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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原理-第3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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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自我约束对各等级的成员本身也起同样的作用。至于谈到各等级实现普遍利益的超群出众的善良的意志,我们在前面(第272节附释:)已经指出,政府好象是受邪恶的或不大善良的意志所支配这一假设是出于贱民的见解和否定的观点。如果要以同样的形式来反驳这种假设,首先就应该责难各等级,因为它们都是由单一性、私人观点和特殊利益产生的,所以它们总想利用自己的活动来达到牺牲普遍利益以维护特殊利益的目的。

相反地,国家权力的其他环节从来就为国家着想,并献身于普遍的目的。这样说来,全部保障都似乎是专门由各等级来提供的,其实国家的其他任何一种制度都和各等级一起来保障公共的福利和合乎理性的自由,其中的一些制度,如君主主权、王位世袭制、审判制度等所提供的保障甚至还要大得多。所以,等级概念的特殊规定应该到下述事实中去探求:普遍自由的主观环节,即本书中称为市民社会的这一领域本身的见解和意志,通过各等级实存于对国家的关系中。这一环节是发展到整体的理念所具有的一个规定;决不能把这种内在的必然性同外在的必然性及有效性混同起来。在这里,正如在其他场合一样,这两个结论是从哲学观点中得出的。

补充(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政府对各等级的关系,在本质上不应当是敌对的,相信这种敌对关系不可避免,是一种令人丧气的错误。政府并不是与其他党派对立的党派,似乎双方都想为自己力占上风、多夺东西。

如果一个国家发生这样的情况,那是一种不幸,而且决不能说是健康的。各等级所同意承担的赋税不应看做献给国家的礼物,因为同意承担赋税是为了承担者自身的福利。各等级的真正意义就是:国家通过它们进入人民的主观意识,而人民也就开始参与国事。

第302节

各等级作为一种中介机关,处于政府与分为特殊领域和特殊个人的人民这两个方面之间。各等级的使命要求它们既忠实于国家和政府的意愿和主张,又忠实于特殊集团和单个人的利益。同时,各等级所处的这种地位和组织起来的行政权有共同的中介作用。由于这种中介作用,王权就不致于成为孤立的极端,因而不致成为独断独行的赤裸裸的暴政;另一方面,自治团体、同业公会和个人的特殊利益也不致孤立起来,个人也不致结合起来成为群众和群氓,从而提出无机的见解和希求并成为一种反对有机国家的赤裸裸的群众力量。

附释:最重要的逻辑真理之一,就是作为对立面而处于极端地位的特定环节,由于它同时又是居间者,因而就不再是对立面,而是一种有机的环节。有人主要是从各等级和政府相对立的观点来看待各等级,以为这就是各等级的本质地位。这种偏见非常流行,但是极其危险,所以在讨论现在这个论题时,把这一方面提到首要地位就尤其重要。等级要素只是通过自己的中介作用才显示出自己是一种有机的即纳入整体的部分。因此,对立本身就被降格为假象。

如果这种对立由于得到了表现,因而不仅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实际上还是一种实体性的对立,那末,国家必然会招致灭亡。

对抗并不带有这种性质这一标志,由于事物的本性,产生于下列情况:互相冲突的各方面并不是国家机体的本质要素,而是一些比较特殊和琐碎的事物,而且和这种内容有密切联系的情欲也变成了对主观利益的偏私的和贪婪的追逐(如争夺国家要职)。

补充(人民代表制的意义)国家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中介关系。专制国家只有君主和人民,后者如果起作用的话,仅仅作为破坏性的群众而对国家组织起作用的。但当群氓进入国家而成为有机部分时,他们就采取合法而有秩序的方法来贯彻他们的利益。相反地,如果不存在这种手段的话,那末群众的呼声总将是粗暴的。

