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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经济学原理-第8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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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坚信缩短劳动时间对整个工人阶级是有好处的,但在他尚不能肯定所有工人或大多数工人都会同样做时,如果他率先行动,他自己就会遭殃。现在假设全体工人阶级已一致同意缩短工时,在这种情况下,是否没有法律的批准也能缩短工时呢,我们的回答是,除非有同法律一样严格的舆论,否则是不能做到这一点的。其原因是,不管遵守这一规定对整个阶级多么有利,违反这一规定却对每个人有直接的好处,而且遵守这一规定的人愈多,违反这一规定的人得到的好处也愈多。假如几乎所有工人都遵守缩短工时的限制,只工作9小时,那么那些愿意工作10小时的工人就会得到这种限制带来的全部好处,外加违反这种限制带来的利润,也就是说,他们的9小时工作会得到10小时的工资,另外那1小时的工作会再得到1小时的工资。我承认,如果绝大多数工人工作9小时的话,那么没有哪个工人会受到损害,整个工人阶级都会得到好处,与此同时,那些愿意工作更长时间挣得更多工资的人也不会受到妨碍。这当然是人们所希望的理想状况。姑且假设能在不减少工资、不把劳动逐出某些市场的情况下缩短工时(是否能够做到这一点,不是在理论上所能决定的,而要看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做到这一点的最好方式,就是工人的一般劳动习惯慢慢地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工人逐渐自愿地缩短工时,而那些不愿缩短工时的工人,其自由也丝毫不会受到限制。然而,在比以前好的报酬条件下,许多工人也许宁愿工作10小时,以致缩短工时不能成为一般准则,一些人自愿做的事情,会迅速成为另一些人不得不做的事情,那些为了得到较多工资而宁愿工作较长时间的人,最终也许并不会得到比以前多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工作9小时确实有利于每个工人的利益,即使每个工人都相信其他工人会工作9小时,要达到这一目标也得把这种信以为真的默契通过法律转变为具有约束力的契约。在这里,我并没有支持这种立法的意思,英国尚没有人要求颁布这种法令,在目前的情况下,我也不主张颁布这种法令。我不过是想借此说明,各阶级的人们有时会需求法律的帮助,使每个人确信其竞争者也会采取相同的作法,从而贯彻实施他们全体经过深思熟虑而取得的对自身利益的看法,如果没有法律的保障,人们是不会放心大胆地实施集体的看法的。
可以用来说明上述原则的另一个例子,是大家所知道的威克菲尔德的殖民计划。该计划所依据的重要原理是,土地和劳动的生产力取决于两者之间是否具有适当的比例;在新拓殖的国家,如果少数人占有大量土地,或者如果每个工人都很快成为土地占有者和耕种者,则生产力便会降低,该殖民地在财富的积累和文明的进步方面便会受到极大阻碍;占有本能(几乎可以这样说)以及在故国养成的那种对土地所有权的感情,会诱使几乎每一个移民尽其所能地占有尽可能多的土地,会诱使每个工人立即占有土地,只靠家人帮助耕种土地。如果能在某种程度上限制这种立即占有土地的倾向,能诱使每个工人工作若干年后才占有土地,那就会长久地拥有大批雇佣工人,可雇佣他们来修筑道路、运河以及水利设施等,可雇佣他们建立和从事各项城市产业。在这种情况下,当工人最后成为土地所有者时,他会发现由于能很方便地到达市场和雇佣到工人而大大提高了土地的价值。所以,威克菲尔德建议阻止人们过早地占有土地,阻止人口过于分散,其方法是凡尚未被占有的土地,都由国家规定高额售价,所得收入用于把外国工人运送到殖民地。
