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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第1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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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找不到院长的情况下,易望代里伍某夫妇向县委、政府、人大、政协写了一份书面申诉书,请求县委、政府、人大、政协过问本案,替伍某夫妇做主,督促法院纠正错误,退回被告的退赃款给失主伍某夫妇。但是,这个申诉书递交后也没有一点反应,就像石沉大海一样。
此后,易望又向《四川法制报》进行了投诉,请求报社给予帮助,进行监督。
很快,易望向报社反映的相关内容在《四川法制报》头版“监督台”进行了实名制全文报道。
这一报道,立即引起了县上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高度重视,责成法院退还所收的赃款1100元,责令派出所退赔伍某夫妇所赔的500元,退赔派出所干警与当事人“三同”办案所开支的2000余元费用。
伍某夫妇家的耕牛被盗,结果贼被抓了,钱也退了,可是失主却没有拿到一分钱。失主家耕牛被盗,向公安机关报案,派出所反而话了失主家几千元钱。
这个案子一曝光,伍某夫妇马上成了当地的名人,群众对此议论纷纷。
本以为,这样伍某夫妇的损失就会被追回来了,合法权益也会得到保障。但是,事情却远远没有这样简单。
幸好,当地法院在有关部门的督促下,很快同意将收取的1100元赃款退还给失主伍某夫妇,并通知易望持介绍信、委托书、执业证前往办理。
接到通知,易望很顺利的到法院代理伍某夫妇办理了退款手续,并将伍某夫妇的银行帐号提供给了法院,法院也很快将款项存入了伍某夫妇的银行账户。
然而,涉事派出所对监督及督促却没有任何动静。当事人伍某夫妇持《四川法制报》多次前往派出所,找派出所领导,均没有任何结果。
派出所的态度让伍某夫妇非常失望,他们情绪激动,想到用过激行为维权,被易望果断制止。
易望觉得不管怎样这还是一个法治社会,而且面对的是公安机关,如果当事人要用过激手段,无异于以卵击石,自讨苦吃。
但是,对于公安派出所的态度,又不能这样就算了。于是,易望对伍某夫妇安慰了一番,自己又向《四川法制报》进行了反映,希望得到报社的跟踪监督。
该报再次接收到易望的反映和求助,很快又在头版显眼位置刊登了一篇题为《xx派出所无动于衷》的文章,对该派出所进行了点名批评。
这次报社的点名批评,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县委有关领导不得不再次关注这个事情。
就在《四川法制报》第二次监督后,县政法委领导找到该派出所所长进行了谈话。再次要求退赔失主伍某夫妇的损失。
这次,在报社的第二次监督之下,以及县委政法委领导的干预之下,派出所开始退钱了。
第一次,派出所先退的500元医疗费。第二次,派出所退的他们吃饭、在路上警车加油的钱和他们去赌博向伍某夫妇索取的1200元。其余的钱,派出所说经济困难,无法退还,便再也没有退还了。
伍某的堂哥虽然在派出所,但是中国的国情是一把手当家,他也爱莫能助。不但如此,为此他在派出所好像也不好受,反而处处受夹。
后来,伍某夫妇又继续通过很多渠道给予呼吁,请求监督,可是派出所对此根本置之不理。他们不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违纪,反而认为是易望坏了他们的名声。
所以,伍某夫妇去找派出所要一次钱,派出所的人便会骂易望一次。他们认为易望多事儿,给他们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他们并不知道,如果不是易望从中周旋,伍某夫妇要去找派出所相关人员的麻烦,估计他们会更难堪。
