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凰涅天下-第2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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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运气之神站在了伊斯兰教那边,欧洲天主教只得自叹倒霉。

这只是大会的一个插曲,但从侧面显露了基督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尖锐的矛盾。

在伊斯兰教法之后,阐述基督教会法的是罗马教廷的枢机主教(即红衣主教)欧内·迪亚里,主要阐述罗马天主教的教会法——存在于拜占庭帝国以西的欧洲国家。

讲到基督会法就要讲到它的起源。基督教兴起于耶路撒冷和迦南之地(今巴勒斯坦、以色列),当时属于古罗马帝国,在经过迫害和复兴的曲折发展道路后,成为罗马帝国最大的教,而在罗马帝国分裂后,基督教也分裂为天主教和东正教。所以,从起源来讲,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东正教的教会法都是建立在古罗马法的基础上。尽管二者存在着教会法与世俗法的矛盾与冲突,但也存在着互相渗透和影响,互相借鉴进行补充和完善。

在拜占庭帝国,因为教会的最高权利属于帝国皇帝,所以世俗法,即查士丁尼法与教会法基本是统一的,教会法只多了宗教祭祀、仪式、教务等方面的规范,教士犯罪也是由世俗法庭审判,所以世俗法与教会法的冲突不大。但在罗马天主教国家,世俗法与教会法的矛盾与冲突就比较大,又以英格兰为最,国王治法权与教会治权法产生了尖锐矛盾,不过,在多数天主教国家里,还是以教会法为主。

尽管天主教的教会法与世俗法冲突较大,但是教会法对世俗法的借鉴也是比较多的,包括古罗马法和拜占庭法在内。比如,拜占庭法对离婚的严格限制就影响了教会法。这个影响也是相互的,比如因为基督教法的影响,罗马法重修了家庭法,在法律上给予妻子比以前更平等的权利,取消父亲对子女生杀予夺的权力,事实上削弱了罗马法中的“家父权”——从人权来讲,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在阐述基督教会法的第二天,京城发生了一桩民事案子。

这是一桩案子婚姻纠纷案,事主是长杭府辖下的富春县的民户,因为被告吴重九对县衙的判决不服——按照《宋刑统》规定的上告程序,事主不服判决的,可以申请二审,如果二审仍然维持原判决,事主不服可向上一级司法衙门递状子复审,这状子就递到了长杭府。

因长杭府在京师,在司法官员的设置上有些特殊的规定,实际上不同于其他州、府——长杭府除设府尹一人外,还设有判官、推官四人,分日轮流审判案件,并有司录参军一人,专门处理户口婚姻等纠纷。于是这案子就递到了长杭府司录参军朱熹的案头上。

而这段时间,包括大理寺、御史台、刑部、京府在内的司法官员都是作为旁听人员列席会议——如刑部侍郎贾选、大理寺卿范浚、御史台监法院长官朱克己这些人则是作为法学者参与会议。其中,长杭府的府尹、通判以及负责议法断刑的判官、推官、司法参军和司录参军都是按日轮流出现在旁听席上。

因为在大会的第二阶段,将会以各个法系审决的具体案子来进行实例讨论——朱熹接到状纸后,调了富春县一审和二审的案卷,认为这桩案子在婚姻纠纷案里很有普遍性和代表性,便将案情陈述抄写后委托次日列席会议的长杭府判官递给了大会主持人、大理寺卿范浚手中。

范浚征求名可秀的意见后,将这桩案子加入了交流案例中。

因为这种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当庭取证,开庭时间不需要拖太久,正好可以定在华夏法系阐述完毕后的次日进行——作为大会交流讨论的第一个案例。

范浚的提议获得了各国法学者的赞成,可以现场旁听宋帝国的民事案件审理,这对其他国家的法学者们来说是一个很好的观察、审视机会。

案件审理的日子定在九月十五。

为了不让学者们的旁听显得突兀,引起案件事主的猜疑恐惧,长杭府提前发出公告允许百姓旁听。

便有消息灵通的人士打听到“内。幕”,于是,到了案件审理这日,出现在红杈子外的旁听人员只有少部分是身着短衫的市井百姓,而多数都是穿长衫子的士人,有便服的官员,也有着遥赖娜迨亢脱ё樱褂幸徊糠执麽∶钡墓偌遗臁�

