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帝国凋零之晚清的最后十年-第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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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末新政全面铺开的同时,对不合时代的旧法制进行改革也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大清帝国当时实行的是三权合一的传统专制体制,加上外国人借口中国的法律严酷而在租界内行使领事裁判权,拒不遵守中国法律。为了废除洋人的治外法权,1902年5月,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订法律大臣,命他们“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由此,沈家本和伍廷芳经过两年的筹备,成立了修订法律馆,开始了对中国历史有重大影响的修律活动。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古代法律的确极为严酷而残忍,甚至到清末还在实行如凌迟、枭首、戮尸、斩决等极不人道的酷刑,而且行刑时往往在公众聚集之所,有意制造恐怖气氛,这和当时西方文明社会的要求实在差之甚远。从这个角度来说,后人因为肉刑问题去指责洋人颇为滑稽(应对其抗议表示感谢才对,不然的话,我们现在可能还得挨板子)。
另外,中国古代法律“诸法合体”,“政刑不分”,这种法律传统已经难以适应近代社会的发展。不过,好在清廷选中的两位法律修订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都是熟悉中西法律的专家型官员。清廷的这次选官用人得当,两位大臣也的确是人才难得。两位大臣接受任命后,第一件事情便是成立修订法律馆,并首先组织人员翻译西方法律,整理对中国法律旧籍,然后对中西法律进行比较、研究和评介。
在两位大臣和法律馆人员的努力下,西方国家(包括日本在内)的法律及论著得以介绍到中国,进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来修订旧律或创立新法。不仅如此,为了培养法律人才,沈家本还亲自到日本聘请法律专家前来中国的法律学堂授课,这也是中国近代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开端。从教育的角度上来说,这些都是清末法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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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机构大调整,晚清走向近代化(3)
(继续更新)
沈家本和伍廷芳在修订法律的时候,第一件事便是将中国传统的“刑法为主、诸法合体”的结构打破(如当时的基本法《大清律例》),先区分出实体法和程序法(诉讼法),然后在实体法中再细分出刑法、民法、商法等专门的法律部门。换句话说,也就是使中国“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律向“诸法分立”的体系转变,这无疑是一种革命性的变化,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在法制改革的进程当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特别在推行司法行政机构改革的时候。原来,中国传统的地方官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不分的,而新的法制改革则是要推行西方法律体系中的司法独立原则,另设独立的审判体系,这让地方督抚觉得自己的权力被部分剥夺。就连主张行政的张之洞都对此不理解,说“督抚但司检察,不司审判”后,“则以后州县不亲狱讼,疆臣不问刑名”,那些地方官的权力(及由此带来的油水)岂不是少了老大一块?
阻力虽大,但法制改革依旧要向前推进。在中央司法机构改革中,刑部改名为法部,大理寺改为大理院。这个改革并不是简单的换个名字,而是结构性的调整,改革后的大理院相当于最高法院,“与(法部)行政官相对峙而不为其节制”。随后,在地方司法机构改革中,也在各省各级普遍设立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庭以行使审判权,而以原先的按察司改为提法司,负责司法行政和监督,以实现地方上的司法独立。
