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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根律师外传-第14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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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主经常上门讨债,搞得这个当事人忍无可忍,一气之下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过公安机关调查,他的丈夫确实涉嫌赌博,而且这些债务确实也是借的赌债,而且还是高利贷。

    只不过,基于种种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原因,公安对此并没有追究,只是对她的前夫和债主进行了批评教育。

    短时间内,她的前夫不再天天赌博,债主也很少上门讨债了。本以为这样自己可以过几天安稳日子了,没想到好景不长这些债主又隔三差五的不分白天晚上的上门讨债,使这夫妻两根本无法生活。

    为此,她不得不负气离家出走,暂居朋友家里。

    可是,她到朋友家里一住就是一年多,前夫还是死性不改,债台越筑越高。

    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不得不提出离婚。于是,她把前夫告到了法院,要去离婚。

    在朋友的劝说和帮助之下,他们友好的进行了协商离婚,并得到法院支持,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离婚后,她以为可以彻底的跟前夫脱离关系,不再有任何瓜葛,可以安安静静的过自己的生活。

    但是,离婚后不久她却收到了人民法院的传票,有人起诉了她和她的前夫,要求连带偿还借款100万元。

    不但如此,在送达起诉状副本的同时,人民法院还给她送达了财产保全的裁定书。

    原来,债主在起诉的时候还申请了财产保全,查封了他们婚后共同在成都某地购买的,离婚时分给她的唯一一套住房。

    人民法院保全的财产除了这套住房外,还冻结了她的工资账户,又把她父母存在她银行账户的10万元养老钱一并给冻结了。

    要知道,离婚的时候夫妻二人一人分割的一套住房,离婚后她前夫悄悄把属于他的那一套住房已经变卖了,全部偿还了赌债,她前夫已经没有其他固定资产了。

    法院查封的这套住房,首付是她父母给的,她自己一直在供按揭款,已经跟她前夫没有关系了。

    自己账户里面虽然有10万元存款,可是那个钱是父母的养老钱,自己从来不敢动一分一厘。

    她不明白,为什么离婚了法院还要查封自己的房子和存款?更何况还是父母存放在自己这里的不属于自己的存款。

    所以,她才通过她的姐姐找到易望的这个律师事务所主任,这才委托易望代理的。

第325章 运用诉讼技巧初见成效() 
看着简单的起诉状,易望一直琢磨着如何下手办理这个案件才好,他不敢贸然行事。

    不过,通过诉状易望确实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原告方一共是两个人,而且没有任何关系,这100万元的债务是这个当事人的前夫分别向他们借的。

    一般来说,这不是共同诉讼的情形,应该属于单独的两笔债务,他们为什么可以在一张起诉状中对被告起诉呢?

    根据易望的经验,这两个原告跟法院的法官肯定有私人关系,否者法院不会这样受理案件,一定会让他们分别起诉的。

    如果真是这样,原告跟法院的法官有私人关系的话,表面上看这会对被告不利,但是代理的律师如果处理好了,说不定对被告还是好事情,反而会有帮助。

    当然,这一个是需要代理律师把握好机会,运用好技巧,另一个还得看具体情况,不是说每一个跟法官有私人关系的案子都有猫腻的。

    只不过,做为律师一旦发现这些问题,首先就得从这些方面考虑。

    为什么要这样考虑,其实很简单。如果他们有私人关系,案子中间又出现了一些问题,这说明他们之间很有可能存在交易或者其他不正当的关系。

    这个时候,代理律师帮助自己的当事人注意收集证据,留意法官的细节,一旦发现他们真的有问题,那就可以拿出证据立马举报、投诉。

    要知道,只要当事人一投诉,再能够拿出证据来,这些法官就不会在那么傻,会为了一丁点儿的小利益而去舍身犯险的。

    要是他自己心中有鬼,那他就一定会权衡利弊,不会拿自己的乌纱帽来做赌注的。

    只要你堵住了这些个司法漏洞,他们想不公正、不公平,想枉法裁判也就困难了。

    而且,根据中国“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现实和理论,受了委屈那就一定得哭,而且还要哭得有理,也就是说的“会哭”,并不是瞎哭胡闹。

    当然,在“会哭”的同时,要是你再能够数出一个子丑寅卯来,这个效果自然不言而喻了。

    于是,易望分析这个案子的突破口应该有几个方面,要是把这几个方面运用好了,案子的结果或许也就不用担心了。

    首先,需要解决这个案子是不是因为赌博形成的赌债?如果是赌债,并没有用于夫妻之间或者家庭生活,当然这个赌债不一定会得到保护。

    就算最后有可能得到保护,那也不应该由易望的委托人承担,这最多算是个人债务。

    委托人根据易望的提示,她回忆说为了这些人上门追债,她报过警,公安机关也把双方当事人带到公安局做过笔录,原告方和她的前夫承认这确实是赌债。

    只不过,后来警察说这个事情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支持,需要他们自己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不但如此,她还跟着去的公安局,警察也给她做了笔录,这些笔录应该在公安机关保存的。

