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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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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蚍剑嘉愠迹眉壑螅辉鸪伤┓钜坏忝迳系囊逦瘢屯瓿闪擞τ械钠踉脊叵担踔痢懊扛鱿奶觳砂煲欢淝巨被ā保部梢运闶R晃环ㄖ萍以担⒐肮叻ū龋╩onlaw)的法庭“用虚构的事体堆在虚构的事体之上,以规避历史上的负担”,由来已久。
一到16世纪,封邑(manor也可以译为庄园,可是与中国庄园的性质截然不同)已可自由典买抵当,可是内中又有无限的复杂情形,其症结则是封建制度虽早崩溃,但很多封建习惯并未消除。所谓“终身产业持有人”(freeholder),情形尚属简单,直率说来他们即是占有土地之业主,得以自由买卖,也可以自由继承(按理如直系亲属死尽,应将土地退回封邑之主人,但是事实上无法执行)。即使如此,土地仍配有对封邑应纳之地租,但为数之微已不值得过问。最成问题的是“副本产业持有人”(copyholder),他们大都是穑夫(villein,本书不称农奴,而从serf音译,详第三章)的子孙,因为过去封邑记录内有他们的名字,他们持有抄本,或称某人某处有此抄本,即以为根据,占用土地。封邑所有人可能否定其根据,将之驱逐,或科之以佃费,称为“罚款”(entry|fine),要不则强迫他们径改为佃赁,又将佃赁期间缩短,到期加租或不再续佃。可是在封建时代,穑夫虽没有领有土地,但他们祖孙有耕耘斯土的权力,亦非改成佃赁即可驱逐之。虽然他们对封邑承派有义务,这种义务有大有小,各处千差万别,即在封邑之中,也可能不同。他们一般缺乏安全感,是内战前后一个相当严重的社会问题。
这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是英国农作物价格自1500年至1600年上涨4倍至6倍,而且上涨趋势尚未遏止。加以上述土地主权与租赁关系复杂,此时地产之经营产生极大差别,有些农场百年之内佃金增加了10倍,有些则全未增加。总而言之,在封建社会里,农业生产除了耕作人食用之外,大部分维持了有关人物各别的社会地位,很少的人用商业交换的方式谋利。这种情形在都铎王朝已经改变,至斯图亚特王朝变化更大。因为这国家已逐渐从自然经济进展为金融经济。
圈地(enclosure)在过去被认为是使小农流离失所,成为社会骚动的主因。因为圈地取消公地(mon),小民失去牧场,而分得的私地小而不便经营,只好低价卖与大地主,所圈之地全部改为牧场,又减少劳力之需要,引起失业问题。但据最近的研究,则事不尽然,圈地有利有害,各地情形不一,有些圈地尚为农民自动发起,从农场改为牧场和从牧场改为农场的情形都有。还有圈地之后,用灌木构成树篱,增加排水沟,改变地形,并不减少工作,还需要更多劳力。总之圈地开始于16世纪之前,经过17、18、19世纪,到本世纪初期才完成,为人口增加,土地使用合理化必须之步骤。17世纪的问题大都由于封邑拆散分割买卖,所买卖的特权含糊不清,佃户又将土地分割遗传,而习惯法庭只承认现今占有人的使用权(seizin),无法澄清所有权。这样一来,一般农民惶惶不可终日,有些也被退佃。有些封邑之主人则不知地产究在何处,也找不到承佃人。按固定收入生活之地主早已入不敷出。此时尚有投机的地主和做官经商的地主在混乱之中得利,成为新的乡绅阶级(gentry)。
