破解机的处罚,可以BAN机,可以禁网络对战功能,可以停保修,可以用任何违反用户协议时约定的、合法的违约条款。但,唯独不能限制用户对自己财产的神圣处分权!”
虞美琴的陈词说完时,场内是肃静的。
人人都有一种震撼,但没有人知道如何表现才好。
他们只知道,今天的事情闹大,他们似乎要见证一段历史了。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三百年来,资本主义法制化优越于封建时代的三大根基柱石,是西方世界的立国普世之本。
换句话说,今天要是在美国,有一桩案子最后被援引剖析后,被认为是动摇这三原则,那就是在断资本主义现代法治的根了。
当然,中国也有《物权法》,但我们的描述,没用“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那么资化的字眼。但意思是差不多的。
把这么多根基性的原则提到司法实践中来,而且是第一次。这已经不是一个中院的法官有水平当庭决断的了。
事情已经闹得太大。
……
“冯先生,有一点请你注意——请不要对任何媒体谈论在审案件的法律解释。如果你不能守口如瓶的话,我们会依法以‘干涉司法独立’的事由,对你进行合法、正当的处置。”
最后,离开法院,等待再次开庭或宣判时,冯见雄毫不意外地等到了一次警告,是一个带队的法警转达的。
当然,这种警告是合法的。因为民众大多是不懂法理依据的,很容易形成舆论暴力。所以不许媒体报道分析在审案件的具体内容,是世界各文明国家几乎都同行的做法。
“当然,我本来就没指望暴民支持我。何况,我相信暴民中果粉会比五毛还多。”冯见雄答应得很干脆。
“雄哥,你觉得我们希望大么?我看你说的道理都好对啊,可是那个坏法官好像没打算按法理来判呢。”
马和纱捉着冯见雄一只手,垂在那儿反复摇摆追问。因为场内人还挺多,她也不敢做出过分亲昵信赖的举动。
冯见雄还没回答,旁边的虞美琴先有些悲观地说:
“我觉得不好说,这种案子,哪里是讲法理能解决的。而且我们援引的法条,说到底司法实践化程度太低,只是些原则,没法落地的。”
“法官也不能不讲道理吧?”马和纱急了,改为追问虞美琴。因为都是妹子,所以没那么多忌惮,她直接搂着摇晃,很急切的样子。
“不是不讲道理的问题!是没法直接适用的问题!纱纱,法律的事情不是你想的这么简单的。”虞美琴把马和纱一只手从腰间抹开,略微烦躁地说,“我们先闪吧,回去再跟你说。”
几人出了法院直奔停车场,冯见雄开着他的保时捷,送两个妹子先回莫愁湖的公寓。
坐到车上,虞美琴才耐心地跟马和纱解释这里面的困难:
“纱纱,法律原则要落地实践,是很难的。我给你举个例子好了,宪法都说,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得被剥夺,这是一个总刚性的原则。可是几十年了,有谁援引这条原则真的打官司过么?其实有过很多人诉求,也提到过这个原则,但都没判下来。
一直到最近这两年,有个鲁省的原告,因为多年前高考后录取时,被人冒名顶替的事儿,反复上访、起诉,最后一直闹到最高院,才在黄副院长的主持下,批复了一个解释,承认了这事儿‘侵犯了她的受教育权利’。
不过,黄副院长本人作风也不太好,如今又出事被**了,他当年作出的批复、解释,也都被‘对人不对事’地……唉了,所以现在官方看来,我国的宪法司法化,一直是零,原地踏步。反正,要把纲领性的原则落地,司法实践化,总之是很难很难的。”
虞美琴提到的这事儿,在后世国内司法界也是被无数有志之士扼腕叹息的。
某些贪官污吏出事了,确实该判。但华人历来的株连文化传统……有时候也不得不说是比较那个。实事求是的话,应该对事不对人。坏人也有可能做出过好事,不能因为人坏,就否认他的所有判断。
马和纱听得很是郁闷,头发都似乎变得更软了。车子堪堪到了地方,她还有些不甘心,一下车就肆无忌惮地搂着冯见雄:“雄哥,你说呢?刚才你开车我没敢烦你。”
冯见雄一边锁车、摁电梯上楼,一边无所谓地说:“我的看法跟美琴差不多,庭上说得再义正辞严,对胜诉作用还是有限的。这个案子,一审输掉的可能性很大。
毕竟,我们的外在表现,本身就是不符合社会道德的:我们并不是苦大仇深的形象,而是‘知违约还坚持违约’的形象。所以,法院如果判了我们输,能看懂里面关节的社会公众压根就没几个。法院不用害怕群体民意,也不用害怕道德风险。如此一来,再加上苹果势力庞大,我们输掉就很正常了。”
法理要想左右庭审的胜败,这当然是应该的。但牛人都懂得要借势,应脖子靠法理的同时,你总不能同时既得罪民间朴素道德、又得罪有钱有势的巨头。
而冯见雄今天的所作所为,就是既得罪了巨头,又得罪了朴素道德。
这样,法官想绕过几条没有什么司法化实践先例的笼统、原则性法条,判他输,阻力和压力就很小了。
毕竟没人帮冯见雄说话么。
