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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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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用于产品运输和分配的劳动
第四,有大量劳动不是用于生产产品,而是用于将生产出来的产品提供给使用者。很多重要部门的劳动者是专门受雇于从事这种工作的。首先是全体从事陆路或水路运输的人,即赶骡人、车把式、驳船船员、水手、码头工人、煤炭装卸工、行李搬运工、铁路员工等等。其次,还有所有运输工具的制造者,即轮船、驳船、马车、火车等,此外还应加上道路、运河与铁路。道路有时由政府建造,并向公众免费开放,但建造道路的劳动仍须由产品支付报酬。每个生产者缴纳筑路税时,也就是在为使用道路付费。如果道路的建设经过较好的考虑,它们会使生产得到的收益远远超过所交纳的税款。
还有另一类劳动者,也是把生产出来的物品提供给消费者,这就是商人,或者可把他们称为产品分配者。如果消费者只能直接从生产者那里获得所需要的物品,那这会浪费很多时间,带来不少麻烦,常常无法得到所需要的物品。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过于分散,而且后者常常离前者很远。为了节省时间和劳动,人们很早就不得不求助于集市和市场,在集市和市场上,消费者和生产者可以定期晤面,而不需要任何中间媒介。这一方法适用于很多物品,特别是适用于农产品,因为农民在某些季节有一定的空闲时间。但是,对于从事其他职业,而且不住在附近的买主来说,赶集却常常是很麻烦和很不方便的。同时,有许多物品的生产需要生产者连续不断地照管,对于所有这些物品来说,这种定期的市场就必须很长时间才能举行一次,因而要么很早就必须准备物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要么消费者的需要在很长时间内便得不到满足,以致在社会的财力物力还未允许开设店铺以前,就普遍由行商来满足这种需要了。每月来一次的货郎,比一年举行一两次的集市更受欢迎。在远离市镇或大村庄的乡农,现在仍可见到货郎。但是,有固定住所和固定顾客的商人更值得信赖,若离得近,顾客更喜欢到这样的商人那里买东西,因而哪里有足够多的顾客,可提供报酬,哪里就有人开设店铺。
在很多情况下,生产者和商人是同一个人,至少就资金的所有权和业务的管理来说是这样。裁缝、鞋匠、面包师傅以及很多其他手艺人,就生产的最后阶段来说,既是物品的生产者,又是物品的销售者。不过,只有当物品的制造地点就是零售地点或靠近零售地点,而且物品的制造量和销售量较少时,制造者和零售商的职能才能进行这种合并。物品必须从远处运来时,同一个人便无法有效地对制造和销售两者进行监督;当物品能又好又便宜地大规模生产出来时,单个制造厂便需要很多渠道来销售其产品,因而最好是委托其他机构从事零售业务。甚至是鞋子和衣服,在要求一下子提供很大数量时,例如向军队和济贫院供应此类物品时,通常也不是直接从生产者那里取得,而是从中间商那里获得,因为他们知道从哪些生产者那里可以得到最好、最便宜的物品。即令物品最后要以零售方式卖掉,为了方便起见,很快也会出现批发商阶级。当产品和交易不断增加而超过某一限度时,当一家制造厂向许多商店供货,而一家商店又常常从许多不同的制造厂进货时,对于制造厂和零售商两方面来说,相互直接打交道所损失的时间和引起的麻烦会使他们感到和少数大商人打交道会更方便些。这些商人仅仅买进卖出,从许多生产者那里进货,然后把货物分配给零售商,让零售商再进一步分配给消费者。以上各式各样的人,就组成了分配阶级,其作用是对生产阶级的活动给以补充。这样分配的产品或其价格,便是分配者的劳动和节欲获得报酬的来源,正是通过节欲,他们才预先拿得出分配业务所需的资金。