这些司法机构的改革,加上后来《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的实施,实际上是把司法行政权和审判权分开,审判权开始独立于行政权之外。这个变化,实际上是废弃了中国长达千年的行政兼理司法体制,也可谓是中国司法独立之起源,迈出了现代法制的第一步。这种变化,是结构性的变化,意义是极为深远的。
另外,狱政改良也属于清末法制改革的一部分。有人曾说,监狱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准,此言不差。传统监狱的黑暗可能比严苛的刑法更要残酷,对此,方苞曾在《狱中杂记》做了触目惊心、令人胆寒的描述(可参考拙著《帝国的绯闻:大清野史三百年》中的记叙)。当时的狱政改良主要本着人道主义和改造主义的原则,改革监狱管理制度,改善犯人的生活待遇,并重点在于感化犯人,教之以谋生手段,而不是残酷破坏。应该说,这些观念和实践在当时和未来的狱政管理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清末法制改革最重要的,还是其推出的一系列修订的新法律。经过精心准备后,修律大臣沈家本和伍廷芳陆续推出了一些重大的法律,如《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年)、《新刑律草案》(1907年)、《大清现行刑律》(1910年)、《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及其《商人通例》、《公司律》和《破产律》等一系列的民法、商法法案。在清朝覆灭之前,这些按照西方法律分类编制的法典基本都已经修订完毕或者已经在起草之中。
值得庆幸的是,沈家本、伍廷芳修订的这些法律(包括已编好而尚未颁布的法律),并没有被革命所埋葬;相反,革命后的政府依旧长期沿用清末修订的那些法律,特别清末修订的三个总结性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和《民律草案》(尚未颁布),辛亥革命后,无论是孙中山还是袁世凯,或者是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都只是对这些法律略加删改后继续沿用。事实上,我们现在的法律体系框架和基本原则也都是来自于一百年前清末法制改革的成果。
(未完待续)
三、机构大调整,晚清走向近代化(4)
(接上文)
在法制提倡文明的同时,社会生活领域也出现了很多变革。其中,引进西方的警察制度颇为成功。清朝原本实行的传统的保甲制度,另外,绿营和地方团练也承担部分的社会治安职责。但总的来说,都不够专业,效率也不高。1902年,袁世凯在直隶试办警察制度初有成效,于是朝廷命各地以直隶为模板,加以推广。
当时的一些生活陋习也受到新政的调整,其中包括缠足和吸食鸦片。缠足是中国历史上最为丑陋和残忍的制度,居然沿袭千年,也是令人匪夷所思。对此,很多西方传教士和维新派人士都对此极为反对,但一直到1902年,清廷首次发出上谕,劝戒缠足。由于清廷的公开提倡,晚清社会的“不缠足”运动蓬勃发展,这才使得那些饱受缠足戕害的女性同胞得以解放。
对于鸦片,大家是很熟悉的。鸦片战争以后,在西方列强的武力威胁下,鸦片贸易得以合法化,这不但卷走了中国巨额的财富(鸦片贸易是十九世纪最大的单宗贸易),而且让中国人的身心受到严重的摧残。1906年,清廷在发布禁烟上谕的同时,派出使臣与英国交涉禁止输入鸦片事宜。1909年,上海召开了万国禁烟会,中国的禁烟运动得到了国际舆论的普遍同情,在这种情况下,英国答应逐步消减鸦片输入中国,直到1917年彻底禁绝。
由于清末革命党经常宣扬“排满主义”,当时的满汉冲突也变得日益加剧。为了维护统治,清廷决定取消满人的特权,调和满汉矛盾。不过,话说回来,虽然满人入关后八旗在各地驻防,世代为兵,并享受国家供养和免税等特权,但两百多年下来,一般的旗人(大多数人连满语都不会说,和汉人已无区别)早已穷困不堪,甚至连普通汉人都不如。因为当时清政府给满人的供给极为微薄,却不能从事他业,能养家糊口已属不易,真正享受特权和富贵的其实主要是极少数的满族亲贵。
正因为如此,清廷也觉得遵循祖制毫无必要,便于1902年放开满汉通婚的禁令,并于随后对汉人开放原先只能由满人担任的职位如将军和都统等。1906年官制改革中,清廷又废除了满汉尚书的双人平行制,改由不分满汉的一人制。一年后,清廷又下令废除旗人不事生产的特权,授予旗丁土地,责令耕种,让普通旗人们自谋生计。而在法制改革中,除了宗室亲贵,一般满人在礼仪和刑罚上都和汉人同等对待。可惜的是,靠牺牲普通旗人的利益来消除革命威胁,这本身就是不现实的。
下一节《四、财政问题难解决,兴办实业是根本》
四、财政问题难解决,兴办实业是根本(1)
张之洞和刘坤一在《江楚变法三折》的最后一片中,专门提到办理新政需要筹集巨款一事,果然是有先见之明。事实上,无论办什么事情,不管你报什么样的美好愿望和善良动机,没有钱终究是什么都办不成。你说你搞新政,练军队,办实业,兴学堂,还有警政、地方自治什么的,好不好?好得很!但钱呢?
