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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城风云-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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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我们要说到格里了。43岁的艾尔布里奇。格里是马萨诸塞代表,18岁就毕业于哈佛大学,28岁当选马萨诸塞议会议员,追随萨缪尔。亚当斯争取独立,曾先后在《独立宣言》和《邦联条约》上签字,堪称老革命。皮尔斯的《制宪会议代表性格描述》说他的第一品德,是热爱自己的国家;而他的性格特征,则是直言不讳,不屈不挠。这也是有事实为证的。1779年,格里进入第二届大陆会议财政委员会,主持过一段工作。1780年,邦联议会决定改组财政委员会,格里大吵一架,愤而出走。3年不参加邦联议会工作。在制宪会议上,有代表说“凡不是格里提出的动议,他都要发表不同意见”,看来是个唱反调的专业户,或者说是一贯独立思考,不人云亦云。
检索制宪会议纪要,格里反对的动议有:第一院议员人民选举(后改为同意,但希望另一院改变选举办法);行政官由全国议会选举(主张各邦议会选举);宪法由人民批准;全国议会有权否定各邦立法;全国司法部门参与立法复审;行政官可以连任,设立副总统等。主张的议案有:行政官有权否决立法,但参众两院分别以2/3多数可以再否决;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新邦的席位不得超过大西洋沿岸各邦等。不难看出,这些意见有的正确有的不正确,有的成功有的不成功。不过,格里的动议虽然常常被否决,却不能说没有道理。比如第一院由各邦人民选举,第二院由各邦议会选举,全国行政官由各邦行政官选举这个方案,就在诸多方案中独树一帜。格里是个我行我素的人。
看来,格里、梅森、伦道夫的拒不签字,也可以说是意料之中。但这样3位举足轻重的人在最后时刻不肯合作,总归不是什么好事。于是,富兰克林只好再次出面劝说。
三、最后的劝说
9月17日,坚持到底的41名代表举行最后一次会议。
会议刚开始,富兰克林就拿着一份讲稿站了起来,并请他的同事、宾夕法尼亚代表詹姆斯。威尔逊代为宣读。由于年事已高,身体不好,富兰克林不能久站,每次书面发言都由威尔逊代读。在这篇深情而智慧的讲稿中,富兰克林说,他承认,对这部宪法的若干部分,他到现在也仍然不能同意,但他没有把握说永远不会同意。想法,活了这么大年纪,深知没有人能够一贯正确。因此,年纪越大,越倾向于怀疑自己的判断,更尊重别人的意见。富兰克林说,的确,大多数人,也和宗教里的大多数教派一样,以为自己拥有全部的真理。凡是和他们意见不同,就认为是谬误。就连许多平民,也都这样。这种自以为是,曾被一位法国太太表现得极为自然。她在和妹妹发生争执时说:我也不明白这是怎么回事,妹妹,可是我从来也没有遇到过永远正确的人,除了我自己。
富兰克林接着说,先生,从这种感觉出发,我同意这部宪法,连同它所有的瑕疵,如果他们确实是瑕疵的话。因为我们的人民需要一个总体政府,而现在我们还没有。如果人民能够得到良好的治理,就是他们的福音。我甚至进而相信,这一次可能天下大治若干年,然后以专制收场,就像以前那些共和国一样。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人们一旦过于腐败,就会需要专制政府,没有能力建成其他形式。但我也怀疑,无论召开多少次制宪会议,也未必能制定一部更好的宪法。不管是这一次还是下一次,每个人来参加会议,固然会带来自己的智慧,但也不可避免地会同时带来他的偏见、激情、错误观念、地方利益和私人之见。我们能指望这样的会议产生完美无缺的成果吗?
