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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乱的经济学:经济学到底交给了我们什么?-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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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侵占国有资产的说法暂时有了一个结论”;而在《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中,则对这个“小道消息”有一个最完整的转述:“调查持续了两年多。2002年5月,终于有了一个阶段性的了结。四川省纪委代中纪委给出的结论大约是,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之间存在严重的股权纠纷,同时成都国腾存在不规范的地方,但是公司并没有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何燕、莫晓宇等人也没有涉及其它犯罪活动。公安部认为,尚未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故不予立案。”

几乎可以说是与上述“调查结论”相呼应,莫晓宇本人则矢口否认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中存在“国有资产流失”。《新财经》杂志的文章转述莫晓宇本人的话说,对成都国腾,“所有国有资本投入大概在800万元左右”,“但迄今为止何燕还是为成都国腾保留了6000万元的净资产。如果按照股权清算,原来的国有资本均得到了大幅增值”。“而事实上,国腾集团后来的发展早就与这些国有资本无关,而是何燕向成都地奥集团的借款以及整个创业团队的奋斗”。

上述这个“小道消息”中传来的“调查结论”给了那些鼓吹对国有企业实行MBO的人以反攻倒算的口实。上海就有那么一位所谓的“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郑培敏,他专门从事的“职业”就是指点国有企业的经营者如何实施MBO。此人在《新财经》的文章后面公然发表所谓的“点评”说:“既然国家权威部门已经判定‘国腾系’的资本运作中没有国有资产流失,那么,我们就要反过来质疑为什么有人要四处举报,给一个合法经营的企业惹来长达两年的‘怀疑’和‘调查’?为什么媒体还要动不动就质疑已经被确定为合法行为的‘MBO个案’?”“我的回答很简单:仇富心理使然!”这简直是公然要迫害那些反对以MBO的方式盗窃国有财产的人了。

而在实际上,大略的分析就可以说明,成都国腾经营者通过“股份制经营”而实行的“国资民变”,不仅仅是一般的私有化过程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也不仅仅是非法侵占巨额国有资产的问题,而是在“股份制经营”的掩护下盗窃国有财产。

在成都国腾这样的案例中,使用“国有资产流失”的概念本身就歪曲了问题的性质。把问题说成是“国有资产流失”,就使政府部门可以象莫晓宇说的那样,以“国有资产比过去没有减少、甚至还增加了”为借口,根本抹煞实际存在的盗窃国有财产性质的问题。在最近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大讨论中,主张“经营者私有化”的人就常常使用类似的手法,借口“国有资产没减少”而否认“经营者私有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进而根本否认“经营者私有化”是侵占以致盗窃国有财产!

实质上,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侵占”或“盗窃”了国有财产,其标准绝不应当是企业的国有资产比过去增加了还是减少了,而应当是:1。 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有关的法律和制度而作出了“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行动;2。 这些行动是否使国有财产比不实施该种行动下为少。

前一个标准是主要的标准,它以行动本身的性质来判定是否有“侵占”或“盗窃”发生,就象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进入他人家中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拿走物品来判定他犯了盗窃罪,而根本不必问这个“他人”的财产是增多还是减少了。

第二个标准以财产是否减少这方面的后果为依据来判定是否有“侵占”或“盗窃”发生,但是这里比较的是实施该种行为与不实施该种行为下的国有财产,而不是国有财产本身变多了还是变少了。在国有财产的运营本来就发生大量亏损的情况下,如果经营者的行为没有使国有财产比不实施这种行为下还少,则即使国有财产比过去大量减少,也绝不能说有“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情形;而如果经营者非法“侵占”或“盗窃”的行为使国有财产少于不实施这种行为时,则即使国有财产由于许多客观原因而大量增值,也必须承认发生了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或“盗窃”。

