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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层线-第1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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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经济步入下行通道时,上述实体经济带有的问题就被认为具有太强的系统性而不能让这些机构破产。这样的结果是,尽管某些公司结构已经被不断证明了其无效,但资源还是被困在其中;随着这些金融机构对价值的破坏,来自纳税人的更多资源也吸入其中。出于对政府介入的自信,这些机构会与政府玩“胆小鬼游戏”,拒绝采取措施,比如提高资本率,对风险进行更为谨慎的规避。
这样援救的政治后果也许很严重。因为这样一来,政府就很难否定裙带资本主义的存在。除了已经阐明的挽救经济的目的,在以下两种动机之间没有很明显的可辨明的区分:特定金融机构太具系统性影响政府不得不出手施援,还是政府官员想要挽救朋友或是他们曾经和未来的老板。假使阴谋论者有一个户外集会日,将与金融系统有任何关系的人都看成是腐败的,这对私人企业系统的公众信心有着毁灭性的打击:这意味着有两套游戏规则,一套是给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的,另一套是给其他人的。而这些阴谋论者的观点在一定意义上是有道理的:政府机构在对某机构是否具有系统性影响时的偏向潜在着极大腐败的可能性。
我在前文中避免了这一说法“金融机构太大了以致于不能让它破产”。这是因为有些经济实体规模很大但具有透明简单的结构,从而很容易能够处理破产事宜——比方说,经营家族共有基金的金融机构。相反,一些规模较小的企业反而能够导致系统压力的大规模上升——这样的金融企业包括背书市政债券的垄断债券承保人和贝尔斯登。规模以外的很多因素可能使得一个金融机构拥有系统重要性,包括市场的集中性,其他具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的风险暴露水平,损失发生后债权人会承担的部分在多大程度上会同样加诸到资产本身,该金融机构与金融系统之间关联的复杂程度(这使得政府当局不确定该机构破产后会引发的系统性后果,也不愿意冒险去承担这一可能的后果)。
应对这些问题有三种主要途径。首先,避免金融机构变得具有系统重要性。如果他们确实很重要,迫使他们创造其他的私人部门缓冲机制以减少对政府援助的需要。如果尽管有这些私人部门缓冲机制,金融机构的情况仍然恶化到一定程度,让他们的破产对政府当局而言变得更容易。我会逐一对上述途径进行讨论。
避免金融机构变得具有系统重要性
关于如何避免金融机构的系统性影响,存在各种各样的建议。最通常的情况是防止他们在一定的规模以上继续扩张,这与前任美联储主席保尔。沃尔克的想法最为一致。尽管乍看起来很吸引人,该建议还是有缺点的。
尽管大的机构最有可能具有系统性影响,但是规模既非必要条件也非充分条件。虽然贝尔斯登被认为关联众多而需要被援助,但是在很多的计算方法下,贝尔斯登的规模都不被认为是大的。从另一方面来说,共同基金先锋集团管理者超过一万亿美元的资产,但是它却不具有系统性影响。所以规模的各个方面不是同等重要的。
更进一步,即便我们能够清楚地指明规模中造成麻烦的因素,通过对资产、资本、利润等作为标准的部分进行缩减,银行也可以避免任何在规模上的限制。粗糙的规模限制可能使银行停止很多金融活动以规避监管者,在最糟糕的年景里再让这些交易活动回归(同时也会体现在资产平衡表上)。有很多隐蔽资产规模的合法手段。将资产放在资产负债表以外,银行能够为表外资产作担保,正如最近的这场危机中所盛行的。作为替代的方法,如果资产得以规范,那么我们能够推动银行尽可能地缩减规模;但这不是能够获取安全的药方。如果利润被规范,那么我们应该让健康的银行把利润放在别处,同时允许不健康的银行进行扩张。
