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富士康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法哲学原理-第14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应处死刑,哪些不应处死刑。

因此,死刑变得愈来愈少见了;作为极刑,它应该如此。

第101节

犯罪的扬弃是报复,因为从概念说,报复是对侵害的侵害,又按定在说,犯罪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从而犯罪的否定,作为定在,也是同样具有在质和量上的一定范围。

但是这一基于概念的同一性,不是侵害行为特种性状的等同,而是侵害行为自在地存在的性状的等同,即价值的等同附释在普通科学中某一规定的定义,这里是刑罚的定义,应求之于意识的心理经验中的一般观念,如果这里也采用这种方法,就会显得民族和个人对犯罪的一般感情现在和过去都是主张应对犯罪处以刑罚,即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不能不看到,把一般观念作为从中取得它们各种规定的来源的那些科学,怎么会在其他场合接受与这种所谓普遍的意识事实相矛盾的命题。

但是,等同这一规定,给报复的观念带来一个重大难题;刑罚在质和量的性状方面的规定是合乎正义的这一问题,诚然比起事物本身实体性的东西来是发生在后的。即使为了对这后来发生的问题作进一步的规定,我们必须探求规定刑罚的普遍物的一些原理以外的其他原理,但是这个普遍物仍然会依它的本来面貌而存在。一般说来,只有概念本身才必然含有对特殊物说来也是基本的原理。但是概念所给与刑罚的这个规定正是上述犯罪和刑罚的必然联系,即犯罪,作为自在地虚无的意志,当然包含着自我否定在其自身中,而这种否定就表现为刑罚。正是这一种内在同一性在外界的反映,对理智说来显得是等同的。然而犯罪的质和量的性状以及犯罪的扬弃是属于外在性的领域,在这一领域中当然不可能有什么绝对规定(参阅第49节);在无限性的天地中,绝对规定不过是一种要求,必须由理智经常对它设定更多的界限,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而且这种要求继续前进,毫无止境,但只是永远接近满足而已。

如果我们不仅忽略有限性的本性,而且完全停留在抽象的种的等同性上,那末,当规定刑罚的时候,不仅会遇到不可克服的困难(尤其心理学还要援引感性冲动的强度以及与之相联系的、或者是恶的意志在比例上的更大强度,或者是一般意志的自由在比例上的更小强度——看你喜欢哪一种),而且根据这种观点,很容易指出刑罚上同态报复的荒诞不经(例如以窃还窃,以盗还盗,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同时我们还可以想到行为人是个独眼龙或者全口牙齿都已脱落等情况)。

但是概念与这种荒诞不经根本无关,它应完全归咎于上述那种犯罪和刑罚之间种的等同性的主张。价值这一范畴,作为在实存中和在种上完全不同的物的内在等同性,在契约方面(参照上述①)以及在为对抗侵害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方面(第95节②),早已提到了;通过这一规定,我们对物的观念就从物的直接性状提高到普遍物。犯罪的基本规定在于行为的无限性,所以单纯外在的种的性状消失得更为明显,而等同性则依然是唯一的根本规则,以调整本质的东西,即罪犯应该受到什么刑罚,但并不规定这种科罚的外在的种的形态。

①参阅本书第77节。——译者②诺克斯英译本指为第98节。——译者

单从这种外在的种的形态看来,一方面窃盗和强盗他方面罚金和徒刑等等之间存在着显著的不等同,可是从它们的价值即侵害这种它们普遍的性质看来,彼此之间是可以比较的。寻求刑罚和犯罪接近于这种价值上的等同,是属于理智范围内的事,业如上述。

如果不理解犯罪及其否定之间自在地存在的联系,不理解关于价值以及两者可按价值进行比较的思想,那么就会(克莱因:《刑法原理》,第9节)在真正的刑罚中只看到祸害和不法行为的任意结合。

补充(作为报复的刑罚)报复就是具有不同现象和互不相同的外在实存的两个规定之间的内在联系和同一性。

对犯罪进行报复时,这一报复具有原来不属他的、异己的规定的外观。可是如我们已经看到的,刑罚毕竟只是犯罪的显示,这就是说,它是必然以前一半为其前提的后一半。报复首先会遭到这种非难,即它显得是某种不道德的东西,是复仇,因而它可能被看作某种个人的东西。但是实行报复的不是某种个人的东西,而是概念。

在圣经中上帝说:“复仇在我”①复这如果我们从报个词中得出主观意志的特殊偏好那种观念,那就不能不指出,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

欧美尼德斯②们睡着,但是犯罪把她们唤醒了,所以犯罪行为是自食其果。

现在,报复虽然不能讲究种的等同,但在杀人的场合则不同,必然要处死刑,其理由是,因为生命是人的定在的整个范围,所以刑罚不能仅仅存在于一种价值中——生命是无价之宝,——而只能在于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①《新约全书》,罗马书,第12章,第19节。——译者②希腊神话中司复仇的女神。——译者

