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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桥中国史-第5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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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V辉谔拼幸叮垂8至9世纪采用的插秧法,才使华中能一年种两次谷物,从而大大增加了这个地区的农业产量。但是鉴于以下这种情况,很难相信在这个时期以前农业生产没有任何进步:正是这个地区的农业生产,才使后汉时的长江流域能够开发,才使江南的三国和南北朝的政府能够存在。
“火耕水耨”方法对水的需求,必须依靠水利来供给。在华北发展起来和为旱田着想的灌溉工程一般要求在河的上流筑水坝,并从那里开一条渠。更往南的习惯是在小溪谷末端筑一道水坝,在它后边形成一个陂,水从陂里通过一个水闸流出。人们知道,从春秋时代以来淮河流域就有这样的设施,从前汉末起它的使用越来越多。
这两种水利系统不只在方法上大有不同,而且主持建设的人也不同。开渠需要大规模地挖凿,只能通过国家事业来进行;而筑陂则不需要这么大的资源,因此常由地方上的势族来担任。华中地区的开发就是由势族用这种方法倡导的,光武帝的外祖父樊重就是一个例子,他在南阳地区用这样的陂灌溉了他的大片土地。在后汉,很多与此相同的设施是由地方官员建立的,但总有势族参加。
但是淮河南部农业生产的进步,不是由于什么种稻技术上的大规模革新(种植继续用“火耕水耨”的老方法),而是从汉代起增加水利工程的建设而引起水稻种植面积的扩大的结果。这样,这个区域的水稻农业逐渐扩展到这么大的面积,以致到南北朝时,它在农业的重要性方面终于能和北方抗衡了。
① 《西京杂记》卷二,《四部备要》本,第3页。
② 《史记》卷九三,第2637页;《汉书》卷三四,第1890—1891页。
③ 《史记》卷五六,第2052页;《汉书》卷四○,第2039页。
① 鲁惟一:《汉代贵族爵位的等级》,《通报》,48:1—3(1960),第97—174页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构造》(东京,1961);《秦汉统一帝国的特色》,载《第12届国际历史学会议纪要Ⅱ》(维也纳,1965),第71—90页。
① 加藤繁:《中国公田制研究》,收于他的《中国经济史考证》(东京,1952—1953)第1卷,第511—690页。把废除井田制归于商鞅是难以相信的,但在农村贫困化的过程中,土地自由买卖起了重要作用之说依然是有根据的。
① 韦慕庭:《西汉的奴隶制度》,第165页以下,文中提出奴隶的数目估计从没有超过居民数目的百分之一;瞿同祖:《汉代社会结构》,杜敬轲编(西雅图、伦敦,1972),第139—159、361—381页;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3页以下及他处。
① 《汉书》卷二四上,第1142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1页以下)。
② 《汉书》卷二四上,第1143—1144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208页以下)。
③ 关于荀悦的观点,见陈启云:《荀悦(公元148—209年):一个中世纪早期儒家的一生和反省》(剑桥,1975),第158页以下;同一作者:《荀悦和东汉的思想》(普林斯顿,1980),第92页以下。
① 传说中的周的始祖后稷就取名于稷,稷到底是什么谷物是有争议的。清代语言学者程瑶田推断,稷是高粱,见他著的《九谷考》,收于《皇清经解》卷五四九,第1页。但此说不可能,因为在6世纪的有名的农业著作《齐民要术》中没有提到高粱,而且直到宋代以后高粱才成为华北的主要谷物。稷很可能近似禾(一种自商代以来就在中国种植的谷物),而且已经可以相当有把握地确定为穗状的粟。关于粟的不同种类,见李约瑟:《中国科技史》第6卷:《生物学和生物技术》,第2篇,布雷:《农业》(剑桥,1984),第434页以下。
