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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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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然而,钞票目前也确实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只有这种信用形式适用于流通的一切目的,只有这种信用形式能在国内的各种用途方面完全取代金属货币。虽然支票的推广使用,象它会使金镑和其他铸币(如果废除钞票,就会由它们取代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一样,也会使钞票的数量越来越少,但是,可以肯定,今后很长时期内,在存在必需的商业信任而且准许人们自由使用钞票的任何地方,钞票仍会大量供给。因此,如果发行钞票的独有特权由政府或某一机构保留,这将是一个巨大的金钱利益的源泉。将这种利益归于整个国家,是切实可行的,也是比较理想的;因而,如果象1844年条例所规定的那样,钞票通货的管理应当完全是机械式的,应当完全依据一成不变的规则来进行测似乎没有任何理由不为国库、而为某一私人发行者的利益管理通货。然而,如果还是采用发行额任何程度的变动都听任发行者自由决定的方法,则在政府的职权已在不断增加的时候,再将如此琐细的一项职责加于政府,是不适当的;而且,也不应该转移政府首脑的注意力,使他们不去注意重大的问题,而被要求发行纸币的申请所包围,成为攻击的目标(任何有关通货调节的行为,无论如何细微,政府都被认为负有责任,因而无法避免这种攻击)。更合适的办法或许是,在不超过最低限度的钞票通货发行额的数额内,发行一定数量的凭票即可兑换黄金的金库兑换券,所需要的其余钞票则由一家或若干家私营金融机构自由供给。或者是,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机构在向政府提供1500万镑成2O00万镑无息贷款的条件下,可以向全国供给钞票;国家由此得到的金钱利益,同它亲自发行1500万镑或2000万镑钞票是一样的。
人们在指责多数发行者制度(1844年条例以前这一制度曾经在英格兰实行,目前在一定的限制下仍在实行)时通常提出的理由是,这些发行者之间的竞争导致他们将钞票发行额增加到有害的程度。但是,前已提及,银行家所拥有的增加发行额的力量和他们凭借这种力量所能造成的损害程度,与现时的过高估计相比较,是微不足道的。正如富拉顿先生所说的,事实证明,合股银行的设立虽然大大加剧了银行业的竞争(有时竞争非常激烈),但却丝毫没有扩大钞票流通总凯相反地,流通总额实际上减少了。如果没有任何特殊事例可以成为产业自由〔原则〕的例外,就应当贯彻执行一般原则。然而,似乎仍需要保持象英格兰银行这样的庞大机构,使其在如下一点上与其他的发行银行相区别,即,人们只对英格兰银行提出以黄金兑付钞票的要求,其他银行则可以自由地用这个中央机构的钞票来兑付它们自己的钞票。这样做的目的是,使一个机构负责保持足够数量的贵金属储备,以应付任何可能发生的黄金外流。把这个责任分散给若干家银行,任何银行都不会有效地承担责任Z如果责令一家银行担负这个责任,则其他一切银行所保留的金属储备都会成为闲置资本,白白浪费掉,假如允许这些银行随意以英格兰银行的钞票来进行兑付,这种浪费就可以避免。
第六节 是否应以特殊方式保护钞票持有者,使其免遭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害