长杭府的审案地点在京府左司法庭,是专门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最先是大理寺修建的专门用于公开审案的公堂,庭内设法官席、原告席、被告席的旁听席,并有扩音设置,即使坐在旁听席的最后面也能听得清楚,后来朝廷下令上府、上州都要设立这样的法庭。京府的民事法庭有旁听席位三百八十八座,长杭府将最中间的一百三十座安排给了交流会的学者。

这群明显异于宋人的外国学者引起了左右旁听席的注目,一些儒者和官员则认出了名可秀、贾选、范浚这些重量级人物,交头接耳传递着情报,那些不知晓内情的普通百姓则显得局促不安,不知道怎会有这么多贵人来这桩案子,竟还有外国人?尤其原告和被告的家属,不由得背上冒汗,惶恐不安。

随着一声肃穆的“开庭——”,法庭安静下来。

司录参军朱熹是这桩案子的主审法官。

原告和被告各居其位。

朱熹先简要说明了“适逢中西方法学者交流会在京召开,各国法学者因交流需要,旁听案件,不得干涉案件审理和判决”,便进入审案程序,由原告讼师代表原告陈诉状纸。

案情是这样的——

吴重五家贫,入城签了南洋雇工契约,去金洲挖矿,妻子病逝的时候,吴重五未归家,留有一女阿吴,年十六,被同村的吴千二以半贯钱为聘资娶为妻。一年后,吴千二以三贯钱将阿吴卖给翁家村翁七七之子翁十三为妻。

半年后,吴重九从南洋回来了,与他一起回来的还有工友李六——他在金洲挖矿时将女儿许给了李六之子李三九。得知女儿已嫁了两嫁,吴重九很生气,认为没有他的同意婚约无效,便去翁家将阿吴领了回来,由李六带回海盐县与其子李三九成亲。

翁七七不服,告吴重九“夺人媳”。

富春县衙一审二审都判决阿吴与翁十三未和离,应归回翁家。

吴重九和李六不服县衙判决,聘请讼师告到长杭府。

案情并不复杂,在庭审前一日,交流会已经向各国法学者翻译陈述了案情——法庭上是不可能当庭翻译的。当日开庭,朱熹只是听取了原告和被告双方的陈述,并就案情做了详细询问,判决留在第二日。

上午庭审结束,下午法学者们便在枫桂园讨论。

拜占庭的法学教授加图·赫拉克勒斯首先道:“作为婚姻案件的主体,应该是夫妻双方,而此案的原告和被告却是夫妻双方的父亲,显然华夏的婚姻法实行的还是家父权。”

“家父权”即“父权”,在古罗马帝国的家庭中,家父是被法律承认的私法上的唯一主体,虽然家子具有自由身份,也是自由人,在未成年之前,他是家父权的附属者,不拥有个人财产和法律诉讼权。

虽然作为自由人的家子们一旦成年,就拥有完全的公法上的能力,也能够担任国家的最高职务,比如执政官、监察官、裁判官等,但是到达适婚期的家子家女们若要缔结合法婚姻,仍需要征得家父的同意。

随着罗马家庭财产的多元性,家父权受到了冲击,最终崩溃。这其中,基督教思想的影响和冲击也是重要的一方面——

基督教认为,“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而家子、家女和家父同为上帝的选民,不应受到贬低。所以,基督教认为,在罗马家庭中不具有个人财产权的家子家女能够取得财产,因为尊从“上帝面前人人平等”的教旨,由此来讲,家子、家女在私法上拥有法律主体的地位是成立的。

“这真是不可思议!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从头到尾没有看到女方当事人出庭!”罗马教徒廷的枢机主教以夸张的语气挥舞着胳膊道,“法官在当事人完全缺席的情况下,对她的婚姻做出了判决——据说宋帝国已经废除了奴隶制,可是在你们的婚姻法律上,还是奴隶制的罗马帝国时代!”

