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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通史-第1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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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湾知府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台东直隶州知州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驻卑南。    
    台湾海防同知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府治。乾隆三十一年,改为南路理番同知,兼海防。光绪元年,移驻卑南,本缺裁。    
    南路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卑南。十三年,升为州,本缺裁。    
    北路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乾隆三十二年设,驻彰化县治,办理淡、防、彰化、诸罗民番交涉事务。四十九年,鹿港开港,兼理海防。五十年,兼理捕务。五十三年,移驻鹿港。光绪元年,改为中路抚民理番同知,本缺裁。    
    中路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埔里社。十年,奏仍驻鹿港。十三年裁。    
    淡水捕务同知一员  雍正元年设,驻彰化。七年,改为抚民同知,移竹堑。光绪元年设县,本缺裁。    
    澎湖海防同知一员  雍正五年,设海防通判,驻妈官城。光绪十一年,升为同知。    
    基隆抚民理番同知一员  光绪元年,设海防通判。十三年,升为同知。    
    南雅抚民理番通判一员  光绪二十年设,驻大嵙崁。    
    噶玛兰抚民理番通判一员  嘉庆十五年设,驻五围。光绪元年,改县,本缺裁。    
    卑南州同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东州。    
    花莲港州判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东州。    
    安平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原为台湾县附郭。光绪十三年,改今名,移台湾县于台中。    
    凤山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旧城,后移今治。    
    嘉义知县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佳里兴,为诸罗县,嗣移今治。乾隆五十三年,奉旨改今名。    
    恒春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琅。    
    淡水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附郭。    
    新竹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    
    宜兰知县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附郭。    
    彰化知县一员  雍正元年设,驻半线。    
    云林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苗栗知县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台湾县丞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驻城。雍正九年,移驻罗汉门。乾隆五十四年,改巡检,本缺裁。    
    凤山县丞一员  雍正九年设,驻万丹。乾隆二十六年,移驻阿里港。    
    诸罗县丞一员  雍正九年设,驻笨港。


第三部分职官志(5)

    彰化县丞一员  乾隆二十三年设,驻南投。光绪元年,奏移鹿港。十年,仍驻南投。十八年,复移鹿港,本缺裁。    
    下淡水县丞一员  光绪元年设,驻阿猴林。    
    头园县丞一员  嘉庆十七年设,隶噶玛兰厅。    
    新庄县丞一员  乾隆三十二年,设巡检,隶淡防厅。五十三年,改县丞。嘉庆十四年,移驻艋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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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港巡检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隶台湾。乾隆二十六年,移驻斗六门,本缺裁。    
    佳里兴巡检一员  乾隆二十六年设,隶诸罗。五十二年,移驻大武垄,本缺裁。    
    大武垄巡检一员  乾隆五十二年设。    
    斗六门巡检一员  乾隆二十六年设,隶诸罗。光绪十四年裁。    
    鹿仔港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彰化。嘉庆十四年裁。    
    大甲巡检一员  嘉庆十四年设,隶淡防。后隶苗栗。    
    猫雾拺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驻犁头店,隶彰化。光绪十三年裁。    
    下淡水巡检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隶凤山。五十一年,移驻赤山。雍正九年,移大昆麓。乾隆五十三年,移兴隆里。    
    竹堑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淡防厅,兼司狱事。    
    八里坌巡检一员  雍正十年设,隶淡防厅。乾隆三十二年,移驻新庄。    
    罗汉门巡检一员  乾隆五十四年设,隶台湾。嘉庆十六年,移驻蕃薯寮。光绪元年,奏移澎湖八罩屿,本缺裁。    
    枋寮巡检一员  光绪元年设,隶恒春。    
    八罩巡检一员  光绪十年设。    
    葫芦墩巡检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隶台湾。    
    台南府经历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兼司捕务。    
    台北府经历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府经历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各县典史一员  随县设,司捕狱事务。    
    台南府学教授一员  康熙二十三年设。雍正十一年,添设训导一员。    
    台北府学教授一员  光绪元年设。    
    台湾府学教授一员  光绪十三年设。    
    各县学教谕一员  随县设。    
         
    民主国职官表    
    大总统    
    军务大臣    
    内务大臣    
    外务大臣    
    游说使    
    府、州、厅、县如旧。    
    


第三部分户役志(1)