    于是,她联系上了当时的公安机关,找到了接警、处警的警察,希望复制当时她的报案记录和询问笔录。

    警察告诉她,这些材料不能给她复制,只能委托律师前去提取,让她委托律师去。

    既然有这方面的线索,警察也同意律师去提取,易望当然求之不得,哪里敢耽误,马不停蹄的赶往这个公安机关。

    到了给公安机关,委托人找到了当时的办案警察,易望出示了律师证、介绍信、委托书,希望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报案记录和公安机关收集的相关材料。

    本以为既然是警察让律师来提取的,应该很顺利的获得这些材料的。没想到,接待的警官说这需要领导签字,领导同意复制才行,要是领导不同意复制还不行。

    没办法,易望又持有相关证件、委托书、介绍信找到有关领导,可是这个领导一看,“不行,这些资料不能向律师提供,你们只能申请法院调取”。

    不管易望如何的解释和论理,这个领导就是不同意,根本不予理睬,一句话:“不得行”。

    明明答应的委托律师可以提取的,可是律师去了还是不让复制,委托人心中不快,在那里大吵大闹一番,愤愤不平的离开了。

    据说,时隔不久这个不同意易望复制资料的领导出了问题,下课了,还被纪委调查,幸好及时委托律师才幸免牢狱之灾。

    既然公安机关有证据,他们不向律师提供,根据法律规定,那只好申请法院调取了。

    易望赶紧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这方面的证据。

    殊不知,这个申请交到法院后,法院却迟迟不去调取,一拖再拖,最后干脆不予理睬算了。

    公安机关有证据可以证明这个案子涉及的债务是赌债,当事人自己无法收集,委托律师也收集不到,依法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按理说,法院是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应当依法办案。可是,他们不知何故就是不到公安机关的调取这些证据。

    既然你法院都不作为了,那当事人也不会客气了,于是易望代理当事人向检察院提出了监督申请,向人大提出了申诉,要求人民检察院和人大监督人民法院依法办案。

    最后,法院迫于检察院和人大的压力,不得不到公安机关调取了相关证据。

    奇怪的是,法院调取的这些证据他们却拒不提供给易望和他的委托人看,更不要说复制了。

    法院拒不提供复制的理由是这些资料里面涉及到国家秘密,不能对外泄露,所以不能给律师和当事人查阅、复制,也不会做为证据拿出来举证、质证。

    法院居然以这个理由拒绝了易望的查阅要求,他也没有办法了。不过,越是这样,易望觉得这个案子对自己越是有利。

    是否是赌债的问题,虽然没有彻底的查清楚,易望心里明白,法官心中已经有数了,他们自己心里知道这是怎么回事儿了。

    既然他们知道了事情真相,就算那些证据不当庭举证、质证,不作为定案根据,至少他们不敢轻易乱下判决了。

    其次,关于查封的房子问题。易望认为,既然离婚的时候是一人一套住房,而且他的住房是离婚后自己卖掉偿还了赌债,这并不是离婚逃债。

    还有,这个房子可是她父母给的首付,她还可以提供证据的。

    离婚的时候,双方也是说得很清楚的,这套住房属于她的个人财产,归她自己所有,并不是简单的处理和分配夫妻共同财产所得。

    因此,易望觉得有必要将这些情况尽快向法院反映,并对查封的裁定提出异议,申请复议一次。

    委托人虽然不懂法,但是毕竟是大学老师,她也觉得易望说得很在理,完全同意易望的想法。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对人民法院查封房子的裁定提出了书面的异议,要求复议。

