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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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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国家之所以关注妖术问题,却并不仅仅是出于对于自身政治安全的考虑。“妖术”这个词也被用作一种比喻,以便将特别残忍恐怖并涉及到某些最大禁忌(如食人生番)的罪行突出地表达出来。中国的执法者们在这里所碰到的是难解的纽伦堡悖论:某些罪行是如此不人道,以至于人间已无合适的手段能对之予以惩罚了;但这些罪行仍需受到惩罚。这也许能够解释,为什么不管妖术的存在是否能被确证,人们都会援用刑典中处置妖术的法规来对付那些最令人憎恶的罪行。某些法律——例如“十恶”中有关妖术的条款——是很难被用于实际案例的,因而在事实上也就没有产生任何案卷。但是,这些条款仍被保留在《大清律例》中。这本身就进一步证明,尽管帝制时代中国的执法者们曾一再对此予以否认,他们其实相信,某种卑鄙龌龊的事情是有可能在人与神灵之间发生的。这种人与神灵世界之间未经官方批准的交流对国家安全和社会道德基础都是一种威胁——而这两者在皇帝的言论中又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因此,当我们思考1768年的大恐慌时必须记住,对于弘历大肆反妖术的行动是不能简单地归之于“政治安全”的考虑便了事的。
对“叫魂”应如何处置?
在对叫魂事件问罪时,上述精心设计的律倒究竟起了什么作用?发生于1768年的特殊案例又适用于《大清律例》中的哪些条款?在处置叫魂事件时,所有官员以世弘历本人肯定是知道《大清律例》中禁止“邪术”条款的多样性及广泛性的。当弘历提到叫魂事件会对百姓造成大害”时,他同时一定也会想到依据《大清律例》是可以对之问罪的。可足,对于一位十八世纪的执法者来说,在律法的各种定义与禁条中究竟应当用什么具体条款来治叫魂之罪?《大清律倒》中并没有“叫魂”这一条,所以,要对之定罪也就必须采用类比套用的办法。在法律罚则未能涵盖某一特殊罪行时,这种做法是很普通的。
用同“邪神”交往(第一六二款)对叫魂事件问罪似乎是不恰当的,因为这里所涉及的“神”是受害者的灵魂。一种看来更站得住脚的做法,是在起诉时援用第二八八款(其对象是以“折割”
手段侵害人体的妖术活动)和第二八九款第三子款(其对象以符咒伤人的行为)。如果头发正如本书第五章所提示的那样是包含着人的生命力的,那么,剪人头发或将头发用于巫术的行径,便可能像前文述及的残杀人命的行为一样引起人们的强烈反感。要是普通人如同执法者一样对这种行为心存恐惧,那么,根据上述条款起诉妖党就能起到使所有关注此事者均得到安抚的作用。说到这里,读者诸君也许会问:难道我们不可以直接找到当时为叫魂妖党定罪的案卷,并从那里知道当时对叫魂案件是如何定性的吗?这个问题提得很公平。可是,事情的困难之处在于当时对叫魂事件的起诉定罪并没有留下任何判决记录。随着我们故事的进一步展开,这一奇特情形的产生原因将会逐渐明朗起来的。但至少我们确实知道,弘历决定对剪人发辫的行为发起扫荡是为了对付妖术,而不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在事件开始时,他就极力回避提及大清削发令的政治意义,而单纯简单地将矛头集中指向妖术问题。弘历的坚定立场是同十八世纪官方对于削发问题的态度完全一致的:削发是一个早已过去的问题,因而完全没有必要再把它翻出来。恰恰相反,由于担心会造成恐慌,弘所在有关通信中甚至根本没有提及这个问题。此时此刻,削发一事暗中所包含的对于满清统治合法性的威胁是如此敏感,以至于连在秘密的宫廷通信来往中私下提及此事也是不适宜的。
1752年马朝柱事件便清楚地表露了弘历对于发生恐慌的担忧。当时,凡涉及到违反削发令的报告便被认为是不应提及的。甚至在对妖术起诉定罪时,也必须持极度谨慎的态度。下面列举的这个例子是在叫魂危机爆发之前六年发生的。在位于南京西南约一百三十里的安徽省含山县,有个名叫道省的丐僧,惯于“用符咒叫人生魂”。据报,道省曾经吸收过几名门徒,其中有人被捕获。弘历发现,地方官吏所采取的措施既笨拙又带有刺激性。人民当然应当受到保护,以使他们免受“蛊毒厌魅”的妖术之害。但是,安徽巡抚所采取的大事声张并布下天罗地网的做法,却肯定会引起大众对此事的注意。那些“不知事理缘由”的“无知愚民”也因而会产生恐慌,从而造成民间的混乱。因此,调查要既严密又慎重,以免使民众产生惊恐情绪。这里使用的“蛊毒”和“厌魅”两词直接来自大清刑律,是官方在接获有关妖术行为的报告时极平常的公开反应。为什么官方不干脆对乡下的流氓恶棍来一个清扫,然后再公开对他们起诉定罪呢?