第102节

在法的直接性这一领域中,犯罪的扬弃首先是复仇,由于复仇就是报复,所以从内容上说它是正义的,但是从形式上说复仇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主观意志在每一次侵害中都可体现它的无限性wωw奇書网,所以它是否合乎正义,一般说来,事属偶然,而且对他人来说,也不过是一种特殊意志。复仇由于它是特殊意志的肯定行为,所以是一种新的侵害。作为这种矛盾,它陷于无限进程,世代相传以至无穷。

附释:在把犯罪不是作为oriminapublica〔公罪〕而只作为privata〔私罪〕(例如,犹太和罗马的窃盗和强盗,英国今天还存在着的一些犯罪)予以追诉和处罚的场合,刑罚至少还带有一部分复仇的意味,英雄和冒险骑士等等的复仇行为与私人复仇不同,它们是属于建立国家的性质①。

补充(作为刑罚形式的复仇)在无法官和无法律的社会状态中,刑罚经常具有复仇的形式,但由于它是主观意志的行为,从而与内容不相符合,所以始终是有缺点的。固然法官也是人,但是法官的意志是法律的普遍意志,他们不愿意把事物本性中不存在的东西加入刑罚之内。反之,被害人看不到不法所具有的质和量的界限,而只把它看作一般的不法,因之复仇难免过分,重又导致新的不法。在未开化民族,复仇永不止息,例如在阿拉伯人中间,只有采用更强大的暴力或者实行复仇已不可能,才能把复仇压制下去。

在今天许多立法例中,也还有复仇的残迹存在,例如侵害事件应否提出于法院,可由个人自行决定。

①参阅本书第93节附释和补充以及第350节。——译者

第103节

要求解决在这里扬弃不法的方式和方法中所存在的这种矛盾(象在其他不法情况下的矛盾一样)(第86节和第89节),就是要求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下、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的正义,这就是说,不是要求复仇的而是刑罚的正义。在这里首先存在着对这样一种意志的要求,即虽然是特殊的主观意志,可是它希求着普遍物本身。但是这种道德的概念不仅仅是被要求的东西,而且是在概念的运动本身中显现出来的。

从法向道德的过渡

第104节

犯罪和复仇的正义揭示着意志发展的形态,这一发展形态呈现为自在的普遍意志和跟它对立的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之间的区分,其次,它揭示着自在地存在的意志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而返回于自身,从而本身成为自为的和现实的意志。这样,法在纯粹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面前,就通过它的必然性而成为并被证实为现实的。这一形态同时也是意志的内在概念规定的进展过程。意志根据它的概念,在它本身中的现实化是一种过程,它把它自己最初存在的并在抽象法中具有形态的那种自在的存在和直接性的形式加以扬弃(第21节),从而首先在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和自为地存在的。单个意志的对立中设定自己,然后再通过这一对立的扬弃,即通过否定的否定,把自己作为在定在中的意志规定起来,以致它不仅是自在地自由的而且是自为地自由的意志,这就是说,它把自己规定为自我相关的否定性。在抽象法中,意志的人格单单作为人格而存在,如今意志已把人格作为它的对象。这种自为地无限的自由的主观性构成了道德观点的原则。

附释:我们不妨回头仔细看看自由的概念的发展所通过的各个环节,意志从其最初的抽象规定进而形成为它的自我相关的规定,从而是主观性的自我规定,这一规定性在所有权中是抽象的“我的东西”,所以是处于一个外事物中的在契约中,“我的东西”是以双方意志为中介的,而且只是某种共同的东西。在不法中,抽象法领域的意志,通过单个意志——其本身是偶然的——而其抽象的自在存在或直接性被设定为偶然性。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在法的领域中的抽象规定性被克服了,以致这种偶然性本身,作为在自身中反思的而且与自己同一的东西,就成为无限的在自身中存在的意志的偶然性,即意志的主观性。

补充(向道德的过渡)概念存在着,而且概念的定在与概念相符合,这就是真理。在抽象法中,意志的定在是在外在的东西中,但在下一阶段,意志的定在是在意志本身即某种内在的东西中。这就是说,意志对它自身来说必须是主观性,必须以本身为其自己的对象。

这种对自身的关系是肯定的,但只有通过自己直接性的扬弃才能达到。这样,在犯罪中被扬弃了的直接性通过刑罚,即通过否定的否定,而导向肯定——导向道德。

《法哲学原理》

黑格尔著 范扬,张企泰译

第二篇 道德   

 第105节

道德的观点是这样一种意志的观点,这种意志不仅是自在地而且是自为地无限的(前节)意志的这种在自身中的反思和它的自为地存在的同一性,相反于意志的自在存在和直接性以及意志在这一阶段发展起来的各种规定性,而把人规定为主体。