农村经济不能与新兴商业合流,也是社会陷于混乱的一个原因。习惯法的成例,农作物只能通过设定的市场以“公平价格”出卖,不得私自交易,市场的组织不能重复。此时城市人口激增,如伦敦自1500年至1600年自60000增至20余万,40年后再增一倍,其供应关系与以前已大不相同,16、17世纪的流动商人(wayward merchants)对各地区间经济的沟通有相当贡献,只是他们的生活极不安定,生活也没有保障。习惯法原为封建社会的产物,没有应付现代商业的经验。没有适当的程序处置动产,在继承人典当后则将产业交付贷方(mortgagee),借方(mortgagor)即失去使用权。破产与保险当然都谈不上,即是控诉对方违约,也须证明本身实际亏本,因违约而丧失的机缘则不能算数,而且诉讼的时期往往很长,动辄10年。另外,社会对流动商人仍相当歧视。
以上各种迹象显示,英国在17世纪初期所遇的困难固然可以视作一种法制问题,也就是说,社会已进化,法制未能赶上,引起脱序现象。可是实际上的发展,早已经超过这样的概说。其牵涉的不仅是法律和制度,而且是法律和制度所辖社会体型的本质。在这种情形之下,英国之16、17世纪与中国之19、20世纪有其相似之处。上层人物尚在争辩如何对付这问题,下层组织早已脱颖而出,其发展超出当事人之历史经验,才有内战之爆发,而且其争端还掺杂着很多宗教色彩。
詹姆士一世和查理一世因财政困难而召开议会,待议会批准新的税法。根据中世纪的习惯,平时国王以他自身的收入支付费用。历来英王皆是全国最大的地主,直接操纵1/6的地产,都铎王朝没收寺院产业时,尚可能多至1/5。但经过近百年的变卖、损耗,加以残存的土田多分散,此时复难发生租赁之功效,大概国王传统性质之收入,每年不过20万镑,再加上关税,即所谓的“吨税和磅税”(tonnage and poundage),亦即船钞以吨计,进口货物以磅计,每年约可征收20万镑之数。但国王之开销,在17世纪初年之平时,也需50至60万镑。如果爆发国际战争,则军费一项动辄100万镑。英国此时仍无常备军,海军之组织才刚有头绪,所以王室的财政主管捉襟见肘,经常负债100万镑以上。也有人说国王生活奢侈,对宠信的人赏赐过度,不过这些指责不能否定其背后的一个事实,即:财政组织过于陈旧,无法融合于政府的功能亟待展开的时势。
伊莉莎白在位之日,只授权议会讨论财政税收,大凡宗教与外交事宜由其全权处理。一到斯图亚特王朝,国王权力大减,国王因财政问题召开会议时,议会往往在答复国王财政需要之前,质问其行政方针,而在争辩时提出宗教与外交事宜。这一方面固然是詹姆士父子不得人缘,一方面也显示时代已变,17世纪英国已处于一个内忧外患的环境里,其臣民已不再漠视这关系全国人民生活的事体。
17世纪也是清教徒活动的时代,世纪一开始,英国的国王、英格兰教会和各大学站在一边,议会与清教徒在另一边形成对立。可是一提到这题目,历史家就感到困难,因为清教(puritanism)本身是一个不容易捉摸的名词,即专家亦称其“靠不住,无从证实”,有些人又认为它是“高利贷的资本主义与企业的泉源,其潮流则可以领导进步之民主及社会之骚乱”。诚然以上情形都在英国之17世纪发生,可是说者却不知如何将这些互不牵连的因素综合在一起。陶尼曾说,欧洲中世纪的思想是以人类各种活动与利害构成一种价值上的层级系统(hierar…Chy of values),经济只是当中的一个因素,而在这系统之最高瑞,则为宗教。读者仍不免感到茫然。
在这情形之下,最好把视界放宽,首先承认人类是一种宗教的动物。这里所说的宗教,是广义的宗教,包括有形与无形的组织,入世与出世的思想,只要它笼括着人生最后之目的,直接的或间接的导引出来一个与旁人关系之要领,不妨以宗教视之。即是一种高尚的革命思想或一种显而易见的迷信,只要它凝聚于一个“最高的”和“最后的”宗旨,有吸引一部分民众的力量,即不失其为广义之宗教。我自己年轻的时候忽视中国人的宗教性格,后来读书做事的时候和西方的宗教生活接近,反求诸己,才领略中国的儒家思想和习惯也是一种宗教。我也记起中国内地,民间在房屋阶檐上供奉着“天地君亲师之神位”,即已是民国二十多年,祀奉未绝。成婚时男方仍用红纸大书“文王典礼”,丧事虽用佛教仪节,其“披麻带孝”,仍是按专制时代的规定。这时候我再读明史里面考察地方官的条例,就轻易地察觉他们注重各官移风易俗的能力。