后一种情况恰好就是成都国腾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进行“国资民变”时的情况。根据衡量“侵占”或“盗窃”国有财产的上述两条标准,成都国腾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进行的“国资民变”都是“侵占”或“盗窃”了大量国有财产。作出这样的判断,根据的事实是:

一、何燕等人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的“国资民变”,已经使国有财产有巨额减少

正如前边的叙述所说,2003年的国腾系企业集团完全是由最初的成都国腾演化而来。单纯从结果上看,要判断这个实行“股份制经营”的演化过程中是否有对国有财产的“侵占”或“盗窃”,就应当将实施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后的国有财产与不实施该演化下的国有财产相比较。

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后的国有财产数字,已经由前述《新财经》文章转述的莫晓宇谈话给出,该谈话说成都国腾的净资产为6千万,这就是国腾系“股份制经营”“国资民变”后剩下的国有财产。但是如果不实行这种“股份制经营”的“国资民变”,国腾系中的国有财产又会有多少?这没有现成的数字,只能进行推测;而其基本的依据,应当是成立“四川华威信息”之前成都国腾的股权结构。

在1998年“四川华威信息”成立之前,成都国腾至少有90%以上的股权是国有的。而据《商务周刊》杂志的文章,由成都国腾演化而来的国腾系2003年资产超过40亿元。如以90%的国有股权计,国腾系中的国有资产应达到36亿元人民币。而2003年国腾系只“保留了”6千万元的国有净资产,这足以证明,国腾系的“股份制”“国资民变”已经把绝大多数国有资产盗窃净尽。

当然,我们还须考虑到,如果不实行“股份制”的“国资民变”,2003年国腾系的总资产不会达到40亿元。莫晓宇对《新财经》和《商务周刊》的记者都一再强调,国腾集团以后的发展与成都国腾的国有资本没有关系,成都国腾早年赖以生存的IC卡技术“很快”就被国腾系的各“民营企业”抛弃,“早年的IC卡技术发展到今天总计经过34次的升级换代”,因此国腾系企业连在IC卡技术和产品上“也不是基于当年成都国腾”的成功。总之一句话,现在国腾集团的成功靠的是技术进步,与当年的成都国腾无关。

国腾集团到底在技术上比当年的成都国腾进步了多少,其实没有什么可靠的资料。但是任何懂技术的人都知道,技术的发展和进步都有基础,国腾集团今天的技术积累离不开当年成都国腾的最初开创。这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使“国腾”这个品牌本身仍然有重大价值。何燕等人之所以在一系列的“股份制经营”把戏之后,还要回头把自己的所有企业都装进一个名称几乎与成都国腾完全一样的“成都国腾通讯(集团)有限公司”(国腾集团)中去,正是因为他们知道成都国腾当年创立的品牌的重要性。

更重要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任何技术的研发从而进步,都要靠资金的支持。本文下边就会指出,其实国腾集团的任何技术进步,都不可能离开成都国腾积累的资金的支持。当然技术进步的实施者们也作出了重大贡献,也应当得到其应得的回报。而美国高技术公司的股权分配方式,已经对支持技术研发的出资人与技术人员各自所应得的份额提供了权威的参照:在高技术公司中,通常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占股30%,技术团队则占股70%。这应当说是一个比较公平的股权分配比例。

在这个参照系下,有关国腾集团的一切争论都很好判断:莫晓宇对媒体所说的一切,不过是说国腾集团是一个技术进步迅速的高科技公司,货币资金的出资人不应将公司资产100%据为己有。我们当然可以同意莫晓宇的这一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但是即便如此,国腾集团也必须至少实行美国公司的惯例,给风险投资的出资人(对国腾集团是国有资本)30%的股权。这样,在国腾集团的40亿资产中,国有股东们至少应分得12亿元资产,而不是区区6千万净资产!

