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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理性批判-第49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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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仅视为“纯粹理性所加于吾人之实践的目的”之结果。
因之,吾人在人类理性之历史中,发见此种情形即在道德概念未充分纯化及规定以前,以及依据此等道德概念及自必然的原理以了解其目的之系统的统一以前,自然知识乃至在许多其他科学中理性极显著之发展,对于神性亦仅能发生浅薄不一贯之概念,或如某时代所见及关于一切此等事项致有令人惊异之异常冷淡。深入道德的理念(此为吾人宗教所有极端之纯粹道德律,使之成为必然的),使理性由于其所不得不参与之关心事项更锐敏感及其对象(按即神)。此则与一切由更为广博之自然观点或由正确可恃之先验洞察(此种洞察实从未见有)而来之任何影响无关而到达之者。产生吾人今所以为正确之“神之概念”者,乃道德理念——吾人之所以以此种概念为正确者,非因思辨的理性能使吾人确信其正确所在,乃因此种概念完全与理性之道德的原理一致耳。故吾人最后必须以吾人之最高利益与——理性仅能思维而不能证明,因而显示其非已证明的定说,而为就“理性所有最基本的目的”而言,所绝对必需之基本设想之——一种知识相联结之功绩,常归之于纯粹理性(虽仅在其实践的使用一方)。
但当实践的理性到达此种目标,即到达所视为最高善之唯一的元始存在者之概念时,则断不可以为理性自身已超脱其所适用之一切经验的条件而到达新对象之直接知识,因而能自此种概念出发,以及能由此种概念以推演道德律本身。盖引吾人到达“自性具足的原因”或“贤明的世界统治者”之基本设想即此等道德律,此由于此等道德律内部之实践的必然性所致,盖以经由此种主动者(按即神),则能与道德律以结果也。故吾人不可颠倒此种程序,以道德律为偶然的而纯自统治者之意志而来,尤其除依据道德律以构成此一种意志以外,吾人关于此一种意志实无任何概念。因而吾人在实践的理性具有权利指导吾人之限度内,吾人之视某种行为为义务所在,不可不行,非以其为“神之命令”之故,乃因吾人对此等行为,内感其为义务,始以之为神之命令耳。吾人应依据“规定其与理性原理相一致之目的的统一”以研究自由,且仅在吾人以理性自“行为本身”之性质所教吾人之道德律为神圣之限度内,始信吾人之行为与神之意志相合;且仅由促进“世界中所有在吾人自身以及在他人皆为最善之事项”,吾人始信能为此意志服役。故道德的神学,仅有内在的使用。此种神学由其指示吾人如何适应于“目的之全部体系”,及规戒吾人力避“因欲直接自最高存在者之理念觅取指导,而废弃吾人一生在正当行为中所有道德上立法的理性之指导”等等之狂热(且实非虔诚事神之道),使吾人能在现世中尽其责分。盖直接欲自最高存在者之理念觅取指导,乃以道德的神学为“超经验的使用”;此与纯粹思辨之超经验的使用相同,必使理念之终极目的颠倒错乱而挫折之也。
第三节 意见、知识及信仰
以一事物为真实及吾人悟性中所有之事,此虽可依据客观的根据,但亦需作此判断者个人心中之主观的原因。其判断如对于一切具有理性之人有效,则其判断之根据,自属客观的充分,其以此判断为真实云云名为确信。若其所有根据,仅属主观之特殊性格,则名为“私见”。
