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叫魂:1768年中国妖术大恐慌-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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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对中国妖术所作的探讨揭示了两种互有联系的产生恐惧的机制,两者都涉及到了灵魂——躯体联系脆弱性的问题。普通人害怕的是自己的魂会失去。灵魂与躯体之间的联接是脆弱的,这意味着自然的或超自然的力量是可以将它们分开的。做梦、生病,当然还有恶毒的法术,都对灵魂——躯体联接纽带的稳定性构成了威胁。皇家的恐惧则不仅同个体也同群体有关。君权神授的完整性与持久性需要通过皇家不断从事的礼仪活动而反复得到验证;同时,君权神授本身也可以因为自然的机制(如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和出现其它征兆时才可以看到的宇宙力量),或由于巴望让国家遭难的煽风点火者的行动而发生断裂。
国家不仅需要坚决否认这些妖人同神灵世界存在着任何交流关系,也要对他们的行为无情地予以禁止。皇家的祭祀官员们对于除了自己以外其它任何同神灵世界的联系都采取嘲弄态度,这种做法其实证明了他们对于自己的“神授”地位能否持久有着一种根深蒂固的焦虑。对普通百姓来说,术士的妖术威胁到的是灵魂与躯体之间的脆弱联接;而对皇朝的上层人士来说,这种行为危害到的则是皇朝向上天力量之间的脆弱联系。在十八世纪下半叶,究竟是何种力量同时在社会结构的底层和上层造成了这样的恐惧,这在我们对叫魂的故事作进一步的考察以后,是值得加以考虑的。面对叫魂的罪恶行径,皇帝将要发起一场全国性的清剿。在此过程中,存在于妖术与政治之间的联系将会更为清晰地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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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各省的清剿
在全国范围内对妖术的清剿触发了弘历与各省督抚之间的较量。这场暗斗悄然隐蔽,但激烈的程度并不亚于清剿本身。它的燃料刚来自于官僚的责任制度:官员若让罪犯逃脱会受到北京吏部的制裁,该官员的上司则有责任对下属的失职加以弹劾,失于弹劾又会构成更上级官员弹劾失察者的理由。到了总督、巡抚这一层,行政上的失误则会在皇帝对其个人的宠信上出现裂痕。
官僚责任制度的运作是围绕着对信息的控制而展开的。一项罪行如果未经官方确认已经发生,那么,一个官员就不会因为对此罪行失察而受到惩罚。这一极为简单的事实可以说明弘历与其官僚之间在叫魂案中的紧张关系。虽然清政府没有职业的秘密警察,皇帝在各省还是有自己的耳目的。通过这一个人情报来源,弘历得知了山东的那些案件;还是通过这一情报来源,他也发现了春天被各省巡抚隐瞒的妖术案件。这种隐瞒是出于官方对大众迷信的蔑视(即上层人士视妖术为不可知的态度),还是因为苏州和胥口镇事件所牵涉的剪辫案对巡抚来说太过棘手,本身是无关紧要的。反正弘历相信,这种情况之所以发生是因为他的官员们畏难裹足:法庭案件会打乱他们优游从容的日常节奏,弹劾属下则会危及他们官官相护的权力网络。我们或许应该原谅他的猜疑,整整两个月来,没有一个省级官员(不论满汉)主动向他报告过妖术案件。当他要求各省报告情况并采取行动时,各省的初始反应证明这种猜疑是有道理的。
弘历的行省官僚
让我们先来考察弘历的各省执法官员的工作效率。1768年中国的行省官僚是一个由六十三个人组成的很小的精英圈子。我使用“行省官僚”一词,特指省以上的行政长官,其责任包括:第一,总揽一省(巡抚)或两三省(总督)的全部行政事务;①第二,专司一省的特别政务(如布政使和按察使);第三,无守土之责的特任官员,如漕运总督和河道总督。这无疑是世界上最为排外的圈子。进入这个圈子意味着得到皇帝的特别宠信并能与其直接对话。督抚官僚与在北京的部级官员一样,可以并被要求同皇帝直接并秘密地联络。虽然这个圈子里既没有老朋友间的那种默契,也没有坐在皮靠椅里的那种舒适安乐(也就是说,这个圈子的内部凝聚力很弱),但进入这个圈子还是能给人一种超越了低级官僚群的特殊自我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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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京师所在的直隶除外,该省只有总督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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肱股心腹