对于商地置业这个国有公司来说,国有财产被盗窃这一点表现得尤为明显:

商地置业1997年向成都国腾投入150万元现金入股,据宋克荒说,国腾集团只在1998年1月给商地置业分红20多万元,以后就一再强迫商地置业退股,要回购商地置业持有的全部成都国腾股份,答应付给的全部回购金额是400万元。《商务周刊》上的文章也说:“国腾集团高管更认为,如果按照7。5%的股权,商地置业在成都国腾的股权价值也达到了近500万”。这就是说,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使商地置业的股权只有4-5百万元的价值。

可是,即使按莫晓宇的说法,把国腾集团视为高科技企业,作了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也应对国腾集团30%的财产和利润享有所有权。商地置业公司在这30%的份额中,又享有24%的股权,即便按莫晓宇的说法,它也享有7。5%的股权。这意味着在国腾集团的全部财产和利润中,商地置业应当享有最少也达2%以上、多可以为7%以上的份额。

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国腾集团“从1995年到2002年的8年间,累计实现销售额达28亿元,创利税7亿元,其中2002年收入达10亿元,利税3。3亿元。它拥有国内IC卡电话的30%市场”。而国腾集团的资产则在40亿元之上。

这就意味着,即使将最初作风险投资的国有资本占国腾财产的份额限制在30%,将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限定为7。5%,商地置业公司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也应为8千万元,并分得上千万元的红利。而按照法律上认可的工商登记,商地置业公司在成都国腾的股权应为24%,因此它在国腾集团中的资产价值应为3亿左右,分得的红利则应为几千万元。而国腾集团承认的商地置业公司股权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分给的红利只有20万,显然侵占了商地置业公司拥有的国有财产及其收入的绝大部分。

令人惊奇的是,据《商务周刊》上的文章报道,法律上的成都国腾和四川国腾的大股东、主要发起者,成都国腾的实际创办者——中储公司在2003年“背负2亿元的巨额负债申请破产”。按1997年底的股权结构,中储公司占有成都国腾38%的股份,即使按原出资人只得到30%股权的高技术公司股权分配方式计算,中储公司在国腾集团的财产中也应占有10%以上的份额,相当于国腾集团40亿资产中的4亿元以上。仅在国腾集团就有4亿以上资产的公司会因为2亿的负债申请破产,这只是因为国腾集团的“股份制经营”已经把中储公司的好几亿资产侵占到了只剩下4千万。

二、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不断实施盗窃国有财产的违法行为

即使依据我国目前还极不完善的《公司法》等有关法律,何燕等人在以“股份制经营”为招牌对国腾集团进行“国资民变”时,也有一系列行动是违法的,其中最主要的有:

——在1998年设立“四川华威信息”时,成都国腾是法律上最主要的出资方(占华威股权68%)。连《新财经》上的文章都承认,成都国腾的这一行动“理论上需要国腾所有股东通过表决”,而何燕本人“承认这是当时公司运作不规范的地方”,“当时根本没有经过商地置业的同意”。何燕所说的“不规范”是在缩小他们的罪责,其实不经股东同意就对外投资是一种违法行为。

——1999年将成都国腾在“四川华威信息”中的股权转让给道亨等“民营企业”时,也没经成都国腾的股东商地置业参与成都国腾内部的表决,因而也是非法的;

——1999年底注册成立“四川国腾”时,由“华威信息”这样一个股份公司“代”程庆等30名自然人支付对四川国腾的出资款,这也是违法的;

——20多天之后“四川国腾”的“增资扩股”,又是一次非法的行动:当时四川华威信息、中储成都公司、规划院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以其在成都国腾49。85%的股权出资,按比例置换到四川国腾公司”,而在工商登记中注明的因而法律上有效的成都国腾的股东中,并没有四川华威信息和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因此这样一次以股权出资的行动本身就不合法;中储成都公司等成都国腾的合法股东将自己在成都国腾中的股权变作在四川国腾中的出资而不经商地置业这样的股东参加表决通过,这更使这一次的股权变化成为非法。