其原因就在于担心这会引起恐慌。于是,谨慎小心在这里压倒了司法正义。由妖术而产生的危险既有其超自然的一面(国家因而有责任保护普通百姓免遭罪恶邪术之害),也有其政浩性的一面(因妖术而导致的公众歇斯底里具有爆炸性)。前一方面要求国家采取行动,而后一方面却又要求国家谨慎行事。六年过去了。在本章述及的发生于山东的这些案子中,妖术问题同剪人发辫纠缠到了一起,这就更需要予以谨慎对待了。确实,正是造成恐慌的潜在危险会直接触及大清帝国的权力结构。这就使得弘历有更充分的理由对削发问题保持沉默——甚至在同自己官吏的秘密通信中亦是如此。结果,在清剿妖术的头六个星期里,皇帝在诏谕中对于削发问题只字未提。对于叫魂妖党的追踪也是在极端谨慎中进行的。
在这里,皇帝和普通百姓似乎分别抓住了一个爆炸装置的两个把手。对于弘历来说,产生公众动乱的潜在危险(不管是因削发或妖术而造成的)关系到他的政权的安全。他可以通过对于术士们的起诉审讯来安抚平息公众的恐惧,但这样做对公众的情绪最终会产生什么效果却是不可预见的。然而,对于百姓大众来说,妖术带来的危险却是直接的,并涉及到了他们个人:种种邪恶势力正威胁着他们,要将他们的躯体与灵魂分割开来勺剪剖发辫的妖党搞得他们不得安宁。随着妖术从浙江无情地蔓延开去,关于有人被剪割发辫的报告也继续在各地官吏的公案上出现。倒如,在福建南部,一个受害者告诉知县说,一天他正在县学读书,暮色将临之时。他在凳上睡着了。当书童将他推醒时,他才发现自己的辫精已被剖下,放在旁边一座香炉上。另一位受害者,有一次走出城门去买柴火时听到背后有声响,他回转身去,没有看到有人。突然间,似乎有什么东西打到了他的背上,他感到一阵晕眩,而他的辫子已被剪掉了。第三位受害着,有一次正在一座寺庙的门道上与一位村民聊天,感到一阵“怪风”吹来,便失去知觉地摔倒在地上。当他醒来时,才发现半条辫子已经不见了。
第五章 妖术大恐慌的由来
康熙初年,两个术士前往投靠吴三桂叛乱。途中,他们在一个县城停下来过夜。其中一个面对西墙躺下睡觉。另一个说:“不要睡在那里,夸晚亥刻(丸时)这墙会塌下来的。”那一个说:“你的法术还不深,这墙不会往里倒,而是会往外塌。”时辰到时,墙果然像他所预言的那样往外倒塌了。
十八世纪初年,常熟有个归隐林下的官员,是个会鉴别巧技奇术的行家。所有当时有点名气的术士都来拜访他。有一次,来了一个和尚,能够在自己的化缘僧钵里制造幻象,让那里看起来一派鱼龙出没的景象。和尚邀请官员一起进山旅行。他们在一所庙宇前停下休息时,和尚突然消失了。官员便向庙里的其他和尚询问。他们回答他说:“他说你应该剃度后留在此地。永不回家。”官员大窘,向和尚再三哀乞,他们才答应,如果他能为修建庙里的正殿捐献十万两金子,他们就会放了他。官员无奈,只好给他们写了一张十万两金子的欠条。和尚此刻竟然又出现了,客客气气地向他致谢,并向他出示了那神奇的僧钵。官员在那里看到自己的全家都聚集在家中大门口。突然间,他发现自己真的是站在了自家大门前,而和尚则已无影无踪了。当他进去找到自己的钱袋时,发现里面少了十万两全子,却多了那张欠条。有人说,这大概是白莲教干的。十八世纪,长治一个姓陈的居民有个才貌双全的女儿。一天,一个靠乞讨为生的游方道士看到了她,便带着自己的讨饭碗在陈家门口附近停留下来。当道士看到一个盲人走出来时,便问他是干什么的。盲人说,他是应召来给这家人算命的。道士声称,有人托他当媒人来给这家姑娘说亲,所以,他需要知道她的生辰八字(即她出生的年、月、日及钟点)。得到这些后,道士使走了。几天后,姑娘感到双腿渐渐麻木,而后便陷入了昏睡状态。她莫名其妙地被带出家去,发现自己在一条渺无人迹的路上由道士领着走。道士将她带到了一所看上去颇像她自己家的房子里,拔出刀来向她的心口刺去。她感到自己的魂从体内飞出,并看到道士一面口中念念有词、一面将她心上滴下的血涂到一个木偶上。她感到自己已与木偶混为一体。道士命令道:“从此后你须听从我的差遣,不得违误!”