第七节 与人有关的劳动
我们现已列举完各种劳动方式。在这些方式中,用于外部自然界的劳动是从属于生产的。但是还有另一种使用劳动的方式,同样有助于生产,只是更为间接而已,这就是将人作为对象的劳动。每个人从婴儿到被抚养成人,要花费某个人或数个人大量的劳动。不花费这种劳动或只花费其中一部分,孩子就不会长大成人,代替父母一代而成为劳动者。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抚育幼年人口的劳动和花费是支出的一部分,是生产的一个条件,是要从幼年人口未来的劳动产品中加倍偿还的。就个人来说,付出这种劳动和花费通常则是由于其他动机,不是为了最终得到偿还,因而对于政治经济学的大多数论题来说,不必将其作为生产支出来考虑。但是,社会的技术教育或工业教育,即用于学习或讲授生产技艺的劳动,用于获得和传授生产技能的劳动,却实际上而且一般说来仅仅是为了获得更多或更有价值的产品才付出的,为的是学习者可以获得与其劳动价值相等或超过其劳动价值的报酬,并使所雇用的教师的劳动得到适当的报酬。
因为造就生产力的劳动,不论是体力的还是脑力的,可以看作是社会完成其生产活动所用劳动的一部分,换言之,可以看作是生产使社会付出的代价的一部分,所以用于维持生产力的劳动,防止它们因事故或疾病而毁坏或减弱的劳动也可以这样来看待。内科医生或外科医生的劳动,在被生产者利用时,应看作是社会经济作出的牺牲,用以保护固定在生产性社会成员的生命和体力脑力中的那部分生产资源,使其不因死亡和生病而消失。对于个人来说,这实际上只不过是促使他们接受治疗的动机的一部分,有时甚至是难以党察到的一部分。人们不会主要从经济动机出发来截肢,或尽力治愈寒热,尽管若只有经济动机,他们也会接受治疗。所以这种劳动和支出,虽然有益于生产,却不是为生产,不是为获取利润而付出的,因而不属于生产性劳动,不属于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不过,当所考虑的是社会而不是个人时,这种劳动和支出则应看作是垫支的一部分,社会靠这种垫支来完成其生产活动,这种垫支因此而由产品来偿付.
第八节 发现和发明的劳动
另一种劳动,即工业生产工艺发明家的劳动,通常归入脑力一类,但是同体力劳动一样也直接有助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虽然不是立即有助于最终产品的生产。我之所说通常归入脑力类,是因为事实上它并非完全是脑力劳动。所有的人类努力都是某些脑力和体力因素的混合。最愚笨的小工,尽管每天只是爬上爬下梯子,但这种机械动作在某种程度上也要运用智力,无论如何加以训练,恐怕最聪明的狗或大象也不会爬梯子。哪伯是最迟钝的人,只要事先给予指导,也会转动磨盘,但要是没有人驱赶和照管,马是不会转动磨盘的。另一方面,即使是最纯粹的脑力劳动,在产生任何外在成果时,也有某种体力成分。牛顿不可能不动笔或不口述就写出《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他在心中酝酿这本书时,肯定画了许多图,在纸上作了很多计算和证明。发明家除了运用他们的大脑从事劳动外,通常还要用他们的手从事很多劳动,在他们的思想能够成功地付诸实行以前,他们必须制作一些模型和做一些实验。然而,他们的劳动,不论是脑力的还是体力的,都是使生产得以进行的劳动的一部分。瓦特发明蒸汽机的劳动,同机械工建造蒸汽机或车工开动蒸汽机的劳动一样,都是生产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前者同后者一样,都指望从产品那里获得报酬。发明的劳动常常同制作实施的劳动一样按同一办法估价和付酬。很多装饰品制造商都雇用发明家,这些人由于设计图样而领取工资或薪水,正象其他人由于临摹图样而领工资一样。设计和临摹严格说来都是生产劳动的一部分。恰如一本书的作者的劳动和印刷工与装订工的劳动同是生产的一部分那样。
