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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美国坐牢-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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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判例法国家,与成文法国家不同,他们的法律散见于以前的法官判例之中。即使后来国会也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文,但是法官在判案时同样要引用以前的判例。关于主要证人不出庭是否能够进行开庭审理的问题,在以前的判例里面并没有直接的论述。这就需要白茨法官通过对宪法和对以往类似判例的理解,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判断。而她的见解和判断,又会给以后的相同案件提供一个判例。白茨法官深知本案在宪法上的重要意义,因此在这个案子上花了很大的气力。她的观点和研究成果集中体现在她的判决书中。
判决书的第一部分是关于案件的一些“背景”情况。
法官用了一半的篇幅对王诚勇与保罗、吴弘达以及FBI特工的多次电话和会见的谈话内容,做了详尽而鞭辟入里的分析,并将保罗一步步引诱王诚勇落入圈套的谈话重点用黑体字醒目地标了出来。
接着,法官对保罗的背景、劣迹和他的另一起在人体器官买卖上的欺骗案件进行了揭露。这些,就是所谓的关于“保罗的信息”的一部分。检方对此讳莫如深,而法官则一直坚持要向被告和陪审团披露。
在1998年6月,也就是在将王诚勇陷害入狱以后,保罗又诱骗中国公民邱某与一个越南人组织的肾病患者到中国旅游,并在旅行期间进行透析服务。保罗为这桩生意准备了英文的协议书。当邱某让他的朋友帮他审查这份协议的时候才惊奇的发现,协议约定,邱某同意将他自己的两个肾出售给那个越南人的哥哥。邱某的朋友将此事向警方报了案,后因邱某回国,该案被撤销。
在谈到保罗通过翻译有意歪曲谈话内容时,法官举了一个她认为“最恶劣也是最令人气愤”的例子:特工乔用中文问,无人认领的尸体是被‘埋了’还是被‘卖了’。王诚勇用普通话作了很多解释,说明尸体是被‘埋了’而不是‘卖了’。然后乔又用英文问保罗:“那么,他们就把这些尸体卖了,他说的是这样吗?”保罗回答:“对。”
根据美国的刑事诉讼法律,个人品行一贯不诚实的人,其证言是不可信的。法官介绍保罗的以上行为,无非是想说明保罗不可信,对他出庭作证的问题要严格掌握。
法官提到吴弘达的地方不多。但是法官知道,“吴弘达是一经常见诸媒体报道的政治活动家和持不同政见者,曾在国会为中国侵犯人权作证,其中包括源自中国罪犯的人体器官移植。”1997年10月,在吴弘达接触王诚勇以前,检方就为有可能销售中国死刑犯器官一事会见了吴弘达。法官说,吴弘达与保罗不同,他将能出庭作证。而他与王诚勇之间的协议只涉及在中国为其所谓的阿鲁巴透析中心的美国和欧洲的病人提供服务,没有涉及贩卖人体器官的问题。
第二部分是判决书的理论分析部分。
开始,法官先通过一系列事实说明了保罗在本案中的重要作用。然后列举了双方在保罗不出庭是否违反宪法和正当程序问题上的不同观点。最后,法官得出结论性意见:
“法庭认为,检方的答辩没有说服力。保罗的缺席引发了很多重要的宪法问题。这些问题暗示,如进行审判将极有可能违反宪法第五和第六修正案,以及我们审判制度中的公正性。检方的迟延和懈怠和因此造成的保罗的缺席,将会把被告拒于公正审判之外。据此,本庭决定撤消起诉。”
接着,法官从宪法和正当程序的高度对本案提出了法律上的意见,并引证了二十个左右的案例进行分析论证。
法官认为,在宪法第六修正案中,被告的权利包括,有权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人,有权对指证自己的证人进行对质。在法庭上,作为被告王诚勇有保持沉默的绝对权利。然而,由于参与谈话的仅有的一位证人保罗不出庭,王诚勇就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如果他想推翻或者澄清他与保罗的谈话内容,他就必须做出陈述并接受检方的盘问。
