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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10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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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产党现在面临的走大危机是执政的社会基础流失。改革开放后,社会结构变得复杂了,出现了很多新的阶级或阶层,工人农民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农民过去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基础,在很长时间里,对共产党是没有太大的疑问的。现在农村出现了大量的问题。
  新兴阶层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各级官员跟他们打得火热;还有资本家入党,提出这种政策可能是新把新兴阶层纳入党内,以扩大执政基础。但是,这就象原来的社会基础是一群羊,现在把几只狼和老虎弄进来,可能把羊都赶跑了。这些变化最后很可能使传统的执政基础流失,而新兴阶层也未必认同执政党的理念;如果原来的执政基础流失了,新兴阶层又不认同执政党的理念,党的执政地位就很危险了。
  一个是严格限制政府权力,另一个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概括了宪政的基本内容。
  “诺斯悖论”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意思是指政府部门本来应该提供公共物品,提供的却有可能是公共灾祸。经济学家认为,由于政治和法律上的唯一性,政府部门的自然垄断特性一旦走向反面,后果不堪设想。政府部门可能打着提供社会公共物品的招牌,为政府的利益而损害社会的利益;为自己的利益而侵犯他人的利益,却很难受到有效的约束。
  权力部门对社会利益的侵害,还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挤出效应”,政府部门利用权力地位,在竞标、投资等方面挤占民间力量的空间;其次是资源浪费问题,如建设资金被挤占、滞留和挪用;三是制度的扭曲,骗取中央财政资金的恶性事件的发生,其实并不是孤立的,每起事件的背后都有着一个由多个行政主体组成的利益链条,当“协同牟利”成为一种惯常的手法时,政府部门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便面临着南辕北辙的危险。
  只要不提供公共物品,一个政府机构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如果它反而制造公共灾祸,那它必定是我们社会应该摆脱的最沉重的负担。政府理财应该运行在“玻璃钱柜”里,而暗箱、小金库操作就是腐败温床。
  权力原本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遗憾的是,监督、制约机制的缺陷,为权力异化为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个人利益提供了种种可能。一些地方政府滥用权力,借助权力谋利,诸如非法占用土地、直接卖地赚钱,将公共收入变成自家小金库,利用职权贪污受贿之类,屡见不鲜。
  从更大范围观察,权力失衡、权力变现,正在成为一种社会病,大有蔓延流行之势。在社会的权力大系统之中,政府、单位组织、个人构成由大到小的权力链,政府的权力失衡,必然会对单位组织以及个人产生影响。通俗的说法就是所谓“上梁不正下梁歪”。如果最大的权力拥有者——政府,都存在权力的滥用,那么就很难保证单位组织和个人将权力控制在恰如其分的界限之内。一旦政府的权力变异行为成为榜样,单位组织也就不可避免地“上行下效”。社会各个环节都形成了某种权力链,从顶端开始,权力就处于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的失衡状态,每一个环节都理直气壮或多或少地借助手中的权力为己谋私利;但凡手中有一些权力,就一定要加以利用,使其发挥效益最大化。
  社会呼吁取消垄断行业的福利腐败就困难重重。所谓的困难,实际就是利益之争。当某些单位组织的权力大到一定程度,想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和改革就会变得困难,加之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想要“开刀动手术”,只会难上加难。
  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让人艳羡。而个人一旦拥有了权力,也就想方设法地将权力变现。人人都看到权力的好处,人人都会感到他人在滥用权力时自己的被剥夺感,于是,越来越多的人超越权力的使用边界,以权谋私,以权获利;就象传染病一样,人人被感染,成为带菌者。此时要保持鹤立鸡群的良知和清醒,代价太大。
  人人都责骂贪官、痛恨腐败、怒斥特权,但当我们生活在一个遭遇权力失衡病毒侵蚀的病态环境时,我们又会自觉自愿地加入追逐权力、以权谋私的行列,只要手里有一点点可以变现的权力,就会加以利用,拿来寻租,并将由此得来的好处心安理得地揣进口袋。
  下级政府状告上级政府的思考
  近期,河南一起发生在三级政府间的行政诉讼案颇为引人注目。事情的大致经过是:郸城县城关镇政府因不满县政府的一份土地确权决定,越级向周口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周口市政府以超出复议期为由,终止了行政复议。于是,城关镇政府一纸诉状将市县两级政府告上法庭,就此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
