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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第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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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工作,去德国与丈夫团聚,并在法兰克福军需物资中心从事民事法律工作。1957年,约翰与奥康纳回到亚利桑那州,约翰在一家大律师事务所工作,奥康纳先是与朋友合办了家小律师事务所,后来一口气生了 3个孩子,干脆在家当了 8年家庭主妇,直到最小的儿子上了托儿所后才重返政坛。
救世军(The Salvation Army):—个于1865年成立,以军队形式作为其架构和行政方针,并以基督教作为信仰基本的国际性宗教及慈善公益组织,以街头布道和慈善活动、社会服务著称。它有一个称呼,即“以爱心代替枪炮的军队”。其创办人希望能够把基督教传给穷困的人,并透过了解穷人们物质及心灵的需要来给予帮助。其国际总部位于英国伦敦,在全世界有几千个分部,分布在大约70多个国家,约有成员200 多万人,其中以美国人较多。
萨尔萨舞(salsa):一种拉丁风格的舞蹈,其热情奔放的舞风不逊于伦巴、恰恰,但却比它们更容易人门。而与伦巴、恰恰等拉丁舞相比,跳萨尔萨舞的人也有更多率性发挥的空间,因此萨尔萨舞不仅风靡拉美地区,也受到世界其他地区人们的喜爱马莎·斯图尔特(Martha Stewart):美国白手起家的商界女强人,被称为“家政女王”,2004年因妨碍司法、共谋和作伪证等罪名被判入狱5个月。
在美国,除内布拉斯加州采取一院制的立法机关外,其余各州都采用两院制,上院一般称为参议院,下院称作众议院、下议院或州议会等。在大多数州,参议员任期4年,众议员任期2年。
巴里·戈德华特(Barry Goldwatcr, 1909—1998):政治家,共和党人,于1953至1965年和1969至 1987年两度任亚利桑那州参议员,并且是1964年共和党提名的总统选举候选人。戈德华特也是空军预备部队的少将。身为政治家,戈德华特被视为1960年代保守主义运动复苏茁壮的主要精神领袖,也被誉为“保守派先生”。
美国公民自由同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 : 1920年由罗杰。鲍德温、海伦·凯勒、法兰克福特(后来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等人发起并创立的非官方组织。该组织以维护宪法中权利法案的自由权为宗旨,致力于使宪法保障的言论、集会、结社、宗教等公民个人自由权利,以及平等权、隐私权、正当程序保障等民权得到真正实现。联盟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介入共产党人、罗马天主教徒、同性恋者、少数族裔的权利保障事务,经常以提起司法诉讼的形式检验立法或案件的合宪性,通过司法判例推动民权事业发展。在堕胎合法化问题上,ACLU也是坚定的拥护者与推动者。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作出后,诉讼人一般有以下几种选择:请求合议庭重新考虑判决结果;请求进行满席听审;提出调卷令申请,请求联邦最螅ㄔ褐匦律罄怼U饫锏穆笫侵赣煞ㄔ核蟹ü俪鐾ド罄淼乃咚稀T诿拦纤叻ㄔ旱陌讣罄碇校笸ǔS糜诰哂屑笳榛蛏婕肮怖娴陌讣约氨驹褐幸桓龌蚨喔龊弦橥ピ谥饕晒鄣闵洗嬖诜制绲陌讣B蟮乃咚匣共坏搅钌纤叻ㄔ喊讣苁�1%。