法官认为,“由于保罗的证言对案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辩护律师要求检方传唤保罗出庭作证并非是一个不合理的要求。” “保罗有其政治的、个人的和可能的经济方面的目的。他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不择手段。”
法官还指出了检方对保罗不出庭应负的责任。“在保罗因其背景、行为使其成为一名污点证人时,检方断绝了与他的联系。尽管检方不是保罗失踪的直接原因,但其行为如果不是故意为之,至少也表现了一种漠不关心的态度,从而造成了目前保罗无法出庭的局面。”
关于对质权,法官指出,当用一种说法来主张某一事实时,除非证明人能够出庭作证并接受交叉盘问,否则它的可靠性就值得怀疑。证人出庭很关键,因为他的可信性决定了由此推断出的结论的可靠性。
如果允许陪审团在证人没有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庭外获得的证言做出判断,将会导致错误的结论。一是由于证言的意思含糊,二是与证人的诚实、理解力和记忆力有关。保罗不出庭作证,被告就无法就证言上的内容对保罗盘问,辩方律师就不可能有效地找出证人在逻辑上或者判断结论中所犯的错误。另外,陪审团如果不能听到和看到证人,也就无法观察到证人的表情,判断他的态度,无法确定保罗的可信度、诚实性及其动机。
法官指出,在保罗不出庭接受交叉盘问的情况下就采纳磁带的内容,陪审团很可能会相信保罗的证言。而保罗向检方提供的磁带上的许多谈话都暗示被告有罪。对保罗的归罪的陈述,被告或者没有回答,或者没有一个清楚的回答。即使谈话录音不被当作证据而只当作参考材料,由于它们有可能对被告造成不公正的偏见,也不能被采纳。
法官在判决书中援引了最高法院1963年在布莱迪诉马里兰州(Brady v。 Maryland)一案的判决:“社会的胜利不仅仅体现在有罪者受到惩罚,也体现在刑事审判程序的公正。对被告的任何不公正对待,都会招致我们的司法体制的损害。”法官说,在检方无视被告的要求,隐瞒对被告有利的证据,而这种证据又对证明被告是否有罪或对量刑至关重要的时候,或者在被告不能诘问原告证人的情况下,即侵犯了被告的权利。而且,保罗是检方的唯一证人,他的缺席将严重影响被告的权利。
法官在判决书的结论部分总结到:
“显然,检方未能独立地及时地调查保罗的可靠性、可信性以及可能的偏见或动机,而且在1998年6、7月间,检方中断了与保罗所有的联系。检方不能否认个别人一手“炮制”了本案,然后将本案拿给检方,以引起检方的注意。
检方已承认保罗与被告之间的谈话有的没有录音。而两位被告均举证证明了他们被引入了圈套的事实。如果属实,那么圈套诱人犯罪的辩护将成立。两位被告还表明保罗的证词对他们的辩护至关重要。
在保罗缺席的情况下,继续审理本案将违反正当程序和《宪法》第六条修正案。因此,被告撤消起诉的动议本法庭准许。”
挣脱圈套3月17日,对释放王诚勇的问题,法官举行本案的最后一次听证会。在听证会上法官说,史密斯已经向她提出了无条件释放王诚勇的请求。问检方意下如何。检方不同意,提出,在上诉期期间,王诚勇应当留在美国,否则如果王诚勇出狱,很可能回国。那么检方即使上诉,法院也失去了管辖权。检方提出了五十万美金保释的建议。法官在听取了双方的意见后说,她自己也没有这方面的经验,希望检方对他们提出的意见提供相关的法律依据,并尽快报给法院,然后法院再做最后决定。
3月23日,法官命令有条件地释放王诚勇,并由他签署保证书,在上诉期期间内,他只能呆在朋友大潘家,如有违反,则丧失五十万美元。
24日,在法拉盛的大潘家,我又见到了获得有限自由的王诚勇。他穿的不再是囚服,是一件白色圆领衫,显得很壮实,也很精神。主人打开了香槟酒,大家碰杯相庆。
我看见王诚勇的脚腕上绑着一个比火柴盒稍大一点的小仪器。在放电话的茶几上,还有一个大一点的仪器。王诚勇告诉我这是电子跟踪器,也叫电子脚镣,主机与电话相联。如果自己走出规定的活动范围,仪器就会自动报警。
“这叫画地为牢!”王诚勇很气愤。“这不,我刚到阳台上透了透气,警察的追踪电话马上就打过来了。我成了大门不出,二门不迈的‘大家闺秀’了。现在我连到超市买点吃的都得请别人帮忙。前两天大潘两口子不在,我几乎就断顿了。”
“听说检方要上诉,你认为检方真的会上诉吗?”大潘问我。
“我想不一定。”急性子的王诚勇抢先回答。
我分析检方不会真的上诉。声称上诉也只不过是虚晃一枪。现在检方最主要的就是面子上过不去,法官裁决以后哪能马上就认输。必须先凉一凉,等大家都淡忘了以后再放弃。从法官的判决上看,就是上诉他们也很难推翻这个案子。我深信这一点。检方也不会看不到。不过我提醒王诚勇注意检方在最后一次听证会上说的一句话:“法官阁下是以关键证人保罗不出庭为由撤消的案件,如果保罗能够出庭将会怎么样呢?”