“私见”乃纯然幻相,盖以“仅存于主观中之判断根据”,乃视为客观的。此种判断,仅有个人私的效力,其以此为真实云云者不容传达他人。但真理唯赖“与对象一致”,就此点而论,每一悟性之判断因而亦必须互相一致(Consentientla uni tertio,consentiuntinter se凡与第三者一致者亦互相一致)。吾入所由以决定吾人之以一事物为真实云云,其为确信抑为私见之标准,乃外部的,即传达他人及发见其对于一切人类理性有效之可能性是也。盖斯时至少先有一种假定,即一切判断互相一致之根据(不问个人之性格各各不同),在依据一共同根据,即在对象以此之故,所有一切此等判断皆与对象一致——判断之真实,乃以此而证明者。
故在主观视判断纯为彼心之现象时,“私见”在主观上不能与“确信”相区别。但吾人所由以检验他人悟性之实验,即“对于吾人有效之判断,其所有之根据,是否对于他人之理性亦如对于吾人之理性,有同一之结果”,乃一种方策,此虽仅属主观的并非产生确信之一种方策,但实为探索判断中所有任何纯然个人私的效力(即其中所有纯然私见之任何事物)之方策。
此外吾人若能列举判断中吾人所以为其客观的根据之主观的原因,因而能说明欺人的判断乃吾人心中所有之一种事象,且无须顾及对象之性格,即能如是说明为之者,于是吾人显露其幻相而不再为其所欺,此虽就幻相之主观的原因本在吾人之本性内而言,固时时仍须多少受其影响者也。
我除其产生确信者以外,不能有所主张,即不能宣称其为必然对于一切人有效之判断。“私见”在我以为然时,自能随我之便而保持之,但不能(且不应)公然以之为足以拘束我自身以外任何人之判断。
以一事物为真实云云,即判断之主观的效力,在其与确信(此乃同时为客观的有效者)有关系时,有以下之三种等级:即意见、信仰及知识。意见乃其主持一判断在意识上不仅客观的感其不充足即主观的亦感其不充足。若吾人所主持之判断,仅主观的充足,同
时以为客观的不充足,此即吾人之所名为信仰者。最后,以一事物为真实云云,在主观客观两方皆充足时,则为知识。其主观的充足性,名为确信(对于我自身),其客观的充足性,名为正确(对于一切人)。此种极易了解之名词,固无须我多费时间以解说之也。
若非至少就判断(其自身纯为想当然者)借之与真理相联结(此种联结虽不完备,但非任意空想)之某某事物有所知,则决不冒昧树立意见。且此种联结之法则,又必须正确。盖若关于此种法则,我亦仅有意见,则一切纯为想像之游戏,丝毫与真理无关矣。复次,在以纯粹理性行其判断时,绝不容有意见。盖因此种判断,非根据经验理由,乃在一切事例中所有一切皆必然先天的到达之者,故其联结之原理,须有普遍性必然性以及完全之正确性;否则吾人将无到达真理之导引矣。故在纯粹数学中欲有意见,实为背谬;盖非吾人必知之,即终止一切判断耳。此在道德原理之事例中亦然,盖因吾人不可仅以“容许此行为之意见”为根据而贸然行动,必须知其可以容许而后行之。
反之,在理性之先验的使用中,用意见之名词,自属过弱,但用知识之名词,则又过强。故在纯然思辨的范围内,吾人不能有所判断。盖吾人以某某事物为真实云云之主观的根据(如能产生信仰一类之主观的根据),在思辨的问题中,实不能容许,诚以此等根据一离经验之支持,即不能主持,且不容以同等程度传达于他人者也。
以事物为真实云云在理论上并不充足而能名之为信仰者,仅自实践的观点言之耳。此种实践的观点,或与技能有关,或与道德有关,前者与任意的偶然的目的有关,后者则与绝对的必然之目的相关。
凡一种目的,在一度接受以后,则到达此目的之条件,皆假设为必然的。我若不知能自以到达此目的之其他条件,则此必然性乃主观的充足,但亦仅比较的充足而已。反之,我若正确知无一人能知有到达所提示目的之任何其他条件,则此必然性乃绝对的充足而适用于一切人。在前一事例中,我之假定及以某种条件为真实云云,纯为一偶然的信仰;在后一事例中,则为必然的信仰。医生对病势危范之病人,必有所处置,但不知其病之性质。彼观察种种症候,若不能更发见属于他种病症之症候,则彼断为肺病。顾即以彼自身之评判而言,彼之信仰,亦仅为偶然的;其他诊断者或许能有较为健全之断案。此种偶然的信仰,构成某种行动之实际的行使方策之根据者,我名之为实用的信仰。
