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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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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经过特定装置也极易识别。这是从信用卡制作的本身对诈骗犯罪进行防范。

    信用卡在我国的积极推广和使用,与其他任何国家一样,同样避免不了一些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各家银行开办的信用卡,一直是实行〃先付卡〃制度,即持卡人的申领信用卡时,要先在信用卡帐户上储存一定数量的起用金,以备进行一般的消费和支取。这与国外比较通行的〃后付卡〃(即可以先办卡进行使用,以后再补足款项)相比,已经降低了信用卡的风险。并且信用卡在使用时还应出示本人的身份证件,对冒用他人信用卡也起到了很大的防范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开展信用卡的业务毕竟时间较短、经验不足,各项规章制度还是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商品交易中的信用关系也比较薄弱,因此,在管理上容易出现漏洞,被犯罪分子钻空子。此外,不少人为了方便,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并放一处,一旦被窃或遗失,往往给诈骗者提供了方便。由于信用卡目前尚未实行完全联网,持卡人遗失后到银行通知商户有一定的〃时间差〃,加之收银员不认真核支,作案分子得卡后恶意透支,造成持卡人巨大损失。有的不法分子用偷来的证件或骗取某单位的信任,为其担保办理信用卡,然后持卡在银行或特约商户提款透支;还有的与境外的不法分子勾结,购买或伪造作用卡,骗取钱财。有些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与犯罪分子勾结诈骗,为持卡人套取现金,以获得佣金。

    一、信用卡欺诈的主要类型:

    (一)伪造信用卡

    近几年在我国出现的伪造信用卡,主要是国际信用卡集团伪造,然后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国际犯罪集团伪造的信用卡,利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制作精良,不易识别。再加上国内信用卡网络不健全,查询及通讯系统滞后,更容易使诈骗分子诈骗得逞。近几年我国也曾发现伪造信用卡的地下黑窝,犯罪分子将伪造的信用卡或出售牟利,或直接进行使用骗钱、骗物。伪造信用卡的犯罪活动在我国虽然尚属于萌芽阶段,犯罪技术和手段也不十分发达,但这种犯罪一旦发展起来,对信用卡业务的破坏『性』很大。

    犯罪分子使用各种技术伪造的信用卡,虽然,这些伪造的信用卡不完全符合iso的质量标准,但是随着犯罪分子伪造技术的提高,伪造的信用卡几乎已经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以前,制作信用卡的材料只有专门的工厂才有,因此犯罪分子自己生产白『色』的基卡(base card)。但现在这些基卡通过合法的渠道也可以得到,犯罪分子就不再生产这些基卡。拿到这些基卡之后,犯罪分子用丝网印制(sild … screen)的方法在基卡上印上新的所需要的颜『色』。干了以后,在印上银行的标识,通常,这些银行都是虚构的银行。原先,维萨或万事达等组织的标识(logo)也是印制(screen)上去的,而真正的信用卡是用高质量的微型打印(microprinting)方法印制的,伪造的信用卡同真的信用卡有不少差距。但现在犯罪分子使用平板胶印(offset litho)方式,或热转移(thermal die transfer)技术,使得印制水平大大提高。此外,犯罪分子也用丝网印刷(screen printing)的方式印制远红外标识(ultra…violet identification marks),并将签名条粘在信用卡上。对于信用卡的全息标识(holograms),犯罪分子目前已经采用全息制作的箔片(holographically…produced fois)来印制,质量非常高,一般情况下大多数商家的销售终端上都能接受。作完这些标识以后,再使用标准的透明压板(laminate covers)将磁条压入卡上。最后,犯罪分子将通过各种渠道得来的真实信用卡的有关信息(帐号、持卡人姓名、磁条信息)等根据需要印制凸印文字(数字)、输入磁条密码信息等,制成一张张伪造的信用卡。

    (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故意予以使用,以骗取钱财的行为。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刑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作用卡。行为人伪造信用卡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使用。〃使用〃就是使信用卡的功能得以发挥。例如〃牡丹卡〃和〃金穗卡〃的持卡人,可在同城或异地的特约商场、饭店、宾馆等特约商户中购物消费。〃维萨卡〃〃万事达卡〃的持卡人还可以办理异地大额购货转账。具体而言,这里所说的〃使用〃,包括利用信用卡在特约的商户、工贸公司购买商品,或者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例如,购买飞机票、车船票、支付宾馆和饭店的信宿费、餐费等,以及在银行或自动取款机(atm)上支取现金。