然而,这一有益的计划却遭到了人们的反对,说它违反了政治经济学中的一条著名原理,即个人能对自身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据说,只要听其自然,个人通过自由选择而占用的土地数量和占用土地的时机就是对每个人最有利的,从而对整个社会也是最有利的;人为地设置障碍阻止人们获得土地,就是承认立法者的狂妄想法,承认他比人民自己更知道什么对人民最有利,以此阻止人民按自己认为最有利于自身的方式行事。这完全误解了威克菲尔德的计划,也完全误解了据说它所违背的那条原理。疏忽之处类似于我们在前面以劳动时间问题为例子所说明的那种疏忽。任何人所占有的土地数量都不应超过他所能适当耕种的数量,任何工人都应等到有人替代他时才占有土地,这种想法尽管对整个殖民地是有利的,对殖民地中的每个人也是有利的,但是,除非某个人确信其他人也这样做,否则他进行这样的克制就决不会对自己有利。如果周围的定居者都拥有上千英亩土地,那他实行克制,只拥有50英亩土地,对自己有什么利益呢,或者。如果其他所有工人都立即用所得到的收入购买地产,这些地产相互之间的距离有数英里之遥,那么某个工人把自己获得土地的时间往后推迟几年,这对他有什么好处呢,如果所有其他工人都竞相购买土地,以致无法形成雇佣劳动阶级,那他推迟占有土地的时间,就不会在他获得土地时增加利用土地的效率;他为什么要在周围的人都已成了土地所有者时仍充当雇佣劳动者,从而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呢?做对大家都有好处的事情,是有益于每个人的,但只有当其他人也这样做时,才有益于每个人。
每个人能对自身的利益作出最好的判断这一原则,按照上述反对者的理解,可以解释为,政府不应当执行那些已得到公认的职责,也就是说,政府实际上根本就不应当存在。不相互偷盗和欺骗,无论对整个社会来说还是对社会的每一成员来说,都是非常有益的;但却仍然需要有惩处偷盗和欺骗的法律;其原因是,虽然不偷盗、不欺骗是有益于每一个人的,但如果允许所有其他人偷盗和欺骗他,那他不偷盗和欺骗其他人对自己就是不利的了。主要正是由于这一原因,才需要有刑法,因为即使人们一致同意某种行为对大家都有利,但这并不能确保大家总是照此行事。
第十三节 利他行为。济贫法
第五,根据个人是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这一原则而反对政府干预的论点,不适用干以下涉及面很广的一类情形,在这种情形下,政府所要干预的不是个人为自身利益采取的行动,而是为他人利益采取的行动。这特别包括公共救济这一十分重要而又引起很多争论的问题。虽然一般说来,凡是个人能够做的事情,都应该让他们自己去做,但是,如果他们不能自己去做,而要得到别人的帮助,使产生了这样的问题,他们是完全从别人那里从而很不可靠地、没有规律地得到这种帮助好呢,还是应该让社会经由国家这一工具来有组织、有计划地提供这种帮助。
这就涉及了济贫法的问题。如果各阶层的人都是有节制而节俭的,同时财产的分配又是令人满意的,则济贫法就不是很重要的问题,但英国当前这两方面的情况则与此相反,因而济贫法就是一极为重要的问题了。
不管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原则和社会团结的基础,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类是应该相互帮助的,穷人更是需要帮助,而最需要帮助的人则是正在挨饿的人。所以,由贫穷提出的给予帮助的要求,是最有力的要求,显然有最为充分的理由通过社会组织来救济急待救济的人。
另一方面,无论就哪种帮助来说,都需要考虑到两种结果,一种是帮助本身的结果,另一种是依赖于帮助的结果。前者一般是有益的,后者则大都是有害的,而且在许多情形下,害处是非常大的,以致弊大于利。最需要帮助的人往往最容易发生这种情况。养成依赖他人帮助的习惯是有害的,而最为有害的莫过于在生活资料上依赖他人的帮助,不幸的是,人们最容易养成这种习惯。因而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微妙而重要的,即如何在最大的程度上给予必要的帮助,而又尽量使人不过分依赖这种帮助。