拜占庭帝国和罗马天主教国家的法学者都点头或是哄笑起来。

西方人向来不懂中国人的含蓄,说起批评的话来那是一点都不带拐弯抹角的。

大宋的法学者便解释“婚姻是结两姓之好”,而两姓的家长是父母,所以男女婚约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才是符合礼法的。

加图·赫拉克勒斯援引《查士丁尼法典》的条款反驳:“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同意,婚姻不能成立”;“任何人不能被强迫缔结婚姻”。

——在这个案件中,女方阿吴有事实婚姻三次,只有与吴千二的婚姻契约上,有阿吴的手指印,证明婚姻有效,后面两次的婚姻契约中,没有女方的指印或签字,属于无效婚姻,直接讲,是买卖女方的交易,不是婚姻契约。

另一位拜占庭法学教授提西·普罗斯补充道:“如果大宋法庭以‘同姓不婚’判决阿吴与吴千二的婚姻无效,那么阿吴从法律上讲,还是未婚者。”

对于大宋法学者说的“婚姻是结两姓之好”,提西·普罗斯又以《查士丁尼法典》对婚姻的定义反驳:“婚姻或夫妻关系是男女的结合,它包括不能分开的生活的亲密交往”;“婚姻是配偶间的亲密关系和自觉自愿的共同生活关系,即互相的爱慕导致婚姻”。

为此,必须尊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如此才能使他们共同生活和谐。

所以,《查士丁尼法典》强调婚姻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对缔结婚姻的重要性,甚至规定:为父者不法地禁止子女的嫁娶,那么,子女有权通过行省执政官强迫为父者同意他们缔结婚姻,并要给予女儿嫁资。

这与儒家的“父父子子”显然是完全背离的,而拜占庭法对婚姻的定义显然也与儒家认为婚姻是繁洐后代、继承宗祧的观念背离。

中西方的观念在这里产生了激烈的碰撞!

、中西冲突(二)

交流会成了吵架会;如果不是中间有翻译的断隔,估计这吵架的声浪更高。

吵到后来,已经不是说案情本身了,而是上升到婚姻法律的合理性;立法的目的;法律的意义,根源是什么,维护的是什么?

两边的法学家吵了十天;阿吴案也一直没判断,当然不是等法学会吵出个结果,作为判案的法官;朱熹是审慎的。打从这个案子公审起;就不再是一桩普通的案子;宫里、宫外,长杭、长安,有太多的目光关注,这桩案子带给他的,是凶险,也是机遇。他对案件的判决,不仅仅是当前,也必会在以后引起无数次讨论——如果不想成为被推翻的判决,他就必须审慎再审慎。

交流会被宋周学者们关注,偏向学术性的报纸每日都在报道交流会上的阐论和争论。当然对市井百姓们来讲,法律太高深,他们听不懂,也不感兴趣,还不如听一听、说一说新闻版,至少能知道发生了哪些鲜事。直到《西湖时报》这些面向大众的报纸用全版的篇幅报道阿吴案的公审,中西学者的旁听,案件的争吵……,坊间才传闻开来,成为市井的谈资。像阿吴这种乡下女子的婚姻,竟然能引起那些大学问先生们的讨论,对小民来说是很不可思议的,他们也很想知道,这些先生们究竟在吵什么。

吵什么呢?

吵人权和父权,吵家庭婚姻和宗法婚姻,吵婚姻是共同生活还是繁衍后代。

用字摊儿读报小官人解读的市井话讲,就是:“西方外国的先生说,成亲是娃两人的事,要娃同意,爹娘强迫是犯法的”;“爹娘强迫儿子娶不愿意娶的媳妇,或强迫女儿嫁给不同意嫁的人,这个亲事不作数;如果用违法的手段强迫,儿女可以告官”——听报的市民百姓都目瞪口呆,这不是翻天了么,还要不要讲孝道啊?难怪那些大先生们要跟国外的先生吵架,这必须得吵啊。

读书人的反应更大,激怒下骂“这些蛮夷不知父不知母,果然是夷狄之辈!”

交流会的儒者们不能骂人,这不是朝殿上的争吵,可以从论事到论人到论道德,在这里进行人身攻击是拉低自己修养的表现。

学者们从来不惧争吵,不论哪方的学者,他们争吵的既是学问,也是信仰。

对于这种争吵,名可秀是乐于见到的。

与那些因为观念和理论分歧而争吵得面色潮红的两方学者们相比,名可秀便如沉湖般让人看不出波澜,她一直保持倾听的神态,无论争吵得多么激烈,她都是听或记。事实上,自交流会开场以来,名可秀竟是没有说过一句话。

吵了十天,两边都有些疲了,文明背景不同,信仰不同,谁也说服不了谁。

便有泰西学者向名可秀发问了:“尊敬的冕下,不知是否有幸倾听您的见解?”