从整个国家或整个世界的观点来看,学者或思想家的劳动,在非常狭窄的意义上,同实际技艺发明家的劳动一样,也是生产的一部分;很多这种发明乃是理论发现的直接后果,而且有关自然力的知识的每一次扩展,都会产生丰富的实际应用成果。电报是奥斯忒的实验和安培的数学研究最出乎人预料而令人惊异的结果;现代航海技术则意外地产生于亚历山大的数学家们对由一平面和一圆锥相交所形成的三条曲线的性质进行的纯粹思辩性的、显然仅仅是出于好奇的探索。即便是从纯粹生产的和物质的观点来看,纯粹思维的重要意义也是无限的。然而,因为这种物质成果很少是学者追求的目的,所以他们的报酬也就不取自他们的发现往往经过很长时间偶然引起的增产;对于大部分政治经济学论题来说,不需要考虑这种终极影响;思想家一般只是被归类于书籍生产者之列,或归类于其他有用的或可以出售的物品的生产者之列,因为这些都直接出自他们之手。但当(在政治经济学中,应该经常准备这样做)我们改变观点,考虑的不是个人行动和决定个人行动的动机,而是对整个国家和整个世界的影响时,就必须把思想看作是社会生产劳动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把从事这种劳动和酬报这种劳动的社会资源看作是社会支出中具有重大生产意义的部分。
第九节 农业上、工业上和商业上的劳动
上面考察了运用劳动促进生产的各种方式,在这种考察中,我几乎未采用通常的分类方法,没有把产业分为农业、工业和商业三大类。这是因为,这种分类方法实际上很难达到分类的目的。很多大生产部门无法归入这三类,或者不作很多曲解就无法归入这三类,例如(且不谈猎人或渔夫)矿工、筑路工人和水手就是如此。在农业和工业之间也无法精确地划出界限。例如,磨坊主和面包师傅——是应该把他们算作农民呢,还是应该算作制造者?他们的职业从性质上来说是制造;粮食在运交他们以前已经最终地和土地断绝了联系;但这一点对打谷者、扬谷者、奶油和奶酪的制作者来说也是同样正确的;这些人的劳动总是被看成农业劳动,也许是因为这些工作通常是由住在农场上的人们完成的,和耕种受到同样的监督。为了许多目的,所有这些人,包括磨坊主和面包师傅在内,应归类于耕作者和收割者之列。他们全都和食物生产有牵连,他们的报酬都取自所生产的食物。其中一些人兴旺发达了,另一些人也会兴旺发达。他们共同组成了“农业界”。他们以联合起来的劳动向社会只提供一种服务,并从一个共同的来源得到报酬。再者,即令是耕作者,当其产品不是食物,而是工业原料时,在很多方面也应划归社会经济中制造业者的行列。卡罗莱纳州的植棉者和澳大利亚的牧羊业者与纺织工人具有较多的共同利益,而与小麦种植者具有较少的共同利益。但另一方面,我们将看到,直接和土地打交道的劳动,具有某些特殊性质,这些性质会造成很多重要后果,并使这种劳动和所有随后的生产阶段有所区别,不论随后的生产活动是否由同一个人进行,使它既与打谷者和扬谷者的劳动有所区别,又与纺纱工的劳动有所区别。因此,我谈论农业劳动时,通常便指直接和土地打交道的劳动,并且专指这种劳动,除非在上下文中另有说明。制造这个词过于含糊不清,要求精确表述时便没多大用处,因而我使用这个词时,希望读者能按通俗的含意而不是科学的含意去理解。
第三章 论非生产性劳动

第一节 劳动生产的不是物品,而是效用