清末新政的推行,需要大量的经费作保证,可惜又遇到时机不好,庚子年事闹下的巨额赔款,压得清廷喘不过气来。但是,“不变亦亡”,清廷也只得拆东墙补西墙,清理财政,广开财源来竭力维持了。据周育民先生在其著作《晚清财政与社会变迁》里的记载,1903年清廷的财政收入为10492万两,支出为13492万两,当年赤字3000万两;到了1910年,累计的赤字已达8000万两,而后一年(1911年)的预算收入为29696万两,预计支出为33865万两,当年预计赤字高达4000万两。我们从这些数字可以看出,清廷最后十年的财政收入剧增,但支出的数额却更大,这和赔款及新政有着莫大的关系。
办什么事情都要钱哪!以新军编练为例,如果按编练36镇的计划估算,这一块每年的预算就达到5400万两,而当时朝廷的财政收入也不过一亿两多一点。结果除了袁世凯的北洋六镇按编制完成编练任务外,其它省份大多减少计划,或者根据就是有名无实。袁世凯完成任务,主要还是因为他的北洋新军负有拱卫京师之责,靠着朝廷强制摊派才得以保证经费的。为此,当时还有人抱怨说:“征天下之饷,练兵一省,如人单护腹心,而听四肢之屠割,未有不立死者也。”
不过,令人惊讶的是,在清王朝控制力日益缩减、统治危机加剧的情况下,在二十世纪的前十年,它的财政收入居然还能以每年数千万两的速度增长,这不得不说是个奇迹。当然,羊毛出在羊身上,为了筹款,清廷只能向下摊派,而那些地方督抚们也叫苦不迭,上面催得紧了,只能层层转移,向最广大的老百姓身上榨取。原本为镇压太平军设立的厘卡制度,不但没有因为战争结束而撤销,反而越征越多,厘金成为清末的大宗岁入之一。
据清史稿的记载,当时清廷和地方政府在传统的税收外,又增加了许多新的税捐,如粮捐、房捐、新捐、学捐、铺捐、膏捐、统捐、摊捐等等,这都以前所没有的,恐怕也是清末新政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如袁世凯督抚直隶期间规定“每户售酒百斤,抽捐制钱一千六百文,并准其于常价之外,每斤增加十六文发售”,这便是一例。
由于税收加重,老百姓也是苦不堪言。当时因为推行新政、增加摊派而引发的民变事件也为数不少,如各地毁厘卡、抢米风潮、冲击新设立的警局甚至捣毁新学堂,给新政的铺开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如1901年无锡发生的毁学事件,当时因为新建学堂需要经费,地方官决定米行所纳庙捐转归学堂,由此触犯了部分米商的利益,结果在他们的煽动下和指使下,数座学堂被毁。这事后来还惊动了江苏巡抚端方,在他的干预下,学堂才得以重建(详见赵利栋:《新政、教育与地方社会的变迁:以1904年无锡毁学案为中心》)。由于经费不足,很多地方的学堂办不下去,一些偏远山村的文盲率反有上升之势(废科举对私塾的打击也是一部分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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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问题难解决,兴办实业是根本(2)
(接上文)
当然,办法总是有的。由于当时的财政紧张,发展经济、把蛋糕做大便成为当务之急。但是,由于中国自古以来都是奉行重农抑商、压抑私人资本的传统政策,导致经济发展水平迟缓,于是很多有识之士特别是实业论者如张骞等人大声疾呼,要求朝廷制定奖励实业、扶植工商的政策,所幸这种呼声得到了及时的回应。1903年商部的成立,也可谓是清廷经济政策转轨的重要标志。
商部当时在中央行政体制中的地位,仅次于外交部而位居第二,这也显示了清廷对振兴工商、发展实业的重视和期待。商部的宗旨,以保护和开通工商实业为主,这也是中国历史上政府首次公开扮演倡导和奖掖实业的角色,开创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之先河。
商部成立后,主要抓了这样几件事。第一件事是制定和颁行一系列商律,从法律上确认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和合法权益,并为解决工商业上的纷争提供法律依据。当时制定的商律包括《公司律》、《破产律》、《公司注册试办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矿务誓行章程》、《重订铁路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商会简明章程》等等,为工商业经济的发展奠立了良好的制度基础。
