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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54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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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个合作单位——家,有着强烈的动机要积累财富。毫不奇怪,一切务农的家庭都力图培养善于理家,艰苦劳动及节俭、勤奋等美德。每个家和家长都渴望发财致富和人丁兴旺,尽管事实上只有很少的农户能实现这个目标。所有农民都持有的这些价值观念,是农村社会赖以建立的基础。仁井田陞不无调侃地着重谈到,不论大小和贫富的农村家庭莫不如此:总而言之,从远古中国就存在产生小家庭的条件……近年来,到中国,特别是到小家庭占优势的地区旅行过的人,看到中国农村大多数的家庭是小家庭,而人们曾设想存在的大家庭很少。有一段时间,人们曾企图说明中国大家庭制的衰落。但是这样的理论忽略了小家庭的继续存在,而且也未注意到小家庭和大家庭本质上都有同样的特征。这样,如果我们说,今天小家庭是很久以前的家庭制度衰落的结果,那么,我们也可以说中国的家庭制度,两千多年以来一直在衰落。①为了使这种合作单位获得收入,家多方面地运用它的资源,而务农仅仅是诸多可能之一。
家获得收入的来源,可以有多种不同的组合。统一体的一端是地位低下的打散工,这种工作脏而且烦,要离家,甚至要离村。其次是当小贩、伙计和掮客,做这些事要有一点技术,地位高一些,也比较干净。他们的收入往往并不比一个出卖劳动力的人为多,但是较高的社会地位还是有吸引力的。统一体的中间是务农,不论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还是租种别人的土地。统一体的另一端是经营土地、放债、开店、做官,或是当军官。每个家长在分配家庭的人力资源时,必须从这些不同的收入来源中作出选择。虽然某些工作收益比别的工作多,但每项工作的社会代价——工作的远近、地位、清洁状况、艰苦程度和风险——也必须仔细考虑。
到20世纪第二个25年,农民家庭为他们的孩子选择职业时,似乎已有了很清楚的顺序。最高是当官,甚至从军;其次是从事企业;而后是务农;接下来是当劳工,从按月计算或逐日计算干农活到做家庭仆役。费孝通在报告中提到,家长通常试图至少培养一个儿子成为官员或军官。①林耀华研究了福建省的两个家庭,记述了黄东林要与他的姻兄弟合作开店,而不是在田里帮工。商店终于兴旺起来,他得以为他的家庭建一幢新屋。②一些家庭积累了相当多的土地后,开始出租部分土地、放贷和从事商业活动。③如果我们根据农村家庭的财产来划分它们的等级,我们发现在较穷、较小家庭的收入中,从低下的、风险大而报酬少的收入来源——它们全然与务农无关,或弥补他们很低的农业收入——之所得,总是占有很高的比例。④拥有的土地多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家庭,把他们的资源较多地用于农业,而很富有的家庭通常从事商业活动,不是去耕种自己的土地。⑤只是当个别的家庭能从其他家庭得到某种不足的资源时,它才能按照自己的愿望去分配其资源。这就需要家庭之间的安排——通常是在亲戚关系的基础上。我们已经看到怎样通过非正式的或正式的协议——有关出租或佃入土地,借贷农业资本,借出和贷入现金,以及雇用或提供不同期限的劳力等等的书面合同或口头同意——达成的安排。在台湾的家庭之间的契约,经初步考虑,与晚清和民国初年大陆家庭间的抵押和典当土地以及出租和佃入土地的契约,看来十分相似。①家庭总是在废除旧的契约,又和不同的家庭订立新的契约。总之,农村家庭间的私人契约安排,是为获得不足资源所优先采用的办法。
家的合作形式
