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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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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有偶然性的原因,例如,需要补偿以前在相反方面造成的不公平。
第六节 考察进行这种欺骗的某些口实
例如在英国,自1819年以后,多年来有人坚决主张,仍旧存在的大部分公债和大量私人债务是1797一1819年间欠下的,当时英格兰银行无须以现金兑现钞票;现在借主(如属公债,则为全体纳税人)对于这种用贬值的通货借得的钱,须按相同的名义数额用具有十足价值的通货支付利息,这是极不公平的。按照某作者的看法,当时货币贬值的程度平均为30%、50%,时或超过50%;因而结论是,我们或者应当恢复这已经贬值的通货,或者应当从过去的公债、抵押债务或其他私人债务中,减除与估计的贬值程度相应的百分比。
对于这个学说,通常是这样辩驳的。姑且承认恢复现金支付而不降低兑换标准,这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为这是使债务人用价值提高的通货偿付贬值时所借的通货。但现今对这种损害作出补偿,已为时太晚。现在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已不是1819年的债务人和债权人。岁月的流逝,已使社会的金钱关系完全改变;现在要确定当时谁是受益人,谁是受害人,已不可能,走回头路不能纠正错误,而只是在已有的不公正行为之外,加上另一普遍的不公正行为。就实际问题而言,这种论证当然是具有结论性的;但是,这一正直的结论,却是以很狭隘、很粗俗的理由为依据的。它承认,1819年的所谓皮尔法案(该法案规定重新以3镑17先令10便士半的原来标准来兑付现金),确如人们所说,是不公正的。但是这种承认是完全违背事实真相的。当时国会别无选择;它完全有义务坚持过去所承认的标准,这可以用三种不同的理由——两种是事实上的,一种是原理上的——来证明。
事实上的理由是这样的。第一,所谓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产生的公私债务,是以比现在用来支付利息的通货价值低的通货订约的,这不是事实。中止履行兑现义务,曾经给予英格兰银行降低通货价值的权力,确是事实。英格兰银行真正行使了这种权力,也是事实,虽然行使的程度远低于人们常说的那种程度;因为黄金的市场价格和造币厂的估价之间的差别,在此期间的大部分时间内,是微不足道的,即使在战争的最后5年差别最大时,也没有超过30%。通货按照这一幅度贬值了,也就是说,通货的价值要低于它表示要坚持的标准的价值。但是,当时欧洲的情况是:由于贵金属异乎寻常地被人们大量贮藏,并为各国庞大军队(这些军队使当时欧洲大陆遭到破坏)的军用金库所吸收,标准本身的价值已大为提高。而最大的权威们(只要列举其中的图克先生,就足够了)在进行了仔细的调查研究以后,也相信纸币和金块之间的差别,并不大于黄金本身价值提高的程度;纸币的价值虽然相对地低于当时黄金的价值,但并不低于黄金或不可兑换纸币在其他时期的通常价值。如果这是真的(事实根据在图克的《物价史》中有确切的记述),那么,以通货贬值为理由反对公债持有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全部论辩的根据就被推翻了。
