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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第7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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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捞到金钱,周航到了雁过拔毛,不择手段的地步。对于像叶旭明那样的“老板”送来的总计达百万元的贿赂,他敢收;对浙江省政府明令要扶持的特困企业,他也要借机赚一把。长广煤矿公司是浙江省的特困国有企业,1995年底和1996年底,长广煤矿驻杭办主任刑某为求得和感谢周航在解决资金等事项的支持,先后两次共送给周航12万元人民币,周毫不脸红地笑纳了。
    担任省药监局局长后,托周航买正宗人参的很多。他先给人家买便宜的,然后按门市价卖给人家,从中获得的差价就有4万元;还把自家的人参卖给人家,连发票都没有。
    罗鉴宇贪婪的程度也不逊色。经查,罗违法所得接近300万元。他对金钱的追求几乎达到了疯狂的地步,只要替人办事,就索要“回报”。1998年11月至2000年5月,浙江绍兴某公司的董事长任某为感谢罗帮助他借贷资金、推销黄酒,先后5次送钱给罗,共计人民币156万元,美元15万元,罗均收受。罗在任某的牵线搭桥下,自作主张向绍兴兰花电子集团出借1000万元公款。任某为此连续3次送给他近10万元。
    罗鉴宇还以单位职工搞福利等名义,高价帮人推销花生、葡萄、领带,甚至贺卡,从中获取利益。他在接受调查时说:“我其实并不缺钱花,有时在口袋里放几千块钱,过半年一年,也花不了一分。尽管如此,每次看到钱,我心里还是很高兴,每次拿到别人送的钱就会有一种愉悦感。”
    与周、罗两人相比,年过不惑的朱承岭收受贿赂的层次似乎要“高”一些。他不轻易出击,但在与个别大款交上“朋友”、结成利益共同体后,就狮子大张口了。从1997年底至1999年春节,浙江今日房地产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徐敏为达到向供销社借贷巨额资金的目的,先后3次送上总额14万元的贿赂,朱承岭如数收下,为徐大开绿灯,违规拆借资金达3000多万。
    杭州万丰服装有限公司业主施某为了感谢朱承岭对公司的帮助,送上美金1万美元,朱也予以收受。1996年至2000年春节前,朱收受原浙江省兴合集团下属企业负责人陈某、郑某、施某等人送的现金共计95万元。在此期间,朱承岭作为省供销社的“一把手”,在他们的职务升迁、奖金分配上等直接为其谋取利益。
    朱承岭和罗鉴宇有着居功自傲、独断专行的特点,而周航却显得处处平易近人,相对比较低调。但在弄权牟利方面,他们3人的做法基本一致。但可悲的是,他们许多违反法律、法规和内部管理制度的行径,竟然没有人能够及时出面制止。
    朱承岭1980年进入省畜产品公司工作,开始是当一名养长毛兔的工人,后来不断得以升迁,从副科长到副经理直至省供销社主任
    面对成绩和荣誉,朱承岭开始飘飘然,并以“功臣”自居,听不得半点不同意见,特别是北京学习之后,更是飞扬跋扈,独断专行。省供销社有位副主任看不惯他的霸道作风,曾善意地提醒朱。朱很反感,从此心存芥蒂。后来,这位副主任被调走了。朱承岭私下多次说:谁不听话,谁就走人!
    罗鉴宇从嵊县任县委书记开始,长时期担任一把手职务。作为一把手,本应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遵守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然而,罗却利用一把手的权力,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在担任绍兴市供销社主任期间,凡事一人说了算,在有明确规章的情况下,不经班子集体讨论就违规出借资金800万元。在任浙江日报社副总编辑期间,未经编委会同意,违规出借资金1000多万元。
    出任省新闻出版局局长以后,他还兼任省出版总社社长、省出版公司法人代表等多种职务,集人、财、物大权于一身,更加独断专行。上任不到一年,未经酝酿就提出了调整66名处级干部的一揽子方案。他还插手重大工程招投标、生产经营等事务,擅自出借资金1000万元。
    相对而言,周航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他对办案人员说自己的工作很辛苦,省政府大院的灯亮到最后的,就有他一个。一位熟知他的干部说,周航表面上从不向组织上要求待遇和官职,但私下里,大钱小钱都不放过。承包商叶旭明申请承接宁波医药职业技术学院工程,周航说要把这个工程给叶某的理由是叶“不乱来,不会乱送钱,不会出现‘工程上马,干部下马’的问题。”药监局班子成员信以为真,而事实上周航已经收下了叶某送上的40万元人民币和22万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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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15)
    昨天上午,昆明市中级法院对发生在晋宁县看守所的“躲猫猫”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在看守所内故意伤害致李荞明死亡的“牢头狱霸”张厚华、张涛、普华永3个被告人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
    同日,嵩明县法院作出一审宣判,晋宁县看守所原民警李东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苏绍录犯虐待被监管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虐囚”狱警从轻发落
    据查,李东明在看守所担任管教民警并主管9号监室期间,不认真执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以致9号监室形成“牢头狱霸”势力,而未得到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导致李荞明被殴致死。此事件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苏绍录在2008年至2009年2月期间,违反严禁体罚虐待被监管人员规定,对违反监规的20余个被监管人用罚跪等暴力、侮辱方法进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但鉴于其案发后确有悔罪表现,且在看守所被羁押期间,有阻止他人自杀等情节,可酌情对其依法从轻判处。
    监室“老大”被判无期
    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三名在押人员,最早进看守所的张厚华成了“老大”。自从李荞明进入9号监室后,作为“新人”的他屡屡被张厚华、张涛、普华永殴打、体罚。