农村家庭在村里谋生并不单靠契约,他们还互相合作。这类合作名称各不相同,在某些村社很普遍,但在另一些村社则否。合作采取两种不同的形式。②第一种只包括少数农户,他们在季节性需要最紧迫时,短期共用他们的土地、劳力或农田资本。这种形式的合作出现在朋友和亲戚之间,时间短,通过相互同意而终止;在乡间每个地方都有这种形式存在。第二种形式包括一个村子——有时是几个村子——的许多农户,他们组织起来,并承担某项事业的费用。例如看守庄稼——这在中国北方很普遍——或者组织村防团。后者对所有的村来说,在法律和秩序崩溃时,是共同的活动。还有合作加工农作物,例如甘蔗,特别是在广东和台湾南部。但是,需要大规模合作的最重要的活动可能是抗旱治水,包括防洪蓄水和灌溉。
农村治水的组织有两种类型。有些并入规模巨大的系统,由负责维护大河堤坝的公职官员管理。第二种类型由一个或几个村级组织构成,只为自己村社的农户服务。这两种类型的组织有某些共同特征。参加者都是有土地的农户;他们分配费用和利益的原则,是根据每个农户拥有的土地量(土地少的家庭贡献少一些,收益也少一些);他们由一个包括有经验的农民治水人员体系管理,轮流履行自己的职责。①森田明在对清代治水情况的权威性研究中,总结了六个以上省份的治水经验,这些经验也沿用到民国时期。
在河北邢台县,为了利用河流,在这个地区建立了两个治水组织。这两个组织以水闸作为治水的标准单位。每座水闸的职员都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被称为连户。因为这些农户支付了修理水闸和供水渠道的费用,交税,还提供了无偿劳动,所以他们参加治水的管理,他们也得到用水的利益。即使在绥远和山西也有由水浇地主人组成的治水组织,这些农户和上面提到的农户一样,也是土地的所有者。这些有土地的农户提供建设和维修治水设施所需要的劳务。他们灌溉土地的用水量,按各户拥有土地的多少来分配(按地亩浇水)。管理这些治水组织的基本原则——诸如职员是拥有土地的农户,他们根据拥有土地的量分担费用和分享利益——与华中、华南的治水组织并无二致。②当然,在农民能被引导到把他们的资源用于这类事业之前,他们必须了解利益会超过费用。局外人对农村合作的潜在利益所做的估价可能与居民十分不同,后者习惯地忽视某些费用。但是不管怎么说,合作在农村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它使农户得以共享不足的资源。在这方面,它所起的作用与家庭间的私人契约是一样的,即它能使他们用其资源得到比其他办法更高的收入。
②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1辑,第22页。
③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2卷,第68页。
① 原文P′engte译音为彭德,河南省无彭德其地。据后文称袁世凯在P′engte购买土地。根据中国文献记载,袁世凯所购土地系在河南彰德。疑原文作者以字形近似,误彰德为彭德——译者。
②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3卷,第22页。
③ 史坚雅:《农业中国的市场和社会结构,第2部分》,《亚洲研究杂志》第26卷第2期(1965年2月);见第18—19页。
④ 吉尔伯特·罗兹曼:《中国清代的城市网和德川时代的日本》,第103—104页。
⑤ 艾伯特·马谢:《中国的贸易组织和贸易管理》,《美国经济评论》第6卷第2期(1916年6月),第309—323页,见第309页。
① 东亚同文会编纂局:《中国经济全书》,第7卷,第225页。
② 调查浙江经济所统计课:《浙江建德县经济调查》,第1卷,第6页。
③ 东则正编:《华中经济调查》第1卷第1册,第361页。
①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河北和山东的农业发展,1890—1949年》,第177—178页。
② 吴华宝:《陕西永乐店的农业经济》,《南开社会经济季刊》,第9卷第1期(1936年4月),第171页。
③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中国经济杂志》,第3卷第2期(1928年8月),第653页。
④ 《中国经济杂志》(1927年11月),第921页;《中国经济全书》第8卷,第31—32页;《中国经济月刊》(1926年8月),第295—299页。