因此,专制国家的暴君总是姑息人民而只拿他周围的人来出气。同样,专制国家的人民只缴纳少数捐税,而在一个宪政国家,由于人民自己的意识,捐税反而增多了。

没有一个国家,其人民应缴纳的捐税有象英国那样多的。

第303节

普遍等级(或者更确切地说,在政府中供职的等级)直接由于它自己的规定,以普遍物为其本质活动的目的;私人等级在立法权的等级要素中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所以,这种私人等级既不是简单的不可分解的集合体,也不是分裂为许多原子的群体,而只能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说,它分为两个等级:一个等级建立在实体性的关系上;另一个等级则建立在特殊需要和以这些需要为中介的劳动上(第201节以下)。只有这样,存在于国家内部的特殊物才在这方面和普遍物真正地联系起来。

附释:这是和另外一种流行的观念相抵触的,按照这种观念,私人等级在立法权中被抬举起来,得以参与普遍事务,但是在选举自己的代表来执行这种职能的时候,或者甚至是在每一个人亲自投票的时候,私人等级都必须通过单个人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原子式的抽象的观点在家庭和市民社会中就已经消逝了,因为在那里,单个的人只有作为某种普遍物的成员才能表现自己。但是国家却在本质上是由本身就构成了集团的那些成员所组成的,国家中的任何一个环节都不应该象无机的群体那样行动。作为单个人的多数人(人们往往喜欢称之为“人民”)的确是一种总体,但只是一种群体,只是一群无定形的东西。因此,他们的行动完全是自发的、无理性的、野蛮的、恐怖的。当我们听到人们谈论国家制度而谈到人民这一无组织的集体的时候,我们预先就知道,除了一些笼统的话和歪曲的演词以外,不可能指望听到什么别的东西。

以上述集团为存在形式的各种共同体进入了政治领域,即进入最高的具体的普遍性领域的时候,竟有人想把这些共同体重新分解为个人组成的群体。因而这种想法就把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彼此分割开来,并使政治生活悬在空中,因为按照这种想法,政治生活的基础只是任性和意见的抽象的单一性,从而就是一种偶然性的东西,而不是自在自为的稳固而合理的基础尽管在这些所谓的理论看来,市民社会的一般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绝不相同的东西,但语言仍然保持了以前就存在的二者之间的结合。

第304节

政治上的等级要素在其本身的规定中同时还包含着过去的领域中就已经存在的等级差别。它的地位最初是抽象的,就是说,对整个王权原则或君主制原则说来,是经验普遍性的极端,这种经验普遍性的地位对这一原则说来包含着一种适应的可能性,因而也包含着敌对的可能性。这种抽象的地位只是当它的中介作用得到存在时,才能成为合乎理性的关系(即推论,参阅第302节附释:)。从王权方面看,行政权(第300节)已经具有这种规定;同样,从各等级方面看,它们的某个环节必须使作为中间环节而存在这一点成为它的基本规定。

第305节

在市民社会的各等级中有这样一个等级,它所包含的原则本身就能够构成这种政治关系,这就是自然伦理的等级,它以家庭生活为基础,而在生活资料方面则以地产为基础。所以,这个等级在它的特殊性方面具有以自身为基础的意志(这一点和君主要素相同)和君主要素所包含的自然规定。

第306节

这个等级是为了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按照比较确定的方式构成的,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依赖于国家的财产,又和职业没有保障无关,和利润的追逐及财产的任何可变性无关,因为它的财产既不仰仗于行政权的恩宠,也不仰仗于群众的青睐。它的财产甚至不为它自己的任性所左右,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都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象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处理自己的全部财产,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

补充(长子继承制)这个等级具有比较独立的意志。总的说来,土地占有者等级分为有教养的部分和农民等级。同时,和这两部分对立的还有产业等级和普遍等级,前者依赖于人们的需要,并指向于满足人们的需要,后者则完全依靠国家。长子继承制可以使这一等级更有保障和更为巩固,但是这种制度只有在政治方面才有好处,因为它所受到的牺牲具有政治目的——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继承制的根据是:国家不能光指望一定政治情绪的简单的可能性,而必须依靠某种必然的东西。当然,政治情绪是和财产无关的,但二者之间又有某种必然的联系,因为拥有独立财产的人不会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这样,他就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

