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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1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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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市场交换的协商:平等的个人或团体之间通过商谈、表决等途径达成对协商的所有参加者都有强制性的决议。

各种不同的协商有不同的规则:有的协商必须经过参加者一致同意才能够得出有强制性的决议,有的协商所得出的决议则不必得到协商的所有参加者的一致同意,往往协商的多数参加者同意就可以作出决议。但是协商所得出的决议对其所有参加者都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协商的所有参加者都必须遵守该协商所得出的决议,不得违反决议的规定,必须履行决议所规定的义务。因此,要保证这种协商的决议得到贯彻,协调的参与者就必须有服从已有规矩的习惯,必要时还要辅之以暴力的强制。个人或团体之间的谈判、原始部落中的各种议事会议、民主政治中的选举和议会活动都是非市场交换的协商的典型形式。

2。 权威命令:由所有人都公认其权威性的某个或某些人来作出带命令性质的指令,这种指令实际上具有强制性,所有有关的人都不得违反。

在现代社会中,国家的法庭和受到绝对服从的领袖的号召都是典型的权威命令。权威命令的重要形式之一是权威裁决,它是当平等的个人或集团之间发生争执、其行动意图的实现互不相容时,由所有人都公认其权威性的某个或某些人来对争执作出裁决,以形成有关各方都不可以违抗的行动决策。权威的裁决是有关的人都必须服从的,这种裁决因此解决了个人之间的争执,使互不相容的各种行动意图转变为互不冲突的实际行动。

在这种协调方式下,有权威下命令者具有权威地位,他与其他协调参与者的关系是根本不平等的,其他的协调参与者必须服从他。在服从有权威下命令者这一点上,协调的其他参与者相互之间是平等的,但他们在其它方面可能是相互不平等的。有权威者以命令作为进行协调的手段,而其它协调参与者则由于对暴力的惧怕和服从的习惯而听从他的命令。

原始社会和传统社会中老人或尊者对有争执问题的裁定,法院对诉讼的判决等等都是权威裁决的典型范例。

3。 交换和市场:市场是人们之间交换物品的场合;交换则是人们在平等的基础上、在从对方得到可以使自己满意的物质补偿的条件下自愿地彼此向对方让渡物品的行为。通过在市场上的交换,不同的个人和集团有关生产和消费的不同决策得以相互协调。在这种协调方式下,协调的参加者是相互平等的,他们以彼此协商(互相讨价还价)作为进行协调的手段,而促使他们接受他人主张的是物质利益。

4。感化:通过人们之间思想意识上的交流来达到人们对某些事物的共同看法,从而使人们在这些共同看法的基础上采取相互一致的行动。在感化这种协调方式下,一方面有人以理性的说服和情感上的感动使别人接受自己的主张,而其他人则因为被说服或被感动而接受了他人主张。宗教、有关道德伦理的学说、现代的各种媒体(报纸、广播和电视等)都是人们相互感化的手段。

5。等级制组织:在等级制组织中,人们被分为不同的等级,下级必须依照某种规则服从上级,上级有合法的权力指挥下级、决定下级采取的行动并控制下级行动的后果。等级制组织通常以上级的命令或组织本身的规章制度作协调的手段,而促使下级成员接受上级或他人主张的动因中,服从的习惯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物质上的好处、暴力的逼迫、思想上受到感动等等,也是等级制组织的下级成员接受上级主张的重要动因。军队、政府的官僚行政机构、现代大公司的内部管理系统都是典型的等级制组织。

6。照章办事:所有的当事人都按照某种已有的规矩或规章行事,以此将他们的行动相互协调起来。这些规矩或规章可以是现代社会的法律,也可以是传统社会中的各种惯例,它们本身产生于过去的协调过程,通常产生于各种非市场的协商或权威的命令。

在照章办事的协调方式下,协调的参与者之间可能是平等的,也可能是不平等的,但是他们相互之间的协调以已有的规矩或章程为手段,而促使人们接受这种协调的是服从已有的规矩或章程的习惯。

7。暴力强制:这是通过暴力来强制实现当事人之间在行动上的相互协调。在暴力强制下,使他人接受自己主张的协调手段是暴力,而接受他人主张的动因也是迫于暴力。法律或社会惯例会把这种协调的参与者看成是相互平等或不平等的——在法律地位上,执法的警察和罪犯之间当然是不平等的;而一般的惯例则把战争的双方看成是平等的。但是实际上,由于暴力强制的特殊社会性质,无法按照严格的意义来说,这种协调的参与者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还是不平等的:这里通行的真正规则是“成则为王,败则为寇”,在暴力上被击败的一方必须服从以暴力取胜的一方的意志。