嘉靖帝朱厚熜;因不承认自己承继于弘治,尊奉本身亲生父母,而引起群臣反对,几乎酿成宪法危机。而明清的刑法仍沿袭汉唐,以“五服”之亲疏,作判断的标准。民国初年军阀通电全国,其文辞仍以“全国各父老”开始,鲁迅和陈独秀反对的即是儒家思想的滥用。即使新加坡李光耀政府与西方新闻界发生冲突时,也仍有儒家的“来百工柔远人”的集体观念和基督教所表彰的个人主义两不相让的形势。即是西方人描写中国人的小说如《大地》(Good Earth)及《夏威夷》(Hawaii),也仍以子承父业的习惯在血缘关系之中得到永生的不朽作题材。曾子所说“慎终追远,民德归厚”就在以上各种事迹中不断重现。尼克松曾说:中国人动辄设想千多年,西方人只顾及几十年,实有其道理。
这后面的一个原则,是世界上任何国家不能全凭铁掌操纵。即算兴文字狱、主持特务政治,也要主持裁判的法官和特务的爪牙相信他们自己的工作具有社会价值。大部分人民的日常生活也不可能随时鞭策、到处监视。其所遵循的法则,必有幕后之协调。这种力量,即是我们所述的广义宗教。
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严格言之,不外各分等级之士地占有人因袭其社会地位,长期保持其经理的体制。下层政府与各封邑领主之家室不可区分。而朝代国家的办法,是领士可以远隔而不相关联,其人民包括不同种族,使用不同语言(百年战争即是由于英王爱德华三世企图掌握法国之诺曼底;迄拿破仑崛起时,英王仍自称兼法国国王)。于是宗教更形重要。当时全民属于教区(parish),向教堂付什一税,教堂有养生送死、登记各人之出生与婚姻、遗产继承及其他民事之凭藉,也可以惩戒信民。礼拜缺席的信民尤要被罚。所以教堂不仅为变相的政府,其功效尚超过一般之政府。
17世纪英国之内忧外患,宗教事宜没有着落,也是其中因素之一。一个世纪之前路德提出宗教改革,已经将罗马教廷之信用戳穿。可是路德所提信民即是长者说以及加尔文之命定论破坏了整个基督教1000多年来的组织系统。基督教凭的不是中国人在血缘关系里获得永生,而注重个人的赎身超度(redemp-tion)。也可以说是通过一种神秘解释,在个人与神的关系中获得精神上之永生。可是良心之自由(freedom of conscience)全系个人之事,没有外形的协定,是故宗教失去其一般性和社会性,也难成为协定全民生活习惯的一种力量。比如圣餐(thelord’s supper)是基督教中一个重要的赡拜仪式。历史上的基督曾与他的门徒举行最后一次晚餐,他曾将面包与酒给予门徒,又说:“吃吧,这是我的身体!”和“喝吧!这是我的血!”中世纪的神学家曾创“变质说”(transubstantiation)。此中trans为改变,substance则是物质。变质说认为僧侣将面包与酒给予信徒,这些物质实际是基督之血肉。路德不承认这种说法,可是仍相信举行圣餐时基督确实来临,所以信民必须有信心(faith),也就是要打开自己的心怀,接受神之恩惠。可是圣餐也可以完全当作一种纪念仪式,不涉及基督之来临。因为这些观点之不同,礼拜时产生仪式上的差别。甚至面包与酒应由神父亲自一一授与信徒,或由长老传递;餐桌应横摆或直放,都能产生严重争执。
一个世纪之前亨利八世的宗教改革,更将复杂的因素加入微妙的关系中。亨利曾有志做神圣罗马帝国皇帝,此志未遂,又想以亲信红衣主教伍尔西(Thomas Wolsey)做教皇,亦失败,才以离婚为理由和罗马决裂。他又在事前停缴教皇之年例,事后没收教堂之财产。凡此财政算盘和民族主义之考虑超过神学领域中之取舍。亨利又自称是英格兰教会之首长,更把他自己
和继位人视为半个教皇。以后英国的国王即是想不干预教堂之事,亦不可得。