① 原文如此——译者。
② W。Y。申:《中国山东潍县的农业类型,生产费用和年劳动分配》,第667页。
③ 见前有关彰德的译者注。
④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第118页。
⑤ 实业部:《农业经营续篇》,第88—89页。
⑥ 卜凯:《中国土地的利用》,第293—294、291、306、297、295页。
①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江苏省松江县农村实态调查报告书》,第158页。
① 明恩溥:《中国农村生活:社会学研究》,第18—19页。
② 甘博:《定县:一个华北农村社区》,第22页。
① 行政院农村复兴委员会编:《中国农村调查资料五种,江苏省农村调查》,见第1、2卷附录。
② 詹姆斯·W。海斯:《九龙的古老生活方式:郑沙湾村》,《东方研究杂志》,第8卷第1期(1970年1月),第154—188页,见第154、157页。
③ 根岸勉治:《华南农业经济论》,第196—197页。
① 天野元之助:《中国农业经济论》,第1卷,第28—31页。
② 阿部良忠:《安徽土地调查日记》,《满铁调查月报》,第19卷第1期(1939年1月)第2部分,第129页。
③ 研究华北这种复杂的土地租佃制度的最佳成果是东亚研究所:《有关经济的中国习惯调查报告书:华北的租佃制度》。关于华中,见孙文裕等编:《豫鄂皖赣四省之租佃制度》。关于四川,见孟光宇和郭汉鸣:《四川租佃问题》。
① 马若孟:《清代和民国时期满洲农村的社会经济变化:若干初步结论》,《现代亚洲研究》,第10卷第4期(1976年),第591—620页,见第614—615页。
② 景甦和罗仑:《清代山东经营地主底社会性质》,见附录。
① 河地重造:《中国地主经济》,《经济年报》第18期(1965年),第48—124页② 《新湖南报》:《湖南农村情况调查》,第48页。
① 满铁北支经济调查所调查部:《华北农村概况调查报告:惠民县第一区和平乡孙家庙》,第62—63页。
① takungtien(大公田),即族田——译者。
② 陈翰笙:《广东农村之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满铁调查月报》,第15卷第6期(1935年6月),第175页。
③ 村松祐次:《近代江南之租栈》,见第5章。
④ 满铁上海事务所调查室:《华中农村的社会状况》,第17—21页。
① 内田智雄:《中国农村之分家制度》,第413—414页。
② 马杰里·沃尔夫:《台湾乡村的妇女和家庭》,第36页。
① 岩佐舍一:《北满农村大家族分家之一事例》,《满铁调查月报》,第20卷第12期(1940年12月),第66—95页。
② 熊代幸雄:《华北农家之分家和土地之转移》,《农研报告长编》,第167—266页。
③ 牧野巽:《中国家族研究》,第10—11页。
④ 费孝通:《中国农民生活》,第27页。
① 中国农村惯行调查刊行会编:《中国农村习惯调查》第1卷,第236页。
② 许烺光:《在祖宗荫庇下:中国农村的亲属关系、人格和社会流动》,见第9— 10页。
③ 同上书,第249页。
① 仁井田陞:《中国之农村家族》,第151页。
① 费孝通:《中国士绅:城乡关系论集》,见第4、5章。
② 林耀华:《金翼:中国家族主义的社会学研究》,第25—35页。
③ 费孝通和张之毅:《乡土中国:云南农村经济研究》,见第27章。
④ 马若孟:《中国的农民经济》,第153—158页;见本书第5章。
⑤ 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319—332、333—336、343—367 页。
① 陈张富美和马若孟:《习惯法与中国清代的经济增长》,《清史问题》,第3卷 第5期(1976年11月),第1—32页。
② 马若孟:《传统农业中的合作及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协力耕作中的含意》,载 珀金斯编:《从历史角度看中国近代经济》,第261—278页。