  这起案件本身并不复杂,只是诉讼双方的身份太过敏感,镇政府和市县两级政府有着清晰的行政隶属关系,于是“以下犯上”成了该案最大的看点。据说这在全国尚属首例,还有学者指出这类案件在世界范围也极为少见。难怪此案一出,舆论喧哗,从法学专家到各界人士众口一词,大多对此案赞誉有加。
  从推动我国依法行政的大业看,此案的进步意义毋庸置疑。毕竟,我国有着漫长的行政权力不受控制的历史,有着深厚的官场文化和官场潜规则,而“依法行政”则是最近这些年才提出的概念,要想使依法行政从一个口号变成一种深入人心的治国理念,需要更多的具有创新精神的“第一次”,也需要更多的部门和个体有这种“以下犯上”的巨大勇气。近年来,为了解决行政权力滥用这一普遍性的突出问题,我国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监督与制约行政权力的制度体系,其中,既有来自人大、政协、舆论、公民等等的外部监督,也有来自纪检、监察等部门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而本案则表明,通过司法这一途径,能够实现行政机关内部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制约,的确可以看作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的一次重要进步。
  不过,在充分肯定此案标本意义的同时,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思考:为何迄今为止,这类“以下犯上”的案件在我国还是首例?为何在法制健全、法制观念发达的国家,这类案件也十分罕见?更深层次的问题是,当下级政府与上级政府发生争议时,诉讼能不能成为一种常态性的解决方式,具有普遍推广的可能和价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这起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城关镇政府显然被看作是“其他组织”。不过,行政诉讼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俗称民告官。行政相对人究竟包不包括下级政府,对此人们看法不一。换言之,在现有的法制框架下,下级政府是否有权状告上级政府,仍然存在分歧。
  更重要的是,调整上下级政府之间关系的主要法律,并不是行政诉讼法,而是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等政府组织法。由于制订时间较早、对法治理念认识不深等因素,我国政府组织法更多强调的是下级政府服从上级政府的原则,至于上下级政府就行政决定发生争议后的解决方式和渠道,基本上是一片空白,甚至连行政复议这类基本的救济渠道都没有提及。这种法制滞后的状况显然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此外,行政系统说到底是一种下级服从上级的官僚体系,上下级之间即使发生争议也是内部事务。而法院作为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一个组织,介入上下级政府间的行政纠纷,很可能产生很多不利之处。因此,许多西方国家设立了专门的行政法院来处理政府机关之间的纠纷,这种做法,显然更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
  由此可见,郸城县城关镇政府状告市县两级政府的做法,虽然进步意义不容小视,但很难得到推广和复制,要想更合理、更有效地解决行政机关的内部争议,根本出路还在于制度创新。
  下级领导公开质疑上级领导的权威,下级可以不听命与上级的领导,那官场就不称其为官场了,做官要将规矩,否则便别当官。有些事情是很无奈的,有些事情仅凭法律条文是不能解决的。权利的私用和权利为个人所用,已经成为惯例,所以遇到下级对上级的质疑,那就是“犯上”,犯上就是作乱。
  政府有三项基本职能是必不可少的,这就是人们已经非常熟悉的立法、执法和司法,为了一个政府能够有效地行使权力,保护人民的利益,在个体权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寻求一种均衡,那么政府所要行使的这些权力就应当有个分工制衡,否则权力容易腐败的特性就会促成权力被滥用,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罪恶。实践证明,各项权力明确边界,并且相互之间有所合作与制衡的政府才是最有效的政府,这就是著名的均衡政制理论。
  英国法学家维尔在《宪政与分权》一书中,将极权主义无所不包的政府机构与宪政制度中分权政府进行比较,以阐明均衡政制的合理性。政府权力过大并且没有明确边界就会侵害人民的基本权力,因此政府权力必须分隔,在其各自的行使过程中,形成各自独立的利益中心,对其他各权力形成有效制衡,从而将政府权力驯化成保障而非侵害人权的力量。
  政府和民众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这种权力本来就是老百姓的,只是委托了政府去履行公共职能。这就要求政府必须任何时候都能履行委托代理的职责。行政不作为,其实也是一种腐败。
  有些事情,不是政府该做的,政府就不能越位;有些事情是政府该做的,政府就不能缺位。一个是严格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个是严格保障公民的权利,这句话概括了宪政的基本内容。
  中国政府体制2000多年变化很大,几乎一朝一变,但是作为地方政府体制,却维持了相当的稳定性,基本上是郡县制,即三级制,只在个别地方实行两级或者四级制。新中国依然延续了这种三级制。
  根据中国的宪法,中国目前的地方政府体制明确规定为省、县、乡三级体制,但现实生活中实行的是“市管县”的四级体制。强县扩权就是市管县体制的自我变革。
  政府又要领导改革,又要照顾方方面面的利益,不可能一点问题没有。
  20。3 关于政府与土地问题