同时,审判方还禁止了他在公众舆论场合解释这个案子的法律适用。这样一来,他通过微博公知大V们解释背后原理的路子也堵死了。
三重BUFF和DEBUFF之下,审判方的倾向是可以预测的。
几个人回到屋里,各自脱了外套,在沙发上坐下。
“那我们怎么办?”马和纱给大家倒好茶水,急切地问。
“等。一审输了,还能上诉。我们争取在二审拿下就行。”冯见雄智珠在握的样子。
“二审我们就有优势了么?”马和纱依然不懂,想不通为什么要期待二审。
“相对而言,有些优势吧。这个案子,相对而言属于比较适合靠二审翻盘的那类。”旁边的虞美琴,一边整理包包里的卷宗,一边分析道,
“首先,在民事诉讼中,二审如果认为一审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那按照《民事诉讼法》是必须发回重审的——这个制度的法理原则相信你也知道了,就是防止一方在二审才提出新证据、搞证据偷袭。
但是,与之对应的,那就是二审中如果没有新事实、新证据,只是发现一审法院对于法律条款的适用、归纳有问题,那就可以直接改判,不用发回重审。一言以蔽之,就是‘事实判断都对、只有价值判断错误’的案件,二审就直接改判了,判完就彻底终结了。
我们这个案件,对于你的行为、事实的认定,其实原被告双方都没有分歧,事情就是这些事情。所有的分歧,都集中在‘定性’上,也就是价值判断和法条适用、法条解释。因此,二审只要能翻盘,就直接是决定性的。
其次,因为这个案子存在一些很纲领性的《物权法》总则法条,此前都没有被司法实践化过。如果是省级高院二审,遇到这种问题,是有权直接向最高院去函请示、请求最高院给出条文解释的。因此,只要这个案件成了最高院直接回函解释的案件,那么未来一切的申请再审等可能性也基本上彻底堵死了。请到最高解释后赢苹果,那就是绝杀。”
“那么,有把握请到最高解释么?总觉得这种小事,很难啊。何况,又如何把握最高解释的走向呢?这个根本不可控。雄哥连公开阐述自己的观点都被禁言了,不能乱评论的啊。”
马和纱自言自语着,眉头愈发紧蹙。
第182章 两线作战
再简单的案子,审上三个月都是正常的。
马和纱与苹果公司怼起来的案子,同样也花了这么多时间。
不过,三个月和三个月,是不一样的。
普通案子的三个月结案,是建立在“如果用心审、加班加点投入精兵强将、排到最高优先级,那么一个月肯定能搞定”的基础上的。
而苹果这个案子,却是实打实的疑难杂症,属于“哪怕排到最高优先级,让全院物权法和知识产权法领域的精兵强将一起攻关,也得三个月才能审完”那种。
毕竟,虽然事实认定和证据判断方面,双方几乎没有分歧。但这个案子的法条适用和情节归纳,却是开创了一些前所未闻的盲点。
知识产权与物权的分野如何界定?
附着在一家高科技公司的电子产品上的软件性权利,与硬件性权利持有者的物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这里面的维权尺度又在哪里?
考虑到国内此前知识产权界保护尺度的和稀泥现状,一切都被进一步复杂化了。
可以说,无论判谁赢,法院都不会被喷得太惨,因为都多多少少有道理可讲。
尝试调解,再次开庭,确认分歧点,合议庭退庭后长期套闭门讨论、择日宣判……
宣判之前的最后一次开庭,发生在圣诞节前后,距离首次开庭已经过去了40天。而讨论期和请示又足足花了两周,一审最后的宣判日,被拖到了2010年元旦之后。
金陵法院已经尽力了。
……
冯见雄当然不会坐等这里出结果。
他的时间很宝贵,从NIICO视频网,到天音互娱的网页游戏。
再到田海茉那边的生意、或者丁理慧的“奇葩说”。每一个方面,稍微占用冯见雄一点精力提纲挈领一下、给点战略层面的意见,就足够他忙得飞起来。
抓大放小,充分信任自己的亲密战友,再挖掘一些驾驭得住又可靠的专业团队,无非是冯见雄维持住自己帝国的三大惯用手法。
NIICO视频网和田海茉的松鼠果业发展很平稳,属于没什么故事的现金奶牛,连续好几个月没让他操心。
美慧文化的《奇葩说》,在10年元旦之后,终于开播了第一季。这期间的准备工作,主要是丁理慧在忙活和组织。不过虞美琴也在马和纱案最后一次开庭后、等待择期宣判的时间里,抽空担任了第一期节目的主持人。
看过后世《奇葩说》辩论节目的人都知道,这玩意儿基本上是从各届国际大专辩论赛的参赛甚至获奖选手中,拉出一些名嘴来组队互相辩驳。当然,后来也会加入一些海选的、比拼成长性的机会,让节目的互动性看起来更好一些。
不过,眼下才是第一季,还没有定型,影响力也没起来,想海选肯定是没什么人应召的,还是乖乖用老奇葩们组队吧。
第一季来捧场的人里面,就包括了冯见雄曾经在比赛场上折服过的“前亚洲喷帝”白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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