先生,令人惊诧的是,现在制定的这套方案,如此地近乎完美。我认为,这部宪法也会使我们的敌人惊诧。他们正幸灾乐祸地等着,认为我们开会,也会和巴比伦造通天塔一样,每次都是劳而无功;一为我们各邦正处在分崩离析的边缘,此后每次见面,都不过是为了彼此掐断对方的喉咙。先生,为此,我同意这部宪法,因为我不指望还有更好,也没有把握说它就不是最好的。为了公众利益,我决定牺牲自己认为宪法中还有谬误的私人之见。
富兰克林说,我从未在外面窃窃私语。我的话语在此四壁之内诞生,也将在此消失。我不希望每个回到选民当中去的人,都向他们报告自己的反对意见。在世界各国和我们人民中间产生高尚效果和巨大好处的,只能是我们的全体一致,不管这种一致是真实的还是表面的。任何政府,为了获得和保障人们的幸福,必须有力量和效能。大部分力量和效能,取决于民众对政府、对治理者智慧和人格的良好印象。为此我希望,作为人民的组成部分,为了我们自己,为了子孙后代,我们采取全心全意、高度一致的行动,尽我们力所能及推荐这部宪法,以便将我们的思想和努力转向安邦治国。
最后,富兰克林说,我希望制宪会议中每位对宪法或许还有异议的代表和我一起,就此机会略为怀疑一下自己的一贯正确,宣布我们取得一致,在这个文件上签下自己的名字。
在威尔逊宣读完富兰克林这份感人至深的书面发言后,伦道夫接过话头,起立对自己拒绝签字表示深深的歉意。他说,尽管有那么多德高望重的姓名都对宪法的智慧和价值表示赞许,但他自己却仍然只能受责任心的支配,等待未来的裁决。因为他认为,不会有九个邦批准这个方案(依据联邦宪法第七条的规定,只有有9个邦制宪会议批准,即可在批准的邦之间生效),混乱势必接踵而至。因此,他不应该也不能盟誓支持这部宪法,限制他采取自认为最符合公众利益的行动。
伦道夫发言后,许多代表都来劝说,汉密尔顿表示了他的焦虑。他说,几位影响巨大的人物拒绝签字,犹如釜底抽薪,民众拥护宪法的热忱可能很快就会消失,无穷后患不堪设想。汉密尔顿说,大家都知道,再没有一位代表,比他的思想离宪法更远。可是,一边是无政府状态和动乱,一边是指望这部宪法引出良好转机,我们其实别无选择。
平时很少发言的北卡罗来那代表威廉布朗特也接着表态。布朗特说他曾宣布过它不会签字,也不愿意以誓词支持这个方案。但他也不想使自己妨碍一个事实,这就是:这个方案是制宪会议上各邦的一致行动。
古文诺。莫里斯则是劝说最努力的一个。他的发言在汉密尔顿和布朗特之前。古文诺。莫里斯说,他对宪法也有反对意见,但考虑到这已是目前达到的最佳方案,他愿意连同它的瑕疵一并接受。他说,大多数人已经决心赞同,他也应该受此决心的约束。他强调指出,最大的问题还是:要一个全国政府,还是不要?结论是要。那就只好签字,何况签字也只是表明一个事实:出席各邦一致同意。
古文诺。莫里斯这样说是有原因的。会前,他曾拟定了一种签名方式,并把它交给富兰克林:“耶稣纪元1787年,即美利坚合众国独立后第12年的9月17日,经出席各邦在制宪会议上一致同意,完成这部宪法。我们谨在此签名作证。”也就是说,签字只是“作证”,并不表示对宪法赞成或部分赞同。而且,一致同意的也只是11个邦(纽约已无表决权),不是每一个人。
但伦道夫显然不认为这样就能如何。当富兰克林再一次苦口婆心地劝说伦道夫,希望他暂时把反对意见放在一边,和自己的兄弟们采取一致行动时,伦道夫回答说,这和在宪法文本上签字没什么两样。他还说,拒绝在宪法上签字,也许是他一生中最坏的选择。但他的良知迫使他这样做,不可改变。
伦道夫说完后,格里也站起来,表达了他此时此刻的痛苦心情。格里是美国革命的先驱者之一,现在却成了“反革命”,心里当然不会好受。何况在整个会议过程中,格里也是全身心投入讨论的。所以他表示,如果还有更好的方法,他不会采取拒绝签字的方式来表示态度。但现在已逼上梁山,他别无选择。因为这个方案拿出去,必定导致在批准过程中的两派对撞,那将是一种极大的灾难。
看来,两种意见可谓针锋相对,汉密尔顿他们认为不拿出宪法天下大乱,伦道夫他们认为拿出宪法国无宁日。这就谈不下去了。南卡罗来纳代表平克尼将军说,与其疑神疑鬼,不如实事求是,让签名表达实质。至于他自己,将诚心诚意地签字,并全力支持和维护。
签字之前,又进行了最后一次表决(编号569),讨论决定如何处理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当时有两种办法:一是销毁,以免被会外反对宪法的人利用;另一种是交主席保管,因为万一谣言四起谬种流传,文件又被销毁,可就死无对证了。表决结果,除马里兰因为要回去汇报而反对外,其他10邦一致同意:将会议记录和其他文件交主席保管。