第106节

由于主观性如今已成为概念的规定性而与概念本身即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有别,又由于主观意志同时作为自为地存在的单个人而存在(也还带有直接性),所以主观性就是概念的定在。这样,就对自由规定了一个更高的基地;现在,理念的实存方面或它的实在环节是意志的主观性。只有在作为主观意志的意志中,自由或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才能成为现实的附释所以,第二个领域即道德是完全表述自由的概念的实在方面的,这一领域的过程如下:最初仅仅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与自在地存在的或普遍的意志直接地、仅仅自在地同一的意志,根据它和普遍意志的差别。——它在这种差别中深入到自身——而被扬弃了,并且被设定为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自为地同一。所以,这一运动就是对自由今后的基地即主观性进行加工,把这一最初是抽象的即与概念有别的主观性变成与概念相等的东西,从而使理念获得真正的实现。这样一来,主观意志就同时规定自己为客观的、从而是真正具体的。

补充(作为自为地存在的自由的道德)在严格意义的抽象法中,还未发生什么是我的原则或我的意图的问题。这一个关于意志的自我规定和动机以及关于故意的问题,现在在道德领域中才被提到日程上来。人都意愿别人对他按他的自我规定来作出评价,所以不问各种外在的规定怎样,他在这种关系中是自由的。人在自身中的这种信念是无法突破的,任何暴力都不能左右它,因此道德的意志是他人所不能过问的。人的价值应按他的内部行为予以评估,所以道德的观点就是自为地存在的自由。

第107节

意志的自我规定同时是概念的环节,而主观性不仅仅是意志定在的方面,并且是意志的特有规定(第104节)。被规定为主观的、自为地自由的意志,最初是作为概念而存在的,为了成为理念,于是使本身达到定在。所以,道德的观点,从它的形态上看就是主观意志的法。按照这种法,意志承认某种东西,并且是某种东西,但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自己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者为限附释道德观点发展的同一过程(见前节附释),从这一方面看来,具有主观意志的法的发展形态,或者是它的定在方式的形态。在这个过程中,主观意志进一步规定它在它的对象中所承认的自己的东西,使之成为它的真实概念,成为表达它的普遍性的客观的东西。

补充(意志的主观性)意志的主观性这一整个规定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作为主观性也必须具有客观性。

在主体中自由才能得到实现,因为主体是自由的实现的真实材料。但是我们叫做主观性的这种意志的定在,与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是有区别的。这就是说,意志为了成为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必须把自己从纯粹主观性这另一片面性中解放出来。在道德中成为问题的是人的独特利益,而这一独特利益之所以具有高度价值,正因为人知道它自身是绝对的东西,并且是自我规定的。

未受教养的人在一切事情中听从暴力和自然因素的支配,小孩子不具有道德的意志,而只听其父母摆布,但是有教养的和能内省的人,希求他本身体现在他所做的一切事情中。

第108节

所以,作为直接自为的而与自在地存在的意志区分开来的主观意志(第106节附释)是抽象的、局限的、形式的但是主观性不仅是形式的,而且作为意志的无限的自我规定,它构成一切意志的形式。由于这种形式当初在单个意志中这样出现的时候,尚未被设定为与意志的概念同一,所以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再由于主观性的自我区分同时包含着跟作为外部定在的客观性相对立的规定,所以在这里又出现了意识的观点(第8节),总之,这是意志的自我区分,它的有限性和现象的观点。

附释:道德的东西并非自始就被规定为与不道德的东西相对立的,正如法并非规定为直接与不法相对立的,毋宁应该说,道德和不道德的一般观点都是成立在意志主观性这一基础之上的。

补充(应然)在道德中,自我规定应设想为未能达到任何实在事物的、纯不安和纯活动。

唯有在伦理中,意志才与意志的概念同一,而且仅仅以意志的概念为其内容。在道德的领域中意志尚与自在地存在的东西相关。

联,所以它是自我区分的观点,而这一观点的发展过程就是主观意志跟它的概念的同一化。所以原在道德中的应然在伦理的领域中才能达到,而且主观意志与之处于某种关系中的这种他物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它是概念这种实体性的东西,另一方面它是外部定在的东西。即使人们在主观意志中被设定了善,但这并不就是实行。

第109节

按照意志的一般规定,这种形式首先包含着主观性和客观性的对立以及与此相关的活动(第8节)。

这种活动的各个环节更精确些说是这样的:定在和规定性在概念中是同一的。(参阅第104节),作为主观的东西的意志其本身就是这种概念,把两者区分各自独立,然后把它们设定为同一。在自我规定的意志中,规定性(甲)首先是作为由意志本身在自己内部所设定的东西,这就是意志在它内部的特殊化,自己给予自己的内容。这是第一个否定,它的形式上限度只是一种被设定的东西、主观的东西。作为在自身中的无限反思,这种限度是对意志本身存在着的,而意志(乙)则希求扬弃这种界限,它是把这种内容从主观性转化为一般客观性、转化为直接定在的活动。