暴力强制是协调不同个人行动的最原始、最野蛮的方式,但是最现代的社会也不能完全摆脱这种协调方式。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种协调方式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从个人之间无视法律的暴力冲突到政府靠暴力来强制实行自己的法律和命令。而战争则是有组织的、大规模的暴力强制,可以把它看作是一种最高形式的暴力强制。

原则上说,社会活动的这七种协调方式都可以用来协调不同个人的经济活动。而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换的协调方式当然占支配地位,但是别的协调方式也往往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政府、企业、家庭等社会机构和社会习惯都必须通过这些协调机制而发生作用。

各种社会习惯在协调不同个人的活动时,主要通过照惯例办事的习惯来发生作用,但在社会习惯形成的过程中,感化、各种形式的协商以至权威的命令都起着其各自的作用。

?政府机构的对外职能是协调整个社会中所有个人的活动。政府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都是政府在对外行施其权力;而在政府对外行施其权力时,主要使用的是权威命令和暴力强制的协调方式。在某些政治体制下,政府还通过等级制组织来对外行施其权力。而在现代国家中,政府获得其本身的权威地位、政府中最高权威和最高政治意志的产生,都要靠照章办事的程序和整个社会中的各种各样的协商,特别是靠各种各样的民主程序,靠由此而来的立法和选举活动。这些协调方式的有机结合是政府与社会相互作用的主要途径。而政府在其内部协调政府机构所有成员活动的主要手段则是等级制的组织和各种各样的协商。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主要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与其外部的个人和机构相协调,在内部则主要利用等级制的组织来协调其各个成员的活动。

家庭历来是通过非正式的协商、权威的命令、各种惯例和感化来协调其成员的行动的。

根据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与各种社会机构、社会习惯的上述关系,我们可以从社会经济活动协调机制的结构上区别当代市场经济的各种不同模式:

在市场经济的所有各种不同的模式中,市场交换都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机制中占支配地位;但是在这个基础上,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中其它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所起的作用有很大的不同。

在“行政市场体制”中,相对较多的协调是由政府行施的权威命令、各种非市场交换的协商和行政上的等级制组织所完成的,这些协调方式在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上起着突出的作用,而这些协调方式的作用主要在于引导企业生产一定的产品。

在“福利国家”中,相对效多的协调也同样是由政府行施的权威命令、非市场交换的协商和行政上的等级制组织完成的,这些协调方式在整个经济的资源配置上也起着突出的作用,但是这些协调方式的作用主要在于扩大低收入者所享受的社会福利。

在“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中,政府以立法的方式所作的权威命令对市场经济的运行有着特别突出的影响,政府法律的这种权威命令已经远远超出法律作权威裁决的作用范围。在任何现代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个人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争执都需要由国家的法律来作出权威的裁决,而在“法律规制的市场经济”中,国家的法律已经远远不限于只对个人之间的争执作出裁决,而是在个人之间没有争执的许多领域也对人们的行为作出规定。在这种国家中,以照章办事的方式协调人们的许多行为,而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这种规章是由国家的法律明文规定的。

在“集体协调的市场经济”中,各种正式或非正式的权威命令、非市场交换的协商和感化都在经济活动和资源的配置上起着极其明显的作用。往往不仅在正式的机构之内、而且也在正式的机构之外使用这些协调方式。按照社会惯例办事的作法也在经济生活中发生着重大的作用。

在“公有制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社会集团内部的协商和等级制组织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和资源的配置有着极其显著的作用,这些协调方式的作用途径主要是影响这些社会集团公共所有的生产资料的配置。

而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只有自由的市场交换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协调和资源的配置上有极其显著的作用,其它协调方式在这方面的作用都不明显。当然,对这一点的理解也不能绝对化。在当代的“自由的市场经济”中,非市场交换的协调方式对经济活动的作用不明显这一点,只能在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其实在这里,这些非市场交换的协调方式(例如企业内部的等级制组织)也起着十分重要的、甚至是不可代替的作用。只不过它们的作用比在其它的市场经济模式中要小得多而已。

从协调不同个人活动的机制这一角度看来,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来源于构成这一模式要素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来源于这些社会活动协调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来源于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同。