袁伟时先生在其著作《帝国落日:晚清大变局》中指出,“良好的制度是人才迅速成长和资金积聚的强大推动器;反之,则资金消散、人才流失”。他认为,尽管当时还有很多制约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如强势和享有特权的外国资本,厘金和其他苛捐杂税,还有政府官员的腐败等,但民族经济仍有不俗的表现,主要原因是“政府不再愚蠢地坚持以官办或官督商办的垄断经济为路向,扶植和奖励私人资本,建立自由的市场经济制度,加上工资和原料低廉,市场广阔,这些有利因素足以抵消其他制度性缺陷带来的不利因素(如贪污腐败和政府效率奇低等)的影响”。就这点而言,这些商律的颁布无疑是对私人经济的一个确认和鼓励。
袁伟时先生在书中举了两个例子,说为了维护国内利权,中国人自己办的第一个棉纺织厂(即上海机器织布局),从1876年李鸿章批准筹办到1890年开车生产,中间足足折腾了14年。其间,李鸿章又请朝廷批准给予该局十年专利,“十年之内只准华商附股搭办,不准另行设局”。
这下好,后来张之洞也想在广东筹设织布官局,不得不发电报问电李鸿章:“听《申报》上说,你给上海布局奏批了‘十年之内,不准另行设局’,不知是否专指上海一地?”说到这里,张之洞有点底气不足,又赶紧解释道:“我们广东织布官局主要自产自销,应当不至于妨碍沪局的利益。”李鸿章收到后答复说:“你们广东设官局织布,距上海较远,似也无妨。”
李鸿章和张之洞是当时权势最大的两位总督,这个矛盾在官场上很顺利的化解了。但是,真正的问题并没有解决,换了其他人办企业就没有那么幸运了。
譬如大清帝国的第一位驻外使节郭嵩焘,他在回国退休后,想筹办一个航运公司,但屡经波折,办不下来。后来他写信给李鸿章的抱怨说:“轮船之为便利,天下所共知也。愚劣如湘人,亦习焉而知其利。是以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凡三次呈请……独不准百姓置造。”第三次是郭嵩焘亲自出面筹办并已筹集资本两万余,但这个航运公司还是办不成!
“十年以前,阻难在士绅;十年以来,阻难专在官”,郭嵩焘的话点到了问题的本质。开始兴办洋务的时候,那些顽固守旧的士绅阻挠,而士绅们开化后,想要兴办实业的时候,却又遭到官府的阻难。当时清政府为新经济的发展设置了种种障碍,最为典型的便是在兴办新式工商、交通和金融事业的时候,一律实行批准制,而其中则是为效率低下、腐败成风的官办企业设置垄断特权,不准民间资本自由进入。连郭嵩焘这样的官场退休人士都难以通过官方批准这一难关,更不要说一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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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问题难解决,兴办实业是根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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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障碍一直到新政时期才被打破的。1904年初,清廷接连颁布《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等商律,其中便规定“凡设立公司赴商部注册者,务须将创办公司之合同、规条、章程等一概呈报商部存案。”也就是说,国人兴办企业,毋需经过官府批准,只须登记注册即可,这也是当时通行的国际惯例。
商部做的第二件事情是大力革除“耻言贸易”的旧观念,奖励在工商实业上有特殊贡献的工商业者。当时的奖励分为二类,一是能制造轮船、火车、铁路桥、发电机及对探矿、冶炼、水利、垦植等有突出成绩者,奖以不同等级的商勋;二是凡有能办农工商矿、或独立经营、或集合公司且确有成效者,“即各从优奖励”。
清廷在经济改革上的转轨,受到实业界人士的热烈欢迎。著名侨商张振勋在评价商部实绩的时候说:“商部设立以来,纲举目张,以保商为己任。”苏州一带的工商业者也称商部“实行保护商人,振兴实业政策,……诚富强之至计。”在私人经济的大发展和实业救国论的大力宣传下,国人对工商实业有了全新的认识,“民之投资于实业者若鹜”,工商实业界人士的社会地位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