    根据消偿方式的不同,信用卡分为两种:贷记卡(credit card)和借记卡(debit card)。我国目前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卡属于借记卡,其清偿方式是〃先存款,后消费〃。根据有关规定,持卡人在申领信用卡时,须在发卡银行设立相应的账户,并存入一定的信用卡起用金,例如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单位申领〃牡丹卡〃的起存金额为10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但是,伪造的信用卡是不可能存入备用金的,其唯一的企图就是骗取发卡行的资金,如果使用得逞,就直接使银行或特约商户遭受经济损失。近几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案件时有发生。目前,在我国发现的伪造的信用卡,多数是由境外犯罪集团所制造。香港已成为世界的〃伪造冠军〃,特别是港澳地区的一些不法分子,在80年代初期,持伪卡在国内大城市中大肆作案,并称之为〃去80年代的丝绸之路〃。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无论是进行购物或者接受各种有偿『性』的服务,在『性』质上都属于诈骗行为。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各有关银行规定,申领信用卡的用户,在领取信用卡时都应在发卡银行设立(包括原来已有)相应的帐户,并存入一定的信用卡起用金(包括原来已有的存款)。如根据中国银行的有关规定,申领中国银行的人民币长城卡,公司卡起存金额为5000元,个人卡起存金额为1000元;申领中国银行的外币长城卡,公司卡起存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个人起存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中国工商银行对申领牡丹人民币卡的起存金额规定,单位10000元起存,个人1000元起存。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购物或者消费,由于没有起存金,如果使用得逞,就直接使特约商户在经济上遭受损失。近几年,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活动的案件屡有发生。如1994年在上海某工艺商店连续发生两起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购金首饰的案件,先是一名男子用候维萨信用卡购买价值1。35万元的金项链,营业员发现信用卡的号码不规范之处,反光标记也比较模糊,即向中国银行查询,确认该信用卡是伪造的,当场将男子抓获。时隔4小时,一名自称是港澳同胞的女士亦来此店用信用卡购买1。36万元的金饰品,由于其所持信用卡与前男子所持信用卡有相似之处,引起营业员怀疑,即向中国银行查询,证实该信用卡也是伪造。后经查此二人属同一利用假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团伙。目前,在我国发现的伪造信用卡,多数是由境外犯罪集团所制,在信用卡上的磁条上往往录有有关银行的资料,较容易在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上清算机或终端机上通过,因此必须提高警惕。伪造的信用卡,虽然其极力模仿真信用卡的防伪标识、标志,但由于其制作条件的限制,不可能与真信用卡的防伪标识、标志完全一样。一旦发现疑点,应与发卡银行取得联系进行查验。还如,梁某伪造了署名〃李家成〃的英国护照及英国银行发行信用卡后,在我国内地大肆行骗30余次,骗取财物折合人民币10万元。

    (三)使用空白信用卡

    空白信用卡是指犯罪分子在卡上只嵌入磁条,或压上凸印文字(数字),没有其他信用卡通常具有的标识,比如维萨或万事达组织的标识、发卡银行的标识、持卡人的签名等等。这种只带有磁条或凸印文字(数字)的卡被变成空白卡。使用空白卡进行欺诈,通常需要特约商户的协助。如果是使用手工的压卡机,犯罪分子则使用有凸印文字(数字)的空白卡,用手工的压卡机压出大量的单据,伪造好签名之后,由特约商户将这些单据交给银行,银行则向商户付款;如果是使用电子销售终端(electronic point of sale),犯罪分子则使用带有磁条的空白卡在电子销售终端上刷卡,商户的银行帐户上则自动增加交易的款项。为了不被发觉,犯罪分子通常是使用不同的大量空白卡,以避免同一张卡大量消费引起发卡银行的警觉。由于有商户的协助,或者商户本身就是犯罪集团的成员,使得这些犯罪活动难以被发现。

    (四)使用作废信用卡

    使用作废信用卡也为信用卡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作废的信用卡包括无效废卡(又称黑卡)和经过涂改的信用卡两种。一般说来,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而失效: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

    一般说来,信用卡都规定有效使用期限,超过使用期限的信用卡视为无效。持卡人持有的信用卡期满时如需继续使用,应到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办理更换新卡手续。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的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不相同,有的规定的时间较长,有的规定的时间较短。时间上分别规定为一年、二年、三年,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对于超过有效期限而不能再继续使用的信用卡和继续使用需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发卡公司。倘若这些无效的废卡仍被持卡人使用,并且有意地去骗取财物,那么就是使用废卡进行欺诈的行为。如果这些交回的废卡,被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去,或被其他人员偷去,继续使用骗取财物,也是使用废卡进行欺诈。

