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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场文化与潜规则-第6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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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中国腐败官员为什么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主要社会原因如下:
  第一,无论是中国的官员,还是中国的普通社会人群,都没有真正建立、普及现代社会道德情操观念,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过程中,缺乏自觉地尊重人性,自觉地尊重别人的合法的社会权力、权益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社会竞争原则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科学思想、方法、原则的社会价值,缺乏自觉地采用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思想、科学原则,来提高自身素质,进行正常地社会竞争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尊重、遵循社会法律,依法处理问题的思想意识,缺乏自觉地维护社会法律尊严的思想意识,缺乏社会法律至高无上的法律意识;
  第二,人们在实际的社会生活过程中,习惯于权力大于一切的思维模式!习惯于采用权力摆平一切问题,习惯绝对服从于权力的强制约束的生活模式!
  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尽管是人人痛恨政治腐败现象,但是,人们在自己的实际社会生活过程中,却处处依赖权力、利用权力,走社会“捷径”,来获得个人利益!所以,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中,所有的掌握一定权力的国家官员的周围,在这些国家官员的背后,都“挤满”了企图通过权力的途径,来获得个人利益的人群!
  如果不能真正普及、建立现代社会道德情操观念体系,中国社会的政治腐败现象,就永远具有社会生存是土壤!中国社会的政治腐败现象,随时随地地都可以出现局部地、暂时地、彻底地失去民主舆论监督机制的社会现象!
  12。18 关于监督问题
  监督,就要怀疑,不相信性善和自律,而相信人性的普遍弱点。如此监督才成为必要。施行监督,政务必须公开、透明,以示公平、公正。君权神授,天然英明,不容怀疑,皇帝天威莫测,暗箱操作,玩弄权术,不能也监督不了,一切腐败由此而生。
  君主专制并非没有法律,但多少朝代找不到半条制裁皇帝的法律。皇帝口含天宪,一言而为天下法。哪个皇帝会设置整治自己的法律,作茧自缚,自讨苦吃。皇帝是专制君权的最高代表,也是道德、真理、法律的化身。专制政体,人治体制,必须有这样一个不容侵犯的最高权威,否则就无法进行统治。这里恰恰缺乏的是法律的最高权威,造成一批又一批无法监督的人物。
  皇帝专制,高度集权,大事小事一把抓,里里外外都当家。
  体制内由上而下的自我监督,皇帝的话叫做“激发天良”,就是针对行政与监察合一的结构实行自律而言的。
  种种恶果皆制度使然,正如马克思所说,专制制度使人不成为人。先使人不成为人,然后再清理掉一部分。君主专制集权政治,不可能形成体制内外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结合的对权力全过程的监督。
  清代沿袭前朝,设置了职司纠察的监督制度,但是它的职能却很难发挥,往往只能弹劾地方官。
  清朝也有考核制度,三年一次。京官的考核叫京察;外官的考核叫大计。考核的内容是:年、资、德、勤。即健康状况、做官资历、为人品德、政绩勤惰。行之既久,敷衍了事。京察在皇帝的眼皮下进行,形成牢不可破的惯例。考核变成对一定职位的争夺,只有论资排辈,怎能调动官员的积极性。
  没有监督的权力最容易走向腐败,这一点已经逐渐化为常识被人们所接受,所以,与其相信一个人的道德,莫不如相信严格的制度和有效的监督。
  许多时候,我们的制度和监督就象过去的门神,只是用来吓唬人的。真正的制度和监督,应该是让人无机可乘,一做坏事就身败名裂、鸡飞蛋打。
  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同级太软,法纪监督一把手太晚。
  透明就是最好的监督。也可以说,监督的最好方式就是透明。
  从目前人大对政府进行监督的情况看,并不理想。其一,行政权的扩大化趋势使人大监督权在许多方面受制于政府行政权,使人大不敢监督;其二,在监督的时间和形式上,往往没有实时性,流于事后书面汇报或政府相关人员的口头汇报,使人大无法有效监督。最关键的就是不透明。