    2月8日下午5时左右,张厚华等人再次体罚李荞明时,普华永用拳击打李荞明头部,致李荞明头部撞击墙壁倒地昏迷,后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李荞明死亡原因系在不同时间段遭钝性外力多次击打,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法院指出,张厚华系本案主犯,且又发现新罪,应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另两人分别被判17年、16年。
    法院判决
    五名被告人获刑
    李东明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半缓2年
    苏绍录
    晋宁县看守所原管教民警
    1年
    张厚华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在押犯
    无期徒刑
    张涛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7年
    普华永
    晋宁县人,在押人员
    16年
    死者家属与“凶手”和解
    3名在押人员共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
    在此案的诉讼过程中,被害人李荞明的亲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张厚华、张涛、普华永索赔12万余元,后考虑到被告人的实际经济情况,经协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亲属表示愿意接受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6万元经济损失(每人各赔2万元,且书面请求法院依法对3人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昆明市中院表示:“依据相关规定,对被害人亲属所提请求,以及张厚华、张涛、普华永亲属代为赔偿的行为,决定在量刑时依法予以酌情考虑。”
    不过,死者李荞明父亲李德发表示,针对李东明、苏绍录的判决结果他很满意,而对张涛、普华永的判决“有点轻”。
    云南“躲猫猫”事件沸沸扬扬后,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做出批示。同时,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亦做出批示,并派员指导办案。25日下午,监所检察厅多名负责人抵达云南。
    27日,云南省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公布“躲猫猫”事件调查结论:这是一起发生在看守所内“牢头狱霸”打死在押人员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
    至此,“躲猫猫”已出现两种定义:一种是“在躲猫猫游戏中意外受伤而身亡”;一种是看守所“牢头狱霸”所为,对进入监室人员“实施多次伤害”,是一种看守所里的潜规则。
    网友参与“躲猫猫”调查追踪
    “躲猫猫”结论———
    “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
    在昨日的新闻发布会上正式公布的检察结论中,“躲猫猫”关键词被更改成“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李荞明羁押期间,同监室在押人员张厚华、张涛等人以李荞明是新进所人员等各种借口,多次用拳头、拖鞋等对其进行殴打,致使其头部、胸部多处受伤。2月8日17时许,张涛、普华永等人又以玩游戏为名,用布条将李荞明眼睛蒙上,对其进行殴打。其间,李荞明被普华永猛击头部一拳,致其头部撞击墙面后倒地昏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月12日死亡。
    “猫猫”咋躲的———
    “涉案人员串供,加上急于向媒体公布,检方未调查完毕就公布了”
    “躲猫猫”一案的调查结果与先前向媒体公布的初步调查结果有较大出入。对此检方表示,这是由于其同监室关押人员串供、建立攻守同盟,共谋编造了李荞明系在玩游戏过程中,不慎头部撞墙致死的虚假事实,使案件调查侦查产生很大困难,加上为及时向媒体公布,检方在未调查完毕的情况下公布了初步调查结果。
    6责任人被处分———
    公安局长:记大过;分管看守所的副局长:免职;看守所所长:撤职……
    云南省公安厅纪委书记、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在发布会上对李荞明的家属表示“最深切的歉意”。公安机关表示:目前已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对晋宁县公安局局长达琪明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对晋宁县公安局分管看守所工作的副局长闫国栋予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免去晋宁县公安局副局长职务;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所长余成江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晋宁县看守所分管管教工作的副所长蒋瑛予以行政撤职处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晋宁县看守所民警李东明(负责管理李荞明所在监室)予以辞退处理。
    同时,根据检察机关查明通报公安机关的情况,对案件进展中发现的渎职线索一查到底。此外,晋宁县检察院驻所检察室存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决定免去该室主任赵泽云的职务。
    处理“牢头狱霸”———
    “存在体罚在押人员等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
    云南省检察机关通报,检察机关在对该案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晋宁县看守所存在“牢头狱霸”殴打、体罚在押人员等监管不到位、管理混乱的问题,已向公安机关提出整改建议,并将进一步加大对监管活动的法律监督力度。
    六问“躲猫猫”调查新结论
    昨日新闻发布会后,昆明市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刘小凯和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回答了记者们的提问。
    一问:看守所殴打是不是经常发生?
