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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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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ò浮罚梅ò附乖谛D诨蜓8浇智谷绻迮遄缺慌谢盒蹋兰扑突崴嬲飧霭缸右黄鹁睬那牡叵г谌嗣鞘右爸辛恕5恢鲇谑裁丛倒剩ü倨辛怂�6个月监禁,这使洛佩兹加人海军陆战队的计划落空,他只好请公设辩护人代为上诉。案件事实虽然简单,但事实证明,法律可没那么简单。
洛佩兹的案子进入法院时,联邦党人协会倡导的理念正逐步发展成形。协会成员已发展至4万人,年度预算超过300万美元。他们的活动也因道格拉斯· H。金斯伯格法官的参与而名声大振。在向参议院提名罗伯特·博克失利后,里根提名了时任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金斯伯格,那年他才41岁。但是,自从媒体揭露他在任法学教授期间吸食大麻后,提名迅速告吹,金斯伯格只好回到上诉法院,继续做一名铁杆保守派法官。后来,金斯伯格在卡托研究所(Cato Institute)出版的《规制》 杂志上发表了一篇文章,在文章中,他以敬仰的口吻提及1937年之前的宪法,那时最高法院推翻了任何试图对经济施加影响的规章,判决的主要依据即是宪法的贸易条款。而现在呢,金斯伯格将这一条款比作“被流放的宪法条文”。“关于这些古老流放者的记忆,”他写道,“反对无限政府的立场皆被放逐,只有少数学者为回复原状而不断努力,也许在他们的有生之年,也无法看到这一宪法条款的再次回归。”
简而言之,所谓被流放的宪法条文运动意味着对现代福利国家的直接挑战,美国诉洛佩兹案将成为最高法院面临的第一次重要考验。
一如既往,奥康纳第一个对首席政府律师德鲁· S。戴斯三世(Drew S。 Days ffl)发问,后者负责为《校区禁枪法》的合宪性辩护。
“仅仅拿着一些东西进人或靠近校园,跟‘贸易’有什么关系?有关系么?”“我想在这个问题上确实有关系。”戴斯回答道。“我认为没什么关系,”奥康纳直截了当地回复,“我倒觉得,这些算不上州际事务。”
两人这番对答,预示着政府一方凶多吉少,情势果然开始急转直下。奥康纳、肯尼迪、伦奎斯特和斯卡利亚都想弄清楚,国会凭什么立法限制公民在学校或其他场所附近持枪。
上述提问的潜台词显而易见。大法官们明显流露出对国会的不恭敬,在他们眼中,国会就是一个只会装腔作势、不大值得尊敬的地方。
“您能告诉我么,戴斯先生,”斯卡利亚坏笑着说,“过去20年间,国会深思熟虑作出的决定,有哪项是奏效的?”
戴斯还没来得及回答,听众已开始哄堂大笑。接着,戴斯声称国会有“合理根据”认为校园暴力与贸易存在关联。在回应中,苏特讽刺道:“本杰明·富兰克林说过,‘做一个有理性的动物可真好,总能找到理由做自己想做的任何事。”’听众席上又是一阵哄笑。
在历史上的绝大多数时期,最高法院都与国会关系密切。许多大法官之前都做过参议员。但伦奎斯特法院却与国会没什么瓜葛。伦奎斯特和斯卡利亚仅在行政分支工作过,奥康纳与苏特只有过州政府的工作经历,肯尼迪、斯蒂文斯和金斯伯格过去或是私人执业律师,或是在法学院执教。托马斯在洛佩兹案开庭时,仍然一言不发地看热闹,他给密苏里州参议员约翰·丹佛斯(Joan Danforth)当过幕僚,但在确认听证会上经受的羞辱,令他对国会深恶痛绝。而布雷耶,可能是惟一一个与国会有“血缘关系”的大法官了。
布雷耶毕竟是最高法院的新丁,还无法掂量自己在言词辩论阶段的分量。但是,他对戴斯与自己同事们的表现都很失望,只好把气出在代表洛佩兹的公设辩护人身上。你会对反对你的主张的显然论断,那种简单的论断说些什么呢,这难道不是有关边界的案件么?
