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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又名:道破天机)-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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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排名确实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它是一种很不好的风气,很多地方都存在这种现象。排名是一种“政治风向标”。你在当地的排名,表明了你的政治地位。排名靠前了,说明你上升了;排名靠后了,说明你的地位下降了;如果在媒体上长期看不到你的名字,说明你出问题了。现在,排名的意义更加深刻了,排名靠前的,有好事总是先享受;排名靠后的,遇到坏事总是你先出头;坐好车是排名靠前的先享受,排名靠后的只能坐淘汰下来的车子。秘书长是最谙此道的,因为他必须专门对排名学进行深入详细的研究,开会、吃饭谁排名在前,座位怎样安排,都很讲究。如果不懂得排名学,就不是一个合格的秘书长。
排名对工作的影响太大了,不是因事定人,而是因人设事。这是许多基层政府经济运行中的一个痼疾。排名在前,发言权就在前;排名在后,发言权就在后。
排名在中国的官场是一门学问,而且是一门很深的学问。做官要明白排名学,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许多秘书长和行政工作人员必修的“基础课”就是“排名学”。如果这一课没有学好,从政就是不称职的。
做官,首先是官位的级别太重要了。正部级、副部级、正厅级、副厅级、正处级、副处级,还有享受某个级别待遇的。不仅仅是级别的高低,在同一个级别中,排名的先后也是至关重要的。无形之中,这似乎也是一种等级,甚至尊卑。排名在前者当然是尊,这些年,中国的一些学术机构似乎也热衷于此道,好象过度看重排名已经成了一种社会风气。
排名对于官员的实际意义在于:有好处的时候,排名在前的人先享受,排名在后的人后享受;有难题的时候,则是排名在后的人先遭遇,排名在后的人后遭遇。
有难题的时候,排名在后的人先说;有荣誉的时候,排名在前的人先上。政府组阁者的水平就体现在这方面,领导者的高明似乎就是善于充分运用排名手段。当别人把不好的话说尽了,领导者总是做总结,当好说的话要说的时候,聪明的领导是不会让排名在后面的人去说的。于是,怎么运用排名就是一门艺术。
排名不仅仅是一门艺术,而是有更深厚的政治内容,文化大革命中就有过深刻的表现。政府讨论任何议题也是如此,而决不是按照事情的轻重缓急、重要程度来区分,而是取决于提出这件事情的副市长的排名先后。有的问题在没有时间讨论的时候,就只有摆到下次会议讨论,可下一次依然是按照排名先后,周而复始。
所谓“排名”,就是按照一定的次序将某类人的名字进行排列,其显著特征是次序的先后。如以职务大小为序、用年龄长幼为序,或者以姓氏笔画为序,总之必须有先后。这排名确实很重要,最有说服力的就是会议和宴会。一旦摆错,没有将领导该坐的位置弄准,那是一个态度问题甚至是政治问题。鲁迅先生在《狂人日记》中说:“我翻开历史一查,这历史没有年代。。。。。仔细看了半夜,才从字缝里看出字来,满本都写着两个字是‘吃人’”。我们从排名中看到的则是“官位”。
官场上显性的腐败很可恶,但不干事、不负责这种更普遍的隐性腐败更可恶。
进入官场,忍辱负重是为了承担更大的责任。人的很多主观愿望要变成客观现实,要有勇气和胆略,并运用智慧获得上级的认同,你的思想才能冲出牢笼获得自由。
官场这个东西就象必须收费的三陪小姐,你不花钱就不可能对你微笑,你不投入就没有产出。
现在世道变了:以前大款流行包二奶、养小蜜,现在真正的大款对养着几个领导干部;而领导干部以前流行钻门子、找靠山,现在真正有头脑的干部对在结交社会名流和专家学者。