随着时间的推移,伍某夫妇跑了无数次,再也要不回来一分钱了。易望觉得,这个现实就这个样子,能够达到这个程度,把赃款退回来了,派出所的钱也退了部分回来,总算减少了部分损失,见好就收算了。
在易望的建议之下,伍某夫妇觉得易望说得非常有道理,再说易望确实已经很努力了。
为了不再给易望增加工作负担,他们决定干脆不再去找派出所要钱了。
后来,伍某夫妇为了感谢易望的帮助,坚持要为易望送一面锦旗。易望认为这是一位正义的法律工作者的义务,为老百姓服务是自己的应尽职责,自己提供法律服务,收取了服务费,这些事应是份内之事,锦旗就用不着了,所以坚持予以了拒绝。
当时这个事情在当地闹得沸沸扬扬的,大家都认为他会受到影响,至少被撤职,或者被降级。
但是,事实上这个派出所的所长非但没有被撤职,几年后反而被调进县公安局,在某重要部门任起了负责人,他不但没降职,反而升了。而,伍某的堂哥后来却无缘无故的被提前退休了。
这个案件的处理,不想诉讼案件,这属于非诉讼案件,办理起来比其他诉讼案件要麻烦的多,阻力大得多。
而且,处理这样的案件需要丰富的经验,还得掌握好当事人的心理态度,因势利导,不能让矛盾激化。
所以说,在这个方面易望有着自己独特的一面,他不但熟识法律,而且对现实看得非常透彻和准确,尺度把握的也非常好,处理这样的疑难杂症,非常有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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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章 买水泥受伤起纠纷()
第279章买水泥受伤起纠纷
如果说易望在法律事务中心这几年的最大收获,应该说是对法律实践经验的积累,特别是非诉讼法律服务经验的积累。
也就在这几年时间,他一边忍受着法官、其他律师看不起自己,一边艰难的代理着案件,同时也在默默的辛勤的努力奋斗,暗自计划实现律师梦。
这期间,他经历了大大小小数十件各类案件,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只是还不是律师的尴尬身份常常让他受人歧视。
在他的代理生涯中,他感受到事件中司法不公确实存在,社会的公平正义很难彰显,常常是有理说不清,有冤无处伸,觉得这个社会的确实需要正义之士来监督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由于易望的突出表现,加上他的专业能力,从2001年5月起他被司法局任命为某基层法律服务所主任,主持该所的全面工作。
2002年,市司法局主管的司法干部学校也破格录取易望,把他招收为该校与四川师范大学联合办学的法律专业本科班,继续深造学习。
虽然,自己是一个法律服务所的主任了。但是,如果自己仅仅是一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要想实现这些伟大的抱负,那还是非常困难的。
比如说,易望代理的那一件买水泥的受伤案子,他就觉得这个案子的猫腻过多,裁判结果十分不公平、不公正。
这个案子中,以往代理的是一位女当事人袁渠,她是一位很能干的农村妇女。
袁渠的儿女都很能干,并且早已成家立业,各自都有自己的幸福家庭,他们工作单位都很不错,家庭条件也很好,就凭儿女每月给的钱也完全够她的生活了。
老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在编职工,长期担任县民兵武器仓库保管员工作,工作轻松,收入也不低,同样完全可以养活自己,实际上不需要她自己挣钱养家糊口的。
1999年8月,闲着无事的袁渠想在家附近从事个体经营水泥。
在子女的帮助下,她的水泥店如期开业,并进行了个体工商户登记。
根据工商行政部门的登记,她的经营期限为3年。
眼看,三年期就要满了,她也不打算再经营了,打算把这点尾货处理了就安享晚年。
没有想到,就在最后的几个月时间里,袁渠遇到了一件很意想不到的事情,结果经营了三年的水泥不但没有挣到钱,反而被一起官司缠身,一打又是两年。
最后,她挣那几个钱还不够赔偿,人也被拖得筋疲力尽,官司打输了,钱也赔偿了。
虽然,这件案件已经过去10多年了,袁渠或许已经不计较10年前的这件事情了,但是,易望却始终无法忘记。