(这是《清?类抄》和《聊斋》的故事)
这些故事,或者希奇古怪,或者隐晦曲折,是中国笔记小说和民间传说中成千上万有关妖术故事中的几例。我所指的“妖术”,在这些记述中,便是通过对精神世界的操纵来强化个人的力量。这也是我对“妖术”的一般定义。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所谓“术士”就是那些据称拥有几种不同类型的强化力量的人,包括认识上的强化力量(能够超越时间和空间,尤其是能够预言未来),遥控事物的强化力量(能够穿越空间移动物体),驾驭生死的强化力量(能昭操纵生命,或将之从活着的生灵那里取走,或将之赋予没有生命的事物)。这些力量一般被称之为“术”,这意味着我们应把它们视为¨妖术”(sorcery,而不是“巫术”(witchcraft)。根据伊文斯—普里查德(Evans…Ptitchard)的区分,有关“妖术”的知识是任何人都可以学得的,而对“巫术”的掌握却是与生俱来的。在中文中,没有哪个单词包含有英文中的“sorcery”一词所包含的各种意思,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在中国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 ①那些反对人们私下与精神世界发生交往的正统力量,往往会使用“妖术”、“邪术”或“左道异端”等词语来稚呼这样的行为。在刑典的语言中,上述词语亦有出现。同时被使用的还有“妖人”和“妖书”两词。普通百姓则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不那么难听的说法。一个“妖人”( sorcerer)可以是一个“术士”(从字面上说,就是一个掌握术法的受过教育的人),而能与精神世界发生关系的中介人,则可被称之为“巫”——这个词早在古代便被用来特指与鬼神世界打交道的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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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宗教”在中国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概念。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在中国的环境下就不能对宗教进行研究了——如果我们相信这对理解中国或是理解宗教都是很重要的话。当然,我们应当非常仔细,避免掺入违反证据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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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我所知,迄今为止还没有任何人用任何语言对中国的妖术进行过综合研究。 在这里,我也只是从同1768年事件有关的几个角度对这一庞大课题进行探讨。我将涉及到有关于人的灵魂的看法,有关通过法术而使无生命的物体获得生命的看法,以及有关通过怎样的途径才能避免受到妖术之害的看法。我将向读者揭示,叫魂的幽灵如何因一些信念而产生,而这幽灵竟如此可怕,它不仅迫使普通臣民去残杀生灵,也驱使一位皇帝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一场破坏性甚大的除妖运动。
躯体与灵魂
灵魂与躯体的可分离性
有关一个人的灵魂可从躯体中分离出去的看法。是以一种有关灵魂构成的复杂信念为基础的。中国人相信,灵魂本来就有着多种层次。一种非常古老的传统看法是,在一个活人的身上同时存在着代表精神之灵的“魂”及代表躯体之灵的“魄”。早在公元前二世纪,这种关于灵魂两重性的认识便已存在;而且,当时这一认识已经与“阴”“阳”双重构成的宇宙观联系在一起——阴阳相依,方有世间万物(包括人类)的存在。同阴阳相对共存一样,当人活着的时候,灵魂的两个部分和谐地共存于人体内;而当人死去时,它们便分开了。“魂”与“阳”相对应(并与男性、轻质和动态相联系);“魄”则与“阴”相对应(并与女性、重质和静态相联系)。