(丙)

在这一对立中的意志跟它自己的简单同一,就是在双方对立面中始终如一、而且是与这种形式的差别漠不相关的内容,这就是意志的目的。

第110节

但是在道德的观点上,意志知觉到它的自由,它的这种自我同一(第105节),于是这种内容的同一就具有下列更详确的独特规定。

(一)该内容作为我的东西,对我是这样规定的:它在主观和客观的同一中,不仅作为我的内在目的,而且当它已具有外在的客观性时,自己意识到包含着我的主观性。

补充(意图的效力)主观或道德的意志的内容含有一个特有的规定,这就是说,即使内容已获得了客观性的形式,它仍应包含着我的主观性,而且我的行为仅以其内部为我所规定而是我的故意或我的意图者为限,才算是我的行为。

凡是我的主观意志中所不存在的东西,我不承认其表示是我的东西,我只望在我的行为中重新看到我的主观意识。

第111节

(二)这种内容虽然包含某种特殊物(不论是从哪里来的),它毕竟是在它的规定性中在自身中反思的意志的内容,从而是自我同一的、普遍的意志的内容,所以(甲)这种内容其本身含有与自在地存在的普遍意志相符合的规定,或者具有概念的客观性的规定;但是(乙)由于主观意志是自为地存在的同时仍然是形式的(第108节),因之这一符合不过是一种要求,而且它同时含有与概念不相符合的可能性。

第112节

(三)由于我在实现我的目的时保持着我的主观性(第10节),我就在这些目的客观化的同时,扬弃在这一主观性中直接的东西以及它之所以成为我个人的主观性的东西。但是与我这样同一起来的外在的主观性是他人的意志(第73节)。现在,意志实存的基地是主观性(第106节),而他人的意志是我给与了我的目的的实存,同时它对我说来是他物。所以我的目的的实现包含着这种我的意志和他人意志的同一,其实现与他人意志具有肯定的关系附释因此,被实现了的目的的客观性包含着三种意义,或者毋宁说,在同一物中包含着三个环节:(甲)外在的直接的定在(第109节),(乙)与概念的符合。(第112节),(丙)普遍主观性。保持在这一客观性中的主观性在于,(甲)客观的目的是我的目的,所以我是作为这个我而在其中保持着自身(第110节);至于主观性的(乙)和(丙)已经与客观性的(乙)和(丙)两个环节相符合一致。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些规定,在道德的观点上,是相互区分的,只是成为矛盾而彼此结合起来,正是这一点特别构成了这一领域的现象方面或有限性(第108节)。这一观点的发展就是这些矛盾及其解决的发展,而其解决在道德的领域内只能是相对的。

补充(道德的普遍有效性)在论述形式法时,我们已经说过①,这种法单以禁令为其内容,因之严格意义的法的行为,对他人的意志说,只具有否定规定。反之,在道德的领域中,我的意志的规定在对他人意志的关系上是肯定的,就是说,自在地存在的意志是作为内在的东西而存在于主观意志所实现的东西中。这里可看到定在的产生或变化,而这种产生或变化是与他人意志相关的。道德的概念是意志对它本身的内部关系。然而这里不止有一个意志,反之,客观化同时包含着单个意志的

扬弃,因此正由于片面性的规定消失了,所以建立起两个意志和它们相互间的肯定关系。在法中,当我的意志在所有权中给自己以定在时,他人的意志在与我的意志相关中愿意做些什么,殊属无足轻重。反之,在道德领域中,他人的幸福也被牵涉到而成为问题。这种肯定的关系只有在这里才能出现。

第113节

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行为包含着上述各种规定,即(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乙)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②;

①参阅本书第38节。——译者②参阅本书第131节。——译者

(丙)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

附释: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才是行为。在形式法中,意志是在一种直接物中给与自己以定在的,所以这种定在本身是直接的,而且其本身最初与那尚未跟主观意志相对立的、也未跟它区分的概念,没有明显的关系,也与他人的意志没有任何肯定的关系;法的命令,从它的根本规定说来,只不过是一种禁止(第38节)。在契约和不法中才开始与他人意志发生关系,但是在契约中所成立的合意是基于任性的;而且在契约中跟他人意志的本质关系,作为法的东西说来,还是某种消极的东西,即一方面,我还保留着我的所有权(在价值上),另一方面承认着他人的所有权。反之,犯罪的方面,作为发自主观意志的东西以及按它在意志中的实存方式,在这里才初次成为我们所欲考察的问题。至于诉讼上的行为(actio),在内容上已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1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