而且,规模大有着很多优点。大型银行在多样化投资和吸引管理性人才(包括风险管理经理)方面更具优势。尽管2万亿规模的银行由于经营不善给整个系统带来了大麻烦,但是如果100个规模为200亿的银行同时涉足相同的风险给系统带来的问题则会更大。重要的不是规模本身,而是系统内部风险的集中和关联,以及相对于资本的风险暴露水平。确实,在过去,由于某些经济实体规模太大,监管者对整个系统进行了援助——上世纪80年代对美国储蓄和信贷产业的宽容就是一个例子。
替代对金融机构的规模限制,监管者应该运用更为精巧的机制,比如说禁止大型银行兼并或者是鼓励有问题的大型银行进行拆分。像联邦贸易委员会这样的实体已经拥有了上述的权力。尽管关于监管者是否会滥用职权的担忧从未消失,但对于立法者和法院进行监督的难度来说,对上述权力的监督比基于反竞争考虑的权力的监督要容易得多。
已投保银行建议的通过某种现代版的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条款限制交易行为方案,经过进一步的考虑,看起来也不具有吸引力。显然,一些大型银行的行为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和不透明性。在可能的范围内,这些行为应该在合法的经济实体里进行分离从而避免将来损失发生时造成影响。比方说,银行不应该在其经纪部门(这些部门出借证券、提供贷款、为客户进行理财、典型的是对冲基金)使用抵押的客户资产进行进一步的交易。客户资产与银行自身融资行为的混合降低了透明度、增加了风险,也是许多投资银行在本轮危机里发生挤兑的原因——客户试图在银行倒闭前取出他们的资产以免除银行倒闭给他们造成损失。当然,这样的分离会提高银行借入资金的成本,但是归结起来还是利大于弊。
自营交易——利用部分包括政府担保储蓄的资产负债表,银行在其中进行投机交易仓位—— 是另一项被谴责的行为。批评者想要禁止这项活动的原因在我看来是错的,但是,限制这项活动确实是应该的,只不过我认为的原因有所不同。批评者认为自营交易有风险。但很难将这看成此次危机的原因:银行并不是因为交易仓位带来的巨额损失陷入麻烦的。银行的问题来自于其持有的抵押资产证券,而不是因为交易它们。地区性银行成批破产的原因是没有人说过要禁止的对商业住宅的贷款。只是因为一些交易看起来比另一些更具风险性,认为让银行远离这些交易就完事大吉了,这样的想法是错误的。如果银行想要涉足风险交易,它们只需要在任何允许它们涉足的交易里选择风险更高的。比方说,只要他们能够借入资金,他们就能够自由地向负债很高的企业继续提供不安全的、长期的、“低门槛”贷款。关注点不应该是禁止某一特定的行为,而应该是限制他们的风险动机以及他们跟随其他银行进行风险投机的羊群行为。
尽管如此,还有一个另外的原因需要我们寻找限制自营交易的方式。与各个公司有业务交往的银行往往能够获得相关的大量信息。这些信息从原则上来说应该被用于帮助这些客户,而不是被用于不利于它们的交易。就交易而言,银行比其他人拥有不可相比的信息优势:尽管为了防止将敏感客户或市场信息泄露给市场交易者,银行内部设有防火墙,但银行自己仍然能够使用这些内部信息。应该通过限制自营交易减少这种优势。我这里说“限制”是因为一些合法的行为,包括对冲和庄家行为,与自营交易之间很难区分。不管交易目的,而武断地将银行自身账户交易进行全面禁止是一种可能性,但是这种方法与其他任何不加选择的武断限制一样有着同样的缺陷。也许和资本限制的情况一样,开始时采取武断全面的限制,随着时间进展,逐步根据实践经验放松管制也许是一条出路。
防止金融机构变得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最好方法也许并非对规模和交易行为的武断限制,而是通过监管者对机构间相互暴露和系统风险集中度信息的搜集和监督。通过指令和控制,监管者可以确保系统不会过于暴露于单一风险来源或特定机构。监管者自身也需要被监管;因此,正如我之前建议过的,在一定的时间之后,关于暴露度的信息应该定期公开地公布。比起规模或交易行为限制,这样的手段更少波动性和惩罚性,而更容易被执行,很可能也更有效率。
创立更好的缓冲机制