言词辩论(Oral argument):言词辩论通常从每个开庭期的第一个星期一开始,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一、二、三进行,开庭从上午10点进行至中午,下午从1点进行至3点。因为该程序不属于初审,所以无需组成陪审团,也不传唤证人,而是由双方律师在大法官面前辩论。通常做法是给每方律师30分钟陈述时间,法庭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加时。正常情况下,最高法院可能一天审理2至4起案件。律师在进行言词辩论时,经常会被大法官们的提问打断。大法官们与双方律师都非常重视言词辩论环节,因为这是整个审理过程中惟一允许个人交换意见的阶段。
最高法院的言词辩论过程允许公众旁听,由于座位有限,先到场者可先就座。言词辩论开庭前,法院前的广场会形成两排队伍,一队是想要旁听整个言词辩论过程的队伍,另一队是“三分钟队伍”,主要面向那些只想到现场观摩几分钟的访客。
第4章 三驾马车
外界一般很难想象,最高法院大法官们其实很少有私下彼此会面的机会。伦奎斯特时代,九位大法官经常集体亮相。口头辩论期间,也即绝大多数星期一与星期三,大法官们都会在审判席上碰头,相互握手,并共进午餐。星期五经常会有案件讨论会。散会后,大法官习惯用备忘录沟通交流,这些备忘录多由他们各自的法官助理起草。(进入互联网时代后,备忘录也开始电子化,但一般保留书面副本。在大法官中,只有托马斯、布雷耶和斯蒂文斯能够自如地用电子邮件交流。)
但是,在非正式场合下,大法官们交往并不多,最多偶尔打几个电话,连到对方办公室转转的情形都很少。大法官们私下三五成群的相互讨论,一年不过有个一两次。从这一点上看,苏特穿过大厅去拜访奥康纳的行为更显得别有深意。有意思的是,苏特找的是奥康纳,而不是别人。事实上,不仅是苏特,在类似情况下,别的大法官也都会去找奥康纳。在伦奎斯特法院,要想成为多数方,必须赢得奥康纳的支持。因此,几乎所有同僚都会不定期造访她。
这是苏特在最高法院的第二年,他并不打算破坏保守派势力的核心理念。其实,保守派们当年推动对苏特的任命,就是为了让他推翻罗伊诉韦德案,而这一次,苏特却打算挽救它。他告诉奥康纳,自己对首席大法官处理凯西案的方式并不满意。难道就不能找到这么一种途径,既保住罗伊案的精髓,又维持宾州法案的大部分内容?苏特说,奥康纳过去撰写的法律意见早就指出了这一路径。
奥康纳对堕胎权的立场源自她对罗伊案判决的看法。1973年,布莱克门在法院意见中写道:作为“基本”权利的隐私权“范围之广,足以把妇女对于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权包括在内,”但堕胎权不是绝对的。当一州认为存在“急迫的州利益”,有必要限制堕胎选择权时,最高法院应认可该项限制。那么,什么时候才算关涉本州利益,必须对堕胎施加限制呢?布莱克门认为应以怀孕头三个月为期。他指出,在怀孕最初三个月,胎儿尚未成形,堕胎对孕妇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在此期间,堕胎的决定的决定和施行“必须取决于孕妇主治医生的医学诊断”。(罗伊案法院意见书中的许多内容都是从医学专业角度进行的分析,而非一味偏重于女权。布莱克门以前做过明尼苏达州一家著名大医院的法律顾问,熟悉各类医学知识。)
但是,一旦妊娠继续进行,布莱克门写道,承载各州利益的法律保护的侧重点就移转至胎儿利益,而非女性权利。在头三个月之后,各州可以对堕胎实施限制,但只是“以与母体健康相关的方式”。最后,“在胎儿能够自然存活的阶段”,各州可以限制乃至禁止堕胎,“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或健康而必须进行的堕胎除外”。从本质上看,罗伊案的判决引入了一种弹性标准,前期更为注重妇女的堕胎权,之后依据胎儿发育状况,逐步对该权利施加限制。尽管如此,布莱克门仍然强调,无论在妊娠的任何阶段,对堕胎的任何限制措施,都必须保障妇女的生命与健康权益。在虽不著名但仍很重要的多伊诉博尔顿案(Doe v。Bolton)中,布莱克门曾详细阐述了上述观点,该案针对的是乔治亚州一项堕胎法令,最高法院在罗伊案判决当日也对此案做出了裁决。在该案的法院意见中,布莱克门再次重申了医生的堕胎手术选择权,他指出,医生在决定实施堕胎手术时,“必须综合各种因素——生理、情感、心理、伦理以及女性年龄——一切必须围绕孕妇权益进行。”当女性健康受到威胁,无论处于妊娠任何阶段,医生都必须选择实施堕胎手术。