商部做的第三件事情便是鼓励并推动各地商会的成立。1904年1月,清政府批准下达商部制定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二十六条》,推动各地组织建立商会。1902年2月,中国第一个新式商会,上海商业会议公所首先成立。此后,商会每年一百个左右的速度增长,发展成为一股不可忽视的社会力量(特别是后来是武装商团势力)。
商会的成立,对工商实业的发展有较强的促进作用。商会作为行业管理的自治组织,承担了相应的工商管理功能,如调解商业纠纷、企业的信用公证以及推动和支持创办公司等,都在其功能之内。另外,当时的全国各城市的商会还普遍组建消防队和商团,特别是上海的商务总会,后来由其组成的上海城厢内外总工程局,承办了当时老上海城厢内外所有马路、电灯以及警察的一切事宜,已经基本具备了市政管理的功能。
总的来说,经过各级官府和实业界的努力,清末新政期间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是有了明显的发展。据汪敬虞先生在《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中的统计,1895到1898年,投资万元以上的新设厂55家,而1904至1910年间,投资万元以上新设厂276家,其数量远高于之前的时期。当时兴办的工厂主要集中在纺织业、缫丝业、面粉业和机器制造业等,由此产生了一批民族资本家。另外,清廷制定了《矿务誓行章程》后,各地掀起了兴办矿业的热潮,在1904至1910年就新建矿48家,超过了以往的任何时期。此外,在交通、商业、金融等领域,民族资本也得到了明显的发展。
应该说,从清末新政到抗战的全面爆发的三十多年间,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发展很快,1895—1913年间,民族资本工业的发展速度年均15%,比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发展速度还略高一点。而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趁着列强无暇东顾,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迎来了一个黄金时期,19121920年的发展速度高达13。8%。即使到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之前,虽然有内战不断、社会动荡的影响,但当时的经济仍旧维持了一个较高的速度发展。比如在1929年开始的世界经济大危机中,中国工业仍旧年均增长了9。2%。毫无疑问,经济的发展是有衔接的,我们不应该忽视清末新政在其中起到的基础作用。
(下一节:《五、清末新政是本难念的经》)
五、清末新政是本难念的经(1)
中国近代史的发展,从某种程度上可以用一种“冲击反应”型的理论来解释,譬如在晚清七十年的重大事件中,都可以找到其对应的对象。譬如,洋务运动是受到两次鸦片战争的冲击而发起,戊戌变法是因为甲午战争的惨败而勃兴,与清末的新政相对应的则是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
从历史的演变来看,清末新政是继洋务运动和戊戌变法之后的第三次波浪。不过,这一次的变革在广度与深度上都远远超过之前的洋务运动和戊戌维新。正如侯宜杰先生在《二十世纪初中国政治改革风潮》中指出的,清末新政后,“单纯的封建专制制度已不存在,民主政治及有关法律有些在试行,有些在准备和确立之中,整个政治制度正在向资本主义近代化演变迈进。”毫不夸张的说,清末新政奠定了中国近代化的基础,是中国告别传统社会的第一步。
或许有人认为这是夸大其词,给清朝统治者脸上贴金。但如果我们平心静气的来看,也许就会发现,清末新政的意义和成效远远大于后来的辛亥革命。我们可以从这么几个方面来看,一是清末新政的机构调整和官制改革,其奠定了现代国家的政府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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