剩下来的问题是,在实行多数发行者制度的情况下,是否需要采取某些特殊的预防措施,使钞票持有者得以避免银行无力兑付的损失?1826年以前,发行银行无力偿付,是屡见不鲜的、极为严重的一种弊害,常常使整个地区遭难,使勤俭的产业长期费心积蓄的成果一下子就丧失掉。这是使国会在那一年禁止发行面额在5镑以下的钞票,以至少使劳动阶级尽量免于遭受这种苦难的主要理由之一。作为附加的保护措施,有人曾建议,给予钞票持有者优先于其他债权者的权利,或者要求银行家们储存公债或其他政府证券,作为发行总额的担保。英格兰过去的钞票通货不可靠,部分是由法律造成的,这种法律为了给与英格兰银行一种经营金融业务的有限独占权,禁止城市或乡村设立有6名以上股东的银行(无论是发行银行还是储蓄银行),实际上是使组设各种可靠的金融机构成为应受处罚的犯法行为。这种规定确实是旧的独占制度和限制制度的一个独特的标本,在1826年,不分发行银行和储蓄银行,除了以伦敦为中心的半径65英里以内的地区以外,其他各地均已废除了这一规定,而在1833年,就储蓄银行而言,上述地区也废除了这种规定。人们曾经希望,此后设立的许多合股银行能够提供更可靠的通货,并希望在这些银行的影响下,英格兰的银行制度能够几乎同过去两百年苏格兰的银行制度(在苏格兰,银行业始终是自由的)一样可靠。但是,新近这些机构经营失当(粗心大意和从事诈骗活动)的几乎难以令人置信的实例(虽然在一些最著名的事例中,失职的组织机构并不是发行银行)十分清楚地表明,至少在特威德河以南,合股原则运用于银行业,并不象人们过于自信地设想的那样,可以充分保护钞票持有者的利益;因此,如下信念现在已难以驳倒,即,如果允许存在许多发行者,就必须采取某种保护钞票持有者的特殊措施。
第二十五章 论各国在同一市场上的竞争

第一节 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重商主义的用语和学说,依然是所谓销售阶级(与购买者或消费者有别)政治经济学的基础。在重商主义的用语中,最常见或最危险的用语莫过于“廉价销售”(undorsellins)一词。过去人们说,现在人们还是时常说,应以低价驱逐别国,而不是被别国所驱逐,这几乎好象是生产和商品在世间的唯一目的。数百年来,各国商人之间普遍存在着敌对情绪,而看不到各商业国家利害关系的普遍一致,即商业国家可以从相互的繁荣中得到好处。这种注重商业的精神在欧洲历史上的某一时期曾是战争的主要原因,现在则是阻止战争的最强大因素之一。
虽然目前对于国际通商的性质和结果已有比较开明的见解,但是对商业上的敌对行为仍须用若干篇幅(尽管较少)来加以说明。国家象个体商人一样,在某些商品的市场上可能是利益相反的竞争者,而在另外一些商品的市场上,它们却具有较好的有来有往的顾客关系。通商的利益并非象过去人们所想象的那样在于商品的销售;但是,由于商品的销售是获得所购买的商品的手段,一个国家如果不能诱使其他国家购取它的某些商品,它就不能获得通商的真正利益,即输入品;因此,其他国家的竞争越激烈,迫使它出售商品的价格越低(只要不是低得根本无法出售),则它通过对外贸易获取输入品的费用就越大。
上述论点在前面几章中已经作过适当的(虽然是附带的)说明。但是,因为这个论题在经济理论中和在政治家、商人和制造商实际担忧的事情中一直占有而且今后仍将占有重要地位,所以在结束国际交换问题以前,简单讨论一下有哪些能使各国以低价相互驱逐,是适当的。
甲国要在某一市场上廉价出售商品,将乙国完全逐出市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甲国在甲乙两国都输出的物品的生产上必须比乙国具有较大的优势;所谓较大的优势(如上文所详细说明的)不是绝对的,而是与其他商品比较而言的;第二,甲国对顾客国生产物的需求和顾客国对甲国生产物的需求的关系,从而国际价值的状态都必须是,甲国让给顾客国的利益多于竞争国(乙国)拥有的全部利益;否则竞争国仍能在市场上立足。