1。5 关于合法伤害权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说:“造就潜规则的力量,是一种低成本伤害能力,在官吏手里就是合法伤害权。”
“合法伤害权”其实就是人们常说的“穿小鞋”、“整人”、“打击报复”等等。
学者吴思在《身怀利器》一文中描述:“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具有橡皮筋一般的特性。合法地伤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张居正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有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他讲述的一个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有个兵部(国防部)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报告兵部的官员,说字有涂改,按照规定必须严查;等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小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还是一字,并无作憋;于是兵部的官员也不再追究。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都在这个小吏手上,你不贿赂他行吗?人们怕那些小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小吏,并不是想从他们手里得到什么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这个故事充分说明了“合法伤害权”的厉害。这恐怕也是人们常说的“县官不如现管”。
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的人就是牛气得要命;在他们眼里,老百姓如同鱼肉,所以有“鱼肉百姓”来形容这些人与老百姓的关系。古代民间有句“官断十条路”的说法,是指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也体现了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总之,“合法伤害权”是很值钱的,有了这种权力,没有钱可以有钱,没有敛财的规矩可以创造出规矩,即使这规则不合法,也没有转弯抹角将它装扮起来。
“合法伤害权”是一个能帮助我们洞察隐秘和真相的词,借助这个词,很多难以理解的现象就顿时了然。“合法伤害权”威力巨大,成本低廉,人们几乎可以无中生有,凭空攫取利益;相比之下,造福的权力却有限得多,离不开实际资源的支撑。因此“合法伤害权”对社会和历史的实际运行影响深远,也是潜规则形成的根据。
对暴力的掌控才是最终的根据。“合法伤害权”不过是对合法暴力的合法应用。各个社会集团以及各集团内部,就是根据加害能力分肥的,各种资源也是追随这种能力流动的。施恩者能不能得到回报,取决于受益者的良心,而施恩者无法控制受益者的良心;加害者则可以单方面控制局面,因为加害只需依赖对方的恐惧。任何人都有恐惧,但不是任何人都有良心。
当冤大头是老百姓最合算的选择,而当贪官污吏则是官吏最合算的选择。这不是道德问题,而是利害格局决定的。这种利害格局又进一步决定了挤进官场的利润很高,于是我们看到无法竭制的官僚集团的膨胀。
合法伤害权的最大受益者是整个官僚集团,连皇帝都算不上;而最大的受害者是农民集团。如果用现代工商社会打比方的话,那么最大受益者不是老板而是经理层,而最大的受害者是消费群体。官僚集团内部分肥的油水,最终都出自老百姓。