然而,帮助过多和没有帮助都会同样损害人的干劲和自立精神。努力而没有成功的希望,甚至要比不努力也肯定能获得成功,更加令人感到沮丧。当一个人境况极为糟糕,意志消沉,麻木不仁时,给予他帮助便是为他注射兴奋剂,而不是镇静剂,由此而可以增强而不是减弱他的活力。不过,这种帮助无论如何不应取代这个人自己的劳动、技能和节俭,不应使他丧失自助的能力,而只应通过这种合法的帮助使他更有希望获得成功。因此,这可以说是一项标准,所有慈善救济计划,无论是针对个人的还是针对各阶级的,无论是民间的还是官方的,都应接受这一标准的检验。
如果说在这一问题上有任何一般的理论或准则的话,那似乎就是,如果接受帮助的人和没有接受帮助的人处境相同,如果这种后果是可以预料到的,那么这种帮助就是有害的,另一方面,如果人人都可以得到帮助,但人人都尽力摆脱帮助,则这种帮助对大多数人来说就是有益的。这一原则应用于官方救济计划,就是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所依据的原则。如果接受救济的人生活得同自食其力的人一样好,那么这种救济制度就会从根本上使所有人丧失勤奋努力,刻苦自励的精神,如果真的实施这种制度,那么作为其补充,就需要一种有组织的强迫劳动制度,来迫使那些没有自立动机的人象牛马那样干活儿。但是,如果一方面能确保所有人不受绝对贫困之苦,另一方面能使那些靠政府救济的人的生活状况远远不如自食其力的人,那么能保证所有人不致饿死(除非自愿如此)的法律,便肯定会带来有益的结果。这种想法至少在英国是可以实现的,上个世纪结束以前很长一段时期的经验以及近来许多非常贫困的地区的经验,都证明了这一点,这些地区实施了严格的济贫规定以后,减少了大量贫民,给整个劳动阶级带来了巨大而长久的好处。无论哪一个国家的济贫制度,只要经常依据人民的性格调整救济方法,也许都会具备必要的条件而成为无害的制度。
我认为,具备了这种条件后,就完全应该由法律来规定应绘予身体健康的穷人多少最低限度的救济,而不应让他们依赖私人施舍过活。首先,私人慈善机构提供的救济几乎总是不是过多,就是过少,在一个地方可能滥发救济,而在另一个地方则听凭人们挨饿。其次,既然国家必须向犯了法而服刑的穷人提供食物,那么不犯法便不提供食物,也就无异于鼓励人们犯罪。最后,如果让穷人依赖私人慈善机构过活,就不可避免地会有大量乞丐。国家可以而且也应该让私人慈善团体去做的事情,是分辨哪些人真正需要救济,哪些人不那么需要救济。对于较为需要救济的人,私人慈善团体可以给予较多的救济。而国家则必须按一般规则行事。国家无法分辨哪些穷人应得到救济,哪些穷人不那么需要救济,不能给予前者较多的救济,给予后者较少的救济。有人指责法律不公平,说法律未能给予单纯时运不济的穷人比行为不轨的穷人更好的待遇,他们这样说是由于误解了法律和公共权力机关的职权范围。发放救济的政府官员无权调查他人的私事。不应授权负责救济事务的人员去对申请救济的人的道德行为作出判断,让他们根据这种判断想决定发放还是不发放他人的钱财。如果有人认为发放救济的政府官员(即便是最称职的)会不辞辛劳地仔细调查穷人过去的行为,以此作出合理的判断,那他就太不了解人类了。私人慈善团体会作这种区分,而且它们在发放自己的钱财时,也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这样做。人们应该懂得这是特别适宜于私人慈善团体做的事情,私人慈善团体的工作是好是坏,也就看它们执行这一职能时表现出来的明辨力是多还是少。但是,却不应要求公共基金的管理人员也这样做,他们只能对所有的穷人一视同仁,甚至对最坏的穷人也得给予适用于所有穷人的最低限度的救济。如果要求公共基金的管理人员也这样做,那么任意放宽救济尺度就会很快成为普遍现象,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拒绝给予救济,而这种拒绝也是任意而专横的。