无论政府如何尽力不让金融机构变得具有系统重要性,某些金融机构还是会具备这样的影响力。也许一些机构会拥有特别的能力来主导特定产品市场和客户;另一些也许仅仅会比那些大机构更有效率。然而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因,一旦某些机构被认为具备了系统重要性,它就会自动地在融资和销售方面获得优势。要抵消这样的优势,监管者可以要求这些机构拥有更多的权益资本。权益资本的成本很高,因此这种间接的征税(因为权益资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比债务更为昂贵的一种融资方式)能够抵消他们的融资优势;而且通过创立额外的缓冲机制,使得这些机构成为纳税人负担的可能性更小。
正是因为权益资本的昂贵,如果强加给银行的成本太高则它们会尝试逃避,所以监管者应该想出能够实现资本缓冲机制的合适规模。监管者对额外永久性权益资本的强调可以少一点,而更多的强调或有资本——或有资本能够在机构或者系统出现问题时介入。在或有资本的一种版本中,系统重要性的银行能够发行某种特殊债券,能够在银行资本率降低在特定值以下后自动变为股权。另一种版本,杠杆化的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应该被要求购买完全的抵押保险(从没有杠杆化的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和政府手中),这些保险能够在出问题时注入资本。
可转换的或有债务和资本保险二者都同样暴露于经济下行风险,而且,如果市场进行了合适的定价,二者都能够成为著名的“矿井金丝雀”起到很好的预警作用:它们能够反映出市场对于特定机构风险水平的判断。当然,如果特定风险被给予合适的定价,每个人都应该知道不管政府当局对别的机构如何,它都不会对这种风险带来的债权人损失进行补偿。政府当局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进行补偿的原因之一是它们不知道这些债权是否被其他金融机构所持有:如果是,那么让这些债权人承受损失有可能加速危机的扩散。因此,更为重要的是监管者阻止任何杠杆化的金融机构进行或有资本转换或者进行资本保险(或者,持有其他杠杆化金融机构发行的未保险的长期债务)。作为替代的,互助基金、养老基金、主权基金应该成为投资者的选择。
通过要求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拥有更强大的缓冲机制,监管者能够降低它们利用自己这一特殊地位的可能性。如果某一机构通过资本作垫基本实现自身破产保护,那么政府的可能性介入前景就不会给它带来太大的额外优势。
让金融机构更容易被清盘
在十分可怕的危机中,不管监管如何完善,不管缓冲机制如何充分,一些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公司可能还是会面临资本不足和濒临倒闭的境地。如果他们特定的一些行为对整个经济体的健康具有本质性的作用,我们需要找出办法来“清盘”——让投资者承担适当损失的同时保持核心的经济活动继续。这一清盘机制的关键目标之一是让债权人承担部分损失,这样他们就不会倚仗对政府在必要时进行介入的信心,在股权人进行尾部风险投资的时候放弃额外风险溢价的要求而保持沉默。
对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拥有多家银行的公司,监管者目前并不具备实施上述清盘机制所需要的“清盘权”,而通过一般性的破产法律程序所耗时间又过长:金融产业可能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消失了。因此,对于监管者而言,最本质的是要获得权威让其能够有效地实施破产法庭的功能。破产程序缓慢的原因之一在于法庭首先需要界定企业的所有资产和负债,然后才能决定什么可以被保留而谁应该承担损失。而在简单的银行结构中,所有这些信息是已经存在了的。但是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一般而言其结构非常复杂。这种复杂性的其中一部分是随着时间通过并购和拓展海外分支逐渐积累的;一部分来自于避税行为和对监管的躲避行为;还有一些则来自于不规范的管理。莱曼在破产时拥有的分支机构高达600余家。