为什么易望忘不了这件案件,是因为易望对这个案件有太多的遗憾并给他留下了几个教训,关键问题还是他很不服气。
事情得从2000年7月19日说起,那天凌晨5时30分左右,一位姓张的村民去袁渠的水泥店购买水泥,用于修补自家厨房的楼顶。
当天,天刚刚亮,张某便来到袁渠店里,以26元钱两包水泥的价格同意买两包水泥。
袁渠当时收了张某支付的100元钱,便去水泥商店旁边的临时工棚,通知搬运工。
在袁渠经营水泥的地方有不少的建材店,他们都没有专门的或固定的搬运工。而是一些民工住在那附近,只要哪里有需要搬运时,他们便提供专门的搬运服务。
张某当时需要购买的是渠县水泥,那段时间渠县水泥紧张,只剩下几袋了。
对袁渠来说,谁来买什么水泥都一样,只要自己这里有都行。
张某担心没有渠县水泥了,便在支付100元钱后问袁渠,袁渠指了指渠县水泥的地方,告诉张某说怎么没有,那里有好几袋。
张某当时已经在路边,找来了一辆三轮车,讲好价钱,让三轮车帮他把水泥运输到指定地点。
袁渠离开后,便直奔平时搬运工常住的工棚叫搬运来搬水泥。
张某见袁渠离开后,他未经袁渠同意,便自己去拖渠县水泥。
谁知,搬运工还没赶来时,张某已经在拖水泥袋时将堆码的水泥拖垮,把他压在水泥袋下面。
张某被压住后,便叫开三轮车的人将他扯出来。
这个开三轮车的还是个学生,没有能力一个人把张某扯出来,他便大声呼救。
他这一喊,袁渠和喊来的搬运工就赶来了,大家一起把张某从水泥袋子下面救出来。
当时,张某说脚受了伤,袁渠见这个人水泥没有买成,反而受伤了,水泥自然也买不成了,她便将张某支付的仍拿在手中的那100元钱递给他,让他自己去弄药,找医生包扎一下。
2002年7月24日,张某突然一纸诉状将袁渠和丈夫告到了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用,承担诉讼费用。
张某在诉状中称,7月19日,凌晨5时30分到袁渠的水泥店去购买水泥修补厨房,当时天刚亮,双方谈妥两包水泥共计26元。
当时,搬运工还在睡觉,袁渠便不愿叫搬运工,叫张某自己搬(首先证明他已经知道那里有搬运工了)。
无奈,他在袁渠指定的位置去搬运水泥时,正好他需要的水泥只剩下三袋,当他将第一袋水泥搬放在地上,准备往三轮车上抱时,突然堆码的水泥塌下,猛将自己全身压住,无法动弹,后在三轮车司机呼救下,袁渠才迟缓出来叫搬运工把压在自己身上的水泥袋搬掉。
他说自己被救出来后,是三轮车司机将她扶到附近的药店,期间,袁渠对自己不理不睬。
由于风大雨大,时隔两小时,县医院“120”救护车才来,将自己送往县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为肋骨骨折,脊椎骨骨折,骆骨骨折,根据伤情,医院建议急需手术,但他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
为此,张某认为袁渠侵权行为明显,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同时,张某向县法院提出了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袁渠夫妇先行给付医疗费15000元。
当地县法院于2002年7月26日做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袁渠夫妇先予支付医疗费用10000元。
收到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裁定书,袁渠夫妇提出了复议申请。
他们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他们认为张某的伤,是自己擅自扯水泥造成,与自己无因果关系。
同时,袁渠提出张某申请先予执行的担保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房产没有评估,房产所有人未出具担保承诺书,不能表明担保人真实意愿。
更为关键的是,担保人提供担保的房屋早已卖给他人,张某自己手里的产权证早已无效,认为张某提供的担保不真实,不合法,这个担保不能成立。