从协调方式的角度看,不同的国家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首先是由于在不同问题上,最有效率的协调方式是不同的。在对付使用暴力进行抢夺的人时,暴力强制是比市场交换更有效率的协调方式。不同的国家所面临的问题不可能完全相同,这就决定了它们的社会活动协调机制必须有不同的结构。此外,就是在解决同样的问题时,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也会使最有效率的协调方式不同。在美国的环境下最好用市场交换来解决的问题,在日本的环境下可能最好用非交换式的协商依据某种惯例来解决。仅仅是由于这样一些因素,美国的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对任何国家都是最优的经济体制。

第三节  决定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

不同国家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之所以有不同的组成结构,是由于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正是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使得最有效率的市场经济模式在不同国家是很不相同的。由于许多国家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与美国有很大差别,美国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对许多国家都不可能是最优的经济体制。

这里涉及的一个根本问题是,对一个国家最有利的市场经济模式与该国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当代的发达国家所实行的市场经济模式之所以这样相互不同,这不是由于不同市场经济国家在科学技术上的差别,而是由于不同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而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之所以能够造成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又是由于当代的生产力在纯技术方面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性质。在这样一种当代生产力的条件下,各国的市场经济运行于它们各不相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之中,这是决定当代市场经济模式多样化的根本原因。现代市场经济的不同模式是市场经济在其中运行的不同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的产物。

现代的科学技术具有超国界性、超民族性。特别是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中,科学技术本身几乎显示不出什么国家或民族方面的差别。虽然不同的国家所生产的同类产品有时有重大差别,但是不同的国家所掌握和能够使用的技术却往往是相同的。70年代和80年代美国造的小汽车与日本造的有不少差别,但是很难说美国所掌握和使用的汽车制造技术与日本所掌握和使用的汽车制造技术有什么差别。因此,不同国家在市场经济模式上的不同并不是由于它们所掌握和能够使用的科学技术有重大的不同。

尽管如此,现代市场经济所依据的技术条件却提供了一个根本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可以造成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

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之所以能造成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所具有的那种技术的基础上,不同的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要求以不同的方式来最有效地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

现代市场经济在生产力方面的物质技术基础,是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可以大大提高生产的效率。所有的现代市场经济都具有一种共同的技术基础,那就是:如果只考虑纯粹技术的因素,那么产品的生产在技术上具有规模报酬递增的性质。由于生产在技术上是规模报酬递增的,从纯技术的角度考虑,如果能使不同的个人在生产活动中进行分工和协作,就可以提高整个经济活动的效率,以给定的资源生产出更多的产品。

这里讲的分工可以是不同个人在不同产品生产之间的分工(例如一个人生产粮食而另一个人生产棉布),也可以是不同个人在生产同一产品的不同加工过程上的分工(例如在生产别针时,一个人把铁丝拉直,另一个人则把它切开)。而许多人一起抬起一根大木头,则是协作劳动的典型形态。

但是,要使不同的个人参加分工或协作的生产活动以提高整个经济中的效率,就必须有一个有效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它必须能够充分有效地解决下述3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它要能使足够多的个人加入这种分工或协作的生产活动,并且有效地将他们的活动协调一致。在等级制的协调方式下,个人之间的分工是由上级规定的;而在市场交换下,个人通过市场交换而自发地形成了相互之间的分工关系。许多协调方式都可以使不同的个人加入分工或协作的生产过程,而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某一特定协调方式在这方面的效率是不同的。

第二,人们之间的任何分工或协作都使个人有可能通过损害别人而增进自己的福利,这是一种偷懒类型的行动,这样的行动必定会降低整个经济的效率,而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必须能够把这样的偷懒行动降低到最少。

任何分工和协作的经济活动在本质上都是一种“大家一起干活、大家分享劳动成果”的社会活动,在这种活动中,任何一个人都会享受别人劳动的成果,而他自己劳动的成果也必须让别人分享。即使是在粮食生产者和棉布生产者之间的分工中,粮食生产者也会通过某种方式消费棉布生产者生产的棉布,而棉布生产者则会消费粮食生产者生产的粮食。

但是这样一来,利己心就会使参加分工或协作的人偷懒,使他利用可能的机会去“搭便车”,力图自己少干活而多享受别人劳动的成果。在粮食生产者与棉布生产者之间的分工中,粮食生产者往往想少向棉布生产者提供粮食,而要求棉布生产者多向他提供棉布;而棉布生产者则想少向粮食生产者提供棉布,同时又从粮食生产者那里多得到一些粮食。这种偷懒行为会降低整个经济中的效率,这是人们为分工或协作所必须付出的代价之一。