在没有政治制度的地方,建立和保护长子继承制无非是给私人权利的自由带上锁链,所以长子继承制或者必须和政治意义相结合,或者注定要灭亡。

第307节

可见,实体性的等级中的这一部分的权利,一方面固然以家庭的自然原则为基础,但是这一原则同时又通过沉重的牺牲转向政治目的方面,因此,为这一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就成了这一等级的主要使命,这一等级同样也因此负有从事这类活动的使命,而且他们之所以有权利进行这类活动,只是由于他们的出生,并非取决于选举的偶然性。所以这个等级占有两个极端的主观任性或偶然性之间的实体性的巩固的地位,而且它(见上节)本身和王权这一环节有共同之处,同时在其他一切方面又同另一极端具有同样的需要,分享同样的权利,结果它就同时成为王位和社会的支柱。

第308节

构成等级要素的另一部分的是市民社会的不稳定的一面,这一部分只能通过议员来发表政见,从这表面看来似乎是由于它的成员众多,而实质上则是它的使命和职业的性质造成的。由于这些议员是市民社会派出来的,所以就直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市民社会在派议员时是以它的本来面目出现的,就是说,它不是一群原子式地分散的单个人,不是仅仅为了完成单一的和临时的活动才一时凑合起来而事后则没有任何进一步的联系的人们,相反地,它是一个分为许多有组织的协会、自治团体、同业公会的整体,这些团体因此才获得政治联系。

正如第一等级有权不依靠选举而出面(第307节)一样,这一等级也有权派出受君主召唤的议员,因此等级和等级会议的存在就获得了合法的特殊的保障。

附释:有人说,一切人都应当单独参与一般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因为一切人都是国家的成员,国家的事务就是一切人的事务,一切人都有权以自己的知识和意志去影响这些事务。这一看法是想给国家机体灌输没有任何合理形式(可是只有这种形式才能使国家成为机体)的民主因素,它之所以这样引诱人,是因为它死抱住每一个人都是国家成员这种抽象的规定;而肤浅的思维就正是抓住抽象概念不放的。合乎理性的观察即理念的意识是具体的,所以它符合真正实践的意义,而这种实践的意义本身不外是合乎理性的意义,即理念的意义。可是这种理念的意义不应同事务成规和有限领域的眼界混同起来。具体的国家是分为各种特殊集团的整体;国家的成员是这种等级的成员;他只有具备这种客观规定才能在国家中受到重视。他的普遍规定都包含着双重的因素。国家的成员是私人,而作为能思想的人,他又是普遍物的意识和意志。但是这种意识和意志只有在充满了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就是特殊的等级及其规定)的时候,才不是空虚的,而是充实的和真正有生气的。换句话说,个人是类,但是他只有作为最近的类才具有自己内在的普遍的现实性。

因此,他首先在他的同业公会、自治团体等(第251节)领域中达到他的对普遍物说来是现实的和有生气的使命,这些领域的大门对他是开着的,他可以按照自己的才干进入他有资格加入的任何一个领域,包括普遍等级在内。一切人都应当参与国家事务这一观念所包含着的另一个前提,即一切人都熟悉这些事务,是荒谬的,尽管我们可以常听到有人如此说。但是公共舆论(见第316节)替每个人开辟了一条道路,使他有可能表示对普遍物的主观意见,以引起人们的重视。

第309节

既然选派议员是为了要议员们商讨和决定普遍事务,所以选派议员的意义是:由于信任,这些能比选派者更好地理解普遍事务的个人才被推选出来;并且他们不会为某一个自治团体或同业公会的特殊利益而反对普遍利益,而会在实质上维护这种普遍利益。因此,他们对选举人的关系不是受一定指令约束的代理人的关系,并且这些议员的会议按其规定来说应该是有生气的,议员们可以在这里互通情况,彼此说服,并共同商讨问题。