“枪通过州际贸易流动,类似地,书本、课桌、教师,都是如此,”布雷耶说道,“如果孩子随时有可能在校园里被枪支射杀,这样的地方当然没人愿意去,事实上,如果联邦政府不干预此事,整个国家的经济早就千疮百孔、彻底耗尽了。”布雷耶还提到1942年一起案件,最高法院在那起案件中判定,自种小麦与州际贸易有密切关联,必须受宪法贸易条款的规制, “如果连自种小麦都能影响州际贸易,那么这类案件的性质当然和经济相关,我确信校园枪支一定会影响到贸易。”布雷耶要做的,就是把半个世纪以来都不存在任何争议的宪法判决一一列举出来。
但是,布雷耶的提法并未说服多数大法官。1995年4月26日,最高法院以5 : 4 票作出判决,宣布国会制定的《校区禁枪法》违反了宪法贸易条款。在伦奎斯特撰写的意见(奥康纳、斯卡利亚、肯尼迪和托马斯加入该意见)中,最高法院自1935年来首次宣布国会制定的法律因超越宪法贸易条款赋予的权限而无效。意见中的许多说法,都与众议院新任议长纽特·金里奇(Newt Ciingrich)的观点遥相呼应。伦奎斯特在意见中引用了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第45篇中的一段话:“新宪法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很少而且有明确的规定。各州政府所保留的权力很多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大政府”的范围正式受到了来自第一街两翼的夹击。
该判决促使布雷耶发布了大法官生涯中第一份言辞激烈的异议意见。“我认为,这份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完全符合最高法院半世纪以来对国会贸易权力范围的界定。”他写道。他说,法院多数意见产生的判决将严重威胁到其他许多成文法的效力。“在国会已经通过的法律中,许多一般法律(在美国法典中有超过100节)与部分刑事法律(至少25节),使用了‘影响贸易’这样的字眼去界定它们的范围,”布雷耶继续写道,“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影响该法律领域的法律确定性,除非本案得到合理的处理”。联邦党人协会及其盟友当年撒下的种子,终于结出果实了。这一结果当然是他们乐见的与其他大法官一样,布雷耶知道威廉·布伦南曾向法官助理提出过的一个著名问题。在最高法院,什么法律最重要?助理们面面相觑。言论自由?……平等保护?…… 三权分立?……大法官摆摆手,说道:“5票! 5票法则!有了 5票,你就可以在这个地方为所欲为! ”布雷耶曾在自由派全盛时期做过最高法院的法官助理,他提到布伦南说这句话的时代时,说:“他那时说这些话当然很轻松。他动辄就能弄到7票。”但是,现在的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所服务的是一个截然不同的最高法院了。在洛佩兹案之后的那个夏天,一位朋友称赞了他在该案中撰写的异议意见。布雷耶苦笑着伸出4根手指:“4票,”他说,“才4票啊。”
福斯特当时的职位是白宫副法律顾问兼总统助理,与白宫法律顾问努斯鲍姆属同一级别。克林顿时期,白宫法律顾问更换比较频繁,而副法律顾问兼总统助理位置比较固定,地位很高,也非常受重视。
副总统的主要职责是在在职总统辞职、被弹劾或者死亡时出任总统,另一重要宪法责任是兼任参议院议长,但他并不负责主持参议院会议,也不参加日常投票,只是在参议院投票出现平局的情况下,投下关键性一票。但是,当参议院对总统进行弹劾审判时,副总统没有投票权。
跛脚鸭(Lame Duck):政治术语,指任斯将满但不可能再连任的官员,尤指第二任任期即将结束的总统,由于权力即将易手,对“跛脚鸭”总统,手下官员或其他政治势力可能会不太买账。
一般来说,美国总统在国会发布国情咨文时,除两院议员外,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般也到场参加,为表示司法中立,经常面无表情,即使起立鼓掌也是如此,许多大法官都难以忍受这种尴她,找种种借口躲避出席。