让我们回到前面设想的英格兰和德国之间以毛料和亚麻布进行贸易的假定上来。英格兰能够用与生产15码亚麻布相同的费用生产10码毛料,德国生产10码毛料的费用则与生产20码亚麻布的费用相等,而这两种商品系以某种中间的比例(比方说10比17)在这两国之间(运费除外)进行交换。如果没有另一国家愿以20码以上(不仅是17码以上)的亚麻布来同10码毛料相交换,德国就不会被逐出英格兰市场。如果另一国的出价在20码亚麻布以下,则这种竞争仅仅使德国不得不以较高的代价来换取毛料,而不会使德国无法输出亚麻布。因此,能以低价出声将德国逐出英格兰市场的国家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它能以低于德国的生产费用(与毛料相比)来生产亚麻航第二,它必须对毛料和其他英格兰商品具有极大的需求,致使它一旦独占市场,仍不得不给予英格兰很大的利益(比德国放弃它的全部利益所能给予英格兰的还要大),例如以21码亚麻布来换取10码毛料。这是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例如,如果在德国被逐出英格兰市场以后,由国际需求方程式规定的比率为18比10,那么,德国仍可参加竞争;这时,德国将是低价出售亚麻布的国家烟而,有可能达到某一点(或许是19比10),在那一点,两国都能够在英格兰市场上立足,而且可以按照新调整的交易条件,在英格兰出售足以偿付它们所需要的毛料或其他英格兰商品的亚麻布。同样,作为毛料输出国的英格兰,只有在存在如下竞争国的情况下才会被逐出德国市场,即,这个国家在毛料生产上占有较大的优势,因而能以10码毛料交换15码以下(不只是17码以下)的亚麻布,而该国对德国生产物的强烈需求,又使它不得不按这样的比例来进行交换。在这种情况下,英格兰若再进行这种贸易,就必然会遭受损失;但是,只要还没有达到上述程度,英格兰就只是不得不以码数多于过去的毛料向德国换取较少的亚麻布而已。
由此可见,人们也许过于担心自己被永远逐出市场了。实际可能发生的事情也许不是完全丧失贸易,而是进行贸易的优势有所减少,由此而遭受损失的主要不是输出品的生产者或商人,而是外国商品的消费者。即使某一国家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在外国市场上出售毛料的价格略低于英格兰出售毛料的价格,这也不应成为英格兰毛料生产者担忧的充分理由。假定英格兰的生产者在外国市场上暂时失利,因而他们的输出减少;则输入将超过输出,贵金属的分配将有所变动,物价将下跌,从而他们的一切货币支出均将减少,他们也就能够再度同竞争对手竞争(如果这时的事态没有发展到上一段所描述的程度)。英格兰所受的损失不会落在输出商身上,而会落在消费输入品的那些人身上;这些人的货币收入总额减少了,但却不得不以同样的甚至更高的价格来购买外国生产的一切物品。
第二节 低工资究竟是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我认为,上文已对“低价出售”的理论或基本原理作了正确的表述。有人会说,这种理论未考虑到我们常常听说的一些使一国被低价驱逐的原因。
按照上述学说,一国的某种商品被低价逐出外国市场,只是由于竞争国具有更为强烈的将其劳动和资本专用于生产这种商品的动机;这种动机是由如下的事实引起的,即,这样做可以节省大量的劳动力和资本,而由此产生的利益可以在该国和顾客之间分配——全世界的产品总量因而会增加。因此,“低价出售”虽然使被驱逐的国家遭受了损失,但却使整个世界得到了好处;代之而起的商业较之被取代的商业,可以节省较多的人类劳动和资本,增加较多的人类共同财富。这种利益自然在于,能够生产品质较好的商品,或者能以较少的劳动(与其他各种物品相比较)来生产这种商品,或者能以较少的时间(如果不是以较少的劳动)、即缩短其所使用的资本的“滞留”(detention)时间来生产这种商品。这种利益的产生,或者是由于自然的优势(例如土壤、气候和矿山的富饶程度),或者是由于劳动者先天的或后天的能力较强,或者是由于分工、工具或机械比较优良。但是,这个理论却完全没有考虑到低工资这一因素。而在通常流行的各种理论中,低工资正是人们爱讲的一国能“低价出售”的原因。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英国的生产者在外国市场上,甚至在本国市场上,都由于外国竞争者所付的工资较低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人们说,这种低工资使外国竞争者能够或者几乎总是能够以较低的价格出售商品,从而将英格兰的制造商从没有受到人为保护的一切市场上驱逐出去。
