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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浮沉-第5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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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和西方国家一直同中国讨论的就是我国的法律体制和人权机制不是很健全,尽管这比起以前要好得多,但是离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还是有一定的距离的,简单就是我国是从一个传统的封建家长式的国家一下走入社会主义的,过去的人大于法的问题在现在还存在,我们不能责怪现行的领导者,因为领导者们也许比老百姓更加开通,现在的问题就是老百姓自己没有跳出过去封建意识的怪圈。所以我们必须高度评价鲁迅先生的伟业,因为是他首先提出了中国人的劣根,这种阿Q的自我满足和虚荣心,不敢面对现实,当面一套背地里又是一套的传统。国家有法不依,就不能将国家引向前进的道路。
我认真地读着新《刑法》,我发现了我过去的法律意识上存在着几个误区。首先是触及刑事犯罪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所以以前我一直认为自己是企业行为,我是以公司同原告工厂签定的合同,这里不是谈论我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是说尽管我是以公司面目出现,同样也可以被认定为犯罪。我作为企业的法人自然而然地就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其次,我澄清了经济诈骗是不存在死刑的,所以尽管我想到最终的死,但是从法律角度看是不可能的。第三,我认真地看了公安局的刑警告诉我所触及的法律条文,即二百六十六条,《刑法》上是这样写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从这里面就非常清楚地看到诈骗的概念是什么,我的法律地位是中间人的范畴,因为我没有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货也是被国外客人提走,我只是收取佣金,而且还没有收到。
第六十章(中)
小徐让我给他看一看《刑法》上是怎样解释他的罪行的,“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罪责只能诓在这一条比较合适,因为他只是绞的是农用线,不是国家的大型电力设施。他只能在三年和十年之内考虑问题了,想办法尽可能地少判几年。他的新婚老婆还在等待他。他非常清楚,如果时间很长的话,将是很为不利的,他的老婆就肯定是要离开他的,这无疑是他现在最大的心病。
双喜拿到律师委托书后,我对他讲:“你的律师委托书上给你定的罪是重伤害,并不是照你所说的是普通打架。”
“我找过医生,当时给他诊断的是自己碰撞破裂,不是打的,可能是他在推板车时造成的。”他解释道。
“但是你的罪名是重伤害。”我说。
“我必须同检察院解释我的情况。”他说。
“你同老茂犯了同样的问题,当时在提审时必须要认真看自己的笔录,不识字要让对方给你读后,才可以签字,象你已经签字按了手印,再翻口供是不合适的,虽然你可以去说,但是会使检察院的检察官反感。”我说。
“我们都不识字,总是想笔录能有什么用,让签字就签吧。”他无奈地说。
“那你看看我的案子适合哪一条?”他恳请地说。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给他念了一遍,“你这回就非常明白了吧。”
“怎么会这么严重呢?”他对自己的案子没有认真地考虑过,只是认为自己的案子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事,不就是打架吗?但是从法律上就不是这样简单地解释了。
对于老茂来讲就更加严重,因为他也是没有仔细看过自己的笔录,每次定的所谓涉嫌的罪名是故意杀人,而不是伤害。现在就看他砍的那个人的情况,如果是非常严重的情况,那么他的问题就大了,如果受害人的伤不重,就可以减轻一下罪。他的案子进展也是很快的,也是进了检察院,果然定罪在《刑法》的第二百三十二条。该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他的起诉书上写的是受害人是轻伤,所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档次。他心里不是很服气,觉得自己没有砍他多重。我帮助他写了一个状子,告诉他在法庭上时交给法官,因为他自己讲话都讲不清楚。也就算是自我辩护吧。应该说他当时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只能定为故意伤害为准。可惜的是他过去的口供和笔录都是故意杀人未遂。
第六十章(下)
小徐决定请律师,他也是想让李干部帮助他请一个,正在这时,他父亲来了,告诉他家里给他请了律师,是托的亲戚。而且他请的律师正好是我请的张律师,他的心里似乎踏实很多。他的目标就是争取在四年和五年之间,因为他计算过,超过这个时间,他老婆肯定就不会等他了,他也没有办法让人家等他呀。
老茂的想法就更加激进,总是想这次是肯定没有救了,如果判十年,他回来时父母已经过世,他回来后依然会报复受害人的,但是我知道等到他出来时,这样的报复心理早就没有了,就跟我现在一样,报复能够挽回什么损失吗?不可能,只能是增加问题的严重性。我劝他不要有这样的想法,事到如今一定要把事情想清楚,把世间的事想得淡一些。
我也在帮助老兆寻找法律上的立足点,但是都不太合适。公安局给他定的是代开增值税票。如果按已经查出来的金额看,可能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条款,他说如果是的话,他就非常知足。坦率地讲,经济案件是存在非常复杂的解释的,每个问题都牵扯到一些经营上的方式方法问题的,老兆的问题就是这样的,说是问题,那么很多问题都是事。
小常自然是劳教的,但是按照他的话讲在他们老家,就是罚款出去的事。事实上他们在交通工具上诈骗钱财,造成的影响非常不好,所以当地舆论对此反响强烈。他来了四十多天了,应该有个结果了。可是还没有动静。
“我以为你要是被逮捕到好了,判不了几个月的时间。但是劳教的话,至少要一年半载的。”小宫一直帮助他分析。
“耐心等待吧。”我这样说。
第六十一章(上)
我又认真读了《刑事诉讼法》,这里更加明确了公检法的权利范围,也了解了我们自己应该享有的法律权利。