事实上,在美国宪政史上,联邦和州权力的分配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如何对待这一权力划分也成为保守和开明的重要分野。一般的趋势是:保守派主张小政府,减少对各州事务的干预。即社会能够做的,政府就不要去干预;地方政府能够做的,联邦政府就不要去干涉。因此,在联邦主义案件中,保守派法官往往偏向州权一边。自由派虽然不能说主张大政府,但至少是强调继承罗斯福的新政传统,维护新政以来联邦政府的开明政策。
1989年1月,在加利福尼亚州斯托克顿市一所小学的校园栏杆外,一名流浪汉持一把AK47冲锋枪,向正在游戏的儿童开枪,5名儿童被打死,29人受伤。为此,国会于1990年颁布《校区禁枪法》GunFrec School Zones Act),将在校区内持枪定为联邦罪。
所谓“贸易条款“(merce Clause)。是指美国宪法第1条第8款第3项。该条款授权国会排性地管理对外贸易、州际贸易和同印第安部落的贸易,相当数量的联邦法律和条例是根据这一条款制定的。相反,各州为防止联邦政府权力过多渗透,多倾向于对这一条款中“贸易”的范围进行严格解释,与“贸易”无关者,国会不得立法干涉。 1930年代,美国经济陷人大萧条,为拯救全国经济(包括各州经济),罗斯福行政分支推出“新政”,国会也通过了《全国工业复苏法案》等一系列法律,然而,经济保守派与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却集体反对“新政”,在谢克特诉美国案(Schechtcrv。 United States)等案件中否决了包括复苏法案在内的许多联邦新法。1937 年,罗斯福一怒之下,决定启动“法院填塞计划”(Cointpaking plan),通过增加大法官人数改组联邦最高法院,部分大法官只好妥协,转变了抵制立场。随后几年,由于联邦最高法院不再干涉,罗斯福新政得以顺利推行,出台了许多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法律。“贸易条款”从此不再对国会立法构成障碍,1964年国会立法禁止旅馆和餐馆的私人经营者实行种族歧视时,理由就是:他们是为进行州际贸易的旅行者提供住宿和食品,种族歧视将影响州际贸易。所以金斯伯格才会撰文说“贸易条款”相当于被流放了。
因为宪法的贸易条款认为国会只在对外国、州际和与印第安部落从事贸易活动时才有权以立法形式进行管制,所以本案的关键点之一就在于校园持枪是否与“贸易”有关,与“贸易”无关则与联邦无关,国会出台法律进行管制就有越权违宪之嫌,这也是奥康纳提问所隐含的意图。
众议院议长(Speaker):众议院议长由众议院多数党党团会议在新国会召开前夕从本党议员中提名,经众议院选举产生。他与参议院主席的地位有很大不同,是众议院的领袖,享有如下权力:议员发言同意权;任命特别委员会和协商委员会的成员;把议案交委员会审议;对特出的程序问题和应否审议某项议案的动议做出裁决;在议院表决时,如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投决定性的一票。
最高法院位于华盛顿特区东北区第一街1号,国会大厦就在街对面,“第一街两翼”显然是指“大政府”思想受到了国会与最高法院的夹击。
布雷耶在异议意见中首先重申了自己庭审时的发言内容,他写道:“国会能够合理地认为‘校区暴力犯罪’对‘教育质量’的影响严重地(或大量地)关系到州际或对外贸易'进而属于联邦条例限制范围'吗?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定是肯定的。……全国各地学校普遍发生暴力严重干扰那些学校的教育质量。……国会显然可以视枪支与学习互不相容。……国会可以因此而确定一个重要的教育问题:教师无法教,学生无法学,并得出结论,学校附近存在枪支严重地扩大和加深了这个问题。”
第7章 福音派反击战
在1990年代,在最高法院内高举保守主义旗帜,积极发动反攻的,并不止联邦党人协会一家社团。法学教授和法学院学生固然可以提出新理论,撰写学术文章或报刊社论,但任何运动都需要尖刀班——需要有律师把案子送进最高法院,并在庭上据理力争。其实,法律界的情形与政界差不了多少,最能征善战、也最为狂热的政治力量,正是保守派的盟军:基督教福音派。