检验某人之所主张是否纯为彼一人之私见,抑至少为彼之主观的确信(即彼之坚固的信仰),其通常方法,则为赌赛。常见有某种人以绝无错误之积极的不可妥协的自信态度,提出其主张。与之赌赛,即足以窘迫之。有时显露彼所有之信仰,仅值一“窦开脱”而非十“窦开脱”。盖彼极顾赌一“窦开脱”,当赌十“窦开脱”时,则彼已非先前情形,自觉彼之有误,亦极可能。在某一事例中,吾人若以一生之幸福相赌,则吾人所有意气飞扬之判断,必大为减色;成为极端自馁,始发见召人之信仰,并未到如是程度。故实用的信仰程度不一,常按所储之利害不同,可大可小者也。
但在许多事例中,当吾人处理一吾人对之不能有所作为之对象,因而关于此对象之判断纯为理论的之时,吾人能想像一种态度,对于此种态度,吾人自以为具有充分根据,但事实上并无到达其正确性之现存方策。故即在纯然理论的判断中,亦有实践的判断之类似者,就其心理的情形而言,极合于信仰之名词,吾人可名之为学说的信仰。如借任何经验能决定此问题,我愿以一切所有赌此一事,即吾人所见之行星,至少其中之一,有人居住。故我谓其他世界有人居住之一事,非纯然意见,乃一极强之信仰,盖我愿冒大险以赌其正确者也。
理人今必须承认“神”存在之说,属于学说的信仰。盖因关于世界之理论的知识,我不能引证任何事物必然以此种思想(按即神之存在说)为我说明世界所展示之现象之条件,毋宁谓为我不得不视一切事物一若纯为自然,以使用我之理性。顾有目的的统一,乃应用我之理性于自然之一重要条件,我不能忽视之,尤其在经验以如是丰富之目的的统一例证提供于我,更不能忽视之。但除“最高智力按其最贤明之目的以安排一切事物”之基本设想以外,我不知更有“此种统一能由之在我研究自然时供我以指导”之其他条件。因之,我必须设想一贤明之世界统治者以为“偶然的但非不重要的目的”即指导自然研究之条件。且我在说明自然时所有企图之结果,屡屡证实此种设想之效用,故我谓“我若进而声言仅以此种设想为一意见不足以尽其意”云云,实无任何可引以决定的反对此言之事。即在此种理论的关系中,亦能谓为我坚信神。故此种信仰,严格言之,非实践的;必须名之为学说的信仰,自然之神学(自然神学)必常发生此种学说的信仰。见及人类本性天赋之优越,而生命之短,实不适于发挥吾人之能力,故吾人能在此同一之神的智慧中,发见“人类心灵之有来生”一种学说的信仰之,亦颇有充分根据。
在此种事例中,信仰之名词,自客观的观点言之,乃谦抑之名词,自主观的观点言之,则为吾人自信坚强之表白。我若进而以理论上所有信仰为我有正当理由所假定之假设,则我须因此保证我对于世界原因及另一世界等之性质,较之在我实际所能提供者以上,更有适切之概念。盖我若有所假定,即令纯为一种假设,我至少亦必须知“我所须假定者之性质”,此种性质非其概念,实其现实存在。故信仰之名词,仅与“理念所授与我之指导”及“促进我之理性活动中——此使我坚信理念,且毋须我能与以思辨的说明,即能坚信——理念的主观影响”相关。
但纯然学说的信仰则颇缺坚定性;吾人由于遭逢思辨的困难屡失去此种信仰——吾人终极虽必回复此种信仰。
至道德的信仰则全然不同。盖在此处某某事象之必须发生,即我在一切方面必须与道德律相合之一事,乃绝对必然者。此处目的坚强确立,就我所能有之洞察,“此种目的能由以与其他一切目的联结,因而具有实践的效力之条件”,仅有一种可能的条件,即有“神”及有“未来世界”是也。我又确知无一人能知引达“此种在道德律下之目的统一”之任何其他条件。以道德的训条同时即我之格率(理性命令其应如是者)故我必信有神及来生之存在,且确信绝无动摇此种信仰之事物,盖以我之道德律将由动摇信念而颠覆,我若不成为自身所深恶痛疾之人,则不能废弃此等道德律。
故即在理性所有超出经验限界之一切抱有大望之企图失败以后,在与吾人实践的立场有关之限度内,仍留有足以满足吾人者也。世固无一人能自诩彼知神及来生之存在;设彼果知此事,则彼即为我所历久寻觅未得之人。凡一切知识如与纯然理性之对象相关,则能传达;因而我自能期望在彼教导之下,我自身所有之知识,能以此种惊奇形态开展。否,我之确信,非逻辑的确实,乃道德的确实;且因此种确信依据(道德情绪之)主观的根据,甚至我不可谓“神之存在等等,在道德上确实”,仅能谓我在道德上确信有“神之存在等等”耳。易言之,有神及另一世界之信仰,与我之道德情绪,参伍交织,故决无能自我夺去信仰之恐惧,正与我无丝毫理由俱有失去道德情绪相同。