履任之初,奥康纳对堕胎问题就持独立立场。1983年,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推翻了俄亥俄州阿克伦市一项法案,这是奥康纳出任大法官后接触的第一起堕胎案件。该法案的目的也是限制堕胎,它要求妇女孕期三个月之后的任何手术都必须在医院进行,堕胎手术之前必须经过二十四小时等待期。在该案中,奥康纳提出了异议意见,她支持前述法案,并对布莱克门在罗伊诉韦德案中的部分论证逻辑提出质疑。奥康纳认为,伴随医疗技术的改善,以三月为期划分孕期的方法已显得不合时宜。越来越多的孕婴在妊娠初期就有可能在体外存活,而即便在妊娠晚期实施堕胎,妇女的安全保障也大大提高了。她写道:“罗伊案据以成立的整体思路,显然正朝碰撞航向行驶。”接下来的几句话成为她大法官生涯最著名的判词之一:“既然堕胎的医疗风险正逐步减少,一州立法的立足点也应从母体健康转向新生儿本身。既然现代医疗科技的发展为胎儿的宫外存活提供了更有力保障,那么婴儿自然存活的时间就应从受孕那刻起算。”
奥康纳提出一种全新的法律思路,以取代罗伊案判决中的思维框架。她指出,各州有权立法限制堕胎,但不得对堕胎女性造成“不当负担”?奥康纳并未确切阐释“不当负担”是何含义,但她指出,根据这一标准,应当支持阿克伦市限制堕胎的立法。其实,说到医学知识,布莱克门要比奥康纳更有前瞻性。奥康纳的错误在于她把婴儿自然存活的时间无限延伸了。事实上,在罗伊案中,布莱克门已经写道:“自然存活通常在第7个月(28周),但也可能更早些,甚至在第24周。”即使进入21世纪,也就是罗伊案判决30多年之后,几乎没有胎儿在孕育的第23周或第24周就能脱离母体存活。(正常的妊娠期间应该为38至40周。)
一旦介入争议性话题,奥康纳向来优先考虑政治领域的解决,而非借助最高法院。之前担任州立法者的经历,使她遇事倾向于支持行政机关的决定。奥康纳曾引用过大法官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904年的一段判词,她写道:“在界定什么是州施加的”不当负担“时,在我们处理一系列敏感议题时,我们必须对这样一句话铭记在心:”民主解决争端的最佳场所是议会。“”
在最高法院的第一个十年里,奥康纳批判过罗伊案,却从未打算推翻它。1989年,最高法院在维持密苏里州一项禁止在公立医院堕胎的法案时,已接近于推翻罗伊案判决。在这起名为韦伯斯特诉生育健康服务中心案(Websterv。Reproductive Health Services)的案件中,伦奎斯特、怀特、斯卡利亚与肯尼迪都打算终结罗伊案。可是,奥康纳却阻止了这一进程,她写道:“当一州堕胎法案的合宪性问题转化为罗伊案本身的合宪性问题时,我们还有充足的时间来重新认真检视罗伊案。”
这也正是苏特拜访奥康纳时,她对堕胎问题所持的立场。她反对布莱克门在罗伊案中的判决思路,赞同各州议会立法限制堕胎,并谨慎地吸纳公众意愿。但是,“充足的时间”已经过去,她必须对罗伊案表态。
尽管在凯西案的讨论会上,伦奎斯特已将多数意见撰写任务分配给自己,苏特仍未打算就此作罢。他不愿看到最高法院被直接卷入政治漩涡。尽管有些天真,但苏特仍然深信,确实存在一个与政治纷争绝缘的“法律”之岛。距离罗伊案已差不多二十年,此时,最高法院已容许各州规制与限制堕胎,而且很少有人再去质疑堕胎禁令的合宪性。很显然,无论从伦奎斯特在大法官会议上所持立场,还是其正在撰写的意见,都可以看出,他将发布允许完全禁止堕胎的判决意见。