为此,他们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更不应该先行支付张某的医疗费。
袁渠的一个女儿和女婿在市建设局,对张某提供担保的房屋的产权核实,应该说很容易,他们认为既然房子都卖了,担保自然无效,法院理应采纳他们的复议申请。但事实上,法院对他们提出的先予执行异议根本未予理睬。
最后,法庭对袁渠夫妇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了袁渠夫妇的人身自由,逼迫他们支付了先予执行费用4000元,否则要拘留二人。
此后,张某继续住院到2002年8月16日出院。
2002年9月5日,某司法鉴定所对张某做出司法鉴定,认为张某的伤属于六级伤残,并需院外继续治疗费用约6000—12000左右。
张某为了支持他的主张,向人民法院提供了三轮车司机的证词,同病室的人听他讲述受伤经过的证词,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司法鉴定书。
这时,袁渠夫妇感觉案件不是那么简单,恐怕自己无法打这个官司,需要请律师帮助。
在该县检察院某科长的推荐下,袁渠夫妇找到了易望。
易望接受委托后,担任袁渠丈夫的诉讼代理人,因袁渠已委托了另一名律师,他只担任了袁渠丈夫的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
不但如此,袁渠的女婿,某银行干部,担任她丈夫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易望只是一般代理。
接受委托后,易望对袁渠丈夫的被告身份提出了异议,认为他不应该做被告,张某的伤害不应由袁渠夫妇承担。
同时,易望也收集了一些相关证据,用以支持他的主张。
2002年11月12日,当天下午易望去找三轮司机马某,但马某在学校上课,经与老师联系,同意他去学校调查取证,但要晚自习时才有时间。
那天晚上,袁渠一家人非要请易望吃饭,易望反复推辞未果,只好跟他们一同去吃饭。
在吃饭时,袁渠的丈夫、儿子、儿媳、女儿、女婿频频给易望敬酒,让他应接不暇,那晚易望感觉自己酒量有点超限。
在后来约定的时间,易望他们去了马某的学校,在马某老师的面前他们对马某进行了调查。
马某介绍,当天一早,他骑着他哥哥的三轮车到外面玩,当在三岔路口时,被张某拦去拉水泥的。
他当时只看到张某与买水泥的人在讲价和交谈,后来,看到买水泥的张某给了卖水泥的老板袁渠100元钞票一张。
水泥老板拿着100元钞票就离开了,张某在买水泥的走后他便自己拖水泥,结果被垮塌的水泥压住了。
他证实卖水泥的人是去喊搬运去了,不在现场。
当他听见张某叫他扯他时,马某便大声呼救。
马某一叫,卖水泥的袁渠和搬运工听是马某的呼救声,便跑过来,搬开水泥把张某救了出来。
在马某呼救人后,他听见袁渠在催搬运工快点,快点,人都遭压到了。
第280章 不服判决上诉()
第280章不服判决上诉
当天晚上,易望到马某学校调查取证时,由于喝了点酒,而且有点过量,记录的字迹十分潦草。
等到第二天易望发现这个笔录的字迹如此之差,感觉很没面子,但是已经成了既成事实,他也没有办法了。
不过这次易望饮酒后的状态让易望十分难堪,虽然易望没有听到他人当面议论什么,但易望自己感觉状况非常不好。
因此,从那以后易望悄悄给自己定下一条规定,在办案的过程中,一般不能饮酒,就算特殊情况确实不得已喝点酒,但是也绝不能过量饮酒。
为此,易望有几次拒绝在开展调查工作前饮酒,与几个朋友还发生过不愉快。
虽然如此,但是易望至今仍然坚持这么做,必须保障办案的质量,维护自身形象。
次日,易望又根据对马某的调查,再次调查了在袁渠卖水泥处的搬运工。
这些搬运工都证实,他们是长期住在那个三岔路口处的专门从事搬运工作。
他们告诉易望,哪怕是别人来买一包小水泥也是由他们帮忙搬运,每搬一包水泥他们都有相应力资。
张某去买水泥那天,袁渠收到张某的100元钱,还没来得及找补,便去喊他们来搬运水泥。
当他们还没有来时,张某自己乱去拖水泥袋,结果把水泥堆拖垮压伤自己了。