但是,第二,即使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各个时期,通货的价值已按其标准的贬值程度而降低,我们也必须记住,公债或其他长期债务只有一部分是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时期产生的。其很大部分是1797年以前订立的契约;其更人部分是在限制兑现时期的最初几年订立的契约,当时纸币和黄金之间的差别尚小。对于第一部分持有人,由于有22年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来支付利息,因而他们遭受了损害;对于第二部分持有人,在用(相对于借款时所用的通货)已经贬值的通货支付利息的那些年,也有所损害。假如重新按较低的标准兑付现金,那就是为了避免给予第三种债权人(在通货贬值程度最大的几年间贷出货币的那些人)不正当的利益,而使上述两种债权人所受的损害永久化。事实上,这是对一部分人支付不足,而对另一部分人支付过多。已经去世的米什先生曾经不辞辛劳地对这两种金额进行了算术的比较。通过计算,他断定,假如有人在1819年计算一下公债持有人由于纸币脱离兑换标准而得到的利益和遭受的损失,则可看出,就全体而言,他们是损失者;因此,如果以通货贬值为理由认为对这种损失作出补偿是正当的,则全体公债持有人都应当得到补偿,而不应由他们提供补偿。
以上所述是事实方面的理由。但是,这些事实上的理由并不是最有力的。更有力的,是原理上的理由。假如不只是一部分债务,而是全部债务,都是用已经贬值的通货(不仅与其兑换标准相比较已经贬值,而且与其本身以前和以后的价值相比较也已贬值)欠下的;并且我们现在是用比借钱时所用的价值高出50%甚至100%的通货来支付这种债务的利息。如果这样的支付条件是原契约的基本构成部分,那么,这会对支付义务产生什么影响呢,现今这不仅是事实,而且事实尚不止此。契约为公债持有人规定的条件,比他已接受的还要好。在英格兰银行限制兑现的期间,国会曾作出这样的保证(由此,这一立法机关负有任何立法机关所能承担的最高义务),即:至迟在全面媾和后6个月内,就要按照过去的标准重新开始兑付现金。因而,这已成为每次借款的实际条件;借款条件也因此而更为有利。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那么除非依照向印度王侯贷款时规定的条件,否则政府是不可能指望得到借款的。如果当时政府暗示或者明言,借到钱以后,其计算标准会持续降低,降低到借主的立法机关的“集体智慧”认为适当的程度,那么谁都不会知道要用什么样的利率才能诱使具有常识的人用其储蓄进行这样的冒险活动。无论公债持有人由于恢复现金兑付而获得了多少利益,都是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他们得到的。他们所提供的价值,已超过他们所得到的价值;因为现金兑付不是在媾和后6个月内,而且在媾和多年后恢复的。因此,即使撇开我们的一切议论(除了最后这一点以外),而且承认有关这一问题的反对方面所坚持的一切事实,公债持有人也还是没有得到不正当的利益,反而是受害者;而且,假如不是由于对此不可能作出判决,假如不是由于应遵循法律和政策上一项有益的一般准则.即凡事都应有个了结,那他们还有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章 论供给过剩

第一节 在一般情况下,商品会供给过剩吗?
我们在前几章中对货币理论作了初步说明,现在回过头来讨论一般价值理论中的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在对货币的性质和作用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以前,是不可能进行令人满意的探讨的,因为我们所须反驳的谬见主要来源于对货币作用的误解。
前已提及,一切物品的价值都趋向于一定的中心点(我们已称其为“自然价值”),即,在这一中心点,每一物品与其他一切物品按各自的生产费用的比率互相交换。我们也曾提到,实际价值或市场价值,只是按若干年的平均数计算,才与自然价值相一致,或接近于一致;它不断地由于需求的变化或供给的偶然波动,而提高到自然价值以上,或者降低到自然价值以下。但是,由于供给具有与商品按自然价值出售时所有的需求相适应的趋势,因而这些变动可以自行得到矫正。这样,两种相互对立的力量经过平衡后,反而会趋向于同一中心点。所有商品都有时供给不足,或短缺,有时供给过剩,或者用商业用语来说,供过于求。在前一种情况下,只要商品持续短缺,商品就会向生产者或卖主提供异常高的利润率;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商品的供给超过了需求水平,售价无法提供通常的利润,因而卖主不得不满足于较少的利润,在非常情况下还不得不甘受损失。