在从理论上考察这种见解以前,把它当作一个实际问题花费一点时间加以考察,是值得的。的确,外国制造业工人的工资比英格兰低,但这种低工资是否给资本家带来了好处呢?根特或里昂的手工业工人每天挣得的工资或许较少,但是他所做的工作不也较少吗,如果考虑到效率的大小,他的劳动对雇主来说花费较少吗,虽然欧洲大陆的工资或许低一些,但是劳动成本——这是竞争的真正要素——不是几乎相同吗?具有鉴别力的行家们的意见似乎都是这样,而英格兰和大陆各国之间利润率的差别很小更进一步证实了这一点。如果是这样,认为英格兰的生产者会由于这一原因而被欧洲大陆的竞争者透出市场,这种看法就不合理了。只有在美国,这种看法似乎才是可以接受的。在美国,如果我们将工资一词解释为劳动者的日常收入,则劳动者的工资要比英格兰高得多;但是,美国的劳动生产力很高,劳动效率与使用劳动的有利环境相结合,使得这种劳动对于它的购买者具有很高的价值,以致美国的劳动成本还是低于英格兰;这一点,可以从美国一股利润率和利率都比较高的事实得到说明。
第三节 只有当某些产业部门的工资较低时,低工资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也是,即使从低劳动成本的意义上说,低工资真能使一国以比较低廉的价格在外国市场上出售商品吗,当然,我在这里说的低工资,是指该国所有生产性行业的工资都比较低。
如果提供输出品的某个产业部门的工资,由于人为的或某种偶然的原因而低于该国的一般工资率,这将成为在外国市场上〔销售输出品〕的一个真正有利的条件。它减少了这些物品相对于其他各种物品的比较生产费用,与减少生产这些物品所需的劳动具有同样的效果。试以南北战争以前美国的某些商品为例。在该国,烟草和棉花这两大输出品是由奴隶劳动生产的,而粮食和制造品则一般是由为自己的利益而劳动或领取工资的自由劳动者生产的。尽管奴隶劳动的效率很低,但是不容置疑,在自由劳动的工资很高的国家,驱使奴隶干活对资本家来说是很有利的。不管对资本家有利到什么程度,这种较低的劳动成本(不是普遍如此,仅限于某些行业)都会使产品的价格在国内市场和外国市场上降低,恰如它们是以较少的劳动生产出来的一样。如果南部各州的奴隶全部获得解放,而且他们的工资上升到美国自由劳动者收入的一般水平,那么,该国也许不得不从输出品目录中删去这些由奴隶生产的物品,而肯定不能再按照往常的价格在外国市场继续出售。这些物品的价格低廉在一定程度上是人为的,可以与生产或输出方面的奖励金引致的价格低廉相比拟,或者,如果考虑价格低廉的由来,与赃物的价格低廉相比拟更为恰当。
还有一种利益,虽然从道德上说不同干上述利益,但在经济上却类似于上述利益,这就是家庭工业所具有的利益;有些家庭利用闲暇时间织布,这些家庭不靠这种工业产品来维持生计,因而只要他们觉得值,他们就会以极低的价格出售自己所织的布。我在论述另一问题时曾经提到的苏黎世州的一份报告书中,有如下一段叙述:“苏黎世的劳动者今天是制造业者,明天又变成农场经营者,他们的职业随季节而变化,循环不已。制造业和耕作并进,不可分离地联结在一起。质朴而未受到教育的瑞士制造业工人之所以总是能够持续进行竞争,之所以能面对经济和技术(这是更重要的)力量都很强大的企业而不断发展壮大,个中秘密,当可从这两种职业的结合中发现。即使在苏黎世州制造业最为发达的地区,也只有七分之一的家庭是专门从事制造业的;七分之四的家庭是兼营制造业和农业的。这种家庭制造业的有利方面主要在于:它可以与其他一切副业相容,或者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认为它只是一种补充性的职业。在冬季,工人全家在住处从事家庭制造业,但是春天一到来,担负早春田间劳动的人们就放弃室内工作;许多织布机停止运转;随着田间劳动增多,家庭成员先后参加,到了收获时期,即所谓“农忙期”,终于全家的人都手执农具;但是,在天气不好的时候,以及在其他一切空闲的时间,小屋内的工作重新开始;而当不宜于农作物生长的季节再次到来时,人们又按上述顺序逐渐回到室内工作,直到全家的人都重新开始进行这种工作。”