    户役之制,三代详矣。汉法:郡国上计,岁登其民于宰相,副在太史,所以施政教而行征令也。连横曰:国者,民之国也,与民治之。是故管仲相齐,作内政而寄军令,商君用秦,立保甲以厉耕战,故能有胜于天下。然必先明其民数之多寡,力役生产乃可得而平也。台湾为荒服之地,当明中叶,漳、泉人之至者已数千人。及荷兰来,赋课丁税,每丁四盾。领台之初,岁收三千一百盾,其后增至三万三千七百盾,盖移殖者众,而入款亦巨也。郑氏因之,每丁改为六钱,熟番如之。其时航海而至者十数万人,是皆赴忠蹈义之徒,而不忍为满州臣妾也。故其奔走疏附者为主户,而商旅为客户。肇启土宇,式廓版图,以保持残局,汉族之不奴者仅此尔。永历三十四年,嗣王经弃金、厦,来者尤众。华人之在吕宋者,久遭西人之暴,前后戾止,皆抚拊之,给其田畴,乐其生业,故有久居之志。使得十年生聚,十年教训,二十年之后,可以光复故国,抑且奄有海邦。而南风不竞,以至于亡,痛哉!    
    清人得台之时,志称旧额户一万二千七百二十七,口一万六千八百二十人,岁征银八千零六两零三钱二分。是必有所谬误,不然何其鲜耶!考施琅疏陈海上情形,谓:“查自故明时,原住澎湖百姓有五六千人,原住台湾者有二三万人,俱系耕渔为生。至顺治十八年,郑成功挈去水陆官兵眷口三万有奇。康熙三年,郑经复挈去六七千人。”以此计之,则台湾之人殆十万,何以仅为一万六千余人?且琅之疏亦有未确者,郑氏陆师七十有二镇,使镇为千人,则有七万二千,加之以四民,应倍其数。是台湾之民,此时已近二十万。不然以一万六千余人,仅不过一乡,而奏设三县,何其夸耶?盖志之所载,仅举丁税而言尔。清例:凡有家眷者为一户,男子年至十六者为成丁,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六厘,而妇孺为口。是时移殖之人多无家眷,丁男或流落四方,躬耕岩穴,编查不及,故若是其少。丁税之制,即古之庸,所以任国之役也。是故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而役以用力,国之经也,民之义也,故社番男女亦课之。旧例:壮番每丁征米一石七斗,少番一石三斗,番妇一石,而教册会廨番丁与番妇同。归化八社,有人三千五百九十二,岁共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三斗。克台之岁,旨下福建督抚,凡渡台者禁带家眷,而琅亦请申海禁,不许惠、潮之人入台,故多漳、泉人。然利之所在,人所必趋,况以新启之地,原田,何从而禁之哉?    
    康熙五十二年,诏以五十年丁册为常额,滋生人口,永不加赋。雍正四年,定豁番妇丁税,少壮番丁改为一律,每粟一石折银三钱六分,共征银二千十六两九钱三分六厘。乾隆元年,诏曰:“朕爱养元元,凡内地百姓与海外番民,皆一视同仁,轻徭薄赋,使之各得其所。闻福建台湾丁银一项,每丁征银四钱七分,再加火耗,则至五钱有零矣。查内地每丁征银一钱至二钱、三钱不等,而台湾加倍有余,民间未免竭蹶。着将台湾四县丁银,悉照内地之例,酌中减则,每丁征银二钱,以舒民力。”于是岁征三千七百六十五两余,约减旧额之半。二年,又诏曰:“台湾番黎大小共九十六社,每年输纳之项,名曰‘番饷’,按丁征收,有多至二两有余及五六钱不等。朕思民番皆吾赤子,原无歧视,所输番饷即百姓之丁银也,着照民丁之例,每丁征银二钱,其余悉行裁撤。该督抚可转饬地方官,出示晓谕,实力奉行,务令番民均沾实惠。又闻澎防、淡防两厅均有额编人丁,每丁征银四钱有零,从前未曾裁减,亦着照台湾四县之例以行。”于是岁征番饷三百四十九两,较旧更减六倍有奇。先是淡水设厅,仅由彰化拨归丁口十一,岁征银五两二钱三分六厘。而数年间,开垦竹堑各地,至者骤增,多至数万人,编审未备,故若是之少也。十二年,诏各府县丁银匀配田园,按亩征输。于是上田匀配四厘一毫八丝六忽,中田四厘三毫八丝一忽,下田四厘六毫三丝九忽,上园四厘九毫二丝九忽,中园五厘五毫五丝七忽,下园五厘六毫三丝三忽,而丁银废矣。各县所征,其详如表。盖以台湾地多人少,与他府异,故不论地丁,而论田土,则贫民免追逋之忧,而有司无赔累之苦。自是以来,移民日多,垦务日进,全台约及百万。而来者仍不许挈眷,番地亦禁开拓,此则退守之政也。    
    二十五年,福建巡抚吴士功奏言:“台湾归隶版图,将及百年,久成乐土。居其地者,俱系闽、粤滨海州县之民,俱于春时往耕,西成回籍。迨后海禁渐严,一归不能复往,其生业在台湾者,既不能弃其田园,又不能搬移眷属,别娶番女,恐滋扰害。经升任广东抚臣鄂弥达具奏,凡有妻子在内地者,许呈明给照,搬眷入台,编甲为良。旋经议行在案。嗣于乾隆四年,前督臣郝玉麟以流寓民眷,均已搬取,即有事故迟延,亦属无几,请停止给照。续于乾隆九年,巡视台湾御史具奏,以内地民人,或闻台地亲年衰老,欲来侍奉,或因内地孤独无依,欲来就养,无如例有明禁,因甘蹈偷渡之愆。不肖客头奸艄,将船驶至外洋,如遇荒岛,诡称到台,促客登岸。人烟断绝,坐而饥毙。俄而洲上潮至,群命尽归鱼腹。因碍请照之难,致有亡身之事。请仍准携眷,经部议准。十二年,督臣喀尔吉善复以前奏未定年限,恐滋弊混,请定限一年之后,不准给照。自此停止以来,迄今十有余年。现在汉民已逾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之身居内地者,正复不少,向之孑身过台者,今以开垦田原,足供俯仰矣,向之童稚无知者,今已少壮成立,置有田产矣。若弃之而归,则失谋生之路,若置父母妻子于不顾,更非人情所安。伏查乾隆十七年,原任台湾县知县鲁鼎梅纂修县志云:内地穷民在台营生者数十万,其父母妻子俯仰乏资,急欲赴台就养,格于例禁,群贿船户,顶冒水手姓名。用小渔船夜载出口,私上大船,抵台复有渔船乘夜接载,名曰灌水。经汛口觉察奸艄,照律问遣,固刑当其罪,而杖逐回籍之民,室庐抛弃,器物一空矣。更有客船串通习水积匪,用湿漏之船,收载数百人,挤入舱中,将舱盖封钉,不使上下,乘黑夜出洋。偶值风涛,尽入鱼腹。比到岸恐人知觉,遇有沙汕,辄给令出船,名曰‘放生’。沙汕断头,距岸尚远,行至深处,全身陷入泥淖中,名曰‘种芋’。或潮流适涨,随流漂溺,名曰‘饵鱼’。