① 关于这几篇的详细注解,见夏炜瑛:《吕氏春秋上农等四篇校释》(北京,1956)。
② 土地面积的大小,最初用垄的多少来计算,因而亩(或垄)这个词成为计算单位。汉以前的一亩一般是六尺(一步,1。38米)宽,百步(138米)长;汉代的1亩是一步宽,240步(331米)长。
③ 关于这种新的种田法,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8页以下(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184页以下);西嵨定生:《中国经济史研究》(东京,1966),第61—185页;鲁惟一:《汉代的行政记录》(剑桥,1967年),第2卷,第319页、329页注10。
① 关于代田法的最初采用时间有一些混乱,《汉书》卷二四认为在近于武帝末期开始实行,作为重新充实国家财力的重农政策的一部分,那时的国家财力因武帝的军事远征已严重空虚。据说赵过在任搜粟都尉期间负责推行代田法,但搜粟都尉这个官职在武帝晚年到武帝之死(公元前87年)这一期间实际上由桑弘羊担任,赵过只能在这一年或以后任这个官职。因此,代田法的实行只能在武帝以后。居延汉简上曾提到一个以此法命名的粮仓,叫作代田仓,又一次证明在居延地区确实曾实行代田法。见西嵨:《中国经济史研究》,第101页以下。
① 这可能暗示这种工具是为了牛耕而制造的,对无牛而只能使用人力的农民来说不适用。
① 如《齐民要术》卷一所引文,见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北京,1957)第1卷,第13页。
② 关于收集的残篇,见石声汉:《氾胜之书今释》(北京,1956)。此书已译成英文(北京,1959);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80页以下。
① 原文作15750,但这个数字与同一段文字的其他数字不符。总数不同地被计算为15840或15180棵。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38—42页。
② 见石声汉:《氾胜之书》,第43页以下。
① 见《汉书》卷二四上,第1137页(斯旺:《古代中国的粮食和货币》,第177页以下)。
②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北京1965),德文译文见克里斯丁·赫尔泽:《汉代崔寔的四民月令》,论文,汉堡大学,1963年;许焯云:《汉代农业》,第280—294页;帕特里夏·艾伯里:《从〈四民月令〉看东汉庄园和家族管理》,载《东方经济社会史刊》,17:2(1974),第173—205页。
① 见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77页。
① 据另一作者计算,一个农户必须搞到现金,以支付它的基本费用的1/4。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67—80页。
① “火耕水耨”这个说法见于多种古籍,如《史记》卷三○,第1437页;《盐铁论》第二篇(“二”当作“三”——译者),第20页(盖尔译:《盐铁论》,第18—19页);《汉书》卷六,第182页(德效骞译:《汉书译注》第2卷,第72页等;又见杨联陞:《晋代经济史注》,收于《中国制度史研究》(坎布里奇,麻省,1961),第175页。又见许焯云:《汉代农业》,第120页。
② 《汉书》卷六,第1833页,应劭注。
③ 见《周礼·地官·稻人》注,《周礼》第四册,第34页。
①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卷,第110页以下。
② 张光直:《古代中国的考古学》,第169、181页。
③ 石声汉:《氾胜之书》,第21页以下。
① i。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卷,第118页(11、16、1)引《四民月令》文。ii。石声汉:《四民月令校注》,第43页。
② 石声汉:《齐民要术今释》第1卷,第111页(11、6、1)。