① 马若孟:《近代中国的经济组织和合作:河北省邢台县的水利管理》,载《中 国之政治与经济:故村松祐次教授追悼论文集》,第189—212页。
② 森田明:《清代水利史研究》,第399页。
农业的商业化
到20世纪初,铁路修建了,口岸城市也扩大了。这些发展对农民来说,意味着新的机会。但是在20年代早期,正当农业资源的新供应(美国棉花种子及化肥等)出现,农民的观念开始变化时,农业遇到了第一次大危机。结果,这些新的投入在内地依然很少,并且难以看见,没有真正影响到大多数农村。
然而,在这个短暂时期里,贸易的增长和作物的专业化造成了上市剩余农产品的增长。二者是运输的急剧改进促成的。在1894年至1911年间,铁路路线增加了26倍。与此相对照,1911年至1927年间仅增加35%。①铁路加速了远距离交货,侵害了水路和陆路运输,在某些地点的许多定期集市消失了。②铁路不仅使经传统运输到口岸城市的贸易路线改道,而且还把新的货物带进内地,并为海运收集农产品。
对上市剩余农产品的新的需要,首先来自对外贸易。农产品的出口在1890年到1910年间,比别的时期增长更快。在1876年到1890年间,粮食和经济作物出口总值仅分别增长26%和38%。③但在1890—1905年期间,相应的数字为300%和600%。到1911—1915年,粮食作物出口年增长率为12%,而经济作物出口年增长率为11%。然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到1930年间,所有出口总值的增长率每年仅为4。8%。④新的需求,其次来自大、中城市的扩大。在世纪之交,多数大城市的人口仍不足25万。在1900—1938年间,住在超过10万人的城市里的城镇人口年增长率约2%,而中、小城市增长率更快一些。①在20世纪30年代至40年代,除了作为省会的一些城市以外,在1895年至20世纪第二个10年末期,中心城市在其开始扩张阶段,增长速度超过了任何别的时期。在这最初阶段,城里新来的人主要是农民,特别是18岁至45岁的男性,他们是来找工作的。②由于这些家庭的食品消费模式仍与他们住在农村时相似,在此期间城镇对粮食的需求一直很大。③增强的资源专业化
如果说由铁路和外贸促成的新的需求,使得更多的农民通过出售农产品而获利,那么,在供应方面有了哪些发展使得上市的剩余农产品得以增加呢?答案在于农民资源的专业化提高了,相关的劳动报酬也提高了。下面假设的例子可用来阐明这样的发展。设想一种主要是农业而没有外贸的经济,其中城镇与农村人口的增长率相同,而粮食和经济作物以一定的组合由农村销往城市。这种经济很像铁路革命之前的中国。再设想运输改进了,外贸发展了。这些新的市场需求使某些农作物价格上涨。但是由于所有的好地都已耕种,而开垦贫瘠的土地费用又过高,农村已不能增加它们的耕种面积。因此,农民开始专门生产某种能带来较高收入的农作物,而运输和销售的改进,又使他们能以买得起的价格得到某些他们需要的货物。有些地区专门生产粮食,另一些地方专门生产经济作物。在这种专业化增强的情况下,农民劳动获得的产品数量增加了。这种经济出口初级的或经过加工的经济作物。因为新的就业机会吸引了农民到城市来,城市人口开始比农村人口增加得快了。城镇对食品的需求上升了,但是当乡村不能供应足够的粮食时,可以从国外进口少量的粮食。在这种情况下,农户增加了他们农田的总产量,同时也增加了上市的余粮的比例。甚至在生产粮食的劳力得到恒定报酬的假定下,这样的发展依然是可能的。①在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第二个10年的末期之间,中国的状况就是这样。但是在1920年以后,这个过程不断地受到破坏。19世纪70年代后,作物专业化的证据是什么?大豆的种植很快越过满洲中部;胶济铁路沿线农民种植了更多的烟草;在山东西北部、河北南部、河南北部、江苏和安徽,农民们种植花生。②在1900年至1937年间,油菜的种植面积大约扩大了五倍,特别是在四川、安徽和河南。中部和南部的省份生产了更多的桐油,河南、安徽、江苏、湖北、河北、山东和江西生产了更多的芝麻。③棉花的种植也遍及华北,特别是在山东、河北和山西。