第三部分户役志(2)

    言之痛心!臣一载以来,留心察访,实属确有之事。然卒未有因陷溺而告发者。缘事在汪洋巨浸,人迹罕到之地,被害者既已没于波臣,侥免者亦干禁令,莫敢控诉。伏念内外民人均属朝廷赤子,向之在台为匪者,悉出只身之无赖。若安分良民,既已报垦立业,有父母妻子之系恋,有仰事俯育之辛勤,自必顾惜身家,各思保聚。此从前督抚诸臣所以叠有给照搬眷之请也。及奉准行过台之后,亦未有眷口滋衅生事者。盖民鲜土著,则有离去之思,人有室家,各谋久安之计。乃因良民之搬眷,禁以奸民之偷渡,致令在台者,因羁逆旅,常怀内顾之忧,在籍者,怅望天涯,不免向隅之泣。以故内地老幼男妇茕独无依之人,迫欲就养,竟至铤而走险,毕命波涛。非所以仰体皇上如天之覆,一视之仁也。”疏入,从之。于是至者愈多,拓地愈广。及嘉庆十六年,有司汇报全台民户,计有二十四万一千二百十七户,男女大小凡有二百万三千八百六十一口,而土番不计也。比之清初,几增百倍。至今又百数十年,而人口且过三百万,此则竞进之力也。    
    夫有土必须有人,有人而后有财。生财之道,地著为本,划田畴以养之,设庠序以教之,治舟车以通之,劝工商以兴之,故国无敖民而地无旷土。台湾之人,漳、泉为多,约占十之六七,粤籍次之,多为惠、嘉之民,其来较后,故曰“客人”。亦有福建汀州。而闽、粤之分,每起械斗,漳、泉亦然,今则息矣。光绪十三年,巡抚刘铭传奏请清赋,先饬各厅县编查户口,颁行保甲。其时造报者计有男女三百二十余万人。虽编查未详,亦足以知其概矣。十四年,改定租率,以一条鞭办法,而丁税并于正供,至今行之。    
    