易望接着又到了张某的居住地,经向他的邻居调查,邻居们证实,张某平时在家和下地干活都没啥问题,只是上街时和出门办事,必须拖上一根木棒,他们觉得张某这个伤有点问题,好像是在故意伪装。
当天,易望也找到张某本人,向他了解了他受伤及伤后救治的经过。
最初,张某不同意跟易望他们说,他说他儿子请的律师让他不能对外乱说,否则得不到赔偿。
易望他们希望他配合把详细经过告诉易望,易望他们可以想办法促进双方和谈,协商处理这起纠纷。
在易望他们交涉后,张某告诉易望他们说这个官司他并不想打,是他儿子找的一个律师,说他老婆是法官,老婆的哥哥也是法院的庭长,保证跟他打赢这个官司。
不但如此,这个律师打听到袁渠的子女都能干、单位又好,经济方面不成问题。所以,当时律师建议要求先予执行。
不过,对这先予执行张某很不满意,他亲口告诉易望他们先予执行回来的4000元还不够成本,他说搞这个先予执行花的钱比拿到的4000元还多,而且自己一分钱没看到。
他说这次他自己也没想到会出事,当天早上,袁渠指了渠县水泥堆放地方,就去给自己补零钱去了,他没想到自己去抱水泥时会受伤。
他也承认,袁渠没有喊他去搬水泥,但是也没叫他不去搬。
他最后告诉易望,住院只花了5000来元,出院后是贷款在外面治疗的。他说他自己并不想这样扯下去,是律师叫他儿子打的这个官司。
张某说回家后,来了一个法医到家里,来看的他,给他做的鉴定,但不知道这个法医是谁以及是哪里的,只晓得是个法医。
易望根据张某所说制作了笔录,他看后认为有些只能跟易望他们摆谈,不能写入笔录,不然他儿子要责怪他,要求易望修改笔录,并去跟他复印一份才签字,他说这也是律师叫的,不然不同意签字。
没办法,易望只好按照他要求的进行了修改,并派人去给他复印了一份,他才同意签字的。
2002年11月18日,该县法院民一庭审理了此案。
当天,法庭审理中易望他们对张某的鉴定提出了异议。一是认为没有治疗终结,二是只是一个法医去鉴定的,三是该司法鉴定所同一天出具同一编号的两份鉴定结论,而两份鉴定结论上的鉴定人不一致,易望他们要求解释未获支持。
并且,出庭时张某的代理律师并不是他跟易望他们说那个律师,而是换了另一个人。
当庭,易望他们提出袁渠是个人经营的个体户,其开支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事实上也用不着她的营业收入养家糊口。
袁渠的丈夫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编职工,且工作岗位十分保密和特殊,不可能参与经营这一个体户水泥店,要求法院驳回张某对袁渠丈夫的起诉。
法院认为,易望他们的主张不能成立,驳回了易望他们的要求。对于鉴定的问题,袁渠的代理律师认为真实性有问题,伤残鉴定过早,且是原告单方委托,特别是对续治费的鉴定根本没有任何依据。他认为该鉴定结论存在缺陷,要求法院不予采信。
易望在庭上也反复强调,这个鉴定是诉讼中的委托鉴定,而不是张某起诉前的鉴定。
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的司法鉴定,应由人民法院统一对外委托,而且要双方协商鉴定机构,更为重要的是续治费的鉴定根本不是该鉴定中心的业务范围。
但是,易望他们的这些观点人民法院全部没有支持。
还有一个方面很重要的是,当时张某起诉在诉状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而后来他才则主张的7070。30元的治疗费,伤残补助费45800元,续治费12000元,营养费,误工费3540元,当庭要求追加困难生活补助费1万元。
对张某自己搬水泥受伤的责任问题,法庭上争论比较激烈,张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袁渠指了渠县水泥的堆放地方就是暗示让他自己搬。
而易望他们则认为当地当时就有搬运工,按常规不可能让张某自己搬,事实上袁渠也没有让他自己搬,她是去找搬运去了。
在法庭,易望他们对鉴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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