“魂”所控制的是较为高级的机制(脑与心),而“魄”所管理的则是有形的感觉和身体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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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科恩曾指出,中国人的信念要求灵魂具有多样性是由于在有关死的同题上两种看法重叠的结果,一是祖先崇拜,一是同最后审判和转世联系在一起的佛教报应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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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本书的讨论相关,值得注意的是,要将轻巧、易变的“魂”从一个活着的人身上分离出来,竟可以是一件惊人的易事。通常在人睡觉的时候“魂”便是与人体分离的。当然,它通常会回到人体。但如果“魂”离开人体的时间延长,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异状和反常情况,包括人会生病、昏昏沉沉、发疯,或者死去。在荷兰汉学家德一格鲁特居住过的一个中国东南部社区(厦门),他发现“人们的惊恐、焦虑和失眠状态可能是同魂较长时间与身体分离有关联的。”②失魂状态在解释儿童的病因时似乎显得特别重要。在德。格鲁特的著作中这样的十九世纪的资料来源,也得到了现代学者在这方面进行的田野研究的呼应。在当代台湾,当孩子没精打采、烦躁不安以及生病时,人们会将之归咎于失魂,认为孩子的魂可能是被“吓”跑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把孩子带回到他被吓着的地方召回他的魂,他的病也就会好了。
关于可以将已从体内分离出去的魂再“召唤”回来是一种非常古老的看法。这是同人死后的礼仪活动以及从病中痊愈康复的过程联系在一起的。公元前三世纪初期,这似乎就已成为中国中南地区萨满教葬仪的一部分。到了汉代,这又成为一种叫做“复”的仪式的一部分。有关这种仪式的图画在公元前二世纪的马王堆墓葬中被发现:当某人死后,死者家中一名成员便立即担任起“召魂人”的角色,爬上东边的屋檐,面向北方,挥舞着死者的衣服,大声叫道:“嗔!某某(死者的名字)回来吧!”这里的假设是,死者的魂只是在他睡觉或失去知觉时暂时离开了他的躯体,因此,用他所熟悉的衣服等物便有可能将他召唤回来。从事这种仪式是为了“将死者的‘魂’召回来与他的‘魄’,团聚”。这里的前提则是,“魂”是“魂魄”中更轻飘易逝的组成部分,比较容易与躯体相分离,也很快便会消失。相形之下,“魄”在入土时便走得慢多了。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人们必须召唤的是“魂”而不是“魄”。(十八世纪的叫魂术也是以“魂”为目标的。)
自愿与非自愿的灵魂丧失
中国人相信,灵魂是既可以通过自愿的方式、又可以通过非自愿的手段而与躯体分离的。同死者的交往可以经由“魂游”或“夺魂”来实现。在发生魂游时,魂游者的“魂”被送往地下访问死者。从魂游者在回魂时有时会遇到麻烦的许多故事来判断,这被人们看作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①这样的故事揭示了一种令人不安的焦虑。那就是,“魂”可能会在试图回到躯体时迷失方向;或者在此期间,躯体会因为人们误认为人已死去而遭到损坏(也许,这是同人们担心因睡着而被误认为已经死去的恐惧是有关联的)。②然而,关于人们会在并非自愿的情况下便失去灵魂的说法更令人担忧。除了“惊恐”或其他创伤③有可能刺激魂脱离躯体外,魂实际上还可能会被其他人或某种超自然力量偷走。人们可能让“复仇鬼魅”和妖魔为此承担责任。德…格鲁特在厦门的采访对象曾向他叙述过“某些喜欢从人身上汲取精气的恶鬼”的情况。人们称这些鬼怪为“走马天罡”或“半天秀才”。如果一个人失去了知觉,人们会把他送到一个“师公”那里,由师公为他举行一种叫做“抢精神”的仪式,以便从偷去了他的魂的“冥物”那里将魂找回来。人们知道,从事偷魂的鬼怪夜间出没于路边。在许多故事中,“不幸的人被这些人类天敌夺去了生命,身上没有丝毫受伤的痕迹,却被发现横尸路边,只是他们的魂已被勾走了”。