  在现有的干部人事管理体制之下,下级几乎没有监督上级的可能。“一把手”在本地本单位至高无上的地位,事实上可以一个人说了算一手遮天也是轻而易举,这就使民主集中制和下级监督徒有虚名。更由于决策、执行过程缺乏公开和透明,下级对上级的工作缺乏了解,想监督也有相当难度。即便有人敢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畅,监督者的日子常常也不好过。而且,在中国文化传统里,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根深蒂固,和上级唱反调的人,即不会有领导喜欢,也会被视为另类而不被广大的人所接受。
  下级监督上级,在操作层面上,首先是不知道如何监督,对于上级的腐败行为一般下级难以知情,在强调服从管理的理念下,下级不敢管上级的“闲事”;好事能知道,但无须监督;需要监督的却一无所知。这在客观上为下级监督上级带来了难度。其次,下级没有办法监督,作为下属,自己的升迁都在上级手上,制度设计是上级任免下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设计得很好,但是操作起来还有很大问题,目前在一些基层部门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权力的构架是个“金字塔”,对权力的监督则应该是个“倒金字塔”。权力有多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也应该有多大。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做出了详尽的规范,党内监督的重点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此外,针对“一把手”的监督,还有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相较而言,党内监督、人大和政协监督、司法监督、已经建立了相应的规则,具有了一定的效能,而人民监督和舆论监督最容易被忽视,因而最需要特别强调和保障。
  “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人民监督根植于广大人民群众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强大的生命力,但人民监督要真正发挥作用,要需要一定的制度背景作为依托,否则只会消解于无形。一个典型的例子是,由于官员财产公布制度迟迟未能建立,普通公民无法通过法定渠道了解官员的财产状况,无法从官员的住房、股票、家庭成员供职等方面判断其廉洁程度,对官员的廉政监督几乎无从谈起。同样是“一把手”,一个县里的交通局长和一个省里的交通厅长,差别是很大的。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中央领导提议“公布副部长以上干部的经历和财产”,但直到《公务员法》的公布,也没有关于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文字。
  至于舆论监督,现在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不仅是上级媒体如何自上而下对“一把手”进行监督,而且还包括与之平级或者级别更低的媒体如何对“一把手”进行监督。
  很多中国人是热衷于当官的,但如果“这么多限制、挣钱不多”,人们还热衷于当官吗?怎么个当法呢?
  需要考量或者说存在问题的是,中国官员的管理还缺乏一种长效机制。这种机制应当体现的基本原则是:官至愈高,限制愈多;权力愈大,监督愈严。如果中国的官场整肃成这样,人们还热衷于当官,瑞典人也会羡慕中国的。
  细细琢磨,“机制”和“制度”还是有所不同。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很多高官落马,可能在腐败时的一种借口,就是“死”制度管不了他这个大“活”人。“机制”却是活的:有机的、机体的,都是动态的,用“活”的机制管“活”的官,才会使官“活”得规矩。
  从“制度”转变成“机制”很重要的一条是建立透明的社会监督制,让群众雪亮的眼睛发挥作用。即使老百姓不能查到部长们缴没缴电视费和他们因公请客的菜价,也应当让公众知道哪些规定、条款可以让他们考量到干部官员的从政操守。
  处以上干部要填写收入申报单是个好办法,很多问题可以从申报单看出来。可惜的是,很多问题并没有从申报单看出来,至少,我们还没听说过一例腐败案是从申报单败露贪官的。为什么会这样,缺少“机制”,即社会监督,这一弊端可以从申报单流程上看出:上级下发申报通知到处长以上干部,公众不知道;处长以上干部填写,公众不知道;处长以上干部上缴,公众不知道;上级单位审核,公众不知道;申报单入库,公众不知道;申报单年长日久,慢慢变黄,公众不知道。
  没人知道的申报单,不知道处以上干部是向谁申报呢?