奥康纳赞同苏特的意见。与苏特相比,她的司法立场没那么神秘,但超强的政治直觉却使得二人殊途同归。在她看来,全国多数人已认可并接受了罗伊案判决。
除此以外,一些东西确实引起奥康纳的反感。宾州法案的一些条款居然要求已婚女性通知自己丈夫后才可堕胎,这一点着实令奥康纳惊骇不已。上诉法院已经推翻这部分条款,但伦奎斯特却支持下级法院的异议意见。正是这项意见——由萨缪尔·阿利托法官撰写——大大激怒了奥康纳。她认为,该条款把父权主义与男性至上主义都发挥到了极致。要知道,奥康纳向来对女性歧视问题十分敏感(为避免种族偏见嫌疑,她经常用“非洲裔美国人”称呼黑人),她绝对不能容忍最高法院支持这样的法律。
因此,奥康纳与苏特在支持罗伊案的“实质内容”方面达成了共识,他们打算推翻宾州法案中的通知配偶条款。问题是,他们目前只有四票在手——他俩,外加布莱克门与斯蒂文斯,若想完全推翻宾州法案,还需要关键一票。他们知道,只有一个地方可能弄到这关键性的第五票——托尼·肯尼迪的办公室。
在对待最高法院大法官身份这一问题上,苏特与肯尼迪的态度截然不同。苏特为人低调,不喜争辩,讨厌关注度高的案子。肯尼迪却乐于让自己的判决意见见诸报端,热衷于充当公众人物。为了令自己的法律意见能被《纽约时报》转引,肯尼迪经常在电脑键盘前字斟句酌,绞尽脑汁。
要是让苏特定位法官的角色,他或许会把法官界定为法治传统的沉默守护者,而肯尼迪更倾向于做一个浪漫主义的法治改良者。他热衷于讨论法律的“诗性”,以及那些足以令法学院学生获益终身的伟大“教学案例”。1975年,杰拉德·福特(Gerald Ford)总统任命肯尼迪为上诉法院法官时,他才39岁,是美国最年轻的上诉法院法官。可以说,肯尼迪的职业生涯大部分是在法官岗位上度过。在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12年间,甚至在他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后,肯尼迪仍时常在家乡萨克拉曼多的麦乔治法学院执教。在他看来,法律并非判例汇总,而是一套能供下一代法律人解难答惑、理解揣摩的机制。
肯尼迪也是名天主教徒,每星期六都去做弥撒,并以双手前握的古老方式祈祷。他对堕胎同样持抵制态度。在进入最高法院前,他曾将罗伊案称为“当代的德雷德·斯科特案”,1857年的这起判例可谓声名狼藉,促成了南北战争的爆发。但是,肯尼迪也很清楚,法官不能像天主教徒那样思考问题。他曾写道:“最艰难的事莫过于作出那些我们内心并不喜欢的判决。”尽管他反对堕胎,却从未质疑过宪法究竟是否应当维护这一权利。
肯尼迪是性情中人,其个性糅合了多种要素——既热情四射又雄心勃勃,既天真浪漫又郑重其事,既尊重法律,又对个人才学颇为自负——他最终接受了苏特的提议。肯尼迪深知这一决定的重大意义,因为维持罗伊案同时意味着大法官们珍视最高法院既往判例的权威性。
苏特成功说服肯尼迪加入自己与奥康纳的意见。其实,这三个人之中,要数肯尼迪的立场变化最具戏剧色彩。三年前,他曾在韦伯斯特案中投票赞同伦奎斯特推翻罗伊案的意见。更具戏剧性的是,之前在凯西案的讨论会上,肯尼迪也曾表态支持伦奎斯特。不过,在最高法院内部,只要法院意见还未公布,没有哪次表态算得上最终意见。即便如此,会后转变立场的情况仍不多见,尤其是像凯西案这样的案子。无论如何,这年五月初,苏特、奥康纳、肯尼迪终于在凯西案问题上秘密达成了共识,关于即将发表一份联合意见的计划,他们每人只告诉了一名法官助理。
首席大法官对这些暗箱操作浑然不觉,仍醉心于起草他想象中的“多数意见”。5月27日,伦奎斯特拟出了初稿,并将打印件分送各位大法官,此时距离口头辩论已过去近一个月。首席大法官认为,最高法院应支持宾州法案的全部内容。他写道:“在罗伊案中,在认定妇女堕胎权为”基本权利“的问题上,最高法院犯了错误。”如果首席大法官的意见赢得多数大法官支持,各州即可随心所欲地限制或禁止堕胎行为。因此,布莱克门在伦奎斯特起草的意见第一页空白处写道:“哇!真够极端的!”