弘历在清剿妖术案中所依靠的是一个由中老年官僚组成的经验丰富的群体。其中每个人都有在数省任职的经历,资深者担任省级官员已有十年左右。 ①满人极不相称地在其中占有相当大(百分之三十八)的比例,而在总督、巡抚这个层次,其比倒更高达百分之五十八口和乾隆初年相比,行省官僚的种族背景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自1736年以来,满人人数增长了百分之八十四;汉军旗人增长了百分之三十三(虽然其实际人数微不足道);而汉人则减少了百分之五十一。总督的种族结构无甚变化,但满人在巡抚中的比例急剧上升,其代价则是汉军旗人比例的下降。满人任布政使职位的人数也大幅上升,而汉人的任职人数则显著下降。此外越来越多的满人司法官员正通过正常的升迁渠道进入行省官僚圈。上述变化可被视为满人汉化程度提高和统治汉人低级官僚能力增强的结果,但也是帝国为加强满人在地方政府中的权力而制定的一项处心积虑的政策。
按照十八世纪世界的标准,弘历的行省官僚在1768年统治着庞大的人口。如两江总督治下的三省人口有七千万,比当时法国人口的两倍还多。而三省中最大、也是全国人口最多的江苏省,其巡抚治下的人口有三千万,是当时英国人口的三倍。即使是叫魂案所牵涉到的最小省份山西,也有八百万人口,大约与大不列颠减去苏格兰的人口相当。显然,这一官僚机器的严密程度不能和我们(以及中国人)所熟知的现代官僚制度相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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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1768年行省官僚任期的平均年数与他们的级别成正比并反映了常规的升迁模式:总督,11年;巡抚,9。5年;布政使,5年;按察使,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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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巨大辖区的执政者必须握有便宜行事的实权,但他们的权力还是受到许多制度规定的制约。不仅如此,机密的廷寄制度防止了督抚间的冲突,谁都无法知道邻省的督抚向皇帝报告了什么。最后,皇帝通过频繁调动来防止行省长官在一省坐大。 ①频繁调动意味着行省长官几乎不可能对自己辖区内的特殊情况有深入的了解,他们因而将大多数的行政事务诿之于长期留任的胥吏。 ②这个高度流动的精英集团的成员在各省首府之间频繁调动,但他们被两条铁索同帝国的中心绑在一起:同其他官员一样,他们的黜陟考绩保存在吏部的个人档案中;更为重要的是,他们与皇帝间维系着效忠尽责的个人纽带。
虽然我们习惯于把行省官员称之为官僚,在美国的政治格局中这样的人会被称为“政治委任官员”。虽然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循着常规的升迁渠道进入行省官僚圈的(或起于掌管几个州县的道台;或出自六部的低级侍郎),但一旦升为省级官僚便标志着他们同皇帝之间建立起了一种以忠诚和依靠为特征的特殊关系。对这一群荣宠的仆人,皇帝期待他们既可信用又怀有热忱:他们不仅应准确地报告地方上发生的事件,而且应该进一步为皇上分忧解难。迭种素质比存放在吏部的人事档案记录更为重要,它关系着皇帝对他们的宠信,并因而会决定他们宦海仕途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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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1768年在位的总督和巡抚为例,平均在一个职位(从获得巡抚级别开始)上的任期是总督3。5年,巡抚2。2年。总督的平均年数被直隶总督方观承特别长的任期(19年)提高了,我对官员任期的统计都是根据钱实甫的全面完整的《清代职官年表》。