我原打算结案后“押解”王诚勇一起回国。现在看来不可能了。我也不可能再等两个月的时间,必须先走一步了。临行前,我拨通了当地一家以做诉讼擅长的律师事务所的电话。
“多伦先生吗?我是中国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的李京生律师。我访问过您的事务所,我们在一起吃过饭,您记得吗?”
“当然记得。你上次不是说在这里有一个案子吗?怎么样了?”
“承蒙你的关心,那个案子胜诉了。”
“祝贺你!可到底是个什么案子?你上次没有具体谈。”
“是一件刑事案子,比较复杂。您看一下16号的《纽约时报》就知道了。”
“好吧。有什么需要我帮忙吗?”
“我们想委托你们的律师代理我的当事人向检方和设置圈套陷害他人的吴弘达、保罗提出民事赔偿诉讼。”
“没有问题,我们事务所有三名律师擅长做以刑事案件为背景的民事赔偿案件。”
“好极了!我们说好了,等这个案子的上诉期一满我们就去找你。”
“一言为定!”
“一言为定!”
尾声4月14日,检方在上诉期内对白茨法官的裁决提出异议,要求继续审理此案。
7月13日,检方又提出本案的关键证人瑞森胡尔愿意出庭作证,要求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同意重新审理此案。在为此举行的听证会上,保罗果真出现在法庭上,但仍提出在有陪审团参加的正式开庭时不能出庭。法官仍坚持在圈套诱人犯罪之下对保罗、吴弘达、王诚勇和傅行琪的录音带不能作为呈堂的证据。
7月19日,检方正式提出上诉。
10月13日,检方又决定放弃上诉,向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请求撤回上诉。
10月26日,联邦上诉法院裁决撤消上诉。
11月2日,检方向白茨法官提出撤案通知书,请求解除对王诚勇和傅行琪的保释。
11月4日,执行官到王诚勇的住所欲为王打开电子镣铐,众多媒体到现场摄影采访,执行官见状返回,并通知他于次日去法院开镣铐,王诚勇于次日重获完全自由。
11月12日,吴弘达在纽约的《北京之春》编辑部召开记者会,王诚勇不请自到,与吴弘达当场对质。吴弘达还与一名质问他的记者发生了肢体冲突。
11月23日,王诚勇召开记者会,邀请在美的英文媒体和中文媒体以及吴弘达参加。十三家中文媒体参加了记者会,英文媒体和吴弘达均未出席。
12月5日,王诚勇回国。
读了以后个人的一点想法:
由李京生的文章可以看出,中国政府及中国检方发表的声明并没有任何不妥之处。在搜集相关证据的时候中国方面也给予了很好的配合,在案件后期筹措律师费的事情上,中国大使馆也起了一定作用。并未如王所说的那么冷血。只是问题是,似乎在这个事情上,中国方面不是主动地出手,而是被动地协助——在这件事情上做出这种姿态,这个在法律方面有什么因由么?不懂,请懂得法律的达人指教一下,谢谢;美方指派给王的律师奥立佛确实没有经验,而且根本没做什么事,更恶劣地是他还阻挠中方法律顾问查案,几乎坏了事;王在“认罪”与“坚持”的选择上似乎也并没有自己描述的那么态度坚决,有过犹豫困惑的时期;如果没有美国律师以及李的事物所里的美国交流律师提供帮助,还有裁判法官的个人观点,一旦上堂,这个案子必输无疑。
大家讨论讨论。
美国侨报文章吴弘达玩编术丢尽脸面前不久,在美国吃了苦头的王诚勇;回到了中国。作为曾经在美国轰动一时的贩卖人体器官案的“当事人”, 他无论如何不会忘记那个充满丑恶的社会和自己不幸遇到的一群丑恶的人。
1997年6月上旬的某一天,商务签证即将到期的王诚勇跨进了位於纽约市皇后区缅街的一家移民服务公司,准备到那里办理签证延期。 这位在中国司法界工作多年、拥有中国律师开业执照的海南省前检察官;自称“熟悉和了解法律”,“处事谨慎小心”。可是他万万没想到,他即将掉进一个法律陷阱。