  中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其主要特征是政府用行政命令代替市场机制,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过程不是一个平等的产权交易过程,而基本上是一个行政强制性的过程。
  低价征用农民的土地,是当前农民利益流失最严重的一条渠道。土地征用不仅没有富裕农民,而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不仅没有缩小城乡差距,而是加大了社会不公。
  中国的一切土地和自然资源都归国家所有,政府成为市场上土地的唯一供给者;土地的行政垄断尽管表面上是为了土地开发的有序发展,但是,其造成的诸多深远问题,越来越成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建设现代公平社会的重大障碍。
  市场经济的效率体现在通过价格机制对土地、资本、技术、劳动这四个要素资源进行有效灵活的配置;它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确保这四个要素的自由流动。这四个要素中土地是最基本的要素,因为无论是资本、技术还是劳动都必须在一定的土地上才能形成生产力,土地为它们的配置提供了存在的空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把劳动权和资本权从行政权力中解放出来,归还给了个人,他们的自由流动已成大局;但是,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行政管制却丝毫没有触动,政府对地产的行政垄断,实际上给市场上所有的要素资源套上了紧箍咒。使得他们只能随着政府的行政咒语而动。
  开发区好象是政府在经济上的一个壮举,其实不过是民众无奈的选择。因为在土地实行行政垄断下,任何人即使手头有大量的投资和技术或者有能力引进资本和技术,可是没有土地,自己的资本和技术又怎么落脚呢?土地的行政固化,导致资本、技术、劳动不可能自由流动,它们被政府画地为牢,要素配置只能随着政府的“土地之闸”亦步亦趋。由于大城市是中国的行政权力中心,政府的“土地之闸”当然首先在大城市打开,这样导致资本、技术、劳动向着大城市集中,政府的“土地之闸”客观上阻止了要素向低廉的地区自发转移,造成城市越来越大,乡村越来越穷,投资的分散化格局无法改变,地区差异不是变小而是变大。
  任何资本、技术在不同地区的优化整合,不可能没有土地生根,也就跳不过地方政府。当地的经济发展不是取决于当地民众的智慧和创业热情,也不取决于外部人的投资热情,而是取决于当地领导的观念。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说过:劳动是创造财富之父,土地是创造财富之母。
  由于生产要素只能在政府圈定的土地内进行配置,只有城市的土地对资本、技术、劳动开放,挣钱的机会也只能在城市中才出现,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市政公共物品短缺,政府为此要进行宏大的市政投资。这就造成了中国特色的“围城运动”,外面的人想进去而进不去,里面的人想出来又出不来,因为出来以后没有他可以落脚的土地。房地产价格的居高不下也与此有关。
  政府对土地的行政垄断,让广阔的农村失去了创造就业的机会,让拥挤的城市失去了降低生活成本的可能;对土地的管制,成了对资本、技术、劳动进行自由配置的紧箍咒,市场对资源的有效配置因为土地的固化而严重扭曲,其效率损失不仅表现在因土地的行政垄断而形成的腐败,更是造成资本、技术、劳动的投入成本增加和边际生产力的下降。
  地方政府滥用其权力,以公共利益之名过深介入商业性征地活动,谋取地方政府之私利,常常成为大量征地纠纷始终得不到解决,并演变为暴力冲突事件的根源。
  法律中的一个小口子假如符合政府利益,通常会被政府扯成大洞。在现实中,官员们对于“公共利益”的解释远远超出宪法学家的想象。在官员眼里,这样的征地是用于公共利益的。你不能说他的想法一点道理都没有,既然整个国家的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那经济建设就是最大的公共利益。而妨碍“公共利益”的实现,那政府就完全可以动用专政的力量。
  一些地方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在官员们眼里,也是公共利益所在。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政府再以另外的形式转手以高价将其转让给企业,政府从中获得一笔巨额财政收入,在官员们眼里也是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
  这种扭曲的公共利益观,导致一些地方政府公然蔑视农民的权利,肆无忌惮地压制农民维护自己权利的正常活动。权利和利益遭到侵害的农民,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救助,只能走上漫漫上访路。
  地方政府官员群体不少已经被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精神”所支配,而形成了不惜牺牲农民权利以发展经济的片面狭隘的施政观念。
  利用公共权力,贪婪地追求地方政府的利益,政府的这种做法,当然不可能得到民众的认可。相反,在农民眼里,某些地方政府官员本身就是最大的、最贪婪的奸商。它所追求的利益,其实没有任何公共性。
  对中央政府来说,这也完全是一种有害无益的私利。一些目光短浅的地方政府过深地介入土地经营活动,固然给当地政府带来好处,也增加了官员的政绩,但却导致了重大社会矛盾,侵蚀了整个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败坏了广大民众对中共的整体印象,最终受到损害的是政府进行统治的正当性。