于是,代表们陆续离座,在宪法草案文本上签名。他们是:制宪会议主席、弗吉尼亚代表乔治。华盛顿,新罕布什尔代表约翰。朗东(又译兰登)、尼古拉斯。吉尔曼,马萨诸塞代表纳撒尼尔。戈汉姆(又译戈勒姆)、鲁弗斯。金,康涅狄格代表威廉。塞缪尔。约翰逊、罗杰。谢尔曼,纽约代表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新泽西代表威廉。利文斯顿、威廉。佩特森(又译帕特森)、戴维。布瑞利(又译布里尔利)、乔纳森。戴顿,宾夕法尼亚代表本杰明。富兰克林、托马斯。费茨西蒙斯、托马斯。米弗林(又译米夫林)、贾雷德。英格索尔、罗伯特。莫里斯、詹姆斯。威尔逊、乔治。克莱默、古文诺。莫里斯,特拉华代表乔治。里德、理查德。巴塞特(又译巴西特)、刚宁。贝德福德、雅可布。布鲁姆、约翰。迪金森,马里兰代表詹姆斯。麦克亨利、丹尼尔。卡乐尔、圣托马斯。杰尼弗的丹尼尔,弗吉尼亚代表约翰。布莱尔、詹姆斯。麦迪逊,北卡罗来纳代表威廉。布朗特、休。威廉森、理查德。多布斯。斯佩特,南卡罗来纳代表约翰。拉特里奇(又译拉特利奇)、查尔斯。平克尼、查尔斯。科茨沃斯。平克尼、皮尔斯。巴特勒,佐治亚代表威廉。费尤、亚伯拉罕。鲍德温。另外还有一个证人,制宪会议秘书威廉。杰克逊。
当最后几名代表签字的时候,弗兰克林对身边的人说了本书开头饮用过的那番话。他说他一直不知道自己面对的太阳,究竟是旭日还是落日。现在终于有幸知道,它是在升起,不是在落下。富兰克林确实可以这样说,因为这部经过了569次表决才制定出来的宪法,总算可以交给人民了,尽管这是一次阴云与曙光并存的艰难的日出。
富兰克林所说的太阳,可能是指新宪法,更可能是指他的国家。如果指他的国家,应该是不错的。如果是指新宪法,则未免稍嫌乐观。因为事情到了这一步还没有完。由于还有一些国家的权力没有得到明确的限制,一些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明确的保障,不但导致格里、梅森、伦道夫三位代表拒绝在宪法文本上签字,而且引发了批准宪法时的一场斗争。
四、两种反对派
9月17日,会议还通过了两个文件。一份是呈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的《联邦制宪会议决议》。署名的是新罕布什尔、马萨诸塞、康涅狄格、新泽西、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北卡罗来纳、南卡罗来纳、佐治亚11个邦和纽约汉密尔顿。之所以如此,是因为雅茨和兰欣退席后,纽约代表团已无表决权。汉密尔顿不能代表他的邦,只能代表他个人。另一份文件是直线会议主席乔治。华盛顿致邦联议会的信。在这封由古文诺。莫里斯起草、并署明“经制宪会议一致同意”的信中,华盛顿说,我们现在有幸向邦联议会呈交我们认为最值得推荐的宪法文本,它或许不能期待每一个邦都完全彻底赞同,但我们希望并相信,出现少数例外,是在合理预期的范围之内。这部宪法如能促进我们如此亲爱的国家的永久福利,保障她的自由和幸福,是我们最热烈的希望。
这封信很有必要。毕竟,费城会议是根据邦联议会2月21日的决议召开的,必须对邦联议会有个交待。但邦联议会的态度如何,许多人心里没有底,因为费城会议实在是走得太远了。邦联议会当时的决议,只是要对邦联条例作一些修改,谁想到他们居然另起炉灶,弄出个联邦宪法来,还要把邦联改成联邦。
值得庆幸的是,1787年8月28日,邦联议会(当时的主席是宾夕法尼亚的亚瑟。圣克莱尔,1/3的代表是制宪会议代表)通过决议,驳回指责制宪会议和邦联议会越权的动议,同意将宪法交给各邦代表大会,批准宪法的程序正式启动。
当然,新一轮的斗争也就开始。10月4日,梅森在费城出版的邮报发表文章,将自己的反对意见公之于众。10日,伦道夫在弗吉尼亚众议院陈述其拒签之理由。18日,格里在马萨诸塞做相同的陈述。他们的目的,是先发制人,争取民众,延缓批准宪法。
支持宪法的人也不甘示弱。10月21日,汉密尔顿以“联邦党人”的名义发表论文,批驳反对派。此后一年间,汉密尔顿、麦迪逊、约翰。杰伊(时任邦联外交部长,后来担任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三人共发表论文85篇,为宪法辩护,并于1788年结集出版。这就是有名的《联邦党人文集》。也许正是由于这个原因,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一派,通常被称作“联邦党人”(Federalists),反对派则被称作“凡联邦党人”(Anti…federalists)。但我们要讲清楚,这里说的党,和我们平时理解的党,不是一回事。它是政治派别,不是政治组织,既没有入党手续,也没有党员登记。与其说是党(Party),不如说是派(Faction),因此Federalists和Anti…federalists也译为联邦主义者和反联邦主义者。