    刘小凯:李荞明关押的监室,确实多次发生殴打新进人员的犯罪行为。负责该监室的个别干警,有严重不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问:对于死者,是不是该启动国家赔偿?
    刘小凯:公安机关将按国家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尽快解决善后问题。
    三问:监控录像能不能公开?
    杨建萍:我们已经发现在这个监管场所存在着监控设施损坏达半年(之久)没有进行修复的情况。半年没有解决,所以才在责任追究里面明确领导的管理责任,相关领导的重视、管理方面是存在着问题的,因此从这方面给予处理。
    四问:公安机关既要侦办案件又要管理看守所的体制,是不是反映出来一些问题?
    刘小凯:这样的事件在昆明市看守所以后会逐渐减少,甚至杜绝。我是有信心的。
    五问:生活新报的记者披露在2006年11月,也是在晋宁县看守所一个嫌疑犯死于看守所,公安机关赔偿3万元?
    杨建萍:说老实话,2006年是否真的发生这个情况,我今天真是不太掌握。如果这个事情存在,我们有义务、有责任把您刚才说的2006年的那个事也要进行调查。
    六问:24号云南省委省政府开了专题研讨会,请问是不是因为领导的要求今天才破案?
    杨建萍:严格讲不是。我已经说了,1月28号事情发生(后)我们第二天就介入了这个案件。一个是办案的过程,还有一个法医学鉴定的时间要求,所以到今天予以公布。
    躲猫猫”调查团的声音
    晋宁检察院还在“躲猫猫”?
    昨日的新闻发布会后,“躲猫猫网民调查团”副主任边民再次发出质疑:晋宁检察院为何还在“躲猫猫”?
    他在博文中称:晋宁县检察院副检察长韩红兵可是当着我们调查委员会和各路媒体记者宣布过“排除警方失职渎职可能”。那么,韩红兵究竟是撒谎还是被蒙蔽?即使是被蒙蔽,那也失职了。处理者中怎么没有他的名字?
    此前,“躲猫猫”在遭遇舆论压力之下,云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伍皓以宣传部的名义邀请网民参加调查,并成立网民调查委员会。“躲猫猫”真相公布后,伍皓虽谢绝了记者的采访,但给记者发来短信:昆明阳光如常,欢迎媒体朋友们多来云南沐浴阳光!
    死者家属的声音
    再次提出40万元赔偿要求
    死者李荞明的表叔陈本华此前告诉记者,家属曾向公安机关要求赔偿40万元,在索赔有难度的情况下,李家后来将索赔改为了25万元。
    “儿子的死终于等来了真相,感谢大家的关注。”李荞明之父李德发昨晚对记者说,针对目前的真相,家属商量后决定向晋宁警方提出40万元赔偿,其中包括安葬费等其他方面开销的补偿。
    他说,从一开始家属根本就不相信“躲猫猫”能躲死人,“这简直太荒唐”,至于赔偿问题,“警方还没有通知我们。”
    “躲猫猫”能否推动看守所体制改革?
    李荞明虽不是因为刑讯逼供而遭殴打致死,但是他却是因“牢头狱霸”的一种潜规则而身亡。
    在此类问题上,浙江省一位司法局局长曾撰文提出,看守所设在公安机关内部,对侦察机关来说,羁押为侦查服务,一些办案人员往往向同室“牢头”暗示某被羁押人“不老实”,得到暗示和纵容的“牢头”便开始对该被羁押人进行“摆平”。这种现象,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云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杨建萍坦言,晋宁县看守所确实存在着拉帮结伙、而牢头狱霸历来是公安监管场所严厉打击的一个重点。
    业内人士建议,侦羁分离,让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内部分离出来,建立有效的制衡监督体制。让看守所与监狱一样,由司法行政机关掌控,有利于统一管理。同时,因有监狱管理的经验,也完全有理由相信司法行政部门能管理好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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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16)
    华商报8月25日报道一篇题为《广东茂名监狱惊天黑幕》的帖子全文7000多字,详细列举了狱警纵容犯人吸毒、买卖刑期、买卖服刑岗位等20余起事件。这份材料还缜密地计算出监狱在减刑、假释、贩卖工种三个方面,每年“集体索贿”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
    在这一事件被曝光后,广东省纪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介入调查,茂名多名监狱官员已被免职。曾在该监狱服刑的吕海生向记者讲述了自己服刑期间的亲身经历:“我犯过错,认罪。当年管教我的警察,收犯人钱,帮犯人减刑,犯了法,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有人花五六千减刑18个月”