②在乾隆三十三年这一年平均每省有2。5个巡抚。有些省的巡抚走马灯一样撤换:如这一年山东有四位巡抚,福建有五位。在十八世纪中叶,一个省一年里有三十巡抚轮换并非稀奇。1768年的撤换特别频繁,部分原因是由于叫魂危机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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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特殊关系是如何影响一个巡抚的表现的呢?他的职责中令我们最关心的是构成中国法律制度核心的一个阴暗的纽结,即一个官员在自己的辖区同时是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事实上,就任何官员的权限而言,司法权只是从属于行政权的一个方面。在县里,知县同时拥有逮捕、起诉和审判的权力。超出仗责的案子均应移送巡抚审理,而所有死刑案则都要经由皇帝御批。
因为《大清律例》将多种形式的妖术定为死罪,据此,叫魂案似乎应该移送省庭,并最终移送北京。巡抚则应该要求下属清查各州县的妖人,并亲自审理抓获妖人的案件。
当弘历在镇压“邪术”一事上的压力增加时,各省巡抚作为检察官的功能就大大地超过了其作为法官的功能。在1768年,大多数行省长官都有一定的司法经验,这通常来自于将他们带人行省官僚圈的按察使一职。但他们中仅有少数几人是法律学家或声名远播的能吏,我怀疑其余的多数人在司法上并不具备足够坚定的自我意识来抗衡与其职位相随的政治压力。取悦皇帝是贯彻司法的中心环节。
信息系统
一个政府的有效运作取决于对信息流动的仔细掌控。对十八世纪的清王朝来说这牵涉到两个问题:第一,明确区分紧急情况和日常事务,从而使各种问题能在适当的层次上根据合理的次序得到解决;第二,确保地方官能及时而准确地提出报告。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从未使弘历感到满意。①在第一个问题上,弘历从父祖那里继承了一套由常规渠道和机要渠道组成的文案报告制度。诸如税收报表、刑事审判、公共工程和日常人事调动之类的常规事务,都用题本经由掌管六部、由高层部级官员组成的内阁这一槊道送达御前。这类报告的格式有严格的规定,违反格式可以成为弹劾的理由。虽然今天的杜会史学家可以从这些“常规”奏折中看到中国人日常生活的实况,但要处理包括谋反在内的紧急机密的非常情况,这一渠道却无法胜任处置此类敏感而急迫的信息需经由机要渠道,即皇帝和各省长官之间直接的个人通讯热线。上行奏稿通常由奏告人的私人仆从或驿卒迅速而慎重地送交皇帝御前。皇帝则用朱笔直接在奏章上批示,然后再送回奏告人。这些密封的文件最后都会收回并保存在皇宫里,称之为朱批奏折。②朱批奏折是一种私人文件。除了地方的紧急事务外,这些文件还处理由官员与皇帝间个人关系中派生出来的各种问题。它们的格式比较简单(比如,奏告人头衔的复杂全称可以省略,只需简单地报告现职)。这种经由机要渠道进行的交流是一种互惠:奏告人通过向主人递进机要情报来表达其忠诚和感恩;而皇帝则应之以父执般的严厉(偶尔也有温暖)。常规奏折体现了官僚制的形式,而朱批奏折则反映了个人间的礼数。常规奏折是官与官之间的对话,而朱批奏折则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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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于通讯制度的权威研究是费正清和邓嗣禹。
②根据规定,所有朱批奏折最后都要送回宫中归档,因此我们今天才能在北京和台北看到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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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对官员奏报的回应以及他个人的动议,也经由常规和机要这两种途径下达。常规回应通常只是形式上认可内阁的票拟,或是指示六部中的相关部门执行,或是简单地批示将该文件存档。对更为重大的事情或正式的文告则通过明发上谕,发往全国诏告天下。而机要的回应通常总是由皇帝通过“朱批”将自己的指示或意见直接写在奏稿上。写有朱批的奏稿一般通过军机处又回到奏报人手中。