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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带来的-第1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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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机密信息的年轻律师,条件是约翰要说服基辛银行的客户在易中雇佣这位律师。在风险套利商的大家庭中,他找了一些职业投机商,他们互相利用。约翰谙熟华尔街赖以运转的〃投桃报李〃之术,那些内幕知情者欲跨越合法界限发财的愿望与约翰同样强烈,年轻的约翰有一种特殊感觉,他能比其他人先知道xyz公司是一次标购袭击的猎物,然后趁机让自己的银行做防御者的顾问,得到上司的赏识,他自己则乘机囤积该公司的股票,以期渔利。每逢一家企业被确定为袭击目标时,约翰就从民话亭打电话给巴哈马的银行,命令其买下一笔〃靶子〃企业的股票,一旦袭击开始,股市上升,约翰又命令抛出股票。有时交易进程缓慢,年轻的约翰会毫不犹豫地在华尔街散步谣言,以便加速购进程。1986年12月他在巴哈马帐户上的贷方金额为300万元,这在全世界非法积累资金数方面可算是多的。但为了确得无虚,他把巴哈马银行的两名负责人也拉下了水。

    约翰懂得在内幕交易时,如何逃避联邦银行与汇兑委员会的监视。例如,有一次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注意到,刚好就在得克斯特隆公司成为一次野蛮标购的靶子之前,有人很不正常地种攒该公司的股票。由于约翰曾找过公司,并希望获得为该公司提供防御的合同,证券汇兑委员会要求其在市场管理人员面前作证。约翰不慌不忙地向证券与汇兑委员会确认,他早得出结论,得克斯特隆公司是一个潜在的标购目标,他还说,当他在一次鸡尾酒会上听到有关标购得克斯特隆公司的传闻后,他曾经对这家公司的情服进和详细分析。但他宣誓从未有过私人证券帐户,也从未使用过假名,约翰就这样轻而易举他骗过了证券与汇兑委员会。

    1987年2月,约翰应聘于希拉克银行,终于进入了金融交易的天堂。在那时,该银行正通过发行高利风险债券,发动迅速闪电般的标购来加强标购业务。希拉克银行可能比别处更注意经济效益,即交易次数,佣金数额,至于采取什么手段则无关紧要。身为常务董事,约翰拥有第一手信息,即华尔街最热门的情服。他不仅享有万美元的年薪,而且搬进了梦寐以求的花园大街套房。从此,他更有便利条件与风险套利大王伊万 鲍斯基勾结。约翰经常给他打电话,有时一天内就达20多次。约翰向鲍斯基提供一些秘密情服信息如itt和斯佩里的合并,科斯托公司向美洲自然资源公司发起进攻,麦克格罗 丈迪林公司的杠杆兼并等等。约翰所提供的情服能使伊万 鲍斯基进行一笔新投资,就按5%给约翰付报酬,如果情报只是使伊万 鲍斯基扩展了原来的地盘则付1%。这一样,据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估计,休斯敦天然气公司和fmc公司的股票交易中,就获利900万美元,应付给约翰45万美元。

    如果没有1989年7月从委内瑞拉的加拉加斯寄给美林银行纽约总部匿名信,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可能永远被蒙在鼓里。这封信告诉美林银行,它在加拉加斯分析的经纪人非法使用一个纽约……纳索……加拉加斯三角内幕情报网络信息。美林银行对此展开了调查,很快发现信中的指控是有根据的,一个前纽约交易员有规律地买进与抛出与巴哈马银行相同的股票,并且总是稳『操』胜券。美林银行1989年8月向联邦证券与汇兑委员会报案,后者大规模调查,此后真相大白天下。1990年3月12日,联邦工作人员赶到希拉克银行逮捕约翰。他当时不在银行,晚上回家时,锒铛入狱。就这样,证券与汇兑委员会顺藤『摸』瓜,揭出了华尔街历史上最大的一桩丑闻。