这家移民服务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待了王诚勇,并告诉王诚勇说;他们的老板保罗·瑞森霍佛(Paul Risenhoover)将会为他办理移民手续。
1997年6月10日,王诚勇正式委托瑞森霍佛为他本人和妻子办理在美国调整身份事宜,包括申请绿卡。王当时同意全部费用为1万美元;并支付了1千美元的头款。在签署了一些基本文件以後,王根据瑞森霍佛的要求, 留下了他和他妻子所有证件和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包括王诚勇曾经在中国海南省检察院任职的证件。
同年7月6日,瑞森霍佛传真给王诚勇两张申请表格,要求王诚勇加入中国民众党和太平灯塔会,这两个组织都要求其成员以推翻中国现政府为终身奋斗目标。瑞森霍佛称,只要王加入这两个组织,就可获得美国绿卡。王得到绿卡后,需返回中国搜集情报,月薪为3000美元。这实际是要王当美国间谍。王诚勇拒绝了瑞森霍佛的要求。他表示,他宁愿不要这两张绿卡,也坚决不加入这两个组织。
瑞森霍佛恐吓王说,王诚勇曾经在申请签证延期的文件上签过字,这些文件现在他手上,他可以用技术手段将签字印在那两个组织的申请书上,然後向移民局告发,说他非法居留,让移民局将他遣送回中国,只要王一回去,共 产党知道他加入过非法组织,就会送他进监狱。王诚勇不为所动;没有理会瑞的恫吓。
绿卡和金钱诱惑难挡过了一段时间,瑞森霍佛向王诚勇提出可以为他办理在荷兰永久定居的资格;王表示同意。瑞告诉王,荷兰所属的亚如巴地区有一家医院,愿意为王申请“荷兰绿卡”。这家医院每年都要做大量的人体器官移植手术,但是人体器官非常缺乏。问王是否可以向这家医院提供死刑犯人的人体器官。王告诉瑞他办不到。瑞说只要王假装能够办这件事,这家医院就可以帮他办理绿卡。绿卡到手以後,王就是不帮他们搞人体器官,他们也拿王没有办法。
荷兰绿卡对于急于获得海外居留权的王诚勇来说,仍具有强烈吸引力。瑞森霍佛显然看透了王的弱点,一再以绿卡为诱饵,企图让王死心塌地听他摆布,把他一步步引入事先设好的圈套。
瑞告诉王,要想获得绿卡,他必须满足医院提出的要求。无论医院要他做什麽,他都应该同意。
瑞森霍佛还让王与装扮成该医院肾外科“洪”主任的吴弘达见面,并且嘱咐王,见面时一定要带上他在担任海南省检察官的证明,以便获得医院的信任。
前检察官认不出前罪犯;活该倒霉1998年2月12日,瑞森霍佛发给王一份传真,指定了王与“洪主任”见面的时间和地点。
2月13日上午,瑞森霍佛和王诚勇与伪装成“洪主任”的吴弘达在纽约的一家旅馆见面。
吴弘达给了王诚勇一张“洪主任”在亚如巴医院工作的名片,瑞森霍佛说他也是该院的法律顾问和合伙人。吴弘达拿出一份事先印好的《国际医学医疗服务及培训合作合同》,要王在合同上签字。
自以为可以获得荷兰绿卡的王诚勇;万万也没有想到,瑞森霍佛和伪装成肾外科“洪主任”的吴弘达已经通知联邦调查局对他们的电话谈话进行了秘密录音;吴弘达还带了一个隐形摄像机,在王诚勇毫不知情况的情况下;拍摄了面谈的全过程。
众所周知;吴弘达在中国时;曾是刑事罪犯;在美国华人、特别是知识分子的圈子里;其“名声”和“面目”;也是尽人皆知的。但曾在中国担任过检察官的多年王诚勇;在美国时间不长;居然认不出这个臭名昭著的吴弘达;最后还落入其圈套;也只能说是活该倒霉。