新的市场需求,使许多地区的农民转种新的作物有利可图。弗里德里希·奥特观察到本世纪第二个10年里农村的这些发展:中国农民如果不受干扰,并且确信自己劳动的果实将属于他自己,就能相当快地注意到他们自己的利益。即使华北农民消极,也决非由于感觉迟钝。要了解这一点,人们只需提出下列事实:在胶济铁路线附近大量增加了花生的种植,或者沿满洲铁路全线大量增加了大豆和小麦的种植;还可以提出上海周围农业种植的变化:他们种植小麦和棉花替代水稻。①然而有些地区农民似乎对新的市场信息没有反映,在土地利用方面也没有什么变化。一个日本人调查了沈阳郊外的三个村庄,虽是在1939年进行的,但涉及的时间超过25年。他发现甚至在已大规模发展的城市附近,也有一些村子忽视了新的商业影响。
我们考查了土地占有关系,以及伴随的非农业劳动和农田作业的状况,把民国初期与1939年——这时农村处于城镇迅速扩大的冲击之下——之间农村的变化作了比较。与民国初期相比,近年(在沈阳周围)运输、商业和工业已有相当大的发展。
但在另一方面,我们可以说农业并没有发生什么变化:没有受过教育的农民所运用的同样耕作技术继续沿用到现在。我们调查的苏家屯镇附近的村,离沈阳很近,农民们本可以把农田经营得更好一些。不幸的是,这里的粘土非常不适合种植蔬菜。目前这些农民自已还要购买蔬菜。如果农民反过来为苏家屯和沈阳供应蔬菜,我们知道他们就能够极大地增加他们的农田收入。但是,他们既不努力改进土壤的质量,也不努力提高蔬菜之外的农作物的产量。
幸运的是,离村仅仅几公里有一条河,农闲时节河里的船运沙。农民们不是可以用这种办法取一些表土加到他们的粘土地上,从而改良他们的土地吗?但是农民们说他们不能这样做。“钱从哪里来?我们的劳力不够。”
情况就是这样,没有人有任何改进村社的计划。单从这个实例来看,难道就没有机会逐步改进耕作方法了吗?相反,农民继续依靠传统的耕作方法,并不积极进取。在这种情况下,农业是没有进步的希望的。①许多农民,像沈阳城外的村民一样,对新的市场扩大毫无反应,因为他们对生产更多供出售的剩余农产品费用和利益的认识——不是用其他方法利用他们的资源——与局外人(像这些日本研究人员)完全不同。有些农民像沈阳周围的农民那样,宁愿去城里工作,而不愿意合作种蔬菜。在城市,他们的报酬可能会高一些,在那里他们也可能遇上更多的社会机会。一般地说,农民的认识不一,意味着某些地区能从市场对粮食和特种作物的新需求得到很大的利益,而另一些地区则否。更有一些地区趋于衰落,因为新城镇的成长和铁路的发展全都绕过了它们,或者破坏了它们传统的市场销路。
新的市场发展,也影响到农村的手工业生产、就业和收入。例如,从日本、印度和英国进口机纺细纱,只是在1870年至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有增加,此后下降了。②情况是进口棉纱便宜,比农家纺的本国棉纱拉力大。村民织布(土布),开始用更多外国棉纱替代国产棉纱,特别是用作纬线。③许多商人开始向农村和集镇上的农民织工提供外国棉纱和现金,以交换他们的布。这一新的农村投资体系,第一次出现在潍县(山东)、高阳(河北)、郁林(广西)、兴宁(广东)和常州(江苏)等县。19世纪70年代之后,发生了一次复杂的农村资源再分配:在某些地区家庭纺纱衰退了,而在另一些地区家庭织布却有所增加。①茶叶、丝绸和陶瓷产地的经历也有相似的过程,因为扩大的贸易和新的商品迫使手工业生产逐渐改造。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第二个10年期间,这些变化对各种类型的农村手工业的净效应是极端复杂的。总的印象是,并且也仅仅是,扩展大于收缩,但是这一课题仍需更多的研究。
新出现的农村经济
尽管各村之间供应市场的剩余农产品在数量上差别很大,但是20世纪20年代至30年代的农村调查表明,平均说来,家庭向市场提供的产品比例是很高的。例如,在北满的一次调查(1922—1924年)发现,农民出售他们48%的农产品。②同样,卜凯在1921年至1925年间搜集华北和华东的农田资料,也发现大约50%的家庭收入来自市场销售,不论这些家庭是租入土地,部分拥有,抑或全部拥有耕地。③但是,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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