由于任何一种商品都可能发生供给过剩的现象,并由此而给生产者或商人带来不利或损失,因此有许多人(包括一些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认为,所有商品有可能同时发生这种现象;财富的一般生产过剩是可能的2商品的供给总额超过需求总额也是可能的;其结果,一切生产阶级将陷于不景气状态。这种学说的主要倡导者,在英国有马尔萨斯先生和查默斯博士,在欧洲大陆有西斯蒙第先生。对于这种学说,我已在本书第一篇中予以反驳;但是,在我们的探讨的那一阶段,要充分考察这种谬误(我这样想),是不可能的,因为这种谬误实质上是以对价值和价格现象的误解为依据的。
在我看来,这一学说在它的概念中就包含着许多矛盾,因此,我感到,要对这一学说作出人们能立即明白的叙述,使它的支持者满意,是很困难的。他们一致主张,一般地说,总产量有可能超过需求水平,而且有时确实如此;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产品就无法按生产费用加利润的价格卖出去;其结果,价格或价值(对此二者,他们几乎不能精确地加以区分)普遍下跌,因而,生产者生产得愈多,就愈穷,而不是愈富;所以查默斯博士谆谆教诲资本家,要用道德抑制对利润的追求Z而西斯蒙策则反对机械及提高生产力的各种发明。他们都认为,资本的积累,不仅对干生产者和积累者精神上的利益来说,而且对于这些人的物质利益来说,都有进行过快的可能;因此他们嘱咐富人要大量进行非生产性消费,以防止这种弊害。
第二节 商品的供给一般不会超过购买力
这些作家谈论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时,有一点没有说清楚,即,需求有两个要素,一个是所有欲,一个是购买手段,他们指的是哪一个;也就是说,他们没有说清楚,他们指的是现有消费品的数量多于公众想要消费的数量呢,还是仅指消费品的数量多于人们所能购买的数量。由于这一点不能确定,因此这两个假设我们都需加以考察。
首先,假设所生产的商品数量不大于社会想要消费的数量,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有可能由于支付手段不足而对一切商品缺乏需求呢,认为有这种可能的那些人没有好好想一想商品的支付手段是由什么构成的。商品的支付手段仍是商品。每一个人购买别人生产物的手段,是由他自己所有的生产物构成的。一切卖主必然是、而且最终都是买主。如果我们能够使本国的生产力突然增加一倍,我们就将使每一市场商品的供给增加一倍。但是,我们同时也将使购买力增加一倍。每个人的需求都会象供给一样增加一倍;因为每个人所能提供交换的物品已增加一倍,因而每个人所能购买的物品也增加一倍。当然,这时某些物品是有可能过剩的。社会虽然愿意使消费总量增加一倍,但社会对某些商品的需要量也许已经饱和,因此,它也许宁愿使其他商品的消费增加一倍以上,或者宁愿将所增加的购买力用来购买其他新的物品。要是这样,供给将相应地自行调整,而各种物品的价值则将继续与其生产费用相一致。无论如何,认为一切物品的价值会同时下跌,从而一切生产者都得不到充分报偿,这是极其荒谬的。如果价值一仍其旧,价格如何是不重要的,因为生产者的报酬并不取决于他们在交换货物时可以得到多少货币,而是取决于他们此时可以获得多少可供消费的物品。而且,货币也是一种商品;如果假定一切商品的数量都增加了一倍,我们就必须假定货币也增加一倍,这样,象价值并不降低一样,价格也不下跌。
第三节 商品的供给一般从不超过消费意愿
前已说明,普遍的供给过剩,或所有商品的供给超过需求,从需求是由支付手段构成的这一点来说,是不可能的。但是,也许有人会这样想,即,短缺的不是购买力,而是拥有的欲望;产业的总产品可以大干社会的消费欲望,至少大于社会上能够为其提供等价物的那部分人的消费欲望。很明显,生产物造成生产物的市场,国内也具有可用以购买国内一切财富的财富2但是,拥有购买手段的人也许没有购买欲望,而有购买欲望的人也许不具有购买手段。因此,生产出来的商品会有一部分由于有消费欲望的那些人缺乏购买手段,拥有购买手段的那些人缺乏消费欲望,而找不到市场。