其实这种说法也欠准确。因为所谓联邦主义者,原本是国家主义者。后来和邦联主义者妥协,才变成联邦主义。反联邦主义也其实不是“反联邦”,而是“反宪法”,准确地说,是反对费城会议制定的那个宪法。反对也有两种意见,有的认为只要修改《邦联条例》即可,有的则主张另搞一套。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反对派都和汉密尔顿、麦迪逊他们唱对台戏,就把他们混为一谈。
反对批准费城宪法的理由,主要有三个:制宪会议越权,缺少权利法案,危害各邦存在。显然,并非所有人都同时持这三种观点。不满宪法缺少权利法案的,是一些“民权主义者”;认为宪法危害各邦存在的,则是一些“邦联主义者”。后者主要是后来愤而退场以示抗议的那些人,即雅茨、兰欣、默塞和路德。马丁“四大金刚”以及他们的同盟军。在他们看来,尽管大家都是“美利坚人”,但并不共一个国家。各邦才是各自的“祖国”,和中国不过是一个“多国联盟”,或者说,“一个民族,多个国家,一个联盟”。他们的政治理想,也是自食其力,小国寡民,即小国家、弱政府、非君主、自立宪,有点类似于希腊城邦制度。6月6日,谢尔曼在制宪会议上说,许多事情还是放在各邦政府手里好。人民生活在小邦,比生活在大邦幸福。邦或许就该像罗德岛那么小。太大了,政府就鞭长莫及。艾尔斯沃斯在6月30日也说,全国政府只应该分担国家安全,他想要的却是邦内的幸福。每个公民的幸福只能在他的邦内获得,也只有在自己的邦里他才能有所指望。他的幸福有赖于邦权的存在,就像新生的婴儿需要母亲哺育一样。谢尔曼和艾尔斯沃斯是康涅狄格代表,并非邦权思想最重的人,最终也都支持宪法。他们的想法尚且如此,其他人可想而知。
这其实也是有文化和历史渊源的。国家这个词,英语中本来就有两个,一个是nation,一个是country。Nation 强调政治上的一致,即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全部人民、国土、主权等概念。Country则强调一种自然形成的区域,相当于祖国、故土、家园。显然,邦就是美国人的country,合众国则是他们的nation。对于大多数并不关心政治,只想安安生生过日子的美国人来说,生于斯长于斯的country是亲切的,而那个远在天边,八杆子打不着的nation,还有那个什么“全国政府”,则是陌生的。我们知道,那时的美国,还是一片蛮荒大陆,没有飞机火车高速公路,谁也不知道“中央政府”是个什么样子。他们也不明白,既然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国家(country),他们的邦就是他们的country,为什么还要另外弄一个nation,而把他们的country毁掉?这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邦权主义者是不乏拥簇的。
民权主义者的情况又不同。
在民权主义者看来,世界上最重要的东西就是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如果她的公民的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俄保障,那就是一个好国家。她的政府如果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权利,那就是好政府,又没有效能倒在其次。当然,政府应该有效能,但不能为了效能牺牲公民的权利。如果效能和民权是熊掌与鱼不可得兼,那么,应该舍去的是效能。因为正如《独立宣言》所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一些不可剥夺(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这就很清楚了:政府,是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建立的。如果不能保障,要它做什么?