  应当通过制度变革,迫使地方政府追求真正的公共利益,那就是,尊重民众的权利,在此基础上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但如何约束地方政府不计后果的贪婪行为,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
  这样的制度保障,只能是民主与法治。假如地方政府是对民众负责的,也就不会以GDP增长率为唯一政绩指标,地方官员也就不会肆无忌惮到强迫民众为了经济增长而作 出牺牲,假如司法是独立而公正的,不受地方政府控制,也能够有效约束地方政府的滥权行为。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土地腐败”一直是中国腐败的主要方面。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农村圈地运动”、“城市拆迁运动”、“开发区运动”中,一些权力腐败者与不法奸商勾结,利用社会转型期改革不成熟产生的漏洞,依靠权力抢占了社会利益的制高点,由此产生了社会危害严重的土地腐败。因此,土地腐败有着鲜明的特征。
  一是土地腐败是典型的“大腐败”。在老百姓手里,土地是“无价的贵金属”,说其无价、廉价,是因为其价格往往是取决于有权人的一张嘴、一支笔;但是到了“有权人”和“有钱人”手里,土地则是“比黄金还要贵的贵金属”。土地资源垄断在国家手中,显然只有国家权力,特别是核心权力才能干预、插手土地资源的配置。各级政府及其土地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土地腐败的潜在者。所以,近年来在土地腐败案件中落马的,几乎都是位高权重的地方党政一把手或是国土局的“土地爷”。
  二是土地腐败凸现“迟蠖效应”。迟蠖是一种无脊椎动物,行动时一屈一伸象个拱桥;而“迟蠖效应”就是说,一会收缩、一会放直,可是无论收与放都只朝着一个方向——那就是为了利益共同体的方向。在土地腐败中,权力先以“政府”为名,化民众之私为“公”,再以“市场经济”为名化“公”为权贵之私。不受约束的权力成为“原始积累之泵”,一头把老百姓的私人财产泵进国库,一头又把国库的东西泵进权贵的私囊。
  三是土地腐败是商业贿赂的重灾区。土地市场不公开、不透明,有法不依、有章不循,其操作过程是“有权人”和“有钱人”之间的暗箱操作、私相授受。
  四是土地腐败具有很强的迷惑性。打的都是“改革开放”的旗号,说的都是“发展是硬道理”之类的话,以政府行为的方式出现,谁敢反对?在一些地方,所谓的“公共利益”需要使“我国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成为一句空话。
  五是土地腐败是典型的“恃强凌弱”。在这场利益分割战斗中,受损的毫无疑问是农民和城市居民等弱势群体,他们在权力机构中没有“代言人”,在公共领域没有话语权。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里,我国设立了不少高新技术开发区之类的“政策高地”。其实质是以政府力量推动经济超常发展,这种做法固然可以产生阶段性的积极效果,但也要支付相当的成本,其中权力腐败就是一个最为可怕的成本。从统计数据看,不仅许多开发区由于闲置而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而且由于一些官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批发政策”,谋求私利,使得开发区之类的“政策高地”成为“腐败高地”。
  因此,政府在运用公共权力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一定要警惕“政策高地”成为“腐败高地”。关键是要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消除和约束“政策高地”行政负责人的权力,决不能让权力集中在个别人手中。更重要的是,一旦市场力量形成了良性循环,政府力量就要坚决退出,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腐败的空间。
  政府在拆迁和征用土地上,存在大量的违法行为。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的破坏力强,对当事人及其周围群众产生的负面影响大,已经成为影响基层稳定、影响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什么因素导致一些地方政府不惜挺而走险?其违法行为又为何能大行其道?一是利益之争:地方政府自身直接陷入了其中的利益中;二是人事更迭,单方面毁约。有关部门要象查处腐败一样,严格监督权力部门的违法行政,严肃追究主要领导的法律责任。
  中国房地产行业的问题,主要就是在现行的土地出让制度上。现在的土地出让制度,是建立在剥夺被征地农民、城市拆迁户的利益之上的。政府给农民的补偿很少。可以说,地方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一级供给。这就是腐败的根源,导致开发商与政府官员的权钱交易。
  要做好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利益分成。现在,中央政府表面调控,实际则是中央向地方要利益分成。
  用钞票排队的规则是,如果你买不起房,但是有人买得起。这是个社会收入分配的问题。一边是老百姓抱怨房价涨得太高,一边还是有人买房。一个国家的社会收入分配问题要张望房地产开发商去调节,是非常可笑和荒唐的。(《南方人物周刊》06。7)
  中国政府2006年5月开始对房地产进行调控,
  地方政府是房地产游戏中的净收益者,房地产膨胀得越大,地方政府的收益就越大。而与此同时,它的成本却仍然是零。正是这种成本和收益的极端不对称性,使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狂潮的第一大引擎。这种奇特的成本收益格局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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