这是这种学说的似乎最有道理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不象我们最初所探讨的那样包含矛盾。任何特定商品的数量都有可能大于具有购买力的人们所想要购买的数量,而且可以想象,一切商品都可能发生这种情况。谬误在于人们不了解,虽然能够提供等价物的一切人所想购买的所有可供消费的物品都有可能得到充分供应,但如果他们仍继续增加生产,这就证明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为此我们可以作以下最为有利的假设:在一个狭小的社会内,每一个成员都已拥有他想要的所有必需品和一切已知的奢侈品;而由于需求已经完全得到满足的人们为了获得他们不想要的物品而从事劳动和节约,是不可想象的,所以我们假定,有一个外国人到来,并生产在该国已很充足的某种物品,使其数量增加。有人会说,这是生产过剩;我的回答是,确是如此;但这是特定物品的生产过剩。社会对那种物品已经没有更大的需求,但它需要别的物品。确实,原来的居民已不需要什么,但那个外国人也不需要什么吗?当他生产过剩的物品时,难道他是在毫无动机地干活吗?他生产的是不适当的物品,而不是适当的物品。或许他需要食物,但却生产了每个人都已得到充分供应的钟表。这个新来者带来了他对各种商品的需求(等于他的勤劳所能生产的一切入现在他要做的事情,是察看他所带来的供给是否适合那个需求。如果他不能生产可以激起社会上新的需求或欲望的某种物品,以使某人为满足这种欲望而愿意生产较多的食物来同他交换,他就只能从以下两种办法中选择一种来自行生产食物,即,如果那里还有未被占用的荒地,他就在这种土地上生产,或者充当已经占有土地但想减少一部分劳动的那种人的承租人、合伙人或仆人。他生产了人们所不需要的物品,而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物品;而且,他自己也许不是人们所需要的生产者;但是,并不由此发生生产过剩;生产没有过剩,只是不协调而已。前已提及,将追加的商品带到市场的人,同时也带来了追加的购买力;现在我们看到,他也带来了追加的消费欲望;因为如果他没有这种欲望,他就不会辛劳地从事生产。因此,当供给增加时,需求的两个要素都不会缺少Z虽然人们所需求的是某种物品,而供给则不幸由其他物品所构成,是完全可能的。
被逼得走投无路的反对者也许会说,有些人从事生产和积累只是由于习惯;不是因为他们想要增加财富,也不是因为他们想要增加某方面的消费,而是由于隋性。他们继续进行生产,是因为机器已经装好,他们进行储蓄并以其储蓄再行投资,是因为他们无意将储蓄另作他用。我承认这是可能的,在某些情况下也很可能发生;不过,这些对我们的结论毫无影响。因为,这些人用他们的储蓄来做什么呢?他们把储蓄投放在生产上,即用来雇用劳动。换句话说,他们拥有多余的购买力,自己不知道如何使用,于是将这剩余的部分用来增进劳动阶级的一般利益。劳动阶级会不会也不知道用它来做什么呢,我们能否设想他们的需要也已完全得到满足,而继续进行劳动仅仅是由于习惯,在这成为事实以前,在劳动阶级也达到满足的程度以前,无论资本怎样迅速地积累,对它的生产物的需求也不会缺乏;因为如果资本别无他用,它总是能够用来生产劳动阶级的必需品或奢侈品。而且,如果劳动阶级也不再需要更多的必需品或奢侈品,他们可以通过减少工作来取得工资进一步增加的利益。只有在这时,生产过剩在观念上才是可能的,但是由于缺乏劳动者,甚至这时生产过剩实际上也不会发生。这样,以任何方法观察这一问题,纵使我们尽可能作出对一般生产过剩理论有利的假设,这个理论也总是荒谬的。
第四节 一般供给过剩概念的起源和说明
那么,对于各种经济现象作过许多思考,甚至曾以富有独创性的探索对理解这些现象作过贡献的人们,为什么也信奉上述如此荒谬的学说呢,我认为,他们是受了对某些商业事实的错误解释的蒙骗。他们以为,各种商品的一般供给过剩的可能性,已为经验所证明。他们相信,他们在某些市场状况中曾经看到过这种现象,其实,对这种市场状况是可以作出完全不同的解释的。
