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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评苏共中央公开信-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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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大林的这番话,直到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的确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对外政策,的确有两种根本对立的和平共处政策。善于识别这两种不同的政策,坚持列宁和斯大林的政策,坚决反对被斯大林痛斥的那种背叛的、投降的、不支持革命的政策,坚决反对那种把社会主义国家蜕化为“善良的”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政策,是一切马克思列宁主义者的重要任务。中国共产党坚持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

苏共中央的公开信硬说中国共产党“不相信和平共处的可能性”,诬蔑中国共产党反对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
事情果真是这样的吗?不,当然不是这样。
任何尊重事实的人,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始终不渝地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取得了重大的成就。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国际阶级力量的对比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社会主义在一系列国家中取得了胜利,形成了社会主义阵营。民族解放运动空前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获得政治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帝国主义阵营的力量大大削弱,帝国主义各国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尖锐化。这种形势,为社会主义国家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实行和平共处政策提供了更加有利的条件。
在这种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在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的过程中,丰富了它的内容。
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的前夜,毛泽东同志就说过:“我们向全世界声明:我们所反对的只是帝国主义制度及其反对中国人民的阴谋计划。任何外国政府,只要它愿意断绝对于中国反动派的关系,不再勾结或援助中国反动派,并向人民的中国采取真正的而不是虚伪的友好态度,我们就愿意同它在平等、互利和互相尊重领土主权的原则的基础之上,谈判建立外交关系的问题。中国人民愿意同世界各国人民实行友好合作,恢复和发展国际间的通商事业,以利发展生产和繁荣经济。”(毛泽东:《在新政治协商会议筹备会上的讲话》,《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一千四百七十页。)
根据毛泽东同志所提出的这一方针,我们在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所通过的共同纲领中,以后,在一九五四年九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都明确地规定了和平外交政策。
中国政府在一九五四年倡议了著名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就是:互相尊重领土完整和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在一九五五年的万隆会议上,我国同亚非各国一起,在五项原则基础上,共同制定了十项原则。
一九五六年,毛泽东同志总结了我国在国际事务方面的实践经验,进一步阐述了我国对外政策的总方针。他说:“为了争取世界的持久和平,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发展同社会主义阵营中各个兄弟国家的友好合作,并且同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加强团结。我们必须争取同一切愿意和我们和平相处的国家,在互相尊重领土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正常的外交关系。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民族独立解放运动,以及世界上一切国家的和平运动和正义斗争,我们都必须给以积极的支持。”(毛泽东:《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词》。)
一九五七年,毛泽东同志又说:
“巩固同苏联的团结,巩固同一切社会主义国家的团结,这是我们的基本方针,基本利益所在。”
“再就是亚非国家以及一切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我们应当巩固和发展同它们的团结。”
“至于帝国主义国家,我们也要团结那里的人民,并且争取同那些国家和平共处,做些生意,制止可能发生的战争,但是决不可以对他们怀抱一些不切实际的想法。”(毛泽东:《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十四年来,我们在国际事务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对于同一类型国家的不同情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针。
第一,我们把社会主义国家同资本主义国家加以区别。对待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坚持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互相援助的原则。我们把维护和加强社会主义阵营各国的团结,作为我们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第二,我们把新获得政治独立的民族主义国家同帝国主义国家加以区别。