    (三)、卡彭特案

    第一部分

    1981年,怀南斯成为华尔街日服(以下简称〃该报〃)的一名记者。1982年夏天成为〃道听途说〃专栏(以下简称〃该专栏〃)的两名撰稿人之一。该专栏点评当日的各大类股票和个别股票行情,提供正反两方面信息,并〃对投资股票作一己之见〃[《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0页]。怀南斯定期访问公司行政主管们,并将他们对股票有趣的展望汇总起来,这将成为下期专栏中最精彩的,但是至少在为本案所争论的专栏中,不含有公司内幕消息或任何〃泄密〃消息[参见同上书,第830而的注释 2]。由于〃道听途说〃专栏的知名度,它有影响其所评点的股价的潜力。地区法院在庭审证据基础上判决该专栏确实对市场有影响力,尽管该专栏难以就某一股票限定数量〃[参见同上书,第830页]。

    该服的官方政策和做法是,未发表以前,专栏的内容属该报机密。尽管怀南斯熟悉此规定,他还是于1983年10月同彼得 布兰特、上诉人费力斯达成一项阴谋,后者俩人同纽约市基德尔 皮博迪股票经记行有关系,怀南斯将该专栏的内容和发表日期率先提供给他们。从而使得布兰特、费力斯和另一同案犯戴维 克拉克,布兰特的一名客户,根据专栏可能在市场上造成的影响进行股票买卖。所得利润均分。共犯们同意其阴谋不能影响该专栏的新闻纯洁『性』,地区法院未发现文章的内容被改换,用以进一步扩大这些上诉人股票交易阴谋的利润潜力[参见同上书,第832,834…835页]。四个月以来,经纪人从怀南斯处取得最新动向,以27期专栏内容为基础进行的交易,净利润为690000美元。

    1983年11月,该专栏和在克拉克和费力斯的帐户上的交易之间的关系被其德尔 皮博迪公司发觉,因而调查开始。布兰特和费力斯否认认识该报工作人员并采取措施隐蔽交易。后来,证券交易委员会开始调查。经纪人和怀南斯都矢口否认。随着调查的深入,上诉人之间发生内讧。1984年3月19日,怀南斯和卡彭特去证券交易委员会并供出全部阴谋。接着便是本案的起诉和庭审。已认罪的布兰特根据认罪求情协议是『政府』的证人。

    地区法院查明,而且上诉法院也同意,怀南斯故意违反保密规定,盗用该专栏尚未发表的内容和时间,该机密是在其工作过程中获得,他知道不可在未发表前泄漏,如有泄漏他必须向雇主报告。这一处置机密材料的行为构成违犯证券法和邮电欺诈罪。根据证券交易法第10(b)提起的指控,法庭认为怀南斯故意违反保密规定,隐瞒犯罪是对该报的欺骗。虽然该报作为受害方并非股票买卖者或市场参与者,但是法院认为该欺骗行为同证券买卖的法规和规定〃有关〃。法庭认为该阴谋的唯一目的是以该专栏事先的内容为基础进行证券买卖而获利。法庭驳回上诉人的意见,其中之一是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规定上诉人不负有刑事责任。因为〃只有报纸才称得上是受害者,而报纸在证券交易中不能获利〃。

    在确认邮电欺诈罪中,上诉法院认为怀南斯盗用〃财产〃的欺骗行为适用邮电欺诈条例,这一揭『露』损害了该报。上诉法院同时认为使用邮电设施同犯罪有充分联系,足以符合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1和1343节的要求。上诉人要求调卷复审以改变判决。

    有关违反证券法方面,本院一半人数有意见分歧,因而我们维持以下罪刑的判决。鉴于下列原因,我们也维护有关邮电欺诈的原判。

    第二部分

    上诉人声称,根据邮电欺诈条例的规定,其活动不构成对该报的欺骗;[注释 6]而且他们的行为并未从该报拿到任何〃钱财〃,这正是上一个开庭期中本院所审理的麦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1987年]判决中定罪的一个必要因素。本院不同意后者的上诉意见。

    [注释 6]:

    邮电欺诈条例中对相关部分的措辞是一致的,我们相应地对这两项犯罪提供同等分析。

    对麦克纳利一案,我们认为邮电欺诈条例未涉及〃阴谋骗取公民对诚实公正『政府』的无形权利〃[参见同上书,第355页],而且该条例〃对保护财产权有范围限制〃[参见同上书,第360页]。上诉人认为该报对于该专栏未发表的机密的利益,并不是该条例第1341节所规定的范围,而仅仅是一项无形的权利;该条例也不只保护名誉的伤害。然而,本案同麦克纳利一案有所不同。作为怀南斯的雇主,该报不仅仅是在合同权利方面受到欺骗,怀南斯本该提供诚实忠心的服务,该报的利益本身太微妙以致不能受到邮电欺诈条例的保护,该条例〃初衷是想保护个人财产权〃[麦克纳利一案,参见同上书,第359页之注释 8],阴谋的目标是盗取该报机密的商业信息……发行计划和该专栏的内容……这种无形资产的『性』质丝毫未改变邮电欺诈条例所保护的〃财产〃。麦克纳利一案未对篇1341节中的无形财产范围作出限制,用以作为同有形财产权的区别。

    下列的两个法庭都明确提到该报在内容的机密『性』和该专栏的时效『性』作为财产权方面的利益[参见《联邦判例汇编》(第 2套丛书)第791卷第1034…1035页;《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46页],我们同意此结论。机密的商业信息长期以来一直被看作财产。[参见拉克尔肖斯诉蒙桑托公司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67卷第986,1001…1004页(1984年);德克斯诉证卷交易委员会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63卷第646页、第653页之注释10;芝加哥期货交易所诉克里斯蒂谷物股份公司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98卷第236,250…251页];参阅《美国法典》标题5第552(b)(4)节的规定:〃一家公司在从事其业务的过程中所收集或编辑的机密情报是财产中的一项,该公司独自享有权利和利益,衡平法院将以指令『性』程序或其他适当的补救方法予以保护〃[w 费莱彻《私人公司法(第857。1节)百科全书》第3卷第260页(1986年修订版)(脚注略)]。该报对未发表前该专栏的内容、计划和机密享有财产权[参见克里斯蒂谷物公司一案,见前引书]。正如本院以前所述:〃新闻消息之类的事,无论同所有权之类的概念多么不相干,是交易中的存货,和其他商品一样,企业组织出钱花人力技术才得以收集,并加以分类卖给付钱购买的购买者。〃[国际新闻服务中心诉美联社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48卷第251,236页(1918年)]

    上诉人争辩说他们未影响该报对信息的使用,未将其发表,未剥夺该报的首发权,见第六上诉人答辩状,这样的说法未触及要点。机密信息产生于业务活动中,该报在未公布前有权决定如何使用。上诉人,依据美联社一案欺骗要有金钱损失,诸如将情报通知给竞争对手,不能胜诉;事实足以说明该报被剥夺了独家使用消息的权利,因为独家使用是秘密商业情报一个重要的方面,大多数私人财产皆是如此。

    我们不能接受上诉人的地进一步争辩,说什么怀南斯的行为仅属违反工作纪律,不构成法规所规定的欺骗活动。第1341和1343节对任何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剥夺他人钱财的阴谋均作出规定。正如上一个开庭期中审理麦克纳利一案时,我们认为,邮电欺诈罪中〃骗〃这个字有〃共通的理解〃,即〃以不诚实手段或计谋侵犯他人财产权〃,〃往往以诡计、骗术、诈骗、哄骗的方法获取某物的价值〃[《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引自哈默施米特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265卷第182,188页(1924年)]。〃欺骗〃概念包括贪污,〃欺骗『性』盗用某人的钱或别人托其代管的物品〃[格林诉夏因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187卷第181、189页(1902年)]。

    地区法院认为怀南斯所在该报的行为不是泄『露』该专栏未发的消息,根据其一项业已实施的利用该专栏对股市的影响所作交易而分享利润的阴谋,当怀南斯违背职责向同谋传递本属该报的秘密情报的时候,其承诺就变成了欺诈。在斯内普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44卷第507页,第515页之注释11(1980年)(引法官判词)]中,虽然判决根据书面委托协议禁止未经许可滥用『政府』机密信息的法规,但是我们注意到普通法中相同的规定,〃即使未签书面合同,受雇人也有受托义务保护工作过程中收集所的机密信息〃。正如纽约的法庭所承认的:〃已经有规定,一般来说,由于同他人的秘密或信托关系而得到特殊知识或信息的人不不得利用该知识或信息为己谋利,但必须向其主管人汇报由此带来的任何利益。〃[戴蒙德诉奥里莫诺一案,《纽约上诉法院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卷第494、497页,《东北区判例汇编》(第2套丛书)第248卷第910、912页(1969)];亦参见《代理注释汇编》(第2版第388节之注释c、第396(c)(1958年)。