因为权威——哪怕只是微不足道的权力,也能使其变异。人群中不乏有其他领域的权力拥有者,但在特定场合也只能忍气吞声,甚至已习惯于遭受无礼的回应。“习惯”的可怕在于意识深处已经认同了这种荒谬的自然反应,于是参与彼此践踏尊严的循环——当离开那里,回到自己权力可辖的范围内,也换成同样的一张冷脸。其实权力的本质伴随着的则是责任与义务,如果缺乏内在人文良知与外部管理监督的双重制衡,极易转向威风等同威信,权威扼杀尊严的歧途。
清代官场上有一些小人物,他们不是官,而是官手下的办事员,但他们的实际地位很重要,起的作用很大,有的甚至操纵权柄,挟制官员,横行官场。这些小人物就是幕宾、胥吏、长随等。
胥吏又称书吏、书办、是官衙中掌理案牍的小吏,包括京吏和外吏。书吏对于清代政治的影响是非常恶劣的,其表现主要有执例弄权、舞文章伪、敲诈勒索等。
书吏执例弄权是清代的一大弊政。清朝的官员对大量的案牍文书都是不熟悉的,因为他们大都是科举出身,学的是没有实用价值的东西,而不习法令世务。书吏是具体办理案牍文书的人员,都谙熟例案,因而实际权力很大,常可执例以制长官。官员们因为自己不如书吏,只好“奉吏为师”。
由于书吏权大,便可放手作奸,大肆索贿纳贿,所谓“官凭文书吏凭贿”。中央六部衙门的书吏权力更大,人谓之“无异宰相之柄”。吏部掌握官员任免之事,求官者便纷纷打点吏部的书吏,书吏则根据行贿者所求官缺的大小、肥瘠决定索贿数目,然后再上报。
学者吴思在《血酬定律》中提出和阐述了“合法伤害权”这一概念。在《灰牢考略》中又进一步通过对监狱的白、黑、灰的演变,使人们对“合法伤害权”有更深刻地认识。
《辞海》对“班房”的解释是:“看押犯人场所的俗称,指看守所、监狱等。”但从古书和史料上研究,在最初的意义上,班房是官衙或私人府第里的差役们值班或者休息的地方,后来这地方用来临时关押人了。清朝著名师爷汪辉祖在《学治说赘》里提到班房时说:“管押之名,律所不著,乃万不得已而用之,随押随记。”这就是说,监狱在法律上是有正式地位的,班房却没有;班房中的关押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关押。这就不能叫“白”,但这是由合法官府“万不得已而用之”的,又不能叫“黑”,说黑不黑,说白不白的关押场所,就是“灰牢”。“灰牢”就是非正式监狱的意思。清朝末年,浙江省南浔镇的乡绅自发设立的“洗心迁善局”,将一些不够绳之官法的人禁锢其中,也是类似“灰牢”的地方。
从灰牢制度中获利最多的似乎是衙役。衙役们很善于利用在押人犯牟取利益:可以利用盗窃嫌疑人夜出盗窃,得脏分肥;可以利用民事诉讼,作弊诈骗;可以向命案牵涉人敲诈勒索;可以调戏奸污在押女人;可以私下收钱放人;以关班房为威胁手段敲诈平民;向在押人犯收取高价饭钱等等。
“灰牢”发展到现代,又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因为向国务院总理上书,为农民负担沉重叫苦而成为知名人物。他在《我向总理说实话》一书里,谈到了因为办“学习班”而造成农民自杀的事件,其中说到十几个人关在十几平方的“小黑屋”里。这里的“学习班”和“小黑屋”是什么东西?是一个权威部门用来关押“有过失”的人的地方,在这里,关押是强制实施的,是作为惩戒手段使用的,是对人生自由的剥夺。具有这些特征的地方正是监狱;然而,乡政府属于行政部门,没有权力建立监狱剥夺公民人生自由,因此又不好称为监狱;所以叫“灰牢”。“学习班”是干部的叫法,“小黑屋”是农民的叫法,都是一个东西。“学习班”的历史甚至可以追朔到延安时期,当时的叫法是“学习组”或者叫“整风班”。
文革期间,各个单位关押“牛鬼蛇神”的地方叫“牛棚”,其实也是一种“灰牢”。
开会学习总要把人圈在某个特定的时空之中,与会者总要暂时丧失部分自由,那么圈三五个小时是圈,圈三五个月也是圈;拘禁关押与开会学习的分界究竟在哪里?这种模糊性提供了一个空间,在此模糊空间之内,可以产生一种合法伤害他人的权力——这可是很有利用价值的东西。这种模糊性正好开发出低成本伤害他人的权力。对各个单位的得势者来说,握有这个武器便比较容易整人。东西既然好,需求量自然比较大,牛棚便容易普及了;也确实在文革中普及到几乎每个单位。比起牛棚来,学习班的参加标准更宽泛,谁敢于说自己不需要、不应该学习呢?这种更加模糊的特性,使学习班的生命力和普及程度又超过了牛棚。