就这种家庭制造业来说,决定各国之间交换的比较生产费用,要远远低于所使用的劳动量。家庭制造业工人的实际生活费用,如果有赖于其织布机的收入,那也只是部分地依赖这种收入,因此,即使他们得到的报酬低于可能长期存在于各种职业中的最低工资(劳动者必须借此维持全家开支),他们也会继续工作。他们不是为雇主而劳动,而是为自己而劳动,因此,除了购置织布机和原料的少量费用以外,可以说不需任何费用就可以从事制造;而所生产的产品可以卖很低的价钱,因为他们并不以此为生,只要所得到的报酬足以使他们将闲暇时间用于这种社会工作而不感到厌烦就行了。
第四节 若所有产业部门的工资都较低,则低工资便不是使一国能以低价驱逐另一国的原因
上述奴隶劳动和家庭制造业这两个事例,说明了在什么条件下,低工资可以使一国在外国市场上廉价出售它的商品,从而将竞争国逐出这个市场,或者避免被他们所驱逐。但是,如果低工资通行于一切产业部门,该国就不能得到这种利益了,普遍的低工资决不会成为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的原因,普遍的高工资也决不会阻碍任何国家将竞争国逐出市场。
要证明这一点,我们就必须回到前面已经讲过的一条基本原理上来。在一国内部,普遍的低工资不是低物价的原因,高工资也不是高物价的原因。一般物价不会因工资提高而上涨,如同它不会因一切生产所必需的劳动量增加而上涨一样。对一切商品发生同等影响的费用,对物价毫无影响。如果宽幅毛料或刀具的制造者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而其他的制造者都没有这个必要,那么,他的商品的价格就会上升,正如他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一样;因为,如果不是这样,他得到的利润就会比其他的生产者少,从而任何人都不会从事这种职业。但是,如果任何人都必须支付较高的工资,或者任何人都必须雇用较多的劳动,则这种损失大家都必须忍受;因为这种情况对任何人都具有同样的影响,谁都不能指望通过改变职业而得以避免,因此,每个人只好听任利润减少,而使物价停留在过去的水平上。同样,普遍的低工资,或劳动生产力的普遍提高,不会使物价降低,而只会使利润提高。工资(在这里,工资一词是指劳动成本)下降,为什么生产者要因此而降低价格呢,有人会说,他是由于想挤进他的行业的其他一些资本家的竞争而被迫降低价格的。但是,其他资本家也是支付较低的工资,他们同他竞争,除了他们所已获得的利益以外将一无所得。因而,劳动报酬的多少及所使用的劳动量,除为某种商品所特有,而非一般商品所共有者外,对商品的价值和价格都没有影响。
既然低工资在本国不是低物价的原因,也就不能使该国以较低的价格向外国市场提供商品。固然,如果美国的劳动成本低于英格兰,则美国可以按低于英格兰的价格向古巴出售棉制品,而仍能获得同英格兰制造商一样高的利润。但是,美国棉纺业主进行比较的对象不是英格兰制造商,而是美国的其他资本家。这些资本家同棉纺业主一样,都享有劳动成本低廉的利益,从而享有高额的利润。棉纺业主也一定要获得这种高额利润,而不会以英格兰的利润为满足。确实,在一定的时间内,他可以在那种低利润率下继续经营,而不愿改变行业;而且有时会在很长的时期内,在远比当初经营时所想象的为低的利润率下经营他的事业。劳动成本较低而利润较高的国家,虽然不能借此在削价竞争中击败其他国家,但是在遇到其他国家的削价竞争时却可以借此进行顽强不屈的抵抗,因为生产者往往在利润减少时仍能继续生产,甚至能扩大生产。不过,低劳动成本这一有利条件给予他们的好处仅此而已;一旦时势变化,他们能获得与国内其他资本家一样高的利润的希望显然无法实现,他们就不会长期坚持这种抵抗了。
第五节 一些反常事例
有一种进行贸易、从事输出的社会,似乎有必要略加说明。这种社会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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