劳动对于生产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但并非总是以生产为目的。有很多劳动,是高度有用的,却不以生产为目的。劳动因此而被分成生产性的和非生产性的。政治经济学家就什么样的劳动应算作非生产性劳动这一问题进行过不少的争论,而未能看出,这一问题实际上没有什么好争论的。
很多著述家认为,除非劳动的结果可以感受为某种物质实体,能够从一个人转移给另一个人,否则这种劳动就不能说是生产性的。另一些著述家(其中包括麦克库洛赫先生和萨伊先生)则把非生产性一词看作是贬意的,反对将这个词用于任何被认为是有用的劳动,所谓有用的劳动,是指所带来的好处或快乐与所付出的代价价值相等的劳动。他们认为,如果政府官员、军官、医生、律师、教师、音乐家、舞蹈家、演员、家庭仆役等等确实完成了无愧于所获报酬的工作,并且其人数不多于对其工作的需要量,就不应把他们的劳动“诬蔑”为非生产性的。看来这些著述家把非生产性一词看成了浪费或无价值的同义词。但这似乎是误解了争论的问题。生产并不是人类生存的唯一目的,因而非生产性一词不一定意味着耻辱,且从来就没有人打算这样做。问题仅在于用词和分类的不同。然而,用词的不同,即令不是出于意见的分歧,也决不是不重要的;因为虽然这两个词语可能都完全符合事实真相,但它们通常却会引起对其不同部分的注意。所以我们必须谈谈生产性和非生产性这两个词用于修饰劳动时可能具有的各种意思。
首先,即令在所谓物质实体的生产方面,也必须记住,所生产的并非是组成物质实体的物质。世界上所有人的全部劳动连一粒物质也生产不出来。织绒面呢只不过是按独特方式重新排列羊毛的粒子;种植小麦仅仅是将一些称为种子的物质放入某一位置,在那里它可以从土地和空气中聚拢物质粒子,形成称为植物的新的组合物。虽然我们不能创造物质,我们却能使物质具有某些性质,依靠这些性质,可使物质从对我们无用,变为有用。我们所生产的,或者想要生产的,正如萨伊所正确称谓的,乃是效用。劳动并不创造物品,而是创造效用。再者,我们也并不消费和毁坏物品本身,组成物品的物质依然存在,只是形式或多或少有所改变,实际上所消费掉的只是一些性质,物品靠这些性质来适合于应用它们的目的。所以,萨伊先生和其他人问得好:既然说生产物品时,生产的只不过是效用,那为什么不把所有产生效用的劳动都看作是生产性的呢?为什么拒绝把这一称号给予绑扎肢体的外科医生、维护秩序的法官或议员,而把它给予切割和磨光钻石的宝石工?为什么拒绝把这一称号给予向我们传授生活技艺而我们靠这种技艺获取面包的老师,而把它给予为使我们暂时享受一种味道而制作糖果的商人?
毫无疑问,所有这些种类的劳动都产生效用;如果效用的产生足以表达人类通常已形成的有关生产性劳动的观念,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就不成其为问题了。生产和生产性,当然是省略的表达方式,包含有生产出某种东西的意思。但我想,生产出来的东西,在一般人的理解中,并非效用而是财富。生产性劳动意味着生产财富的劳动。所以,我们便回到了第一章 接触到的问题:什么是财富,是应该仅把物质产品包括在财富内,还是应该把全部有用的产品都包括在财富内。
第二节 效用分成三种
劳动产生的效用有三种。它们是:
第一,固定和体现在外界物体中的效用,即运用劳动使外物具有能使它们对人有用的性质。这是常见的情况,无需说明。
第二,固定和体现在人身上的效用:在此情况下,劳动用于使人具备能使他们对自己和别人有用的品质。所有与教育沾边的人的劳动,不仅仅是学校教师、家庭教师、教授,而且还有政府官员(就其成功地改善了人民的素质来说)、道德家、传教士(就其有益方面来说)、医生(就其有助于维护生命和体脑功效来说)、体育教师和各种行当、科学和艺术的教师,以及学习者向他们求教的劳动,任何人在整个一生中为求知或培养自己或他人体力或脑力才能所花费的全部劳动,都属于这一类。