宪法也一样。一部宪法,如果在向政府授权的时候,居然只字不提要保证公民的权利,这又是什么狗屁宪法?这正是梅森要持反对态度的原因。梅森对宪法草案的批评和否定几乎是全面的。大至众议院没有代议实质,参议员不是民选代表,联邦司法权力过大,议会权力含义广泛,小至总统没有宪法顾问,副总统既没有必要又很危险等等。但他最得到广泛同情的一条意见,是联邦宪法没有宣布公民权利的条款,没有宣布言论和出版自由,没有维护陪审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人民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连习惯法的好处也享受不到。这样的宪法,实在是糟透了。
梅森这样指责宪法并不奇怪,因为他是“权利法案之父”,正如麦迪逊是“联邦宪法之父”。1776年,梅森参与制订弗吉尼亚宪法,起草了其中的“公民权利法案”,使弗吉尼亚宪法成为最初13部宪法中惟一具备权利法案的。制宪会议最后几天,准确地说就是9月12日,梅森向会议提出增加公民权利方案的动议,而且可以参考各邦权利法案,起草并不困难,几个小时就能弄好。梅森的动议得到格里的附议,却遭到谢尔曼的反对(可见民权主义者和邦权主义者不一回事)。谢尔曼说用不着,因为各邦都有权利法案,并不因这部宪法而废止,只要继续生效就行了。梅森说恐怕不行,宪法是最高法律,高于各邦权利宣言。宪法里面没有权利法案,公民权利就得不到保障。表决结果,除马萨诸塞不在场,纽约无表决权外,其余10邦都反对,梅森的动议被否决。
现在看来,这是一个失误。这倒不是因为制宪代表不重视公民权利,更非他们反对权利法案,只不过在他们看来,当务之急是建国、制宪和授权。至于其他问题,只好以后再说。何况会议已经开了很久,大家都很疲劳,也有些不耐烦。再说谢尔曼的观点也不是没有道理。依照民主和法制的观念,但凡未经人民和宪法授权的,就是政府不能做的。联邦宪法既然没有授权政府侵犯公民权利,自然就不能侵犯。相反,如果一一列举应该得到保障的个人权利,反倒可能授人以柄:凡是没有列举出来的,就是政府可以做的,岂不更糟?
然而在梅森看来,这是不可原谅的失误。他和伦道夫都坚信,实行这部宪法的结果必定是虐政。9月15日,梅森说,这部宪法是在不了解人民想法的情况下制订的。我们不能就这样对人民说:要么接受,要么一无所有。宪法弄成现在这样,实在让人无法可说。我在这里不同意,回到弗吉尼亚也不支持;我在这里不签名,回去以后也决不投赞成票。他的意思和伦道夫一样:难道要我去推销一套必将以虐政告终的方案?
不能说反对派的意见没有道理。问题在于,历史的车轮并不是按照人们的主观愿望来转动的。就在反联邦主义者抗议之声甚嚣尘上的时候,批准宪法的进程却在节节推进。
☆‘文~☆;
☆‘人~☆;
☆‘书~☆;
☆‘屋~☆;
☆‘小~☆;
☆‘说~☆;
☆‘下~☆;
☆‘载~☆;
☆‘网~☆;
第八章 尘埃落定
一、旗开得胜
第一个批准联邦宪法的北方小邦特拉华,时间是1787年12月7日。
作为当时最小的一个邦,特拉华在制宪会议上叫得最凶,批准宪法却最早。这看起来有点怪,其实不难理解。6月28日,麦迪逊曾在制宪会议上说,与大邦相邻的小邦其实更应该寄希望于总体政府,因为只有总体政府才能一视同仁地在大邦和小邦之间进行治理。实际上这也正是特拉华内心的想法。特拉华原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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