因为清算这样的一家巨型金融机构在今天简直就是一场噩梦,更别提还要快速地完成,所以援助看起来是唯一可行的选择。然而,一种出路是将这项任务的责任放回到金融机构自己身上。每一个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都应该与监管者定期会面讨论其“生前预嘱”,即一项能够使其被快速清盘的计划——理想状态下,是一个星期内——在面临生存危机的紧急事件情况下。这样的计划在细致度和及时性上大大提高了金融机构记录自身风险暴露水平的要求,要满足这样的要求很可能需要依靠更好的利用相关技术。为了防止流于形式,在“生前预嘱”计划里的许多细节应该以容易理解的形式对公众和市场公布。
由于要预计到所有的意外情况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生前预嘱”计划可能只被有限运用在指导特定机构的实际清算过程中。然而,它却能够大大有利于简化银行结构。进行“生前预嘱”计划的需要不仅仅给了金融机构与监管者合作降低组织复杂性和简化解决机制的动力,而且它也确实促使管理层在繁荣时期考虑小概率事件从而帮助银行避免突发事件带来的昂贵代价。更为重要的是,这能够让市场知道政府当局会允许具有系统性风险的金融机构破产。当这场危机逐渐过去,这个信息的传达是最为重要的。
弹性
在之前我们已经讨论了如何降低尾部风险行为和让具有系统重要性的机构破产的相关问题,现在让我转向无法预知的意外事件的可能性。到现在为止,我已经探讨了减少由委托代理行为造成的危机的方法。但是,我们也必须对产生于不可预见的大事件和环境变化所造成的危机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即便有着世界上最好的激励机制,错误、非理性的信心加上坏运气结合在一起还是会让危机再次降临在我们身上。我们必须为经济系统找到对不作为行为更具弹性的办法——即,不管问题的来源是什么始终维持经济活力。几乎可以肯定的是,下一次危机的触发点不会再是次级贷款抵押证券了。换句话说,我们不仅仅需要执行防火规范来避免火灾发生的可能性:我们还需要装配洒水车。
资源
清楚的是,资源对于处理任何危机来说都是十分重要的。在现在的危机中,工业经济体没有步入曾经发生在新兴市场身上的典型宿命的原因之一就是它们的政府能够对银行债务进行担保进而压制住了恐慌的发生,而其政府的承诺是可信的。然而,这场危机已经扩散到了大部分工业国家的金融领域,其中许多政府丧失了其顶级的信用评级。要为以后的突发事件再次做好准备,它们必须通过偿还债务重建政府金融健康;这要求它们增加税收、减少支出,但同时又不能对经济增长造成太大的逆向影响。在下一章,我会就美国在这方面的经济政策做更为详细的探讨。
尽管拥有对抗危机的资源十分重要,但是使这些资源随时待命并不总是一件好事。现在正在辩论中的提议就是让政府和中央银行能够容易的得到资源来进行救助,从而避免像2008年国会通过《问题资产救助计划》之前的几周所发生的市场恐慌再次发生。这样的行动可能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为救助提供了合法性。如果通过提供救助资源的可获得性,国会批准了救助,那么财政部长还会让任何一个大型金融机构破产吗?我们不应该让救助危机的资源获得程序更容易。正如瓦尔特。白哲特所正确地感受到的一样,系统性金融机构和市场应该对于问题发生后的状况是不确定的。让国会对于是否救助进行辩论显然增加了这种不确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监督,而且国会表现出了在必要时采取行动的能力—— 尽管也许在国会发言人正式宣布救助计划之前,财政部长几乎要下跪恳求国会通过救助法案。为了给其他人树立先例,在拯救一切的骑士到来之前,让一个或两个大型金融机构经历这样严重的压力,或者甚至是让它们破产,并非是一个坏主意。
冗余
如果一个系统过于依赖于单一机构、市场、监管者、或者规则,那么它就会变得脆弱。我们需要真正意义上的冗余和多样化—— 任何金融服务都应该有多项途径可供选择,而且对其中的某项途径不应该有过多的依赖。比方说,随着次级贷款市场的升温,太多的投资者开始依赖于评级进行决策。这些评级由不同的评级机构提供,或者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不同的抵押贷款证券进行多样化投资,这些都不重要:危险的是评级过程本身。当评级系统开始遭受质疑时,整个市场崩溃了。要提供真正意义上的冗余和多样化,我们不仅需要属于证券化过程中各个水平上的多种参与者,也需要除了证券化以外的进行抵押融资的多样化途径。