民族主义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同社会主义国家根本不同。但是,它们同帝国主义有着深刻的矛盾。它们在反对帝国主义、维护民族独立和维护世界和平等方面,同社会主义国家有着共同的利益。这就使得社会主义国家同民族主义国家建立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关系,有着广泛的和现实的可能性。这种关系的建立,对于加强反对帝国主义的力量的团结、促进各国人民的反对帝国主义的共同斗争,具有重大的积极意义。
我们一贯坚持巩固和发展同亚洲、非洲、拉丁美洲各国和平共处和友好合作的方针。同时,对于那些违反和破坏五项原则的国家,例如印度,我们进行了必要的和适当的斗争。
第三,我们把一般的资本主义国家同帝国主义国家加以区别。对于不同的帝国主义国家,我们也是区别对待的。
在国际阶级力量对比越来越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情况下,在帝国主义力量日益削弱及其相互间矛盾日益尖锐化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依靠本身力量的壮大,依靠各国人民革命力量的发展,依靠同民族主义国家的团结,依靠一切爱好和平人民的斗争,利用帝国主义内部的矛盾,有可能使这个或那个帝国主义国家不得不同意建立某种程度的和平共处关系。
在坚持同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和平共处的同时,我们坚定不移地履行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义务。我们积极支持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各国的民族解放运动,积极支持西欧、北美和大洋洲各国的工人运动,积极支持各国人民的革命斗争,积极支持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维护世界和平的斗争。
所有这些,都是集中于一个目标,这就是,以社会主义阵营和国际无产阶级为核心,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建立反对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广泛的统一战线。
十几年来,中国政府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经同许多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建立了友好关系,发展了经济、文化往来。中国先后同也门、缅甸、尼泊尔、阿富汗、几内亚、柬埔寨、印度尼西亚和加纳等国,签订了友好条约、和平友好条约或者友好互助和互不侵犯条约;并且还同缅甸、尼泊尔、巴基斯坦、阿富汗等国圆满地解决了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边界问题。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坚持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所取得的一系列重大成就,是任何人也抹杀不了的。
苏共领导制造中国反对和平共处的谣言,是别有用心的。他们的目的,拆穿了说,就是要掩盖他们自己背叛无产阶级国际主义,勾结帝国主义的丑恶面目。苏共领导的所谓“和平共处”总路线

真正违反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的,不是我们,而是苏共领导。
苏共领导把他们的和平共处说得天花乱坠。他们关于和平共处问题的主要观点是什么呢?
(一)苏共领导认为,和平共处是解决当代社会问题的凌驾一切的最高原则。他们说,和平共处是“现时代的至高无上的绝对命令”,是“时代的无条件的要求”。他们还说,“和平共处是解决社会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的最好的和唯一可行的道路”,和平共处原则应当成为“整个当代社会生活的基本法则”。
(二)苏共领导认为,帝国主义现在已经愿意接受和平共处,已经不是和平共处的障碍。他们说,“不少西方国家的政府和国家领导人现在主张和平与和平共处”,“越来越清楚地理解到和平共处的必要性”。他们特别宣扬,美国总统“承认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的理智性和现实性”。
(三)苏共领导主张同帝国主义国家特别是美国实行“全面的合作”。他们说,苏美两国“能够找到为了全人类幸福而协调一致地行动和努力的基础”,“能够为巩固和平和建立所有国家的真正国际合作而携手前进”。
(四)苏共领导认为,和平共处是“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各国对外政策的总路线”。
(五)苏共领导还认为,“和平共处原则正在决定苏共和其他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对外政策的总路线”,是当前“共产主义的战略基础”,全世界的共产党人都要“把争取和平共处的斗争作为自己政策的总原则” 。
(六)苏共领导把和平共处看作是各国人民革命斗争取得胜利的前提。他们认为,各国人民所取得的一系列胜利,“是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和平共处条件下取得的”。他们说,“恰恰是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的情况下,古巴实行了社会主义革命,阿尔及利亚人民获得了民族独立,四十多个国家取得了民族独立,各兄弟党成长壮大了,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影响增长了。”
(七)苏共领导认为,和平共处是“帮助国际革命工人运动达到其基本的阶级目标的最好方法”。他们说,在和平共处的情况下,资本主义国家和平过渡到社会主义的可能性增长了。他们并且认为,社会主义在经济竞赛中的胜利,“将意味着对全部资本主义关系的毁灭性的打击”。“当苏联人民享受到共产主义的幸幅的时候,世界上又会有几亿人说:‘我们赞成共产主义!’”那时,就是资本家也会“转而加入共产党”。
请看,苏共领导的这些观点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究竟有什么共同之点呢?