  基层讳言“监督真话”
  五种心态挡住“监督真话”
  谈起监督,干部们普遍认为非常重要,但是,谈起如何搞好监督,干部普遍存在一定的消极情绪,他们表现出来的五种心态,让记者听到“监督真话”很困难。
  心态一:监督是敏感问题,既不敢讲、也不愿讲,“不是自己要想的问题”。
  他们的态度主要表现为三种:一种是不太愿意涉及这个话题,认为话题太敏感,怕惹麻烦;一种是勉强同意谈谈,但限定了时间和范围,存在“言多必失”的心态;最后一种认为“说了白说”,问题和办法都是在上面,基层只能被动接受。
  心态二:监督效果心里没底。工作探索“形式重于内容”,创新限于工作方法,鲜有制度性探索。
  基层的探索和创新是完善、丰富监督体系的重要来源。一些地方在这个领域内的探索积极性普遍不高,相对于经济领域内层出不穷的创新做法,监督领域内的新经验、新办法显得少而又少。
  监督问题涉及面比较宽,又是主要针对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所以进行制度创新的难度很大,导致了部分地方只能在具体的工作方法上进行一点突破。
  心态三:等待“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等待党内监督“有突破”。
  推进监督工作,主要得靠中央自上而下的制度性安排。目前基层干部关注的重点不在监督制度的自我创新上,而是在大的制度安排上。每当出台一个事关监督全局的制度时,大家都显得很兴奋,把这看成是中央下决心解决腐败问题的又一个例证。在制约权力、加强监督方面,大家更关心中央已出台了什么政策、正在酝酿出台什么政策、还将出台什么政策,认为制度建设要比一个领域、一个部门内的探索管用得多。
  干部们在监督上也有攀比心理,即看对班子成员与对“班长”是不是一个样,对非权力领域与对权力领域是不是一个样,对党内监督与对党外监督是不是一个样。
  心态四:谈监督“一把手”的多,谈“一把手”抓监督的少。
  很多干部一谈到监督,就自然谈到监督“一把手”的问题。不过一些干部认为,“一把手”既是被监督的重点对象,也是抓监督的重要力量,目前“一把手”这两个角色转换处理的不够理想。
  “一把手”在谈到监督时,往往谈监督下属的内容多于谈监督“一把手”;下属在谈到监督时,往往谈监督“一把手”多于谈监督本部门。
  心态五:监督制度、文件、通知多,执行中的效果很不理想,缺乏让监督刚性起来的法律。
  目前我们党在加强监督方面不是缺制度,而是缺让制度活起来的机制;不是缺要求,而是缺让要求具有约束力的办法;不是缺文件精神,而是缺让文件精神生根的土壤。一些监督制度在执行时打了折扣,值得反思。
  “一把手”是监督的关键环节
  无论换届前后,对一把手的监督都是监督中的最关键环节。“对‘一把手’的监督效果是最不好的”、“‘一把手’监督难……”,是所有被采访干部的共同心声。
  “几乎啥事都是‘一把手’说了算”,对“一把手”的监督,现在来看效果是最不好的,也就很难在监督问题上取得突破,形成监督合力也就无从谈起。
  “‘一把手’在本部门是难以监督的,因为平级没法监督,底下又不敢监督,所以才造成了这么多大案、要案、窝案。”
  之所以对“一把手”监督难,主要是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重,而责任追究制度又没有相应真正建立起来。
  目前赋予“一把手”的权力过多,尤其表现在任用干部时,发挥班子的整体作用,难度大,做到民主集中制,也非常难。
  目前在省里,提拔干部实行全委会票决制,避免了少数人说了算,在县区,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决策发扬民主,这的确是个进步,但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咋“决”,而是干部的“初始提名权”在谁手里。
  “一把手”才有“初始提名权”,但干部出事了,想追究责任却找不到人。在推荐干部人选上,应该搞署名推荐。最好的监督是公开,尤其是党务公开,应该稳妥推进,但目前这项工作推进的力度非常有限。
  由党内民主入手凝聚监督合力
  “监督动力不足”的原因,在于监督者不是权力的委托者,权力委托者、监督者、被监督者三者之间“错位”。
  按照现代政党理念,我们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党代表大会,党代表大会要强化对纪委等监督机关的监督,纪委等监督机关应向党代表大会负责。而现实情况是,以一个省为例,这一届党代表大会选出的省委委员,却向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且多不谈问题,只是布置下一届的工作。
  与此对应的是,下级官员向上级官员负责,这是因为他们的权力,是上级官员委托的。所以出现了监督不了“一把手”的问题。
  “权力来自于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应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向‘书记’负责。”
  目前,党内、党外有多种监督资源,各种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势在必行。专业人士指出,各种监督资源惟有“九牛爬坡,个个出力”,才能形成合力,但前提是,要先破解“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
  为突破这个“冰点”、提高监督效果,一些权威专家及监督界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项措施:
  一是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已基本成熟,可在部分市县(区)搞综合试点。在当前,应明确党的代表大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构、最高监督机构的地位,从现有条件看,适时推出地方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条件基本成熟。他建议,为了不影响稳定,先期可以考虑在市县(区)进行改革综合试点,逐步推开。
  党的代表大会的规模要适度控制,如果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是否需要设立专门的委员会,也应一并考虑,从而防止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虚设。同时,领导干部任期制也要相应明确下来。
  二是理顺体制,实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崔志有说,为了加强监督,应该考虑体制上的改革,比如把纪委设置为派出机构,解放纪委干部的手脚。甄杰则认为,现在地方的纪检组模式,按职能应监督“一把手”或班子成员,但实际是监督不了的,因为纪检组长在班子成员中处在最末位。
  专业人士分析,如果实行从机构到人员皆由中央进行垂直管理的监督体系,有利于改变那种“下级监督上级”的先天缺陷,从而使监督机构具有高度权威性和独立性,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有了可靠的保障,监督作用就能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一些专业人士还建议,我们国家的监督制度很多,一些制度应上升到法律层面,成立一个权威的、层次高的、涵盖更多方面的监督法律体系。