亨利身后都铎王朝之宗教政策经过激烈而反复的波动,不少信徒被杀或亡命海外。1588年西班牙舰队之来犯,与宗教问题有关(另一方面则由于伊莉莎白出兵援助荷兰,详第三章)。最后伊莉莎白朝的妥协,也仍是不了了之。英格兰教会颁布的三十九信条(Thirty-nine Articles)和祈祷书(Book of -on Prayer),仍是在命定论及自由意志之间模棱两可。仍希望在天主教及加尔文派之间采取中立。只是宗教上的事体很难中立,并且各人对神学解释之反应往往不可预知。如果一个人能否被拯救,全系预定,则信仰之事确系个人之事,主教也是多余。反之如随自由意志而转移,则教会纪律仍极重要,僧侣也有他们的用途。詹姆士一世所说“没有主教也无需国王”即针对后说着眼。
以后这教会组织问题由三种派系交互作主:(一)主教团(episcopacy)保持现制,承袭罗马传统,旧主教传位于新主教一脉相承,主教对国王负责,有如詹姆士之期望。(二)长老会(presbytery)采取加尔文派组织,教堂由长老及执事等构成,各人由信民推举,也仍有全国机构,却不受国王干涉。(三)独立派(independents,日后发展为公理会'congregationalists')将命定论之作风更推进一步,各教堂主持人由各地信民推举,不设全国组织,各地都有独立的小教堂。克伦威尔即为此派,其军队将士以此派为多。
清教徒不限于以上各派。独立派固为其中坚,即较温和之英格兰教会僧侣,不坚持取消主教团,只运动在其他方面求改革,仍是清教徒的一支。此外教友会(Ouakers)、浸礼派(Bap
tists)等各宗派更是清教徒。总而言之,清教运动开始于伊莉莎白时代,又传入美洲,至17世纪内战时达到最高峰。他们大体相信命定论,但清教徒却不能以神学而成为一个独特的集团,他们注重净化教堂,革除各种伪饰,不相信圣餐可能产生奇迹,尽量保存圣经上所述的体制,也严格禁止星期天内的娱乐(詹姆士倒在此时提倡信民在行礼拜之后,应使他们以各种竞技自娱)。
以上各种经验均为中国历史所缺乏。今日我们批阅其记录,在某些方面不免说其小题大做。举一个反面的例子:一般西洋人士读中国历史,也惊讶于明朝嘉靖帝之“大礼仪”。嘉靖不称弘治为“皇考”而称之为“皇伯考”,引起群臣力争,翰林院官员前往请愿时尚说“国家养士之用端在今日”,以致百多人被廷杖,十余人死于非命。这件事虽未如清教运动之长期抗攘,却也争论了好几年,在外人眼里,也是小题大做。其原因则是宗教包括了各种最高的价值和最后的观点,这些因素无法分割,也无分大小,总之就是不能妥协。
克伦威尔早先并不同意内战起于宗教问题的说法,以后才逐渐接受。从这里我们也可以想见17世纪英国的宗教是一个牵涉广泛而又不可捉摸之事物。倘非如此,一位主要的领导人决不会轻率的加入战斗,更不会在几年之后,还要由旁人告诉他其动作之真意义。此时另一个说法是,“任何物品一经霉烂,总因主教之脚牵扯在内”。可是有正则有反,如果宗教的范围广,也可以说当日人文因素单纯,所以稍微调整安排就牵涉上一个宗教问题。清教徒的作为虽多,不外保持他们自己与神之直接联系。所以他们始终反对国王和主教插足其间,也不容任何人将雕刻物、美术品替代称数,如果此时他们反应激烈,则是因为过去假借威权,各种赞拜之仪节早已歪曲滥用。
在这情形之下,可以预见日后的发展:即清教运动对詹姆士一世的君权神授说一再驳斥,所以内战尚未爆发之前,英王已处于被动的地位,甚至在精神动员的成算上已经未战先败。
外交关系也与宗教问题牵连在一起。
17世纪西欧三个主要国家—;—;荷兰、法国和西班牙—;—;彼此之间长期处于敌对和作战之气氛下。英国此时和他们的交往,更处于一个奇特的境域之内,任何时间都要找上一个或两个为敌国,也可以随时攀为盟友。此中主要的原因,还是由于王朝国家的习俗不合时宜,而民族国家之组织又未就绪。王朝国家的办法是各王室之间约为婚姻,其间经济的援助以嫁妆方式承办,纠纷也以家事方式调解,亲戚间的关系代替同盟,亦可在国际场合中影响第三者。而民族国家的外交,以国家之利害为前提,以金钱与武力为后盾,使节及间谍的活动频繁,全民参加,用费至多。斯图亚特王朝与议会冲突之日,虽未明言,国王可以说议会责成他办事,却又吝于付费。议会亦可言说王室以国事为家事,在国际场合中的措施动违众意,反要百姓出钱。