冕下是对教皇的称呼。

发问的学者是罗马教廷的枢机主教保罗·马格努斯,他是出席交流会的西方学者中身份最高的一位——伊斯兰学者且不提,在这场中西辩论中,他们坚定地反对基督教会法和拜占庭法,当然他们并不是想支持宋周学者,只因伊斯兰教法是更严格的父权制和夫权制,与华夏法有类似之处。

当马格努斯起身向名可秀的方向行礼时,会场就静了下来,通译翻译出他的这句话后,场面更静了。马格努斯的态度很谦恭,当然这是表面,隐藏在其下的是试探,试探这位“教皇”的深浅。

不止基督学者,伊斯兰学者同样想试探这位“教宗”的深浅,与基督学者相比,他们对打败穆斯林联军的宋周两国还隐约有一些敌意。

名可秀没有回避这个试探。

她说道:“人的生命,是天地赋予。”

天地是什么?

——儒家认为是天道。

——基督教认为是上帝。

——伊斯兰教认为是真主。

正因为这个“天地”在不同信仰的学者心中被赋予特定的代称,所以名可秀这句话得到了与会所有学者的认同。

这句话,似乎与学者们争吵了十天的阿吴案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这是奠基的一句话。

她说道:“我们华夏有位圣人,他说了一句很有哲理的话,他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这句话的意思是,在天道之下,万物都如蝼蚁,没有特别的高贵,也没有特别的卑贱。所谓高贵卑贱,是人的定义。用佛教的话讲,是众生平等;用基督教的话讲,人人都是上帝的选民,在上帝面前都是平等的。——不同的信仰,有不同的说法,但其核心都是一致的,那就是人有人格。”

什么是人格呢?

名可秀用了“人格”这个词,这个词让通译为难了,如何翻译呢?人的性格?人的命运?似乎都不贴切,应该不是枫山先生要表达的意思。

名可秀做了个制止的手势,意思是暂不翻译,两个通译都松了口气。

在座的国外学者一看名可秀的手势也都明白了,必定是出现了让通译很难意译的词,这是很正常的,毕竟各国的文化不同,有时一个简单的词语翻译很可能要联系上下文译出一长串来才可能表达得准确。

名可秀先用中文诠释什么是人格。

人都有命格,这是天生赋予的。什么是命格呢?命运的格局。我们说命由天定,这是说命运格局的范围是天地赋予的,不能改变。就如孔子生在春秋,这是上天注定的,他没办法改变,而处于春秋这个诸侯争霸的时代,就注定了以“仁”为核心的儒家学说不会为诸侯重视,这注定了孔子不受重用的命运,他无法改变。但是,命运的另一半又不是注定的,它的结局来自于人的选择,孔子选择了教育,有教无类,于是他成为万世师表;如果孔子一心一意追求为官治世,那就注定郁郁不得志的一生失败,没有今日的“圣人”了。

名可秀说的这些,不是她自己的无中生有,而是解读《易经》的道理,宋周的学者们都懂。

但是,在座的西方学者不懂《易经》啊,也不知道中国的春秋时代和孔子的命运坎坷,昭着这段话翻译出来他们不会懂,这就是文化的隔阂,比海沟还深。

所以,名可秀亲自翻译,用他们信仰的宗教教义来翻译。

——用佛教的话讲,你前世的积德决定了你今生的福报大小,而你今生行善积德做出最大的努力则可以在这个范围内取得最大的福报,并为下世积德。用基督教的话讲,你的原罪决定了上帝给你的福和恩典的范围,而你信仰的虔诚和赎罪的努力,决定了在这个范围内你可以得到的最大恩典。

所以,人的命格既是天地赋予的,同时又取决于人的选择。

其中,天地赋予的命格,注定了——人,生而具有权利。

什么权利呢?