有时候发还的责折上写有多处朱批,这是皇帝对奏稿中具体意见的直接批示。但更为常规的做法是军机姓根据皇帝对奏稿的原始意见所撰的敕令,然后作为廷寄或字寄发还地方。“明发”是传达给官僚全体的信息,而“朱批”和“廷寄”则是迅速、机密而准确的行动文件,用以向特定的官员发出指示或提出告诫。朱批对于理解弘历在叫魂案中的作用——实际上也对于理解他在中国政治中的作用——至为关键。奏稿上的朱批文字向我们揭示了弘历在阅读来自地方的报告时的直接反应。虽然廷寄文字是由军机处的大臣或章京捉刀,但最后总是由皇帝本人定稿,并常常加上他本人的朱笔评语批注。然后这改定的文字才发还地方。接旨者因而清楚地知道什么问题是皇帝特别重视的,朱红的批示明白无误地提醒他整个廷寄所忠实反映的是皇帝本人的想法。
江南的隐情
一些尴尬的发现
两江总督掌管着江苏、江西和安徽三省,是满清帝国的第一肥缺和要缺。这三省的核心长江三角洲地区以及相邻的浙江省的一部分,是江南地区叫魂案的发源地。在这一敏感职务上任职的是名声显赫的高晋。他曾任河道总督,叫魂案发生时已六十二岁。若不是他的背景和关系,他是爬不到这个位置的。他出身于上三旗之一的正黄旗,与清皇室同出一旗。他的祖先世代为皇室包衣,系已经满人化的汉人。他的一个叔父是内阁大臣,一个堂姐是皇妃(皇帝因此降旨解放了他们家族的包衣身份)。不像一般旗人通过内部路线上升到高位,高晋的仕途从二十九岁时担任低级的知县开始,直到十四年以后才第一次升任省级官员。 ①当高晋不紧不慢地回答弘历对两江地区妖术案的询问时,他有充分的理由感到这样做是安全的。他在八月初奏报道,春天当他暂时在苏州代理巡抚时确实听到过浙江发生叫魂事件的谣传。地方官员告诉他谣言来自杭州地区,而江苏本身并没有割辫事件发生。一旦谣传者被抓获、谣言的传播遭到禁止,地方上就安静了。但是弘历的朱批显示他对这些话一句也不信:既然别省都报告了割辫事件,“江苏岂能独无其事?”江南的官僚表现差劲,而他们的“化有为无之术实属可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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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当高晋于1779年去世时,弘历的挽诗特别称赞了他的低级职位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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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历然后把愤怒对准了高晋的下属江苏巡抚彰宝,因为根据山东获得的口供,好几个重要的妖术人犯躲藏在江苏。彰宝是一个经验丰富、狡诈并擅长暗斗的满族官僚,他从行省的职位稳步上升,因有效处理1766年山西的一个舞弊案而获得弘历的信任。当他于1768年到苏州就任江苏巡抚时,碰到了又一桩舞弊丑闻。这一丑闻牵涉到扬州的盐政。高衡是案中臭名昭著的被告,他有着令人难以下手的背景,因为他的堂兄不是别人,正是彰宝的顶头上司高晋,而他的姐姐则是以其美貌为本家族赢得自由的皇妃。正当彰宝着手处理这一棘手案件时,对叫魂案的全力清剿开始了。彰宝很快便发现,自己成了来自北京不断升温的廷寄上谕的目标。来自山东的最新情报(乞丐蔡廷章和斩贯于的口供,其中包括妖党首领的姓名)分发到了东部各省的督抚们手中。然而直到8月中旬,弘历发现他的督抚们并未根据已有的线索抓到大术士玉石和尚(江苏)和吴元(浙江)。虽然直隶和山东已逮捕了不少嫌犯(富尼汉又抓到了五个割辫案犯),但在叫魂案发源地的江南各省还不曾抓到一个案犯。
令彰宝难堪的是,他现在不得不承认关于割辫妖术的某些谣言早在春天使已从浙江传人了江苏。因为经过调查没有发现有人被剪掉辫子的任何真凭实据,他当时觉得没有必要报告这一情况,不过到了8月初,来自苏北运河附近州县的报告表明情况变得严重起来。早在春末,安东县有个叫刘五的人剪了一个邹姓男子的辫子,现在他被关押起来。在沛县的一个市集上,据报一个姜姓的山东男子将一位杨姓农民的母亲“近身一碰”,即造成了她的“昏迷”。而在郅州,一个王姓男子藏匿在灌木丛中,然后在同去大丰的妻子搭话时剪去了她的一片衣襟。后面这两个案犯,一个被众人当场殴毙,另一个被迫逐而自杀。安东那个案犯刘五是个狡猾的恶棍:他让县当局相信,自己割辫的目的只是为了在随后的骚动中趁机摸别人的钱袋。彰宝向弘历保证他要亲自审问这个案犯。他同时派出干员赶往海州缉拿大术师明远——按照他的徒弟韩沛显的供词,明远将于8月26日到那里接头。他还指示地方官员,要严密注意据张四儒口供正躲藏在邻省安徽宿州的大术师玉石的行踪,以防他窜人江苏。