    我们不难看出,本案中利用该报内部消息进行交易的阴谋,并没有超出邮电欺诈条例的适用范围,只要其他犯罪要件也成立。该报想要予以保密的商业信息当属其财产;员工手册中的声明的效果不仅仅消除人们对这一点的任何怀疑,并且使得欺诈阴谋的意图显而易见。怀南斯继续在该报工作,盗用内部信息为己服务,同时假装履行职责守护它。事实上他两次向编辑们提及泄『露』内部消息与股票交易无关[《联邦判例补编》第612卷第831页],显示出他知道该专栏的材料属该报内部消息,以及他作为一名忠实的雇员所玩弄的欺骗手段。更重要的是,每一个上诉人行为都构成阴谋欺诈,地区法院的判决证据确凿[同上书,第847…850页]。

    最后,本院驳回用邮电方式将该报印发读者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传播专栏内容不仅是参与阴谋,而且是阴谋的核心。下级法院的意见是正确的。如果该专栏内容到不了读者手中,股票价格就不会有影响,怀南斯泄『露』的消息就不可能产生价值。

    判决如下:

    维持原判。

    判决认为:

    (1)根据证券法足以维持对上诉人的定罪指控,同意和反对意见各半的本院维持了以下的判决[《美国判例汇编》第484卷第24页]。

    (2)上诉人以该报的机密情报进行交易的共谋适用邮电欺诈各例[同上书,第25…28页]。

    (a)《华尔街日报》对怀南斯专栏的计划和内容享有〃财产〃权,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在未发表之前,该报独家占有保密权和专用权。该报所拥有的这种无形的权利并不能影响本案的判决,因为克纳利诉美国一案[《美国判例汇编》第483卷第350页]并未对第1343节规定的保护有形财产权范围加以第1016页(1986年)]。

    [注释1]:

    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0(b)节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或邮政的方式或工具,或利用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行为,指为非法:

    ……

    〃(b)违反了(证券交易)委员会制定的对公众利益或投资者保护为必要或适当的规则和条例,对在国家证券交易所注册的证券或非注册的任何证券使用或采用『操』纵手段、欺诈手段或阴谋〃。

    [注释2]: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规则10b…5规定:

    〃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州际商业方式或工具,或利用邮政或国家证券交易所进行下列为,皆为非法:

    〃(a)雇佣任何设施,计划,或技术进行欺骗;

    〃(b)对重大事实进行不真实的报告或在制作报告时漏报能使报告不致被误解所必要的重大事实:或

    〃(c)在任何证券的买进和销售中,参与那些从事或将从事对任何人进行欺诈或欺骗的行为、活动或业务程序〃。

    [注释3]: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1节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者得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有预谋或企图预谋以阴谋或人为方法进行欺诈;或为着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谋取钱财,去销售、处置、借贷、交换、改变、赠送、分发、提供,或装备或促成非法使用任何伪钞、假币、假合的、假证券,或其他伪造物件,或声称是、暗示、变造成这类伪造物件,为实行这类阴谋,将其置于任何邮局或官方保管人那儿作为邮件、其他物品或邮局发送的物品,或接收的物件,或明知邮局会根据物件上的指示、地址送达这类物件。〃

    [注释4]:

    联邦邮电欺诈条例第1343规定:

    〃犯有下列行为者得处以1000美元以下的罚金,或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有预谋或企图预谋以阴谋或人为方法进行欺诈,或为着以虚假或欺诈的借口、说明、承诺的方法谋取钱财,在州际商业和对外商业中,以电报、无线电、电视能讯手段,传递为实现此阴谋所作的任何书面材料、符号、信号、图画或声音。〃