我们在没有宣判之前都必须是在押人员或者是人犯,不能是罪犯,有没有罪只有法院说了算,别的人是不能说是谁有罪,怀疑归怀疑,但是不能以罪犯论处。这也就是黑脸警官总是说我是涉嫌的原因。
在时间上,公检法应该有时间约束的。公安局只能是刑拘,一般是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星期,像我们经济案件,一般都要在三十七天左右逮捕,不能超过这个期限,我是三十五天逮捕的。逮捕是由检察院批捕的,公安局是没有逮捕的权利的,它是执行机关。逮捕后,一般案件的侦查期限不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的不超过三个月,对于《刑事诉讼法》中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种复杂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再延长二个月;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件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各自不超过一个半月;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四种重大复杂案件,经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各再延长一个月;如果检察院提出需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对于我的案子,我现在是出在补充侦查的阶段,现在算起来,公安局的补充时间也是快到了,补充完毕必须要在规定时间交到检察院,如果证据再不足,我就必须被释放。我在靠自己的情况下,只能用国家赋予我的法律权利去等待和辩论。
另外在《刑事诉讼法》也明确了定罪是要重证据的,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是不能抓人的,而我的情况是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凭借原告工厂的报案就到北京来抓我们,虽然是通过北京市公安局的同意并且还有当地公安局和派出所的协助下抓的我们,但是我相信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所以也要仔细查找我的文件,特别是我同国外客人的往来传真,希望从这里面找到我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的罪证。事实上我只是做生意而已,不可能有什么伙同国外客人诈骗的问题。
对于律师的职责范围,我也有了清楚的了解,言外就是我只能向律师咨询有关的法律问题,律师不可能会为你做不符合自己身份的事。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为你进行辩护,但也必须是基于法律认定之后的辩护,这一点同国外的律师是不一样的,所以我一直想让律师帮助我辩护我无罪的可能性,这是非常可笑和幼稚的。在中国,律师的工作是如何减少法院判的时间年限,而不是向着无罪的方面去辩护。这也就是很多人认为请律师没有什么用的原因,之所以请的原因就是帮助自己从法律上来解释一下,如果律师同公检法的关系好一点,可以说一下,恳请法院判得轻一些。
看了这两本书后,我基本上对我国的法律有了一些比较明确的认识,对自己的案件应该如何地发展也比较清楚了。这就是说,虽然自己身处看守所里,但是头脑要非常清楚,否则自己就是糊里糊图地被判了罪,不知道自己的方向。像老茂、双喜,甚至包括小徐和老兆,都是在在法盲的情况下走到这里来的。
第六十一章(中)
我的朋友小汤给我买的书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外,还有几本新出来的法律知识书了理论上的探讨。他是为我买的,所以重点是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区别到底在什么方面,如何解释这个误区,是非常关键的。我反复看着,努力寻找有关对我的案子的理论解释答案,这样我就可以在法庭上出示这些理论证据,请求法院对我的案子有一个公正的裁决。我想象着我在法庭是那么慷慨激昂,一条条地陈述我的事实,揭露原告工厂的卑劣手段,我似乎看到法官和人民陪审团都在认真地倾听我的陈词。最终的结果我就不敢想了。
其实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唯一区别就是前者是在特定情况下产生的问题而不能履约,但是后者则是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欺诈的含义。综观我的法律地位,国外客人提出货物长毛了,那么作为原告工厂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而不是怀疑一切,我是中间人,我同原告工厂均存在着经济合同的关系,而且在合同中对双方的责权利都讲得非常清楚,原告职责我同国外客人合伙诈骗的确是不对的。接受公检法的审查,我到也不怕,但是由于他们这样的突然抓我,造成我本身经济上的损失太大了,这一点两黑脸警官也不得不承认这是一个不可隐藏的事实。我反复研究我的法律地位问题,最终我可以说我的法律地位仅仅局限在经济合同中的居间合同范畴。
我自己看了居间合同的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得出的结论是我或我们公司没有经济上的和法律上的责任,理由很简单,我介绍国外客人和原告工厂直接签订了合同,而且客人也是按照这个合同向原告工厂开出了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当然信用证上的条款有一定的风险,那么在开证银行因客人造成的不符点拒付后,应该要求船公司不能释放货权给客人,由于船公司是受客人的委托,所以才造成现在的损失。但是不能跟居间人产生法律纠纷,我们公司同原告工厂之间的合同才是我们之间产生纠纷后解决的依据。居间人在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就失去了法律上的作用,对以后的付款问题不再参与。如果存在现在的国外客人不付款的情况下,居间人显然也是不要付法律责任的。
明确了这种法律关系,我心里就踏实多了。尽管可能在我的案子上还会产生许多我意想不到的因素,但是我肯定在法律上的位置是明确的,除非有人就是想治我,那我就没有办法了。
我同样看了有关的外贸领域的案例,但是没有与我的请况的一样的,其原因也是很简单,中间人是不可能涉及买卖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的。
老兆问我:“找到了同你的案子一样的案例了吗?”