    法院收到她的复议申请后,只是口头上告诉她,这个查封实际上也没有实际价值和异议,大不了现在不准卖,不关事的,让她不要多想。

    后来,法院再也没有书面的决定或者裁定,对房子的查封依然保持,也就没有了其他的下文儿。

    接下来,那就是法院冻结了她父母的存款的问题。

    据当事人讲,这笔款是父母的,由于父母年老体弱出行不便,加上其他兄弟姊妹没有时间和经历照顾父母,兄弟姊妹决定让她照顾父母,并监管父母的存款。

    她父母原系某师范学校的老师,其父亲是校长,两位老人的退休工资很高,钱也花不完,所以才出钱为她支付首付购买房子的,而且她经济困难时也是在花父母的钱偿还按揭款。

    父母存放在自己账户上的10万元钱,这完全是父母的,其父亲有糖尿病、高血压、心脏病,随时都需要钱,这是以防万一的救命钱。

    所以,对于法院查封了她保存的父母的这10万元钱,她也申请了复议,并提供了相关证明,证明这一笔钱是直接从她父母的银行账户转过来的。

    与此同时,她也将这个情况告诉了她的父母,她父母对于人民法院查封了这10万元钱也提出了书面异议,要求人民法院解封,不能让他们担心自己病了无钱治疗。

    对于她父母提出的异议书,人民法院还是没有理睬,不置可否,也无动于衷。

    她的兄弟姐妹知道这个情况后,也集体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书面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尽快对这10万元钱解封,否者后果由人民法院承办法官承担。

    还好,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和复议认定了他们查封的这10万元钱确实是其父母的养老救急钱,不应该查封,所以决定予以了解除,不再查封了。

    因为这个钱是她父母的,尽管人民法院已经解封了,她们也没有转移这笔钱,以免引起误会。

    这笔钱解封后,当事人对易望非常感激,更加信任了,希望他继续努力,争取更大的胜利。

    对于代理人来说,得到当事人的肯定这是一件好事,这说明他巧妙的运用诉讼技巧,已经初见成效了。

    最后一个问题,那就是当事人的工资卡也被冻结了,她和儿子的生活都成了困难,日常开支什么钱都没有了。

    对于这个问题,她同样提出了书面的复议申请,但是法院对此也是不予理睬,根本视而不见。

    对于这个问题,易望看见法院的裁定书上查封的只是她的工资卡里面的钱,对于今后的工资并没有采取保全措施,大不了卡里的钱不动它,以后的工资不是什么问题。

    易望认为既然法院对这个问题不予理睬,那这个问题就自己来解决好了。因为,在易望看来这是一个小问题,可以说这根本算不上是问题,只要想个办法变通一下,这个问题就解决了。

第326章 官司胜诉名声大振() 
第326章官司胜诉名声大振

    对于工资卡的问题,他们都很着急,担心这一冻结,单位上的钱只进不出,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了。

    然而,易望却说这个问题是一个小问题,很好的解决,但是大家又不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的。

    于是,大家都希望易望赶紧想办法,帮助她们母子度过这个难关,解决他们基本生活保障问题。

    看大家都很着急,易望却不以为然。

    他告诉大家,法院的裁定只是对工资卡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那么这样的结果是工资卡会只进不出。

    也就是说,单位上可以往里面存钱,但是不能支取。那么,如果单位不往里面存钱,这不就解决了。

    因此,易望建议她赶快向学校反映自己的情况,如实告诉学校自己的处境,另外开设银行账户,学校的工资不再往之前的卡里存钱就对了。

    听完易望说的这个道理,他们觉得确实是这个道理,只是担心学校会不会听她的,他们会不会担心法院的制裁。

    易望告诉她,学校不是有法学院吗,如果学校领导不同意,找找法学院的教授请教一下不就知道了。

    于是,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向学校书面反映了自己的情况,并申请另外开设工资账户,并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果然,学校经过研究觉得这样可行,法院并没有向学校发送任何协助执行通知,他们实际上根本不知到工资账户被查封的事实,当事人要求变更工资账户,这是当事人的权利,学校无权拒绝,只好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了。

    在易望的帮助下,她另外开设了银行账户,学校的工资就不再存入之前的账户了,她们母子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也就解决了,不再生活无着落了。

    这之后,易望又收集了不少的证人证言,证明他们都知道当事人的前夫所欠的债务属于赌债。

    而且,她还向易望反映,在离婚时其前夫也在法庭上当庭承认自己的那套房屋是她父母支付的首付,属于她的个人财产。

    同时,她还说她前夫也当庭承认自己沉迷于赌博,影响了夫妻感情,导致感情破裂离婚,自己欠的全部是赌债,由自己一人承担。

    易望一听,如果这些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记入了笔录,这也是一个不错的证据。

    于是,易望又申请查阅了她们离婚时候的案卷,发现庭审笔录里面确实有这些记载。

    当即,易望就复制了这些笔录,并作为证据一并提交到了法院,证明该套住房的实际情况以及她前夫自己在法庭承认那是赌债的事实。

    后来,案子经过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易望对这个案件发表了代理意见。

    他说,本案的二被告本是一对恩爱的夫妻,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因为丈夫沉迷于赌博,导致债台高筑,引起夫妻感情破例,走上了离异的道路。