第三部分田赋志(1)

    连横曰:井田之法废矣,乡曲猾豪,夺民之田,以殖私利,用其富厚,敖游官府,骄奢淫佚,势过王侯。而为之佃者,胼手胝足,水耨火耕,岁稔乃不获一饱。先畴自作,贷种于人,头会箕敛,从而剥之。贫富之等日差,贵贱之阶愈绝,而民怨郁矣。古者量人授田,一夫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所谓十一而税也。税以足食,赋以足兵,是故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设为庠序学校以教之。庠者,养也,校者,教也,序者,射也。故民皆有勇而知方,居则执锄以耕,出则荷戈而战,忠义奉公,以卫其国,此则先王经邦莅民之善制也。夫井田养民,其田皆国之田也。及秦以后,民所自有之田也。民所自有之田,又从而赋之,亦曰以保之也,故民之输将不怠。若己不能保,而又横征之,使之蕉萃于虐政之中,是直以民为隶而已。    
    台湾为海上荒土,其田皆民之所自垦也。手耒耜,腰刀枪,以与生番猛兽相争逐。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用能宏大其族,至今是赖。艰难缔造之功,亦良苦矣。当明之世,漳、泉地狭,民去其乡,以拓殖南洋,而至台湾者亦夥。山林未伐,瘴毒披猖,居者辄病死,不得归,故有“埋冤”之名。及颜思齐至,郑芝龙附之,垦土筑屋,渐成部落。思齐既死,芝龙复降,漳、泉人之居者凡三千余人,自生自养,以赡其家,固无政令以率之也。天启四年,荷人入台湾,借地土番。越二年,西班牙人亦入鸡笼,各据其地,以殖土宜,制王田,募民耕之,而征其赋。计田以甲:方一丈二尺五寸为一戈,三十一戈二尺五寸为一甲,上则年征谷十八石,中十五石六斗,下十石二斗。其时土田初辟,一岁三熟,糖米之利,挹注外洋,故至者日盛。崇祯间,熊文灿抚闽,值大旱,谋于芝龙,募饥民数万,人给银三两,三人合给一牛,载至台湾,垦田芟舍,以其衣食之余,纳租郑氏,故富甲七闽。延平建宅,从者尤多,休兵息民,以事农亩。向之王田,皆为官田,耕者皆为官佃,赋仍旧。宗室文武召民自辟,谓之私田,则所谓文武官田者也。定则之法,亦分三等,纳税之外,又课其赋。而所谓官斗,较中土仓斛仅有八升。原田,取之无尽,耕后数年,辄弃其旧。故三年一丈,课其增减,定其肥硗,而所以恤民之困也。诸镇之兵,各分其地,按地开垦,自耕自给,谓之营盘。三年之后,乃丈其则,以立赋税。农隙之时,训以武事,此则寓兵于农之意也。永历十八年,嗣王经委政陈永华。永华善治国,分诸镇土地,复行屯田之制,于是辟地日广,远及半线。二十四年,右武卫刘国轩伐大肚番,追之至北港溪,驻军以戍,则今之国姓庄也。宁靖王术桂入台后,以竹沪一带土厚泉甘,垦田百数十甲,岁入颇丰,有余则散之故旧,不需汤沐之奉,而诸镇屯田至今尚留其迹,此则郑氏富强之基也。    
    清人得台,廷议欲墟其地,靖海将军施琅力陈不可,乃设一府、三县,又奏请减赋,略曰:“今部臣苏拜等所议钱粮数目,较郑克塽所报之额,相去不远。然在郑氏当日,自为一国之用,因其人地,取其饷赋,未免重科。兹部臣等奉有再议之旨,不得不以此数目议覆。如以会议既定,当按数而征,在道府责成所系,必奉行催科。兼以郑氏向时所征者乃时银,我之所定者乃纹银,纹之与时更有加等。且臣前之议守此土者,非以其地可以加赋也,盖熟察其地,属在东南险远,关系数省安危。今既设官分治,拨兵汛防,则善后之计,宜加周详。而今所调守兵一万,乃就闽省经制水陆兵丁六万五千七百五十名数内抽调,兵无广额,饷无加增。就此议定钱粮数目,蠲减于寇虐之后,使有司得以仰体德意,留心安集抚绥。数年之后,人户繁盛,田畴悉易,赋税自充,有增无减,岂待按数而征哉?”下旨再议。于是奏定上则田每甲征谷八石八斗,园四石,其详如表。    
    六十一年,巡台御史黄叔蕴ㄍ逄锔辰现啬诘兀ㄖ患祝媚诘厥荒度忠焕逵衅妗D诘厣咸铮飨卣鞣ú灰唬颊凵晕辶忠灾烈磺欢侄梗且患撞还髦烈涣饺疃嘁印=裉ㄕ鞴劝耸硕罚构茸罴阎炼搅姆钟啵鲇钟泄笥诖苏撸癫灰晕 5亓τ杏啵险呶抻遣蛔悖姓呔げ苟蹋炭山枰灾вΑH袈哪犊闭桑隳讶跃梢印S赫迥辏蔡ㄓ芬刈嘌裕骸疤ㄍ迦ぞ∈羯橙溃仄ど唤担衅皆苊莸兀辛χ遥悠涫聘叨У撸跋爻拭魉闹粒敫训ィ俚杩选K镌埃芤约资考自嫉帜诘厥荒队衅妗VJ系比辗稚现邢氯蛉∽狻?ㄖ螅胤接兴菊兆庹髁福祷б宰饨涣福挛抻嗔#撇坏貌唤墒熘镌埃远啾ㄉ佟F垡铮队诒ǹ阎3嫉认阜茫蚶慈纹淦垡恍星宀橹剩蚱渌涤形澹合终骺圃颍颇斗炙悖队谀诘刂付睢H舴且远啾ㄉ伲荒芡昴烧灰病Lㄍ迳车兀克晗那锎笥辏剿夹海逦й郑魃驰栈焯镆辔娜馈H舴且远啾ㄉ伲我圆管诳魅保病Lǖ匾郎搅俸#镌安⑽薜贪侗U希7缟源螅趟咳耄镌奥苯刭故辏涛毒∪ブ螅娇筛帧H舴且远啾ㄉ伲我缘帜晒倭福病Lǖ赝谅鲅兹龋灰耸┓剩旰螅Ρ」咽眨阈牖钠剿辏缓蟾拧H舴且远啾ㄉ伲赡苁浣危囊病Lㄍ宓瓒〗韵嫡摹⑷⒒荨⒊敝兔瘢蛱暗乜恚梢运娇眩拭跋斩衫础I枋拱茨肚宀椋宰庾髁福蛄Σ荒苤В票馗骰卦灾绿镌盎姆希罡承樾逡病7蛱锪钢垡舸耍渌灾麓似垡岩郧宀檎哂秩舸耍砸俗骱伪渫ǎ猿垡住