我回答:“没有。”
他又说:“这就是说明你的案子是不成立的。我要是在外面就好了,肯定会帮助你的,无非就是要花点钱。”
这一点我是相信的,从他的目前的情况看,他的关系还是非常强硬的,可是我就是缺乏这方面的能力,总是对公检法机关的人回避,躲得远远的,但是在社会上做生意必须要与他们交朋友,才可能轻松的过去。不过现在的社会,虽然还是非常看重钱和关系,但是已经不是非这两种事能够解决问题的,不错,是存在着用几百万捞死刑犯的命,存在着花钱解决问题的事,不过像老兆这样的,不也要坐牢吗?像小何那样的情况,不也要去少管所吗?所以社会在发展,当然我的意思并不是不搞好这方面的关系,人际关系还是非常重要的。
第六十一章(下)
总结自己这几年事业上的不顺利,关键是自己没有在关系上下功夫,仅仅凭着一腔热血是不够的,自己不善于在关系方面下功夫,奇怪的事在自己周围也没有人能够真正地在这方面为自己下功夫。真可谓鱼找鱼,虾找虾。我是这样的人,我所认识的人也是这样的人们。
小宫在“五一”节前就开庭了,其结果还要等到和议庭讨论后再作决定,他感觉判不了多长时间。他的同案请了律师,但是律师在法庭上就是说犯罪事实清楚,请法庭考虑到他的表现从轻处理。他回来后庆幸自己没有花这笔钱。
号子里没有进新的人,所以老兆也是不太管理,风场上的地好久没有擦了,别的号子都是天天都刷,我同老兆将了好几次,才安排刷一次。而且是小徐和老茂帮助下完成的。
“五一”前一天加餐,是黄豆炖肉,以后就又是油菜,直到我们都吃到了油菜杆,没有办法再吃下去了,才换成海带,没有一点的油水,不过我们已经很是知足了,因为这比腌菜要好吃得多。可是到了“五一”这一天,我们却吃上了咸菜。可能是外劳也没有做饭,或者不想做什么饭了。
我的家里还是没有消息,不知道家里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我给我父亲写了那封信后,阿红会不会到我父亲家里过节呢?我发现我在里面想得实在是多。
中午,又听到李干部在擦板子,几十板下去了,问被打的人服不服,后面我们就听不到了。不一会儿,我们号子的大铁门开了,李干部从一号又调来一个人,他看上去非常油头滑脑,两只小眼睛总是在那里转,衣着非常简单,他来了快一个月了,是偷工厂里的废铁给抓进来的。他就是在一号里偷吃榨菜而被号子里的人强迫吃了一袋辣酱,所以李干部知道后就擦了那个人的油,把他调到了我们的号子里。
在号子里偷吃东西是到哪里都会遭到别人的痛打的,所以他来到十号并不能说他可以随便。小宫首先就给他上了一堂课,严厉地告诉他:“来到这里,给你吃的,你才能吃,如果发现你在偷东西吃,我们同样还会整你的,但是不会给李干部找麻烦就是了。我们也不可能被擦油。听明白吗?”