第三,也是最后一种效用并未固定或体现在任何物体中,而只存在于所提供的服务中,即给予一种快乐,消除不便或痛苦,时间可长可短,但不会使人或物的性质得到永久性改善。在这里,劳动是用于直接产生一种效用,而不是(象前两种情况那样)提供某种别的东西来给予效用。例如乐师、戏剧演员、朗诵或吟诵演员和节目主持人的劳动就是如此。毫无疑问,这种劳动会在较长时间内在观众的感觉性情或心境的愉快方面给他们带来某些益处,或者不是益处而是创伤;但这种较长时期的益处或创伤不是表演者进行表演和观众付钱观看表演所寻求的结果,观众所寻求的只不过是当时的快乐。陆军和海军的劳动也是如此;他们充其量只不过是能防止国家被征服,被伤害,或被欺辱,这是一种服务,但在所有其他方面,既不会使国家进步也不会使国家退化。议员、法官、审判长和政府所有其他人员的劳动也是如此,只要不考虑他们可能对改善国民心理状态产生的影响,而只考虑其日常工作。他们提供的服务是维持和平与安宁,这便是他们提供的效用。某些人可能认为,运输业者和商人也应归入这一类,因为他们的劳动并不给物品增添任何性质。但我的答复是,他们的劳动给物品增添了性质,使物品处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而不是别的地方。这是一种非常有用的性质,它所提供的效用体现在了物品上,物品现在实际上是在人们需要它们的地方,由此而增加了效用,物品可以按较高的价格出售,价格提高的幅度与所花费的劳动成比例。因此,这种劳动不属于第三类,而属于第一类。
第三节 所谓生产性劳动,是指产生固定和体现在物体中的效用的劳动
我们现在要考虑这三类劳动中哪一类应算作生产财富的劳动,因为单独使用生产性这个词时,其含义便是指生产财富。第三类效用,即只在享用时才存在的快乐和只在执行时才存在的服务,除了可比喻为财富外,不能称为财富。对于财富这一概念来说,最重要的是可以被积累。我认为,物品生产出来以后,若不能在使用以前保存一段时间,则决不会被人称作财富,因为不管能生产、能享用多少这种东西,受益于这种东西的人也不会变得更富有,境况也不会丝毫有所改善。但是,把任何既是有用又是可积累的产品看作财富,却不会那么明显而绝对地违反习惯用法。手艺人的技能、精力和坚韧不拔精神,完全可以象他们使用的工具和器械那样,看作是国家财富的一部分。按照这个定义,我们应把所有用来创造耐久效用的劳动都看作是生产性的,不论这种效用是体现在人身上,还是体现在任何其他生物和非生物身上。我在以前出版的一本著作中推荐过这种命名方法,说它最有助于分类工作,我现在仍这样认为。
但用财富这个词指人类从事工业活动的能力,在一般人看来,似乎总是心照不宣地和物质产品相关联。手艺人的技能,只是因为是获取物质财富的手段,才算作财富;任何无助于达到这一目的的才能,都不算作财富。不管一个国家的居民具有多么宝贵的创造能力,多么宝贵的美德,多么宝贵的才能,也不能说该国因此而更为富有,除非在比喻的意义上这么说,除非人们把这些看作是可以出售的物品,可用来吸引其他国家的物质财富,就象古希腊人和一些现代国家所做的那样。因此,虽然若是让我创造新的术语的话,我宁愿把产品的耐久性而不是物质性当作区别的标准,但是,当习惯用法已深入人心时,使用术语时最好还是尽可能不违反习惯用法;因为通过歪曲普遍接受的意义而对术语所作的任何改进,通常是不值得的,会因新旧联想间的冲突而使其含义变得模糊不清。
因此在本书中,讲到财富时,指的仅仅是物质财富,生产性劳动指的仅仅是这样的努力,这种努力产生了体现在物质对象中的效用。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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