第十四节 开拓殖民地
另一类事例也适用于与公共救济一样的原理。在这类事例中,个人的所作所为,虽然完全是为了个人自身的利益,但其结果却远远超出了个人利益的范围,涉及整个国家和子孙后代的利益,而对于这种利益,社会只有用其整体的力量才能予以维护和促进。这方面的事例之一就是殖民地的开拓。谁都不会否认,殖民地的建立不应只照顾开创者的私利,而应认真考虑到殖民地今后长久的利益,如果人们这样认为的话,那么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依照贤明的立法者的先见和远虑,订立种种法规,使建立殖民地的事业从一开始就遵守这些法规;而只有政府有能力制定和实施这种法规。
政府对殖民事业的干预,关系到人类文明本身的未来利益和长久利益,远远超出了较为狭隘的纯经济方面的考虑。但即使单单从经济方面来说,把人口从人满为患的地方迁移到无人居住的地方,也是一项对社会非常有用的工作。这项工作非常需要政府的干预,同时也会给政府干预带来最高的报酬。
要理解开拓殖民地带来的利益,就不应认为开拓殖民地只与某一国家有关,而应认为开拓殖民地关系到人类的整个经济利益。开拓殖民地的问题一般仅仅被看作是分配问题,即减轻一方劳力市场上的剩余,用这种剩余补充另一方劳力市场上的供应不足。固然这是分配问题,但同时也是生产问题,人们大谈特谈的一向是从价格最便宜的地方输入商品带来的经济利益,却很少想到在生产费用最低的地方生产商品也能带来经济利益。如果把消费品从供应过于充足的地方运送到供应不足的地方是有利可图的,那么把劳力和生产工具从供应过于充足的地方运送到供应不足的地方,不也同样是有利可图的吗,把劳力和资本从欧洲国家输往新兴国家,也就是把劳力和资本从生产力较低的地方输往生产力较高的地方,会相应增加整个世界劳动和资本的生产物总量,会增加欧洲国家和新兴国家的共同财富,在很短的时间内,财富的增加额就会是运费的好几倍。我们可以毫不踌躇地断言,在目前的世界状况下,开拓殖民地是欧洲富裕国家的资本所能从事的一项最为有利可图的商业事业。
但很明显,作为一项商业事业来说,大规模开拓殖民地这项工作,只能由政府来进行,或者在与政府达成完全的谅解的情况下由私人团体来进行,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例如在爱尔兰发生饥荒后的那种情况下,情形才可能不是这样。自愿的移民对于减轻欧洲国家的人口压力没有多大作用,尽管这无疑会给殖民地带来好处。自愿移居的劳动者很少是很穷的人,往往是拥有少量资本的小农或已有若干积蓄的工人,这些人的移居固然减少了拥挤的劳力市场上的劳力,但同时也从自己国家的资本中带走了除他们自己外还可以养活和雇佣他人的资金。另外,这部分人的数量很有限,即便他们全都移居,也不会对人口数量产生什么影响,甚至连人口每年的增加额都不会受影响。要向国外迁移大量劳力,移居费用就必须由移居者以外的人来支付或至少是垫付。那么应该由谁垫付呢,人们很自然地会说应该由殖民地的资本家来垫付,他们需要劳力并想雇佣劳力。但问题是,资本家出资迁移工人后,却无法确保自己从这些工人那里得到好处。即使殖民地的所有资本家联合起来,通过捐款来承担这种费用,他们也仍然无法确保工人到了殖民地后为他们干活儿。这些工人工作很短一段时间,挣了一点钱后,如果政府不加以阻止的话,就会占据荒地,自行耕种。人们已进行过多次试验,看能否强制执行劳动合同,迫使移居者向垫款人偿还路费,但这样做却麻烦很多,开支很大,总是得不偿失。剩下的唯一办法就是借助于教区或个人的自愿捐助,来消除已经成为或即将成为地方济贫税负担的剩余劳力。假如普遍采用这种方法,也许会有相当一部分人移居,从而消除现有的失业人口,但却不会提高就业者的工资,而且每代人都得重做一遍这样的事情。