一个有效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显然必须能够对个人提供足够的激励,使他们在参加分工或协作时尽可能地减少这样的偷懒行为。

第三,协调参加分工和协作的人们的活动必须付出代价,这也就是科斯所说的“交易费用”。如果不能以足够小的代价协调不同的个人的经济活动,就不可能通过他们的分工和协作提高整个经济活动的效率。而只有通过协调费用尽可能低的协调方式,才能把专业化分工和直接协作的效率充分发挥出来。

一个最有效率的协调机制通常必须综合考虑这3方面的要求:它应当能使不同个人相互协调地参加分工或协作的社会生产活动,能尽可能减少他们的偷懒行为,并且应当具有较低的交易费用。为达到这个目的,最有效率的协调机制必须按这3方面的要求把不同的协调方式最优地结合起来。

任何在历史上得以长期稳定地实现的市场经济模式都是能够在某种特殊环境下比较有效率地协调社会经济活动的经济体制。但是,也正如上一节所指出的,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正在于构成这一模式要素的社会活动协调方式不同,在于这些社会活动协调方式在整个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在于它们相互之间的关系不同。在市场经济中,协调不同个人的经济活动的占统治地位的方式只能是市场交换,而市场交换则是通过个人之间的交换活动来协调他们的经济活动。但是,权威的命令、人们相互之间的民主协商、官僚机构的等级制管理甚至相互的感化也是协调不同人的活动的方式,也可以成为协调人们的经济活动的方式。市场经济也可以通过这些方式来协调不同人的经济活动,只是要把它们的作用限制在不破坏市场交换在经济活动协调机制中的统治地位这一限度内。这些不同的协调方式与直接的交换哪一种更有效率,哪一种更能将人们吸引到分工和协作中来,更能减少偷懒行为,或者有更低的协调费用,成了决定使用哪种协调方式的主要因素。

在不同的问题上,最有效率的协调方式是不同的:例如在公共物品的供给上,通过市场的直接交换通常不是最有效率的协调方式。就是在同一个问题上,不同历史条件和文化环境中协调费用最低的协调方式也往往是不同的。

在现代市场经济所具有的这样一种物质技术基础上,当代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之所以形成了不同模式的市场经济,是因为这些国家具有不同的历史条件,因为这些国家具有不同的文化环境,从而使其人民具有不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这种历史条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使不同国家最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协调机制互不相同,而协调机制的不同也就是市场经济模式的不同。

不同的历史条件既体现为各国具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相对比例、不同的地理和气候条件、不同的国家规模、与别国的不同关系,也体现为各国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具有历史给定的不同的社会制度和文化环境。我们可以把所有这些历史条件归纳为4个方面。即使同样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历史条件也从这4个方面决定着一国所采用的市场经济模式:

第一,地理、气候、资源数量等物质条件的不同会使最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协调方式很不相同,从而使最有效率的市场经济模式很不相同。这使这些物质条件成了决定一国所采用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最有力、最根本的因素;

第二,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各种社会制度(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直到家庭制度)将在极长的时期中影响着一国所采用的市场经济模式;

第三,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文化环境决定着一国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而一国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对该国采用何种市场经济模式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具有不同的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的国家会形成不同的市场经济模式;

第四,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会出现种种本国内生的和外来的新因素,这些因素会使一国的文化特征发生变化。这些新因素和文化特征的变化本身也是历史发展的一部分,它们通过其对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的影响而促成了市场经济模式的变化。而且,历史的传统总是要与各种新因素交互作用,不断地重新塑造一国的文化特征。通过它对文化环境的作用,历史传统极大地影响着一国选择的经济制度。

以下将详细说明这4个方面的历史条件如何决定一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模式。为了比较匀称地划分本章的各节,我将在本节中展开论述前两个方面的历史条件的作用,在第四节中专门说明第三方面的历史条件的作用,再在第五节中详细说明第四方面的历史条件的作用。

决定一国实行的市场经济模式的第一方面历史条件是,地理、气候、资源数量等物质条件的不同会使最有效率的经济活动协调方式很不相同,从而使最有效率的市场经济模式很不相同。这使这些物质条件成了决定一国所采用的市场经济模式的最有力、最根本的因素。在一国的这些特殊的物质条件下,对经济效率的追求会影响社会利益集团的构成、社会心理和社会意识等等,并由此而影响整个社会对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决策,影响一国所形成的市场经济模式。整个社会由此而会形成一种追求经济效率的自发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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