17世纪很多英国人不仅怕国王坚持由英格兰教会派设主教的体制,还怕恢复天主教。16世纪末期,天主教人士发动了不少改革,曾替罗马教廷收复不少失地,在历史中称为“反宗教改革”(Counter-Reformation)。英王在此时提倡君权神授,有将英国重新归纳于天主教羽翼下的趋向。根据过去的经验,这种运动如果成功,很多人的身家性命资财都将受影响,因此17世纪谣言纷起。而英王詹姆士停止对西班牙的战事,为查理向西班牙王室征婚未能成功,又替查理娶了一位法国公主,都是不孚众望、引起怀疑的行动。他的德国女婿以新教徒身份被推戴为波希米亚国王,虽有瑞典和荷兰精神上的支持,却敌不过神圣罗马帝国实力干涉,导致三十年战争。但英王詹姆士并未出兵救援。英国与荷兰的关系则更为特殊。虽然彼此都属新教,但在渔业和航海业以及海外殖民地的经营上却是敌手,终17世纪,英国也与荷兰大战了三次。在这情形之下,任何主持国政的都难免遭遇尴尬的局面,而斯图亚特王朝之不得人望,使这种局面更加恶化。
查理在1625年继位,声望更为低下,他虽与法国联姻,却因支持西格诺派(Huguenots,法国的新教徒),在法国两方都不能讨好,使其联法抗西的政策无法实行,只好于1630年结束对西班牙的战争。当时议会里的反对派,也算是清教宗,很多人在西印度群岛投有重资,西班牙军队在此登陆,等于打击了他们苦心经营的成果。他们在查理不召集议会的11年间,经常借公司营业会商的机会讨论政治,于是又把各人在商业上的损失与国王迫害清教徒的事实连成一气。
这几十年英国为向大陆进军,在各地强迫征调兵员,而其衣服粮秣未备,政府又长期欠饷,以致作战时缺乏纪律,有时将士抗命,在国内又驻扎于民间,百般骚扰,与中国军阀时代的情形有很多相似之处。
如果与苏格兰及爱尔兰之间的问题可以算作外交,则英国的内战也可以说是终因外交上的问题而发难。詹姆士一世在位22年,他和议会的冲突已经快要决裂。查理一世又因为议会不合作,一味评议他的政策,而于1629年解散议会,之后11年间未召集议会。他用罚款方式,向各人单独的“劝捐”及收取“造船费”等等办法搜集经费。这些办法虽犯众论,但只要他不借议会之助而能应付财政上的需求,大家痛恨他却又无可奈何。最后这种局面则为苏格兰的问题所打破。
查理受大主教劳德(Willam Land)主使,对苏格兰教会加紧管制。因为国王既相信君权神授,“作之君,作之师”,而且兼为两国之国王,不能在两国作法不同。可是苏格兰教会向来以长老会的形式存在,詹姆士虽派有主教,也未变更其实质。查理的改革则牵动了很多仪式及组织,也间接妨碍了不少苏格兰地主的利益。这种行动所引起的反抗,演成一种签“誓约”(Covenant)的运动,参加的人立誓保全苏格兰教会及长老会的组织,一时如火燎原。查理派兵讨伐,反被苏格兰军队打入英格兰境内。苏格兰人对国王的要求为每日军费850镑,直到这“主教战争”(bishop’s War)获得解决之日为止。因此查理在1640年召集两次议会。5月初的议会称短期议会(Short Par…liament)。国王原来希望议会为他筹饷,批准战费,但事与愿违,议会反攻击查理对国事的措施,所以查理将之解散。11月再召集之议会,则称长期议会(Long Parliament)。因为苏格兰的问题未能解决,国王只能再度召开议会。长期议会经过不少波折,可是概言之即是日后与国王对立发生内战、弑君,被克伦威尔整肃解散,却又在1660年再度召开,宣告本身应当解散,而召集下一届(复辟议会)之议会,前后经过20年。
就在长期议会召集之次年,即1641年,爱尔兰发生变乱,查理一世准备征讨。1642年议会通过“民兵法案”(Militia Ordi-nance),军事权完全掌握在国王手中。于是查理北行,在诺丁汉(Nottingham)成立行营,内战由此展开。
英国内战前夕,各种事迹穿插曲折,牵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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