据李昌平介绍说,一个“小黑屋”就是一个监狱。在监利蹲过“小黑屋”的农民每年都数以万计。关押的需要产生于征收粮款的需要,有人抗粮抗款,基层政府不得不打击震慑,于是“灰牢”小黑屋出现了,“灰警”纠察队也出现了。由于政府人员严重超编,又超标准建设办公楼房和宿舍以及小汽车。在上述背景下,农民抗粮抗款和干部的镇压就很容易理解了。这是真实而要紧的利害冲突,“灰牢”就是这种冲突的产物,其功能是维护干部受益和农民受损的利益格局。
按说,超标准楼房和超编干部工资都不属于合法权益,属于利益分配的潜规则体系,但他们又确实获得了地方权势半公开的、瞒上不瞒下的支持,对治下百姓根本就不屑于躲躲藏藏,因此我们可以把“灰牢”定义为支持“潜规则”和“横规矩”的威慑手段。
在实际征收粮款的时候,公共利益(合法征收部分)与代理人利益(超编干部和超标准用品)是搅和在一起的。谁说得清楚抗粮抗的是哪一部分?代理人的利益之所以能够搭便车,正因为有这种模糊性存在。
小黑屋的发明者没有受到任何处分,反而荣升了;这就是说,他们是只受益不受害的,受害的主要是无权势的下层百姓。不过,侵犯平民百姓也有一道灰色界限,越过这条界限便可能遭到反抗,使侵犯者也受到伤害。这种反制能力正是维护边界的关键因素,即决定灰色界线位置的关键因素。平民对灰牢所代表的对自身权利边界的压缩是认可的。从班房开始,经过牛棚到学习班,灰牢一直没有遭遇真正的反抗,甚至没有遭到质疑。中国农民接受潜规则式的征粮标准,也接受灰牢的关押。他们不闹也不告,他们并没有把人生自由和公民权利之类的漂亮说法当真;不过这已经是底线了,更深入的侵犯就难免遭到抵抗,比如 ,抓人可以,但不能把人打死。
真正能阻止一些官吏成为酷吏的,恐怕既不是上级,也不是良心。把上级和良心糊弄好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分配损害,换句话说,就是要看我是否惹得起那些我打算损害的人。所谓惹不起,就是损害他们的风险很大,自己可能因此遭到相同甚至更大的损害;所谓惹得起,就是损害他们是件有赚头的事。正如《老残游记》中说的:“民家被官家害了,除却忍受,更有什么法子?倘若仍旧发回来审问,再落到他手里,还不是又饶上一个吗?”
在明清时代,即使在告状等于白告的时候,官吏对百姓的侵犯仍是有底线的。不要“激变良民”就是底线。一步又一步的压缩总要导致风险递增。随着对民间权利边界的更深的侵入,民间的不公平感便积蓄起来,反弹或者反抗的力量也积蓄起来。中国古代的正式法规对百姓的权利边界并不敢压缩太甚,因为正式界线后边只是一群赤手空拳的乌合之众。
“超编”在古代就是把多余的公家人称为“冗员”。我国古代官府的干部职工分为官、吏、役,在此之外的就是超编人员。在古书上有“传奉”、“小书”、“白书”、“白役”、“帮虎”、“小牢子”、“野牢子”等等;“白书”单指编外书吏,比较有概括性的是“白役”。 “白”可以理解为白丁或白干,非官身而做官事,不领工资而做官事,《汉语大词典》将“白役”定义为“编外差役”。“白员”是白役和编外官吏的统称。
1386年都察院(相当于现在的监察部)在松江府揭露了一个2871人的特殊群体。这些人自称“小牢子”、“野牢子”、直司、小官、帮虎,专门依附于衙门里的役吏皂隶,借官府之威害民。“牢子”(相当于现在的狱警)有正牢子、小牢子、野牢子;正牢子是编制内的正役,小牢子和野牢子就是编制外的人员;“皂隶”(相当于现在的法警)的编外人员叫“直司”。
朱元璋立下严刑酷法,要将“白员”赶尽杀绝,但是为什么还是有那么多的人要去当白员?这里就有个不光是衙门“钻营”的风险问题,还有钻营的实际好处。晚清退休官员李榕的记载里就有关于差役和白员伤害百姓的内容。“差票”(相当于现在的执法凭证)就是合法伤害权的凭证;差票也是有价格的,是可以买卖的;“差票”交易的过程:承票时有一次付费,叫“费规”;销票时还有一次付费,叫“酬谢”。他们靠票(合法伤害权)的占有权挣钱。买差票的钱是直接成本,敲诈勒索的钱财和酒食是直接收益。