开拓殖民地的工作之所以应该由国家来进行,其主要原因之一是,除极为特殊的情况外,只有这样,移民费才能自行得到补偿。既然正如前面所说的那样,把资本和劳动输往新兴国家,是最为有利可图的商业事业。那么如果它不能象其他商业事业那样偿付自己的开支,就未免太荒唐了。它极大地增加了整个世界的产量,那为什么不能从这种增加额中截留出充足的部分偿付进行这种事业所支付的费用呢,由于前面所说的原因,无论是个人还是私人团体,都无法使自己垫付的费用得到偿还,但政府却能做到这一点。政府可以从移民每年创造的财富增加额中拿出足够的一部分,用来连本带息地偿付移民开支。向某一殖民地移民所付出的费用,应由该殖民地来承担,但一般说来,只有当该殖民地的政府承担这种费用时才有可能做到这一点。
殖民地可以采用各种方法筹集移民所需的资金,但最好的方法莫过于威克菲尔德先生首先提出并一直不遗余力地鼓吹的那个计划,即为所有荒地标上价,用出售土地所得的收入支付移民费。一些人毫无根据而迂腐不堪地反对这种计划,我在本章的前一部分已对这种反对意见作了回答,因而我在这里只讨论该计划的优点。首先。它可以避免每年通过课税筹集大笔资金所带来的困难和不满;在人口分散的荒凉地区,是根本无法通过课税筹集大笔资金的,经验证明,很难迫使殖民地的人民缴纳直接税,即使能迫使他们缴纳,课征到的税款也远远不及课税所花的费用;与此同时,在新建立起来的社会中,间接税很快就会达到其极限。因此,出售土地是筹集所需资金最为便利的方法。除此之外,这一计划还有另外一些更为可取的地方。殖民地的居民常常采取野蛮人的生活方式,居住得很分散,以致享受不到商业、市场、分工以及合作的利益,威克菲尔德的计划正好可以有效地阻止这种倾向。按照该计划,靠公费移居的人,必须先挣得一大笔钱后,才能成为土地所有者,由此可以保证经常有一支雇佣劳动大军,而在每一个国家,雇佣工人都是一种极为重要的辅助力量,即使对于小目耕农来说也是如此而且该计划会减少农业投机者增加土地的欲望,从而使定居者相互住得较近,能相互合作,使人们都居住在离外贸中心和工业中心不远的地方,确保城镇的迅速形成和发展以及城镇产品的迅速增加。人口的这种集中,同可以无偿占用荒地时经常出现的人口分散状态相比,会大大加速经济的繁荣,大大增加可以用来进一步移民的资金。未采用威克菲尔德的计划时,所有新殖民地在其创建初期都充满了艰难困苦,最近依据旧方法建立的最后一个殖民地“斯旺河定居区”,就是最典型的例子之一。后来开拓殖民地的工作便采用了威克菲尔德的方法,虽然并没有完全采用,只是把出售土地所得到的一部分收入用于移民,尽管如此,凡是采用了这种方法的地方,例如南澳大利亚、维多利亚以及新西兰,由于阻止了人口的分散,保证了人们能雇佣到工人,从而使资本大量涌入,还是克服了重重困难和管理上的许多失误,神话般地一下子就繁荣了起来。
这种能自我维持的开拓殖民地的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其效率就会与年俱增;其作用也会以几何级数增加,这是因为,在殖民地的人口饱和以前,每个健壮的移民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增加该地的财富,所增加的财富除足以满足他自己的消费外,还能支付另一个人移居的费用,由此可见,已经移入的人愈多,将来移入殖民地的人也就愈多,因为无需增加开支,每个移民就都会在很短的时间内为其他人的移入奠定基础,直到殖民地的人口饱和为止。所以,在开始时,为加速移居速度,母国应向殖民地提供垫款,这种垫款会由出售土地所得的收入来偿还。为大规模移民而垫付的这种款项,可以说是母国进行的一种投资,一种对殖民地最为有利的投资,而勤俭的移居者很快就能购买土地,使殖民地有钱偿还这种垫款。为避免劳力市场出现供过于求的现象,有必要与那些愿意把资本移往殖民地的人采取协调一致的行动。一旦人们了解到在生产力非常高的殖民地有大量雇佣工人,就肯定会有大量资本从象英国这样利润很低而积累速度很快的国家移往殖民地。唯一应该注意的事情是,一次运送出的工人不应过多,以免超过资本所能吸收的程度,不能以高工资雇佣他们。
采用这种方法,只要垫付一定数量的钱,就不仅仅会使一批人移居,而是会使人们源源不断地迁往殖民地,而且迁往殖民地的人流会越来越宽,越来越深,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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