    讲述人:吕海生,1998年进入茂名监狱服刑,2006年刑满释放
    茂名监狱是广东省4座市属监狱之一,归茂名市司法局管理,副处级建制。
    在吕海生服刑期间,茂名监狱共有7个监区,每个监区有犯人几百人,各占两栋监舍,监区间由防护网围住,犯人只能在本监区内活动。此外,高墙之内还有医院、伙房、集训等几个特殊监区。吕海生是在第四监区服刑。8年时间里,吕海生每天的工作任务是做手套。
    吕海生向记者介绍说,监狱内每年都会有几批减刑机会,每批都有四五十个名额。据他所知,在某监区,就有人花了五六千元减刑18个月,在他服刑的第四监区,有人花钱减一年刑,还有人花钱减刑15个月。
    前刑警队长坦承狱中被关照
    讲述人:林振基,曾任茂名市茂南区公安分局刑警队长,1998年以“绑架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像其他犯人一样,入狱后的头几个月,林振基也要做工,先做灯饰与马赛克,后又做手套,很快,在监狱领导安排之下,他开始做一份内勤工作,也就是“统计”,负责七监区犯人出工收工、调入调出的人数,以及内务卫生。林振基在这个岗位上做了6年,显然要比辛苦做工的那些犯人幸运,林振基说他并没有为此花钱去买,他坦承这是由于“原来特殊身份的影响以及原单位领导的出面关照”,否则的话,一般犯人要想得到这个岗位,“90%是要买的”。
    “里面可以贩卖白粉”
    讲述人:杨卓霖,茂名监狱附近村民,服刑的朋友打电话向他借钱“发达”
    杨卓霖是化州市同庆镇罗侗村村民,罗侗村紧临茂名监狱。2008年的一天,他突然接到一个名叫李大春的朋友从监狱内打来的电话,李大春以“故意伤人罪”被判刑7年,当时正在狱内服刑。“李大春打了十多次电话,一般都是在夜里11点后打来,向我借钱,要借3000多,说可以用这些钱找一个好的岗位,就不用干活了。”李大春还告诉杨卓霖,如果把钱借给他,他就会“发达了”。杨卓霖感到很诧异,“我问他你一个犯人,能在里面发什么达,他说,里面可以贩卖白粉。”
    犯人吸食毒品甚至被狱警纵容的事情,在名为《广东茂名监狱惊天黑幕》举报材料里也被详细记载。林振基称“吸毒的现象的确存在,有些人本来是不吸的,一些人弄了白粉进来,混来混去,也就染上毒瘾了”。
    这些人决定公开那段经历,一个背景是发生在茂名监狱的“网特”事件以及有关部门对该监狱的整治。
    调查工作仍未结束
    8月17日上午,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许珂向记者介绍说,在今年3月,互联网上出现了一篇举报茂名监狱管教混乱与狱警贪腐的帖子,“暴露出的问题很严重”,广东省纪委、司法厅、监狱管理局等几个部门会同茂名市纪委,迅速组成调查组,于4月进入茂名监狱调查,“涉及的人员比较多。”到目前为止,调查工作仍未结束。
    该帖全文7000多字,详细列举了狱警纵容犯人吸毒、买卖刑期、买卖服刑岗位等20余起事件,材料称,“由于领导干部多年来极端**及有关方面的管理和监督力度欠缺,导致了狱内犯人群体中手机泛滥、毒品横行、现金通行等严重问题。”
    向有钱犯人索贿
    新投犯人进入监狱服刑的第一站是在集训监区进行为期一个多月的集体队列等培训,之后再被分配到各个监区进行服刑改造。这份举报材料说,伙房、医院以及集训这三大监区乃是犯人最为向往的地方,于是,新犯在集训监区进行培训期间,集训监区的领导及其他一些跟监狱上层领导有较好关系的科室或监区领导,“使出浑身解数来拉拢一些较有钱的犯人”,让他们的家人送钱来,以留在这三个监区服刑。
    材料还总结说,茂名监狱领导干部“群体职务犯罪”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环节:整理犯人减刑、假释材料和保外就医;犯人特殊工种安排;犯人违规违纪处理;犯人日常考核和评奖;犯人调配队别等。这份材料还缜密地计算出,监狱在减刑、假释、贩卖工种三个方面,每年“集体索贿”金额高达1000多万元,此外,犯人用于摆平违法违纪违规的费用每年也以百万计。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许珂向记者介绍,茂名监狱监狱长成加增、政委康烈天、副监狱长李忠淦、纪委书记李土新,以及陈、关、朱、彭等四个监区长皆被免职,在新组成的领导班子中,除副监狱长梁凡汉、陈连忠是原领导班子成员外,监狱长朱金生、政委朱向贤,另五位副监狱长,以及一位政治处主任,皆为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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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警日记(连载)(217)
    吕海生(化名),27岁,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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