补充(议员和他的选民)实行代表制含有这种意义,即同意并不是由一切人直接来表达,而应通过全权代表来表达,因为在代表制之下,单个人不再作为无限的人而出现。代表制的基础是信任,但是信任并不等于要本人亲自投票。按多数票表决也和只有本人亲自参加表决通过的决议本人才必须执行的原则相矛盾。我们信任某人,是因为我们认为他会高度理智地、心地纯洁地把我们的事务看成他自己的事务。因此个别主观意志这一原则消灭了,因为我们所给予的信任是对一种事物、对一个人的原则、或一般地对他的行谊、具体智能的信任。

所以重要的是,凡进入等级要素的人应具有适应被邀参加处理普遍事务这种任务的品质、见解和意志。换句话说,问题不是个人作为抽象的单个人而发言,相反地,他应在处理普遍物的会议中使他的各种利益得以伸张。选民需要有使他们所派遣的议员执行和实现这一点的保障。

第310节

由于独立的财产已经在等级的第一部分中求得自己的权利,所以在以市民社会的变动不定的成分为基础的第二部分那里,保障代表们具有符合这一目的的品质和情绪的,主要是他们在官府和国家的职位上实际管理事务时所获得的和受过实践检验的情绪、技能和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设施和利益的知识,以及因此而发展起来并经过锻炼的官府和国家的智能。

附释:向所谓人民方面要求这种保障时,关于自己的主观意见总认为这种要求是多余的,甚至也许是侮辱性的。但是国家用来作为自己的规定的是某种客观的东西,而不是主观的意见及其自信;对国家说来,个人只可能是他身上那种能够客观地加以认识和考验的东西,国家应该特别加以注意的正是等级要素第二部分的这个方面,因为这一部分的根源是在以特殊物为目的的利益和职业方面,这里正是偶然性、变化性和任性的表现场所。

外界的条件,即一定数量的财产,单独地看来,显得是片面性的极端,正好象选民赤裸裸的主观信任和意见是另一个片面性的极端。这两者都是抽象的概念,它们与讨论国家事务所必要的和第302节指出的各种规定中所包含的具体特质,适成一个对照。

除此以外,在选举自治团体和协会的首脑人物和其他职员时,财产这一特质有可以发生作用的场合,尤其如果好多这些事务的管理是义务职,或直接与等级事务有关而其成员是不取任何报酬的。

第311节

议员既然由市民社会选派,这种选派就还有这样一层意思,即议员们熟悉并亲身体验到市民社会的特殊的需要、困难和利益。按照市民社会的本性,议员是由市民社会中各种同业公会选派出来的(第308节),而且这种简单的选派方式又不致遭到抽象和原子式观念的破坏,所以议员的选派就直接实现着上述观点的要求,而选派者的选举不是完全多余的,就是拿意见和任性当儿戏。

附释:在社会生活每一特殊的重要部门(如商业、工业等等)的议员中都有切实了解并亲身参加这一部门的个人,这显然是很有意义的;如果主张无定形的不确定的选举,这一重要情况就会被偶然性所支配。但是所有这些部门都和其他部门一样有权选派代表。如果议员被看做代表,那末只是当议员不是个别的人和某种不确定的群众的代表,而是社会生活的某一重要领域的代表,是这一领域的巨大利益的代表的时候,这一点才具有有机的合乎理性的意义。这样看来,代表制的意义就不在于一个人代替另一个人,而在于利益本身真正体现在自己。的代表身上,正如代表体现自己的客观原质一样。