啼哭的权利,说话的权利,行走的权利,思考的权利,喜、怒、哀、乐的权利……,这是天地赋予人的基本权利,不分华夏人、希腊人、犹太人、罗马人、伊斯兰信徒、自主的、为奴的,或男或女。——在基本权利上,是平等的。

名可秀将“人,都有说话的权利”翻译为“人都有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权利”,这不是简单的意译,而是一个具有法律内涵的表达——拉丁语通译流露出了佩服的表情,换作他翻译,只会译作“说话”,译不出这样深刻的意义。

包括枢机主教在内的西方学者们都很惊诧,他们没有想到这位东方教皇不仅精通梵语和拉丁语,而且如此真知他们的教义,这是很令人赞佩的学识水平。

在惊诧之时,他们也流露出了赞同的表情,认为这位教皇是理解真知的、可以沟通的,不像和他们争吵的那些东方学者,简直说不到一块去。

当然说不到一块去,因为文化差异太大了啊!

比如基督教认为,在法律面前,家子、家女均是作为个人而存在。因为子女和父亲同为上帝的选民,从这个意义来说,都拥有独立的“法律权”。所以,婚姻中的个体是独立的,必须遵从他本人的自由意志。

但是,华夏的法律是建立在宗法上。

什么是宗法呢?简单地讲,就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制,起源于氏族社会的家长制,即父权,并由此延伸出夫权。

基督教认为只有上帝才有完全的控制权,神权之下每个人都是独立的,没有父权,没有夫权,婚姻是“两个人在主的面前相守的誓约”,这与华夏的宗法制当然是隔阂极远的,吵架等于鸡同鸭讲呀。

而拜占庭法强调的是“家庭”,不是“家族”。家庭是指夫妻,查士丁尼认为统治秩序的基本元素是家庭,婚姻的目的是为了两个人的共同生活,所以强调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

显然,在宗法制下,婚姻是为了家族血统的繁衍。在西周的时候,《诗经》中尚有大量的宣扬男女情爱的诗句,而自春秋起,因为诸国战乱,导致人口减少,这时男女结婚不讲“我心悦你”了,生孩子是最重要的,所以儒家对婚姻的解读也越来越远离情爱,完全以“结两姓之好”和承祀继嗣为目的。

看出中西方在文化上的这种巨大差异的当然不仅仅是名可秀,但是,能将这种差异完全的、深刻的解读出来的,唯有名可秀。

这些解读发表在报纸上、杂志上,因为名可秀的身份和影响,广泛地传播,懂得的人很受震动,不懂的人也要去思考,去努力读懂,因为你是读书人呀,是精英阶层呀,怎么能不去读、不去懂当世儒宗写的文章、说的道理呢?就算你有不同的意见,首先你也要读懂文章,弄明白文章中说的是真理还是谬论。

名可秀没有直接攻击婚姻是“承宗祧”的观念,因为宗法制已经传承了三千多年,在国人的心中传宗接代的观念根深蒂固,就算孔子复生,也不敢直接去掀翻这个观念。

所以,名可秀采用了聪明的做法,用天地赋予人的权利来立论。

天地赋予人的权利包括了人自主的权利,所以,命格的一半取决于自己,你选择了什么道路,就有什么样的结局,此谓“天予命理,由己格之”,选择,就是自主的意志。所以,人天生而自由,这是天地赋予的权利。

名可秀翻译“自由”是“自己做主的权利”,这同样是一个具有法律内涵的释义,也是一个符合基督教教义的释义——从这个意义来讲,基督教是反对奴隶制的,但是诞生于奴隶制时代必须迎合世俗。

随着西方学者的回国,“人天生而自由”这句话广为传扬,从贵族到平民到奴隶,后来废奴运动从英格兰掀起,并席卷整个欧洲,奠基的就是这句话。当然,华夏两国在这场运动中起到了幕后的推动者的作用,那些顽固的奴隶制国家由此消亡,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王朝或国家,无论是否归入宋、周版图,中西文化在这些国家融合是同一特色。

名可秀以《易经》为根基,提出天地赋予人基本的权利,赋予人自由的权利,这就是“人权”的立论之基。

《易经》是什么呢?《易经》是孔子对《周易》和“易”的传注。《周易》是周文王对“易”的演绎,故曰“文王演周易”,而不是作周易,因为作是创作——“易”是伏羲氏创立的,不是周文王创立。儒家不管讲五经还是六经,都会将孔子诠解的《易经》摆在最前面,所以《易经》是群经之首。实际上,“易”是群经之始,华夏文化是从这里发源出来的,“易”是总源头,它是诸子百家的开始,所以是群经之始。这比《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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