我在前面已经描述了伴随着所谓商业危机而出现的商品市场状况。在此期间,一切商品确实超过货币需求;换句话说,货币供给不足。由于大量信用突然消失,每一个人都想掌握现金而不愿脱手,许多人由于渴望获得现金而不惜承受任何损失。因此,几乎人人都是卖主,而几乎没有买主;因而,由于商品充斥或货币缺乏(两种说法可以不加区别),一般物价确实会极度下跌,虽则只是在危机持续期间会下跌。但是,象西斯蒙第那样认为商业危机是一般生产过剩造成的,却是大错而特错的。商业危机仅仅是过度的投机性购买造成的。低物价不是逐渐出现,而是过高价格的突然反跌;其直接原因是信用收缩,因此补救的方法不是减少供给,而是恢复信用。如下一点也很明显,即,市场的这种暂时混乱成为一种弊害,只是因为它是暂时的。下跌的只是货币的价格,如果物价不再上涨,则任何商人都不会受到损失,因为对他来说,现在较低的价格具有和过去较高的价格相等的价值。这种现象与那些著名经济学家就生产过剩的弊害所作的描述毫不相符。这些作者以为,由于缺乏市场,生产者的境况会长久衰微下去,但是,这种想法从商业危机的性质那里是得不到支持的。
对于一般财富过剩和积累过剩的概念似乎予以支持的另一现象,具有较为永久的性质,即,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生产的发展,利润和利息会自然而然地降低。利润下降的原因是维持劳动的费用增加,而这种费用的增加又是人口和对食物的需求增加(超过了农业改良的进展)所造成的。对于各国经济发展中的这一重要特征,我们将在下一编加以详细的考察和论述。这和商品市场的缺乏显然完全是两回事,虽则在生产阶级和商业阶级的抱怨中常常将二者混同起来。近代或现在产业经济的真实情况是,如果人们能够满足于小额的利润,刚任何数量的营业几乎没有不可进行的;而这一点,一切勤勉而精明的工商业界人士都完全懂得;但是,甚至那些遵从历史趋势的人,也不满意于这种历史趋势,他们希望资本少一些,或者象他们所说的,竞争少一些,以得到较高的利润。然而.低利润和需求不足是两回事;而只是降低利润的生产和积累,不能称为供给过剩或生产过剩。这种现象的真相如何,其作用和必然界限如何,我们将在探讨这一特殊问题时给予说明。
据我所知,除了上面提到的那两个经济事实外,其他任何经济事实都不会使人认为,在实际经验中出现过各种商品的一般生产过剩。我确信,无论要解释商业事务方面的什么事实,都不需要作这种空想的假定。
这一点是十分重要的,在这一点上的任何不同意见,都牵涉到对政治经济学的根本不同的看法,特别是在它的实际应用方面。依据一方的见解,我们只须考察如何使充分的生产能够同最佳的分配结合起来;但是依据另一方的见解,则尚须考察第三件事情,即怎样才能为生产物创造市场,或者怎样才能使生产不超过市场容量所规定的限度。在本质上如此自相矛盾的一种理论,只会使经济学的核心发生混乱,使它无法清晰地理解许多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现象。我以为,这个错误是前述三位卓越的经济学家即马尔萨斯、查默斯和西斯蒙第的体系(如果当作体系)的致命伤,虽然这三位经济学家对政治经济学的若干基本定理作了极好的表述和说明,但是这个致命的误解,却象一块幕布,把这些定理和经济学的较为棘手的部分隔了开来,不许有一丝光线穿透。更不用说,这样一种混乱的观念在连续不断地妨碍着智力不及这些经济学家的人们的思索,使他们一直迷惑不解。为了公平对待两位杰出的人物,必须促使大家注意这一事实,即,对这一最重要之点作出正确说明的功绩,在欧洲大陆主要应归功干卓有见识的让·巴蒂斯特·萨伊,在英国则主要应归功于詹姆斯·穆勒先生;穆勒先生(除在《政治经济学原理》一书中对这个问题作了确切的说明以外)在为参与当时的论战而发表的题为《为商业辩护》的早期小册子中,十分有力而清晰地阐述了这个正确的学说;在他的著作中,这本小册子是使他出名的第一部著作,而且他格外珍视这本小册子,因为正是通过这本小册子,他开始认识了大卫·李嘉图,并同李嘉图建立了他生平最宝贵、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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