关于许多单个的人所进行的选举,还可以指出一点:特别是在大国里,由于选民众多,一票的作用无足轻重,所以不可避免地要有人对自己的投票抱漠不关心的态度,而且有投票权的人虽然赞扬这种权利并对其推崇备至,但却不去投票。这样一来,这种制度就会造成和它本身的规定相反的结果,而选举就会被少数人、被某一党派所操纵,从而被那种正好应当加以消除的特殊的偶然的利益所操纵。

第312节

等级要素所包含的两个方面(第305节,第308节)中的每一方面都会使谘议发生特殊的变化;此外,这些环节中有一个环节在这一领域的内部,同时也就是在现有的要素间,执行中介的特殊职能①,由此可见,这个环节也应该获得分立的存在,所以等级会议必须分为两院。

①参阅本书第304节。——译者

第313节

通过这种分立,不仅能因多次的审议而更好地保证各种决定的周密完善,也不仅能消除一时的情绪所造成的偶然性,以及按多数票决定所能造成的偶然性,而且(这正是主要的)在这种分立的情况下,等级要素就不大会采取直接反对政府的立场;如果中介环节也站在第二等级这一边,那末这个等级的意见就更有分量,因为这样一来,它的意见就显得更加公正,而与这种意见相反的意见则被抵销了。

第314节

等级制度的使命并不在于,它自在地使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做得顶好,它不过对这方面有所补助而已(第301节)。其实,它的特殊使命在于,通过它参加对普遍事务的了解、讨论和决定,其不参与国家行政的市民社会成员的形式的自由这一环节就达到了它的权利。所以,等级会议议事记录的公布,首先使普遍事务的知识普及。

第315节

开放这种认识的机会具有更普遍的一面,即公共舆论初次达到真实的思想并洞悉国家及其事务的情况和概念,从而初次具有能力来对它们作出更合乎理性的判断。此外,它又因而获悉并学会尊重国家当局和官吏的业务、才能、操行和技能。议事记录的公布使这些才能获得巨大的发展机会和高度荣誉的表现场所同时也是对单个人和群众自恃自负的又一种治疗手段,而且还是对他们的一种——可以说是最重要的一种——教育手段。

补充(公开性的价值)等级会议的公开是一个巨大的场面,对公民说来具有卓越的教育意义。人民大部分从这里获知他们利益的真实性质。有一种照例流行的看法,以为一切人早已知道什么是对国家有利的,在等级会议中只不过把它道出而已。但是事实刚刚相反。足以示范的操行、才能、技能在这里才初次发挥出来。部长们当然是厌恶这种会议的,他们必须运用机智和辩才来应付在这里对他们所进行的攻击。但会议的公开毕竟是在一般国家事务方面教育大众的最重要手段。凡是等级会议是公开的那个民族,比之没有等级会议或会议不公开的那些民族,在对国家关系上就显出更有一种生动活泼的气象。唯有把它们的每一个步骤都公开,两院才能跟公共舆论的前进步伐一致;很显然的,某人在家里同他妻子和朋友所一起想象的是一回事,在大会中所发生的,即一个睿智卓识把另一个吞噬,是另一回事。

第316节

个人所享有的形式的主观自由在于,对普遍事务具有他特有的判断、意见和建议,并予以表达。这种自由,集合地表现为我们所称的公共舆论。在其中,绝对的普遍物、实体性的东西和真实的东西,跟它们的对立物即多数人独特的和特殊的意见相联系。因此这种实存是经常存在的自相矛盾,知识成为现象,不论本质的东西和非本质的东西一同直接存在着。

补充(公共舆论的价值)公共舆论是人民表达他们意志和意见的无机方式。在国家中现实地肯定自己的东西当然须用有机的方式表现出来,国家制度中的各个部分就是这样的。但是,无论那个时代,公共舆论总是一支巨大的力量,尤其在我们时代是如此,因为主观自由这一原则已获得了这种重要性和意义。现时应使有效的东西,不再是通过权力,也很少是通过习惯和风尚,而确是通过判断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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