弘历批评彰宝的表现极不妥当:那些县官怎能信赖一个小偷的滑头供词,而将这样重要的案件置之不理达几个月之久?朱批:此举不解事矣。)如果对春天的谣传积极加以调查,小民就不至于对案犯处以私刑,而会像山东那样将他们扭送官府。山东和江苏相比较吏治之优劣一目了然。彰宝在追捕玉石时未越界进入安徽是官僚渎职的又一证明:虽然在通常的刑案追捕中跨越省界显得有点过分,但对于这样的案子怎能有此顾忌呢? ①为了挽回影响,彰宝兴奋地向弘历报告扬州的盐务舞弊案已查出明显的证据,不久当可结案。弘历无动干衷,斥责彰宝主次不分:盐务“不过地方公事之一,况已查有端倪,无甚棘手。若匪徒潜匿肆其鬼蜮伎俩,扰害间阎,民生之害最距要。”彰宝显然是“轻重倒置”。②虽然彰宝声称他没有放过任何线索,来自山东的情报不断将他引入一个又一个新的死胡同。他无法找到海州的三教堂庙,大术师明远据说会等在那里收集他的徒众剪来的辫子。
他也找不到和韩沛显所描述的那个明远哪怕有丝毫相像之处的和尚。在安徽被捕的一个流民提供了一条令人鼓舞的线索,说苏州有一个雇人割辫子的朱姓石匠。但是这个消息实际上毫无价值,因为苏州根本找不到这样一个人。最后,山东乞丐靳贯子,供中提到的那个算命先生张四儒本应躲在邳州附近的某个村庄,但这个村庄纯属子虚。不过在弘历看来,关于石匠的线索只证明了那些官员们喜欢掩盖真相。浙江的石匠们也卷入了妖术案,但可恶的地方官们试图隐瞒案情,“化有为无”。显然江苏的官员们也在玩弄同样的花招。结果,妖术案才在各省蔓延,愈演愈烈。弘历批道:“汝二省殊堪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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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宫中廷寄》,第27卷,乾隆三十三年七月十五曰。彰宝急忙向弘历保证他要弹劾所有封锁今春剪辨事件消息和释放割辫案犯的属下。弘历再经思考后回答说,弹劾最好等案情解决以后再说,不然没有人再肯报告因自己先前失职而发生的事件。这里我们看到整顿官僚时一个典型的局限:对隐匿下情的惩罚只会导致更为严重的隐瞒。
②《宫中廷寄》,乾隆三十三年七月九日。虽然人们可能怀疑弘历利用叫魂危机来转移人们对皇室姻亲卷入的丑闻的注意,但事实好像并非如此。高衡和其他的案犯已经被移交军机处受审,最后被定罪和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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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斥责的巡抚该怎么办?山东的口供会不会有诈?彰宝给富尼汉去信请他重审案犯。山东的案犯因此又受了一遭皮肉之苦,并改变了他们的故事。大术师吴元和通元根本不是江南人,而是北京西郊的宛平县人!根据这一惊人的消息,弘历发出了荒唐的命令。将京畿地区所有可疑的僧人都彻查一遍,不要拘泥于名字是否与口供中的相符。难道那些和尚就不会改他们的法号吗?
以下的对话(弘历的朱批保留在彰宝8月29日奏折的字里行间)显示了这一案件成了弘历和各省之间更形紧张的关系的导火线。彰宝将小偷刘某带到扬州审讯。刘坚持他是一个无家可归的窃贼。某个药店老板魏胡子要他剪三条辫子来,每条给他一百五十钱,但刘很快就被抓获了。彰宝立刻派人去查办魏胡子是否实有其人。(朱批:扯先有此语,即系欲无其事之意,属员必卫以为妄供了事矣。”)
彰宝:查外省咨孥之犯或有住址姓名而现在查无踪迹,或仅开姓名而井无乡贯住址。总由匪徒狡黠隐匿真线,混以游供抵饰,希图延展之计。
朱批:此固有之。汝等尚如此,何怪匪徒?
彰宝:此等……重犯巨魁一日不获,……而地方亦无能宁谧。
朱批:所以督催汝等,正为此也。其奈汝等上下模棱之习牢不可破何?
彰宝:畀任封疆凡讼师棍徒机衙蠢积贼等匪不过为害一处者,无刻不行察访,以冀肃法安良。安敢将此等奸宄邪恶稍致怠忽疏纵?
朱批:大不是矣。将现在情形速奏来。
追查妖术案碰到了一个在清代制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事实上,这也是任何一个以地方官员为地方情况主要信息来源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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