“明白。”他回答。
我估计他也要知道什么了才对,偷东西本身就是让人感到不高兴的,而且让人非常痛恨。我记得在北京的时候,号子里有一个小孩偷吃馒头,我们就一个个地打他,老大又不让他吃饭,直到他饿得不成,向老大求饶,才罢休。那种情景,我也觉得可怜,但是在号子里是实际的,不是福利院,所以没有人会对你怜悯的。
这天我到是意外地收到我弟弟的来信,说是律师费已经寄出了,一下子我的心轻松了许多,但是我的心里还有一种不安,就是为什么阿红没有来信说这件事呢?如果是阿红寄的钱,我就没有更多的想法了,但是偏偏是弟弟告诉我的,我不愿意是我父亲或者我的弟弟给我汇钱,这样我就非常不忍心了。
第六十二章(上)
节日过了,漫长的节日使我们又是等待。
律师费收到了,我委托李干部通知一下张律师来拿律师费,李干部一会儿过来对我说张律师在后天过来拿。
老兆再次被提审,回来后,他又告诉了我有关公安局方面怎样对待我的事。他说,他们是这样解释的,我的案子还要从零开始,这本身不是一个案子的问题,而是谁坐牢的问题。我要是被释放,就会让黑脸警官坐牢,原因就是我的损失巨大,他们支付不起。我早就考虑过这个问题,我不会告他们的,除非把我搞得太惨。通过这一点我也能看出,我自己的事是非常清楚的,他们越是担心我会告他们,就说明我的问题是没有的。愿意查我的其他事,就去查就是了,我没有做什么违法的事,给我查个底掉倒才好呢。不管怎样讲,我认为谁都不要违反国家制定的《刑事诉讼法》,谁违反,谁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晚上,和尚因为小徐铺被子的问题同他打了起来,当时我都睡着了,没有看到他们在干什么,听了他们的叙述后,我认为肯定是和尚的不对。小徐坚持在李干部谈心是告诉李干部这件事。老兆没有说什么。小宫同样没有说什么。可是小徐一直给小宫洗衣服,应该是要对和尚提出警告的。和尚的举止我是能够理解的,他反正快开庭了,所以就在思想上没有了负担,因为他的罪行已经确定。我们看了他的公诉书,他实际上成了第一被告,原因就是他的同案把他给卖了,他的同案有所谓的立功表现,就是抓和尚时,是他带着公安局的人去的。这是什么同案。我们都这样嘲笑他。他肯定会比他的同案判得重。从《刑法》上的规定,他们两次抢劫,刑期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果然和尚被李干部狠狠地教训了一顿。
非常奇怪的是老兆和小常也发生了矛盾,老兆可能总是说小常多吃多占,其实小常来的钱全部开成了方便面和其他的什么,反而这一段时间老兆也开始吃起方便面,和他以前所说的完全不一样,他没有怎么再花自己的钱。这就引起别人的反感。
我今天突然地被叫出去提审,我以为是律师来机接见,但是值班的干部告诉我不是律师接见。我走进提审室。天气暖和了,到了里面也不会再瑟瑟发抖。
“坐下吧。”黑脸警官提审我,而且在他的身边还坐着两个人,似乎熟悉又不认识。
“谢谢。”我坐下。
“看来你的气色是不错的。在里面的表现也是很好,获得了一次文明人犯。现在在号子里你是老二,二号人物了。”他对我说,还是告诉那两个人。
“您讲得不准确。我是获得了文明人犯的奖状,但是我不是二号人物。”我解释了一下。
“你现在想通了吗?到底你的罪行在什么地方?”黑脸警官问我。
“我没有罪,这就是我所考虑的。我的法律地位仅仅是居间人,我不应该承担买卖双方发生的争执和纠纷。”我现在看了一些法律上的书,找到了自己的法律地位,所以对他说的话就是非常切入要害。“我现在的案子已经被检察院退回,现在计算起来,应该到期了。《刑事诉讼法》规定是补充侦查一个月,现在都一个半月了。”
第六十二章(下)
“你不懂,补充侦查可以延长一个月。”黑脸警官不急不慢得回答。
我没有再说下去,因为我考虑是要在法庭上见分晓,而不是对他们挣来挣去。
“你看看,你认识他吗?”黑脸警官问我。
我仔细看了看,“我不认识。”
其中一个人半笑着问我:“你再好好看以下。”
我又仔细看了看,摇了摇头。
“我是山东烟台的。”他说。
“啊,我想一想,你就是我们一起吃过一次饭的那个老总吧。”
“是的,看来你的记忆是非常好的。”
“实在对不起,我确实没有想起来。”
“没有关系。我们是了解一下当初你们到我们那里做皮衣业务,有没有答应给哪个厂长好处的事?”
“我真的不知道。因为当时我不是吉丝公司的法人代表。”
“你怎么看待我们的事?”
“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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