  防治包括商业贿赂在内的一切腐败的根本手段,是构建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只有形成了强有力的廉政监督机制,各种腐败问题滋生蔓延的空间才有可能被尽可能压缩,从根本上遏制和预防腐败的目标才洋可能实现。
  完善、管用、有效的廉政监督机制,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监督形式来实现的。从我国的实际看,主要有三大类:一是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二是政府内部的监管;三是外部监督。
  党的监督是核心、是关键,廉政建设好不好,关键在于党风好不好。如果党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能够真正做到廉洁从政,那么整个廉政建设就不会有大的问题。
  政府内部的监督是根本的制约手段。如果政府内部能够有效地控制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行为,那么整个廉政建设也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外部监督是必然和必不可少的监督,是清除腐败、促进廉政的重要保证。执政党的监督和政府内部的监督,其实质都属于内部监督,有不少问题,自己不一定看得十分清楚,或者自己认为清楚的东西,从外部看来也不一定清楚。监督具有异体性和强制性,一些问题不依靠异体的抗衡和强制性的手段是无法解决的。因此,外部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应该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不久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传出信息:《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作为重要的党内法规将颁布实施,这标志着我们党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每一位党员领导干部都必须清楚,作为领导干部的党员,不是一般党员,而是掌握并行使权力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并非是没有任何私欲的圣人,权力的正确行使,既在于领导干部的自律,更在于组织和群众的监督,这是党章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也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党性强弱的重要标准。
  既然监督是针对权力的,那么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党员领导干部的“个人事项”,也就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事项,或者说已不完全是自家“私事”,而是和公权力有关的个人事项,是应该通过向组织报告受到监督的“私事”。
  或许在一些人看来,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侵犯个人隐私权。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党员领导干部作为自然人或公民,当然享有隐私权,但党员领导干部的特殊身份又决定了其享有的隐私权不同于普通公民。由于党员领导干部的某些个人生活已成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他们的那些与权力行使有关的、可能影响公共利益的个人事项理所当然地应向党组织报告,接受组织的监督。
  在我国,党员领导干部是掌握和行使公权力的特殊群体,他们手中的权力因为能够带来利益而被“亲朋好友”觊觎,私人活动由此成为一些有所企图的人接近领导干部进而建立某种特殊关系的最好媒介,领导干部的一些个人活动也就超出私事或家事的范畴。如果党员领导干部的所有个人事项都以“个人隐私”的借口掩藏起来,其后果自然可想而知。
  所以说,通过规定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来强化党内监督,不是党组织干涉党员领导干部的私生活,制造不必要的麻烦,而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需要,体现着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也可以说是一种通过严格要求体现出来的关心爱护。
  我国需要建立“政治生态链”,从而使每个监督者都是独立的,使监督者都受到监督,以达到弊绝风清。什么是“政治生态链”?最通俗的比喻是老虎吃鸡、鸡吃虫子、虫子吃棒子、棒子打老虎。监督者依法监督,是其政治生存的前提,否则就被吃掉。在这样的生态链中,是不分级别高低或者内部外部的,“卒子过了河,遇到老将都可以吃”。让每个监督者都有独立地吃监督对象的权力,同时又有被吃掉的危险是制度设计的最佳选择,是法治的选择,也应该是建制思维的出发点。
  现在常常有这样的情况,一个人贪污受贿、违法乱纪最凶的时候,也常常身体被提拔最快的时候。这使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大概负责考察的人脱不了干系。负责考察别人的人,如果没有一身正气,贪图一点小便宜,或者走走过场,使考察流于形式,那是极容易使一些人侥幸提升的。可怕的是,有些人明明知道被考察者有问题,却被人收买,与之串通一气,那真是遗患无穷。监督者也要有人监督,这个思路总是没错的。
  贪官王怀忠利用手中的权力,对人民群众的举报和监督“加以压制和阻挠”,这“手中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他手中为什么会有“压制和阻挠”监督的权力?为什么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一旦到了某些领导干部手中,不但可以异化成腐败的权力,还可以异化成 “压制和阻挠”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力?
  从个体身上找出的原因很难解决整体问题,只有从制度上和干部体制上找原因,才会对每一位领导干部起到警示作用。王怀忠案暴露出来的不是领导干部拒绝监督的问题,而是我们的监督机制软弱的问题,不健全的问题,只要想逃避就能逃避,只要想拒绝就能拒绝。这样的监督形同虚设。领导干部个人手上的权力,远远大于监督部门的权力,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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