对首席大法官的意见初稿,“三驾马车”(troika)的看法与布莱克门差不多。伦奎斯特清除罗伊案的方式,使他彻底丧失了将苏特、奥康纳或肯尼迪拉回多数方的机会。在三人秘密商定的分工方案里,肯尼迪答应负责开场部分,宣布他们将支持罗伊案判决。苏特将撰写下一部分,阐述遵循先例原则的重要性,奥康纳负责最后部分,解释为什么要推翻宾州法案中的通知配偶条款。5月29日,伦奎斯特分发意见初稿两天后,肯尼迪写了张便条给布莱克门:亲爱的哈里:
如果您有几分钟空闲,我想尽快见您。告诉您关于计划生育联盟诉凯西案的一些新进展,我能说的是,这绝对是个好消息。
如果今天不方便,明天也一样。届时您电话我即可。
您的托尼
第二天见面时,布莱克门倾听了肯尼迪的犹疑与苦恼,毕竟后者即将扮演一个堕胎权赞成派的角色。其实,因为自己在罗伊案中的判决意见,布莱克门收到的死亡威胁比任何大法官都多,他安慰肯尼迪说,有时候,一些来信倒是能带来意外惊喜。布莱克门向这位同僚展示了一封信,信是一位修女写的,她在信中感谢布莱克门支持堕胎,一位妇女因此得以被从绝望边缘拯救。肯尼迪走后,向来谨慎的布莱克门在一张粉色便签为自己写下这么几个字:“罗伊案得救了”。就像琳达·格林豪斯(LindaGreenhouse)在她那本关于布莱克门的书中提到的:“选择这一微妙的旧词显得别有深意。对一个法律人来说,”sound“传达的不仅有生存之意,而且意味着正当与合法。”罗伊案——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得救了(wassound)。
6月3日,苏特、奥康纳和肯尼迪分发了他们秘密协议的产物,一份61页的判决意见初稿。伦奎斯特平静接受了这一消息,而安东宁·斯卡利亚则不然。
对于罗伊案承载的立场与理念,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斯卡利亚都对之不屑一顾。他在大法官任内孜孜以求的目标,就是推翻该案。
1992年,斯卡利亚56岁。此时他已在最高法院工作六载,并以渊博学识著称于世。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阶段,从来少不了他的尖锐提问与插科打诨,他撰写的法律意见铿锵有力,富于雄辩,读来颇具韵律。可以说,斯卡利亚是最高法院个性最为鲜明之人,在大法官中,他立场坚定,而且棱角分明。惟一的缺憾是,他无法把自己的兴趣、激情与智识转换为大法官最应拥有的一样东西——影响力。
斯卡利亚刚进最高法院时,就因嫌奥康纳立场不够明确而与她疏远。在韦伯斯特案里,由于奥康纳拒绝推翻罗伊案,斯卡利亚干脆说她的意见“根本不值得认真对待”。不过,奥康纳生性豁达,对斯卡利亚的冷嘲热讽从来不以为意。“尼诺(Nino)就这个德性。”每次被斯卡利亚的讥讽激怒,她就以此自嘲。斯卡利亚与肯尼迪闹僵也很出人意料。他俩都出生于1936年,都是虔诚的天主教徒,同期从哈佛法学院毕业,先后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斯卡利亚一样,肯尼迪也在维吉尼亚郊区安家。有一段时间,斯卡利亚这位身材肥硕的纽约客与肯尼迪这个四肢瘦长的加利福尼亚人还经常一起结伴慢跑。不过,肯尼迪这位政治上中间派,很快就抵制起斯卡利亚的教条主义。
斯卡利亚从来很享受自己的孤立主义,并以此为荣。他奉行的司法理念根深蒂固、一目了然,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宪法原旨主义者从不做交易!”他说。“也绝不做骑墙派。我怎么想,就怎么写我的异议意见。”
不过,除了托马斯,最高法院根本没人拥护斯卡利亚那套宪法原旨主义理念。而奥康纳、苏特和肯尼迪向来认为,对宪法的解释应结合公众意愿及《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承载的价值,而非一味死扣文本,揣测制宪者本意。一言以蔽之,这些大法官信奉一部“活性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这也是斯卡利亚最不待见的一个概念。“一个”活性宪法“法官,”斯卡利亚解释道,“就是那种三更半夜窜回家的家伙,傻乐着对老婆说,”我想宪法是啥样,宪法就是啥样!“斯卡利亚一直把罗伊案判决意见当作“活性宪法”的最恶劣体现,这一次,他又把矛头转向了肯尼迪在凯西案中撰写的那部分意见。肯尼迪的一大缺点,在于喜欢夸大其词,有时言之凿凿,却空洞无物,这一缺点也体现在他撰写的凯西案意见书中。他在意见开头就申明:“踌躇迟疑的司法理念将使自由无处容身”。其实,这句话说白了,就是法律应当协调一致,而且可供人们预测,他却偏偏用上了“踌躇迟疑的司法理念”这样的晦涩表述。小奥利佛·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和勒纳德·汉德法官等理论先驱早已指出,法官在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对自己判决的正确性产生怀疑,更扯不上什么“踌躇迟疑”了。在斯卡利亚眼中,更糟糕的是肯尼迪对隐私权的辩护:“自由之核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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