这次的股权变化还牵涉到所谓“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的股权纠纷”:本文第二部分中已经谈到,何燕等人后来强调,商地置业公司要得到成都国腾24%的股权应出资至少4百万元,而商地置业公司只向成都国腾投入了150万元现金,因此商地置业“出资不到位”;它投入的150万元只占成都国腾3166万元注册资金的7。5%(其实要按这样的算法是连5%都没到),因而只应得到成都国腾7。5%的股权。据此成都国腾在商地置业坚决反对的情况下于1998年12月2日和1999年7月6日两次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将国腾“转给商地置业公司未生效的12。5%的股权转给华威信息”公司,并决定了其它一系列股权转让,使得在成都国腾的全部股权中,“华威信息”持有了22。5%,所谓的“国腾职工持股会”持有20%(“莫晓宇等8位自然人”持有的国腾股份应当来源于此),何燕本人还持有了5%。

这一次的股权变更也是非法行动,其最明显的证据就是它到工商局变更登记没有成功,成都国腾在法律上一直保持着1997年的股权结构。

但是在“成都国腾与商地置业的股权纠纷”中,何燕等人还有其它一些违法行为:

首先,在成都国腾1997年9月变更工商登记时,其注册资本金之所以能从原来的140万元增加到3166万元,靠的是在注册资本中加上了3026万元的“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按《商务周刊》文章的说法,“该无形资产占到了成都国腾评估总资产的95。58%,远远超出了法律上20%上限的规定,这被认为是不合法的”。而如果不是这样非法地高估无形资产,真正按流动资产140万元、其它80%为无形资产来评定成都国腾注册资本,这次股权变更后成都国腾的注册资本最多只能有700万元,商地置业出资15 0万元同样可以购入成都国腾20%以上的股权;

其次,在成都国腾这次变更工商登记时,附加的“验资事项说明”中已经明确规定:“商地置业公司应出资7,598,400。00元,出资比例24%,出资方式为:流动资产336,000。00元,无形资产7,262,400。00元”。按照这一规定,只要商地置业付出现金三十几万元,就可获得成都国腾24%的股权,宋可荒随后帮助成都国腾赢得吉林IC卡电话机的投标,则可以视为兑现了投入无形资产的承诺。而实际上商地置业当时为得到成都国腾这24%的股权已经付出了现金150万元,远远超过了变更工商登记时的要求,根本就不存在所谓的“出资不到位”。在这种情况下硬要将自己在工商局登记的商地置业占股权24%改为7。5%,不仅是背信弃义地不守承诺,而且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这是何燕等人一直未能修改成都国腾工商登记的根本原因。

成都国腾经营者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法律,这是任何持一点客观态度的人都不能否认的。本文的上一部分已经指出,《新财经》关于国腾的文章显然对何燕颇有好感,但就是在这篇文章后面发表的相关评论中,“隆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费国平就指出了“国腾的发展沿革中”的一系列“不规范行为”,如“不经股东表决同意通过决议,就作出重大股权变更或对外投资的决策”、“由华威公司代自然人出资等”(这正是本文前边所说的成都国腾经营者的各种违法行为)。费国平认为,这些事实都“暴露出企业家法律意识的淡漠”。

显然,费国平所使用的“不规范”一词,只不过是出于客气而用的委婉说法。他所指出的那些行动,实际上都是违法行为。而这些违法行为的性质,都是有意识地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在这里是国有财产)以使成都国腾的经营者暴富。这些行为本身是违法的,而且本身就带有盗窃国有财产的性质。

不仅如此,本文前边对国腾集团形成过程的整个叙述已经足以说明,没有上述五项非法行为,就不可能实施后续的各种“股份制经营”和“股权变更”,也不可能演化出如此复杂的“国腾系企业集团”,何燕、莫晓宇等人也绝不可能成为亿万富翁。这就说明,成都国腾原经营者的暴富,是以一系列违法行为侵占国有财产的结果。