合法伤害权确切的称呼应该叫“低风险伤害能力”,以强大的国家机器为后援,行使者个人承担的成本很低,风险很小,造成伤害的能力却很巨大。合法伤害权的价值是由避免伤害的费用所确定的。土地所有权是稀有资源,合法伤害权也是稀有资源,而且是确保其他资源如何分配的基础性资源,堪称第一资源。所谓“钻营”就是争夺这种稀有资源的占有权和使用权。低成本的伤害能力,合法伤害权之类的东西,就好比是一块培养基,一个生态位,白员就是这个生态位的必然产物;资本和劳动力总要无孔不入地流向收益比较高的领域。这是从白员的角度看问题。
从官员的角度看,过去大臣裁员难,如今小官裁员也同样难。在这样的情况下,接纳白员其实是很合算的:干部的工资由国家规定,干多干少都一样,在收入固定的条件下,追求福利最大化的方式,就是减少工作量,也就是增加帮手。
官吏们执法,如果对自己有利,这个法律就不难贯彻;如果对自己不利,既吃力又得罪人,那么皇帝给官员下达的命令就等于一纸空文。为了不执行或者少执行对自己不利的法令,同时又不受到上边的怪罪,官员们发展出一套伪装术,一套以虚文应付法令的策略:官员刚到任,必定宣布一番禁令,有了这套久经考验的伪装术,来自法令方面的风险也可以大大降低。
其实在现在,官员超编的问题同样存在。据向国务院总理上书的湖北省监利县棋盘乡党委书记李昌平说,中央组织部明确规定的县长职位是一正两副,最多不能超过一正四副,而湖北省监利县2000年的情况是一正六副,最高峰是一正十副,这还仅仅是四大班子中的一套的情况。
“合法伤害权”是官家安身立命的本钱。中国历代兴衰,与这个未曾命名的“白员”社会集团有密切的反比关系——白员兴则社稷衰。
一般的宦官也有他们的额外收入。掌管皇家的各个仓库,就是他们的生财之道。各省上缴给皇室专用的实物,必须经过检验,认为质量符合标准才能入库,否则就拒绝接收,解送实物的人员就会长期滞留在北京而不能回家。实际上,所谓质量并无一定的规格,可以由宦官以及中间人随心所欲地决定。如果解送实物的人员懂得其中的奥妙,赠送中介人以相当款项,只介人扣除佣金后再转手送给宦官,所缴实物就可以被接纳入库了。既然纳贿可以使劣质物品变为优质,所以,除了皇室成员自用的物品以外,以次充好的现象就不断发生。
中国有句俗话:“灭门的知县,破家的县令。”意思是县令可以合理合法地把子民折腾到倾家荡产的地步。
从上到下,每个有伤害权的衙门和官吏,都在努力行使这种权力攫取尽可能多的利益。
老百姓说:不怕市场就怕官场。市场上的事情,再难也难不倒人;但是只要什么事情涉及到官场,就非常难办了。(合法伤害权可以说明这个问题)
科举制度纠正了这一弊端,政权开始向平民开放,尽管这种开放是有限的、不彻底的,但总算是进步了。
出身好的做了官,出身不好的只好去做吏。明清时代在衙门里做事的人,有官、有僚、有吏。官就是正职,即长官;僚就是副职,即僚属;吏就是办事员,既胥吏,相当于现在的一般干部。官和僚都是官员,有品级,叫“品官”,由中央统一任命,因此也叫“朝廷命官”。“吏”则不如流,由长官自己招募,身份其实是民。也就是说,官僚都是“国家干部”,吏却只好算作“以工代干”,他们与衙役并无区别,区别只是他们提供的是知识性服务而已。
不过,胥吏的地位虽然低下,政治影响却很大,因为国家事务,尤其是地方行政,实际上是靠胥吏来处理的。官员们学问虽好,能力却很可疑,他们往往不屑于处理繁琐的具体事务。“吏”却是这方面的专门人才。而且,由于胥吏没有别的出路,无法象官那样步步高升,也就努力把自己打造成“专门人才”,并在执法领域“大显身手”。结果,在处理国家事务和地方行政时,官是外行,吏是内行。外行虽然在名义上领导内行,内行却可以在实际上糊弄外行。要知道,帝国的政策和法令往往都是些“原则性意见”,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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