    但是,对于丈夫到底输了多少钱,又在外面欠了多少的赌债,易望说他的当事人并不知道。

    当初,为了挽回婚姻,不让孩子受到伤害,她还是共同帮忙还债,就算卖了门市还债也在所不惜。

    谁知道,她没有想到前夫所欠的赌债居然如此之多,始终无法还清,没了一笔旧债,结果马上又会新添一笔赌债。

    要债的人长期像幽灵一般缠绕着自己,神出鬼没的,弄得家无宁日,根本无法过正常人的生活。

    为了躲债,她不得不带着儿子到处躲藏,逃避追债的人上门讨债,成天在恐惧中过日子。

    这样的日子,让她对生活失去了信心,给儿子的生活也带来了无穷的压力,儿子曾经表示已经无法继续在家里呆下去了。

    不但如此,有一次讨债的上门讨债,正好她儿子在家学习,气得她儿子在家里大吵大闹,扬言那些讨债的再不走,他就跳楼了,不活了。

    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她不得不带着儿子住进了朋友家。

    可是,就算她们母子离开了家,讨债的还是四处找她追债,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她不得不经常向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办等部门报案求助。

    公安机关也明确责令这些讨债的人,可以找她前夫,但是不能去打搅和影响她们母子的正常生活。

    由于她们母子躲在朋友家里,生活和工作都十分不便,孩子的学习也受到了影响。

    为了改善她们母子的生活居住环境,她的父母才出钱买的房子送给她。

    因此,易望提出这个债务不是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夫妻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位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同时,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也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显然,这些债务都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也不是用于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欠的,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她没有偿还的义务。

    易望指出,二被告以前确实是夫妻关系,自己的当事人也从来没有否认。

    但是,她们走到离婚的地步,完全是其前夫赌博引起,而且其所欠的赌债自己根本毫不知情。

    这些事实,不但法院的离婚调解书中、调解笔录中有明确的记载,而且人民法院单独对其前夫做的谈话笔录也写得非常清楚、明白。

    对于那些债主,易望提出自己的当事人之前根本一个都不相识,认识他们完全是她们感情破裂,闹离婚之后,这些人上门讨债才见面、相识的。

    以前,她从没有见过这些人,一个都叫不出名字来,更不要说向他们借钱。

    这两个原告借个她前夫100万元,这100万元不是小数目,他们都是身体健康、心智健全的男性公民,应当知道这么大一笔钱属于重大借贷,以常理他们应该了解一下借钱的人的家庭情况,尊求一下配偶的意见。

    比如说,借钱的人有没有配偶?其配偶是否同意他出面借钱?他配偶是否愿意共同偿还这笔借款?

    这些问题,易望认为这些债主应该知晓的,不会不考虑这些。否则,这些借款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值得怀疑。

    当庭,易望还要求分别向当事人的前夫和这两个原告提问,比如借钱的目的、用途,现金还是转账?

    如果是转账,那么又是通过那个银行转账的,什么时间,在什么地点的银行转的帐?

    如果是现金,这些现金是什么来源?新钱还是旧钱?50面额的多少,100面额的多少?还有那些人知道?

    易望的这些问题,不但原告答不上来,他的当事人的前夫也答不上来,回答的几个问题互相之间也是矛盾的。

    因此,易望认为二原告主张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还是未知数,就算存在这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他的当事人不应该承担偿还的义务。

    易望对这个案子发表了自己的代理意见,并提交了书面的代理词,请人民法院合议是参考。

    案子审理后没有及时下判决书,而是拖了很久都没有消息。

    为了尽快结案,消除后顾之忧,当事人经常找易望想办法督促法院尽快结案。

    于是,易望帮助当事人向当地人大和政法委提出了书面的反映材料,对法院是否客观、公正没有发表任何意见,只是希望督促人民法院尽快结案。

    尽管,当事人经常催促易望,毕竟案子是法官在审理,就是他们向当地人大和政法委提出了书面的反映材料,但是开庭后这个案子还是拖了8个月。

    也就是,庭审后8个多月易望和当事人才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只不过,这个判决书虽然是“迟来的”,毕竟对易望的当事人还是比较客观。

    法院的判决书中记载,二原告的债权属于共同债权,二被告在原告起诉前早已离婚,不再是夫妻关系。

    被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有借条为证。关于该借款是否用于赌博,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被告在外赌博欠债引起离婚属实,但没有直接证据欠二原告的钱是赌债。

    因此,法院认为从原被告的关系和借条的形成时间,综合判断这些借款没有用于二被告的家庭开支,不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最后,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这笔借款由易望的当事人前夫一人承担,他的当事人不承担偿还责任。

    判决书送达后,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案件就在一审就已经审理结案。

    当然,既然易望的当事人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查封她的房屋和银行账户自然很快就解封了。

    对于这一个判决结果,当事人非常满意,律师事务所主任自然也很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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