上述的分析也说明,在判断企业经营者是否有侵占国有财产的不法行为时以“原投入企业的国有资金是否减少”为依据,是使用了一个极其错误的标准。正是按照这样一个极其错误的标准,莫晓宇才宣称,“商地置业”等公司的国有资产都升值了好几倍,似乎这样一来国腾集团的经营层就没有了盗窃国有资产的问题。

其实,正是莫晓宇本人把国腾说成是高科技企业,使我们可以以高技术公司的标准来评判国腾集团的“股份化经营”。原先向成都国腾投入的国有资金、包括商地置业的投资,都应当被视为一种风险投资;而对这种风险投资,在一个公司中多少倍的投资回报都不算高,因为风险投资中零回报的概率极大,如果不能在某些项目上取得几十上百倍的回报,风险投资在整体上就是不合算的。从这个角度看,宋克荒在成都国腾经营难以为继的时刻投入150万元,是作了一笔极为精明的风险投资,这笔投资之所以没能得到几十上百倍的回报,不过是由于何燕等成都国腾经营者采取了违法的机会主义行为。

这样,特别是对高科技企业来说,判断是否侵占了股东权益包括国有财产,其依据应当主要是当事人的行为,即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特别是有侵占股东权益的违法行为。这就象我们可以根据一个人的偷窃行为判定他非法地损害了他人利益,而根本不必去问那个“他人”的财产是否比过去少了。

三、何燕等成都国腾原经营者有明显的侵占或盗窃成都国腾法人财产的行为

这种行为中最显眼的,是他们将成都国腾通讯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交给何燕本人控股的四川国腾使用,而这个许可证是成都国腾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之一。四川国腾之所以象成都国腾那样取名“国腾”,显然是想既享用成都国腾创出的“国腾”品牌,又想拿走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和销售业务,把IC卡电话机的生产和销售变成自己的一个主要利润源。而为了作到这一点,四川国腾就必须获得成都国腾的IC卡电话机生产许可证。

另一个这一类的侵占行为,就是让何燕等人私自成立的“四川华威信息”公司负责成都国腾生产的IC卡电话机的销售。据《商务周刊》的文章报道,莫晓宇承认“华威付费让成都国腾组装电话机”,形成了销售公司华威—制造公司成都国腾的经营格局。在这种情况下,只要销售公司“华威信息”付给成都国腾的电话机收购价格足够低,就可以毫不费力地把成都国腾的全部利润都转移到“华威信息”中去。而这样作并不会受到什么人阻碍,因为这两个公司的经营都是由何燕一个人控制的!

《商务周刊》的文章还说,莫晓宇否认有这样的利润转移行为,他“称华威向成都国腾支付了额外的价款”,但是他们并未向外界公布华威与成都国腾之间的交易价格、两企业的成本收益等经营状况,因此我们有足够的理由不相信他的说法。何燕还对外宣称,“华威信息”为成都国腾“支付了600多万美元的银行贷款”,这更容易解释:华威把给成都国腾的结算价格压得太低,以致成都国腾无力偿还贷款而华威则有过多的利润。

只要我们想到,1998年之后成都国腾由于高利润的IC卡电话机畅销而产量有巨大增长,大量销售高利润的IC卡电话机的好处又都转移到了“华威信息”公司手中,我们就可以解释一些纠缠不清的问题:

《新财经》的文章说,何燕“为成都国腾保留了6千万元的净资产”。这里的“保留”一词倒用得十分恰当:把多少成都国腾的资产以利润转移的方法转移到华威,这完全取决于何燕的决定;她由于某种原因不想把成都国腾的资产全部转移走,于是就给成都国腾“保留”了6千万元净资产!

宋克荒不断指责“何燕用成都国腾销售给吉林省IC卡电话机的销售款,注册成立了”“四川华威信息”。《新财经》的文章说,何燕矢口否认此说,宣称“当时成立四川华威的资金和成都国腾完全无关,通过时任四川省省长的宋宝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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