① 在比较这两个人口数字时应记住这一点:公元140年的人口调查可能是在非正常情况下进行的,这就是外族不久前经常入侵蹂躏华北的结果。这些入侵深入内地,以致在公元139年命令在京畿或在其附近设立300防守点(见《后汉书》卷六,第269页)。关于汉代人口调查数字的解释,见劳榦:《两汉户籍与地理之关系》,载《中央研究院史语所集刊》,5:2(1935),第179—214页。该文的英文节本《两汉的人口和地理》,收于孙任以都和约翰·戴弗朗西思合编的《中国社会史》(华盛顿,1956),第83—101页。又见毕汉斯:《公元2—742时期中国人口统计》,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19(1947),第125—163页。还有《汉代的中兴》第3卷,载《远东古文物博物馆通报》,39(1967),第11、第140页以下。毕汉斯认为西北人口的减少是由于匈奴和羌的入侵。又见本书第3章《边境和邻邦》。
城市、商业和制造业的发展
城市和商人
战国时代以前的中国城市的典型形式(它确实可以溯源到商代)只是一个政权的中心,居民都是贵族成员;它一般不具有大量商业活动的特色。但随着战国时代商业、手工业和货币经济的发展,特别在战略要地和贸易要道上出现了新的城市,它除去作为国家首都或地方行政中心之外,还是重要的商业中心。汉代的大城市就是从战国时代发展而来的,其中包括这样一些地方:在现在陕西的首都长安;在现在河北的涿、蓟、邯郸;河南的荥阳、宛、洛阳;山东的临淄;四川的成都;今广州城附近的番禺等。主要的城市都在华北,这个事实表明了那时的商业大部分限于这个地区,而还没有延伸到长江中、下游区域。
《汉书》的数字不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它选列了310个县的户口数字。按其大小次序排列,户是从40196到80000,口是从109000到246000。①可能上述地点只是选出内有非常繁华和人口众多之城市的县作为例子。而不是代表全国的所有城镇,城镇的总数肯定有1500个或更多(至少每个县有一个镇)。可以推测,某些城市的户口数字比这里举出的要多。例如,洛阳为后汉首都时的人口总数据估计有50万左右。 ②本卷的其它地方已对这个城市作了简短的描述。③至于前汉,只有一个城市留下相当多的资料,那就是长安,它建于原来秦的都城咸阳附近,现在西安市西约10公里处。它始建于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在公元前194年开始建造城墙,经过大规模扩建,完成于惠帝时期(公元前195—前188年)。公元前192年,征集居住在此城250公里(150英里)范围内的146000个居民据说用30天的时间加固城墙,又用2万个罪犯不断的劳动来加大这个工程。公元前190年,145000个居民又被征用30天时间修城,到同年9月完工。①完成后的城,据说是长宽各32里18步(13300米),形成一个大约44。5平方公里(1100英亩)的区域。近年的发掘表明,东面是5940米,南面是6250米,西面是4550米,北面是5950米,周围总长度实际上达25100米。它的形状不像后来唐代的城市那么齐整,仅东面是直的,那时城市规划的思想还不普及,对形状不整齐的解释是,事实上是先筑的宫殿和街道,后筑周围的城墙。②城内的准确户数不得而知,但据估计,至少有8万户,最多达16万户。
长安城内分为160个居民区——里,每个里有它自己的墙和门。每个里由一个低级官吏——里正管理,社会秩序可能是由里内一批有影响的人物——父老来维持。除了各个独立的皇宫和行政区,还有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市场区,即所谓九市。九市之中最重要的是东市和西市,以前认为这两个市场在长安城内,而其他七个在城外,但近来的研究提出不同的意见,认为这两个主要市场包括了其他七个市场。③这种城市内的一切贸易都在官方指定的市场内进行的制度,一直延续到唐末。
典型的市场是一块方形地,每一边大约367米,分成若干条长巷,商店沿巷林立。商人被组织在同一个地点进行同一种货物的交易;到唐代为止,这种情况形成了商业的联合体——行,但不清楚汉代的市场是否如此。每个市场有一个两层楼的建筑,顶上设有一旗一鼓,这是管理市场的官方机构。前汉时期长安市场的监督制度我们知道得很少,只知道官员包括一名市长和一名副手;但后汉时期管理洛阳市场①的市长的工作人员由36名不同名称的官员组成,他们的职务是维持秩序和征收商业税。他们还根据每月的物价调查制定每种货物的标准价格和批准买卖双方的契约。