    2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信用卡,并将该信用卡交回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由于某种原因,有的持卡人阅览室不再使用某种信用卡,而将该卡退回发卡机构,此信用卡虽未到有效期限截至日期,但由于持卡人已办理了退卡手续,那也成为废卡。

    3因挂失而致信用卡失效。

    在实际生活中,持卡人丢失信用卡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是因为不幸被偷走,有的是因为不慎而丢失,有的则是由于其他原因而失去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丢失后,可到发卡行或发卡公司申请挂失。信用卡被挂失后,便失去了使用效力,任何特约商户将不再接受该信用卡进行消费活动。所以,任何一个发卡机构都有挂失制度,以防止信用证被丢失或被人偷去后,被冒用而使持卡人遭受经济损失。

    涂改卡也是一种无效信用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作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中,但这些信用卡上的某一个号码往往被一些违法犯罪分子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的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种。所不同的是,涂改卡是由持人或非法持卡人用简易器具更改卡号而制作的假卡;而伪卡则是由犯罪集团特意制作的〃再造真卡〃。在国外,利用涂改卡犯罪的行为还包括制atm信用卡盗取现金的犯罪作为。行为人利用atm自动取款机密码相一致即可取款的特点,事先自制目录atm信用卡密码,将真卡改制成虚假卡,再到自动取款机上连续大量的取款。

    值得一提的是,广州一带出现有组织的黑卡犯罪活动。当地一些被称为〃蛇头〃的不法分子,专门从香港等地招引一些持有已列入止付名单的外币信用卡的人,称之为〃跑山〃,组织〃跑山〃抢在国内特约商户接到止付名单前,甚至与商户职员相勾结进行有预谋的犯罪活动,从中收取高额手续费。例如,1992年4月,广州两名〃蛇头〃唐某和关某与汕头市金湾大酒店楼的港方代表,副总经理吴某及厅面副经理陈某相勾结,招引香港人员吴某、刘某、汪某和澳门人李某,利用外汇黑卡先后在金海湾大酒楼和国际大酒店等地连续购取高档商品,并大额取现,共计骗取人民币19万元。后被汕头市公安局在中国银行汕头分行的配合下及时抓获。

    (五)冒用他人信用卡

    〃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钱财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因为信用卡的使用,是以持卡人本人在银行信用卡帐户上的资金作为支付保证的,如果任何人都任意地使用他人的信用卡,就会使持卡人本人的资金置于很大风险中,随时都有可能受到损失而得不到任何保护。同时也会给发卡银行带来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由持卡人本人使用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原则。根据我国发行信用卡的各有关银行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为了防止冒用,在我国有的信用卡上印有持卡人的照片,有的信用卡虽没有持卡人的照片,但在使用时持卡人应同时出示身份证件,以此可以验证使用信用卡的人与持卡人是否是同一个人。这些措施都为了防止信用卡被他人冒用,维护持卡人的合法利益。一些国际信用卡集团,主要地通过确认签名来防止冒信用卡即信用卡持卡人的在领到信用卡后,在信用卡背面的纸条上签上名字,以后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时,都必须在特约商户的小票上签名,由特约商户的营业员确认二者的签名一致后,才接受信用卡进行结算。

    尽管各国的信用卡发行机构采取了许多措施来防止信用卡的冒用,但是信用卡冒用的情况还是经济发生的。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的提高,持卡人数不断增多,且一人持有两张以上的信用卡的情况也不断增多,比如在美国,每个持卡人平均持卡数已达到9张。如此之大的使用量,使信用卡丢失成为经常发生的事情。在我国许多为了使用卡时方便,往往将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结果经常造成信用卡与身份证同时丢失的情况。信用卡的丢失,就给拾得信用卡的人创造了冒用的机会。如1994年3月,某人在上海大酒店内捡到一张长城卡,即利用此卡连续购物二十余次,价值达4万多元。当然,通过诈骗手段骗取了他人的信用卡,也会随之产生冒用他人信用卡的问题。使用核对签名的方法防止信用卡的冒用,虽然有可靠的一面,但仍然留下了较大漏洞。为了防止冒用信用卡的诈骗活动,首先对持卡人来说,一旦发现丢失信用卡,应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有的人信用卡丢失了几天都不知道,或者虽然知道但迟迟未去办理挂失手续,其结果是为天诈骗分子进行诈骗活动提供了时间,增加了自己受损失的风险程度。按照规定,持卡人丢失信用卡没有办理挂失手续,由此造成被冒用的,由自己承担一切损失。其次,对于发卡银行来说,在办理信用卡挂失手续后,应当尽快将有关信息通知特约商户,这一段时间差越短,信用卡被冒用的可能『性』就越小。对于特约商来说,营业员应当加强工作责任心和职业道德,在『操』作信用卡时,应当严格遵守信用卡的『操』作规程,发现有人、卡不符的重大疑点,如签名笔迹明显有差别,使用人相貌与信用卡上的照片或身份证上的照片有差异时,应当立即进一步查验。在以上几个环节中,特约商户的营业员加强责任心是十分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一项工作做好了,可以弥补前两环节的不足之处。信用卡丢失即使没有及时挂失,或由于技术条件差银行没有能及时将有关信息传至特约商户,如果特约商户的营业员能够通过核对发现问题,也能防止冒用信用卡情况的发生。