一份可怕的合同吴弘达的这份合同; 显然具有强烈的政治目的。几乎在合同的每一项中,吴弘达都试图把贩卖人体器官与中国的公检法机构和医院紧密联系起来,使之成为中国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从事贩卖死刑犯器官”的证据。 合同第一条:“因为国际市场肾器官短缺, 为了快速向患者提供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训练的高质量的医疗人员和免疫专家及捐献的肾,特此成立国际医学医疗服务及培训合作公司。”第二条:“乙方(王诚勇)海南省检察官; 将任海南省公检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筹备委员会主任”;“为美国等地肾病患者提供在中国获得的器官”;“甲方协助乙方招收和安排到中国接受肾移植的美国患者的医疗服务及康复。”第六条:乙方负责“海南与中国公检法和医院联络及配合并保障肾脏的捐献来源”。第八条:“甲方同意在收到乙方可行性报告後两个月内;一次性付费2万美元,该费用为乙方在中国海南省有关公检法及医疗方面开展基础工作之用途。”
不用说;如果王诚勇签署了这样一份合同,吴弘达就获得了一份强有力的证据, 可用来向美国国会和新闻界“证明”中国政府严重侵犯死刑犯人的基本人权。自以为精细、但是又不愿意放弃获得绿卡机会的王诚勇;在合同上删掉了所有涉及“海南省检察院”。“中国公检法”的表述和一些关键条款,并将合同改为“可行性调查”; 使之成为一个到中国了解是否法律许可、医学可行的肾脏移植可行性调查协议书,调查费为5000美元。但是直到被逮捕之前,王诚勇未拿到过一分钱。
锒铛入狱;如梦方醒此後, 瑞森霍佛又和王诚勇进行了6次电话交谈,每次都由联邦调查局秘密进行了电话录音。从后来公布的录音资料看,每次电话都是瑞森霍佛在大谈人体器官交易,王诚勇被动地回答了一些问题。
根据美国法律,构成贩卖人体器官罪的要件之一; 是必须有第三者的合谋。为了创造出一个合谋者,瑞森霍佛要王诚勇带一个朋友一起去,说需要有一个会说双语的人帮助他代理在美国的业务。王诚勇当时在一家洗衣店打工;认识了也在那里工作的傅行琪。2月20日,傅行琪因为要到曼哈顿的一位朋友家办事,就顺便陪王诚勇去参加了瑞森霍佛特意安排的另一次会面。
傅行琪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涉入了这件具有强烈政治色彩的案子。为了引起傅行琪参预此案的兴趣,瑞森霍佛一再向傅强调,亚如巴医院接受器官移植的人都是大富翁,他们都需要中英文翻译,傅要多少钱作为酬劳都没有问题。
由于傅行琪是美国永久居民,联邦调查局担心傅可能会认出经常在电视上露面的吴弘达,就安排了另一线民假装成医院的董事出面。在联邦调查局的秘密录音录像监视下,瑞森霍佛大谈这家医院所需的各种人体器官价格,要王和傅两人各自拿笔作记录。在交谈过程中; 傅行琪接到朋友的传呼,表示要走了。瑞看到无法在留住王、傅两人,就发出暗号,联邦调查局探员闯了进来,将王、傅两人同时逮捕。
“埋死尸”变成“卖死尸”
王诚勇也许是命不该绝; 他妻子在老家东拼西凑;筹到一笔钱;从中国聘到了一个高明的律师李京生;来纽约帮他调查;结果发现; 美国法律不允许政府诱使他人犯罪。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侵犯被告权利的圈套有三个要素: 第一,设圈套的人是政府人员或其代理人;第二,政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被告有明显的诱使犯罪行为;第三,被引诱的人在此案发生之前无犯罪意图。
王诚勇一案;显然符合上述情况。因此; 纽约曼哈顿南区联邦法官白茨在1999年3月15日对此案作出撤案裁决。法官在长达155页的撤案意见书中,以大量证据证明;吴弘达和联邦调查局人员所录制的录音录像带,以及王诚勇与吴弘达所签定的“可行性调查的合同”,都符合法律意义上的“圈套”含义。
白茨法官指出,此案作为呈堂证据的八次录音; 有七次都是在联邦调查局介入的情况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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