    [注释5]:

    《美国法典》标题18第371节规定:

    〃如两人或两人以上共谋对美国实施犯罪,或以任何方式、为任何目的的共谋对美国或美国的任何机构进行欺诈,且他们其中的一人或多人的行为有助于共谋的,每人得各处以10000美元以下的罚金5年以下的监禁,或并处罚金和监禁。〃

    (四)、伊文、博斯基股票丑闻

    1988年11月14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约翰 谢尔德宣布;经调查,证券经伊文 博斯基固一的时间内,利用了股票市场内情者所提供的情报,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发交易活动,谷攫暴利,触犯了法律,法庭判处没收其大法盈利5000万美元,并剥夺发交易权利终身。但博斯基一案并未至此了结,此条消息一出,迅速传遍华尔街的大街小巷它像颗重磅炸弹,震撼了与股票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各种人物……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律师、经纪作交易商以及千百万股票投资者。当时股票市场虽然已延续了约4年的牛市,却也出现了混『乱』不堪的局面,叫骂声,呼喊声夹杂『揉』合,宛然失去指挥的交响乐团演奏的杂『乱』乐章,作废交易凭证象雪睛一样在交易大厅内飞扬,牵动千万似的道一琼斯股票价格指数一路狂降,当日收盘时已跌43点,此后两天又跌了110多个点……

    伊文 博斯基原来只是股票市场上无名小卒,1975在他的股份公司刚刚开业时,资产仅有70万美元,然而他在短短10时间内,通过采内幕交易非法欺诈的行为,获取暴利致使其公司总资产达到了16亿美元,个人资产超过了2。3亿元,成为美国全部金融界一位举足轻重的人物。伊史 博斯基运用的主要投机手段就是内幕交易,比如,他从一个投资银行家那里获悉一家公司准备卖掉其五分之一的股票,他就能根据这条信息准确地预计到该公司将要被收购或兼并。一般说来,被兼并的公司的股票价格很快就会上涨。于是,他便马上以低价购进该公司的股票,随后又趁该公司被兼并后股价飞涨之机,迅速抛出手中持有的股票。这一笔交易就可以净赚几千万美元。

    多行不义必自毙,正当伊文 博斯基平步青云之时,由于其经常采取那些惯用的手法获取不正当的利润,终因非法投机和证券欺诈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伊文 博斯基丑闻涉及的面相当广泛。在调重此案的过程中,先后有华它街证券行业各主要大公司的数十位高级投资家与经理人员相继被指控与本案有关,不少人被逮捕法办。内幕交易在股票的发行与交易中几乎无孔不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经做过一次全面『性』调查,结果表明,在80年代以来所进行的成功的股权收购的事件中,几乎每家预计被收购的公司的股票价格都投资日的数同前,就开始飞涨,进此可见,内幕交易的陷阱有多深深,人们都往里钻。难怪有人见怪不怪的发出感叹:〃现在华尔街已不再是谁有罪的问题,而是谁无罪的问题了。

    (1)分析伊文 博斯基一案中,我们不难看出,内幕交易的内涵已不再像最初那样简单了,它展现出新的特点,具体表现规模越来越大,仅8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管理证券市场的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所制裁的涉及几百万美元非法利润的内幕交易就有10多起;范围越来越广,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金融业务自由化的进程,内幕交易也可以突破国界,参与〃内幕交易〃的人士这不单单是公司内部人员,而主要是指那些高级投资银行家,证券公司负责人、专职经纪人与交易商,甚至还有不少政治家和新闻界人士,有些红极一时的『政府』首脑也被卷进去。

    (2)伊文 博斯基利用别人提供的内幕信息大肆从事非法套利等不正当内幕交易行动,已构成了内幕交易罪。为他提供的内幕信息的律师:投资顾问等内幕交易人员也因泄『露』内幕信息致使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也构成了内幕交易罪。

    (3)美国联邦法院依据《证券法》、《证券交易法》和《防止欺骗法》对于博斯基非法所得505000万美元予以没收,并以证券欺诈罪判处博斯基有期徒刑5年。

    第二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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