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处理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关系方面的政策,而赫鲁晓夫却把和平共处说成是当代社会生活的最高原则。
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是掌握政权的无产阶级的国际政策的一个方面,而赫鲁晓夫却把和平共处引伸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并且进而引伸为全世界所有共产党的总路线。
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是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而赫鲁晓夫的“和平共处”则是适应帝国主义的需要,助长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的。
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是从国际阶级斗争观点出发的,而赫鲁晓夫的“和平共处”则是在国际范围内用阶级合作代替阶级斗争。
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是从国际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出发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在实行和平共处政策的同时,应当坚决支持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而赫鲁晓夫的“和平共处”则是用和平主义来代替无产阶级世界革命,背弃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赫鲁晓夫把和平共处政策变成了阶级投降政策。他利用和平共处的名义,背弃了一九五七年宣言和一九六○年声明的革命原则,阉割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革命灵魂,把马克思列宁主义歪曲得不成样子,篡改得面目全非。
这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明目张胆的背叛!三个原则性的分歧

苏共领导同我们,同一切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党和马克思列宁主义者,在和平共处问题上的分歧,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要不要实行和平共处政策的分歧,而是究竟怎样正确对待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的原则分歧。这些分歧,主要集中在下面的三个问题上。
第一个问题:为了争取实现和平共处,要不要同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反动派进行斗争?实现和平共处,能不能消除社会主义同帝国主义之间的对立和斗争?
马克思列宁主义者一向认为,在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实行和平共处,从社会主义国家方面说来,没有任何困难。和平共处的障碍从来都是来自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反动派。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针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提出的。根据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国际关系中,不容许侵犯别国的领土和主权,不容许干涉别国的内政,不容许损害别国的利益和平等地位,不容许发动侵略战争。而侵略和奴役别的国家和民族,是帝国主义的本性。帝国主义存在一天,这种本性是绝不会改变的。因此,就帝国主义的本性来说,它是绝不愿意接受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只要有可能,帝国主义总是要破坏以至消灭社会主义国家,总是要侵略和奴役别的国家和民族。
历史表明:只是由于种种不利的客观原因,帝国主义才不敢冒险发动对社会主义国家的战争,或者被迫停战,接受某种程度的和平共处。
历史也表明:帝国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始终存在着尖锐的复杂的斗争,有时甚至发生直接的军事冲突和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即使在不发生热战的情况下,帝国主义仍然不断进行冷战,帝国主义国家同社会主义国家实际上是处在冷战共处的状态中。帝国主义国家在积极扩军备战的同时,总是千方百计地在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方面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甚至进行军事挑衅和战争威胁。帝国主义对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冷战,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反对这种冷战的斗争,这是国际范围内阶级斗争的表现。
帝国主义不但对社会主义国家,而且在全世界到处推行它们的侵略计划和战争计划,镇压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运动。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主义国家,不能不同世界各国人民一道,坚决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同帝国主义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这种阶级斗争,时紧时松,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赫鲁晓夫却不顾这些铁的事实,一味宣扬帝国主义已经承认和平共处的必要性,并且把社会主义国家和全世界人民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看作是同和平共处政策不相容的。
在赫鲁晓夫看来,甚至当帝国主义和资产阶级反动派向社会主义国家进行军事威胁和武装进攻的时候,或者提出损害社会主义国家的主权和尊严的屈辱性要求的时候,社会主义国家也还是只有退让再退让,迁就再迁就。
正是按照这种逻辑,赫鲁晓夫把他在加勒比海危机中步步退让,拿原则作交易,俯首贴耳地接受美帝国主义的屈辱性要求,叫做“和平共处的胜利”。
正是按照这种逻辑,赫鲁晓夫把中国在中印边界问题上坚持正确的原则,把中国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对印度反动派的武装进攻实行自卫反击,叫做“破坏和平共处”。
赫鲁晓夫有的时候也讲两种不同的社会制度之间的斗争,但是,他是怎样看待这个斗争的呢?
赫鲁晓夫说:“必须努力使两种制度之间不可避免的斗争变成只是两种意识形态之间的斗争。”
在这里,政治斗争不见了!
赫鲁晓夫还说,“列宁的不同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国家的和平共处原则意味着不仅仅没有战争,意味着不是暂时的、不稳定的休战状态。它以这些国家之间保持友好的经济和政治关系为前提,规定建立和发展各种形式的和平国际合作。”
在这里,任何斗争都不见了!