    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是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是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的,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诈骗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决定作为犯罪处理。

    (六)恶意透支

    1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明知取现、购物或消费的金额超出其存款金额而实施的支出。

    持卡人根据信用卡管理规则,在规定的范围内临时短时期的透支或虽然超过透支额度但事先征得发卡行的同意和授权所进行的透支,一般谓之善意透支。允许善意透支,也是信用卡简便、灵活、应急等诸多功能的一种体现。所以,目前各信用卡发卡银行制订的信用卡章程都允许持卡人在凭卡支付的款项超过其备用金帐户内的存款时可〃善意透支〃或〃限额透支〃。

    所谓信用卡恶意透支,是指信用卡合法持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和领用信用卡协议,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透支数额较大,无法清偿,给发卡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从主体上看,因透支是信用卡章程赋予持卡人信用卡借贷的一种权利,故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即是信用卡合法持有人。凡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名使用拾得或窃得的信用卡进行〃透支〃(实乃诈骗或盗窃)的人,不是合法持卡人,不能成为恶意透支的主体。从主观方面看,持卡人恶意透支出于故意,具有侵占银行资金的意图。即明知自己帐户内没有存款或存款余额不足,透支已经或将要超过限额或限期,却继续透支。其特征是:一是透支超过了限额包括每次限额透支累计超过了限额;二是透支款逾期未还又继续透支;三是透支数额有规律或在短时间内盲目大量透支;四是超限额透支前,没有获得发卡银行的授权,包括逃避授权,骗取授权和伪造接权。从客体上看,恶意透支的行为为侵犯了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秩序,具体地讲是侵犯了社会主义的金融秩序,以及银行方面的正常的结算秩序。从客观方面看,持卡人实施了一系列恶意透支的活动,致使发卡银行的资金受到损失。概括而言,恶意透支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允许透支的规定,非法占有银行巨额资金。

    持卡人有的用透支款挥霍享用,有的用透支款从事〃无本经营〃,有的用透支款偿还其他债务,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允许透支的本意。如1994年10月8日和18日,面临承包企业陷入困境而债权人又频频『逼』债的陈某分别在中国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中行信用卡公司〃)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用卡公司(以下简称〃工行信用卡公司〃)申领了一张人民币长城信用卡和牡丹信用卡。从10月8日至10月17日,陈某通过取现和消费购物等方式,透支中行信用卡公司95024。11元。从10月23日至11月15日,透支工作信用卡公司53164。31元。共计透支14。28万元,平均每天透支累计4358。49元,以应付纷纷前来讨债的人们。

    2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章程中的缺陷,通过透支,侵吞资金。

    在开设信用卡业务的同时,全国各银行民行都订有统一的信用卡章程。综观这些作过修改或未曾修改的章程,存在的问题很多,往往被一些持卡人所利用。这些问题主要有:一是对持卡人身份要求不严格,部分内容不符合法律对合同主体的一般规定。如有的规定〃国内居民〃(年满20岁)可申领个人卡〃,而将持卡人应有的〃稳定收入〃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条件排除在外,导致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人(有的竟是学生)在领卡后,全然不计后果地购物消费。二是有的章程没有规定透支限额,只是笼络地规定在〃急需时才允许善透支〃,有的虽然有透支的限制『性』规定,但也不统一。持卡人见有机可乘,有隙可钻,但疯狂地透支。三是有的对担保要求不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须提供担何〃;有的对单位申领信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没有规定或规定得不清楚。有的章程则根本没有担保方面的规定。中国银行信用卡公司虽然在〃办理长城卡个人卡须知〃中,自行对担保问题作了一些规定,但其效力更为有限,难以对持卡人恶意透支的行为构成制约。对于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每月经济收入或注册资金应达到多少,才符合申领和担保的条件,发卡银行中有的不作规定,有的尽管作了规定,但标准各不相同。一些持卡人为了顺利办卡,有的目地透支,随意找人担保,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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