福音派向来是美国最苦大仇深的一帮人,在最高法院的战斗意志也最为高昂。当保守派学者成功改写宪法贸易条款的适用范围时,福音派的活动空间却被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不断压缩。在堕胎门诊、学校董事会、高中橄榄球赛场,福音派力量都遭遇挫折。福音派社会活动家们认识到:一直以来,最高法院正不断剥夺他们的利益。几代大法官都或多或少地致力于推动宪法向世俗化方向演变。
宗教一旦进人公共领域,我们就会发现,宪法起草者们当年的思路存在潜在矛盾。宪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教自由。”但是,建国一个多世纪以来,各级法院一直对宗教活动进入公共领域持容忍态度——学校里可以进行祈祷或诵读《圣经》;“十诫”内容也可以被刻在政府建筑物上(或印在货币上)。那时,这种类型的“信教自由”并没有被当作“确立宗教”。事实上,政府也需要公民们这种虔诚之心与爱国精神。
直到1930年代末,全国的公立学校仍坚持在开学典礼上,让学生们对国旗致敬并宣誓效忠。许多“耶和华见证人”信徒反对这一做法,认为它违反了“除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这一训诫。时值二战临近,爱国主义热情普遍高涨,见证人信徒的提议当然无法得到积极回应。他们的孩子被迫离开学校,住处也经常被抗议者包围,只好向最高法院寻求保护。但是,在1940年的迈纳斯维尼校区诉戈比蒂斯案(Minersvillc School District v。 Gobitis)中,他们输了官司。最高法院多数意见认定,学校有权要求学生参加以“保证对民主传统理念的有效忠诚”为目的的各种仪式。
判决作出几个月后,最高法院乃至整个国家,都目睹了社会上忠诚沦丧,宗教迫害肆虐的情形。法西斯主义在欧洲导致的灾难性后果,也提醒包括所有大法官在内的美国人民,言论自由与信仰上帝有多么重要。就这样,纳粹统治作为反面样本,反而影响了美国宪政的发展。变化来得非常快。仅仅在戈比蒂斯案3年后,1943年,“耶和华见证人”再次就同类情形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时,他们胜诉了,本案也是最高法院历史上推翻前例最快的一次。
罗伯特· H。杰克逊大法官在这起名为西弗吉尼亚州教育委员会诉巴内特案(West Virginia Board of Education v。 Barnette)的案件中撰写的多数意见,被称为最高法院历史上最富文采的篇章之一,判决确立的若干原则,后来也被奉为美国精神的一部分。“如果积极主动参加爱国仪式的行为,被外力强迫、照本宣科或刻意逢迎所取代,相信爱国主义绝对无法弘扬。”他写道,接下来,他写下那句最为著名的判词:“如果在我们宪法的星空上有一颗不变的星辰,那就是,无论是在政治、民族主义、宗教,还是其他舆论问题上,任何官员,不论其职位高低,都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确的,也无权用言词或行动来强迫公民表达他们的信念。如果有什么情形允许这一例外,那么,我们现在决不允许它们发生!”
然而,这次判决后,最高法院并没有停止对公共场所宗教活动的不断施压。下一起标志性案件发生在1962年,最高法院禁止在公立学校祈祷,并规定儿童有权拒绝参加祈祷。在恩格尔诉瓦伊塔尔案(Engle v。 Vitale)中,胡果·布莱克(Hugo Black)大法官所持理由,与杰克逊在禁止强制向国旗致敬一案中的立场相通。“审査一项政府行为或法律是否违反了禁止确立宗教条款,并不依赖于政府是杏直接强迫人民信仰某种宗教或教派,只要政府以其权势、威望和财力支持了某一宗教或教派,就对其他宗教组织形成了间接强制力,并使它们在宗教事务中处于劣势地位。从这一意义上讲,政府的这一行为违反了政府应在宗教事务中保持中立的宪法原则和禁止确立宗教条款。”他写道。一年后,大法官们又禁止了公立学校规定诵读《圣经》的行为。
这些判决很快激起轩然大波。课前祈祷与诵读《圣经》的传统在公立教育机构内已延续数代,法院终止这类宗教仪式后,接着便出现了 I960年代末混乱的状况。尽管成因存在争议,但相当多的基督徒认为,正是因为将宗教剥离教育领域,才导致这类放荡与失序行为发生。这一时期,通过比利·格雷厄姆(Billy Graham)牧师的间接努力,以及帕特·罗伯逊牧师的直接推动,宗教问题逐渐被列人保守派政治议程。在1980 年总统大选中,杰里·福尔威尔牧师组建了一个名为“道德多数”的组织,致力于对抗民主党总统与自由派参议员。比尔·克林顿当选总统后,福音派运动成为保守派反对力量的核心。他们的政治日程上有两大支柱:一个是反对堕胎合法化,另一个就是在公共领域实现宗教回归,尤其是恢复学校的祈祷活动。