赫鲁晓夫像魔术师一样,变来变去,大事化小,小事化无,抹煞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的根本对立,抹煞社会主义阵营和帝国主义阵营的根本矛盾,抹煞国际范围内的阶级斗争,把两种制度和两个阵营之间的和平共处变成了“全面合作”。
第二个问题:和平共处能不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
我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必须体现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最根本的原则,必须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最基本的内容。
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最根本的原则是什么呢?这就是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
列宁说过:“同先进国家的革命者和一切被压迫民族结成联盟,反对所有的帝国主义者,这就是无产阶级的对外政策。”(列宁:《俄国革命的对外政策》,《列宁全集》第二十五卷,第七十二页。)列宁所提出的这个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指针。
在社会主义阵营形成以后,每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要处理三个方面的关系,这就是: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
因此,在我们看来,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在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原则下,发展社会主义阵营各国之间的友好互助合作关系;在五项原则的基础上,争取和社会制度不同的国家和平共处,反对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支援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这三项内容是互相联系的,缺一不可的。
苏共领导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的总路线片面地归结为和平共处,我们要问,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怎样处理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关系呢?难道社会主义国家之间只是和平共处的关系吗?
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之间,也必须相互遵守五项原则,绝不容许破坏兄弟国家的领土完整,绝不容许侵犯兄弟国家的独立主权,绝不容许干涉兄弟国家的内政,绝不容许在兄弟国家内部进行颠覆活动,绝不容许在兄弟国家关系中违反平等互利的原则。但是,仅仅实行这些原则,是远远不够的。一九五七年宣言指出,“这些原则是很重要的,但是还没有包括社会主义国家的相互关系的全部实质。兄弟般的互相援助,是它们的相互关系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种互相援助有力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国际主义原则。”
苏共领导把和平共处作为对外政策的总路线,这实际上就是意味着取消社会主义国家之间的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互助合作关系,把社会主义的兄弟国家当作资本主义国家一样看待,这也就是意味着取消社会主义阵营。
苏共领导把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片面地归结为和平共处,我们要问,社会主义国家又应当怎样处理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呢?难道掌握了政权的无产阶级,同还没有获得解放的阶级兄弟,同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不是相互支援的关系,而仅仅是和平共处的关系吗?
十月革命以后,列宁曾经一再指出,建立了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推进无产阶级世界革命的根据地。斯大林也说过:“在一个国家内胜利的革命,不应当把自己看做是独立自在的东西,而应当看做是用以加速世界各国无产阶级胜利的助力和手段。”“它是世界革命进一步发展的强大基地。”(斯大林:《十月革命和俄国共产党人的策略》,《斯大林全集》第六卷,第三百四十四页,第三百四十七页。)
因此,社会主义国家的对外政策,绝不能仅仅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的关系,还必须正确地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同社会主义国家的关系,还必须正确地处理社会主义国家同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关系。社会主义国家必须把支援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作为自己的国际主义义务,作为对外政策的重要内容。
同列宁和斯大林相反,赫鲁晓夫把和平共处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外政策的总路线,这也就是从对外政策中排除了支援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这个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的任务。这绝不是对和平共处政策的什么“创造性发展”,而是借口“和平共处”,背弃了无产阶级国际主义。
第三个问题: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政策能不能作为全世界所有共产党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总路线?能不能代替各国人民的革命?
我们认为,和平共处指的是不同社会制度国家之间的关系,指的是独立的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无产阶级只有在取得了革命胜利之后,才有可能和必要实行和平共处政策。对于一切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来说,他们的任务是推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统治,争取自己的解放,而不应该也不可能同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实行和平共处。
因此,把和平共处引伸到被压迫阶级同压迫阶级、被压迫民族同压迫民族的关系中去,把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政策引伸为资本主义世界各国共产党和革命人民的政策,或者要被压迫人民和被压迫民族的革命斗争服从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和平共处政策,都是错误的。
我们一向认为,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地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的力量,有利于揭露帝国主义的侵略政策和战争政策,有利于团结一切反对帝国主义的人民和国家,从而也有利于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斗争。同时,各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革命斗争,直接打击和削弱侵略势力、战争势力和反动势力,有利于世界和平事业和人类进步事业,从而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国家争取实现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因此,社会主义国家正确地执行列宁的和平共处政策,同各国人民革命斗争的利益是一致的。
但是,社会主义国家争取和不同社会制度国家和平共处,同各国人民的革命,这毕竟是两类不同的问题。
中共中央六月十四日给苏共中央的复信指出:“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实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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