第三部分田赋志(2)

    海疆重大,与内地不同,臣等愚昧,不敢轻议,谨具实奏请圣裁。至于此路彰化一带,县系新设,地稍偏远,臣等见其多属未辟之士,亦宜召民开垦。案查淡水同知王曾经具详,称北路虎尾溪以上,间原宽旷,召民开垦之法,毋许以一人而包占数里,只许农民自行领垦,一夫不过五甲,十夫连环互保,定限三年,比照内地粮额起科。再如熟番场地,向有奸棍认饷包垦,久假不归。若任其日被侵削,番众无依,必退处内山,渐变生番。宜令大社留给水旱地五百甲,中社四百甲,小社三百甲,号为社田,以为耕种牧猎之所。各立界碑,四至田亩,刊载全书,以俾日后势豪不得侵占。其余草地悉行召垦,并限三年起科。臣等细加寻绎,事属当行。唯召垦农民,似宜照臣等前折所陈,亦令归庄并田,务使匪类无处托足,以靖盗源。”九年,诏以台湾土田自七年开垦及自报升科者,改照同安则例,化一甲为十一亩三分有奇,计亩征银,仍代以粟,每银三钱六分折粟一石,粟一石折米五斗,其详亦如表。而新则较轻旧则不啻数倍,计岁征粟十六万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有奇。例以十月开征,至腊而毕。每粟一石征耗一斗,折银五分,以防入仓之损。全台正供之粟,支给班兵十五营,需米四万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又配运福、兴、漳、泉平粜以及兵米眷米十六万六千五百石,又运督标兵米折粟一万五千五百七十石,详在《粮运志》。顾全台征收粟数,不敷起运,每年以运粜四府粟价发台,分给四县,籴补足额。其耗粟之银,则为官署公费,而有司且加之数倍,以入私囊。故例有司催科,凡得八成者,录其功,而八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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