获得多样化的一种途径是在不同的金融机构组织间采取统一的规范。比方说,欧洲的银行发行担保债券,其实质是基于抵押贷款池子的债券。它与抵押贷款证券是类似的,除了一点,即在抵押贷款池子被证明不能够偿付债券时,担保债券的投资者能够要求银行偿还。将抵押贷款的大部分放在表外而在问题发生时将其转回到表内的做法,美国的银行没有采纳,它们选择了将抵押贷款证券化。事后再看,担保债券的做法可能让抵押贷款的持有更加透明,也给了银行更多小心行事的激励。但是资本要求更鼓励表外工具。不同金融机构组织形式之间更轻的更为统一的规则实际上为制度多样化留出了更大的空间,并允许更有效、更少监管者决定的行动方式的存在。
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当更多的机构被统一到同样的规则保护伞下时,我们在同时又为令一个错误打开了大门:如果监管者犯了错,那么这一错误会影响到更多的机构。比方说,如果全世界的监管者对优先贷款抵押索赔都只要求很少的资本准备,那么全世界的银行就都会大量进行这种交易并同时遭受巨额损失。相反,许多大型对冲基金却没有涉及上述证券交易,部分原因则是因为它们的活动不在资本管制的范围之内。由于被监管者会跟随监管者犯错误,因此监管错误的伤害性很强:监管者监管的界限越宽,其所犯的错误造成的后果就越严重。
因此,这是一把双刃剑。当我们把监管之网撒得越开之时,我们能够确保没有金融机构受到特殊待遇或者被歧视,而且最合适特定交易的金融机构总是能够获得特定交易的市场份额。但同时,我们也使得监管错误的影响变得更大。缓解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是降低监管者在规则制定中界定本质上定性判断的程度 —— 比如说,特定交易所需要的资本储备。轻的有效的规则在错误发生时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性更小。
逐步淘汰储蓄保险
最终,为了确保多样性,我们不应该让任何特定的制度形式拥有特权。银行享有的特权的主要来源是储蓄保险:如果某一金融机构的融资来源碰巧为某一种特定的可请求债务形式——储蓄,储蓄是完全由政府的储蓄保险机构所担保的,其所需要的保费只是名义上的形式。没有其他的制度形式享有这种短期债务的保险。
我早前提出过,是否可以限制对银行进行保险的行为。也许更好的问题是,是否银行应该享有储蓄保险。在现今全世界的政府都在为所有的银行储蓄进行背书的现状下,问这样一个问题显得有点奇怪。但是这正是我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储蓄保险原本并不是通过防止银行挤兑来压制市场恐慌的手段:政府,正如我们现在所看到的,才是这项任务的承担者。但是,政府却只是保护了个别的银行不受市场原则约束。换句话说,既然政府在各个角落都进行着间接的担保,难道我们不应该在尽可能的情况下移除那些看得到的直接担保吗?
过去储蓄保险存在的原因之一是为普通家庭提供一种安全的储蓄方式。今天这种逻辑已经不适用了——对短期国库券进行投资的货币市场基金能够提供这种安全。一支多样化良好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高评级的商业票据并且按照市价进行估值,这已经几乎是与储蓄保险同样安全并且不会出现像其他没有按市价估值的基金一样在危机中遭遇挤兑。
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确保支付系统的相对安全:未被规范的、不安全的、未保险的资产不能够影响到它,进而不能让系统崩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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