勾魂的鬼怪尤其喜欢单独在路边的人,因为他们“在那里孤零零无处求助”。似乎因为仅仅有这种勾魂的“冥物”还不够吓人,人们还认为坏人也是有偷魂的能力的。术士们便可以通过在纸上画符来对受害人施行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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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哈瑞尔;《灵魂概念》,第525页,转引荷恩:《一个中国村庄的死亡崇拜》,斯坦福大学出版社1973年版。丹尼斯对广东的一个“魂游”事件作了详细叙述,参见《中国的民间传说及其同雅利安与闪族传说间的类同之处》伦敦1876年版,第59~61页。德格鲁特争引用小说资料显示,有能力的人可以使自己的魂离开躯体,“特别是为了达到看到隐形事物的目的”。
②席文指出,中国人认为在死和睡着之间并没有十分严格的区别。死去只不过是未醒来而已。 “死”这个字也被广泛地用于“失去知觉”的状况。私人通信,1988年12月24日。
③《聊斋志异》第234页有一个故事。患上了相思病被认为是一个年轻公子失魂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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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魂”既可被用之于葬仪,也可被用作医治孩子疾病的一种手段。这表明,活着的人们在死者(不管是成人还是孩子)刚刚死去的情况下还不愿接受这已是最后的事实;这也表达了他们不愿让死者离去,如还有可能便还要将他召唤回来的情感。我在前面已经提到过,当死者是孩子时,人们会将孩子的种种病状归之于也许是惊吓造成的暂时失魂的缘故。在这种情况下,孩子的父母便会求助于招魂仪式。这种仪式一般称之为“招魂”或“叫魂”,两者都意味着“对魂的召唤”。需要记住的是,“叫魂”有时和“偷魂”是同一意思。挚爱孩子的父母和邪恶的术士都在对魂进行“召唤”——一个是要将魂唤回到体内,另一个则是要将魂从体内唤走。亨利·多尔(Henry Dore)曾在长江流域的社区对晚清的招魂进行过观察。下面记述的是发生在安徽的一场仪式:在为孩子招魂时,使用的方法如下:先是提到孩子的名字,然后招魂的的人说:“你在哪里玩啊,你快回家吧。”或者说:“你在哪里吓着了,回家吧。”……如果孩子的名字叫乃喜,招魂的人就会说:“乃喜啊,你在哪里吓着了?你在哪里玩?回家吧!”另一招魂的人会跟在后面答应道:“回来啦。”当他们四处喊叫时,一个人会在屋里将死去孩子的衣服放到房子附近或门道上的一根扫帚柄上,然后注意地观看是否有树叶或小草之类的在近处移动,或者是否有小虫子在近处飞动任何这种情况,都是魂已经回来了的迹象。术士以谋命为目的的作法程序竟然同挚爱孩子的父母所从事的礼仪活动有着相同的语言表述方式,这正是这整个事情令人特别感到憎恶的地方。正如在本书第四章中所揭示的,《大清律例》所使用的语言表明了妖术活动所具有的奇怪的渗透性特点:如同欧洲魔法活动中的黑色弥撒一样,它将正统社会生活中平常的礼仪活动颠倒了过来,成为对这种礼仪活动的一种嘲弄。
有关失魂的恐惧是从人们认为术士拥有侵害人身法力的一般想像中派生出来的——这些术士有本事从远处窃得活人的精气,使得没有生命的物体获得生命,再通过替身来对人造成危害。由于侵害人身的妖术活动是1768年大恐慌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有必要在这里稍作讨论。被术士们赋予侵人魔力的物品可以有各种各样,但最普通的似乎是通过妖术而获得生命的纸人。各种“奇事异闻”中充满着有关这种纸人的故事。
明朝的一个故事讲到,广东有一个姓李的术士,会一种名为“先天神算”的预卜未来的法术。据他宣称,他会让“纸人纸马”变活,还会用“纸剑斩人首级”。他甚至还懂得让死人复活的法术。这位多才多艺的术士最后被一帮属于白莲教一个支派的造反者网罗去了。 ①湖北有一个姓吴的书生,有一次当众嘲弄了当地一个颇受人尊敬,被认为有本事偷魂的张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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