1990年代中期,凯西案之后,最高法院对堕胎的态度已趋于定型,再想把反堕胎议程推上前台已不大可能。但是宗教问题仍属开放领域。奇怪的是,尽管福音派力量在政坛摇旗呐喊,在法律界却仍缺乏领军人物。美国各类社会运动的常用策略,就是在最高法院安插代言人,如瑟古德·马歇尔或者鲁斯·巴德·金斯伯格,此刻,福音派也正想寻找这样的人。说来也怪,他们的救星,居然是个来自布鲁克林的犹太小子,杰伊·塞库洛(Jay Sekulow) 。
塞库洛的母亲与鲁斯·巴德·金斯伯格同期进人高中,但杰伊与这位新任大法官在各方面都截然不同。他于1956年6月10日出生在一个温和谨慎的犹太人家庭,犹如这个国家许多移民家庭的发展模式——从城市到市郊再到阳光地带(Sun Belt),他的发展轨迹,也是从布鲁克林、长岛到亚特兰大。在学校时,塞库洛表现平平,但主要原因是他天性慵懒,而非智力原因,他原计划读个两年制大专就去找工作。但在攻读大专期间,他又重燃了继续深造的愿望。由于懒得另寻他处,塞库洛选了一个就近的学校,亚特兰大浸会学院。塞库洛很怕父母指责自己的选择,但他的父亲却鼓励他说:“大胆去吧。去接受好的教育。”
塞库洛有位外号“耶稣奇想”的朋友,怂恿他去读《以赛亚书》,他便跑去参加了一个查经班。塞库洛知道,犹太人都相信弥撒亚终将到来——但他从没有出现过。阅读关于弥撒亚的文章后,他更加确信弥撒亚就是耶稣救世主。塞库洛仍以犹太人自居,但他却相信耶稣是救世主。这时,塞库洛了解到有一个叫做“犹太人归主协会”(Jews for Jesus)的组织,他们与自己有共同的信仰。1976年2月,塞库洛在一家犹太人归主协会的教会宣布,他将终身为耶稣基督服务。
当然,除了信教,他也得讨生活。在乔治亚州默瑟大学法学院读完法律后,塞库洛先是在国内税务署(Internal Revenue Service)工作,接着与一个朋友开了家私人律师事务所。该所主要提供合法避税服务,在他俩的精心打理下,生意日渐兴旺。正如塞库洛以后在演讲中所提到的,当客户第一次付给他2。 5万美元或更多时,他才26岁。“我的家庭和事业都蒸蒸日上,”他说,“在开始开展法律业务后,第二年,我又开始经营一家资产总值为2000万美元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塞库洛故意漏掉了接下来发生的事。他的生意很快遇到挫折。律师事务所不得不宣布破产。他人生的新篇章亟待掀开。幸运的是,就在一年前,塞库洛刚刚当选为全国犹太人归主协会的首席法律顾问, 该组织正好有一个案子被送进了最高法院。塞库洛决定亲自上阵、抖擞精神,向美国宪法发起挑战。
犹太人归主协会坚信,它的成员应参与传福音事工,找到更多皈依者。他们采取的最著名(也是最臭名昭著)的形式,就是在机场之类的公共场所散发传单、传播教义、诱人改宗。许多旅客不堪其扰,纷纷投诉,为此,洛杉矶国际机场理事会出台规定,禁止任何“第一修正案活跃分子”在机场活动。1984年7月6日,根据上述规定,机场警方驱逐了正在那里发表宗教演说的犹太人归主协会福音事务主管,艾伦·霍华德·斯奈德(Alan Howard Snyder)。在塞库洛介入这一事件之前,他在加州的同事正打算针对机场这项规定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涉及的原始理论问题非常简单。诱人改宗是犹太人归主协会信徒的一种宗教活动。用一条概括性规定禁止他们的活动,违反了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信教自由”的规定。这也是这类诉讼被频频提起的原因。宗教表达向来是靠信教自由条款保障的。
但是,塞库洛并不打算利用这一看似最佳的宪法武器。的确,涉及宗教自由的官司多数要靠宪法信教自由条款来打,但这一次,他却打算另辟蹊径。因为宪法第一修正案在信教自由条款之后,申明国会不得立法“剥夺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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