其间唯一可疑之点,似为理性的信仰依据“道德情绪之假定”之一事。设吾人置此等道德情绪于不顾,而就一完全漠视道德律之人言之,则斯时理性所提供之问题,纯成为一思辨之问题,且能由类推之坚强根据支持之,而非由此种必须强迫极端怀疑派屈服之根据支持之。但在此等问题中,无一人能超脱一切利害关系。盖由缺乏善良情绪,彼虽可断绝道德上之利害关心,但即在此种事例中,仍留有足以使被恐有神之存在及有来生。关于此点,仅须彼至少不能自以为有任何确实性断言无神及无来生,即足证明之矣。盖若以无神及无来生为确实,则应纯由理性证明之,因而被应必然的证明神及来生之不可能,此则确无一人能合理的从事之者也。故此点可用为消极的信仰,固不能发生道德及善良情绪,但仍发生与此二者相类似之事,即一种强有力之抑止,使恶劣情绪不致突发也。
但或有人谓纯粹理性在经验限界以外所有之展望中,所成就者仅有此乎?果不出此二信条(神及来生)以外乎?设果如是则无须商之哲学家,通常悟性即优为之矣。
我在此处不再欲多论哲学由其批判之惨淡努力所尽力于人类理性之劳绩,乃至最后承认此种劳绩乃纯然消极的;关于此点,在以下一节,当更详言之。我所欲即时答复者,即:公等实际所要求者,是否与一切人有关之知识,应超越通常悟性,而常由哲学家启示公等?是则公等之所以为误者,正为证实以上所有主张之正确无误耳。盖吾人因而发见最初所不能预见之事,即在平等无别与一切人有关之事项中,自然并无使天赋有偏颇之过误,且关于人类本性所有之主要目的,最高哲学之所能到达者,亦不能逾越“在自然所赋与极平庸悟性之指导下所可能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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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纯粹理性之建筑术
我之所谓建筑术,乃指构成体系之技术而言。以系统的统一乃最初使通常知识跻于学问等级之事,即自知识之纯然集合构成
一体系,故建筑术乃吾人知识中关于构成学问之学说,因而必然成为方法论之一部分。
依据理性之立法的命令,吾人所有之纷歧知识不容纳为断片的,必须构成一体系。仅有如是,始能促进理性之主要目的。我之所谓体系,乃指杂多之知识在一理念下之统一而言。此种理念乃理性所提供之概念,即“一全体之方式”之概念——在“此种概念不仅先天的规定其所有杂多内容之范围,且亦决定其所有部分间相互应占位置”之限度内。故理性之学问的概念,包含与此种要求适合之“全体之目的及方式”。目的之统一(所有一切部分皆与此统一相关,且一切部分皆在此统一之理念中相互关联),能使吾人自“吾人所有知识之其他部分”决定是否有任何部分遗漏,以及阻止任何任意增加,或关于其全体之完成,阻止有“与先天的所决定之限界不相合”之任何不确定性。故全体乃一有机组织的统一体(articulatio)非一集合体(coacervatio)。此种统一体自内成长(perintussusceptionem由内摄取),非由外部的增加(Per appositionem由于附加)所致。故有类动物肉体,其成长非由新肢体之增加,乃由各肢体不变本有之比例日益增强,对于其所有之种种目的,更有效用耳。