政府生产的多余货物如昆明池的鱼,也由这些官员出售,并且必须在武帝的平准制度下出售,②因此引起与民争利的责难。这些官员的最重要职责是征收商业税,税收进入少府而不入国库,用于朝廷的支出。长安征收的商业税总额不得而知,但前汉时期临淄的商业税年达黄金千斤或铜钱百万。③汉代的所有市场只能在政府的控制下营业,这种控制大大缩小了城市的经济作用。政府的控制也延伸到商人身上,这一时期的商人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在城市市场商店里的坐贾,一是流动于城市之间和到外国的行商。前者只拥有少量的资本,而且必须向官方登记和交纳商业税;后者一般更富有,不一定都登记为商人。这些大规模的经营者靠投机和囤积发了大财,并常与势族和官员合作。《史记》和《汉书》的《货殖传》中的大多数人物就属于这一类型。④那些登记作商人的,他们的社会地位很低,并经常受到各种处罚。例如,在公元前97年武帝时期,在征集从军远征的所谓“七科谪”的人时,最后四类人是:登记的商人、过去曾登记为商人的人、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和祖父母曾登记为商人的人。①这种对商人地位的限制自战国时代以来就存在,其理由已如上述。在汉初的高祖时期(公元前206—前195年),发布过一道禁止商人穿丝绸衣服和骑马的法令;他们必须交纳重税,他们的子孙不许作官。虽然这个特别的法令后来似乎有所修改,其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对商人阶级的压迫仍继续进行。武帝时期(公元前141—前87年),对所有的商人,不论是否登记,一律课以重税。此外,不许登记的商人和他们的家属占有土地,如果违犯了这个规定,就给以没收土地和奴隶的惩罚。上面已说过的哀帝时期(公元前7—1年)颁布的限制土地占有的法令中,这些禁止商人作官的规定又被重复提到。
自相矛盾的是,商人的势力越来越大,即使他们一如既往受到越来越大的压迫。如晁错向文帝(公元前180—前157年在位)提出:“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②这清楚地表明,政府的反商政策没有收到效果,实际上反而使本来打算防止的局势更加恶化。这可以从晁错报告中的其它段落非常明显地看出:③今农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共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春耕夏耘秋获冬藏,代薪樵,治官府,给徭役。春不得避风尘,夏不得避暑热,秋不得避阴雨,冬不得避寒冻。四时之间,无日休息。又私自送往迎来,吊死问疾,养孤长幼在其中。勤苦如此,尚复被水旱之灾,急政暴虐,赋敛不时,朝令而暮改。当具有者半价而卖,无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无农夫之苦,有千百之得。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遨,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这个控诉,揭露了前汉初期农民生活和商人生活之间的显著差别,并说明沉重的赋税只能使农民穷而商人富。以这种方式利用政府剥削农民的商人,常常把他们经商所得的利益投于土地而成为大地主。这就是司马迁所指出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的情况,①于是很多有势力的大地主家庭也同时经商。
以压榨被重税所困的农民而获得财富这只是积累财产的头一步,一旦有了基本的资金,就用多种手段来成倍地增值。在《史记·货殖传》里,司马迁对在一代人的时间中能富比王侯的人的存在感到惊异,并在一定程度上对他们致富的方法表示钦佩。这些行业常是采铁、贩奴、投机、欺诈或高利贷等,但司马迁还举出一大批各种各样的货物,一个人经营这些货物,每年可获利20万钱,相当于一个千户侯的岁入。