理念为使其实现,需要一图型,即需要其各部分所有构成分子之繁复,及一种秩序,此二者必须自其目的所阐明之原理先天的规定之。非依据理念即非就理性之终极目的所规划,乃经验的依据其偶有之目的(其数不能预知)所规划之图型,产生技术的统一;反之,自理念所创设之图型(其中之目的乃理性先天的所提出,非俟经验的授与之者)则用为建筑术的统一之基础。至吾人之所称为学问者——其图型必须与理念相合,包含纲领(Monogramma)及全体分为部分之区分,即先天的包含之,及包含此纲领及区分时,则必须以正确性及依据原理以与一切其他全体相区别——非就其繁复的构成分子之类似性,或为一切任意的外部目的起见偶然使用吾人之具体知识,以技术的形态构成之者,乃就其各部分之亲和性及此等部分之自“其由之始能构成一全体之唯一最高的内部的目的”而来,以建筑术的形态构成之也。
无论何人,除彼具有以为基础之理念以外,决不企图建立学问。但在缔造学问时,图型乃至彼最初所与此学问之定义,罕能与彼之理念相合。盖此种理念深藏理性中,有类一胚种,其中各部分尚未发达,即在显微镜之观察下,亦仅约略认知之。是以因学问乃自某种普遍的利益之观点所规划者,故吾人不可依据其创立者对于此等学问之叙述以说明之而规定之,其说明规定应与理念相合,此种理念乃根据于理性自身,自吾人所已集合部分之自然的统一而来者也。盖吾人斯时将发见其创立者及其最近之后继者,皆在探索彼等永不能使其自身明晰之一种理念,因而彼等无力规定此学问之固有内容,以及其结构(系统的统一)限界等等。
仅在吾人按“潜藏吾人心中之理念之暗示”,浪费无数时间,以杂乱情形收集材料以后,且实在吾人以技术的形态长期间集合材料以后,始使吾人能更明晰认知其理念,以建筑术的形态与理念相合规划一全体,此诚不幸之至。体系之构成,其情形颇似下等有机体,由于融合所集合之概念而偶然发生(generatio aequivoca),其初极不完全,渐次达于完成,但此等逐渐发达之体系皆具有其图型,在理性之纯然自行发展中,宛如一本源的胚种。故不仅每一体系结构与理念相合,且此等体系又皆有机的联结在一“人类知识之体系”中,有类全体之一部分,而容许有一种“人类总知识之建筑”,建筑此种人类总知识,就现时所集得材料之多,且能自古代体系之废墟中获得材料之点言之,不仅可能,且实非难事。在此处,吾人以完成吾人现有之业务为已足,即仅概述自纯粹理性所发生一切知识之建筑术之纲要;欲概述此等建筑术,则吾人将自吾人知识能力之共同根干分为二大支之点开始,此二大支之一即为理性。此处我之所谓理性,乃指高等知识能力之全部而言,因而以“理性的”与“经验的”相对立。
我若抽去一切客观的所视为知识内容等物,则一切知识自主观的视之,或为历史的、或为理性的。历史的知识,乃接受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datis);理性的知识,则由原理所得之知识(cog-nitio ex principiis)。授与吾人之知识即令为独创的,但具有此知识之人,所知者若仅为自外所授与彼者(此即授彼知识之方式),则不问其由直接经验或听闻而来,或由(如在通常知识之事例中)教导而来,在具有此种知识之个人而言,仍仅为历史的知识。故在习得(就此名词之严格意义而言)一种哲学体系(例如完尔夫哲学体系)之人,虽能以此种体系所有之原理、说明、证明及其全部学说之形式的区分,——深印在心,如示诸掌,实亦仅有完尔夫哲学之完全历史的知识耳。彼所知及所判断者,仅为所授之彼者。吾人若驳斥其一定义,则彼殆不知自何处更得其他定义。彼以他人之心意构成彼所有之心意,模仿能力之本身,实非生产的。易言之,彼之知识在彼非自理性发生,就客观言之,此虽亦由理性而来之知识,但就其主观的性格而言,则纯为历史的知识。彼充分体会此种知识而保有之;即彼已完全习得之,而纯为一生人之石膏模型。客观的合理之理性的知识(即最初唯在人类理性中发生之知识),其所以亦能主观的名之为理性的知识者,仅在此等知识自理性之普遍的源泉(即自原理)而来耳——此等源泉亦能自之发生批判,乃至自此源泉驳斥所习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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