这些货物包括:酒、腌菜和酱、皮革、羊和猪、谷物、船材、竹竿、轻便的两轮车、沉重的牛车、漆器、青铜器皿、木铁容器、染料、马牛羊猪、奴隶、腱和角、朱砂、丝织品、粗细布匹、生漆、麴糵、豆制品、干鱼、鲍鱼、枣、栗、貉和狐皮衣服、毡、蓆、果、菜等。②以下货物来自全中国各地:竹、木、谷物、宝石来自山西(崤山之西);鱼、盐、漆、丝来自山东(崤山之东);樟脑、梓、姜、桂皮、黄金、锡、铅、朱砂、犀角、龟壳、珍珠、象牙、皮革来自江南(长江以南);马牛羊、毛毯、皮毛来自北方。铜铁来自全国各地的矿山。
这些商人的贸易活动,超过了汉帝国的国境,武帝时(约公元前130年)张骞出使西方月氏,贸易活动更受到很大的推动。张骞的出使开辟了通往中亚的新途径。黄金和丝织品为主要商品从中国输出,而酒、香料、马、羊毛织品从西方各国输入。沿着中亚的贸易路线引进的新的植物包括葡萄、石榴、芝麻、蚕豆、苜蓿等。虽然这条新路在两汉交替之际暂时中断,但后汉时在公元94年后因班超将军再度在中亚建立中国的形象而复通。公元97年,班超的下属甘英受命出使大秦(罗马,更具体地说,是东罗马),但并没有越过安息(波斯),他被可能充当丝织品贸易中间商的波斯商人留住。那时,罗马非常需要丝织品,据说,其价值确实重如黄金;因而罗马人称中国人为赛里斯(Seres,造丝的人),通往中国的路称为丝路。①公元前111年,武帝征服南粤以后,南海的贸易逐渐扩展到东南亚诸国和印度洋,这些国家以珠、玉、天青石、玻璃等物换取中国的黄金和丝织品。一件佚事说明了沿着南海路线的商业发展,那就是公元166年一个有为的商人到达中国海岸,声称是大秦皇帝安敦(即马库斯·奥里流斯·安敦尼努斯)的使者,他献给桓帝象牙、犀角、龟壳等物。
当丝绸出口贸易还在汉政府的主管之下时,中国内部的商业活动继续受到政府的某种程度的压制,典型的事例就是实施武帝的平准制度。这基本上是限制商人的活动并把他们的利润输归国库的企图,但只取得部分的成功,并引起了更多的反对,情况见于《盐铁论》。①反对商人的一些政策,继续被王莽执行;但不仅无效,反而证明是招致他灭亡的原因之一。后汉时由于货币流通的减少,商人似乎变得相对地失势。但仲长统(约公元180—220年)在他的《昌言》里明确指出,商人依然顽强地在全国各地追求利润,而势族也照旧以高利贷和其它手段压榨已经穷困的农民。②制造业
如上所述,春秋时期某些制造业如制造奢侈品或武器,已不再是某些氏族的特权,而逐渐在各个国家直接主持下进行制造。一般的形式是,工匠在一个师傅的指导下制造为诸侯和贵族使用的物品,工匠的衣食所需由他们供给。工匠的职业是世袭的,社会地位低于农民,而农民则不能加入这个行业。
在战国时期,这个制度又被改组,使手工业的师傅隶属于中央或地方的政府机构;世传的手工业工匠则由奴隶、罪犯和服劳役的一般平民补充。像这种非商业性的生产,带有限制农业和手工业之间任何分工发展的倾向,特别是专业手工工匠,被认为社会地位低下;农民则被鼓励生产自用的物品而不去购买它们。虽然如此,在整个春秋战国时代,开始出现了完全脱离农业的专业制造业者,而且随着商业活动的增加而人数越来越多。据一个农户家庭的收支账(魏国李悝的估计)说,一年用于衣服的费用需1500钱,这表明衣服可能是买的而不是家里做的。①值得提醒人们的是,早期的墨家门徒就是一批工匠。②战国时代,最重要的制造业是盐铁,盐是日常必需品,其生产地很有限,需要有大的企业进行生产,和进行有成效的分配。由于农业工具有广大的市场,使冶铁业也得到了扩展的条件。
汉代的制造业和前代一样,也分为国家控制和私营两个范畴。前者在首都和地方进行。在首都,它们大部分由负责皇室财政的少府控制。它的不同部门分工制造不同的器物。如众所周知的尚方(艺术和工艺部门)即制造武器、青铜器皿、镜子等,现在还有这些遗物。在诸侯王国也设有与尚方性质相同的工场。另一个部门是考工室,制造和尚方制造的器物相似的食器、兵器和甲胄等。但没有尚方制造的讲究。东园匠制造皇帝陵墓用的葬具,织室制造宫廷用的丝织品和衣服。原来有东西两个织室,公元前28年废了东织室,因此剩下的一个就简称为织室。
其他与制造业有关的中央机构中包括大司农,它在实行代田法时期负责制造农具。它有一个分支机构,负责实行武帝的均输制、平准法和染色工艺。将作大匠负责修建宫殿和皇帝陵墓事务,设于公元前115年的水衡都尉,管理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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